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秋时期法的产生初探,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春秋时期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DF092=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114X(2007)01-00168-05
春秋末期,郑国和晋国相继“铸刑书”、“铸刑鼎”。这是中国法制史上的重大事件。对于“刑书(鼎)”,学者们理所当然地认为它们是法律、成文法。这样简单套用西方概念显然是有缺陷的,因为中国固有“法”与西方法律存在根本区别。也有学者就这一事件产生的社会条件作初步分析①,不过,这样的成果是特定历史条件下的产物,很难让人信服。本文拟就“刑书(鼎)”的内涵及其产生的原因和条件作进一步的分析。若有不当之处,恳请方家指正。
关于中国固有的“法”这个概念的含义,一些学者进行过研究,比较具有代表性的应当属蔡枢衡、胡大展、武树臣。蔡枢衡认为,“法和伐音近,同属废韵,法借为伐,伐是击,击是刑罚、处罚”②。他是从训诂学的角度来进行论证的。胡大展认为,许慎所谓“平之如水”的解释犯了“以今度古”的错误,不可取。而康殷说失去了原始意义。他认为,金文“法”字结构表明,它是我国古代神明裁判的一种方式,它是指神兽逼人抱器进入流水,若沉入则判决有罪,若浮起则判决无罪。胡大展自己也承认这是一种推测。然后,他利用古代东方一些国家的法律发展方式存在的共性来进行论证③。武树臣认为,古代“法”字中的水无“公平”、“正义”的意思,其本义是消除犯罪,因而是一种强制性行为规范的符号。然后,他利用中国古代一些文献所记载的神话故事论证了法是人们通过审判来宣布、通过刑罚来保障人们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④。笔者认为,他们关于“法”字所作的解释是不能够令人信服的。在训诂学已经成为绝学的今天,蔡枢衡的解释即使能够成立,也难以让我们信服。至于胡大展解释不能令人信服,我们可举一个事例加以证明。我们可以在一棵树上任选一片树叶,然后去寻找是否与之形状相同的树叶。即使我们寻找到一百片乃至一千片树叶均与之不同,我们也不能得出这棵树上的所有树叶均与之不同。其实,休谟早就证明了不完全归纳法不能得出必然性的结论。所以,在没有什么我们共同承认的先验真理的前提下,我们不能以古代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法律的内涵和外延来推定古代中国“法”的内涵和外延也同样如此。武树臣以神话故事来证明中国法制史上的问题,显然不能为严肃的史学学者接受。他据以证明神话故事来源于《商君书》、《淮南子》、《尚书》、《吕氏春秋》以及《世本》等等,这些显然不是他所想证明的问题所属时代的产物,而是战国秦汉乃至更晚时期的产物。他若想通过其中的神话故事证明战国秦汉乃至更晚时期的“法”字的含义并不是不可以,然而观其所要证明的问题却并非如此。
