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农业雇佣经济为何难以发展——兼与英国封建晚期农业雇佣劳动比较,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雇佣劳动论文,农业论文,英国论文,晚期论文,明清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1992年春,笔者在牛津访学。一位牛津大学的农民问题专家,对清代的中国农业仍未广泛采用农场式经营大惑不解。因为资本主义农场式经营在十五、十六世纪的英国炙手可热,以至引起农业革命,从而为日后的工业革命打下坚实的基础;而中国自古就是东亚农业先进国,何以至十九世纪对这一方式还那么冷淡?〔1〕这位牛津学者的疑问不是没有缘由的,也不是可以简单回答的。所谓农场式经营,就是雇佣工资劳动者,面向市场需求,追求利润,并且具有一定规模的土地经营方式。这种经营方式首先所需要的土地集中,在中英封建社会晚期出现了怎样的发展趋势?清代农业雇佣劳动在质量和数量上与英国有什么区别?为什么中英农业雇佣劳动出现明显不同的发展前景?这些问题的探讨,不仅具有历史价值,而且对当代中国正在改革中的农业生产组织,也颇有现实的启示意义。
一
雇佣劳动需要一定规模的土地集中。我们首先考察一下英国和中国封建晚期的地产运动趋势,看看土地是如何集中起来的,又主要集中在哪些人手里。英国经济史学家的研究成果表明:英国封建地产运动的总趋向是,先是封建大地产日渐衰落,中小地产不断加强,土地相对分散;而后,在一个新的机制上土地又重新集中起来。倘若将1086年《末日审判书》和1279年的《百户区卷档》进行比较便可发现,十一世纪占有最显著位置的巨大的王室领地到十三世纪末已大大削减,有的地方几近消失。在剑桥郡的60个乡村地产中,王室领地占16%,且1279年时几乎全归一般封建主掌握。而且,非王室的市俗大地产也在减少。与此同时,封建小地产大量增加,特别是教会地产和骑士地产,其中骑士地产在此期间增加2倍多。〔2〕
封建地产转移的原因颇为复杂:或因婚姻与继承,或因国王的再次分封与没收,但更多的情况是因为商品货币关系日益发展而导致土地市场的出现。在十二、十三世纪的贝德福郡世俗领主庄园,可以探明其归属变化的67个庄园中,49个庄园是出卖的,由于没收而更换主人的11个,只有7个庄园是因继承而转移的。在伍斯特郡,18个世俗庄园中,16个庄园是出卖的〔3〕。可见,买卖已成为封建主转移地产的主要方式。1290年爱德华一世通过的《卖地法》,实际从法律上承认了土地买卖合法化。
更富有深远意义的变化,是生产者直接参与土地市场,使封建保佃地逐渐货币化,并在一部分生产者手中集聚起来。
1290年的卖地法令虽然没有提到农奴维兰(ViLLani),〔4〕但实际上与维兰购买自由地有关。按照中世纪法学家的理论,维兰的土地和家畜属于领主,不经领主同意不得转租或买卖。但在实际生活中已不完全如此。著名英国经济史学家M·M·波斯坦指出,他们被允许购买自由的土地而不受到阻碍,并且事实上经领主允许或不经领主允许,都可以购买和出租土地,不论维兰的还是自由的土地。他们还可以购买、出卖、抵押和租用家畜,可以取得动产并随意分割。〔5〕在货币地租取得优势后,农村对土地的买卖和出租发展尤其迅速。因为庄园管理方面可以不考虑农民份地是否保持完整及其后果;而在劳役地租实行时,庄园领主确乎关心份地的完整,这种完整性与佃户的劳役以及其他义务密切相关。
十三世纪以后,维兰农民转租和购进其他农民土地或领主自营地的案例,在庄园法庭案中时常可见。翻阅圣奥尔本修道院的法庭案卷,可发现土地转移的案件位于首要位置,而且半英亩以上的小块土地转移又在其中占优势。1260—1319年间伍斯特郡里德戈拉夫庄园记载了2756起非亲属家庭之间的土地让渡案例,涉及面积仅1304英亩,也表明土地交易主要在小农家庭之间进行。而且,农民安排这种交易往往不通过法庭,即不通过领主同意。依伍斯特大主教的法庭档案分析,这种公开或半公开的土地买卖在1394—1495年约占总让渡的20%,而在1465—1540年增长到45%〔6〕。
