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招生“综合评价”的价值取向与体系构建_高考论文

高校招生“综合评价”的价值取向与体系构建_高考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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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是重要的教育手段,也是人才成长的阶梯。从一定意义上讲,人才选拔评价制度决定了一个教育体系的面貌。1977年恢复高考,确定了学科知识考试成绩作为高等学校招生主要依据,是恢复教育秩序的关键之举。随后,高考本身也逐渐暴露出单一以考定招的弊端,成为导致中小学教育脱离社会实际、学生课业负担过重的重要制度性因素。正因如此,改革伴随高考恢复后30余年的发展历程,从未间断。这些探索提供了许多经验教训,可以得出的基本认识是:在单纯依靠考试成绩评价选拔绝大部分学生、不同层次和定位的高等学校都使用相同的选拔评价标准招生的状况下,考试内容再全面也无法反映学生全面发展的情况,考试科目再精简也无法减轻中小学生负担。当前,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亟须突破考试评价的瓶颈,高等教育大众化和基础教育课程改革也对建立更全面、更多元的高校招生评价体系提出了迫切要求。2008年初,教育部发布了《关于普通高中新课程省份深化高校招生考试改革的指导意见》,把“建立和完善在国家统一考试录取基础上的全面、综合、多元化的考试评价制度和高等学校多样化的选拔录取制度”作为深化高中新课改省份高考改革的主要任务,提出“建立对普通高中学生的‘综合评价’制度,并逐步纳入高校招生选拔体系”。《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12年)》(以下简称《教育规划纲要》)提出“招生与考试相对分离,分类考试,综合评价,多元录取”的高考改革目标,“综合评价”是对以统一高考为基本依据、以学业水平考试和综合素质评价等为补充的高校招生评价体系的总体概括。

在高考改革的总体战略中,招生与考试相对分离是体制层面的要求,而“综合评价”既是高考改革的主要内容,也是其技术基础。鉴于此,对于“综合评价”的认识和理解,要从招考不分的制度语境中脱离出来,与高考改革的总体要求相结合;既要关注评价的信度、效度等技术要求,又要挖掘其中的价值导向和体制内涵。

一、育人为本的评价导向

“综合评价”具有强烈的政策导向意义。与高校招生挂钩的考试评价,其意义已经超越了教育教学范畴,对整个教育生态甚至社会生态都产生着重大影响。长期以来,高校招生评价过程中学科成绩压倒了全面发展,统一标准掩盖了个性发展,“一考定终身”的弊端延伸,扭曲了教育价值观,恶化了教育秩序。实施“综合评价”就是要让评价回归教育本真,把各级各类学校的教育教学活动导向遵循教育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的轨道,用教育规划纲要提出的教育工作方针表述,就是育人为本。

首先,要适应高等教育大众化的需要,科学选拔人才。大众化高等教育最显著的特征就是“多样化”。与精英教育阶段相比,大众化阶段高等学校呈现出更多层次、类别和形式,构成了一个以金字塔形层次结构为主体、灵活多样的高等教育体系。每一层次的高等学校都对应不同的培养目标,每一种形式的高等教育都对应不同的社会需求。在我国,已经形成了一个层次鲜明的大众化高等教育体系:以部委所属院校和部分地方高校组成的“985”、“211”高校构成精英教育层次,培养具有高度创造性的脑力工作者,为国家创新战略服务;其余多数本科院校是第二层次,培养大批高级应用型人才,为地方经济社会服务;部分地方大学和高职高专院校属于第三层次,满足希望并获得入学资格的所有学生的学习要求。国际高等教育发展的经验表明,每个层次的高等学校都应该有不同的培养方式、学术标准、质量要求、入学条件。单一的选拔评价标准、重知识轻能力的评价内容、严进宽出的选拔培养方式,显然已不适应这种趋势。

近年来,我国高等教育正在经历从规模扩张到内涵式发展的历史转折。2012年7月,教育部召开高等教育质量工作会议,颁布了《关于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把提高质量、办出特色作为内涵式发展的根本要求,提出分类管理、分类指导的思路。高等学校质量和特色的核心在于人才培养,如果在生源选择上不考虑体现学校特色,凝练特色就无从谈起。“综合评价”要为每所学校按照自身的办学定位和培养目标科学选拔人才提供依据。

