负面媒体报道、诉讼风险与审计契约的稳定性&外部治理视角下的研究_法律论文

媒体负面报道、诉讼风险与审计契约稳定性——基于外部治理视角的研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契约论文,负面论文,视角论文,稳定性论文,风险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问题的提出

近10年来,媒体的监督对中国证券市场产生了极为深远的治理作用。从银广夏事件(股票代码:000557)、蓝田股份造假案(股票代码:600709)以及后来的科龙电器舞弊案(股票代码:000921)来看,均表现出了一个相同的过程:即先由媒体揭露其存在的财务问题等,然后由监管部门介入调查,接着投资者根据监管部门的处罚结果进行起诉。这样,作为信息媒介(Fang and Peress,2009; Chen,Pantzalis and Park,2009)的媒体负面报道就成了揭示公司潜在问题和风险的信号。扮演外部治理机制角色(Fan and Wong,2005)的审计师会根据这个信号来判断客户的质量,进而确定其与客户之间的审计聘任关系是否继续维持。因为审计师会根据媒体披露的负面消息来评估审计师由此可能面临的风险以及潜在诉讼损失。风险越高,审计师对客户质量的评价会越低,公司和审计师的审计契约关系可能就越不稳定,越容易发生审计师变更。基于此,本文首先研究媒体负面报道对事务所变更的影响。

到目前为止,国内外的文献都是直接研究媒体对公司治理的改善作用(Dyck and Zin-gales,2004; Miller,2006; Dyck,Volchkova and Zingales,2008; Joe,Louis and Robinson,2009; 李培功等,2010),并主要从声誉角度对这种治理作用进行了解释(Fama,1980; Fama and Jensen,1983; Dyck et al.,2008; 郑志刚,2007)。由此产生的一个问题是,在投资者保护较弱的国家,既然市场参与者敢于通过违规行为去获取不当利益,那么,他们还会在乎声誉吗?如刘峰等(2007)发现,由于中国的投资者保护较弱,具有国际声誉的国际四大事务所在中国也并没有提供高质量审计。那么,到底是法律环境的改善(投资者保护)还是声誉为媒体负面报道发挥治理作用提供了实现路径呢?本文欲对此进行研究。近年来,我国法律环境的变化为我们研究这个问题提供了一个有利的实验环境。尽管2002年及以后的司法解释规定审计师因公司虚假陈述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是,由于该条例未得到有效的执行,从而使审计师面临的实际诉讼风险很低。2006年新证券法的实施以及华伦事务所因蓝田股份造假而首次被法院判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从而使审计师因虚假陈述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潜在诉讼风险转变为可预期的现实诉讼风险。这样,2006年法律环境的改善使得事务所因媒体负面报道所面临的实际风险明显增加。那么,法律环境的改善是否会增强媒体负面报道对审计契约关系的治理作用呢?或者说,法律环境的改善是否为媒体发挥治理作用提供了实现路径呢?这是本文研究的第二个主要问题。

利用我国证券市场2001~2009年的数据,研究发现:首先,公司面临的媒体负面报道越多,公司和审计师的审计契约关系越不稳定,发生审计师变更的情况越多。其次,2006年法律环境改善后,媒体负面报道使审计师和客户之间的审计聘用关系的不稳定性明显增加,而在这之前,媒体负面报道对审计师和客户之间审计聘用关系的稳定性并不产生明显影响。再次,进一步的研究还发现:不同的媒体负面报道内容、媒体负面报道内容的严重程度以及媒体负面报道来源的差异性,均对审计师变更产生了明显不同的影响,并且这种影响也只在法律环境得到改善的情况下才存在。此外,本文还发现:审计师会通过提高审计收费来控制媒体负面报道所带来的诉讼风险;媒体的负面报道有助于监管部门发现公司的违规行为并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从而为投资者等起诉上市公司提供了前提条件。这些结果为本文的理论分析提供了有利的支持性证据。

本文的主要贡献在于两点:第一,现有的文献主要从声誉角度解释媒体报道产生的治理作用(Fama,1980; Fama and Jensen,1983; Dyck et al.,2008;郑志刚,2007),本文则发现,媒体负面报道发挥治理作用是通过法律环境的改善来实现的。这表明在转型经济中,媒体发挥治理作用的方式可能不同于成熟的市场经济模式。第二,现有文献主要基于破产风险角度研究了媒体负面报道对审计师签发审计意见行为的影响(Frost,1991; Mutchler et al.,1997; Joe,2003),杨德明等(2013)初步发现媒体负面报道会影响审计师变更,尚无文献专门深入研究媒体负面报道对审计师变更的影响,本文从多个角度对此进行了研究,丰富了该领域的研究。