土地自由买卖的结果,在英国,就大多数情况看,是一般农户,尤其是小农因经营不善或获得了非农业生计等缘故,将士地出租或卖给有一定经济实力且有较强经营能力的大农,而后者一心想通过扩大土地经营面积获得利润。这些在农民分化中逐渐崭露头角的富裕农民,不仅收买和集中小农土地,而且后来还是庄园领主自营地(Demesne)的重要承租人。十四世纪特别是黑死病以后,领主自营地面临着普遍肢解的局面。领主自营地的缩减或消亡,无疑是农业生产自然组织更新的又一重大转机。
领主自营地出租,有时在佃户中间大致等份分割。不过,在更多的情况下,领主是将士地集中出租给一两个承租者。后者也许是一个乡绅(Gentry),一个骑士或一个庄头(Yevee)〔7〕有的时候就是一个富裕农民——约曼(Yeoman,中世纪时写作Yemen或yeng)。〔8〕中世纪经济史学家庞滋指出:“如果一个合适的承租者能够很容易物色到,那到令人奇怪了。他们必须是有技艺和成功的农夫,还要有相当一笔资金垫付以进行大面积土地们经营。他们大概要在较富裕的上层农民中才可以找到,于是这个角色往往集中到中世纪较晚时期的约曼身上。”〔9〕自营地包括各种类型的土地和建筑物,诸如厅堂、厨房、谷仓、牛棚等,有时连羊群和牧场也一起租出去。这样,一方面农民内部土地占有平均化局面倾圯,一方面领主自营地不断肢解。随着土地的再次集中和相对集中,一种新的生产组织发展起来。到十五世纪,资本主义租地农场主出现在土地所有者和实际从事劳动的雇佣农民之间。
再看中国封建社会晚期的土地集中情况。中国封建地产的占有状况十分复杂,除皇田、官庄、庙产和军队屯田外,始终存在着两种相互交叉又互为消长的土地占有系统:即封建国家控制下的、持有小块土地并亲自耕作的小农,以及也受封建国家控制但同时拥有或多或少依附佃户,且持有较大片面积土地的“地主”。我认为,中国的封建地主和小农,有其特定的涵义,不能与英国中世纪晚期出现的地主(Landowner)和自耕农(yeomen)简单地类比。严格讲,中国的封建地主和小农都不是真正的土地所有者,他们都要定期向封建国家交租纳赋、提供徭役,因此在封建时代他们被统称为”编户齐民”。从这个意义上讲,我们称其为“编户齐民”(而不是自耕农)和称其为“编户地主”(而不是简单地称为地主阶级)似乎更为恰当些。
纵观中国封建地产运动的总趋势,我们可以发现中国地主土地占有制不断发展。如果以唐中叶均田制的最后破坏为界标,大致可以把封建地产运动分为两个不同的历史阶段。在前一个阶段,地主土地占有制一直存在,不过,占统治地位的是直接向封建国家完粮纳税的编户农民的土地占有系统,具体表现为战国的授田制,曹魏的屯田制,西晋的占田制,北魏、北齐、北周、隋及至唐的均田制。在后一阶段,编户农民大批转化为豪强大户的依附佃民,尤其到明清时代,地主土地占有制具有压倒的优势。为什么出现这种转换?原因是复杂的,其中固然为土地让渡日渐繁盛有关,但缙绅地主即有政治身份的地主势力的扩张,尤其是一个重要因素。明清地主土地占有制与封建专制集权的强化,几乎同步发展;从一定意义上讲,以缙绅地主为骨干的地主土地占有制的强化,正是由于封建专制机器不断发展,在籍和不在籍缙绅队伍不断膨涨的结果。事实上,官绅地主在大量的土地让渡中扮演主要角色,他们常常依政治地位的升沉而使土地急剧增减。土地转移频繁,田地来去无常,在缙绅地主集聚的江南地区尤甚。
据记载,明代缙绅地主最多不过数千亩,而到清代一户有田数万亩并不罕见。1671—1681年曾任江宁“布政使”和“巡抚”的慕文颜在无锡置地到100万亩。做过刑部尚书的徐乾学,在江苏无锡买田万顷,吴县、昆山、常州等6县都有他的房地产。嘉庆四年(1799年),抄没大学士和坤家产,内有田产80万亩,他的2个家人都有田6万亩。象这样几十万亩以至百万亩的大户地主,在明代还是罕见的,可见清代缙绅地主集中土地的规模和速度。这样的土地集中,似乎与完整意义上的土地市场没有多少关系;缙绅地主的行为与其说是经济的,不如说是政治的,这一点明显地反映在他们集中土地的手段上。
