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创新的社会行动性质三论,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技术创新论文,性质论文,社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关于技术创新的社会行动性质,目前虽有学者从社会学角度提出(例如,冯鹏志:“论技术创新行动的环境变量与特征:一种社会学的分析视角”,《自然辩证法通讯》,1997年第4期), 却未见引起太多重视。在迄今为止的“国家创新系统”的研究文献中,大多数论者还是从经济学的眼光提出和分析问题的,并且往往把技术创新理解为一种国家行动、一个国家系统和(因而也是)一种弱中介运行的系统。这样一种认识和主张,我们认为,与我国经济体制已经发生的市场化转型是不相协调的,有些问题值得重新提出,并做进一步的思考和探讨。
一、国家行动还是社会行动
西方的国家创新系统理论强调国家是技术创新的决定性因素,认为国家与民间的创新动力相比,往往前者起决定性作用,因而凸显了技术创新的国家行动性质。应该说,这种理论主张是在特定的经济学背景下提出的。正如有学者指出的,从本世纪初创立福利经济学的庇古,到30年代提出“不完全竞争”概念的罗宾逊夫人,50年代研究公共产品理论并首次使用“公共产品”概念的萨谬尔森;再到70年代的现代福利经济学,以及从新古典到凯恩斯,这些西方经济学的代表无不承认市场自身具有某些固有的、靠自身难以克服的缺陷,存在所谓“市场失灵”现象。许多西方学者明确认识到“市场失灵”的重要表现之一就是不能保证公共产品的供给达到帕累托最优状态,从而需要市场以外的力量(比如国家)予以介入和干预。科学技术,尤其是那些基础研究和某些重大项目的技术创新皆属于公共产品(或准公共产品),市场对此软弱无力,或调节作用甚微;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上,作为公共权力的国家必然要对此挑起重担,或是“组织”或是“模拟”市场机制(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编《知识经济与国家创新体系》,经济管理出版社,1998年,第59页)。
在我国,长期以来技术与生产的结合主要不是通过市场机制,而是通过政府这一“中间体”实现的。企业的创新活动与大学和科研机构的R&D活动都直接由政府计划来推动和调节。 它们彼此之间缺乏直接的相互作用,一体化水平也不高。在这种计划体制下,技术创新的行动主体是未经充分分化的,政府行动在很大程度上替代了企业、大学和科研机构的自主行动,决定着创新资源的配置和创新系统的效率。随着经济、科技、教育体制的改革,人们认识到,过去的技术创新格局已不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需要建立一种全新的技术创新系统。特别是,企业作为创新行动的主体,其地位应该得到强化和制度化的保证。但正如我国其他改革事业一样,重构我国的技术创新系统也必须依靠政府的领导和推动,国家在新系统的建设中将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正是在这种背景下,西方学者提出的国家创新系统理论,尤其是其对国家因素的强调,便与我国的实际有了某种契合,因而得到广泛的认同。
欧美学者在谈到国家创新系统,特别是政府在其中的突出作用时,一般都要追述“二战”时期科技与社会联系的加强。对于后面这个问题,美国技术社会学家哈勒斯(M.Hales )认为“二战”期间美国政府在动员科技、工业、军事资源,并把它们结合起来用于战争方面,的确发挥了前所未有的作用。特别是曼哈顿计划的实施,创造了技术—军事国家行动的成功范例。“由于这一计划的紧迫性、保密性和设备的内在复杂性,科学家、工业公司的领导者和管理人员,以及国家的军事、民事官员不得不跨越通常是分立的工作领域进行密切的合作。”( M.Hales,Science
or Society? the Politics of the work of scientists.Pan Books,1982,P.109.)。但他同时指出,这种合作的结果并没有导致(比如像当时苏联那样)国家科技行动的一元化格局,而是形成了一种由工业、 军事、 大科学技术和其他利益共同体组成的社会综合体(the social complex)。这个社会综合体或者叫做政府—军事—科学—资本联合体,不仅有力地推动了战时的原子弹制造,对战后美国的许多重大技术创新行动(如微电子工业)也产生了持久的影响。在社会综合体中,政府或国家只是多元行动主体的一元,尽管是极为重要的一元。他特别指出,战后美国政府和军方在国家技术行动中的作用被有意识地限制在一定的水平上,以便为社会综合体中的其他行动主体(企业、大学和科研机构)留下充分发展的空间,保持一种有弹性的平衡关系。这表明,在我们看来,至少在美国,一个国家创新系统只是意味着政府开始发挥以前不曾发挥的活跃作用。就整体而言,美国的技术创新系统仍然是有多元主体的社会行动系统。
