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期阶级阶层结构和利益格局的变化,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新时期论文,阶层论文,阶级论文,格局论文,利益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本文采用大量材料和数据,分析了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阶级阶层结构和利益格局的变化,并就“社会是否出现了两极分化”、“是否产生了一个新的资产阶级”、“怎样认识中产阶级和小康大众”、“怎样看待社会公平”等问题阐述了自己的观点。文章强调指出,体制改革实际上也是一个阶级阶层结构和利益格局的调整过程,改革、发展的稳定机制最终来自于社会利益关系的合理与协调。因此,要把经常考察社会各阶级阶层利益关系的变化作为政策制定和调整的依据。
一、分析阶级阶层结构的出发点
对阶级、阶层的利益分析,历来是我们党制定各项路线、方针、政策的依据。早在70年前的建党初期,毛泽东同志就在深入农村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写了《中国社会各阶级的分析》一文,解决了“依靠谁、团结谁、打击谁”这一“革命的首要问题”①,成为党在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分析阶级阶层结构的基本出发点。建国以后,随着社会主义改造的基本完成,党在1956年召开了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会议认为,国内形势的重大变化表明:“我国的无产阶级同资产阶级之间的矛盾已经基本上解决,几千年来的阶级剥削制度的历史已经基本上结束”,“我们国内的主要矛盾已经是人民对于建立先进的工业国的要求同落后的农业国的现实之间的矛盾,已经是人民对于经济文化迅速发展的需要同当前经济文化不能满足人民需要的状况之间的矛盾”。因此,我国应当进入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的新阶段②。会议之前,毛泽东同志在深入调查和听取34个部季汇报的基础上,发表了《论十大关系》的讲话,提出“要把国内外一切积极因素调动起来,为社会主义事业服务”③。但是,1957年反右派斗争扩大化以后,毛泽东同志提出了无产阶级同资产阶级的矛盾仍然是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的观点,并进而在1962年党的八届十中全会上把这一思想绝对化,进一步断言在整个社会主义历史阶段资产阶级都将存在和企图复辟,而且会成为党内产生修正主义的根源,因此阶级斗争要“年年讲、月月讲”④。这些思想成为“十年动乱”中概括出来的“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的理论”和“路线”的主要依据,并在实践中带来严重的恶果。
毛泽东同志在50年代中期提出的“调动一切积极因素”这一调整各种利益关系的“基本方针”,虽然在他生前没有得到很好的落实,甚至走到了反面,但却成为改革开放后党调整阶级阶层利益关系的基本出发点,用邓小平同志的话说,就是要“团结一致向前看”。1978年进入改革开放新时期以后,邓小平同志在一系列的重要讲话中,提出了一些对此后阶级、阶层结构的变化产生重大影响的思想,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点:
1.新时期的中心任务是要解决“生产力发展水平很低,远远不能满足人民和国家的需要”的“主要矛盾”,因此,必须把工作重点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方面来⑤。
2.历史的阶级斗争在社会主义条件下仍存在“特殊形式的遗留”,对反社会主义分子仍然要实行专政,但这“不同于过去历史上的阶级对阶级的斗争”,“我们反对把阶级斗争扩大化,不认为党内有一个资产阶级,也不认为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在确已消灭了剥削阶级和剥削条件之后还会产生一个资产阶级或其他剥削阶级”⑥。
3.坚持马克思主义的物质利益原则,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团结一致向前看,逐步提高人民的物质生活水平,使广大人民群众从改革和发展中得到实惠,“不要光喊社会主义的空洞口号”,贫穷不是社会主义⑦。
4.改革首先要打破平均主义和“大锅饭”,鼓励一部分人和一部分地区通过勤劳致富先富裕起来,从而形成极大的示范力量,带动和帮助落后地区,这是“一个能够影响和带动整个国民经济”的“大政策”⑧。
5.在坚持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的前提下,应当允许个体和私营经济发展,允许中外合资经营和外资独营的企业发展。社会主义和市场经济之间不存在根本矛盾,计划和市场都是经济手段,“判断的标准,应当主要看是否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是否有利于增强社会主义国家的综合国力,是否有利于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⑨。