官绅地主的重要政治特权之一,是赋役优免权。一经为官,便可“产无赋,身无徭,田无粮,廛无税”〔10〕,不仅当官者,当官的预备人员,如举、贡、监、生员等人,也都具有不同程度的免役特权;不仅官员本人,而且全家的差徭都可得到免除。这个“家”的范围很不明确,有时可以无限外延,使完全不相关的人户也得到优惠。而得到绅衿人家的庇护,正是饱受差役之苦的编户小农所渴望的,尽管这要以人身自由方面的损失为代价。为逃避赋役,国家编户农纷纷“投靠”。明中叶后,一个进士出身的乡官,往往接受上千人的投靠,“而世隶之邑,几无王民”〔11〕。当时徭役的派遣不仅按人户,还按田亩的多寡,因此,不仅小农,不少庶民地主也把土地寄托于本乡绅衿的名下,即所谓“诡寄”。明中叶后,诡寄极其普遍,在江南的苏、淞、常、镇四府,仅调查出来的诡寄田就近200万亩,相当于这四府中两个普通县份的全部耕地。〔12〕通过这种转移,绅衿地主不但有了名义上的土地所有权,而且也有了实际上的对于这部分封建地租的分割权。据伍丹戈估算,十七世纪初浙江海盐县一个接受3000亩诡寄的乡官(这个数额在当时极为普遍)可因吞吃赋役而获白银1000两,或者说,或获二、三百亩土地。〔13〕
这种与自由市场没有多少联系的土地集中,不能导致新的生产方式,也不能产生新的力量和新的观念,甚至不能推动封建地租形态的演进。英国十三世纪末叶后,货币地租已占主导地位,而中国十八世纪初传统的租佃方式仍占有绝对的统治地位,而且实物地租向货币地租的过渡也是有限的。〔14〕仅以商品经济最发达的江苏、浙江、福建和广西省为例,货币地租分别占32.5%、21.3%、18.3%和15.3%,四省平均为19.3%(清中叶四省耕地占全国的20%)。<%见李文治:《中国近代史农业史资料〉,第1辑,第77页。%>货币地租,即封建地租的最后形式,又是它的解体形式,始终未在中国占据主流地位。事实上,直到1949年以前,中国也未完成这个过渡,实物租仍占有绝对优势。当然,这不否认明清时还出现了另一种地产经营方式即雇工制的发展。
二
明清时期的农业雇工现象有了进一步的发展,特别到清代,农村雇工明显增多。据经济史学家吴量恺统计,1755—1795年40年间,清政府刑科题本的2万多件档案材料中,涉及雇工的有4600余件,占将近1/4。此外,从雇工命案的人次数量上,也可发现雇工人数明显上升的趋势。许涤新、吴承明统计了1721—1820年刑部档案中农村雇工案件,结果发现了同样的变化:100年间雇工案件增加6倍。
清前中期刑部档案中农村雇工案件〔15〕
年 代 案件总数长工案件短工案件
雍正 1721—174040
19 21
乾隆 1741—176081
37 44
1761—178093
43 50
1781—180013
48 83
嘉害 1801—1820
283 107176
单位雇工的规模大概也有所增长。例如乾隆三十七年五月十一日新城县某一豪绅大户有庄头使用五六十个雇工在地里割麦。〔16〕鸦片战争后的咸丰年间,湖南宁乡县洪虔甫“播种及收获时,佣工数百指”。〔17〕不过,这些个别事例难以说明有多大普遍性,而且根据刑部档案进行统计,恐怕也难以成为确切的依据。因为某一职业人群的发案率不能准确地反映从事这一职业的人数;理论上各时期的发案率也不会平衡。总的来看,虽然雍正、乾隆以来农村雇工有增长的趋势,但其在农民人口中所占的比重似以乎没有根据估计过高。据道光四年(1824年)河南密县查点门牌登记结果,全县有雇工4259名,占全县亦编人口总数的3.26%,约占成年人数的5%。密县产煤,这中间少不了挖煤工。又据统计,清末河南上蔡县有男女雇工共5840人,占全县人口总数的1.6%,占成年人数的2.6%。同治年间,浙江归安县雇工各有保结,共发保结680张,即有雇工680人,占全县总人口数的6%上下。从目前发现的资料看,大概山东雇工比重最高,雇农户占总农户的16%。根据以上资料,魏金玉推断,大约到鸦片战争前后,在农业雇佣关系比较发达的地区,农业雇工家庭不会超过全县户数的8%。〔18〕这个数值比明代雇工占人口1—2%的估算要高;但比起英国中世纪晚期农村雇工数量及其规模要低得多。
