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检察机关预审的地位和任务,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预审论文,检察机关论文,试论论文,地位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第90条规定:“公安机关经过侦查,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案件,应当进行预审,对收集、调取的证据材料予以核实。”预审,作为刑事诉讼活动,已被我国法律得到首次确认为一道工序。该刑事诉讼法的“侦查”一章中的第131 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适用本章的规定。”。这就是说,凡检察机关自行侦查的案件,都应当依法进行预审。那么,什么是检察预审?检察预审工作在检察机关中的地位和任务是什么呢?本文试图就这一问题进行探讨,求教于同仁。
一、检察预审的地位
检察预审,是指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在立案侦查和采取强制措施后,通过审讯犯罪嫌疑人和对收集、调取的证据材料进行核实,以查明案件事实真相的一种专门侦查活动。检察预审是侦查的最后一道工序,也是刑事诉讼的一个重要环节。由此可见,检察预审工作,在办理刑事案件的诉讼过程中起着重要作用,占有重要地位。
刑事诉讼法第18条规定:“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根据这一规定,检察机关在办理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时,具有侦查权。而预审是侦查的一个组成部分,是侦查的一个重要阶段。检察机关具有侦查权,就应有检察预审工作。
检察预审工作是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专门业务,这是人民检察院的其他工作所不能代替的。检察预审的业务内容较多,涉及的知识面也比较宽,它和检察机关内部的其他业务工作都有密切的关系。检察预审的业务主要是:审讯犯罪嫌疑人和核实收集、调取证据,以查明案件的全部事实真相,并对案件作出正确的结论和处理。这是检察预审的全部活动的出发点和归宿。它体现了检察预审工作在检察机关侦查工作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
检察预审的专业性和它在检察工作中的重要地位,还表现在检察机关在办理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的阶段上。一般说来,检察机关侦查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时,应分为侦查和预审两个阶段。虽然目前不少检察机关在办理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侦查和预审大多是由“一班人马”进行的,但并不能因此就混淆了侦查和预审这两个阶段的特点。侦查阶段是从发现犯罪或犯罪线索开始的,通过立案侦查,获得证据材料,确定犯罪嫌疑人和获得证据证明该犯罪是犯罪嫌疑人所为,到采取强制措施为止。侦查阶段进行上述工作时,一般都是“背靠背”地进行的,即在秘密状态下和不惊动侦查对象的前提下进行的。而预审阶段则是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后开始,通过审讯和核实在侦查阶段取得的证据,收集新的证据,查清案件事实真相,认定犯罪嫌疑人是有罪或无罪、罪轻或罪重,直到结束预审为止。预审阶段进行上述工作时,都是以公开的形式进行的。可见,侦查与预审是在侦查案件过程中紧密相连的两个不同阶段,每个阶段都有各自的职责权限和工作方式方法。因此,忽视或抹煞预审业务的专业性,不重视它在检察侦查中应有的地位和作用,或以单一的侦查来代替预审都是错误的,相反,如果过分强调预审专业的作用,过早地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只依靠审讯来证实犯罪,以拘代侦,也是错误的。从一定意义上说,侦查和预审的关系是:侦查工作是预审工作的前提和基础,没有侦查就没有预审;预审工作是侦查工作的继续和发展。所谓“继续”,是就整个侦查程序而言,预审是侦查工作的一个阶段;所谓“发展”,是就查清犯罪嫌疑人的全部犯罪事实而言,即一方面要核实侦查阶段所认定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另一方面又要进一步补充收集证据,并深挖犯罪,扩大线索。对侦查和预审这两个阶段,既有工作上的连续性,又有阶段性;既有属于侦查在法律上的同一性,又有业务分工、工作方式方法上的差异性;既有相互协同作战,互相配合的一致性,又有相互制约、分工负责的相对独立性。总之,侦查不能代替预审,预审也不能代替侦查,它们在同刑事犯罪作斗争的过程中,既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是两种不同的专门工作。
还必须看到,刑事诉讼法修正后,在检察机关直接受理案件的侦查中,检察预审已被确定为刑事诉讼的一个必经的重要环节。检察机关自行办理的刑事案件,首先要从侦查预审这道程序开始,案件能否保证质量,侦查、预审工作十分重要,尤其是预审这个环节起着承上启下的作用,上为侦查的继续,下为提起公诉的前提。如预审这个环节把好关,把案件的事实查明,把定案的证据搞确实充分,合乎法律要求,就为起诉和审判创造了有利条件;否则,就不利于起诉和审判的顺利进行。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第7条规定:“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在检察机关内部的业务分工上,也应体现分工负责,配合制约的精神。这是我国长期办理刑事案件的重要经验总结,也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司法制度。
二、检察预审的任务