6.走共同富裕的道路,防止两极分化。“共同富裕的构想是这样提出的:一部分地区有条件先发展起来,一部分地区发展慢点,先发展起来的地区带动后发展的地区,最终达到共同富裕。如果富的愈来愈富,穷的愈来愈穷,两极分化就会产生,而社会主义制度就应该而且能够避免两极分化⑩。
邓小平同志的这些思想虽然是在十几年的改革实践中逐步完善的,但在改革初期就已基本上都提出来了。在这些思想的指导下,改革初期就对阶级、阶层关系进行了一系列的重大调整,包括:其一,平反了一大批历史上的冤、假、错案,为几百万人摘掉了“反革命”、“走资派”、“修正主义分子”、“黑帮分子”的帽子,恢复了他们的名誉;其二,摘掉了知识分子在“文革”中的“臭老九”帽子,重申知识分子是工人阶级的一部分,还改正了1957年一大批被错划为右派分子的案件;其三,鉴于情况的变化,从1979年1月起,开始摘掉地主、富农分子的帽子,给予人民公社社员待遇,其子女的个人成分一律定为社员;其四,从1979年1月起,落实对国民党起义、投诚人员以及在大陆的台湾同胞亲属的政策,此外还宽大释放了原国民党县团以下党政军特人员;其五,在80年代初,为原86万工商业者中的70万人恢复了劳动者身分,接着,又明确规定,原工商业者已经成为社会主义社会中的劳动者,其成分一律改为干部或工人。
这些政策调整意味着一个重大变化,即新时期进行阶级阶层分析的出发点,不再是“以阶级斗争为纲”,而是从物质利益的原则出发,调整利益格局,调动一切可以调动的积极因素,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对社会发展过程中出现的各种利益摩擦和冲突,不再一律视为“阶级的对抗”,同时,不再把思想观念作为划分阶级阶层的标准。
但是,随后在理论概括上出现的问题是:农村中的劳动者,都纳入了农民阶级或简称农民,城市里的职工都统计入工人阶级或简称职工,社会成员似乎不属于工人阶级就属于农民,而农民和职工的划分实际上变成一种户籍的划分。而且,这种“两阶级一阶层”(工人阶级、农民阶级、知识分子)的理论模式已远远无法概括改革开放以来现实阶级阶层结构所发生的深刻变化。
二、阶级阶层结构的变动
除了政策调整,影响新时期阶级阶层结构变化的还有两个重要因素,一是所有制结构随之发生的变化,二是产业结构的变动。
在所有制方面,破除了公有化越“纯”越好的旧观念,确立了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新结构。经济体制改革打破了单一公有制格局后,个体经济发展很快,并随之出现了雇工在8人以上的私营经济;设立经济特区和沿海地区的普遍开放,使“三资”企业作为新的经济成分出现;公有制经济本身在改革的实践中也出现了承包制、股份制、租赁制以及其他国有民营的经营形式。这样,就工人来说,按所有制划分,可以分为国有企业工人、城镇集体企业工人、乡镇企业工人、合资合营企业工人、个体私营和外资企业雇工等。到1993年年底,在全国约24300万企业职工中,国有企业职工约8300万人,约占企业职工总数的34%,城镇集体企业职工约3400万人,约占13%,乡镇企业职工(包括乡村个体私营企业职工)约11200万人,约占46%;城镇个体私营企业职工约1100万人,约占4%;“三资”及其他各种合营企业职工约300万人,约占1%(11)。如果按照工会系统的统计,把机关和事业单位职工计算在内,并剔除一大部分亦工亦农的乡镇企业职工,那么到1992年,在全国职工总数中,国有企事业和机关团体职工约占62%,城镇集体企事业职工约占21%,基本上工人阶级化的乡镇企业职工约占13%,三资企业和私营企业职工约占4%,在市场经济发展较快的东部地区,乡镇和私营企业职工约占全国同类企业职工总数的一半(12)。
改革以来,工业化的快速发展加快了产业结构的升级。1978-1993年,在全国社会劳动者构成中,第一产业从业人数从70.5%下降到57.4%,第二产业从业人数从17.4%上升到22.4%,第三产业从业人数从12.1%上升到20.2%。这种变化产生的结果是,一大批农民进入城镇并转变了职业身分,同时以工业为主体的物质生产部门的产业职工队伍增长速度放缓,而金融、保险、房地产、旅游、咨询、广播、电视以及各种服务业和公用事业等非物质生产部门的职工增加得很快。1978-1992年,在全国城镇职工中,从事第一产业的从9.3%下降到5.7%,从事第二产业的从52.6%下降到52.2%,而从事第三产业的从38.1%上升到42.1%。
改革以来变化最大的是传统意义上的“农民”。目前(截止1993年底),按所持户籍划分,“农业人口”占总人口的79%左右;按居住地划分,“乡村人口”占总人口的71%左右;而按职业性质划分,农业劳动者只占总从业人数的57%左右。过去我们使用的“农民”概念包括所有不吃国家商品粮、持农业户口的“农业人口”,大家都是清一色的“社员”。改革以后,传统意义上的“农民”发生了深刻的职业分化,“农业人口”在很大程度上已仅仅成为一个户籍的或居住地域的群体概念,而在现实中已分为农业劳动者、乡镇企业工人、外出的农民工、农村雇工、农村文教科技医疗工作者、农村个体工商业者、农村私营企业主、乡镇企业管理者、农村管理干部等等。每个群体中还可以按收入、财富、生产资料的占有状况或职业声望等分成若干个次级群体,如农业劳动者可分为经营大户、兼业户、合作户、小农等等。根据中共中央政策研究室和农业部农村固定观察办公室1992年对全国29个省(区、市)312个固定观察点的7604个农户的抽样调查,在目前农村劳动力(持农业户口)职业构成中,农业劳动者占63.4%,农民工(乡镇企业工人和外出的农民工)中12.2%,乡村集体企业管理者占0.9%,个体或合伙工商劳动者和经营者占6.5%,私营企业经营者占0.8%,受雇劳动者占3.0%,乡村干部占0.6%,文教、科技和医疗卫生工作者占1.1%,家务劳动者占8.1%,其他劳动者占3.3%(13)。
