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是如何可能的:马克思自由观的方法论研究_黑格尔哲学论文

自由是如何可能的:马克思自由观的方法论研究_黑格尔哲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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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是当前哲学、经济学及政治学等领域讨论中出现频率较高的一个概念,自由观念和思想在某种程度上成了人文学科研究论证的起点和终点。这表明在当前的社会科学研究中,人们都力图恢复自由的自身价值及其在现实生活中的意义,但同时他们对自由范畴本身却很少作应有的研究。这样做的一个直接后果是:把自由想象成一个已被认识的或自明的概念,一谈到自由,仿佛使人处在一种毋庸争辩的概念逻辑的境地。因此,本文拟在结合马克思《1857-1858年经济学手稿》(以下简称《手稿》)中部分著名的自由论述的基础上,来探讨马克思对自由概念的规定及其内容的揭示,阐明其范畴规定的方法论意义,力图辨析有关这一概念的是非,以期达到“窥斑知豹”的效果。

之所以选择《手稿》为文本来讨论自由问题,主要是这个文本本身的重要理论地位和意义来决定的。马克思的《手稿》是他经过十余年的研究,基本上结束了对资产阶级政治经济学的批判,着手系统地创立科学的无产阶级政治经济学而写的第一部篇巨大的手稿。在《手稿》中,马克思以政治经济学本身的术语创造性地完成了方法论的哲学著述,包涵着由整套政治经济学语汇发展而来的关于哲学范畴的丰富理论和富有启示性的概念认知模式。马克思的自由概念在这一时期也经过了经济学和历史学的重新设定。

在这一时期,马克思几乎没有关于超越时间和空间(生产和社会制度)的自由概念提法,马克思的自由概念总是具体的。在《手稿》中,马克思把自由理解为人通过劳动而完成的自我实现。他认为自由并不是脱离劳动的自由,就其存在来说,它就是劳动本身。自由是与对象化劳动,即个人的创造性的生产活动有机联系着的。因此,马克思的自由概念与社会结构系统的具体概念是有着密切联系的,社会的活动或现实支持着自由概念的确立和规定。所以,真正自由概念的揭示必须通过研究作为社会生活的反映的经济学来进行。

马克思的这一关于自由的核心观点是在评论亚当·斯密的自由观基础上展开论证的。斯密认为,自由就是“安逸”,就是没有劳累。对斯密来说,劳动就其内涵而言,是不愉快的,是需要花费力气的,因而自由就意味着劳动的否定或者被消除。对于这一观点,马克思评述道:“在他(指斯密——作者)看来,‘安逸’是适当的状态,是与‘自由’和‘幸福’等同的东西。一个人‘在通常的健康、体力、精神、技能、技巧的状况下’,也有从事一份正常的劳动和停止安逸的需求,这在斯密看来是完全不能理解的。”(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下),第112页。)由于斯密把自由定义为不劳动,因此他把劳动看作是一种外在强制,即由于不得不满足自然的需要而接受外部强加的一种限制。斯密这一观点在霍布斯那里得到进一步的延伸和扩大。霍布斯认为自由权或自由意味着没有对立面,即没有构成其行动的外在障碍的对立物的存在,人类主体的自由就在于不受限制地去做那些符合他的意志或愿望的事情。在对强制的理解上,霍布斯要比斯密更加宽泛,对斯密来说强制是由要求以劳动满足自然需要而产生的;而霍布斯理解的强制,不仅包括自然的强制,也包括来自外部的他人意志的强制,包括一个主体对另一个主体的支配。

哲学史上通常有两种规定自由概念的方法,即肯定的方法和否定的方法。斯密和霍布斯对自由概念的规定使用的是后一种方法,即把自由规定为“免于……的自由”,而不是“去做……的自由”。由于斯密和霍布斯从否定的方法出发把自由规定为不受强制,因此他们的自由范畴就其自身存在而言是没有任何独立内容的。它的内容的存在是与某种特殊的意志和愿望的赋予相联系和相依赖的。这种意志或愿望的实现仅以满足个人自身为目的,因此它总是以私人的、个人的形式出现。这样,我们可从这一角度出发利用肯定的方法来重新规定斯密和霍布斯的自由定义,即自由就是自在地按照人(自己)的意愿去行事。