本文余下内容安排如下:第二部分是制度背景与研究假设,第三部分是研究设计,第四部分是实证结果分析,第五部分是进一步分析和稳健性检验,最后是结论和总结。

二、制度背景与研究假设

近年来,较多文献发现作为信息媒介的媒体对公司具有明显的治理作用(Dyck and Zingales,2004; Miller,2006;李培功等,2010),并且这种治理作用也表现于审计领域。如Frost(1991)发现关于公司亏损的情况被华尔街杂志报道后,审计师会更容易给客户签发较为稳健的审计意见。Mutchler等(1997)发现华尔街杂志报道公司无法按时还债时,尽管这些信息已经在公司年报进行了披露并且不会增加公司破产的概率,但审计师仍然会签发非标审计意见。Joe(2003)通过实验研究也发现,媒体负面报道会增加审计师担心客户破产的顾虑,进而会引起审计师签发非标审计意见。这表明,媒体负面报道揭示的公司风险会引起审计师的注意。通过咨询国内几家大事务所也了解到,这种风险也会影响审计师对客户的重新评价,评估由此可能面临的风险以及潜在诉讼损失,从而确定是否和客户继续保持审计聘用关系。当媒体负面报道带来的潜在风险较大时,为规避风险,审计师和客户可能会解除以前的审计聘用关系。如杨德明等(2013)也初步发现,公司被媒体负面报道以后,越容易发生事务所变更。因此,我们提出如下假设。

H1:公司面临的媒体负面报道越多,公司和审计师的审计聘用关系越不稳定,越容易发生事务所变更。

相比于投资者保护较为成熟的国家来说,中国审计师承担的诉讼风险一直很低。在2001年之前,审计师不会因审计失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如果审计师违反相关规定,通常是由监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如公开谴责、行政处罚、取消其证券业务许可等,即使投资者想起诉上市公司和审计师寻求赔偿,法院也不会予以受理①。2000年后,由于中国证券市场出现了如郑百文(股票代码:600898)、猴王(股票代码:000535)、Yorkpoint(股票代码:000008)、YinGguangXia(股票代码:000557)等一系列财务舞弊案件②,激起了投资者的愤怒,最高人民法院在2002年1月15日发布了《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当事人依据监管机构查处结果作为提起民事诉讼事实依据的,人民法院方予依法受理。这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证券民事赔偿诉讼设置了一个前提条件:即起诉必须具有监管部门的生效处罚决定。由于这个通知太粗糙,不具有可操作性(贾军,2002),于是,最高人民法院于2003年1月2日发布了《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对审计师因虚假陈述的民事赔偿诉讼进行了进一步细化,但对诉讼时效的计算仍然是以相关部门的行政处罚和法院的刑事处罚为基础计算。这些规定,尤其是2003年的规定,给投资者带来了因虚假陈述获取民事赔偿的希望。2002年1月18日,中仑金通上海律师事务所代理京、沪三位股民向哈尔滨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了大庆联谊石化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600065)、哈尔滨会计师事务所及12名大庆联谊董事会成员以及3名审计师等。这是国内第一家因虚假陈述被起诉并予以受理的案件。但是,由于各种原因,哈尔滨会计师事务所及3名审计师最终没有被列入被告之中(《法制日报》,2006年12月24日)。