新时期阶级阶层结构变化的特点,一是产业结构的变动使那些与现代经济相联系的职业群体无论在人数比重还是社会影响力方面都大为增强,而且有1亿多原来的农民正在转化为工人;二是深刻的职业分化使原有的同一阶级内部出现了具有不同经济地位和利益特点的社会阶层,原来相对重合的收入、地位、声望三个社会序列发生了分离;三是所有制结构的变动使改革后新出现了一个占有一定生产资料的个体私营业主阶层。
三、利益格局的变动
阶级阶层结构的变动使原有的利益格局发生了深刻的变化,改革实际上也成为一个利益格局的调整过程。
改革以后,通过农村的家庭经营承包和城市的企业承包,首先产生了以家庭为单位和以企业为单位的独立利益主体;向地方“放权”和实行“分灶吃饭”的财政制度,造就了以社区和地区为单位的独立利益主体;打破单一公有制体制后,在多种所有制成分并存的情况下,个体私营企业、“三资企业”、乡镇企业等等都成为不同的利益主体;国有企业的“承包制”、“利改税”、“拨改贷”、股份制改造及指令性计划和配额的取消也使它们更接近于相对独立的利益主体;一大批事业单位的企业管理和走向市场也使他们产生了强烈的利益主体意识。此外,“让一部分人通过劳动先富起来”的政策从观念上破除了长期以来的“绝对平均主义”,劳动效益成为比劳动时间更为重要的影响劳动收益的因素。最后,对股息、利息、红利等资本收益合法性的法律确认和法律保护,使整个收入分配中按资分配的比重有所上升。在影响收入水平的因素中,原有的职位、技术等级、工龄、行业、地区等因素虽然仍发挥着作用,但单位分配体制、企业经济效益、资本占有状况等等成为新的影响收入水平的重要变量。
在国有单位,尽管按劳动时间取酬而不是按劳动效益取酬的原则在总体上已经被打破,单位与单位之间因经济效益的不同而在收入上产生了重要差别,但同一国有单位内部的平均主义倾向并没有完全消除,一切旨在破除平均主义分配制度的改革都在现实中受到顽强的抵抗。奖金的设立原本是要使收入与劳动贡献挂钩,但具体实行中由于利益均衡这一深层分配观念的制约,经济奖励的效用随劳动贡献的增加而呈递减趋势,奖金实际上变成了附加工资而不是对超额劳动的奖励。奖金的分配比工资更平均。所有在国有单位拉开收入差距的体制变动,经过一段时间的摩擦和磨合,又通过各种形式迂回地得以修复,奖金和福利的相互攀比在一定情况下更加使利益分配上的平均主义扩展到国有单位之间,而不仅仅是在单位内部。
与此同时,各阶层、各群体之间以收入水平为标志的利益差距在不断扩大:
在城乡之间,城乡居民人均收入比(城镇人均生活费收入/农村人均纯收入)由1985年的1.72:1扩大到1993年的2.54:1,城乡居民人均消费水平差距由1985年的2.24:1扩大到1993年的3.06:1;城乡居民人均商品零售额之比由1985年的2.29:1扩大到1992年的2.43:1;城乡居民人均储蓄存款余额差距由1985年的6.03:1扩大到1992年的7.93:1。
在地区之间,中国东部、中部、西部的农民人均纯收入之比(以西部地区为1)由1993年的1.6:1.1:1扩大到1992年的2.8:1.3:1;改革以前职工平均工资相对较高的西部边远地区,现在的平均工资已经大大低于东部地区。据1992年对全国12个省(区、市)职工收入的调查,职工收入差距的地区分布态势基本上与经济发展差距的地区分布态势相一致,收入最高的是广东省,职工平均月收入376元;最低的是陕西省,职工平均月收入174元,再者相差2.2倍(14)。
在行业之间,重工业和物质生产部门的工资水平已没有明显的优势,一些服务业的工资水平迅速上升。据1992年对38个行业职工工资收入状况的调查,在工资收入序列中排在前5位的是旅游业、其他行业、烟草制造业、黑色金属开采业、航空运输业,排在后5位的是纺织业、水利业、农林牧渔业、石油开采业、印刷造纸业,最高收入行业和最低收入行业之间的平均收入比差是1.98倍(15)。
不同所有制之间的职工收入差距更加明显,据1992年的统计,“三资”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比国有单位的平均工资高50-60%,比城镇集体单位高1倍多;个体户与工薪阶层的货币收入平均相差3-5倍;私营业主的收入因企业规模不同而有很大差异,但一般要比普遍职工的工资收入高出10倍以上。
在原有的农民中,由于职业的分化,收入水平也出现很大差异。根据1992年的调查,在农村10个职业阶层中,按人均年纯收入从“400元以下”到“1500元以上”的6级分档,在“1500元以上”高收入段中的人数比重超过其劳动力构成比重的有私营企业经营者、乡村集体企业管理者、个体或合伙工商劳动者和经营者、乡村干部、农民工、受雇劳动者等,而在“400元以下”的低收入段中,人数比重超过其劳动力构成比重的只有农业劳动者(占80.3%)(16)。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工资均等,收入悬殊”的现象,各种“隐性收入”、“工资外收入”、“第二职业收入”、“实物收入”、“业务待遇”成为城镇社会拉开生活水平差距的重要因素之一。
面对利益格局的变化,人们产生了各种各样的疑问:社会是否出现了两级分化?是否产生了一个新的资产阶级?是否已经存在一个中产阶级?如何理解“小康大众”?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应当确立怎样的社会公平价值标准?等等。这些都是不能回避的重大问题。
四、社会是否出现了两极分化?