在14、15世纪的英国农村,农户包括家道甚殷的小康之家,常常把儿女送到另一农户去打工,定期接受报酬,成为相当普遍的现象。由于打工者往往食宿在雇主家中,因此被称为投宿雇工或仆农(servant)。更普遍和更为重要的是,农村出现了独立的雇工队伍。在1380—1381年人头税征收名单上,仆农总是附属在某一农户家庭名单后面,而且所付人头税一般都少于全份额(12便士);但独立的劳工不依附于任何家庭,人头税有时少于全份额,但绝大多数是交付整份额。雇工往往有自己的家室,有的还有自己的仆农。例如,在伯瑞伍德村独立居住着35个雇工,其中20人已经结婚,9人是妇女。随着生产者的自由流动和雇佣关系的发展,包括雇工和仆农在内的农村雇佣队伍的总量空前发展了。十四世纪末叶的人头税征收簿表明,在科茨伍德地区的80个农庄里,大约1/8的农户有一个或多个投宿雇工。同时,每个农庄的正式村民名单后,都有一群单身汉,多是扶犁手、马车夫、木匠、屋顶匠或杂工,显然是单独居住的雇工。这种独立的雇佣阶层,一些地方达到了惊人的数量,如较先进的东英格兰农村,50一70%的男性居民是雇工(被称为Labourers或Servant)。〔19〕C·史密斯依据若干庄园原始资料,对德比郡农村雇工队伍的增长提供了清晰的脉络。从十四世纪中叶到1500年,雇工队伍增长约20%,到十六世纪雇工队伍超过农村居民的一半〔20〕
协比郡若干庄园1363—1500年雇工队伍发展
年代
1363 1381
14451520
人口数量
农夫
雇工
农夫 雇工 农夫 雇工
农夫 雇工
巴斯陆 66 35 58543414 2016
哈登13 11 2227 4 6
奥尔波特14 0 20 0224218 38
罗斯利 12 10 24 21412 6 4
总计
105 5612483747450 58
雇工所占35% 40% 50% 54%
总体看,到都铎五朝和斯图亚特王朝初斯,英国农业雇工人数大约占全国农村总人口的1/4—1/3,已是一个不争的结论。〔21〕
明清雇工的身份与英国也有很大不同。前面提及,英国雇工基本是自由的劳动力,即使寄宿仆农,也时常因雇主未履行协议等原因而与其对簿公堂。独立雇工的身份更自由些,他们象标准农户那样付得起全份额的人头税,表明他们的收入也是相当可观的。他们多是农村中的年轻人,一个无地的工资劳动者或是一个茅屋农。在十四世纪英格兰兴起的农夫文学里,雇工常常被描写成既是不可缺少的,又是桀骜不驯的。他们不满意粗茶淡饭,要求美酒佳淆,常常把雇主搞得无可奈何。当时作家郎格兰描绘了傲慢、任性的雇工:“没有土地只有两只手干活的雇工,不愿吃隔天的饭菜,一加仑啤酒不够量,咸肉亦嫌不够嫩,而要鲜猪肉,或煎烤的鲜羊肉,并且要求热些,更热些,说是为了驱散胃里的寒气。然而,他们还要高工资;否则便大声咒骂,哀叹自己竞成了一个雇工;他们还常常诅咒国王和议会,制定那样的法律压迫劳工”。〔22〕
