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1937年我国火柴产业发展研究_民族工业论文

1927~1937年我国火柴产业发展研究_民族工业论文

1927-1937年间中国火柴工业发展研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中国论文,火柴论文,工业发展论文,年间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1.1920年代末至1930年代初期状况

自1928年后,中国火柴工业面临着不同于以往的局面。1915年至1919年,由于中国人民掀起了强烈的抵制外货爱国运动,原来对我国民族工业威胁最大的日本火柴势力被遏制,民族火柴工业“取日商地位而代之”,由此形成中国民族火柴工业的一个发展高潮。据统计,至1923年,国内火柴厂已达99家,而到了1928年,全国火柴厂竟达180家左右,5年之内新工厂增加近1倍。据1928年经济讨论处编制的中国火柴厂统计报告,国内火柴厂计184家,资本总额约合国币13225000元。平均每厂约131000元(注:刘阶平《战时火柴工业与火柴专卖》,转见陈真《中国近代工业史资料》第四辑,第659页。)。

1928年以后,中国民族火柴工业从前一段的较为“发展”步入艰难险恶之秋。

就中国众多人口的实际需要看,火柴工业发展的空间应是很广阔的,但中国人民特别是占人口绝大多数的农民生活水平很低,购买力十分薄弱,火柴工厂如此迅猛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已超出实际购买力的增加,埋下了“自身之生产力过剩,而致衰落”的危机。就在这些年,中国火柴市场同时遭到瑞典火柴倾销的沉重打击。自1927年起,瑞典火柴对中国大肆跌价倾销,成为中国民族火柴工业的最大威胁。瑞典虽是一个资本主义小国,在当时却几乎垄断了全世界的火柴市场。日本工厂原本占中国火柴工业很大比重。在瑞典控制了日本国内火柴工业后,自1926年后又陆续收买了一批日本在华火柴工厂,并将大量瑞典火柴运至中国低价倾销,由此瑞典火柴成为中国国内火柴市场上比重最大的外国货,也成为中国民族火柴工业最强劲的竞争对手。仅从进口量分析,已充分显现出瑞典火柴对民族工业的重大打击。下表略见一斑。

七省国产 瑞典火柴瑞典火柴

年份 占国产火柴

火柴(箱) 进口量(箱) 比重(%)

1927396000120516 30.43

1928455600128540 28.21

1929410200168253 41.02

1930354000179164 48.07

注:国产火柴产地七省为:江苏、安徽、江西、浙江、福建、广东、河北。

资料来源:1935年《申报年鉴》;《火柴月刊》25期。转见《中国民族火柴工业》第29页。

由于瑞典火柴倾销,“1929年下期,东北各厂全数倒闭,广东厂家亦倒闭过半,苏、浙、皖各厂虽根基较固,而停业亦及小半……国内华厂无不自危”(注:国民党政府全国经济委员会编《火柴工业报告书》,1935年7月出版,第3页。)。

1928年至1930年,我国民族火柴工业主要产区东北三省、河北、江苏、安徽、江西、浙江、福建、广东10省的火柴生产量,从614900箱下降为423219箱,降幅达31%。销售量从532200箱下降为389252箱,降幅达27%(注:转见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史料组《中国民族火柴工业》,中华书局1963年版,第30页表。下引该书均同此版不另注。)。

2.1930年—1933年状况

自1929年年底始,国民党南京政府先后四次修改进口税则,提高进口税率。至1931年,火柴进口税由从价计征7.5%提高到40%,进口火柴大为减少,从1930年的8508194罗减为1933年的72925罗(注:参见《中国民族火柴工业》第36页。),减量达8435269罗,减幅99%以上。在这种情况下,1930至1933年间民族火柴工业开始了新一轮的猛烈扩充,许多厂家开始增加产量,特别是设立了一大批新厂,数量远超过前几年的设厂数。据统计,从1928年到1937年抗日战争爆发前,全国新设75家火柴工厂,其中1930年前开设的有19厂,资本额约106.5万元;1930年至1933年间开设的高达42厂,资本额约161.31万元。