2002年以来,约有近30家上市公司在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中被投资者告上法庭,涉及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责任的约有7家(赵彤刚,《中国证券报》,2007年6月18日)。尽管中国有了证券民事赔偿的相关规定,但由于中国的法律执行力度较差(Pistor and Xu,2005),到2005年底还没有一家上市公司或事务所因虚假陈述承担民事赔偿责任③(Pistor and Xu,2005,P193)。有中国“安然事件”之称的“银广夏舞弊案”,历时5年之久于2005年结案时仍未让审计师承担任何赔偿责任。这样,2002年和2003年最高法院出台的关于虚假陈述民事赔偿的相关规定对审计师就没有产生应有的威慑作用(deterrenee effect)(Pistor and Xu,2005),审计师面临的诉讼风险仍然很低。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可能是:一是涉及上市公司案件的司法管辖权属于上市公司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由于中国各地存在地方保护主义,法院对这些案件可能会存在“home bias”(Lubman,1995);二是中国各级法院的法官缺乏足够的关于证券方面的专业知识(许克显、粘怡佳,2001;李曙光,2003;岳敬飞、何军,2006),法院对这些方面的专业知识的掌握还需要一个较长的过程(Pistor and Xu,2005,P193);三是2002年和2003年最高法院的相关规定还缺乏可操作性,比如如何按照规定去裁定侵权行为、计算财产损失、严格诉讼时效、明确归责原则等等,这些都是执行中亟待解决的难题(许克显、粘怡佳,2001;李曙光,2003;黄健,2009),同时也增加了法院判案本身的难度。此外,中国审计市场的竞争非常激烈,2005年中国八大事务所(包含国际四大在中国的合作所)在中国A股主板上市公司审计市场的市场占有率仅为26.65%(按审计客户的家数计算)。因此,对审计师而言,由于这个阶段的媒体负面报道所带来的潜在诉讼风险难以变成现实的诉讼风险,审计师实际承担的现实诉讼风险非常低,审计师可能会为了能够留住客户而迁就客户,以维持和客户的审计聘用关系。

2006年,中国的法律环境发生了明显的变化。一方面是2005年广泛征求意见的新证券法和新公司法同时于2006年1月1日生效。新法律明确要求审计师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同时,新法律以正式的法律条文形式规定审计师的民事赔偿责任,其效力也高于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通知和规定。此外,最高法院随后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业务活动中民事侵权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2007年6月15日施行),进一步明确了涉及审计师民事侵权赔偿案的“审计过失”界定、“利害关系人”界定等相关问题。这就完善了关于审计师承担民事责任的相关法律规定,使“证券民事赔偿的基础性法律制度建设逐渐走向完善”(宋一欣,2006)。另一方面,法院也加强了对法律规定的执行力度。根据新法律的规定,湖北蓝田股份(股票代码:600709)的投资者于2005年11月21日起诉了华伦会计师事务所和瞿保田、瞿兆玉(公司高管)等8个被告,法院于2006年7月31日判决他们对原告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总赔偿金额近548万元。2007年11月,40名原告起诉蓝田股份等被告的第二批证券民事赔偿案由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总赔偿金额为260万元。该案是中国第一例判决会计师事务所承担赔偿责任的证券民事赔偿案(米新丽,2009),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和积极评价,它表明法院加强了对法律的执行力度。随后,湖南天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000908)因2003年至2004年虚假披露信息引发的虚假证券信息纠纷一案(2007年9月14日被起诉)于2009年10月在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了判决:共同被告天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其中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在206421.62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上海证券报》,2009年10月23日)。“从2005年底开始,伴随着新《证券法》和《公司法》的正式实施,中国证券民事赔偿活动重新进入一个活跃期”(宋一欣,2006)。这些案件向市场的参与者表明:中国政府通过完善法律规定和加强法律执行力度④来打击证券市场的虚假陈述的信号是可置信的,审计师面临的潜在诉讼风险变成了现实可预期的风险。面对具有负面报道的公司,审计师为了规避这种诉讼风险,降低预期的各种损失,就不会为了满足客户的需要而迁就客户,从而使审计师和客户的审计聘任关系的不稳定性增加。

综上,作为信息媒介的媒体负面报道揭示了公司面临的潜在风险。当法律对投资者的保护较弱时,审计师实际上不会承担这种潜在风险带来的损失,因此,在竞争激烈的审计市场中审计师会迁就客户从而和客户保持稳定的聘任关系。但是,当法律对投资者的保护加强时,媒体负面报道带来的潜在诉讼风险就成为审计师权衡和客户保持聘任关系的成本。为了规避风险,审计师可能会离开客户,审计师和客户审计聘用关系的不稳定性就会增加。鉴于此,我们提出如下假设。