技术创新被视为国家行动的重要原因还在于国家财政对于R&D 活动的巨大投入。但这主要是从绝对值上说的。从结构上看,战后发达国家的产业界逐步成为研究与开发活动的主要投资者和承担者。以美国为例,1995年美国R&D活动的72%(1320亿美元)是由企业完成的。 在企业执行的R&D活动中,企业越来越依靠自己的财力。按1987 年的可比价格计算,1955年美国企业R&D活动经费达200 亿美元, 其中联邦政府投入95亿,企业自己投入110亿,基本持平;但到了1994年,美国企业R&D经费已高达1000亿美元,其中联邦政府仅投入200亿,企业自己投入800亿,是政府投入的4倍。除了在应用研究与开发活动中起主要作用外, 美国的企业界对基础研究也越来越重视。1997年美国的企业在基础研究中投入近80亿美元,占全国基础研究投入的27%,由企业界完成的R&D 也达到66亿多美元,占全国基础研究执行份额的21%(冯之浚主编,《国家创新系统的理论与政策》,经济科学出版社,1999年,第78页)。
我国技术创新行动要构建良性循环的运行机制,当然离不开国家的有力参与和政府协调作用的积极发挥。但过分强调创新的国家行动特征,将会和现存的计划经济惯性因素共同作用,使我们面临重回旧模式的境地。对于我们而言,市场化或社会化的力量不是太强了,而是太弱了。而且,我国目前的经济发展水平决定了国家没有足够强大的财力像发达国家那样进行巨额的投入(这将是未来发展的方向)。这就要求我国的技术创新行动必须依靠社会各行动主体的共同作用,在政府的领导下构建起良性互动的社会运行机制,充分体现创新的社会行动特质。
二、单一系统还是多重系统
国家创新系统是与一国经济发展水平、政治制度、文化背景等因素相联系的经济技术发展模式的总和。每个国家都有自己的国家创新系统,但由于各国的系统运行环境的差异,导致系统的内部结构和运行机制的不同,国家创新系统的效率也有差别。有学者据此认为,可以将不同国家的技术创新系统分为完全竞争模式、纯粹的“计划模式”和混合模式(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编《知识经济与国家创新体系》,经济管理出版社,1998年,91~96页)。不管这种划分是否准确,但它的确指出了一个问题,即不同国家之间由于经济、政治制度和文化传统等方面的差异,其国家创新系统模式必然是多样的。换言之,就世界范围而言,存在着国家创新系统的多重模式,而不是单一模式。
我国区域发展在科研实力、资源条件和产业结构等方面存在巨大差异性,围绕国家创新系统的总目标,构建本区域的创新系统不仅是各地区、各省市实现区域发展的战略选择,而且也是国家创新系统构建和成功运行的基础。我国的现实国情决定了国家创新系统的构建也必须是多重系统格局而不是单一系统模式。
就科技国情而言,我国的科技资源在各省区的分布极不均衡,发展水平也参差不齐。表1显示了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在各地区的分布状况。 从总体上看,专业技术人员的地区分布与地区的人口多少和经济发展水平密切相关。不同类型专业技术人员的地区分布与地区的人口和区域经济关系更为直接。四川是全国人口最多的省份,相应地其专业技术人员的总数、农业技术人员和卫生技术人员都居全国首位。工程技术人员数,辽宁省最多。北京地区的科学研究人员数最多,集中了全国科学研究人员总数的23.7%。全国科学研究人员的近半数分布在北京、上海、四川、江苏和辽宁。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在以上省区也呈现出明显的集中趋势,占了全国相当大的比例。像云南、黑龙江和新疆3 个省区的专业技术人员并不多,只不过其农业技术人员在全国分别排在第三、第四和第五位。从地方财政的科技拨款来看,地区之间的差异也很大。“八五”期间累计财政科技拨款最多的10个省市依次是:广东、辽宁、山东、四川、江苏、上海、黑龙江、吉林、北京和浙江。这10个省市财政科技拨款之和占全国地方财政科技拨款总量的58.1%,其中广东省所占份额就达11.2%。政府拨款是我国R&D经费的主要来源之一, 地方财政科技拨款的巨大差异性也可以反映出各省区在开展R&D活动方面的水平差异。 除这两项指标外,其他诸如国家级计划项目实施的地区分布、科技论文产出的地区分布等也体现出各地区科技发展水平的不平衡性。因此,我国国家创新系统的构建必须考虑到各地科技经济的现实状况,允许各省区根据本区域的发展实际,围绕国家创新系统的总目标,构建起各具特色、水平各异的区域创新系统。这种多重创新系统的存在将有利于国家整体层次上创新系统的建设和发展。特别是在迎接知识经济的挑战中,这种多重创新系统的格局对我国更具有现实意义,有利于探索有中国特色的知识经济发展道路。
表1 各类技术人员在全国总量中所占比例居前5位的省区(%)
专业技术人员名称
(1) (2) (3) (4) (5)
工程技术人员辽宁四川江苏山东北京
7.4 7.1 6.7 6.7 5.9
农业技术人员四川山东云南
黑龙江
新疆
7.8 7.3 5.8 5.8 5.2
卫生技术人员四川山东湖北辽宁江苏
7.2 6.8 6.3 6.2 5.5
科学研究人员北京上海四川江苏辽宁
23.7 7.5 6.8 6.1 5.0
各类专业技术人员总数 四川山东江苏辽宁广东
7.6 6.6 5.9 5.8 5.1
资料来源: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国科学技术指标》(1996年),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1997年,第43~44页。本节数据如无特殊说明均出自该书。