但是,这一轮设厂高潮不久即归于平复。1933年后,设厂数量和建厂资本额都大大减少了。1934年后设立的只有12厂,资本额14.2万余元,只相当于1930至1933年间的8.8%,且集中于四川、山东、云南、陕西等地。见下表:

新开设

年份 厂数资本额(元)附注

合计752190430缺19家资本额

1928151065000缺1家资本额

1929 4 70000缺1家资本额

193011 196900缺2家资本额

193110 183000缺3家资本额

193218 493200缺5家资本额

1933 3 40000

1934 4 55000缺2家资本额

1935 6 30900缺3家资本额

1936 2 56430

1937 2 —缺2家资本额

资料来源:《中国民族火柴工业》第37页表。

在国内火柴生产增长过快和瑞典火柴倾销冲击的同时,20年代末至30年代初,中国又连续发生严重影响民众消费水平的事端:1931年长江流域大水,人民生命财产损失极大;同年9月,日军占领东三省,东北市场全部丧失;特别是1931年以后国际经济危机对我国各个行业造成严重冲击,民族火柴工业生产严重下降难以避免。

3.抗日战争前火柴工业的基本状况及问题

(1)帝国主义经济侵略的继续及形式变化

1930年中国提高火柴进口关税税率后,尽管明显遏制了外国火柴进口,但日本、瑞典、美国的火柴商并未退出,而是利用不同形式包括非法手段继续与中国民族工业抗衡。

据1934年调查,仍然经营的外商在华火柴厂约11家,其中东北3家。

至1930年代中期,确存华商厂家65,未知停闭者27家,共92家;外商7家;状况如下表:

1930年代中期中外火柴厂概况

资本总

生产能力(注:按:排板机1架每日工作10小时,每月生产150箱估算。)

企业类别 厂数 额(元)

(箱/年)

附注

其中14厂资本

不详,估算为

民族工业

92

7246000 1827000553600元,合

计约7800000

上海美商美光

厂估计资本额

500000元,天

外资企业

72088000 408000 津2家日厂资

本额日金折合

法币元

资料来源:《火柴工业报告书》第17—23页。

就中外火柴厂资本看,估计全部华厂资本额为7800000元,而外厂7家资本额估计为2088000元,华厂平均资本额84783元,外厂为298286元,是华厂的352%。

单就火柴厂厂数看,外商比例不算大,30年代中期在关内约占7%。但其产量比例却远高于厂数比例。可见下表:

1931—1932年 1932—1933年 1933—1934年

(箱) (箱) (箱)

华厂 816783.8 944786.8 852278.1

外厂 130141.1 129692.8

89417.1

外厂比例(%)13.74 12.12 9.50

资料来源:《火柴工业报告书》第29页。

如果就外厂的生产能力和生产量与小型华厂比较,则其对民族火柴工业的威胁更为惊人。据国民党政府全国经济委员会的一项估计,“上海美国美光厂生产量为44312箱,青岛外厂为43050箱,天津两厂合计为100000箱,山东厂为24100箱,超过华商46小厂合计产量甚远。故外籍厂家虽少,而产量则较我国半数以上之小厂合计产量为高也”(注:转见陈真《中国近代工业史资料》第四辑,第644页。)。

外资企业对民族工业的又一威胁是走私漏税。“据可靠报告,在天津之外籍各厂,其漏税出厂数量,几占全数90%。其在青岛私运出厂者亦达20—30%。影响于国家税收及华商之销场,至深且钜”(注:《火柴工业报告书》第32页。)。其中“天津外商工厂之走私漏税,贬价贱售,亦为华厂之致命伤也。按外商工厂出货,年达十万箱,其完纳出厂税者仅数千箱”(注:《火柴工业报告书》第43页。)。