H2a:在诉讼风险较弱的情况下,公司和审计师的审计聘用关系不会受媒体负面报道的影响。

H2b:在诉讼风险较强的情况下,媒体负面报道会影响公司和审计师关系之间审计聘用的稳定性,容易发生事务所变更。

三、样本选择与研究方法

(一)样本选择与数据来源

2005年前后,我国对于投资者保护的法律环境发生了明显变化。为了检验这一变化对于媒体负面报道与事务所变更之间的关系是否会产生一定的影响,本文以2001~2009年主板市场A股上市公司(不包含创业板公司)为样本,并进一步将样本分解为2001~2004年和2005~2009年⑤两个子样本。媒体报道数据来自于《高校财经数据》中的《中国经济新闻数据库》,该数据库以媒体报道为主,信息来源于中国千余种报章期刊及部分合作伙伴提供的专业信息,内容涵盖198个行业及中国各省市地区的媒体。我们从该数据库下载了2001~2009年关于上市公司的所有纸质版新闻数据后进行了整理,根据报道内容仅保留了关于主板市场A股上市公司的负面报道。考虑到金融行业公司的特殊性,我们将其从样本中进行了剔除。同时,由于媒体负面报道内容的时间跨度可能不止1年,其产生的影响可能会涉及多期。为了避免这些因素⑥的干扰,我们仅把有媒体负面报道的公司年度观察值和完全没有媒体负面报道的公司观察值作为研究样本,这样,最终得到的样本观察值为6605个(见表1)。其中2001~2004年有2189个观察值,2005~2009年有4386个观察值。文中财务数据来自于CSMAR数据库。

(二)回归模型与变量定义

借鉴Wang等(2008)的模型,本文主要使用如下模型⑦来检验媒体负面报道、法律环境变化对审计师变更的影响。本文回归时将所有连续变量按1%进行了winsorize处理。

其中,因变量为Auditorchange,如果公司当年聘用的事务所发生变更,取值为1,否则为0。解释变量为Press,是上市公司从上年度审计报告日后至当年审计报告日前纸质媒体对该公司负面报道的总次数。此外,我们控制了公司成长性变化(△Growth)、权益融资的变化(△Equity)、公司规模的变化(△Size)、盈利的变化(△ROA)、负债的变化(△Lev)、流动比率的变化(△Currentratio)、应收账款的变化(△Receivable)、存货的变化(△Inventroy)、同时发行B或H股(BH)的情况以及公司上年的审计意见(LagOpin)。具体变量定义见表2。

(三)描述性统计

表3描述了公司负面报道次数的分布情况。从2001~2009年,共有3435次媒体负面报道,涉及707家公司,平均每家公司的负面报道次数为4.86。如表4所示,Auditorchange的均值为0.072,中位数为0.000;Press的均值和中位数分别为0.267和0.000。

四、回归结果分析

表5报告了媒体负面报道、法律环境与审计师变更的多元回归结果。在2001~2009年间,Press的系数为0.172,P值为0.097。表明媒体负面报道对审计师变更行为产生了显著影响,并且媒体负面报道越多,审计师和客户的审计聘用关系就越不稳定,越容易发生审计师变更行为,支持了本文的H1。这个初步的结果与杨德明等(2013)的发现一致。在2001~2004年和2005~2009年期间,Press的系数分别为-0.015和0.233,但仅有2005~2009年期间的样本系数显著为正,P值为0.067。这说明,2001~2004年期间,媒体负面报道对于审计师变更行为没有产生显著影响,但是,在2005~2009年期间,媒体负面报道对于审计师变更行为则产生了显著性影响。这可能表明,随着法律环境的改善,审计师面临的现实诉讼风险增加,媒体负面报道对审计师变更行为产生了明显的影响,支持了本文的H2a和H2b。

这表明,在中国的转型经济中,媒体的治理作用可能不是通过声誉机制,而是通过法律环境的改善来发挥作用的。这与Dyck等(2008)和Joe等(2009)基于成熟市场经济的发现不一致。

在控制变量上,2005~2009年子样本与2001~2009年全样本的回归结果基本一致,公司的成长性变化(△Growth)、负债水平变化(△Lev)的系数显著为正,应收账款变化(△Receivable)的系数显著为负,说明高成长性水平、高负债水平的公司对于审计师变更行为具有一定的推动作用。2001~2004年子样本与2001~2009年全样本相比,公司成长性变化、负债变化、应收账款变化均没有产生明显的影响,公司规模的变化(△Size)则对审计师变更产生了明显的影响。同时,无论是全样本还是两个子样本,公司上年如果是得到非标审计意见(LagOpin),都容易导致审计师发生变更。

