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国有企业工资制度改革_市场经济论文

浅谈国有企业工资制度改革_市场经济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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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劳动部前不久制定出新的企业工资政策,要求在“九五”期末初步建立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市场机制决定、企业自主分配、政府监督调控”的企业工资分配体制。“九五”期间我国要形成一套适应体制转轨时期特点的企业工资收入调控体系,国有企业工资制度改革也应遵循这一改革思路,进一步探索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的工资制度。本文根据党的十五大精神,拟对国有企业工资制度改革的原则和具体改革对策作粗浅的分析。

一、国有企业工资制度改革必须坚持和完善按劳分配的原则

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指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要“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制度”。建立这样一种制度是由我国仍然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一基本国情和社会主义性质所决定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由于生产资料公有制在社会生产结构中居于主体地]位,劳动仍然是谋生手段,这就决定了必然要实行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分配方式,这也是社会主义的一个重要特征。工资是劳动的报酬,国有企业是公有制企业,因此,以按劳分配为主体,意味着国有企业在工资分配上必须坚持以职工付出的劳动作为职工获取工资的基本手段,并且承认不同等的个人天赋和在生产活动中所承担和完成的劳动复杂程度的差别,实行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不劳不得。当然,随着改革的深人和市场经济的发展,国有企业职工也可以逐步得到各种各样的按生产要素分配的收人。但是,那些收入不属于工资范畴。因此,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国有企业工资制度改革必须坚持和完善按劳分配原则。

坚持和完善按劳分配原则是国有企业在工资制度上实现公平分配的科学原则。所谓按劳分配就是要求按照每个劳动者提供劳动的数量和质量,以及劳动者潜在素质和劳动条件的状况向他们支付不同的报酬。在国有企业中按劳分配既取决于职工个人的劳动成果,也取决于经营成果的好坏。只有正确贯彻和完善按劳分配原则,才会促进企业职工在发挥生产积极性、提高效率的同时,以主人翁的态度监督企业产品的生产、销售和分配,才会促进企业加强市场竞争意识,改善企业经营管理,从而提离劳动生产率和企业经济效益,以求得企业在市场上的生存和发展。

国有企业要在市场中求生存和发展,它们每个企业所能分配的价值是什么?不是本企业职工的劳动付出,也不是本企业职工劳动所创造的产品,而是本企业职工劳动所创造的产品在市场上实现的价值,也就是说,必须是产品销售出去之后所取得的货币,才能用来进行企业内部分配。如果企业的产品销不出去,企业职工的劳动就没有被承认,没有被实现为价值。过去,所有国有企业都由国家统一制定工资标准,国有企业发放的工资实质是拔企业可能做出的劳动量所付出的分配价值这样做不仅不符合市场经济原则,也不符合按劳分配原则。所谓按劳分配,前提必须是“按劳”而且应该是劳动实现后的“按劳分配”。所以以前那种先定分配的做法是不符合按劳分配原则的,因此,国有企业在商场经济条件下工资制度改革的方向就应该是在市场上实现的价值越多,该企业能够进入工资进行按劳分配的价值就越多。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每个国有企业的总体经营状况是该企业工资分配总量的前提条件。如果企业经营得好,那么企业的价值分配总量就大,职工每一等分的劳动付出所得到的工资分配就多;反之,企业的价值分配总量小,职工每一等分的劳动付出所得到的工资分配就少。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国有企业之间在工资分配上也会具有不可比性,某企业多劳的职工完全有可能比不上另一个企业少劳的职工工资多。因为各个企业经营状况不同,决定各个企业的工资总量不同。就是同一个企业,若各个时期的经营状况不同,企业职工的工资实现也是不同的。在深圳,目的这种状况比较明显,在各个国有企业之间工资水平的差距相对来说是比较大的。当然,这是指在一定时期内可能出现的情况,因为在市场经济中工资分配既是以企业为范围的,又是受市场整体影响的。随着市场经济规律的调整和国家宏观调控,工资分配的最终趋向应该是大体上合理的。正是这种工资分配的合理波动,才能促进企业之间人才的流动,才能迫使企业提高经济效益,增加工资分配总量。

另外,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国有企业内部职工的工资也应该是有较大差距的。这与职工之间的劳动能力和劳动贡献有差别直接相关,因为坚持和完善按劳分配原则就要接受按劳分配形成的差距。在企业中,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及其它有特殊贡献的人员,工资档次应该是比较高的,普通勤杂人员的工资档次应该相对较低。这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分配的特点,国有企业按劳分配原则的实施也应该与此相同.对企业有重大贡献的科技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工资报酬就是要大大高于一般体力劳动者,不能在这方面搞平均主义。因为职工的劳动能力与劳动付出有很大差距,所以保持和完善按劳分配就必须坚持工资分配的一定差距,抹杀这种差距是不合理的,是对按劳分配的否定。

二、国有企业工资制度改革必须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国有企业工资制度必须从当前的实际情况出发借鉴市场经济国家的经验,充分接受市场机制在企业工资分配中的调节作用,采取行之有效的改革措施。