明清时期的雇工身份基本是不自由的。总起来看,雇工人身隶属关系的解放是一个缓慢、曲折的历史过程。但是直到清朝灭亡这个解放过程也没有完成。清代雇工人(主要指长工)非但象英国中世纪初期的农奴那样:“今天晚上不知明日早晨做什么”,而且服役的范围比英国农奴宽泛得多,不论家内还是家外,凡是主人一家的生产、生活、经营、往来、安全等需要,他都得伺从,所谓“主家之手足也”。不少历史学家认为他们和唯主人之命是从的奴婢相似,区别只在于雇工是暂时的,而奴婢是终身的。在明清案例里,雇工打骂虐待雇工、凌辱女性雇工或男性雇工的妻子,甚至指使其杀人越货,最后反让雇工身陷囹圄之事,比比皆是。〔23〕雇工身份及其性质还表现在工资问题上。根据魏金玉研究,清代雇工工值的3/4,甚至4/5以上用于雇主提供的饭食。这样,雇工报酬的大部分掌握在雇主手里,他们可以随意压低和克扣,使其具有很大的伸缩性。剩余的工值,不少雇主也不以货币支付,而是以布、鞋、烟等实物折算。〔24〕由此可见,这样雇工远非自由劳动者,其工值还保留前自然经济的特征,和现代性质的雇佣劳动的工资相去甚远。
中英雇佣劳动的规模,更是相差悬殊。根据清代刑部档案,许涤新、吴承明列出24例关于清中叶农村雇工的记载,雇工人数在8人之内的20例占80%;20例中又以雇工3—5人为多。〔25〕此外,雇工中短工占一半,属临时帮佣,只是家庭劳动力的补充,属于“农家夫耕妇饁,终岁劳动,日不暇给,则雇工力穑”。〔26〕而英国到十五、十六世纪,农场的经营规模就出现了从小型向中型甚或大型发展的趋势。在R·陶内统计的67个农场中,33个农场的经营面积超过200英亩(相当于1240亩),占53%,已具有相当规模;15%以上的农场达500—900英亩,可谓规模恢弘,现代农场的形象已依稀可见。农场主长期稳定地经营着广袤的土地,在灌溉、建筑、设备、牲畜和土壤改良等基本建设方面大胆投资,在为市场需求进行的生产中追逐利润。同时,农场经营方式在英国农业中所占比例也迅速上升。在陶内抽样统计的16个庄园中,8个园的2/3以上耕地属农场组织经营,另外8个庄园这种新的生产组织也大都占1/3以上,总体看农场平均占地58%;也就是说,至少有一半以上的土地和农业劳动者冲出了旧生产组织结构的樊篱。
三
雇工经济所以在英国农村迅速发展起来,倘若仅就经济意义而言,原因在于它的资本主义效率。据估计,16世纪英国贵族从他的土地所得租金与同一块土地承租者用农场经营所得收入的对比是1:10;换言之,同一块土地改为农场式经营就可提高9倍的土地收入。16世纪寺院地拍卖中,购买力最旺盛是乡绅。不仅由于他们财力雄厚,还由于他们渴望用农场方式经营土地,获取利润,因此常常是卖主索价多少就付多少,甚至还情愿奉送相当于该土地几年收入作为贿赂(一般情况是,土地卖价一般不低于该土地20年的收入)。在乡绅看来,只要能拿到土地,几乎无论如何也是有利可图的。上面所谓土地年收入是按传统的地产收入计价的,而一经采用资本主义经营方式,土地收入很快就能翻几番。难怪贵族中最有远见的代表人物如肯特伯爵、巴特伯爵等也都试图进行农业收革,尽管这样的贵族很少。
然而,雇佣经济在中国农村却举步维艰,一个最直接的原因是这种经营方式在中国封建农村几乎无利可牟。事实上,明清人士就已发现了这个问题,张履祥在考察明末浙江湖州一带雇工经营的收益时,曾作过这样的分析:“长年每一名工银五两,吃米五石五斗,平价五两五钱,盘费一两,农具三钱,柴酒一两二钱,通计十三两。计管地田亩,包价值四两。种田八亩,除租额外,上好盈米八石,平价算银八两。此外,又在田壅,短工之费,以春花、稻草抵之。俗所谓条对条,全无赢息,落得许多起早宴眠,费心劳力,特以非此劳碌不成成人家耳。”〔28〕100年后,到乾隆年间,雇工赢利的情况仍无好转。精于农业的学者钱泳有过一段讨论,说得十分明确:“若雇工种不如不种,即主人明察得宜亦不可也。盖农之一事,算尽锱铢每田一亩,直收年岁一、二石不等。试思佣人工食用度,而加之以钱漕、差徭诸费,计每亩所值已去其半,余者无几。或遇凶岁偏实,即前功尽弃,然漕银岂可欠也?差银岂可免也?总而计之,亏本折利,不数年家资荡尽,是种田求富反贫矣”。〔29〕雇工经营,本为牟利,结果反而得贫,钱氏所言,似有夸张,但也反映了一定的真实情况,那就是,雇工经营所得收益不足以超过地租收益,甚至不如地租收益。于是田主发出与其劳心费神,不如安坐而得的慨叹。关于农业雇工经营与土地出租两者经济收益的具体比较,国内尚未见到详细资料,李文治根据鸦片战争后英国领事和传教士的报告,对比进行了粗略估计,可供参考(见下表)。
