界定国际私法范围加快国际私法立法&中国国际私法研究所1998年年会综述_法律论文

界定国际私法范围加快国际私法立法&中国国际私法研究所1998年年会综述_法律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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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际私法学会1998年年会于10月23日至26日在江西省井冈山召开。本届年会由中国国际私法学会与江西南昌大学政法学院主办。来自全国各高校法律院系、科研机构、司法部、外交部、法院、仲裁委员会及其他有关单位的专家、学者和实际工作者共70余名代表参加了年会。收到论文40余篇。

年会在著名法学家、中国国际私法学会会长、武汉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导师韩德培教授主持下,对国际私法的范围问题和国际民商事交往中的法律适用问题及其他有关问题进行了深入细致的讨论。与会代表各抒己见,畅所欲言,真正做到了“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现将年会研讨的主要观点综述如下:

一、关于国际私法的范围问题

关于国际私法的范围问题在本次年会上再起论战,主要争议焦点为统一实体法规范在国际私法中的地位与作用,即国际私法是否应包括统一实体法规范。代表们踊跃发言,虽然观点有些分歧甚至对立,但气氛民主和谐。

武汉大学李双元教授指出,当今世界,和平与发展成为主流,全球经济一体化趋势不可逆转,面对如此之形势,国际私法面临着历史性的机遇,应重新考察国际私法的基本功能,对国际私法应重新进行角色定位,对传统的国际私法理论进行革新成为必然。他进而提出,国际私法应以调整整个国际民商事关系为对象。以建立国际民商事新秩序为任务。应重视统一实体法的作用,并认为,统一实体规范最终会成为国际私法的主要规范和最主要的调整方法。国际私法是包括冲突法、实体法和程序法三大规范群的一个庞大的独立的国际法律部门。

深圳大学董立坤教授不同意将统一实体法纳入国际私法的范围。他认为,国际经济一体化是趋势,但每一国家的法律要保持其独立性。经济一体化与法律要保持独立性之间存在矛盾。各国法律存在差异是国际私法产生的根本原因之一。其间接调整方法既使内国主权得到尊重也使外国主权得到尊重。这应是国际私法的特点和特有的方法。国际私法的范围应与海牙国际私法会议条约的范围保持一致,该国际组织条约的范围也应是我们国际私法的范围。

中南政法学院张仲伯教授提出两点看法,一是不同意某些国际经济法学者的大国际经济法的扩张的观点。二是不同意建立国际民商新秩序的概念。国际政治新秩序与国际经济新秩序均有特定的含义,而国际民商新秩序其特定含义无新旧之分。

中国人民大学章尚锦教授认为,在世界经济一体化趋势中,国际私法一体化也只是一种趋势,而并未成为现实。实际上,经济一体化要在不同国家间发展,更会带来包括法律冲突在内的问题。国际私法仍大有用武之地。他认为国际私法由冲突规范、规定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规范和国际民事诉讼程序规范组成。统一实体法不应包括在国际私法范围之内。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博士后沈涓副教授赞成国际私法应包括统一实体规范和国内专门用于调整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规范。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大环境下,要考虑所调整的法律关系的特点及人类的整体秩序和整体利益。她认为冲突法调整方法有缺陷,实体法调整方法在目前也有局限,但将两者结合会较好。

上海华东政法学院单海玲副教授认为,不仅仅国际私法会遇到全球经济一体化问题,所有其他法学部门都面临这一问题。各个学科研究角度不同。我们应首要研究法律冲突,不能因为涉及到一些问题,就要把这些问题全部纳入我们的领域。中山大学谢石松教授认为国际私法应包括实体规范,但应将实体规范改称为直接规范。

西南政法大学刘想树代表认为,“全球化”的浪潮有利地推动了国际私法的统一化运动,这种统一化运动揭示了国际私法融通性与国际私法民族性的有机统一。国际私法的融通性是国际私法的显性特征,国际私法的民族性是国际私法的隐性特征。当代国际私法的融通性呈强化趋势,国际私法的民族性呈弱化趋势。

上海财经大学余先予教授认为,学科划分的主要标准是法律关系的性质,其次是调整的方法。他赞同大国际私法的观点,认为,只要社会存在,民商事法律关系就会存在,国际私法前途光明。

上海外国语大学阎卫军讲师提出了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应为跨国民商事法律秩序即第三种法律秩序。认为调整跨国民商事法律关系的规范主要有统一实体法、统一冲突法和国内冲突法规范。并认为统一实体规范会不断增多,最终将成为国际私法的主要规范和调整跨国民商事法律关系的主要方法。统一冲突法这种调整方法是统一实体法立法受到局限的情况下而进行的一种次优的选择。而国内冲突法将只调整一些次要的跨国民商事法律关系。