那么,怎样才是确定“法”的含义的最佳途径呢?答案是在比较真实可靠的史书中,在“法”字具体语境中来确定。而现存的比较可靠的记载相对而言比较早的历史时期的事件的史书是《左传》。《左传》中记载了这样一个案例:晋国的邢侯与雍子争鄐地,一直都没有调解成功。在晋国的司法官景伯出访楚国期间,他的职务由叔鱼代理。执政的韩宣子命令他处理这件旧案,罪过在雍子。雍子将他的女儿嫁给叔鱼,叔鱼于是宣判邢侯有罪。邢侯一怒之下,在朝廷上杀死了雍子与叔鱼。韩宣子问叔向该如何治邢侯的罪,叔向说“三个人的罪状相同,处死活着的人,然后将三个人的尸体都示众就行了。雍子自己知道有罪,居然通过贿赂的方式来获得胜诉;叔鱼受贿而不以礼判断曲直;邢侯则擅自杀人,他们的罪状相同。自己有罪反而掠取不应得的利益是昏,因为贪婪而滥用权力是墨,没有顾忌的杀人是贼。《夏书》说:‘犯下昏、墨、贼三种罪行的,处死刑’,这是皋陶的刑法,请依此办理。”于是,韩宣子杀了邢侯,并且将三个人的尸体予以示众。孔子知道这件事后赞叹道:“叔向之直,有古人遗风。治理国家,不包庇亲属。三次指出叔鱼的罪恶,不为他稍微减轻罪过……在处理邢侯一案上,指出叔鱼贪婪,使刑书得到执行”⑤。在这里,“刑”显然不是指刑罚。“昏、墨、贼”是三种罪名,“杀”则为后果,这非常类似于我们现在的刑法条文,因此,这个“刑”字应该指当时的刑事方面的规范。叔向主张杀邢侯,并且将三个人的尸体予以示众,被孔子评论为“以正刑书”。孔子和叔向均是春秋时代的人,春秋时代的人有一个特点就是在使用一些概念的时候比较随意,而不像我们现代人那样每个概念都有严格的界定。我们因而可以根据他们就同一件事发表的看法做出这样的推论,孔子所说的“刑书”就是叔向所说的“刑”,就是刑事方面的规范性文件。
为了进一步验证这个推论,我们来看一下春秋时期著名的铸刑书(鼎)事件,其中叔向和孔子分别发表过意见,我们可以从中略窥一丝端倪。在子产的主持下,郑国“铸刑书”。我们现在来看叔向的批评:“从前先王衡量事情的轻重来决定,不制定刑事规范,担心百姓有争心……百姓如果有争心,各自征引刑书来为自己辩护,心存侥幸希望免除刑罚,那样就不好办了……百姓知晓后就会不顾礼而征引刑书,一字一句都要争个明白。触犯刑事规范的案件将会更加繁多,贿赂将到处都是”⑥。现在我们再来看孔子对于晋国铸刑鼎的批判:“晋国恐怕要灭亡了吧,失去了它的法度了。如果晋国遵守唐叔留下来的法度,用它来治理百姓,卿大夫按照他们的位次来维护它,百姓才会尊重贵族,贵族才能保守他们的家业。贵贱不错乱,这就是所谓的法度……现在废弃这个法度,而铸造刑鼎,百姓都能看到刑鼎上的条文,怎么会尊重贵族?”⑦ 根据叔向的话我们可以推断,在先王时代,没有刑事规范,也就是明确的规定了罪与刑之间对应关系这样的刑事规范,因而,先王可以根据人们所犯罪行的轻重临时决定刑罚,百姓没有什么好争论的。可是,在铸刑书之后,百姓为什么会争呢?因为,刑书将罪与刑之间的关系明确下来,同时也明确了在刑书规定的范围内才会处以刑罚。那个刑鼎无法容纳很多内容,而事情是无穷无尽的。并且,刑鼎上的语词可以有多种解释。谁愿受到刑罚处罚?所以,百姓就会没完没了的争论,通过贿赂来谋求对自己有利的解释。而孔子的言论告诉我们,一旦铸刑鼎并且公之于众,百姓看到贵族犯罪以后和他们一样会受到刑罚处罚,因而就不会尊重贵族。也就是说,刑鼎制定并公布之后,所有的人将一体遵循。现在,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刑书(鼎)明确规定了犯罪以及将给予的刑罚,一旦公布,将为所有的人所遵循。那么,刑书与法是什么样的关系呢?