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广道路运输车辆第三方监控平台探讨论文

推广道路运输车辆第三方监控平台探讨论文

推广道路运输车辆第三方监控平台探讨

□ 贾建凯 何长余 郭松岭

关键词: 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第三方监控;监控平台;监管效能;精准监管

近年来,我国不断加强对交通运输领域的安全管控,但交通运输事故起数仍占事故总数的七成以上。通过数据分析,导致交通事故的五大原因分别为“超速、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道路交通工具构成复杂,公路安全设施滞后,道路运输企业不能正确处理安全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地方政府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管控不到位”。2014年国家交通运输部下发《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于2016年由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进行修订,督导运输企业履行主体责任,加强对超速和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的管控。笔者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责任的落实情况进行分析,探讨推广第三方监控平台,加强对车辆的动态监督监控,为交通运输领域的安全生产保驾护航。

一、车辆动态监督监控的相关规定

1.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制度

《办法》规定:道路运输企业是车辆动态监控的责任主体,按照“企业监控、政府监管、联网联控”的原则,政府相关部门应协同合作,对车辆动态监控进行监督管理。

2.道路运输企业监控人员配备

按照《办法》的要求,“道路旅客运输企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和拥有50辆及以上重型载货汽车或牵引车的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应当配备专职监控人员,监控平台每接入100辆车配备1名专职的监控人员,最低不少于2人”。监控人员的职责主要有3个方面:实时监控和分析车辆行驶动态信息;及时发现和纠正驾驶员的违法行为;记录并保存车辆的动态监控信息。

二、车辆动态监督的现状与问题分析

1.我国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的现状

台湾云林科技大学曾选取了147起交通事故作为样本进行分析,其中,因驾驶员超速行驶、操作不当等个人因素导致的交通事故有103起,占样本总数的70.1%。由此可见,通过车辆动态监控,杜绝驾驶员超速和疲劳驾驶行为的发生,对于降低车辆运行风险、减少交通事故意义重大。然而,我国的道路运输企业呈现中小规模企业众多、以承包为主和“以包代管”的特点,管理漏洞较多。此外,道路运输车辆总数多,交通量大,运输范围“点多、线长、面广”,管控难度大,且监控人员素质不高,监管不到位,使监控效果打折扣。

交通运输部公报数据显示,截至2017年底,全国保有营运客车81.6万辆,载货汽车1 368.6万辆。按照《办法》对于监控人员1∶100的人车配备标准,全国的运输企业至少需要14.5万名专职监控人员才能满足1 450万台营运车辆的监控需要。而现实情况是,以道路运输企业为主体开展车辆动态监控,在人工成本、从业人员素质和违法处罚力度等方面都存在诸多问题,使得车辆监控效果不尽人意。

2.我国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存在的问题

(1)企业配备监控人员带来较大的成本压力。公路运输行业是劳动力密集型行业,整体行业利润率不高,对企业来说,如果按照《办法》规定配备符合标准的监控人员,意味着企业的用工成本和管理成本的增加,导致企业配备和培训监控人员的主观意愿不强。

通过前文理论与回归结果分析,有些解释变量的选取并未达到预期的效果,我们选择其中的一些变量进行变量替换来检验其回归模型的稳定性。

按每人每年5万元计算,全国14.5万名监控人员每年的人工成本超过72.5亿元。如果考虑大型运输企业机构设置导致的多层级监控管理、小型运输企业车数不足100台但必须配备2名监控人员等情况,监控人员的总数和人工成本还要进一步加大。以某大型危货运输公司为例,该公司共有车辆22 600台,在全国31个省、市、自治区共设有628个车队,为适应公司层级和机构设置,共配备公司、分公司和车队3个层级880名监控员,占公司总人数的2.6%。按平均年用工成本8万元计算,每年的监控人员用工成本超过7 000万元,将给企业的发展带来沉重的负担。

(2)企业配备监控人员普遍专业化程度低。《办法》规定,监控人员应当持证上岗,并熟知国家对于车辆监控工作的法规政策,参加定期培训。然而在很多运输企业内部,由于不直接创造价值,监控人员处于被边缘化的地位,企业为满足《办法》要求不得不配备监控人员,但监控人员的日常培训和继续教育往往流于形式,整体业务水平较低。个别企业出于压缩成本考量,采用兼职监控人员替代专职监控人员以应对有关部门的检查,更使日常车辆动态监控的效果大打折扣。此外,监控岗位工作性质单一,工资普遍偏低,很难招收到高素质的监控人员。优秀员工谋求职业上升空间和职业技能拓展的需求得不到满足,人员流失率高。频繁的人员变动和调整,不但使监控人员队伍的专业化水平达不到要求,同时也增加了企业的管理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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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政府主导的监管不能满足安全管理的需要。对车辆的监控要做到全天候24小时不间断,监控设备故障,及时报修;车辆动态异常,及时跟进。这些工作主要靠运输企业自觉完成,如果政府的安全监管不在线、检查不到位,一些不负责任的运输企业的车辆动态监控工作就会流于形式。