不过,较棉纺织等工业而言,火柴工业的外资势力毕竟要小得多,而且呈逐年减弱趋势。因此,火柴工业在1930年代初期以后的困境很大程度上和国内厂家的竞相建厂、恶性竞争有关。

(2)国内厂家的盲目发展、无序竞争

据《火柴工业报告书》统计,自1927年至1934年的7年中,我国新建火柴厂37家,平均每年建厂5.3家。而1917年至1921年的“黄金时代”,新建厂不过12家;1922年至1926年新建厂只有5家,9年平均新建厂不到2家。

在1928年后的新建厂中,大量为资本不足的小厂。据业内人士估计,火柴制造属于轻工业,合理经营状态应是流动资金占主要部分。但大量小厂由于资金过少,除去基本生产器具外(寻常的排板机1架为500元),流动资金已所剩无几。“查华商各厂资本在万元以下者占13%有强,合计其资本尚不及全国火柴业资本总额1%;资本在1万元至5万元者计37厂,在资本已知之厂数中几及一半;合计华商各厂之资本在5万元以下者约占2/3”。这种情况,使得小厂营运不能不依赖借贷,但“一遇市面恐慌,银根奇紧,银行放款减缩,假借无术,周转不灵,势必停工倒闭,1928年以来,我国火柴厂停业几及一半,实有由来矣”(注:转见陈真《中国近代工业史资料》第四辑,第637—638页。)。

(3)更深层次的问题——购买力不足

近代中国是一个四亿多人口的大国,火柴的使用量似应很大,火柴工业也似乎有着广阔的国内市场。但实际状况却大相径庭。中国人口绝大多数在农村,而农民的绝大多数生活水平贫困,货币购买力极有限,只要有不花钱的取火方法,即便对日常用品火柴,他们也往往不去购买或使用非常节省。例如,据1962年对河北蓟县马伸桥公社农民李某的典型调查表明,在1936年间,李家全家五口每日正常需用火柴的数量是,做饭1枝,温猪食2枝,点灯1枝,吸烟20枝,共用24枝,平均每人4.8枝。但他家并不全用火柴吸烟,在夏天则用火绳,秋冬两季用青麻稭沾硫磺或用火盆引火,因此实际使用量要低于人均4.8枝。又据山东莱阳县河头店村老农对1930年代的回忆,当地农民习惯抽黄烟,一抽就是几袋,一盒火柴点烟两三天就用完了。因此很多农民不用火柴点烟,而是在烟袋杆上拴着两个荷包,一个用来装黄烟,一个装火链火石火纸。生火做饭也可不用火柴,只要看见哪家冒炊烟,拿根柴草引火就行了。估计全村使用火柴人家只有30%(注:《中国民族火柴工业》第46页。)。

农村对火柴消费量的低下,使火柴工业的国内市场十分狭小,这无疑严重影响了火柴工业的发展壮大。

(4)严重的供过于求和恶性竞争

火柴厂的数量、设备和生产能力的增加远远大于市场有效需求的提高。火柴厂设备利用率很低。据全国经济委员会不完全统计,30年代中期,全国92家华厂,7家外厂,以每天开工16小时计,全年可产火柴3576000箱。如果把最近二三年停闭的30多家火柴厂的闲置设备计算在内,全年“产500万箱,亦非难事”。而1932—1935年间,全国火柴产量“每年不过百万箱左右,不及生产能力五分之一”(注:《火柴工业报告书》第23页。)。

在开工率和设备利用率极低状态下,火柴工业仍是生产量超过销售量。请见以下两组数据:

据国民党政府实业部不完全统计,1932至1934年上半年度,平均生产量都超过销售量。

各区火柴生产销售统计表单位:箱

1932年 1933年

1934年上半年

产 销

产 销

769487.264

741626.248

730694.48

735595.432

431764.432

390046.148

资料来源:国民政府实业部档案,转见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汇编》第五辑第一编(六),344—348,江苏古籍出版社1994年6月。