对此,杜预注曰“铸刑书于鼎,以为国之常法”⑧。在晋铸刑鼎之后,蔡国的史墨也批评说:“范氏、中行氏一定会灭亡的!中行寅是下卿,他却违反上面的命令,擅自铸造刑鼎,以之为国家通行的法”⑨。无独有偶,在《左传》中还有这样的记载:我们的先君文王,曾经制定仆区之法:“隐藏偷盗者所偷盗的财物者,与偷盗所犯罪行相同”⑩。据此,我们可以合理推断,在楚文王之法中,应该规定了偷盗所应给予的处罚,这条规范规定隐藏偷盗者所偷盗的财物的人应该如何定罪,从而就规定了应该接受的刑罚处罚。现在,我们从这三条史料中可以发现的共性是,明确规定犯罪以及应该给予的刑罚处罚的规范,在春秋时代就是法。
春秋时期,至少有四个诸侯国曾经制定过法。除了以上史料所能证实的三个诸侯国以外,《左传》还有这样一则史料:“臣展四体,以率旧职,犹惧不给而烦刑书。若又共二,徼大罪也”(11)。显然,如果卫国没有制定过刑书,子鱼不可能以此为理由不服从国君的命令。由于卫国的处境与郑国类似,楚国的地位与晋国差不多,而郑、晋两国制定并公布法所造成的影响远远大于另外两国。所以,本文的论述就以晋、郑两国为代表。
郑国地处中原的中心,夹在晋、楚两大强国之间。晋楚争霸,都必须征服郑国。鲁襄公八年,郑国子国、子耳侵袭蔡国,俘虏了蔡国司马,在郑国人都非常高兴的时候,子产却认为“小国无文德而有武功,祸莫大焉。楚人来讨,能勿从乎?从之,晋师必至。晋、楚伐郑,自今郑国不四、五年弗得宁矣。”(12) 事实证明子产的预言是非常准确的。在晋楚两国轮番进攻下,郑国苦不堪言,以至于子驷说“国病矣。”(13) 虽然子产担任郑国执政在内政外交方面采取一系列措施使郑国的安全形势有所改观,然而,威胁并没有从根本上消除,比如,昭公元年,楚国公子围出使郑国,并娶公孙段家族女子为妻,伍举为副手,他们就乘机准备偷袭郑国。失败后,公子围仍然不死心,命令在郑国边境筑城,准备伺机进攻郑国。现在我们来看晋国。自晋文公登上晋国国君之位后,晋国在城濮之战中打败楚国,并且出兵协助周王镇压第二次王子带之乱。之后,周王命尹氏及王子虎、内史叔兴父策命晋文公为侯伯(14)。伯在春秋之前就已经存在。例如,商纣王赐周文王弓矢斧钺,成为西伯,也就是西方诸侯之首领。到了春秋时期,周王室衰微,大国兼并小国,因而齐、楚、秦、晋等国强大起来,“政由五伯”,对此,郑众注曰:“长诸侯为方伯。”(15) 也就是说,五伯为诸侯国的首领。在王室自顾无暇,无力兼顾诸侯事务之时,面对北方戎狄和南方楚国的威胁,中原诸侯实在没有必胜的把握,于是盟会纷然兴起,身为侯伯的晋国理所当然地成为诸侯的盟主。在春秋时期,盟主固然享有诸多权力。比如,它可以向同盟国征收贡赋,可以命令同盟国参加它领导的战争,可以获取战争胜利的同盟国的部分战利品。但也必须履行义务,其最主要的义务就是保护同盟国免受敌国以及戎狄的入侵。所以,晋国自担任盟主之后,因履行其义务而参与一系列战争。比如,帮助卫国击败狄人的入侵。在郑国臣服晋国期间,楚国屡次入侵郑国,晋国因而屡次出兵援救郑国,为此就经常与楚国发生战争。我们还应当看到的是,在春秋时期,诸侯国盟主的地位并不是一成不变的。欲维持当时各诸侯国的臣服就必须打败试图取而代之的列强,惩罚违背盟约的诸侯国,也就是说意味着战争。