韩德培教授指出,国际私法学科应不断发展。国际私法产生伊始的确就是冲突法,但它不是一成不变的。社会在发展,学科也应发展,不能墨守成规。从历史发展及学科建设的角度出发,应采取大国际私法的观点。冲突法并非最理想的解决法律冲突的方法。统一实体法是更高层次的解决法律冲突的方法。应重视统一实体法,但它不能取代冲突法,所以也应重视对冲突法的研究。国际私法的范围应适当扩大,以适应世界的发展趋势。

另外,河北大学毕武卿教授、吉林大学吕岩峰副教授就意思自治问题进行了研讨。

二、关于国际民商事交往中的法律适用问题

海口海事法院金兆华副院长对我国《海商法》关于海上货物运输的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了分析,指出了《海商法》中的有关规定存在不严谨和表述不准确的问题。辽宁大学王国华博士就BOT 项目协议的法律适用作了阐述。她认为在决定BOT项目协议的准据法时, 一般应遵循适用东道国法、强制规则和公共秩序、最密切联系原则与特征性履行方法及意思自治原则。武汉大学郭玉军副教授对多方当事人诉讼中的国际私法问题,主要是管辖权与法律适用问题作了阐述。南昌大学黄瑞副教授就涉外产品责任法律冲突与法律适用问题作了阐述。她指出关于如何确定涉外产品责任准据法出现了一些新的法律适用原则,主要有最密切联系原则、受害人选择法律的原则、折衷原则和按顺序适用法律的原则。深圳中国平安保险公司总公司法律室笪恺博士、海南大学袁泉副教授、中南政法学院徐祥等分别就国际贸易中银行担保的法律适用问题、荷兰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适用、合伙的法律适用问题等问题进行了探讨。

三、关于区际法律冲突问题

武汉大学黄进教授对国际私法公约在法制不统一国家的适用进行了专题阐述。他指出,香港回归后,中国已成为法制不统一国家。对1997年7月1日前中国尚未参加但已在香港适用的国际私法公约,在1997 年7月1日以后的继续适用问题, 中国没有借用“领土单位适用条款”加以解决,而是采用了“香港模式”,即英国声明从1997年7月1日起,终止对香港承担因这些公约的适用产生的国际权利和义务,而中国声明这些公约继续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并由中国承担公约当事方的国际权利和义务。对于在香港回归前,在中国和香港均已适用的国际公约,中国的声明中采用了作为公约的当事国将公约扩展适用于香港的表达方式。 1999年澳门回归后,有关国际私法公约的继续适用问题也应采取“香港模式”。而对于回归后中国新缔结或加入的国际私法公约,一般应借助公约本身的“领土单位适用条款”来解决公约在内地、香港和澳门的适用问题。

四、关于其他问题

北京外交学院卢松副教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私法示范法(草案)》(第5稿)中有关仲裁问题的规定提出了质疑。 中山大学谢石松教授认为,《示范法》应具有突破性,只要是合理的正确的,就可以加以规定。不必拘泥地一定要与我国已有的规定相一致。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宋航博士就涉外仲裁裁决执行在实践中遇到的问题作了介绍。此外,卢松、谢石松及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宋连斌等代表,对转让合同中的仲裁条款的效力问题发表了自己的看法。他们认为,被转让合同中的仲裁条款的效力问题独立于转让本身的效力问题。外交部条法司吴海文代表介绍了我国对外谈判签定司法协助条约的有关情况,以及香港回归后,原来在香港适用的国际条约是否继续适用的问题。司法部司法协助局黄风处长对被判刑人移管的司法协助问题作了介绍。新华通讯社澳门分社冷铁勋代表对澳门法律本地化问题作了介绍。

中国国际私法学会1998年年会是在我国实行改革开放政策20周年之际在革命圣地井冈山召开的一次盛会,具有深远的历史意义和现实意义;伟大的改革开放政策为我国的国际私法开辟了广阔前景,伟大的井冈山精神又为我国的改革开放事业和促进国际私法立法注入了新的活力,大家决心为把我们的国家建设成为伟大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而努力探索与奋斗。年会还增补了袁泉、蒋新苗、刘仁山、石巍、张明杰为理事,增选了郭玉军为副秘书长;还讨论决定了1999年年会在湖南省张家界召开,其中心议题定为:1.我国国际经贸和海事仲裁的现状与问题;2.国际民商事案件的管辖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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