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图书馆的公益性与读者权利的保障,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公益性论文,试论论文,权利论文,图书馆论文,读者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1 益性是图书馆的基本属性图书馆是搜集、整理、保管和利用文献资料,并为一定社会的政治、经济服务的文化教育机构。图书馆的基本职能有四:保存人类文化遗产,传递文献信息,开展社会教育和提供情报服务。
随着近代图书馆面向社会开放,图书馆传递文献信息和开展社会教育的职能便突现出来。它以全面地收集、保存文献信息,以满足社会整体的、长期的利益为根本目的而存在于社会,而不是基于任何短期的经济利益。这正是图书馆作为社会公益性机构区别于其他任何商业性机构的价值所在。
在我国,公共图书馆本身就作为文化部门的一个分支机构而存在。图书馆是公共物品,它实现了社会全体成员的公共利益。“公共物品”是指由政府提供的由公民税收支持的代表公共利益的物品或服务。根据公共物品的特征(非分割性、非排它性、非竞争性)判断,图书馆属于公共物品,是由政府通过全民税收支持其经费开支而面向全民开放,免费为全民所利用的文化教育机构,因而是一种公益性教育机构[1]。
1847年,英国E·爱德华兹发文提出公共图书馆新理念,即建立一种由政府管理、地方税收支持并对所有纳税人免费开放的公共图书馆。1931年,印度S·R·阮冈纳赞曾指出:“图书馆应当是一种公众机构,公共图书馆应向所有读者免费开放并从公共基金中得到资助。”1990年,国际图联主席汉斯·彼得·盖在第56届国际图联大会开幕词中说,图书馆应当“毫无阻碍而免费向任何人提供信息。”1994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的由国际图联修订的《公共图书馆宣言》中,仍然规定:“公共图书馆应由国家行政当局负责。它必须有专门的法律作为保障,并由国家和地方政府提供经费。”党的十四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若干问题的决议》指出:“对政府兴办的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等公益性事业单位给予经费保证。”[2]因此,把公益性作为图书馆永恒的价值取向是我们必须的、也是唯一的选择。
坚持图书馆的公益性是符合我国基本国情的。目前,我国的整体经济还不太发达,综合国力还比较低,人们用于文化知识的消费费用还非常有限。作为社会主义国家,应一切以人民利益为重。同时,我国图书馆的主要经费(包括馆舍建筑费、文献购置费、人员工资、软硬件建设费等)来源于国家拨款,从某种意义上说,图书馆的一切文献和设施均是国家所有,因此,无偿地向社会公众提供服务也是理所当然的。
2 读者权利的内涵及表现
读者权利就是作为图书馆的读者,在利用图书馆的过程中,由国家法律和图书馆赋予的一切权利。包括无偿享用文献信息权,公平利用文献权,要求图书馆提供方便服务权和享用图书馆的设备、馆舍、技术,以及向图书馆提出批评、建议和要求对图书馆工作进行评估的权利。
读者权利的基本内容,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平等获取读者资格权。读者资格就是公民取得利用图书馆资源权利的身份资格。平等获取读者资格权,就是指无论是公共图书馆、高校图书馆,还是科研院所图书馆,只要某一公民有能证明其身份的依据,就可以获取该图书馆的读者资格,而不能将图书馆的读者限定在某一范围之内。
(2)自由平等阅读权。读者的自由平等阅读权,指读者享有自由地选择和利用图书馆的馆藏资源、设施及服务手段的权利,这种权利不应受到任何不合理的限制。
(3)知情权。读者有权利知道图书馆的馆藏文献总量、年购书量,有权了解图书馆的馆藏建设计划、馆藏文献的学科结构、类型结构、语种结构和检索方法,有权了解图书馆的机构设置、服务内容、服务手段,有权了解有关图书馆的法律法规、工作条例和规章制度。
(4)平等对待权。平等对待就是指图书馆对待读者,不能有职务、职称、身份、地位、宗教信仰、种族、年龄和关系等因素的影响,只能以“读者”的同等身份正确对待每一位读者,尤其对于知识贫乏的弱势群体和边缘知识人更应和其他读者一视同仁,平等对待。