其次,要适应基础教育改革的需要,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素质教育”是相对于“应试教育”而提出的。应试教育的危害,已经从高中生延伸到学龄前儿童,从学生延伸到教师、校长,从学校延伸到社会,近几年有愈演愈烈之势。在我国,基础教育各个阶段的择校现象也都与高考直接或间接相关。在很多地方,高考已经从大学选拔学生的手段异化为基础教育的终极目标,成为评价学生、教师和学校的唯一标准。之所以如此,高考评价标准、手段、形式、主体过于单一是主要原因。探索高考评价制度的深入改革,以“综合评价”引导素质教育成为当务之急。1999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提出“改革高考制度是推进中小学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的重要措施”。实际上,20世纪70年代恢复高考以来,高考的内容和方式就随着基础教育的改革而不断变化。20世纪80年代末至90年代高中会考制度建立,促成了考试科目从文科6门、理科7门的单科考试向全国各地“3+1”、“3+2”、“3+X”多种组合转变。这些改革一直致力于解决的问题包括:如何加强对能力的考察,如何弥补文理分科的弊端,如何减轻学生负担,如何让优秀的和有潜能的学生脱颖而出,等等。但是这些尝试并没有使存在的问题得到有效缓解,或许意味着只在有限科目上做文章已经没有出路。2004年以来的高中新课程改革注重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其倡导的“多元评价”和随之建立的学业水平考试制度对高考改革产生了重大影响。“综合评价”的提出与之密切相关,也将为改革的深入推进提供保障。

最后,要实践“有教无类”的理想,保证教育公平。应当确保“综合评价”的内容、方式不对弱势群体学生构成不利影响。在公众视野中,“综合评价”是不可靠的,他们更信任全国统考、裸分录取,原因是他们怀疑综合评价的公平性。确实,在推荐免试、高考加分、自主招生等政策中,弱势群体获得优惠的几率偏少,评价标准、评价方式往往有利于城市与优势阶层的学生。学生的智力不取决于其性别、种族、家庭背景和社会地位,“综合评价”本身的科学性与公平性是一致的。在当代,社会对教育公平具有强烈的期待,“综合评价”需要靠自身的完善来打消公众的质疑。

二、多元互补的评价体系

“综合评价”就是要根据学生发展的多样性和学校招生需求的多样性,构建评价主体、评价标准、评价方式多元化的高校招生评价体系。按照“分类考试”的构想,目前的全国统一高考将演变为专门为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招生服务的考试。《教育规划纲要》明确提出: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招生的主渠道是“以统一入学考试为基本方式,结合学业水平考试和综合素质评价,择优录取”。从高中新课改后各地的实践来看,全国统考、学业水平考试和综合素质评价“三位一体”,其他方式作为补充,多元互补的综合评价体系正在形成。同时,改革过程中也遇到一些需要进一步探讨的共性问题。

第一,关于各种评价的功能定位。目前,本科院校招生所参考的评价有全国统一高考、学业水平考试、综合素质评价、高水平大学联考,辅之以免试推荐和各种高考加分等。其中,全国统一高考是招生公平的基石,提供一个具有全国可比性的标准。从高校自主招生的实践以及南方科技大学、上海纽约大学等校的招生方案来看,高校完全脱离全国统考进行招生在短期内是不可能实现的。学业水平考试是获得高中毕业资格的门槛,基本功能是考察高中毕业生的学业成绩,为高中教学服务,将作为高等学校入学的依据之一。江苏省、广东省等许多地方已经将学业水平考试作为底线依据或参考。综合素质评价的首要任务也是为高中教育教学服务,要考查学生通过考试成绩所反映不出的素质、品质和能力,是综合评价非常重要的方面,目前仅是参考因素。高水平大学自主招生面试和联考仅适用于有自主招生资格的少部分高校,实际上起到高考加分的作用。

评价不是越多越好。减轻学生负担、节约成本,为“综合评价”给出了一定的底线,这就需要对每种评价进行准确的功能定位。既然学业水平考试将会逐步作为录取依据,那么全国统一高考就要在内容和考察角度上与其错开,更加注重综合性,更加注重能力考察。如果全国统一考试还有足够的区分度,那么在其不能被摆脱的情况下,高水平大学联考应避免全科式的考试,更加突出学校特色、专业要求和竞争性。既然综合素质评价能够反映学生的综合素质,那么免试推荐、加分政策则需要进一步与之整合。

第二,关于评价的组织形式。评价的功能定位决定其组织和方法。全国统一高考是国家统一组织实施的考试,1985-2004年,先后有16个省实行分省命题,起因主要是照顾各省基础教育实际情况的差异以及适应分步实施的高中课程改革需要。近年来,有的省命题水平不高、考试风险大、命题成本过高等问题暴露出来。舆论指出,分省命题掩盖了各省之间录取机会的差距,也不利于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在居住地参加高考,应该恢复“全国一张卷”。持反对意见的人士认为,分省命题彰显地方特色,尊重地方自主权,符合高考改革方向。笔者认为,分省命题是建立在分省招生基础上的制度安排,高等学校入学的学术标准不应该有地域差异;同时,命题考试机构之间也应当建立竞争机制。在全国高中新课程改革步调渐趋一致的情况下,根据地方的意愿,回收部分省份的命题权不仅必要,而且可能。保留命题权的地方可扩大命题适用范围,形成区域性命题中心。