从上表可看出,火柴生产量逐年减少,但产量却仍然超过销售量,1932年超出3.8%;1933年虽然销量大于产量,但1934年产量却大于销量近11%。市场需求对生产的重大遏制已非常明显。

又据国民党政府全国经济委员会估算,1931年至1934年全国火柴产销量如下(单位:箱):

年 度

产 量 销 量

1931—1932946924.9932302.6

1932—1933

1074479.6

1034546.4

1933—1934941695.2948853.8

资料来源:《火柴工业报告书》第63页

据上表可知,1931—1932年产量超过销量1.5%;1932—1933年度超过3.8%;1933—1934年度则产销基本平衡,销量略微超过产量0.7%。

在市场经济中,厂家的生产量一般不会超出销售量太多,因此,仅从生产量超过销售量的比例观察尚不足反映市场过剩的全貌。价格的大幅下降是产品过剩、市场萎缩的另一重要反映。请看下表:

1931年—1933年国产火柴价格变化统计表

厂名 火柴种类、等级每箱火柴平均价格(元)

1931年7月1932年1月1932年7月1933年1月

甲级安全39.7534.1932.9830.07

大中华 乙级安全54.3245.5945.1141.23

丙级安全67.4254.3254.3250.44

甲级安全38.0037.5037.2534.25

宁波正大乙级安全48.0049.0046.5041.00

丙级安全59.5059.5058.5052.50

济南振业甲级硫化磷 22.0021.0020.0017.00

青岛华北甲级硫化磷

2.5019.5017.5015.25

乙级硫化磷 22.0020.0018.0015.75

天津荣昌甲级硫化磷 21.0021.0020.0014.50

北京丹华甲级硫化磷 22.0022.0021.0017.60

乙级硫化磷 23.5023.5022.2520.00

资料来源:《火柴月刊》15期3页,转见《中国民族火柴工业》第44—45页。

在这个狭隘的国内市场中,各火柴工厂之间竞争的激烈程度是不难想见的。

河北各厂火柴的销路,本省只占35%,其余如东北四省和内蒙占30%,山西占15%,河南占5%,察绥等西北地区占10%。由于东北沦陷,山西等地“实行所谓经济统制”,“于是滦县保定各厂纷纷停业,天津北洋第二厂荣昌厂亦先后倒闭”(注:《火柴工业报告书》,第42页。)。山东“火柴业发展较迟,自1929年以来,虽然增加到七八家厂,但各厂大都规模狭小,行销范围仅限于临近各县……以小厂过多,生产漫无限制,年来过剩问题亦日甚一日”(注:《火柴工业报告书》,第43页。)。“江浙两省之火柴,在全盛时代,除沿江各省外,北尚可至东北四省,南入闽粤云贵,华中华南各省,几无不见江浙之火柴踪迹。近时东北市场沦没,四川广东又复设局重征……广东之销路既绝,云、贵、广西之去路亦断,福建则漏税火柴充斥,无法立足”(注:《火柴工业报告书》,第44页。)。

(5)重税

1933年后,国民党政府对火柴工业课以重税,对这一时期火柴工业的发展起了重大遏制作用。

1931年以前,政府征火柴税率为7.5%;1931年2月裁厘后,改征统税,税率已较前增高二至三倍。1933年12月加订税率,又超过原税率2倍以上。加税之后,安全火柴的统税负担,平均占到制造成本的41.56%,硫化磷火柴统税占制造成本的43.72%。厂商面对如此重税,唯一出路只有提高火柴价格。但火柴不同于生活绝对必需品,需求弹性大;价格上涨必然会使需求量下降。以致国民党政府全国经济委员会编辑的《火柴工业报告书》都不客气地指出:“重税问题,为火柴滞销最大原因之一”。重税导致“成本高则价格涨,价格涨则销路狭,销路狭则工厂不能作大规模之生产,制造成本复因此而节节增高。如此循环相因,则生产过剩,折本倾销,周转不灵等问题,将永为厉阶,必至火柴业崩溃而后已。”认为“挽救危亡,端在统税之裁减”(注:《火柴工业报告书》,第71页。)。