(5)获取正确的文献信息权。主要有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图书馆向读者提供的文献信息必须是真实可靠的内容。二是图书馆向读者提供的文献信息必须是合法的,不得向读者提供非法获取的文献信息。
(6)获得良好阅读环境的权利。一是安全环境。读者在接受图书馆服务的同时,图书馆必须为读者提供安全保证,确保读者的精神健康和财产不受侵害。二是图书馆必须不断地改善和提供优美舒适、和谐方便的阅读环境。三是提供文明的文化氛围,使读者与读者之间,读者与馆员之间形成平等的、互相尊重的、团结友爱的、无歧视现象的、和谐的人际关系[3]。
(7)咨询权。读者在接受图书馆服务时有权询问该馆的文献资源体系、书目体系、检索方法,有权询问适合自己的文献数量、品种和馆藏地点,而且得到图书馆帮助和答复的权利。遇到有关读者服务的问题,都应该得到图书馆热情而又完整的解答,而不能用任何借口拒绝服务。
(8)平等享有遵守图书馆规章制度的权利。主要是指在遵守图书馆规章制度方面,图书馆对所有读者都应一视同仁,不能因身份、职务、地位和关系的不同而区别对待,不能形成“同是读者,对待不同”的现象。
(9)平等享有接受教育培训权利。每个读者都有接受图书馆传授文献组织、信息管理、信息检索和理论知识培训的权利。社会已进入信息时代,信息传播的方式和手段进入自动化、网络化阶段,读者获取信息的技术和语言障碍不断地增多,读者接受有关知识和技能的培训是读者应该享受的权利。
(10)享有批评、建议和评价图书馆工作的权利。读者是图书馆的消费者,图书馆的一切工作,其直接受影响者就是读者。因此,读者有权参与图书馆工作,并对图书馆工作提出建议、批评,监督图书馆工作,有权对图书馆工作进行评价。
3 图书馆侵犯读者权利现象之批判
审视近年来我国图书馆的现状,在读者权利的保障上没有得到充分的重视。尽管一直在喊“读者第一”、“一切为了读者”,但大多是在文献信息的提供方面树立“读者第一”思想,而在其他方面对读者权利的保障则很少考虑。这主要是因为:一方面有关读者权利保障的法律法规没有形成,没有以法律的形式明文规定图书馆读者的权利。另一方面是图书馆和读者在读者权利保障方面意识均比较淡薄,没有树立维权意识,因此形成许多图书馆对读者实际上的侵权行为。
首先,在确认读者资格上,不是以公民的有效身份确认读者,而是根据自己的馆藏和性质首先划定服务范围,确定服务对象,限制读者身份。如公共图书馆只对本地居民开放,对外地人员不开放;高校图书馆只对计划内学生和教职工开放,对成人教育学生和临时职工不开放;科研院所图书馆只对本单位人员开放。尽管有些人员离图书馆非常近,尽管他们非常渴望获得图书馆的文献和知识,尽管图书馆的文献利用率只有30%左右,甚至许多文献常年无人间津,但图书馆仍是我行我素,该限制的仍然限制,该关闭的继续关闭。这种忽视文献利用率,忽视弱势群体的做法,严重地违背了“书是为了利用的”、“每个人有其书”的公平获取、公平阅读的准则。
其次,在文献采访上,严重忽视读者因素。我们说图书馆的资源是向读者提供利用的,而在采购文献时又很少或没有吸收读者参与。有些图书馆一年购置几万册甚至十几万册的图书,只是凭馆长或采购人员自己的经验随意选择,致使所购文献缺乏一定的科学性和针对性,不能使文献资源发挥最大的作用。
再次,在文献资源的利用上,几乎所有的图书馆都有不平等对待读者、限制读者的现象。如要求某些文献或场所只允许副高职称或硕士以上人员利用;在外借图书数量上,针对不同的职务、职称和身份限定借阅册数,尤其是高校本专科生,其主要任务就是到学校充分获取科学知识的,但规定所借文献数量是最少的,严重影响了他们旺盛的学习需求;限制借阅时间,人为设立罚款制度;开架文献的比例较低,限制了读者的自由选书权;利用电子文献要收取读者费用,侵害读者的无偿阅读权;进入阅览室必须带阅览证,不许带书包等物品;进入书库选书必须按图书馆的规定使用代书牌,否则进行处罚等等。这些规定不是从读者的利益去考虑,而是从图书馆的利益和如何便于管理来考虑,致使许多读者对图书馆望而却步,失去信心。
第四,在馆舍布局和环境布置上,不能从有利于读者阅读和休闲的角度出发,许多图书馆馆舍紧张,书库和阅览室狭小、拥挤,光线暗淡,空气流动不畅;馆藏布局不是藏阅一体化的集中模式,而是藏阅分离的分散模式,书库和阅览室的距离较远,而且在书库没有供读者阅览文献的桌椅,读者只能站立在书库中选择文献;在一些公共场所没有配备供读者休息的沙发和桌椅,更没有供读者饮用的水;缺乏浓厚的文化氛围,一些图书馆在阅览室和公共场所没有基本的宣传资料、名人字画,不能形成浓厚的文化气息和强烈的吸引力,缺乏与读者的亲和力,使更多的读者远离了图书馆。