“两极分化”是形容贫富悬殊的一个概念,而对贫富差距的度量主要是根据两个方面的考察:即收入水平的比较和财富占有情况的分析。
从全国居民个人收入的平均差距来看,若用国际上通行的基尼系数来衡量(基尼系数小于0.2表示绝对平均;0.2-0.3之间表示比较平均;0.3-0.4表示基本合理;0.4-0.5表示差距较大;0.5以上表示收入差距悬殊),则中国现阶段的个人平均收入差距尚未超过合理区间。1978-1990年,我国城镇居民个人收入的基尼系数从0.185提高到0.230,农村个人收入的基尼系数从0.212提高到0.310。若用另一种国际上常用的衡量贫富差距的五等分法,即以住户调查中20%高收入户的平均收入与20%低收入户的平均收入相比较,那么根据全国的抽样调查,我国农村居民的这一比差由1978年的2.9倍扩大到1992年的6.2倍,城镇居民由1983年的2.3倍扩大到1992年的2.6倍。国际上贫富差距悬殊的国家,这一比差一般在十几倍甚至几十倍。但值得注意的是,由于中国的城乡差距较大,如果用城市20%高收入户的平均收入与农村20%低收入户的平均收入相比较,中国1992年的贫富差距达到11倍,若按居民拥有的金融资产计算,1993年中国居民高低收入户的差距为9.6倍。
从收入差距的国际比较来看,中国的贫富差距还没有达到“两极分化”的程度。根据世界银行1993年公布的数据,20%最低收入阶层的收入占总收入或总消费的百分比份额,中国(1990年)为6.4%,美国(1985年)为4.7%,英国(1979年)为5.8%,新加坡(1982-1983年)为5.1%,巴西(1989年)为2.1%,墨西哥(1984年)为4.1%,泰国(1988年)为6.1%,印度(1989-1990年)为8.8%,坦桑尼亚(1991年)为2.4%;而10%最高收入阶层的收入占总收入或总消费的百分比份额,中国为24.6%,美国为25.0%,英国为23.3%,新加坡为33.5%,巴西为51.3%,墨西哥为39.5%,泰国为35.5%,印度为27.1%,坦桑尼亚为46.5%(17)。
从世界127个国家和地区的比较来看,低收入国家和一些中等收入的拉美国家贫富差距较大,而高收入国家和一些东亚国家的贫富差距相对较小。但这种比较也掩盖了一个事实,即高收入资本主义国家财富占有的贫富差距远远高于其收入水平的贫富差距。
实际上,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由于资本积累和增益的速度大大超过收入的增长速度,贫富差距更主要的表现在财富的占有上而不是收入水平上。在70年代,美国占人口20%的最富阶层在工资总收入中占42.7%,但在其资产总收入中却占76.0%,而20%的最穷阶层在工资总收入中占4.7%,而在资产总收入中只占0.2%(18)。
关于中国目前全社会的资产收入情况,我们还没有详细的调查数据。但考虑到现在我国多数城市居民还居住在公有住房,而农村多数居民的固定资产也还有限,所有储蓄情况大体上也可以反映财富的占有状况。根据国家体改委分配司1991年对全国30个省、区、市9万多城镇住户和3万多农村住户的抽样调查,在城镇被调查户的全部存款中,工人(占调查户的43.9%)拥有33.0%,干部(占24.7%)拥有19.1%,农民(占7.4%)拥有7.0%,文教卫生科技人员(占12.1%)拥有4.6%,个体户(占6.0%)拥有26.5%,个体户户均存款是工人、干部、农民、文教卫生科技人员平均户存款的6.1倍;在农村被调查户的全部存款中,种粮户(占调查户的40.3%)拥有16.1%,乡政干部、乡企干部、乡企工人(占18.5%)拥有31.5%,从事商业、运输业、建筑业、养殖业的农户(占15.6%)拥有42.9%,其中占被调查户4.9%的个体商户就拥有全部存款的10.5%,而种粮户的存款水平明显低于其他从业人员(19)。
从以上的材料来看,中国现阶段的收入差距和财富占有差距虽然都在拉大,但还不能说已经出现明显的“两极分化”。在判断是否出现“两极分化”时,我们应当注意以下几点:第一,中国改革前的收入和财富分配状况处于一种缺乏激励机制的极度平均状态,而且是普遍贫穷下的平均。改革后打破了平均主义,人民生活得到普遍提高,但在提高中也有一部分人的相对收入地位下移,我们是在这样一个基础上考察改革以来收入差距的扩大。第二,中国地域广大,而且长期以来就形成了城乡之间和地区之间的较大的经济发展差距。从沿海到内地的对外开放格局与原有区域梯度发展格局的重合,使地区差距有所扩大,但如果用比较富裕地区的最富裕群体去和比较贫困地区的最贫困群体进行对比,并不能恰当地说明问题。应当注意到收入的差距扩大和阶级的“两极分化”之间存在的区别。第三,判断是否“两极分化”很重要的是要恰当地确定“极”的人数比重以及占有的财富比重,从调查和分析的经验来看,人数比重应以8-10%为宜。如果仅仅以在整个财富占有上并不具有特殊意义的1%甚至更少的人的高收入、高消费或资产占有状况做出以一概全的判断,那也是会出现很大误差的。
五、是否产生了一个新的资产阶级?
