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出口退税行为的理论分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出口退税论文,理论论文,国家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出口退税是指一国政府将出口商品中所包含的间接税退还给出口商,使出口商品以不含税的价格参与国际竞争的一项出口鼓励措施。通常所说的“进口征税、出口完全退税”的原则,是建立在国际市场完全竞争的自由贸易和传统商品税绝对转嫁基础之上的,这一前提与现实经济运行过程是有一定距离的,现实中,一国的出口退税政策总是在综合考虑国内与国际各种因素之后确定的中性原则与非中性原则的结合,即退税率可能是介于零税率与法定征税率之间的某一个数值。
在出口退税的过程中,国家层次的出口退税行为体现在一国出口退税政策的制定方面,一国针对出口商品的税收政策可以是实行出口征税、免税、免税并退税三种。第一种征税政策主要是针对本国限制或禁止出口的某些货物的出口方面,如对一些本国较为稀缺的原材料资源的出口,征收出口税,目前各国实行出口征税的商品范围和比例已逐渐减少,取而代之的是常用的第二、三种政策,我国主要针对鳗鱼苗、骨制品、稀有金属如:铅、锡、钨、锰、硅、铬、铜、铝、镍等征收出口税,税率介于20%与40%之间;出口退免税政策主要是针对出口商品所征收的流转税而言,我国出口退税所退还的是出口商品中所包含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在本文中主要考虑一国政府所实施的出口退免税政策,为了分析方便起见,笔者拟以一国出口退税的综合退税率作为政府退税行为的体现,以出口商品退税率作为被解释变量,可以建立国家层次出口退税行为的概念模型如下所示:
1.该国财政经济政策目标
作为一项能起到出口鼓励作用的财政政策,出口退税率的设置必然与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目标紧密相连,这里主要是指出口预期增长率和出口商品结构的调整。
首先,对出口商品无论是征税、退税或是免税最终都会对外贸出口活动产生影响。一方面企业会通过生产经营行为的变化及时对政府政策做出反映,另一方面政府实施某种财政经济政策时也有自己的行为准则。企业在从事的商品生产和出口活动中,通常都是从正常经济运行中取得各种生产要素,并通过经营管理和营销渠道来实现盈利目标和完成出口计划。由于出口退税退还的是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已缴纳的流转税,与企业产品的生产成本密切相关,因此出口退税率的降低或提高必然会使企业出口产品成本增大或缩小,影响企业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进而影响企业的出口量。此外,由于我国的出口企业受经营机制的制约,对国家出口退税有着较强的依赖性,缺少出口退税的支持,一些外贸企业基本上没有盈利可言。在人民币汇率保持不变的情况下,出口企业对出口退税有着很高的期望值,这时出口退税成为外贸出口增减变化的重要影响因素。如果出口退税率与出口企业的期望值相差过大,出口企业无疑会改变自己的行为方式,可能预示着出口贸易增长率的下降甚至出现负增长,因此,国家对外贸出口的预期增长率应构成决定出口退税率的约束条件,从我国1985年以后出口的实际情况来看,出口退税与我国出口增长率之间具有较大的相关性,就证实了这一点。
其次,出口增长包括出口数量和出口结构两方面。理论和经验告诉我们,以数量增长为主的外贸出口方式是难以持久的,维持这种高增长低效益的商品出口需要付出的代价也是高昂的。为此,必须从调整商品出口结构入手,采取措施逐步实现出口与效益的共同增长,通过不断扩大资金和技术密集型商品出口,增强商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这是促进对外贸易持续发展的根本保证。虽然我国出口商品中初级产品与工业制成品的出口比已接近主要发达国家的水平,但是我国出口商品的技术水平和附加值仍然很低。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出口商品结构尚处于较低层次,只要对我国出口商品构成和出口总量的关系稍加分析,就可以看出我国的出口商品基本上是“以量取胜”,通过增加出口商品的数量来扩大出口创汇,这显然与我国作为一个出口大国的地位是不相符的。今后改善出口商品结构仍是我国外贸发展的重要任务,要加快出口产品结构调整的步伐,由初级加工向深加工转变,大力发展机电产品特别是成套设备、大型装备和高技术产品的出口,扶持和培育名牌产品,从整体上提高产品的国际竞争力。出口退税政策作为国家调控外贸进出口的有力手段,能够在此起到重要作用,出口退税率的确定应积极配合和适应出口商品结构调整的需要,充分发挥税收的调节功能以促进出口商品结构转变的实现。针对不同的出口商品,退税率的设置应体现出一定的差异性,要按照结构优化的要求,突出重点,对于有利于本国出口商品结构改善的出口商品给予全额的退税,而对于本国限制出口的商品则给予较低的退税或不予退税。不同的出口税负结构将通过左右出口商品之间的相对价格体系影响其国际竞争力,进而影响其供给与需求结构,最终影响到出口商品的贸易结构。因此出口商品退税率的设置应充分考虑出口商品结构优化的因素。
2.该国的财政承受能力