第五,在读者监督、建议和评价图书馆工作方面,有些图书馆设立了意见箱和电子邮箱,但只是就问题而论问题,没有在图书馆整体建设和服务效果上吸取读者的意见;图书馆工作人员绩效的高低、年终考核仍然是图书馆或上级领导决定,而不是最有发言权的读者来决定。同时,图书馆在读者参与、读者监督和读者评价方面还没有形成科学有效的制度和采取有效的措施,很难保证读者在这方面的权利的实现。
4 新形势下保障读者权利的基本措施
4.1 加强图书馆立法工作
自1850年英国颁布世界第一部图书馆法以来,已有60多个国家先后颁布了250多部图书馆法。如日本的《日本图书馆法》,美国的《图书馆服务法》,丹麦的《公共图书馆法》,英国的《公共图书馆和博物馆法》等。这些图书馆法都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了图书馆保存文化典籍,传播科学知识,为社会公民提供信息服务和终身教育的职能。我国目前虽然有《省、市、自治区图书馆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学校图书馆工作试行条例》和《中国科学院图书情报工作暂行条例》等行业性的图书馆规程,但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出台一部正式的《图书馆法》,更没有一部适合于读者切身利益的《读者权益保障法》。笔者认为,应尽早出台我国的《图书馆法》,并在这部法律中明确规定图书馆读者的地位、权利和义务,确保读者权利不受侵害。
4.2 转变观念,倡导面向全社会开放的图书馆服务理念
图书馆要适应知识经济和网络社会的新形势,树立“大图书馆”意识,打破原有的服务范围和管理体制,倡导面向全社会开放的服务理念,力争做到资源、时间、人员、设备、馆舍的全方位开放。
在面向社会开放这一点上,深圳南山区图书馆进行了有效的尝试,他们以最大限度吸引读者走进图书馆为宗旨,所有民众不需要任何证件可以自由进入图书馆,全方位的开放和服务创下了日进馆最高3000人的记录。中国科学院图书馆在馆长张晓林上任后推出一系列方便措施,向所有市民开放办证,设置24小时的还书柜,提供免费的桶装水等。
因此,笔者建议,所有图书馆(不仅仅是公共图书馆)应不分国籍、种族、地位和年龄,向所有人员开放。包括时间开放,应全年365天,天天开馆。资源开放,实行开架借阅,积极宣传报道和揭示馆藏。服务项目开放。图书馆的所有服务项目均应公布于众,让每一位读者清楚图书馆的服务项目。设施开放。馆内所有设施(如书库、阅览室、视听室、检索机等)向读者开放。
4.3 改变不合理的规章制度,平等对待每一位读者
图书馆应一切从读者的利益出发,尽快改变不合理的规章制度。一是允许读者充分平等地利用图书馆的所有文献。不论是纸质文献还是电子文献,不论是图书还是报刊,不论是一般文献还是古籍或特藏文献,只要读者需要,就无偿地提供利用,不能人为地加以限制。二是在借阅方式、借阅数量和借阅时限上,要改变不同读者实行不同要求的现状,充分尊重读者的意愿,可以外借,也可以内阅;可以当时借,当时还。取消过期罚款制度,增加到期催还制度。在借阅数量和借阅时限上,如读者有特殊情况,如撰写毕业论文、有在研课题等,可适当放宽,鼓励读者多借书,多利用文献。三是在服务工作中,要变管理为服务,尊重读者主人翁的地位,对待所有读者一视同仁,不能以地位、职务、宗教信仰和个人关系等因素而区别对待。四是坚决取消对读者不利的一些设施和行为,如图书馆有关规章制度中的“不许偷书”、“偷一罚十”等内容,还有为防止偷书而设置的监测器、防盗器等。
4.4 构建科学合理的文献资源体系
构建科学合理和动态有效的文献资源体系是尊重读者权利最有效的保障措施。图书馆应根据大多数读者的文献信息需求和读者对馆藏文献的利用情况,在广泛征求读者意见的基础上,依照读者满意度和读者对图书馆服务实绩的测评结果,构建适合于读者的、合理的文献资源体系[4]。要使构建的文献资源体系在类型、学科结构、层次结构、语种结构等方面适合读者的需求。同时,馆藏文献的内容组织要方便读者利用。图书馆要建立一套完善的馆藏资源检索体系,力争达到“一索即得”的效果。在馆藏资源的空间组织上要方便读者利用。要求图书馆在文献布局中最大限度地拉近读者与资源之间的距离,所有书库和阅览室采用大开间格局,文献布局实行藏、借、阅一体化的模式。所有文献均实行开架借阅。建立新书书库,使新书及时、集中地让读者利用[5]。