从下表可以看出,一般说来,雇工经营并非全无利润,只是利润有限,不足以激励雇主坚持下去,也不足以影响和诱导旧的租佃制逐渐汇入新的生产方式。所以,即使某个大农已经致富,集中起上百亩甚至数百亩土地,他们也不会实行雇工经营,而是将土地重新出租,使自己成为封建出租地主,旧营垒中平添一名新成员而已。农场式经营为什么在中国不能牟利,以至不能站住脚根,这实质在问为什么现代产权组织不能为中国所接纳。
1888年中国雇主经营与土地出租收益比较〔30〕
地区
单位 雇工经营收益 土地出租收益 雇工比出租收益增减 增减百分比
江苏南部
钱文 11261 15122 -3861文 -26%
浙江杭州
银元 3.98 11.10 -7.12元 -64%
广东汕头
银元 12.32 30.00 -10.77元 -36%
湖北广济
钱文 6438 13200 -6762文 -51%
山东莱州
银两
16.2924 13.60 -2.69两
17%
总计-32%
历史表明,现代产权制度不是原始掠夺的结果,不是一个享有特权的社会阶层有一天通过掠夺擅自赐给自己一个权利,继尔又不得不和越来越多的臣民分享这个权利,新的土地产权制度是在经济力的作用下逐渐形成的,这里主要指在市场经济力的作用下逐渐形成的。
市场经济在中国封建社会晚期远没有发育成足够的力量。首先在于为市场提供商品来源的生产者即农民个体的劳动生产率和农户商品率始终处于较低水平。就一般农户而言,即使在最先进的江南地区,他们的商品生产率不过百分之十几,而且所剩无几,扩大再生产的可能性几近于零。〔31〕实际上,大多数的中国封建农民始终在求温饱的生存线上挣扎。所以这种农业国内外一些学者称为“糊口农业”。与这种低水平的农业相适应,封建人身依附关系也远没有货币化和契约化。劳动生产率、商品率以及前面提及的雇工自由身分和货币地租极其有限的发展,都说明了我国农村经济市场化的程度。
中国城市规模宏大,承担巨额交易,是中国封建社会里最发达的一种市场,但这利市场的繁荣,主要反映封建经济的成熟,是对自然经济的补充和调剂,因而对传统和农村经济并不产生多少触动作用。这种市场主要是为皇族、军队和达官贵人服务的。据估计,鸦片战争前后,农村地方生产的农产品向国内和国外市场的运销,大约占农产品总值的7一8%上下。在这有限的贸易里,属于供官府和封建特权阶级消费的贸易额占据极大的比例,“的确能够有把握地说,中国上层阶级的需要支配了长距离的国内贸易。大部分商业活动在长江流域和其他地方,因此,它们只是为中国四亿人民中的大约一千万人服务”。〔32〕19世纪中叶,全国最大流通商品还是粮食(占国内商品流通总额39.71%),其商品率不到10%,即便这10%的粮食,主要也不是直接生产者的余粮,而多半是地主阶级出售的,即作为地租及其转化形态的粮食。第二大宗流通物是布,它的生产没有从农业中分离出来,相反,是耕织经济的产物,主要是农家自用有余的那部分。这种交换无异于农家间的品种调剂,原属自然经济范畴。
作为特殊生产资料的的土地要素,总是最后走进市场。长期以来,中国贵族豪门多依靠超经济力量取得土地;直列明清,巧取豪夺仍然是有政治身份的绅衿地主集中土地的重要手段。海瑞出巡松江,百姓状告乡官夺产者几万人,〔33〕可见一斑。同时,他们也购买良田,不过,“非尽己资也”。〔34〕在这样的社会条件下,所谓的土地市场不仅是残缺的,其作用也是复杂的,在一般意义上当然也有瓦解旧制度的作用,而在实际中则主要起着扩大、调节和巩固封建租佃经济的作用。在英国,由于农民个体力量获得较充分的发展,进而分化出有一定经济实力和社会影响的富裕农民阶层,土地市场一开始就与农民的大小土地交易活动联系在一起。因此,土地市场的开放意味着封建特权对土地垄断制度的瓦解,其结果是富裕农民阶级得以用新型生产方式将地土集中起来,开办资本主义农场。在中国,土地市场却成了缙绅地主和豪商大贾兼并土地和促使新封建地主产生的有力杠杆。这样,我们看到不论完整意义上的土地自由让渡和完整意义上的土地市场,还是整个传统的市场经济的发展,都与生产者状况那样的基本前提密切联系在一起;显然,农民个人力量的发展是市场经济从而也是农村现代产权制度产生的深层次的因素。