驾驶员为了获得更高的工资提成,主观上会倾向于利用最短的时间完成更多的工作任务,从而发生超速驾驶、疲劳驾驶、逃避监控等违法行为,给安全生产运行带来风险。企业为了谋取更高的利润率,或因工期紧张等原因组织抢运时,往往只顾眼前利益,忽视超速和疲劳驾驶带来的安全风险,放任驾驶员的违法行为。

(3)企业配备监控人员的监督力度不够。按照《办法》的规定,运输企业是车辆动态监控的责任主体,它既是生产运行的组织者,又是安全的监督者,这两种对立的角色集于一身,难以完全落实车辆动态监管措施。企业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经济组织,这决定了运输企业在处理驾驶员超速、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时,缺乏足够的处罚积极性,导致车辆动态监控力度不够、效果不佳。

运输企业出于成本和短期经济效益的考量,不愿在监控工作上投入太多精力和资金,监控人员业务素质普遍偏低,不能满足车辆动态监控的需要,达不到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目的。鉴于企业监控效果差、成本高和政府常态监管难度大,可以考虑用第三方监控逐步取代运输企业主导的监控模式,将车辆运行和车辆监控职能分开,运输企业和监控平台各司其职。政府监管部门借助第三方监控的力量,实现对运输企业的常态化监督和检查。

此外,第三方监控平台可以为运输企业提供车辆监控信息统计、终端设备完好情况统计、驾驶员安全驾驶行为统计等报表分析数据,为运输企业及时了解车辆终端状况、考核驾驶员等提供数据支持。

三、建议引入第三方监控平台

政府监管部门由于受执法成本的限制,难以对运输企业的监控进行常态化检查,往往以“搞运动”的方式进行管理,重大节日、特殊时段管理升级,日常检查难以深入,不能对违法行为产生足够的震慑力,管理模式亟待更新,管控手段亟待升级。

西部欠发达地区农村普惠金融发展对农民增收的影响——以甘肃省农村普惠金融的发展经验为例 刘小晴,等 5—96

目前,交通运输部正在试点推行第三方监控平台,将其作为企业监控的补充,通过发挥市场的作用,使社会资源在车辆动态监控工作上的配置更加合理和优化,以较小的成本投入,换来较好的监控效果,减少车辆的违法违规行为。相比于企业自我监控模式,第三方监控平台具有以下优势。

1.更先进的技术、更专业的统计和分析能力

运输企业受限于资金成本和监控力量,普遍存在技术落后、设备更新不及时和车辆动态监控“马后炮”的现象。相比于运输企业,专业的第三方监控平台拥有更专业的技术和设备、更严格的考核体系和更高素质的监控人员,能够为运输企业提供更加全面和高效的服务。第三方监控平台能够更加及时地发现超速、疲劳驾驶等违规违法行为,并第一时间通过语音或短信提醒的方式通知企业及驾驶员,及时纠正违法行为,消除车辆运行的安全隐患。将运输企业车辆监控“事后应急处置和处罚”升级为“事前事中风险预防”,切实做到防范于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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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更公正、严格的监控和处罚,保证监督效果

第三方监控平台是独立于道路运输企业和政府监管部门之外的第三方组织,不同于运输企业自身的车辆监控,它不需要在生产安全和短期经济利益之间进行权衡和摇摆,可以忠实地履行车辆动态监控职能,记录、反馈和纠正车辆的交通违法行为,并跟踪运输企业对违法驾驶员和非法营运的处理,监督车辆的合规运行。同时,第三方平台定期将监测结果向交通、运管和安监部门进行报送(如运输企业车辆违法信息统计、监控终端设备完好率等),有助于相关部门及时发现安全隐患,严格执法,督导运输企业及时对车载终端监控设备进行维护,对违规驾驶员进行教育和考核,提高监管效能。

目前,交通运输部在部分省市尝试推广运输车辆第三方监控模式,将其定位为运输企业车辆监控的补充。鉴于运输企业自行开展车辆监控工作存在的诸多弊端,建议开展试点,以第三方监控平台取代企业的运输车辆监控。为促进第三方监控平台模式的推广,笔者提出3点建议。