同他们一样,马克思的自由规定也包括了否定的方面,也可以规定为“免于……的自由。”但是在斯密和霍布斯那里,自由就在于没有外在强制,而在马克思看来,自由就在于克服外在的强制。因而马克思说道:“克服这种障碍本身,就是自由的实现。”(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下),第112页。)在这个意义上,自由是一种动态的活动,而不仅仅是一种存在状态。由于人的活动的存在,才有了自由的存在。马克思同霍布斯的理解一样,认为外在强制既采取外在的自然必然性的形式,也采取外在的社会必然性的形式。但是马克思比霍布斯更进一步,认为自由的规定就是通过自由的活动使自身摆脱这些强制的活动过程。这种克服外在必然的活动,是以个人按照自己的意愿对外在必然性的改造为前提的,因此外在必然性的存在决定了自由范畴的存在。而另一方面,由于自由的实现和活动要以人的意愿为前提,马克思的自由概念本身就具有了自我决定的特征,即自由就是自我决定的自由。

从马克思自由概念的自我决定内容和特征可以看出,马克思的自由概念与康德和黑格尔的自由概念有一定的渊源关系。马克思对康德和黑格尔自由概念的改造深深体现了他自身的哲学特征。康德认为,自由并不单纯是否定的,它还是一种肯定的意志活动,这种意志是自我立法的,或者说是自律的,即自我决定的。黑格尔发展了康德把自由看作自我决定的观点。在康德看来,只有当个人意识到自身是自我决定的,这种自我决定才成为充分自由的。而对于黑格尔来说,每一个主体潜在地就是自我决定的(即自在的),但是只有当主体认识到表现为外在的或不同于自身的东西,乃是自身在他物中的真实存在的时候,这种自我决定才成为现实的。因此主体才成为自由的,既是自在的,同时也是自为的。因而自由便成为自我意识发展过程的结果,而且这一结果从一开始就已经包含在这一过程中。因此,在把自由看作是一种包含着自我意识的活动这一观点上,马克思的自由概念与康德、黑格尔的自由定义是有联系的。

但是,马克思至少在这些重要方面运用了他的哲学方法改造了康德和黑格尔的自由概念:第一,在康德看来,自我决定是一种与人的(作为理性的)本质相适应的活动。马克思则认为,自由乃是其创造其本质的活动。第二,康德认为,自我决定或自律性是独立于经验的条件之外的,若依赖于这些条件,意志将成为他律的。与此相反,马克思认为,在自由实现过程中,最初还是他律的主体,通过实现对自然的控制、摆脱社会的统治而成为自主的主体。第三,在马克思对康德的改造中,他实际上运用了黑格尔的自由论证方法来克服了康德。但是,马克思又与黑格尔不同,因为黑格尔把外在的经验世界或自然看作精神的另一个方面,其本身没有任何独立的现实性。在黑格尔看来,这种有目的的自由实现活动是主体自我实现的活动。而且由于单个主体只是整个过程的因素,所以这种实现仅仅是作为整体,即作为全过程或“精神”本身的一个方面完成的。而马克思则认为,这个另一方面即经验世界或自然至少在最初阶段是根本不同于或者说独立于主体的,主体后来改造了它,使之成为自己的客体。在这一改造过程中主体按照他们自觉的目的改造自然使之成为有用的或者有益于自己的客体。主体的这个合乎目的的改造活动就是主体的对象化或物化活动,也是自由活动的实现过程。

马克思的自由概念虽然具有主体自我实现的内容,但马克思超越了黑格尔以及亚里士多德以来持类似观点的哲学家。因为他反对从预定的或固有的本性或本质出发,对自由作哲学的论证,所以他也反对有任何先验或设定的自由存在的观点。相反,他认为自由就是创造这些本性的过程,主体自己创造主体的过程。从这个意义上说,自由是肯定的,或者说自由就是“去做……的自由。”这一过程是主体“自由地”实现自身的过程。但是这一过程是在社会历史中完成的。在这一过程中,个人通过把握用以指导自身的行动的可能性而创造自身。在行动中,这些可能性的实现又导致提出新的有待实现的可能性。这些可能性是社会和历史的产物,因此严格说来,马克思所理解的自由并不是某些人本主义哲学逻辑所预设的某种潜在性的显现,这种潜在性预先就规定了现实性(即潜在性的现实性)。而恰恰相反,自由是某种可能性的实现。在这里,现实不是预定的,而可能性则是全新的。所以马克思把这种可能性看作是“个人自己自我提出的目的,因而被看作自我实现,主体的物化,也就是实在的自由,而这种自由见之于活动恰恰是劳动。”(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下),第112页。)