在改革的十几年中,的确出现了“先富起来”的一部分人,用西方研究中国问题的学者的话说,出现了一个“新富阶层”。“新富阶层”是一个出口转内销的概念。改革之初,当一部分农民通过家庭承包经营而使经济收入状况大为改善时,他们很快得到一个很响亮的称呼:“万元户”。这究竟是指家庭经营年收入在万元以上还是家庭总资产在万元以上,根据地区而有所不同,但不管怎样,在当时这已是个庞大的数字。“万元户”这个专用称号传到国外后,却给翻译带来困难。因为由于国情不同,如果按字面直译的话,谁也不理解,所以国外媒体采用了一个西方更通用的名词进行意译,即“New Richer”,再按字面直译成中文,就是“新富阶层”,用老百姓更通俗的语言说,就是“大款”或“款爷”。当然,随着时间的推移,“新富阶层”的内涵发生了很大变化,在中国东南沿海农村,早已开始流传“一万两万刚起步,十万八万不算富,百万以上才算富”的说法。究竟什么样的资产或收入水平属于“新富”,这部分人的数量比重究竟有多少,并没有一个精确的数量界限,且根据地区的不同而有很大差异。由于我国目前尚没有严格的家庭资产登记制度,家庭资产的透明度很低,而舆论的渲染和民众的猜测往往又误差很大。根据经验调查,收入或消费水平明显地大大超过“大众平均线”的,主要有以下几部分人:
——个体户和私营企业主。他们的收入状况差别很大,低的如个体出租车司机,月收入在2000-3000元,高的如私营企业大老板,有的资产可达数千万元;
——部分企业承包者。在有的地区,这部分人在收入调查中排在各类人员的第一位;
——“三资”企业和部分民营公司的职工。他们的月收入在2000-5000元;
——部分影星、歌星、剧本“大腕”,以及各类演出的个体“穴头”;
——部分获得发明专利、技术转让、遗产、馈增等特殊收入者;
——部分再就业离退休人员和从事第二职业者;
——在近几年来“炒批文”、“炒贷款”、“炒股票”、“炒房地产”、“炒产权”中获利的暴富者;
——利用体制漏洞,通过以权谋私、贪污受贿、偷税漏税、走私欺诈、变相侵吞公有资产的非法致富者。
据有关专家估计,目前全国年收入在五万元以上的高收入户已有500多万户,约占全国总户数的2%;个人家庭资产在百万元以上的约有100万户(20)。另外,根据工商管理部门的统计,到1993年6月,全国注册登记的私营企业有18.4万户,294万人,平均每户注册资金24.6万元,其中企业资产规模(包括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达到百万元以上的有4072户。另据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和全国工商联1993年的合作调查,1992年在全国私有企业中,无论是按地区、城乡划分还是按企业类型或行业划分,财产规模在千万元以上的,都不超过总户数的2‰;投资净收益在50万元以上的,占私营企业主总人数的10.9%;私营企业主家庭月生活费支出在10000元以上的占私营企业总户数的3.1%,私营企业主家庭人均生活消费水平一般是其他家庭的2-3倍(21)。
实际上,老百姓最为不满的分配问题集中在这样几个方面:一是各种以权谋私、贪污受贿、偷税漏税、挥霍公款、变相侵吞公有资产的非法致富行为;二是钻体制的空子,通过权钱交易获取巨额价差、利差、汇差和租金而暴富的现象;三是收入序列的混乱与大众社会价值观发生激烈冲突,即所谓“该富的没富,富了不该富的”的问题,典型的民谣是“搞导弹的不如卖茶叶蛋的”等等;四是“大锅饭”的衍生弊病,即一部分人享受着体制内的国家福利,赚着体制外的个人收入。
这些问题相对来说多数还属于过渡现象,从长远看,较难解决的恐怕还是如何对待“按资分配”的问题。随着“新富阶层”人数规模的扩大和他们的财富占有量在整个财富存量中比重的上升,总体财富增量中资本收益所占的比重也在明显地上升。在市场规律支配下,资本收益按几何级数增长和工薪收入只按算术级数增加的趋势很难避免。换句话说,面对资本收益差距的急剧扩大,工薪阶层中的工资收入差距已经显得微不足道了。而一旦要通过强制性的措施遏制资本的积累和收益,又很难做到不影响市场的资源配置效率(不是劳动效率)和整体福利(不是平均福利)的增长速度。一个社会主义国家最为疑虑的,恐怕还是资本积累的趋势是否会造成一个占有大量财富和生产资料的、具有独立政治利益要求的“阶级”,以及如何遏制部分官员在金钱诱惑下走向堕落。
针对这种疑虑加速建立制度化约束机制是非常必要的,但在现阶段,对于“新富阶层”,我们首先应当有一个正确的认识和恰当的估计,不能仅凭一些个别现象做出危言耸听的结论。第一,“新富阶层”并没有形成一个统一的“阶级”,他们甚至也不是一个具有共同社会地位和共同利益要求的“利益群体”或“压力集团”。他们实际上还只是一个分散在不同社会阶层中的泛化群体;他们还从未出现过带有一致的政治要求或利益要求倾向的集体行动;他们的经济地位和社会地位的吻合程度因其所属的职业阶层、“单位”以及所拥有的社会身分而有很大差异,这些都使得他们不可能具有独立的强大影响。第二,应当看到,他们中的大部分人还是通过劳动或合法经营走上致富道路,而且是建立在人民生活普遍提高的基础上的。他们的示范效应对于提高劳动效率和带动社会财富快速积累都有很大作用,所以邓小平同志说“让一部分人通过劳动先富起来”是一项“大政策”。第三,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条件下,通过获得利息、股息、红利、租金等资本收益而致富,只要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从总体上说也是正常的,况且相当一部分资本收益属于“风险收益”,不能仅仅以是否存在着资本收益作为是否存在新的资产阶级的标准。此外,从个体私营业者的人员构成来看,根据调查,农村主要来源于过去的生产队干部、社队企业经营者、有一技之长的农村“能人”、回乡知青和复员军人。城市的情况虽然比较复杂,但仍主要是以流入城市的农民、社会闲散人员、待业青年、退休人员为主(22)。从功能上看,个体私营企业的发展也是有积极意义的,如增加了就业,促进了经济增长,成为社会主义经济的重要补充和国民经济的一个组成部分。最后,在社会主义国家掌握着经济命脉和政权机器的条件下,国家始终具有调整阶级阶层关系的主动权。在阶级阶层结构的变动中,国家完全有能力通过税收、保障、劳动保护、企业制度、行为规范等各种制度化措施来限制和打击虐待雇工、使用童工、歧视女工等不法行为,制裁和惩治各种权钱交易的腐败行为。
六、怎样认识“中产阶级”和“小康大众”?