所以,晋郑两个诸侯国,一个为了保持霸业和盟主地位,一个为了在两强国夹缝间生存下去,都不得不经常发动或应付战争。春秋前期“犹尊礼守信”,换句话说就是战争受礼的约束。比如,郑庄公打败许国进入其国都之后,让许国大夫百里奉其新国君居住在许城东部,而不是将其灭亡,被时君子认为合乎礼(16)。后来,霸主先后兴起,而它们兴起的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不断地征服和灭亡周边弱小诸侯国,不断壮大自己的实力。到了春秋后期,就连像陈、蔡这样的二等强国也成为楚国的县,而楚国自己也差点被吴国灭亡。这意味着什么呢?由于谁也不甘心轻易葬送基业,让祖先们挨饿受冻,而且“凡有血性,皆有争心。”所以,战争双方由受礼约束转变为动员一切力量取得战争胜利。春秋时期著名的军事家孙武这样描述当时的战争:“凡用兵执法,驰车千驷,革车千乘,带甲十万,千里馈粮。[则]内外之费,宾客之用,胶漆之材,车甲之奉,日费千金,然后十万之师举矣”(17)。孙子的意思是说,一般的用兵规模,需要驰车一千辆,革车一千辆,披戴铠甲的战士十万人,千里迢迢地运粮食,各种费用开支每天要消耗千金之巨。这样的消耗远非传统的赋税制度所能承受,因为传统的赋税制度适应于礼所约束下的战争。现在战争规模发生变化,那么,赋税制度就应该相应进行改革。所以,鲁国实施“初税亩”,被君子认为“非礼也”(18)。春秋三传都认为“初税亩”推翻了过去以农民助耕公田所产谷物为财源的旧制度,废除按井田计税的办法,改为不论井田还是井田以外的荒地,一律按实际面积计税,这一举措的主要目的当然是为了增加赋税,适应战争的需要。同样,在郑国,子产执政以后,于鲁昭公四年“作丘赋”,就是以田亩为单位征收车马兵甲等军赋。之后,国人辱骂子产说:“其父死于路,己为虿尾,以令于国,国将若之何?”由此可见国人对他的政策非常反感。因此,子产“作丘赋”加重了国人的负担。而他决心“苟利社稷,死生以之”,坚持进行赋税改革。显然,在这样的情况之下,郑国就迫切需要新的举措迫使国人服从。
当然,增强国家实力,使军队在战争中后勤能够得到保障是取得战争胜利的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孙武在其著名的兵书之中强调上下同欲者胜,认为“道”也就是“令民与上同意,可与之死,可与之生,而不危也”(19)。反观晋、郑两国当时的情形如何呢?在子产在世期间,郑国就发生一系列内乱:首先是子驷与尉止有争,尉止率图谋不轨的人,以及公子私家军队发动叛乱,杀子驷、子国以及子耳,劫郑国国君。叛乱被平息之后,子孔担任执政,他欲勾结楚国除掉其他大夫,而且一向专横,于是,子展、子西率领国人讨伐他。好景不长,郑国很快又发生伯有之乱。伯有嗜酒,建造地下室,整夜饮酒敲钟,乃至于群卿大夫朝见他之时,他仍在饮酒而不能处理政事,引起诸大夫的不满和讨伐,因而发生内乱。如前所述,当此之时,晋国开始了新一轮与楚国争夺郑国的斗争,而楚国当时的令尹子囊也是一位贤大夫,因此郑国稍有不慎就会灭亡的危险。形势迫切需要郑国采取强而有力的措施,挽狂澜于既倒。现在我们来看晋国。晋国自晋悼公去世之后基本上没有出现贤明的君主,政权落入世卿之手。在没有来自国君强而有力的统治之下,各家族便争权夺利,互相倾轧。比如,范宣子与栾氏有私人恩怨,且畏惧栾氏势力庞大,在有人诬告栾氏准备作乱时,范宣子以次为借口迫使栾盈和他的一些同党出奔,逮捕并处死没有离开晋国其他同党,最终酿造了栾氏之乱。栾氏灭亡后,范氏、赵氏以及韩氏竟然争夺栾氏州县。由于这个缘故,晋国虽然仍然拥有强大的实力,但是,当晋国建成虒祁城,以此来召集诸侯会盟之时,“诸侯朝而归者皆有贰心”,齐国甚至不服。