五、进一步分析与稳健性检验

(一)媒体负面报道的分类与审计师变更

1.媒体负面报道的内容分类与审计师变更

这里,本文根据媒体负面报道的内容可将其划分为:会计方面的负面报道、管理方面及其他方面的负面报道。凡是报道内容与财务报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相关的,视为会计方面的媒体负面报道(A_Press),如关于公司亏损、存货、舞弊等等方面的报道等。凡是与公司管理活动、经营及其他方面相关的报道,视为管理及其他方面的媒体负面报道(MO_Press),如公司的治理问题、大股东变更、大股东减持等等。审计师作为专业人士,可能会自信能通过增加实质性测试程序来控制会计方面的问题以规避风险,但是对于其他问题,他们控制的能力会减弱,因此对这类问题带来的风险会比较关注。我们预期这两类报道对审计契约关系的稳定性可能会产生不同的影响。统计表明,在3435个存在媒体负面报道的样本中,有2436个属于会计方面的负面报道,999个属于管理与其他方面的媒体负面报道。

如表6所示,在2001~2009年的全样本里,会计方面的媒体负面报道(A_Press)的系数是0.112,P值是0.349,管理和其他方面的媒体负面报道(MO_Press)的系数是0.326,P值是小于0.039。这可能说明,管理及其他方面的媒体负面报道对审计师变更行为产生了显著的影响,而会计方面的媒体负面报道则没有产生明显的影响。

同时,在2001~2004年的样本中,两类媒体负面报道都没有对审计师变更产生明显的影响,而在2005~2009年的样本中,会计方面的媒体负面报道(A_Press)仍然没有产生影响,但管理及其他方面的媒体负面报道(MO_Press)则产生了显著的影响,系数是0.439,P值是0.018。这表明,审计师能通过审计过程来控制会计方面媒体负面报道带来的风险,因此会计方面的媒体负面报道(A_Press)没有对审计师变更行为产生影响,但是对于管理和其他方面媒体负面报道(MO_Press)带来的风险,由于审计师的控制能力较弱,从而会影响审计师和客户之间审计聘用关系的稳定性,并且,这种影响只有在诉讼风险高的环境下才明显存在。

2.媒体负面报道内容的严重性程度与审计师变更

李培功等(2010)发现,媒体负面报道内容的严重性会影响治理作用的发挥,报道的问题越严重,治理作用越显著。这里,我们借鉴李培功等(2010)的方法,根据媒体负面报道内容的严重性程度将其划分为报道内容性质严重的媒体负面报道(Heavy_Press)和不严重的媒体负面报道(Nonheavy_Press)。其中:报道内容性质严重的媒体负面报道是上年审计报告日后至当年审计报告日前纸质媒体对企业性质比较严重问题报道的总次数。我们根据曝光内容将事件划分为“资金占用与担保”、“兼并重组”、“股权稀释”、“上市公司与集团公司冲突”、“关联交易”、“风险控制”、“产权交易”、“公司亏损”、“信息披露”以及“其他”等十类。其中,“信息披露”仅是包含公司因信息披露存在技术性问题的媒体负面报道,如公司推迟披露、公司披露格式不符合要求等方面。如果属于“信息披露”和“其他”之外的八类负面报道,均视为性质严重的报道。属于“信息披露”和“其他”类型的报道,视为性质不严重的报道⑧。当上市公司同时存在若干种违规行为时,我们选取其中最严重的那一种作为分类的依据。统计发现,在3435个存在媒体负面报道的样本中,有2384个属于性质严重的负面报道,1051个属于性质不严重的媒体负面报道。

表7报告了媒体负面报道内容严重性程度与审计师变更的多元回归分析。在2001~2009年的全样本中分析发现,Heavy_Press的系数是0.201,P值是0.062,Nonheavy_Press的系数是0.113,P值是0.597。这基本上表明,只有性质严重的媒体负面报道才会对审计师变更产生影响。在2001~2004年的子样本中,Heavy_Press和Nonheavy_Press的系数均不显著,但在2005~2009年的子样本中,Heavy_Press的系数显著为正,Nonheavy_Press的系数仍不显著。这些结果说明,在低诉讼风险的环境下,无论媒体报道的内容是否性质严重,均不会对审计师变更产生影响,在高诉讼风险的环境下,只有报道内容性质严重的媒体负面报道才会影响审计师变更。可以推断,在高诉讼风险环境下,可能是审计师出于规避风险的考虑,报道内容性质严重的负面报道才会影响审计师和客户的审计聘用关系的稳定性。