西方学者认为,在一切传统的农耕社会,不管它的统治体系是宗教的、军阀的、种姓的、氏族的、家族的还是官僚的,其社会等级体系都呈现出“金字塔”的形式。尽管难以确定传统农耕社会中执政阶级的精确界限和人数,但执政阶级很少达到全部人口的2%。在19世纪的中国,执政阶级的人数比重在前半世纪是1.3%,后半世纪是1.9%。在法国大革命前夕,各种等级和阶层的贵族只占总人口的0.6%。在罗马共和国末期,执政阶级只占首都人口的1%,若加上外省人口,这个比例还要小得多。在17世纪的英国,贵族、男爵和乡绅加在一起仅占总人口的1%左右。占总人口75-80%的是生活在社会底层的农奴、奴仆、佃农、自耕农、半自耕农和雇工等(23)。这种金字塔式的社会结构是在等级森严、缺乏社会流动、权力与财富合一的社会里维持社会统治的产物。在现代社会,随着社会财富的积累、社会公平观念的普及、社会流动频率的加快以及权力与财富的分离,社会人群结构越来越呈现出“橄榄型”,即在收入和财富占有方面,社会顶层的巨富者和社会底层的绝对贫困者都是极少数,出现了一个作为社会结构稳定基础的“中产阶级”(Middle Class),他们的人数占总人口的40%以上。关于“中产阶级”虽然有不同的定义,但一般是指从事脑力劳动的行政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商业营销人员以及职员、教师、店员、文秘等。“中产阶级”的理论在西方马克思主义派的社会学者中一直有很大争议,最重要的是它部分地背弃了马克思的阶级定义和忽略了制度变量的分析。目前西方新闻界在谈论中国的“中产阶级”时,往往把它作为独立的民间力量兴起的标志。不过,也应当看到,中产阶级的理论也提供了一个有参考价值的观点,即在一个社会中,大多数人过上比较宽裕的中等水平的生活,社会结构才能进入相对稳定的时期。
中国目前还是一个低收入的发展中国家,农业劳动者还占全社会从业人员的57.4%(1993年),现阶段就业结构的置换主要是指“农”转“非农”,还根本谈不上脑力劳动对体力劳动的置换,也不可能产生一个占人口多数的“中产阶级”。中国稳定社会结构的目标应当是促成一个“小康大众”。从中国的国情来说,它应当包括多数从事农耕和兼业的农业劳动者、绝大多数企事业单位的工薪阶层、所有职业的知识分子和专业技术人员、普通的政府公务人员以及各种拥有一定资产但自己也从事劳动的小业主。只有这些人都能达到比较宽裕的小康生活水平,中国的社会结构才能进入一个相对稳定的时期。这就要求在经济高速增长的同时注意提高广大群众的生活水平,使大多数人从改革和经济增长中得到实惠,同时又要使人们认识到,即便是实现了小康目标,中国在总体上也仍然是一个低收入的发展中国家,必须保持卧薪尝胆、艰苦奋斗的精神,要避免对小康生活水平作各种不切实际的渲染,造成民众心理上的过高预期。
“小康大众”是一个利益整合的“沉沙池”。在社会结构转型时期,社会的职业分化和利益差别的扩大必然使各利益群体之间产生这样或那样的摩擦、矛盾和冲突,“社会张力”也会随之增强,各种意外的突发事件都有可能成为冲突激化的导火索,而各种政治的、法律的、道德的社会整合措施,都很难持久地在各种情况下有效地发挥作用。只有“小康大众”的产生才可能为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社会整合奠定共同的利益基础,各种整合措施才能真正获得制度化的保证,各种利益的摩擦、矛盾和冲突也才能不断地在“沉沙池”里得到沉淀。
更为重要的是,“小康大众”的产生意味着社会已经有足够的财力在不影响经济发展的情况下去救助那一小部分无力通过市场竞争获得生活保障的人。尽管在统计上人们总是用人均指标来反映平均的生活水平,但是,在感觉的世界里,生活就像是一个木板嵌成的水桶,决定水桶容量水平的,不是木板的平均长度,而是最短的那一块木板的长度。尽管那些生活非常贫困的人可能只是总人口的一小部分,但他们的生活经历在人们感觉世界里的积累足以使社会的整个价值体系发生动摇。
经济的持续增长,福利总量的积累和增加,城市社会的扩展和辐射,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和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合理的收入分配制度等等,这些无疑都是促成“小康大众”产生的重要条件。但是从目前来看,更应当注意使依靠劳动收入的工薪阶层获得一定的家庭固定资产和金融资产,使农业劳动者获得一定的生产资料和自有发展资金。总之,要使他们在资本收益增殖更快的情况下也能得到一定的劳动收益以外的补偿。而就目前社会财富存量的分配来说,最有可能做到的是,城市工薪阶层有偿地得到住房,农业劳动者有偿地得到土地。从中国历史上大跨度的治乱周期看,“藏富于民”历来是促进社会稳定的有效措施。
七、怎样看待“社会公平”?