而子产居然敢指责晋国征贡过重,从中午一直争执到晚上,指导晋国同意减轻郑国的纳贡的数量为止。子产这样做是因为他看准了“晋政多门,贰偷之不暇,何暇讨?”(20) 严峻的形势展现在晋国面前,如果依然希望像以往那样担任诸侯国的盟主,就必须改弦更张,团结内部,一致对外。怎样才能实现这样的目标呢?据说历山之农耕种时总是越过边界,舜就前往耕种,一年后田亩就正了;河滨打鱼人老是争鱼,舜就前往捕鱼,一年后年少的就让年长的;东夷的陶器质量不好,舜就前往制陶,一年后陶器就非常牢固。当此之时,晋郑两国能否采用这样的办法使上下同欲呢?答难显然是否定的,一方面是因为两国缺乏像舜那样能够令人诚服的圣人,另一方面是因为如前所述形势依然十分危急,不容许有人慢慢以德化民,尽管这样做的效果可能持续得更为久远。如果国家事先规定什么样的行为会受到惩罚,并且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使人们认识到触犯国家规定必然受罚。人性趋利避害,没有人愿意受到刑罚处罚,所以,这样的规定是迅速统一人们的行为。在思想不可能在短期统一的情况下能够迫使人们行动划一,就能够达到兵家所称上下同欲所意图实现的目的。而在当时的形势下,这样的做法显然能够满足两国迫切需要,所以,在春秋时期出现法具有必要性。
虽然晋郑两国有必要采取措施来解决它们所面临的严峻形势,但是,这只能说是法诞生的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晋郑两国需要应付战争,需要增强军事实力,因而需要增加赋税和上下同欲,这些都是外因。外因要通过内因而起作用。试想,如果晋郑两国不具备相应的内部条件,法依然不能够产生。因为这不意味着习惯在传统的制度下生活的晋郑两国人们的接受以及适应,最起码不能是抵制和反抗。事实上,当时晋郑两国具备这样的条件。
郑国自郑灵公死后,郑襄公继位,他准备驱逐群兄弟,在子良的劝说下,他打消这个念头,并且让他们担任大夫。从此,郑国出现公族轮流执掌政权的情形。如前所述,郑国出现一系列内乱,一些公族宗主或重要成员被杀或出逃,公族力量因而削弱。比如,鲁襄公八年,子狐、子熙、子侯、子丁等被杀,孙击、孙恶出奔卫。鲁襄公十年,子驷、子国、子耳以及尉止、子师等被杀。鲁襄公十九年,子孔被杀,子革和子良出奔楚国。鲁襄公三十年,伯有也被子驷氏率领国人讨伐而灭亡。即便如此,郑国世族的力量仍然很强大,所以,子皮授子产政权时,子产推辞说:“国小而偪,族大宠多,不可为也”(21)。在不得已担任执政以后,他不得不用采邑笼络伯石。而子张甚至于在要求没有得到子产的满足后征召兵士,准备攻打子产。不过,郑国公族久乱思治,子产始终能够得到子皮强有力的支持,伯石不得不归还采邑,公孙黑也被他乘机处死。这样,在公族之中基本上没有反对子产的势力,子产因而就能够顺利推行各项改革举措。至于郑国百姓,在子产从政之初,人们咒骂他说:“取我衣冠而褚之,取我田畴而伍之。孰杀子产,吾其与之!”但是,他执政三年取得了成效,得到人们的认同:“我有子弟,子产诲之;我有田畴,子产殖之。子产而死,谁其嗣之?”(22) 虽然我们可以因而认为子产此后推行各项政策措施会比较顺利。然而,像增加赋税这样的事情毕竟为百姓所不乐见。不过,子产身为执政,有国家强制力为后盾。而且,他并没有置百姓于“亡亦死,举大计亦死”的境地。相反,他是依据“礼义”而行事的,而“继好息民”为礼之经。所以,他的举措自然为人们所接受,不至遇到过多的阻力。