3.媒体负面报道的来源与审计师变更

中国的纸质媒体可以分为报纸和杂志,其中报纸分为财经报纸和非财经报纸,进一步报纸还可以分为全国性报纸和地方报纸。那么,哪类媒体的报道更能对公司起到治理效果呢?鉴于此,我们根据媒体负面报道的来源可将其划分为6种类型,分别是来自四大证券报⑨(Security4_Press)、权威财经报纸⑩(Top4_Business)、其他财经报纸(Other_Business)、财经杂志(Business_Journal)、全国性非财经报纸(National_Nonbus)、地方性非财经报纸(Local_Nonbus)。统计表明,在3435次媒体负面报道的样本中,有1926次属于来自于四大证券报,275次属于权威财经报纸的报道,538次属于其他财经报纸的报道,50次属于财经杂志的报道,227次属于全国性非财经报纸的报道,419次属于地方性非财经报纸的报道。

如表8所示,在2001~2009年的全样本中,只有权威财经报纸(Top4_Business)和财经杂志(Business_Journal)的系数显著为正。在2001~2004年的子样本中,所有来源的媒体负面报道均没有产生明显的影响,在2005~2009年的子样本中,仍然是权威财经报纸(Top4_Business)和财经杂志(Business_Journal)的系数显著为正,同时,地方性非财经报纸(Local_Nonbus)的系数也显著为正。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可能是:权威财经报纸具有一定的声誉和影响,其报道的内容可信度相对会比较高,容易引起审计师的注意;财经杂志的报道一般是将事件的来龙去脉交代清楚,并有深度分析,并且披露的问题一般是由具有专业能力的财经记者通过深度调查后挖掘出来的,其权威性和专业能力较高,容易引起审计师的关注;地方非财经报纸为了吸引读者的注意和增加发行量,一般在披露问题时会大胆一些,敢于揭露一些问题,也会引起审计师的注意。总之,可以看出来:不同来源的媒体负面报道对审计师变更发挥了不同程度的治理作用,权威、具有专业能力和大胆的媒体负面报道所起的治理作用更明显,但这些治理作用的发挥仍只在诉讼风险高的环境下才会存在。

(二)审计师会对有负面报道的客户提高审计收费吗(11)?

本文前面发现由于审计师担心诉讼风险高,当客户有媒体负面报道时,容易发生审计师变更。这就意味着,有媒体负面报道的大多数公司重新选聘了审计师,少数公司可能和原来的审计师保持了审计聘用关系。那么,一个相关的重要问题是:无论是新审计师还是原来的审计师,他们为什么愿意审计这些有负面新闻的公司呢?或者说,他们是如何来控制这些预期的诉讼风险呢?根据Simunic(1980)的观点,审计师会通过增加审计收费来控制预期诉讼风险带来的损失。为此,在本文表1的样本基础上,我们分析了媒体负面报道对审计收费的影响,以检验审计师是否会通过提高审计收费来控制风险。由于媒体负面报道次数与审计收费可能不是线性关系,比如可能存在重复报道等,因此,对于媒体负面报道,我们用哑变量来衡量(Dum_press),如果公司有负面报道,取值为1,否则为0。同时,借鉴Dao(2012)和Wang等(2008)的做法,我们控制了这些变量:流动比率(Current:流动资产除以流动负债)、业务复杂度(Arinv:用存货加应收账款除以总资产)、负债水平(Lev)、公司业绩(ROA)、公司的销售规模(LnSale:营业收入取自然对数)、股票的年回报率(RET)、根据市场模型计算的日回报残差的标准差(Resid)、事务所规模(Big4:如果审计师是国际四大取值为1,否则为0)、产品出口(Export:如果公司有产品出口,取值为1,否则为0)、初始审计(Initial:如果属于事务所审计的前两年,取值为1,否则为0)、公司地区分部的个数(Areasegment:公司地区分布个数的平方根)、地域性(Local:如果公司所在地和执行审计的事务所分所属于同一个省份,取值为1,否则为0)。