4.10年间中国火柴工业经营方式的变化、特征、后果

1928年后至1937年间中国火柴工业经营方式逐步发展出的重要特征是:以少数大厂为首实行联营,控制产量和价格,以便在狭小的市场中维持现有企业的生存和一定利润。

“火柴联营”起因于民族火柴工业与外国主要是瑞典火柴进行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的需要所致。从刘鸿生创立大中华火柴公司到中华全国火柴产销联营社的建立,可以清晰看到“联营”特征的形成过程。

1928年,刘鸿生创办的苏州鸿生火柴厂,已经兼并了上海燮昌、苏州燮昌,总资本已扩大至50多万元,成为江苏省第二大火柴厂。但刘鸿生认为,正在中国大肆扩充的瑞典火柴是自己发展的最大敌人,于是和他人联合发起,成立了江苏省火柴同业联合会,设想以通过同业共同议价,防止内部竞争的手段,联合同业共同抵御瑞典火柴。由于未能实现议价,1929年11月,在江苏火柴联合会基础上又成立了全国火柴同业联合会。这些,都是民族火柴工业试图通过内部联合方式加强竞争力与洋货抗争的重要措施。但火柴同业联合的目标并未实现,刘鸿生不得不从扩大自身企业实力着手加强竞争力。1930年,在瑞典火柴压迫下遭受亏损的江苏三大火柴厂鸿生、熒昌、中华实现合并,成立大中华火柴股份有限公司,由刘鸿生任总经理。之后,大中华又合并了九江裕生,收买了汉口燮昌,并通过承租、收买其它火柴厂等手段限制火柴的既有生产能力,以保证大厂家的产销量。至1934年并进杭州光华为止,大中华的直属企业有七家火柴厂和一个梗片厂,总资本由191万元增加到365万元,年产火柴15万箱以上,占华中地区火柴产量的50%以上,占全国产量的15%,成为当时全国最大的火柴公司。

然而无论如何扩张兼并,大中华一家企业不可能控制全国火柴的生产销售,以实现刘鸿生对外抵制洋货、对内有序发展的目标。1933年后,由于国内企业的盲目发展和无序竞争,火柴工业整体陷入生产过剩危机中,大量企业亏损倒闭。大中华在极不景气的市场萧条中遭遇了最困难时期,不但不可能再进行扩充,1934、1935两年连续亏损90多万元。刘鸿生不得不再次全力谋求全国火柴工业的统制和联营以度过危机:“目下火柴业情形非适用统制方法无由解决一切困难……合并殊非时宜”(注:参见《中国民族火柴工业》第96页。)。1933年12月,在全国火柴同业联合会二届二次会议上,刘鸿生提出“呈请政府设立火柴统制委员会”提案,并附《全国火柴统制大纲》和《火柴联合营业大纲》,获得通过。两项大纲的核心是限制产量,限制设立新厂,联合销售。至1935年7月,“国产火柴制造同业联合办事处”成立,火柴统制、联营的重要内容始得正式实施,即联合办事处成员(即大中华所属6厂;上海大明、大华、华明、中国;苏州民生、南通通燧、宁波正大、临淮淮上、汉口楚胜)实现了限制产量、共同议价,并规定各厂所需硝磺护照和统税印花都由联办处按议定产额领发。在酝酿联办处成立的同时,中国、日本火柴业也就参加火柴统制举行着谈判。结果是,成立“中华火柴产销联营社”作为全国火柴统制机构,1936年3月经政府批准,试办5年。统制职权的重要内容规定:各社员厂必须按照联营社核定的生产比率进行生产;各社员厂的产品成本统交联营社集中发卖。又制定“挽救国内火柴业具体方案”,要求“凡各该地无论有无火柴厂,非经过政府特予核准者,不得设立新厂”。此方案业由政府原则通过。由于地区间情况各异等等复杂原因,全国火柴联营只在华中6省区得到切实实行:“上海分社(华中6省)遂按照联营社章程的规定,实行统一销售,按照产品等级统一核定价格,派驻厂员在各厂监督产销,并在苏州、镇江、南通、南京、芜湖、南昌、九江、汉口、长沙、杭州、宁波、温州、福州、厦门设立支社,于1937年2月正式营业。”(注:参见《中国民族火柴工业》第118页。)