农民个人力量包括物质和精神两方面,马克思将其概括为“个人社会自主活动能力”。〔35〕个人社会自主活动能力的发展有着广泛而深厚的历史背景,以及长时间的逐渐孕育过程。我们认为,对雇佣劳动组织即产权制度的探讨,最终要包含对这种个体发展的历史背景与发展过程的探讨。英国农民的社会自主活动能力,在整个中世纪经历了长足的孕育过程,他们的生产和交换能力、社会交往范围、公众管理领域的参与、个人权利和个人意识的增长,以及富裕农民和乡绅一起发展成为农村的中等阶级等,变化令人瞩目,它们一起构成现代产权制度的支点。英国15、16世纪大规模产生和发展的农业雇佣劳动,正是适应着经济水平一定程度的发展和适应着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对其活动主体自由度的要求而得到了空前的强化,中国农村雇佣劳动的脆弱和残缺,固然与糊口农业的低水平发展有关,更与生产者个人社会自主活动能力长期蒙受严酷压抑,以及个人权益得不到基本保障有关。人们在一定的生产关系范围内生产着粮食和纺织品,殊不知这些一定的社会关系、经济制度同粮食、麻布等一样,也是人们生产出来的。显然欠发达的生产者个体与低水平的农业相适应,二者又相互制约、相互引动,从深层次上妨害传统市场经济的良性发展,并一起构成新的产权组织最终不能成立的条件。在这种情况下,我们看到,中国封建晚期的雇工和雇主依然刻着封建超经济强制的明显烙印;全国耕地依旧主要集中在官僚地主阶级手里,农业中实行雇工经营者寥若晨星,规模亦极其有限;即使少数实行者也大多入不敷出,举步维艰,甚至胎死腹中,具有现代因素的雇佣劳动所遭遇的这一系列的历史厄运,也就不奇怪了。
注释:
〔1〕笔者1992年曾就这一问题与牛津大学农民研究所的同行进行讨论,那次报告成为本文的最初基础。1995年秋,笔者应哥本哈根大学邀请在亚洲学院讲学,再次涉及该问题,本文是其中一讲的中文稿。
〔2〕Edward MiLLer.John Hatcher,“Medievad England--Rural SocietyandEconomic Change”,London,1980,P152.
〔3〕巴尔格:《11—13世纪英国封建主义史研究),第145页。转引自马克垚:《西欧封建经济研究》,人民出版社,1985年,第140页。
〔4〕ViLLani一词是诺曼人引进英格兰的一个法文词汇,用以指欧洲大陆早己出现的那些人身处于依附状态的农民。入主不列颠后,这些诺曼贵族也将那些人身刚刚出现不自由征兆的英国农民称为“维兰”。初期,维兰的人身基本是自由的,希尔顿说,他们类似大脑上的隶农。(R·Hilton,“Freedom and viLLaniage in England”,
〔5〕M·M·波斯坦:《剑桥欧洲经济史》第二卷,剑桥,1966年英文版,第611页。
〔6〕C·Dyer“Lords and Peasants in a changing Society”,Combridge,1980,P302。
〔7〕庄头是封建领主在庄园的代理人,是庄园的直接管理者。他们是土生土长的庄稼人,农奴出身,其产生必须经全体农奴的推举或认定。一般由办事练达,经济殷实的维兰大农承担。
〔8〕约曼最初指具有自由身份的年轻人或履行荣誉服役的侍从。但到中世纪晚期,约曼一词基中摆脱原义,主要变成一种经济标准,也就是说.约曼意指任何殷实的富裕农民,不管他是自由民、公簿持有农还是契约租地农,甚至是一个维兰。
〔9〕N.J.G.Pounds,“An Economic History of Medieval Europe”,Langman,1974,P128.