如表9的Panel A所示,均值和中位数的差异检验显示,在2001~2004年,有媒体负面报道的公司与没有媒体负面报的公司审计收费不存在显著差异,在2005~2009年,有媒体负面报道公司的审计收费明显高于没有媒体负面报道的公司。并且,有媒体负面报道的公司2005~2009年与2001~2004年的审计收费的差异(均值差异是0.363,中位数差异是0.263)均高于没有媒体负面报道公司的审计收费差异(均值差异是0.166,中位数差异是0.203)。这初步支持了我们的预期。

如表9的Panel B所示,在全样本中,Dum_press的系数是0.040,P值是0.085。表明对于有媒体负面报道的公司,审计师通过提高审计收费来控制相应的风险。进一步发现,在2001~2004年的低诉讼风险阶段,Dum_press的系数不显著,在2005~2009年的高诉讼风险阶段,Dum_press的系数显著为正。这表明,在诉讼风险增加的情况下,对于媒体负面报道带来的风险,审计师是通过提高审计收费来进行控制的。这些结果,为本文前面的理论分析,提供了较为有利的支持。

(三)媒体负面报道与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如前所述,根据我国的相关规定,起诉上市公司的前提条件是公司必须受到了中国证监会等相关部门的行政处罚。这就意味着,事务所面临诉讼风险的前提是公司受到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借鉴Chen等(2010)的做法,我们分析了媒体负面报道与行政处罚(Sancation)的关系,如果公司在本年度审计报告日之后至下一年审计报告日之前因会计信息质量问题受到了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取值为1,否则为0。控制变量的定义与Chen等(2010)相同。样本选择方法与表1一致,共得到7240个观察值。如表10所示,无论是全样本还是两个子样本,Press的系数均显著为正。这表明,监管环境没有发生变化,媒体负面报道越多越容易受到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这给投资者等提供了起诉上市公司的潜在机会,但是在2001~2004年间,由于法律的执行力度较差等因素,审计师根本没有在意这个潜在的诉讼风险,而在2005~2009年间,由于法律环境的变化,对投资者的保护加强,审计师不得不考虑媒体负面报道所带来的诉讼风险,因此,影响了审计师和客户的审计契约关系的稳定性,容易导致审计师变更。

(四)稳健性检验

为了增进上述结论的可靠性,我们做了如下的稳健性检验。(1)为了增进结果的可靠性,与Chen等(2010)的做法一致(12),对文中表5~表8中高诉讼风险阶段与低诉讼风险阶段相关媒体负面报道变量有显著差异性影响的结果进行了系数差异检验。如表11所示,文中表7的严重性媒体负面报道(Heavy_Press)的系数差异不显著,文中表8的权威财经报纸(Top4_Business)的系数差异检验也不显著。其余结果与文中的结果一致,表明文中结果较为稳健。同时也表明,文中关于性质严重的媒体负面报道(13)和权威财经报纸在高诉讼风险环境下会对审计师变更产生更为明显的影响的结论较弱,需谨慎对待。(2)根据审稿人的建议,我们剔除了文中所有至少存在2年事务所连续变更的观察值,共删除了46个事务所变更观察值。按文中表5~表8的方式重新进行了回归,发现结果与前面结果完全一致,并且主要解释变量的P值有一定程度的改善。同时,也按表11的方式进行了系数差异检验,除了变量Top4_Business的系数差异检验Z值为1.068之外,其余均在10%显著性水平及以上显著,并有较大幅度的提高。(3)根据Peterson(2009)的发现,我们从公司、年度两个角度同时进行了cluster处理,然后按文中表格进行了回归,发现结果与文中结果一致。(4)由于2005年可能处于过渡期,会产生一些过渡性影响,因此,我们剔除了2005年的样本观察值,按文中表5~表10的模型重新进行了分析,发现结果与文中结果一致。(5)我们将媒体负面报道用哑变量来衡量,即有媒体负面报道的取值为1,否则为0,按文中表5~表8、表10的模型重新进行了分析,发现结果与文中结果基本一致。同时,本文直接用媒体负面报道的次数来衡量,按文中表5~表8、表10的模型重新进行了分析,发现结果与文中结果一致。(6)我们将文中所有连续变量按两端2%进行winsorize处理后重新进行分析,发现结果与文中结果一致。

