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鹰[1]2001年在《金融分业经营与混业经营——兼论中国金融业经营模式的发展趋势》文中研究表明自1999年11月美国参议院通过《金融现代化法案》以来,关于金融业混业经营的问题再度引起我国金融实业界及经济金融理论界的广泛关注。随着国际经济一体化及金融自由化程度的加深,随着我国国内经济金融环境的变化,这一切都对我国原有的金融分业经营体制及理论提出了挑战。本文旨在从成本、收益的比较分析着手讨论两种不同金融经营模式的利弊,说明不同金融经营模式对金融监管的要求。同时,以西方国家金融经营模式的变迁历程为切入点,结合我国国情探讨中国未来可采纳的金融经营模式。文章结构如下:第一章对两种金融经营模式做出了一般性描述,给出在本文中金融经营模式的定义,并且对其成本收益从企业微观个体及整个市场宏观范围两方面进行了详细阐述;第二章探讨了不同金融经营模式对金融监管的不同要求,分析其监管效果,着重讨论了在过渡时期可以采取的金融监管方式;第叁章介绍了西方国家金融经营模式的发展历程,剖析其目前采用金融混业经营方式的现实原因;第四章在介绍改革开放以来中国金融业经营模式选择的历史和现状的同时,给出了中国未来金融经营模式的展望。
卢伟[2]2013年在《金融分业与混业选择之分析框架——兼论《证券法》第六条之修改》文中提出2008年金融危机前,各主要资本主义国家金融业经历了由混业、分业再混业经营的历程。而危机发生后,一些国家应对危机的举措是在不舍弃混业经营的自由之下,要求银行将传统商业银行业务与高风险的证券投资业务相分离或者严格限制其自营交易规模。从世界范围来看,发达国家不断重复分业混业之路。金融分业抑或混业是由有次序的四大因素组成的体系所决定的。而其中的经济金融环境始终处于不断变化之中,刚性的法律不适合一劳永逸地简单决定是分业或者混业,法律当且仅当规定选择金融经营方式的分析框架及其影响因素,而把具体的选择决定权交由独立的宏观调控部门。
刘仁松[3]2004年在《金融分业经营与混业经营研究》文中认为20世纪90年代,金融混业经营在西方国家重新取得主导地位。我国又在20世纪末加入WTO,根据有关承诺,在2006年我国将全面开放金融市场。实行分业经营的我国金融业如何面对西方国家金融航母的竞争,我国金融业将向何处去?全文从分业经营与混业经营各自的理论风险效率假说和资产专用性假说出发,在分析西方国家金融“混业—分业—混业”的变迁过程及原因的基础上,对两次混业经营进行比较后认为金融混业经营受金融市场化程度、金融机构的经营管理水平、金融监管水平和法治环境等条件的约束。我国的国内经济环境决定了我国的金融业有必要暂时实行分业经营,我国所处的国际经济环境决定了混业经营是我国金融业发展的必然趋势。但是由于我国金融机构的法人治理结构不合理、证券市场不发达、金融监管能力不足、金融法律法规不健全等原因,又不能马上实行混业经营,而只能逐步向混业经营转变,同时提出叁步走的发展战略。我们目前的任务是为混业经营创造条件,即完善金融机构的法人治理结构并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机制、完善证券市场、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完善金融法规、完善金融监管机制提高金融监管效率。
念霜[4]2019年在《浅析分业经营与混业经营利弊——基于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设立》文中认为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金融业是世界各国关注的重点领域,是国家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2018年“一行两会”的新格局的出现预示着我国金融业由分业经营向混业经营的过渡是一个必然趋势。本文通过对金融业分业经营与混业经营的研究,从不同角度全面分析分业和混业的优劣。同时,本文结合十叁届全国人大会议通过的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设立,分析了分业监管和混业监管的优缺点,为进一步完善金融市场提供理论依据。
颜苏[5]2019年在《完善金融领域外资准入政策建设》文中研究指明2019年3月15日《外商投资法》获得通过,成为外商投资领域基本的纲要性文件。可以想见,《外商投资法》对众多行业都将产生重要的影响,但是金融业作为对国民经济具有特殊意义的行业,《外商投资法》没有给出明确的答案,而是留待监管机构作出规定,因此应加快相应的金融法律生态环境建设。传递扩大开放的强烈信号
艾金娣[6]2014年在《中国金融消费者保护:立法缺失之痛》文中认为央行应充分发挥在消费者保护中的牵头协调作用,建立一整套金融消费者的投诉处理、协调机制、规章政策。金融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纠纷正在逐渐增多,凸显中国金融消费者保护的立法缺失,导致在实践中处理金融消费纠纷缺乏法律依据和处罚手段。目前,制定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统一法和建立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协调机制成为亟待解决的课题。监管目标偏重于保护金融机构中国金融业仍然处于发展初期阶段,且金融系统仍保留了绝对优势地位的国家
姜姿含[7]2017年在《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改革进路——以金融监管权力配置的理论与实践为中心》文中研究指明目次引言一、金融监管权力配置的实践经验与理论探索二、我国金融经营与金融监管的国情解读叁、未来我国金融监管权力配置的改革进路结论引言金融监管体制改革历来是一个常谈常新的话题,对国民经济发展有重要辐射作用,包含着多重复杂利益考量。伴随金融自由化、市场化和一体化不断演进,我国金融经营与创新也进入新阶段,与现行金融监管体制间的抵牾也日渐凸显。《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叁个五年规划纲要》提出,改革并完善适应现代金融市场发展的金融监管框架,构建货币政策与审慎管理相协调的金融管
杜远航[8]2017年在《后改革时代中国金融监管体制完善:域外经验与本土构建》文中研究表明目次一、金融监管体制的基本范畴二、金融监管体制的组织模式叁、域外主要金融监管体制比较研究四、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现状及完善建议金融不稳定不仅造成股市震荡、货币市场资金枯竭,整体事件更衍生出市场信心丧失与扩散,这是2015年以来金融不稳定案件频发所造成的最大创伤。维持金融稳定一向为金融监管体制的目标,但这次金融不稳定的严重程度异于往昔,其发生于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之后的经济艰难复苏阶段,且造成我国金融面与经
参考文献:
[1]. 金融分业经营与混业经营——兼论中国金融业经营模式的发展趋势[D]. 郭鹰. 浙江大学. 2001
[2]. 金融分业与混业选择之分析框架——兼论《证券法》第六条之修改[J]. 卢伟. 当代经济. 2013
[3]. 金融分业经营与混业经营研究[D]. 刘仁松. 广西大学. 2004
[4]. 浅析分业经营与混业经营利弊——基于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设立[J]. 念霜. 中国管理信息化. 2019
[5]. 完善金融领域外资准入政策建设[J]. 颜苏. 金融博览. 2019
[6]. 中国金融消费者保护:立法缺失之痛[J]. 艾金娣. 当代金融家. 2014
[7]. 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改革进路——以金融监管权力配置的理论与实践为中心[J]. 姜姿含. 经济法学评论. 2017
[8]. 后改革时代中国金融监管体制完善:域外经验与本土构建[J]. 杜远航. 经济法学评论.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