马克思的自由概念规定是紧密地与一定的社会现实联系在一起的。个人的自由实现的同时就超越了自身,自由于是就不断地具有新的内容和具体超越。因此,自我超越理论并不单纯是指一个意识的过程,也不是在个人自身之内发生的单纯个人的过程,而是指通过人类改造世界的实践而实现的社会的自我超越。这种超越是由处在社会关系中的个人通过种种社会的活动来完成的,个人自我超越的条件本身就是社会条件。在作为自我实现过程的自由中,新的可能被创造并被按照着付诸于行动,社会的个人就不断创造和再创造着作为自我超越的社会条件本身,因而历史的发展就不断创造着个人自由实现的条件。这样,自由概念就始终具有社会和历史的具体涵义。对于这一点,马克思有着精辟的论述:“这种发挥(指人的创造天赋的发挥——作者),除了先前的历史发展之外没有任何其他前提,而先前的历史发展使这种全面的发展,即不以旧有的尺度来衡量的人类全部力量的全面发展成为目的本身。在这里,人……不是力求停留在某种已经变成的东西上,而是处在变易的绝对运动之中。”(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下),第112页。)

由此可以总结,马克思的自由概念包含着这些方面的内容:一方面,自由是一种克服障碍或阻遏的过程,特别是人通过其活动而摆脱社会统治和自然必然性的外在强制而获得自由的过程。另一方面,自由是人通过制定可能性并循此而行,从而“自由地”实现自身的过程。显然,自由的这两个方面在物化活动(即劳动)中是结合在一起的。真实的自由或如马克思所说的具体的自由在于这两个方面的结合。

对照马克思的自由概念,我们很容易批判并摒弃下述两种论点:一种观点认为,自由就是主体的愿望或意志的属性;一种观点认为,自由就在于没有外在的强制,自由就是人们恰好向往和期待的东西。这两种观点都是把真正的自由统一体的一个方面抽象出来的结果。它们所指的自由只是形式的或抽象的自由,在现实社会生活中是无法存在和实现的。而实际上具体的自由只有在主体的意志和愿望与其实现的外部条件的动态的关系中才能存在。

对于马克思运用辩证的抽象思维方法确立的具有特殊的社会性和既定的历史性的自由观,可以提出两个诘难。这些诘难也是针对概念辩证规定特征进行非难的常用手法。

诘难一:如果说自由是通过人们克服障碍、创造自己本性的活动而形成,那么就可以把自由理解为这一过程的结果和生成物。但是,马克思又认为这种创造活动自身的本质在于它是一种自由的活动。因此必然出现这么一个悖论:作为生产和创造的结果的自由,却事先就存在于创造它的活动之中,即是说,自由既是前提又是结果。这自由定义显然陷入了循环论证的误区。

诘难二:马克思的自由概念既然肯定人类自由是一个持续不断的自我超越的过程,不存在固定的和先天的人的本性和本质,因而各个个体的本性是不断改变的。但是尽管如此,这一论断还是肯定了个人有以人的本性不断变化为内容的一种固定的和先天的自由本性归之于个人。因此马克思的自由概念还是肯定了人的不变的本性的存在。