“火柴统制”、“火柴联营”,包括火柴厂的并购是在火柴主要产区的市场已经难以扩大,市场竞争过于激烈,增加新厂家和产量对全行业不利的状况下产生的。从“火柴并购、统制、联营”的后果看,它的积极因素是占主导地位的。第一,它使民族火柴工业从整体亏损中解脱出来,使火柴工业主要产区的大、中型企业获得赢利。华中地区是实施火柴联营的主要地区,包括上海、江苏、浙江、安徽、江西、湖北、湖南、福建等地。大厂以大中华为例,从1935年4月联办处成立后到1937年4月全国火柴联营社上海分社正式营业的两年中,火柴价格提高了50%以上,从1934、1935年亏损930374元到1936年获纯利润838062元,在抗日战争爆发的1937年仍赢纯利333056元(注:《中国民族火柴工业》第120页。)。中等厂家在参加联办处和联营社后,也转亏为盈。如上海中国火柴厂,1934、1935年共亏损31000元,到1936年则赢利29000元,1937年8个月赢利11000元(注:参见《中国民族火柴工业》第120—121页。)。第二,它使外国在华企业也加入联营范围,限定了它们的产销额,从而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民族工业的生存空间。“美光”火柴公司是瑞典火柴公司在中国的代表企业,是一个火柴工业的国际托拉斯,它在美国注册,1932年全部资产达50万元,制造火柴全部为新式自动机器。1932至1936年平均年产3万箱以上,占上海全部火柴厂产量的30%—40%,对华厂威胁极大。在联办处成立时,经多次谈判,以美光为核心的“美内团”获得华中8省地区火柴产销比率的15.82%,作为成员加入了联办处。日本在关内的火柴企业最终也以理事和常务理事身份加入“中华全国火柴联营社”,获得年产101714箱的火柴产额,占华中、山东、河北8省议定产额848257.21箱的11.99%(注:参见《中国民族火柴工业》第110页。)。第三,由于并购、限制产量和规定最低价格,现存企业获得了一定生存和发展空间,使有条件的企业改进了设备和技术水平,提高了生产效率,降低了成本。典型如大中华,企业的扩大使它有条件向银行借入大量资金进行设备技术改造更新。从1930年至1937年该厂每年都借入100万元左右,使它有资力专门设立了技术科,购置新式仪器,高薪聘请技术专家研究火柴配方,添置大量新式生产设备,建立新式专业工厂,等等。在30年代初期,大中华厂的人均劳动生产率要较一些厂家高出100—200%以上,生产成本却低不少。(注:参见《中国民族火柴工业》第69页。)在上海分社营业后,实行集中发卖,大中华得以解除与各经销店的合同,将各分事务所的职员转为各支社的办事人员,从而节约了一大笔经销费用和营业开支。

但是,“火柴联营”也有很大的消极影响。其一,由于中国经济的极大不平衡性,在许多较落后地区,火柴工业是有发展和扩大余地的。火柴联营社对增设新厂作了极严苛的限定,对较落后地区火柴工业的发展明显不利。其二,联营对大厂、外企的利益是确保的,而对小厂明显不利。其三,火柴联营的限产提价对消费者显然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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