(一)建立对国有企业工资分配宏观调控的三条主线

第一条线:工资宏观调控的上线,即完善个人所得税税制。个人所得税不仅是国家税收的重要来源,而且是对个人收入进行调节的重要手段。对国有企业职工来说,个人收入主要是工资收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国有企业效益的不断提高,国有企业职工的工资收入也将不断提高,尤其是国有企业经营者实行年薪制后,他们的工资可能大幅度增加。为了搞好对工资收入和其它各种收入的调控,现行的个人所得税税法进行过几次改革,但是仍有不完善之处。因此要作进一步的改进。首先要将按月或分次计征的分类所得税制改为以年度综合收入作为计税依据,采取按月申报纳税,年终结算的办法。其次,降低纳税起点,拉大累进税率差距。另外,要加强税收征管工作,健全工资收入申报制度,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条线:工资宏观调控的中线,即积极建立工资增长指导线。工资增长指导线是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为保证宏观经济目标的实现,依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居民消费品价格指数以及其它社会经济指标,确定工资增长水平,指导工资分配的一种宏观调控形式。其基本内涵是:按市场经济机制建立工资决策系统和工资决定机制,即劳动力市场的供求状况决定劳动力价格,集体协商决定工资水平及其增长。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根据国民经济发展水平、就业状况、居民生活费用价格指数以及其它主要社会经济指标的水平来确定工资分配及其增长。通过建立工资增长指导线,指导企业劳动关系双方协商谈判,引导企业工资的合理增长,在保障企业劳动关系双方合法权益的同时,促进企业经济目标的实现。工资指导线的内容和形式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经济形式、工资水平、人工成本等情况的分析比较。二是年度工资增长的建议。工资增长建议可以是工资增长幅度,也可以是工资增加的绝对额,还可以两者兼而有之。由于目前市场经济发育还不是很成熟,在研究和制定工资指导线时,一般采用由劳动行政部门牵头,工会、企业家协会、经济决策有关部门等共同协商制定并报上级部门批准的程序。工资增长指导线是确定企业工资增长幅度的依据和标准,能够使市场体制下国有企业的工资微观决策的分散化与宏观决策的集中性得到协调和统一。

工资增长指导线在几年的实践过程中起到了较好的工资调控作用,但是还存在着一些需要进一步解决的问题。比如深圳的实践表明,企业可以根据需要以工资指导线确定能够承担的工资水平或增长率,但是企业职工如果以工资增长线为理由要求企业提高工资,就有被借故解除合同的危险。对职工个人来说,有没有实力与企业“争工资“是一个现实的难点。深圳的实践还表明,在目前状况下单纯依靠工资增长指导线调控企业工资增减,并不能完全达到“引导企业工资合理增长、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的预期效果。因此,工资增长指导线应该探索同现行宏观调控政策衔接,保证宏观调控意图能够得以体现和贯彻。

第三条线:工资宏观调控的下线,即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是保障劳动者获得最低劳动报酬以满足其自身及其家庭成员基本生活需要的一种法律制度。它是工资分配制度的基本内容,在整个工资分配中具有重要作用。劳动者获得最低工资保障是获得劳动报酬权利的基本体现。《劳动法》第四十八条不仅明确规定,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而且规定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这就从法律上保证了劳动者享有的最低工资保障权的实现。

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是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采用的办法,是培育、发展劳动力市场、健全市场体系和保证劳动者合法权益、兼顾效率与公平的需要。当前,《最低工资规定》和《工资支付暂行规定》都已经制定实施,大多数地方也已制定了最低工资标准。但是在具体的操作过程中也遇到了一些具体问题,必须加以改进和完善。首光,要结合工资水平、居民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变化情况,适时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其次,要建立健全工资储备金、工资预备金、欠薪保障等制度,保证最低工资制度得以顺利实施。

(二)改革国有企业经营者工资分配制度,实行经营者年薪制

企业经营者年薪制是依据企业规模和经营业绩,以年度为单位,支付经营收入的一种工资分配方式。实现年薪制的基本原则是:1.经营者年薪水平要与企业的规模和经营成果挂钩。2.经营者年薪核算办法、支付方式要与企业员工收入分配分离。3.要既有利于建立经营者的激励机制,又与社会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的承受能力相适应。4.要加强监督约束机制,规范收入分配,取消隐性收入。企业经营者的年薪由基本年薪、增值年薪和奖励年薪构成。1997年9月30日,深圳发布了《深圳市国有企业经营者年薪制暂行规定》,这是实行国有企业经营者工资报酬制度一项重大改革措施,是国有企业工资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市场经济条件下,通过与新的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相结合,形成国有企业工资自我约束机制的有效途径。在劳动力市场尚未完全起到资源配置基础作用,国有企业产权关系尚未明晰、利益主体尚未相对独立,因而国有企业尚未完全形成工资自我约束机制时,国有企业经营者年薪制可以约束国有企业经营者进而促进国有企业形成保值增值的良性循环机制。约束国有企业经营者,就是要使经营者的责、权、利高度统一,责任明确,利益对称。国有企业经营者投入企业的是其经营管理才能、风险和敬业精神,如果通过年薪制,把这些投入与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挂起钩来,并以良好的社会地位和工资收入待遇作为预期回报,企业经营者就会产生强大的动力。因此,大力推行国有企业经营者年薪制对于国有企业建立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激励机制,合理确定经营者收入水平,充分调动经营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国有企业经营管理水平促进企业经济效益的增长,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具有极大的现实意义。

年薪制虽然是国有企业工资制度改革的一个行之有效的措施,但是,在实行年薪制的同时,还要加强对国有企业经营者的监督与约束,比如有的地方规定经营者必须按年薪的50%交纳风险抵押金;有的地方已经实行的年终考核制度、离任审计制度等等。这些对于加强经营者的责任意识,避免不负责任,盲目追求利润和弄虚作假、短期行为等等损害国家和职工利益的现象再次发生具有积极的预防作用。随着现优企业制度的建立,在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工资制度改革的过程中,还应对规范工资提取渠道、加强人工成本控制、改变工资收入结构,以及集体协商谈判确定工资等方面作进一步研究,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以按劳分配为原则的国有企业工资分配制度,进一步发挥工资制度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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