这些问题该如何解决,我们不能不注意马克思哲学范畴的历史性和社会性特征及其范畴规定的方法论,通过深化马克思对自由概念的规定的研究和认识来进行解答。

在探讨马克思规定自由范畴的方法论时,必须注意马克思在概念规定上的思维层次和叙述方法。在对马克思自由观的理解上,我们必须区分两种不同含义的自由概念:一个是作为前提的自由;一个是作为结果的自由。也就是说,自由,一是指借助于活动而实现自身的能力,一是指通过运用这种能力而达到的自我实现。按照马克思的观点,就自由是一种自我改造能力而言,人的活动或劳动总是自由的,但是作为这种能力而存在的自由还只是形式上的,只有当这种能力以特定的活动方式得到运用,个人实现了自身的预想的时候,自由才成为具体的。实现具体自由的过程是需要条件的,单纯这种形式上的能力是不能实现具体自由的。马克思认为具体自由的全面实现必须由历史来提供和创造条件,具体自由的全面实现乃是一定历史发展过程的结果。所以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认为,关于马克思的自由概念同时既是前提又是结果的悖论是由于概念的歧义性造成的,即由自由概念在使用中的两种不同含义而造成的。但是,尽管前述的两种含义确有紧密的联系,但它们又是有所区别的。

马克思把自由设定为一种抽象的或形式上的能力,这种能力是人所共有的特征。马克思的这种设定是进行概念规定时所必需的过程,它并不意味着否定抽象规定本身的历史性和社会性。根据马克思的观点,这种设定的自由能力被运用于劳动活动或物化活动是人的活动的独有形式,这种能力也是人的有目的的活动的能力。赋予这种有目的的活动以自主活动的意义的,是人对作为一种可能性的未来状态的自觉规划和在此目的指导下进行的实践活动。马克思运用实践来作为形式自由与具体自由联系的中介范畴,从而赋予自由形式以具体的内容。在这个人的实践活动意义上说,人是自我决定的。但是,这种自我决定并不仅仅是主体提出的特定的目的和意图的完成,同时也是社会意图的完成。因为按照主体的意图而行动的过程,并非只是个人的同时也是社会的实践活动过程。在这一过程中不仅产生了行动,而且也产生了实践的规则。因此从根本上说,社会的个人是自我立法的,即他们是按照他们自己已经创造的社会规则而行动的人。

所以,从形式的意义上来说,自由就是人确立自身的目的并按照这些目的行动的能力。正是这种有目的的活动的能力使最初仅仅是动物水平上的外在需要转变人的目的。人的目的通过人的需要而被不断地生产出来。在当人的需要被意识到或明确表达出来的时候,这些需要便会作为要得到实现的人的目的而提出。马克思描述了从需要变为目的的过程:“外在目的失掉了单纯外在必然性的外观,被看作个人自己自我提出的目的,因而被看作自我实现,主体的物化,也就是实在的自由,——而这种自由见之于活动恰恰就是劳动。”(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第486页。)在需要变为自觉目的的对象的过程中,自然的需要最终被人所改造。马克思为此举例道:“饥饿总是饥饿,但是用刀叉吃熟肉来解除的饥饿不同用手、指甲和牙齿啃生肉来解除的饥饿。”(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第29页。)这就是说人的需要也被人的活动带入了社会和历史的过程而被不断地产生出来。

因此,人不仅生产出满足先天需要的手段,而且也以特定的人的社会方式生产出需要本身。不仅如此,作为生产出来的需要不仅是有意识的人的产品,而且是被改造的被人自觉地认识到的目的。这些目的不再是“外在自然必然性”意义上的需要,而是人自己具有自觉意义的创造物。而且,这种新的和改造过的需要或目的,导致了人自身的改变,预示着人的新的可能性的制定。在把这些新提出来的目的作为以待实现的可能性时,人也就创造了新的活动方式。这样,人便超越了旧的活动方式和目的,作为与目的和活动同一意义上的人也就超越了自身。因而这种新的需要作为目的以实现新的可能性的过程是一个自我实现的过程,通过这种自我实现人获得了具体的自由。于是,马克思的自由概念规定通过需要、目的等范畴的过渡,从抽象规定出发回到了具体的规定。同时,在这一规定过程中,作为进行自由的有目的活动的空洞的或抽象的形式存在的能力,具体地体现为这些目的的完成和新的目的的创造,这种空洞的能力本身也在这一过程中得到改造,获得了丰富多样和复杂的内容。