从前面的分析中我们可以看到,改革以来以收入水平为标志的群体利益差距有了明显的扩大。但是,如果仅仅根据这一现象就做出社会公平衰落的结论,则很容易步入误区。
“社会公平”是一个相对性的概念,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不同的社会阶级基于不同的价值观可以有不同的理解。一般来说,社会公平的内涵是由一定社会中大多数人的共同价值观来决定的。但是,在社会转型时期,人们的价值观念会发生深刻变化,原来在社会基本层面的一些共识也会发生动摇,从而使对“社会公平”的理解产生一些混乱。
目前,在中国社会中,对“社会公平”有这样几种理解:
——社会公平的核心就是经济上的平等,包括收入水平和财富占有水平的平等,任何收入差距或财富占有差距的扩大都可以看作是“两极分化”的开始;
——社会公平从本质上说不是经济上的绝对平等,而是针对人们生活需要的平等,也就是说要“给同样的人以同等的待遇,给不同的人以不同的待遇”;
——社会公平在现阶段的衡量标准就是“按劳分配”,就是等量劳动获得等量报酬,而劳动量的计算是根据“必要劳动时间”,任何超出劳动量以外的收入都是不公平的收入;
——社会公平在现阶段的衡量标准虽然是“按劳分配”,但不可能是根据劳动时间计算的劳动量来分配,而是按劳动的质量、劳动效率和劳动的实际产出收益来分配,因此等量劳动时间获得不等量的报酬是十分自然的;
——社会公平是以现有法律为基础的公平,是法律面前的人人平等,所以,合法的分配也就是合理的分配,合法的收入也就是合理的收入,合法的收入差别也就是合理的收入差别;
——社会公平和市场公平一样,都是以个人权力平等为基础的,因而适合于市场平等的“公平竞争、优胜劣汰”原则也同样适用于社会的收入分配,一切脱离市场平等的“社会公平”都必然跌入“大锅饭”的绝对平均主义。
以上这些看法都或多或少地包含了一些正确的因素,但不幸的是,从总体上说,它们又都失之偏颇,在理论上也是不周全的。
以收入均等程度来衡量社会公平是一个极大的错误。收入水平差距的拉大是分配的“结果”,而造成这种“结果”的因素是多种多样的:有的因素是既合理也合法的,如正常的劳动和经营收入的差距,打破“大锅饭”后在整体收入水平上升的同时,也有一部分人的相对收入水平下移;有的因素是既不合理也不合法的,如以权谋私、贪污受贿、偷税漏税、公费私花、侵吞公有资产等等;也有的是合法不合理的,如股息、利息、红利、租金等资产收益或过渡期的各种收入“倒挂”现象;还有的是合理不合法的,如尚未得到法律认可的“佣金”、技术发明的转让费等等。如果没有对这些因素的具体分析,或者根本就不清楚这些因素在多大程度上影响着收入分配的结果,不用说无法对“收入均等程度”与“社会公平”之间的关系做出判断,就是对“市场平等”与“社会公平”的关系也无法做出判断。
为了更清楚地理解社会公平,我们必须把“收入均等程度”、“市场平等”和“社会公平”这三个概念区别开来。
“收入均等程度”指的仅仅是以人均货币收入或家庭货币收入来表示的收入状况,它既不反映财富的占有状况和全部福利的分配状况,也不能据此做出对社会公平的直接价值判断,收入均等程度高并不就意味着社会公平程度高。因为:第一,家庭根据规模大小、所处地域等情况而有不同的消费需要,为达到同样的经济福利需要不同水平的收入;第二,决定家庭生活水平的不仅是收入状况,还有财富背景和预支情况;第三,一些人的较高收入是以其他方面的福利牺牲为代价的,这在收入分配中并不显示出来;第四,其他一些福利报酬并不计入货币收入,因而也不反映在分配的数量中。
“市场平等”是指各种劳动主体和投资主体在市场上地位平等、公平竞争,人们进入市场不受任何社会歧视或享有任何特权。用社会学的术语说,市场平等意味着,在现存经济价值所有权的分配中,决定一个人获得相对份额的主要是个人的努力和机会选择等“自致”(Achieved)因素,而不是出身、地位、身分等“先赋(Ascribed)因素。只要存在着资源的稀缺性,这种“平等”就有其“福利最大化”的“工具合理性”。但是,“市场平等”不可能“给不同的人以不同的待遇”,而由于个人在禀赋和能力上存在的差异,即使给予每个人参与市场竞争的公平机会,也不能够保证他们在获胜机会上拥有平等的起点,某些“先赋”条件的差异已经决定了竞争初始位置的不平等。所以说,“市场平等”从道德伦理上说是一种“有残缺的公平”,是一种法律上的“不平等的平等”,它要解决的是资源配置中的“效率”问题,是要保证全社会的经济投入获得最大的产出,而不是也不可能解决“社会公平”问题。
“社会公平”不是一个纯粹的经济学概念,更不仅仅是一个简单的收入分配概念,而且,甚至也不能把“社会公平”与“经济效率”的关系简单地视为“鱼和熊掌,不可兼得”。首先,社会公平是以共同的价值观为基础的,它包含着一定社会对人的生存、发展等基本权利的共识,是在社会资源相对于社会需要具有稀缺性的情况下保证正常的群体生活持续下去、免受社会冲突的破坏和瓦解的生活原则,是社会秩序和社会制度赖以存在的道德基础;其次,社会公平不仅仅局限于经济领域,它涉及财富的占有、收入的分配、权力和权利的获得、声望和社会地位的状况、享受教育的机会、职业的选择等等,一句话,它涉及全部社会资源和社会福利的配置;第三,社会公平不仅仅是指社会福利的配置结果,更重要的是指发展机会的平等,也就是说,人们获得发展机会(如教育、就业)的权利不应受到家庭背景、性别、种族、身分和资本占有状况的影响,发展机会的平等是社会公平的重要保证;第四,社会公平是对市场缺陷的一种补偿和对竞争过度的一种制约。市场竞争是“优胜劣汰”,市场不是“圣诞老人”,社会公平则是要抑富济贫和“普渡众生”。所以,社会公平的问题不能由市场本身来解决,而是要通过国家制定的税收制度、工资制度、就业制度、教育制度、社会保障制度等等来调节利益差距,进行社会福利的二次分配,并使在市场上竞争无力或竞争失败者具有起码的生存保障和发展的机会;最后,社会公平不是竞争和效率的对立物。社会公平和经济效率也不是基于完全不同的价值观,因为我们难以想象同一社会可以依据两种水火不容的价值观和价值机制协调地运行。社会公平的机制应当有利于提高和维护资源的配置效率和劳动效率,现在已有越来越多的研究结果显示,社会公平与经济效率具有正相关关系,如果认为社会公平就是牺牲效率,那无异于“养懒”,又回到改革前“干与不干一个样,干好干坏一个样”或“干好干坏靠觉悟”的“大锅饭”状态,完全失去了社会公平的意义。从这种意义上说,“大锅饭”也是一种“社会不公”,对于“绝对平均主义”的再分配体制来说,市场机制的导入是有利于社会公平的。
八、现阶段调整阶级阶层关系的对策建议
1.坚持把对社会各阶级阶层进行物质利益的分析作为党和政府制定各项路线、方针、政策的前提和依据,并把调动一切可以调动的积极因素作为这种分析的出发点。在改革开放的新时期,要经常注意考察阶级阶层结构和利益格局的变动情况,根据各阶级阶层的不同特点制定不同的政策,努力把各种社会力量团结到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事业中来。