应该说,晋国的情况与郑国有很大不同。晋国因为晋献公尽杀群公子国内基本上没有出现象郑国那样的公族执掌政权的情形。也正因为没有公族可以依靠,所以晋侯依靠外姓贵族进行统治,所以晋国出现势力日益庞大、对晋国政治影响甚巨的家族。晋悼公执政期间尚能对各家族进行有效控制,它们相处也比较融洽。晋悼公死后,各家族之间矛盾凸现出来。范宣子因畏惧当时士多归于栾氏,借机驱逐栾盈,逮捕并杀害其同党。后来栾盈作乱,举族被灭。范宣子死后,晋国由赵武执政,师旷对诸家族进行了这样的评价:“公室惧卑。臣不心竞而力争,不务德而争善,私欲已侈,能无卑乎?”(23) 可见当时各家族之间已无当初辞让之心,各自为其一己私利而争斗不已,互相倾轧。赵武死后,韩宣子执政。韩宣子死后,晋国由魏献子执政。在各家族争斗不已的情况之下,我们不禁要问:这些人因为什么而成为执政的呢?为什么会出现这样轮流执政的情形呢?“则以观德”,知礼与否为当时评价人是否有德的标准。若论知礼,范宣子、赵武出身知书达礼之家,毫无疑问是知礼的,韩宣子也被天子赞为有礼。然而,魏献子于将建天子之际而易位以令,若是心目中有较强的礼观念岂会如此?可见,知礼并不是他们得以执政的原因。那么,才能呢?范宣子在执政前期颇有政绩,至于赵文子、韩宣子以及魏献子等三人,赵武“少懦”,韩宣子“懦弱”,三人在执政期间均无所作为,晋国一步步衰落下去,可见他们并不具有特别的才能。那么,在政由家门的时代,由谁担任执政的决定权最终在各家族手中。在知礼以及才能都不是主要原因的情况下,原因只可能是这样的,就是由各家族的宗主轮流担任执政。在一个家族独大的情形之下,这样的不成文规则是不可能产生的,因为这个家族完全可以凭藉实力夺取执政的地位。所以,“轮流坐庄”说明当时各家族实力相当。恩格斯说过这样一段话:“这个社会陷入了不可解决的自我矛盾,分裂为不可调和的对立面而又无力摆脱这些对立面。而为了使这些对立面,这些经济利益互相冲突的阶级,不致在无谓的斗争中把自己和社会消灭,就需要有一种表面上驾于社会之上的力量,这种力量应当缓和冲突,把冲突保持在‘秩序’的范围以内”(24)。恩格斯的这种分析给我们提供启发和借鉴。我们完全可以这样认为,晋国陷入几个利益相互冲突的家族集团的矛盾和斗争之中。这几个集团都没有能力按照处于对立集团的中国人通常的解决问题的方式——将对立面彻底消灭的方式解决它们之间的矛盾和冲突。在他们认识到晋国盟主地位的消亡将使他们失去部分既得利益之后,他们认为需要团结起来以维持晋国的地位和他们的利益,所以,他们通过协商建立起凌驾于他们之上的制度,通过大家一体遵循来实现这种团结。这种制度,就是春秋时期的法。他们通过会盟制定的盟誓可以作为这种分析的佐证。
还有一个需要解决的问题是,叔向在批评郑国“铸刑书”时认为,百姓将“不忌于上”,孔子在批评晋国“铸刑鼎”时认为,“民在鼎矣,何以尊贵?贵何业之守?”他们都认为,铸刑鼎(书)之后,所有人犯罪都将受到刑罚处罚,因而贵族所享有的特权会被剥夺,“贵有常尊,贱有等威,礼不逆矣”的礼治秩序将会被颠覆。不过,我们可以注意到,在叔向和孔子为晋郑两国贵族鸣不平时,这两个国家内的贵族却没有任何批评,更谈不上反抗和作乱。贵族们在礼治时代享有很多特权和利益,他们为什么这么容易就愿意放弃呢?各诸侯国大致由这几类人组成:国君、卿大夫、士、国人以及野人,他们的地位从高至低逐渐降低。