检察预审工作的任务,主要是对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依照法律程序,对立案侦查或采取强制措施后的犯罪嫌疑人进行审讯和调查,准确、及时地查明案件的全部事实真相,追究其刑事责任,正确认定犯罪性质和罪名,核实侦查中所获取的罪证材料,保证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一)准确、及时地查明案件的全部事实真相。案件的全部事实,包括与案件有关的人物、时间、地点、手段(方法)、情节、目的、动机、后果等。为此,必须做到:(1 )要把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查清楚。包括犯罪嫌疑人的姓名(别名)、性别、年龄、籍贯、住址、工作单位及职务、民族、文化程度、家庭成员、有无前科劣迹、有无精神病症、本人历史概况等。(2)要把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搞准确。 我国《刑法》总则对什么是犯罪以及刑事责任问题作了原则规定,《刑法》分则又将这些原则规定加以具体化,将犯罪分为八大类100多个罪名, 明确区分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重罪与轻罪的界限。这些法律规定是检察预审办案的准绳。按照这一“准绳”,预审人员要结合案件事实,认定是否犯罪,犯何种罪,应否追究刑事责任。为此,必须把犯罪嫌疑人每一项罪行的作案时间、地点、手段(方法)、经过、情节、动机和目的、后果等,都一一查清,最后把犯罪嫌疑人的全部犯罪事实都追查清楚。把所有能够收集到的证据,都收集齐全,才是真正的查明案件真相。(3)要行动迅速、及时。 这不仅是为了掌握同犯罪作斗争的主动权。,而且也是刑事诉讼法中所明确规定的。在预审工作中,需要通过犯罪嫌疑人核查的问题,必须抓紧审讯;需要通过证人了解的问题,要抓紧调查;需要搜查调取证据时,要立即采取措施付诸实施;需要复验复查时,就要马上行动;需要进行技术鉴定、财会审计时,就要及时去做。总之,预审工作要抓紧时间,争取时间,捕捉战机,以免时过境迁,贻误战机,给工作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二)查明同案犯、积极扩大线索。这是检察预审工作的另一项重要任务。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贪污贿赂犯罪,具有一案多人、一人多案、纵横交错的特点。尤其是大要案件,单独一人作案是很难完成的,实际情况表明,不少大案要案是通过预审挖掘出来的。如何深挖犯罪,扩大线索?要具体案件具体分析,根据不同的情况和特点,分析判断深挖的方向。一般说来,可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一是充分运用政策威力,教育犯罪嫌疑人主动揭发、检举。二是要动员证人检举他所知道的其他人违法犯罪情况。三是要把犯罪嫌疑人犯罪事实中所涉及到的一切有责任、有牵连的人的情况都追查清楚,从中发现违法犯罪线索。四是从获取的赃、证物品和可疑物品(如电话号码、通讯录等)中进一步发现犯罪人和线索。五是分析犯罪嫌疑人接触的人员特别是非正常关系的人员,从中发现犯罪和犯罪线索等。
(三)保证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我国宪法和法律明确规定,要保护人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在办理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中,必须正确地执行法律,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作为检察预审工作,在案件事实真相没有全部查明之前,立案侦查、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仍存在着有罪无罪两种可能。特别是我国当前正处在改革之中,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新旧经济体制并存,国家关于这些问题的政策性规定也在不断完善之中。因此,要保持清醒的头脑,在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同时,必须根据具体政策,把案件的性质定准,保证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收到良好的社会效果。
(四)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认罪服法教育。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是我国的刑事政策。它的基本精神是对各种犯罪分子应根据不同情况实行区别对待,坚决惩办极少数,教育改造大多数,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检察预审工作不能单纯、孤立地就案办案,而应该把预审工作同教育改造工作紧密地结合起来,全面地发挥检察预审工作的职能作用。要作好认罪服法的教育,就要以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为依据,紧密结合犯罪事实,针对犯罪嫌疑人走上犯罪道路的原因、过程、动机、目的、心理状况、思想特点等,进行法制、道德、形势和前途教育,促使其认罪服法,心服口服,不断地向好的方向转化,以达到预防犯罪,改造犯罪分子之目的。
三、一点建议
文化大革命以前的人民检察院,由于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数量少,案情简单,办案程序采用的是“一竿子插到底”方式,即侦查、预审、起诉、出庭支持公诉均由同一检察人员承担。1978年人民检察院恢复重建以来,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大幅度上升,尤其是近几年来贪污贿赂等渎职犯罪案件,其数量之多,犯罪危害之大,犯罪手段之狡猾、隐蔽,为建国以来所罕见。检察机关侦查的任务大大加重。虽然已把侦查与审查批捕、起诉分开由两个部门承担,建立了内部制约制度,一定程度上保证了案件质量,但是,绝大多数的检察机关的侦查与预审业务,至今仍由“一个部门”“一班人马”承担。这既不符合修正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精神,也不利于案件质量的提高。为了适应检察机关侦查任务的需要,逐步建立一批业务素质精良的侦查和预审专业队伍,建议在一些经济发达,检察机关直接受理刑事案件较多,人员编制比较充裕的大、中城市,逐步将预审与侦查分开,实现二支队伍,三道程序(侦查、预审、起诉)的格局,加强检察机关的内部制约,办好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