出口退税政策是国家财政税收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出口退税率的调整决定着出口退税规模在国家财政收支中所占的比重。在国家财政十分困难的情况下出口退税的增加会挤占财政部门必须提供资金的其他支出项目,从财政收支平衡上讲,财政部门对出口退税规模有一个接受的程度。出口退税在国家财政收支平衡中,无论是作为财政支出的增加,还是表现为财政收入的减少,它的规模都要受预算收支规模的约束。在从财政收入角度考察出口退税规模的基础上,我们还应从财政支出上加以考虑。作为税式支出的一种形式,出口退税也是一种财政支出,是政府向外贸出口经营活动提供财政援助的一种方式。从这个角度讲,出口退税同直接的财政支出没有什么不同。按照公共财政理论,在财政支出中,用于提供纯粹的公共物品和劳务的支出是必须满足的,没有这些财政支出,经济运行则无法正常进行。而作为非纯粹公共物品的出口退税政策,只能在国家先满足纯粹公共物品和劳务支出需要之外予以安排,这是财政部门能够考虑的最大限度,于是就有了出口退税的公共财政约束条件。我国1995年和1996年两次下调出口退税率,从彻底退税走向部分退税,其直接原因就是来自财政预算的压力。因此尽管理想状态是不应该根据本国当年财政收支状况安排退税支出,但实际运行过程中,出口退税率的设置无法回避政府的财政承受能力。
3.该国的税收征管水平
出口退税过程涉及银行、外汇管理部门、海关等部门,各部门之间的配合效率、信息共享化水平、退税的总体进程、出口骗税发生后查处的效率、处罚的力度等均构成一国出口退税的征管水平,退税率的设置必须要考虑本国的税收征管水平。随着出口退税率的不断提高,出口退税过程中骗税行为所获得的预期收益会有所增加,即退税率的提高对骗税的诱惑力有增大的趋势,因而出现骗税的可能性也会不断加大,如若征管水平没有及时跟上,出口骗税难以避免就不足为奇了。我国最初确定的较高的完全出口退税率就是建立在较低的税收征管水平之上的,出口退税率与征管水平之间的不匹配造成了我国曾一度出现过骗税猖獗的现象。因此退税率的设置必须要适应本国的税收征管水平。
4.出口商品的性质
当出口商品存在负外部性时,其出口价格不能充分反映其社会成本和社会效益的情况下,对出口商品实行不完全退税,设置较低的退税率,通过税收杠杆进行调节商品的出口是十分必要的。就发展中国家来说,国际贸易环境是相当严峻的,发展中国家在制定经济政策时,不能以实现资源在世界范围内的合理配置和增进整个世界的福利水平作为理论依据,而应从本国具体利益出发,首先考虑如何提高本国的国民福利水平。为了改善本国出口商品的资源配置效率,使出口商品价格体现其社会边际成本,政府可以对那些私人成本小于社会成本的出口商品设置较低的出口退税率或不给予退税。
出口商品的负外部性是指出口商品的私人成本低于其真实社会成本时,按私人成本出口时所导致的出口国社会福利的净损失。如木材等资源性产品或以木材等简单加工出口的木筷子等初级产品出口,其私人成本往往低于社会成本,其给社会带来的损失即成本远不止木材的砍伐、运输及简单加工的成本,因为木材砍伐导致的生态环境恶化都就应计入木材出口的社会边际成本。此时,若出口纯粹以私人边际成本为标准,便会造成私人边际成本低于社会成本,由于出口价格小于社会边际成本,会造成一定的社会福利净损失。此时通过实行不完全退税政策,使私人边际成本上升,可以消除由负外部性所造成的社会福利损失。因此对于出口价格严重偏离其真实社会成本的商品出口,如:许多资源品出口与初级产品的出口设置较低的退税率有利于改善出口国的国民福利,这也是出口国设置退税率必须要考虑的问题之一。
图1
5.国际市场上的竞争状况
通常意义上讲,出口完全退税有利于提高本国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这是建立在国际市场上完全竞争的前提之下的。实际情况是,针对不同的产品国际市场上垄断与竞争的情况往往同时存在。按照次优出口关税理论,如果一国作为某种商品的主要供应者。其出口的商品在世界市场上占有很大的份额,那么该国在世界市场上对这种出口商品拥有垄断力量。拥有这种垄断力量的国家可以利用优势,通过征收出口关税的办法提高出口商品的价格,以增加出口国的净福利。也就是说,如果出口产品在国际市场上处于垄断地位,出口国可以对其设置较低的退税率,利用本国出口商品的供给弹性大于国际市场上对本国出口商品的需求弹性这一特点,提高出口商品的价格,将出口商品中所含有的间接税转嫁给进口国的消费者,以增进本国的福利(如图1所示),对于我国的一些很有特色的工艺品及土特产品的出口就可以采取较低退税率的办法。
另一方面,我们也应该看到,对于技术含量不高的劳动密集型出口商品而言,国际市场上的需求弹性远大于出口国的供给弹性,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十分激烈,价格成为影响产品竞争力的最主要因素,谁的价格低,谁就在国际市场上占有优势,这就对出口产品的彻底退税带来强大的压力。即激烈的国际市场竞争要求出口国给予出口商品较高的退税率或全额的退税,以促进本国产品的出口。现实中的例子就是我国在感到压力的情况下,于1998年1月1日将纺织品的出口退税率由9%提高到11%,这一压力来自东南亚金融危机引发的东南亚货币普遍贬值,提高了其出口产品的国际竞争力,而我国与东南亚国家构成激烈竞争的出口产业主要集中在纺织服装业和机电设备制造业方面,人民币不贬值形成了相对价格劣势不得不寻求增加出口退税来补偿
6.国际惯例的约束
我们在前面分析过出口退税与出口补贴之间的区别,世界贸易组织《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中将专向性补贴分为禁止性补贴、可诉补贴与不可诉补贴三种,而出口退税的不恰当做法也被列为禁止性补贴,这些不恰当做法是指,“对出口生产和分销的间接税减免,超过对供国内消费的同类产品的生产和分销所征收的间接税,即超额减免税”,以及“对用于出口产品生产的货物或服务,减免或缓征所征收的前阶段累积间接税,超过对给予国内消费的同类产品生产的待遇,也是一种超额减免”*,即世界贸易组织相关规定就为出口国退税率设置的上限,出口国在设置出口退税率时应使退税款不得超过出口产品生产过程中实际缴纳的税款,以被他国认为有补贴之嫌,遭致贸易报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