这种活动与能力的具体化和多样化,在马克思看来是通过物化活动的过程发生的。在这种物化活动中,人按照自己意识到的需要制造合乎目的对象。其结果使人们认识到了自己具有生产这些对象的能力。马克思认为艺术现象就是如此:“艺术对象创造出懂得艺术和具有审美能力的大众,——任何其他产品也都是这样。因此,生产不仅为主体生产对象,而且也为对象生产主体。”(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第29页。)物化活动作为一种持续不断的活动,丰富了对象,也丰富了人的能力和目的,作为空洞的、先天的自由活动的能力于是被具体化和得到实现。

但是,在马克思自由范畴的这种概念设定中,作为思维开端的先决条件的实现自由那种空洞的、先天的或直接的能力并不包含任何内容,它只有通过劳动个人的具体活动才得以实现,这种作为能力形式的自由并没有任何先验预定的发展道路。把自由区分为前提的自由和作为结果的自由,只是意味着一个或同一个事物——即自由——的两个方面,而不是意味着两个事物,自由作为一个概念整体乃是一个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作为前提的东西,即能力,是为说明在这一过程中形成的东西所必需的范畴;而结果或产物,即多样性的具体的自由活动,同样也是规定这一过程本身的真实要素的东西。因而决不能把前提和结果与过程割裂开来,把它们当作相对独立的概念属性存在。它们只是在与过程本身的关联中,才是前提或结果。

由上面的分析可见,马克思运用历史唯物主义的方法,以具体的社会历史范畴来考察自由的规定,其特征是否认概念有绝对不变的内容,认为概念范畴是理论逻辑与历史逻辑相统一的发展过程,从而否定范畴的本体论意义。因此,马克思不可能认为人存在着固定不变的本性或本质,个人自由的实现只能是不断创造和改善他们自身的过程,因而他们的本性是不断改变的,是非永恒的。但是,这并不肯定人的本性中存在着不变的以人的本性不断改变为内容的本性。第二个诘难认为马克思肯定了这一观点,这是因思维参照标准不同而引起的误解。因为,一方面针对实际上正在变化的个人而言,存在着以人自身不断变化为内容的人性现象,这是毫无疑问的;另一方面,相对个人自我不断变化的性质而言,自我不断变化这一现象存在是的确不变的。但是这一现象乃是我们对人性特征所作的一种现象解读以及固定的语词描述而已,它只是在我们的论述或认识中才存在的一种观念,与个人自身的一种“本性”是没有联系的。

尽管如此,马克思的自由概念是与人性的发展、人的解放具体密切联系的。他认为,真正的科学概念规定总是必须借助于丰富具体的科学研究叙述来完成。马克思一生哲学研究的主题演化的史实就是明证。对于自由概念,马克思在《手稿》中通过对其在每一个历史时期的实现形态作详细的论述来深化和丰富。马克思从自由实现的角度把社会历史划分为三个阶段:前资本主义社会、资本主义社会和公有制社会。这些社会阶段标志着人类对于自然必然性和社会统治形式的不断克服。由于对这些障碍的克服也就是人自身解放的过程,因而通过这些社会阶段自由就得到了发展。在自由是人类创造性的劳动活动的意义上,自由存在于一切阶段。在前两个阶段中,自由或劳动活动都表现为实现其他目的——尤其是财富——的手段。只有在第三阶段上,自由才成为社会生活的目的或目标,即把自身作为目的。因而,通过这些社会阶段便展现出自由从作为劳动活动的空洞、抽象的自由向具体自由的发展过程,受外在事物强制的活动,变为第三阶段的个人自我发展的自由。于是,自由的含义也通过这些阶段发生变化,变得丰富和具体起来,自由也就成了社会的或社会的个人的自由。

在自由经过三个社会阶段的发展中,马克思认为真实的个人在他们的劳动活动中创造了他们自己的本性,以及个人处在其中的社会关系。因此,这些个人创造了他们自己的历史。在这种创造活动中,这些个人改造自然并赋予自然以他们的自己劳动活动所具有的永恒性,同时也赋予自然以人的价值和人的意义。而他们自身则在这一活动过程中成为社会化的、全面发展的、自由的和具有不同个性的特定的人。这样,马克思运用他合理重建的自由概念得出了他研究社会历史的应然和必然的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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