六、结论与总结

本文从外部治理角度研究了媒体负面报道对中国上市公司审计契约关系的治理作用,并进一步探讨了这种治理作用的实现路径。根据法律环境的变化,本文将样本划分为2001~2004年(低诉讼风险阶段)和2005~2009年(高诉讼风险阶段)两个子样本,以2001~2009年主板A股上市公司为样本,考察了媒体负面报道、法律环境对审计契约关系的影响。研究发现:公司面临的媒体负面报道越多,公司和审计师之间的审计聘用关系越不稳定,越容易发生事务所变更,并且,在低诉讼风险环境下,媒体负面报道对审计聘用关系的稳定性并不产生明显的影响,只有在高诉讼风险环境下,媒体负面报道才会产生显著的治理效果。进一步分析发现:管理及其他方面的媒体负面报道、性质比较严重的媒体负面报道、权威、专业和大胆的纸质媒体进行的媒体负面报道才会对审计师变更产生明显的影响,并且这种治理作用也只存在于高诉讼风险的环境下。此外,本文还发现:审计师会通过提高审计收费来控制媒体负面报道所带来的诉讼风险;媒体的负面报道有助于监管部门发现公司的违规行为并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从而为投资者等起诉上市公司提供了前提条件。这为本文的理论分析提供了有利的支持性证据。

本文表明,在转型经济国家,媒体治理作用的发挥可能需要法律环境的改善与此相配套,从而表现出与成熟市场经济不一致的特征。当然,本文无法排除声誉机制是否会对这种治理作用产生影响。

注释:

①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证券民事赔偿案件暂不予受理的通知》。

②关于这些案件的详细阐述请查阅Chen等(2010)的论文(P153~154)。

③Pistor和Xu(2005)文中表3民事赔偿案件的统计日期是到2004年4月,发现还没有一起判决公司或审计师承担民事责任的案例。我们对该文中表3的案件进行了进一步追踪分析,发现我国出现的第一起证券民事赔偿案是大庆联谊案(stock Code:600065),它经历近5年的起诉、上诉、执行等民事程序后,于2006年12月4日,律师从哈尔滨中院执行局一次性领取了执行款907万元。至此,有着“中国证券民事赔偿第一案”之称的“大庆联谊案”终于划上了句号。

④同时,法院也加强了对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行为的民事赔偿方面的执行力度。2008年2月第一起内幕交易民事赔偿诉讼案已被南京中院受理(于海涛,《21世纪经济报道》,2008年8月4日)。

⑤由于2005年的年报审计期间属于2006年新法律管辖的区间,所以2005年放在2005~2009年的子样本区间里。

⑥如,A公司2003年10月有一条问题比较严重的媒体负面报道,报道的内容可能会对2003年和2004年公司年报产生影响,如果把A公司在2004年的观察值包含在样本中,这样,我们在2003年观察到的媒体负面报道实际影响了2003年和2004年,而2004年公司又没有媒体负面报道。这时,从统计上看,2004年的观察值没有受媒体负面报道的影响,但它实际上又受到了媒体负面报道的影响。为了排除这种干扰,我们没有把A公司2004年的观察值包含在样本中。

⑦根据审稿人的建议,我们在模型中加入了公司上年度审计意见这个控制变量。

⑧我们关于媒体报道严重性的分类,仅是一种尝试,尚无充分的分类理论依据支持。

⑨四大证券报包括:《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证券日报》。

⑩权威财经报纸包括:《21世纪经济报道》、《经济观察报》、《中国经营报》、《第一财经日报》。分类依据见:http://wenku.baidu.com/view/c3bb4a333968011ca300918e.html。

(11)根据审稿人的建议,本文分析了负面报道对审计收费的影响,以提供理论分析支持证据。

(12)为节约篇幅,这里没有介绍该检验方法。如有兴趣,请查阅原文Chen等(2010)。

(13)当我们对回归按公司和年度进行Cluster处理后,再进行系数差异检验,发现关于性质严重的媒体负面报道(Heavy_Press)的Z值是1.447,在10%的范围内显著。

标签:;  ;  ;  ;  ;  ;  ;  ;  ;  

负面媒体报道、诉讼风险与审计契约的稳定性&外部治理视角下的研究_法律论文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