〔10〕眉史氏:《复社纪略》卷2。
〔11〕孙之騄:(二申野录》卷8,第25页。
〔12〕〈古今图书集成·食货典/赋役部汇考〉,引〈续文献通考》。
〔13〕见伍丹戈:〈明代绅衿地主的形成》,载〈中国封建地主阶级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
〔14〕占主导地位的是实物分成租,据中国经济史学家陈振汉教授对长江三角洲有关数据的估算,除“押租”、“预租”、“揽田”等剥削外,仅纯粹的正额租就达到收获量的50—80%,侵占农民必要劳动达到一个惊人的程度。见陈振汉:《明末清初中国的农业劳动生产率、地租和土地集中〉,载〈经济研究)1955年第3期。
〔15〕见李文治:《中国近代史家业史资料》,第1辑,第77页。
〔16〕许涤新、吴承明:《中国资本主义发民史》第一卷,人民出版社,第235页。
〔17〕乾隆三十九年四月五日刑部尚书舒赫德题本。
〔18〕民国《宁乡县志》“故事编十一,女士传”,第12页。
〔19〕以上分别见杨炳堃:《杨中议公自订年谱》,卷2,第67页:徐寿兹:(学治识端》,“办理保甲情形禀”等。转引自李文治等:《明清时代的农业资本立义萌芽问题》,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3年版,第335—336页。
〔20〕R.H.Hilton,“The English Peadants in the Later Middle Ages”,Oxford,1979,P30-31。
〔21〕M·史密斯:(土地、血缘关系和生活周期〉中〈1380—1500年的雇工和农村土地市场〉一文,笔者集中了原文若干表格的数据,并推算了百分比。
〔22〕琼·瑟斯克:〈英格兰及威尔农业史〉,第398页。
〔23〕希尔顿、法根:〈1381年英国农民起义),三联出版社,1966年中文版,第83页。
〔24〕参见〈刑部比照加减成案〉,卷28,第19页。
〔25〕见李文治学:〈明清农业资本主义萌芽问题〉,第365—366页。
〔26〕许涤新等:〈中国资本主义发展史〉,第一卷,第224页。
〔27〕邓玉林:《虞乡志略》,引康熙《常熟县志》(钞本)。
〔28〕张履祥:(补农书)。
〔29〕钱泳:《履园丛话》卷七,“臆论种田”
〔30〕资料来源:《英国皇家亚洲学会中国分会会报》卷23,1889年上海。增长百分比系笔者推出。雇工经营收益栏尚未扣除田赋部分,如果扣除田赋部分,雇工经营收益将更少。如杭州田赋,每亩7角,6亩共计4元2角:雇工收益3元9角8分,扣除田赋尚亏2角2分。这样,雇工比出租应少收入11.32元,即增长率为-102%。
〔31〕依笔者估算,仅就粮食生产而言,16世纪英国一般农户的劳动率为5220公斤/户,而同时期的中国劳动生产率为2173公斤/户,仅相当于英国劳动生产率的39%。英国和中国农民劳动产品剩余量和商品率也有很大差别。鸦片战争前,江南地区的农户商品率不过14%,而英国14世纪的商品率已近农产量的一半。详见拙著《现代化第一基石——农民个人力量增长与中世纪晚期社会变迁),天津社会科学出版社,1991年,第二、七章。
〔32〕珀金斯:《中国农业的发展》,人民出版社中文版,第162页、165页。
〔33〕《海瑞集》上编,〈被论自陈不职疏》。
〔34〕顾公燮:(消夏闲记摘钞》卷上。
〔35〕“个人自主活动能力”的概念是马克思提出的,他认为个自主活动类型与生产的发展相适应,而生产力的历史“也是个人本身力量发展的历史”(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79页)。有的学者从市场经济的角度又将其概括为市场经济活动主体的自由度。这一提法见赵文洪:“十年艰辛求真知——评《现代化第一基石》”,载《世界历史》,1992年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