学业水平考试是国家统一要求、由省级政府教育考试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的考试,是高中生获得毕业资格和高校录取的依据。由于考试的竞争性远不如全国统考,组织考试的难度相对较低。分省录取制度保证了学业水平考试效度和信度的省际差异,对各省之间的录取机会暂不构成实质性影响。为避免学业水平考试成为又一个“应试教育的指挥棒”,它应以等第评定为主要方式。对于多数省份来讲,把统一高考命题权上交,专注于学业水平考试,可更多体现地方自主权和地方特色。

这里的综合素质评价是由高中组织实施的评价。“熟人评价”是其突出特征,带来的问题是评价的客观性、可比性差。综合素质是一个很宽泛的概念,主要包括学生的思想品德、兴趣爱好、能力和特长、个性特征等。理论上,这些方面不存在高低优劣之分。为避免评价过度受评价者的主观印象所左右,评价应注重写实性、具体化,以学生成长记录的方式提供,尽量避免量化和等第制。

第三,关于评价结果的运用。学业水平考试和综合素质评价的引入,对高校招生评价方式和录取制度产生了深刻影响。多年以来,分数是考试评价结果的最终呈现方式,也是高校录取绝大部分学生的最终依据。即便是对特殊群体、特殊行业的照顾以及对优秀特长生的鼓励,也都采取加分的方式。全面量化使录取过程变得简单、也更易透明化,再加上这些年来地方实行的“平行志愿”录取,在理论上省内所有考生可以实现“大排队”,根据分数进入对应的学校。内蒙古实行的网上平行志愿录取的方式深受考生欢迎。但是这种方式也存在致命的缺陷:一是强化了高校的批次分层,弱化了高校选择生源的动机和权利,掩盖了高校的培养特色对生源的要求;二是过分量化导致微小的分数差异决定大批考生的命运,把不适合量化的评价因素量化,把家庭背景、个人特长折算成分数,既不公平、也不合理。

当不同形式评价的价值都得到充分运用,综合评价才有意义。目前,学业水平考试的结果都以A、B、C、D的等第出现,多数地方也没有以分数或等第的方式呈现综合素质评价结果。这显然会增加录取工作的复杂性,同时对单纯以分数论成败的传统观念提出了挑战。学业水平考试和综合素质评价结果的引入面临一个新的困境,即如果把这两项评价的结果与录取“硬挂钩”,容易导致这两种评价背离原来的价值,变成应试评价,最终导致评价过程和标准发生扭曲;反之,如果这两种评价的作用受到轻视,则容易像以前的高中会考一样变成“鸡肋”。当前对学业水平考试结果有两种处理方法具有启发意义和代表性:江苏省让高等学校自己决定对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的要求,而广东省由招生考试机构统一设定了较低的门槛。笔者认为比较合理的安排是:统一高考成绩作为主要依据,学业水平考试结果作为门槛条件,再根据录取学校或专业要求设定个别科目的门槛,把综合素质评价的结果与招生学校、专业的特色和风格相联系进行权衡,多种评价信息综合考虑录取。

三、高校自主的录取制度

“综合评价”的实施,需要高校招生体制的变革作为支撑。我国实行多年的统一招生录取制度,几乎完全依据考分录取,主要由省级招生部门操作,特点是效率高、整齐划一、公信度高、操作相对简单。而“综合评价”的目的是按照学生全面发展、个性发展和高等学校特色发展的要求,对学生进行多维度、多侧面的评价。如果集中、划一的录取制度不改革,“综合评价”将失去生命力,成为又一次“折腾”。教育规划纲要已经明确了招生考试制度改革的方向:政府宏观管理,学校依法自主招生,学生多次选择。根据上下文关系,这里的“自主招生”并非指当前的自主招生改革试点,而是所有学校全面实现招生自主,这是一项重大的体制变革,意味着政府、高校、考试机构在考试招生过程中的角色要重新定位。其中,高等学校是招生的责任主体,考试机构和中学提供各种评价信息,政府负责监督、服务和政策调控。实现这个目标需要一个过程,核心是转变政府职能,培育和落实高校招生自主权。当前特别需要注意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明确高等学校是招生评价的主体。实现“综合评价”,需要转变省级招生部门的职能,发挥高等学校的主体作用。在“三位一体”的综合评价体系中,国家教育考试机构、省级教育考试机构、高级中学都是单项评价的主体。如果只是单独运用其中一种评价,其评价结果就不足以作为录取依据,也谈不上“综合评价”;只有对这些评价提供的信息汇总权衡、综合运用,才是“综合评价”。那么,谁来完成这项工作?传统上,高考录取是由省级招生办公室和高等学校共同完成的。省招办根据全部考生的分数和落实到本省的全部招生计划人数,划定最低录取分数线,再根据考生的志愿向学校投递考生档案,学校根据招生计划和分数排名录取。在这种体制下,省级考试和招生部门承担着评价学生的主要职能,高校的选择权受到极大限制。这种评价体制的前提是考试就等于评价,谁是主体差别不大。将学业水平考试和综合素质评价引入招生选拔体系的同时,高校招生也要更多强调高校的培养目标、专业特色,体现学校之间的差别。