2.消除贫困、创造新的就业机会是一项长期的任务。在社会结构转型和经济体制转轨的两个转变时期,要特别注意保护农业劳动者(尤其是粮棉种植者)和亏损、破产企业职工的利益。这是两个影响范围很广的群体,要尽快解决农民增产不增收的情况(单靠提高粮价不行,中国粮价已接近国际市场水平),并妥善解决好破产企业职工的生活安置和重新就业问题以及一部分离退休职工的生活困难问题。
3.现在应当是考虑如何缩小地区差距问题的时候了。中国经济发展比较迟缓的西部多是少数民族和宗教信徒聚居的地区,西部经济的发展是促进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要采取对口支援、联营办厂、地区间补偿贸易等有效措施,推动西部地区非农产业的发展。
4.加快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从小城镇往大城市推进,逐步取消城乡户籍分割,消除劳动力转移的制度化壁垒。同时,也应当看到,农业的人口容纳能力的弹性是很大的。目前关于这方面承载力极限的计算实际上并非完全真实,一些地区农村“庭院经济”和“农业产业化”的发展充分说明了这一点。所以,在加快城市化的同时,不应放弃而应拓宽农业内部就业和转移的渠道。
5.教育和科研是国家今后的立国之本,应正确和慎重地对待知识分子阶层,形成尊师重教的社会风气。尊重和理解知识分子由职业性质所决定的批判和创新意识,并使他们能够普遍达到中等以上的生活水平。
6.建立健全各种制度化的适应市场经济的监督机制,特别是建立严格的税收制度。堵塞各种体制上的漏洞,发挥国家通过税收的转移支付调节分配关系的职能,保证法律上的完整追诉期,严厉打击各种非法致富行为,不能“既往不咎”。
7.加快从“单位保障”体制过渡到“社会保障”体制的步伐,建立节约型的奖勤罚懒的社会保障体系,制定最低工资标准,建立失业保险基金,要加快缩小贫困面并防止新贫和返贫现象的出现。
8.逐步取消各种现存的价差、利差、配额和权力垄断,因为他们的存在所形成的巨额“租金”为权力进入交换领域和腐败的滋生提供了空隙和温床。
9.理顺收入序列。这是政府必须干预的,因为市场不可能提供这种机制。各种收入“倒挂”现象的长期存在会摧毁社会价值联系,在必要的时候,应通过征收巨富税、遗产税、赠予税等限制按资分配比重。要严格个人资产和收入的登记制度,使各种“隐形收入”公开化。
10.下决心解决国有部门“大锅饭”的体制问题,并杜绝在所谓“第二职业”问题上的误导。
11.正确对待个体私营企业主阶层,肯定个体私营企业的发展对推动国民经济增长的积极意义,在限制出现剥削现象和警惕按资分配的扩展的同时,积极引导他们参加到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体制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事业中来。
注释:
①《毛泽东选集》(合订本),人民出版社1973年版,第3-11页。
②《中国共产党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关于政治报告的决议》,载《中共中央文件选编》,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2年版,第83页。
③《毛泽东选集》(第五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267-288页。
④薄一波:《若干重大决策与事件的回顾》(下卷),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3年版,第1097-1104页。
⑤⑥邓小平1979年在党的理论工作务虚会上讲话,载《邓小平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3年版,第33、22页。
⑦《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213页。
⑧参见《邓小平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第11页;《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155页。
⑨⑩参见《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110、372-374页。
(11)根据国家统计局编《1994年中国统计摘要》第21、71页数据整理,中国统计出版社1994年版。另,本文凡未注明出处的数据均来自国家统计部门。
(12)参见中华总工会编《走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中国人工人阶级——1992年全国工人阶级状况调查文献资料集》,中国工人出版社1993年版,第4-5页。
(13)赵长保等:《对农民职业分化的分析》,《中国农村经济》1994年第3期,第33-38页。
(14)《走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中国工人阶级——1992年全国工人阶级状况调查文献资料集》,第971-972页。
(15)《走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中国工人阶级——1992年全国工人阶级状况调查文献资料集》,第971-972页。
(16)《对农民职业分化的分析》,第33-38页。
(17)世界银行:《1993年世界发展报告》,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3年版,第296-297页。
(18)亚里克斯·蒂姆:《社会学》,纽约哈珀和罗出版社1985年版,第190页。
(19)国家体改委分配司编《差距与公平》,中国经济出版社1993年版,第36-39页。
(20)参见江流等主编《1993-1994年中国:社会形势分析与预测》,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323-330页。
(21)负责此项调查数据分析处理的戴建中副研究员提供。
(22)李强:《当代中国社会分层与流动》,中国经济出版社1993年版,第323-330页。
(23)伦斯基(G.E.Lenski):《权力与特权:社会分层理论》(1966),浙江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24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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