4.5 坚持以人为本,积极开展对弱势群体的文献信息服务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人们在利用信息服务的过程中,对信息以外的因素的重视程度越来越高。图书馆的建筑美学、读者心理学、阅读环境学等日益被重视。读者在图书馆得到的不再是单一的需要,而是多重的物质和精神需要,读者越来越需要一个开放的、自由的、宽松的借阅环境[6]。
坚持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很重要的一点就是对社会上的弱势群体开展有针对性的文献信息服务。这些弱势群体包括:①居民群众、下岗或待业人员、个体经营者;②退休人员、残疾人员、医院病人;③乡镇企业技术人员和回乡知识青年;④城市中的农民工;⑤监狱服刑人员。廖腾芳同志把上述人员称为边缘知识人[7]。她认为边缘知识人(弱势群体)之所以难以利用图书馆的文献信息,是因为他们具有无单位、长期定居性低,图书馆缺乏对边缘知识人的了解,图书馆工作思路未转变等特点。图书馆应改变传统的观念,对边缘知识人(弱势群体)进行知识援助。
事实上,社会弱势群体在某种程度上更需要知识的积累和信息服务,只是由于他们中绝大部分没有更多的深造机会,没有正式的“单位”,没有单位发给的工作证和介绍信,仅凭一张身份证,图书馆的门是很难向他们敞开的。因此,充分关注社会弱势群体,为他们提供文献信息服务,是图书馆提高文献利用率,支持创建学习型社会的必然选择。
在为弱势群体提供援助的措施上,主要有:一是全面了解本馆附近弱势群体的基本情况,包括人员数量、知识结构、年龄结构等,向他们发出倡议,吸收他们为图书馆的读者。二是向弱势群体提供特殊服务。主要包括开设特殊阅览室,如农民工阅览室、盲人阅览室等;建设汽车流动图书馆,为城市边远地区、乡村技术人员、残疾人和住院病人、监狱服刑人员提供知识信息服务;改造馆舍设施,建设残疾人无障碍通道,为部分丧失行为能力的人提供特殊咨询服务;开展网上电子邮件和多媒体交互式的咨询服务,充分保障弱势群体享有同正常读者一样的权利[8]。
4.6 定期进行读者培训教育
图书馆不仅要在利用文献上充分保障读者的权利,而且有义务让读者充分了解图书馆的机构设置、服务项目、资源组织、文献检索知识等。因此,图书馆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对读者进行培训教育,增强他们的图书馆意识,提高其信息素质。让读者掌握文献检索的基本理论和基本方法,加强书目教育和综合教育,培养他们获取文献信息的能力,帮助他们掌握和利用各种参考工具书和检索工具。让读者全面了解图书馆的服务项目、规章制度,使他们主动地把图书馆权利和读者权利结合在一起[9]。
在培训方式上主要有:开展讲座;编印宣传材料;网上设置培训内容;成立读者培训部,有针对性地对个别读者进行培训;建立完善的文献检索系统等。
4.7 建立读者监督、管理和评价图书馆工作的机制
读者参与图书馆工作,管理图书馆工作,监督和评价图书馆工作,是维护其自身利益的最好保障。只有参与了图书馆工作,才能正确了解图书馆工作的内容、标准和要求;只有监督和评价图书馆工作,才能更好地保障自身权利。
黄俊贵先生认为,读者的主体地位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读者对文献,即文献是否符合读者需要,必须由读者作出判断;二是读者对图书馆员,即图书馆员的服务态度、服务能力、服务效果,必须由读者进行鉴定;三是读者对图书馆工作,即图书馆的各项业务建设、规章制度、服务项目及设施是否反映读者利益与要求,必须由读者加以评价[10]。
笔者认为,图书馆在这方面应做好以下几项工作:①充分吸收一定数量的读者参与图书馆工作,如选书、图书外借、阅览室管理等,一方面使他们了解图书馆的工作内容,另一方面加强读者与图书馆的沟通;②建立定期的读者监督机制,让读者充分行使他们的建议权和监督权,督促图书馆不断改进工作;③建立科学的读者评价机制,定期对图书馆工作进行评价,使图书馆的各项工作真正从读者的利益出发,切实保障读者权利;④推行图书馆责任追究制度,即通过读者监督和评价,凡是应该解答而没有解答,或应该办到而没有办到,或在工作中不得力的责任人,应该追究其责任,责令其在一定期限提高服务素质和工作能力,直到读者满意为止[11]。
收稿日期:2005-05-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