3.更合理的人力资源利用,优化成本

我国的运输企业大多规模不大,一般拥有车辆10余台至几十台。企业配备的监控人员只负责本企业的车辆动态监控,不能在更广泛的范围内进行监控力量共享和分配,给国家、行业、企业带来了极大的浪费和经济损失。

按照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农民进城务工劳务所得、经营所得、工资所得等,收入达到个税起征要求也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月工资、薪金超过5000元需缴纳个税,劳务报酬每次超过800元需缴纳个税等。但是进城务工人员工作相对不易,与城镇居民纳税人又承担相等的纳税义务,税负较重,进城后生活状况改善有限,整体公平性并未实现。

第三方监控平台同时可对多个运输企业提供服务,监控对象不限于某个企业,可以统筹考虑多个所服务的运输企业的车辆情况进行人员配备,实现更合理的监控力量分配。以上海市为例,2017年纳入监控平台的83家危险品运输企业,车辆总数约7 000台,按照《办法》每100台车辆配备1名专职监控人员,小型运输企业最低不少于2名的规定,如果由各运输企业自行配备监控人员,至少需要166人。而通过平台的统筹安排,只需要配备70名监控人员即可完成对监控车辆的全面覆盖,减少监控人员96人,仅为原人工数的42%。

四、推广第三方监控平台的建议

数据显示,上海市自2014年开始推行车辆第三方监控试点平台,将2万余台客运和危险品运输车辆纳入监控体系,至2016年,累计处理车辆违规报警320多万条,第三方监控效果显著,道路运输安全形势得到持续有效的改善,交通安全死亡事故同比下降43%。

1.完善法律法规,为第三方监控平台的推广提供支持

交通运输部等行业监管部门应当及时修订监管制度,出台政策对道路运输第三方监控平台的管理工作进行规范,以立法的形式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主体责任重新界定,形成企业运行、平台监督、政府监管的新格局。对现有的管理流程进行梳理整合,调整监控标准和配套管理方式,使第三方监控平台模式的推广应用有法可依。

Department of CTVS,Madras Medical Mission,Chennai,Tamil Nadu 600037,India.

2.转变工作方式,加大行业监管部门的管控力度

政府交通运输安全管理部门要加强协作联动,转变工作思路。一方面,要把第三方监控平台作为对运输企业监督管理的重要工具,主动与第三方监控平台进行对接,根据第三方监控平台提供的数据精准监管,对重点企业进行重点监督,通过重点约谈和常规监控结果考核的方式,及时排除隐患,防患于未然。另一方面,要建立健全对第三方监控平台的考核和退出机制,督导第三方监控平台认真履责,防止平台与运输企业串通勾结,瞒报事故。

3.创新优化,提升第三方监控平台的服务水平

第三方监控平台要切实履责,提高监管实效,对驾驶员的违章行为及时纠正,对“屡教不改”的习惯性违章驾驶员,采集证据,通报企业纳入黑名单,并提报执法部门进行处罚。

在此基础上,第三方监控平台可以深入分析研究车辆运行的动态数据,提高数据报送的质量,推出增值服务。比如,通过对违章多发路段进行违章原因研判,优化路面警示设施,消除安全隐患,通过对大数据中车辆动态信息的分析,对驾驶员进行安全性评分。

由串口调试助手可以知道详细信息:设备的IP 地址:192.168.103,子网掩码:255.255.255.0,网关 :192.168.1.1,MAC 地 址 :0X00-0X08-0XDC-0X00-0XAB-OXCD等,以及单片机发送的对应API函数,如果数据成功上传到Yeelink,则串口会显示HTTP OK!指令,以及上传的温湿度数据;如图25所示下位机采集的温湿度数据已经上传到Yeelink平台了,此时登陆网页可以看到数据已经更新到当前时间段;也可以查看历史数据,比如:显示最近一天、一周、一月、一年等采集的数据,方便了解数据变化趋势。

五、结语

在车辆动态监控工作中引进第三方监控是一种管理模式的创新,能够充分调动市场、企业、政府多方面积极性,不但有助于运输企业降本增效,促进行业监管部门精准监管,而且从根本上解决了运输企业自我监督“心慈手软”的问题,对提升政府有关部门道路运输安全监管能力、及时发现和排除道路运输安全隐患具有重要意义。政府和企业应积极推动第三方监控平台的建设应用,探索监控业务专业化外包模式,促进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水平不断提升。

DOI: 10.3963/j.issn.1006-8864.2019.04.015

(作者单位:中国石油运输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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