在区域创新系统内部,其主体应当是区域内的企业、大学和科研机构及地方政府,它们构成了区域层面上的社会综合体。与国家创新系统类似,区域内社会综合体的各行动主体以创新为媒、以利益整合的最大化为目标,展开充分高效的互动。其中,区域内的企业成为显性主导力量,它们应该在R&D投入和执行中起主要作用, 并能够得到良好的投资回报;区域内的科研机构和大学成为本区域主要的知识生产、传播的功能主体,地方政府和产业界将加大对本区域内公共研究机构的科研资助比例,知识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联系会日趋紧密;地方政府不仅要直接资助公益性或基础性较强的研究项目,还要发挥地方政府在区域内制度创新和政策安排方面的相应功能,为区域创新系统内社会综合体各行动主体充分高效的互动提供良性的制度、政策环境。
三、弱中介运行还是强中介运行
社会综合体在国家和区域创新系统中的互动,是以创新资源的有效配置为目标的。要实现这一目标,各行动主体需要借助强大的中介力量来提高它们之间互动的效率和水平。如前所述,政府计划在我国曾经是配置资源的唯一方式。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调控依然是重要的力量,但市场机制作为一种高效的资源配置方式应当发挥基础性作用。市场化和社会化的各种中介组织形式和中介服务活动应当构成强大的支撑服务体系,为创新资源和创新成果在社会综合体各行动主体之间的流动提供有力的支持,推动国家创新系统和区域创新系统不断提高自身的竞争力和发展水平。
中介服务体系主要指在技术创新过程中技术的供方和技术的用方之间起桥梁作用的机构及活动。中介服务机构既包括提供各类中介服务的专门中介机构,也包括从事一定中介服务活动的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社团及政府部门。中介服务的对象既可以是技术的用户,也可以是技术的供方,但重点是用户。从中介服务活动来看,主要包括在技术和技术成果、人才方面为供需双方提供中介服务。要实现技术转移和人才转移的中介功能,除了依靠技术市场和人才市场来实现以外,还必须要有其他中介组织的协同努力,特别是各种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组织。在我国,中国科协系统是这方面工作的最大组织。它实施的以促进技术与经济结合为目标的“金桥工程”,1998年就有1.4万个项目, 参加人数85万人,这充分表明了社会对此有强烈的需求(冯之浚主编,《国家创新系统的理论与政策》,经济科学出版社,1999年,第196页)。 但目前我国科技中介组织的发展还存在一些问题,运作空间还不够大,人们对它们的信任也有待提高。在技术转移特别是技术成果的转移方面,政府推动仍然是主要形式。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市场拉力不足、渠道不畅、企业对要素的组织能力不强,那么技术转移仍然会停留在弱中介运行的水平上。因而随着政府职能的转变,有必要将政府现在承担的大部分中介职能逐步让渡给社会,由政府支持和资助一些非营利性机构(包括协会、学会,以及一部分科研机构转变为咨询服务组织),独立地进行中介服务工作。同时,促进民营服务机构的发展,以大力推动技术创新中介服务活动的社会化、产业化。考虑到我国企业组织的结构和规模差别,中介服务组织和活动应当主要为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提供支撑服务,因为中小企业不像大企业那样有较强的研究开发能力和专家资源,在创新过程中常常会遇到自身难以解决的一些难题。从世界各国的实践看,技术创新中介服务正是为了帮助中小企业解决技术创新过程中的难题而发展起来的,它们是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有力补充,因而对中小企业具有特别重要的战略意义。
由于体制惯性方面的原因,我国中介服务组织和中介服务活动的市场化和社会化程度还较低,社会综合体在国家和区域创新系统中尚处于弱中介运行状态。这已经不能满足技术创新当前和未来发展的要求。因此,应该建立起完善的中介服务体系和运作机制,使创新系统在强中介服务的支撑下实现持续发展。
创新作为一个跨世纪的课题在中国被提出,是对国际竞争压力加大这一外部刺激的主动回应。国家的作用在这一回应中无疑处于突出的位置。特别是在世界创新格局中处于后发劣势的背景下谋求创新突破的努力中,国家的功能更应当充分发挥。但是,从我国创新系统内部发展的现状来看,把创新仅仅视为国家行动而不是社会综合体中各行动主体整合互动的社会行动,将会使我们重回旧体制的轨道。对于我们这种内部差异性非常显著的科技赶超型国家,不可能用国家层次的单一创新系统解决整个民族遇到的挑战。依据各地科技、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的实际情况,充分发挥区域内的社会综合体特别是地方政府的主动创新潜能,将影响甚至在某种程度上决定整个国家创新系统能否成功构建。此外,中介服务和支撑体系的市场化和社会化水平也直接关系到社会综合体在国家和区域创新系统中互动的效率和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