在礼治秩序下,在下位的必须服从在上位的。然而,在春秋时期,情况发生了变化:许倬云指出,公子变得越来越不活跃,虽然他们仍然能够得到一小块封邑,但在国事上的重要性日益降低。卿大夫不仅通过出身,也通过能力得到职位,所以他们能够与时俱进,势力逐渐上升。然而,在春秋末期,卿大夫势力逐渐下降,将他们的权力转移到士人群体。士人的数量比贵族成员要多得多,虽然《左传》没有多少记载,但是从一些士人所扮演的角色我们依然可以推断士群体逐渐取得优势地位(25)。至于国人和野人,《左传》有关他们的记载更少。不过,我们知道,春秋初期,战争以车战为主要形式,卿大夫担任指挥人员,而士则是军队的主要的战斗人员。在与戎狄交战的过程中,晋郑两国越来越重视步兵的使用。战争形式的变化,促使军队的组成人员发生变化,自晋国鼓励国人和野人开荒种地,并从他们中征集战斗人员后,军队逐渐变化为由国人和野人为主体。在此情形下,就不可能不提高他们的政治地位(26)。总而言之,春秋时期,公子与卿大夫地位逐渐下降,士与国人地位逐渐升高,社会差异逐渐齐平化。那么,贵族们凭什么反对他们与国内其他人在法眼中地位相同呢?所以,尽管有叔向和孔子为他们鸣不平,他们也只能接受现实。
综上所述,春秋时期列国争霸的形势迫使晋郑等国改革赋税制度,努力做到“上下同欲”,因为只有这样他们才能维持霸主地位或者是生存下去。而在其国内,长期执掌政权的家族或者由于消弭了分歧,或者由于在外患面前经协商达成一致,共同促使以明确规定犯罪及其刑罚的规范——法的产生。其中,春秋时期各种社会阶层的流动与分化组合是法产生所必不可少的社会条件。我们或可以从中吸取这样的历史经验:在形势迫切需要全体国民一致对外之时,如果我们不能通过教育和感召来迅速达到目的,我们应该主要依靠刑法,通过它来约束和调整人们的行为。
注释:
①李力:《论春秋末期成文法产生的社会条件》,《法学研究》,1990年第4期。
②蔡枢衡:《中国刑法史》,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第115页。
③胡大展:《“法”意考辨》,《比较法研究》,2003年第6期。
④武树臣:《寻找最初的“法”》,《学习与探索》,1997年第1期。
⑤⑥(20)《左传》昭公十四年;昭公六年;昭公十三年。
⑦⑨《左传》昭公二十九年。
⑧《春秋左传正义》,上海古籍出版社,1990年,第749页。
⑩《左传》昭公七年。
(11)《左传》定公四年。
(12)(13)(23)《左传》襄公八年;襄公十年;襄公二十六年。
(14)《左传》僖公二十八年。
(15)《史记·周本纪第四》。
(16)《左传》隐公十一年。
(17)《孙子兵法》(作战第二)。
(18)《左传》宣公十五年。
(19)《孙子兵法》(计第一)。
(21)(22)《左传》襄公三十年。
(24)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
(25)许倬云:《中国古代社会史论——春秋战国时期的社会流动》,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6年,第27~43页。
(26)蓝永蔚:《春秋时期的步兵》,中华书局,1979年,第23~3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