2008年,江苏省实行“3+学业水平考试+综合素质评价”的录取模式,尽管方案设计非常符合“综合评价”的要求,但招生部门规定以学业水平测试等级作为进入相应层次、相应专业的门槛,在录取过程中引起一些非议。接下来的改革,并未采取整体降低学业水平考试作用的迂回策略,而是进一步把设定学业水平考试门槛的权力全部交到高校手中,不同学校提出不同要求,考生可以自己选择,问题便得到了解决。这些在改革中摸索出的弥足珍贵的制度设计,使江苏省的高考改革走在了全国前列。如果还是由省级招生部门对全部高校入学条件统一“严格把关”,那么“综合评价”的目的就不可能实现。因此,原来的考试评价体系已不适应需要,省级考试招生部门必须转变职能,更多地承担宏观管理、监督和为高校提供服务的职能,特别是要加大保障公平、维护高中教学正常秩序的力度。

其次,增强高等学校自主招生的能力。自主招生权是高等学校重要的自主权。内涵发展、提高质量、办出特色是每所学校发展的希望和出路所在,核心是人才培养模式改革。人才培养模式改革的第一个环节就是科学选拔生源。教育部副部长杜玉波在2012年8月份召开的直属高校咨询会上指出:“如果所有高校都用一把尺子来衡量,这把尺子又主要侧重知识而忽视能力,就谈不上科学选拔;如果高校不是根据自己的特色定位和培养规格,不体现选才的主动性,也谈不上科学选拔。”当前,高等学校招生的主要方式还没有脱离“招考不分、以考定取舍”的模式,选择生源的针对性、主动性不足。这与考试招生体制改革的整体进度有关,也成为推进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一大障碍。

通过对高考改革的调研,笔者发现高校对本校办学定位和特色与招生评价之间关系的研究严重不足,自主招生的机构和机制建设严重滞后,招生工作的时间、人员、经费投入严重不足,还没有为考试招生制度的进一步改革做好准备。广西壮族自治区2002年开始实施“3+X”高考科目设置方案,考生根据高校专业设置的特点选择不同的科目组合。这一体现高校特点的方案持续到2005年就夭折了。方案的夭折有各种原因,其中重要的一个方面就是,高校要结合专业要求和考生的特点提出学生报考所需要的科目组合方式,而由于时间紧、任务繁重,许多高校只选择了几种简单的组合方式,没有达到预期效果;且录取过程过于繁琐,高校明显不适应。实际上,2003年以来的高校自主招生改革的一大成果,就是在试点高校内部探索了自主招生的体制机制和运作程序,特别是一些高校在面试过程中摸索出的经验将在下一步改革中发挥重要作用。

最后,客观认识改革的困难和风险。高考改革是最复杂、最敏感的教育改革,但高考必须改革已经成为共识。前文的一些例子反复表明,方向和思路正确的改革并不一定能够取得成功,主要原因是改革还不够完整和彻底。一种新的评价方式要在旧的招生体制里占有一点空间是非常困难的,这种碰撞往往会引发公众对改革的怀疑和否定,也有力地冲击着整个考试招生体制。如果就此认为高考改革是“无解”的,那无疑是对出现问题的原因缺乏足够深刻的认识,或者缺乏足够的耐心。高考改革是一场深刻的体制变革,需要整体设计、整体推进,零打碎敲或“头痛医头、脚痛医脚”式的改革已经走到了尽头。

高校自主录取面临的最大挑战,就是公众对于公平性的质疑。裸分录取被认为最公平,但却最需要改革。如果高等学校质量上不去,再公平的录取也是误人子弟;如果高校能够在不同层次上办出特色,考生就多了选择的权利,也开辟了更多的发展空间。2003年以来高校自主招生的另一个启示,就是如果高校珍惜改革的机会、把改革当作学校发展的机会,那么公众就会留给高校足够的探索空间;反之,如果高校把试点的权力作为特权,就会诋毁改革的声誉。公开透明才能树立高校的信誉,倡导社会的诚信。高考改革是重大的公共政策调整,需要公众参与。但如果公众的讨论总停留在“高考不能动”还是“废除高考”这样的层次,那改革就无法深入。需要设计改革的总体方案,明确渐进改革的步骤,并就公众关心的具体问题反复征求意见,获取理性和建设性的支持。

收稿日期:2012-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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