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释——社会化行刑方式

假释——社会化行刑方式

马健博[1]2017年在《行刑社会化背景下社区矫正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行刑即刑罚的执行,正所谓:徒法不足以自行,刑罚执行乃法律之终局及果实。行刑社会化作为行刑的重要原则和要求,对当下中国社区矫正制度的构建与完善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社区矫正将服刑人员置于社区内执行刑罚,直接呼应社会化行刑的要求。社区矫正作为服刑人员复归社会的桥梁,有着低成本、高度社会化场景的优势,能够更好地实现罪犯的惩罚和罪犯的复归社会。本文研究共分为六个部分。第一部分,行刑社会化的合理内涵和合理定位。阐明我们所坚持和推行的行刑社会化其实质到底是什么。首先,在明确何为行刑、何为社会化、何为行刑社会化问题的基础上认识行刑社会化的合理内涵。其次,对行刑社会化与刑事政策的关系、行刑社会化与社会结构、行刑社会化的作用进行精准的定位,本着既不可过于激进也不可过于保守的立场改革行刑制度。第二部分,明晰行刑社会化背景下社区矫正的相关范畴。首先,辨析社区矫正的性质是行刑方式还是保安处分,是单一性质还是综合性质。其次,合理诠释社区矫正的概念。以便在理论和实践上达成共识。再次,明确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且掌握其适用尺度。着重论证了暂予监外执行和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是否纳入社区矫正的问题。最后,明确社区矫正的价值追求,以便社区矫正在预设轨道上良性发展。第叁部分,社区矫正的渊源,从法哲学与行刑理论两个方面进行了探讨。强调了理论上的追根溯源是进一步推行社区矫正的重要基础。第四部分,社区矫正目前所取得的成果,包括域内成果和域外成果。自身经验的总结和域外成功经验的借鉴都是社区矫正发展的路径。第五部分,社区矫正的现实困境,主要从民众认同度低、适用不足两个角度进行了阐释。认识困境就是为了走出困境。第六部分,社区矫正的完善。从社区矫正的立法完善、理念现代化、行刑涉及主体的工作配合衔接管理以及完善调查评估方法几个方面进行论述。系统的梳理社区矫正的上述问题,就是为了在我国行刑改革中重视行刑社会化全球改革趋势,同时立足我国国情进行相应的融合,实现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进一步现代化。

吴斌[2]2007年在《行刑社会化思潮下的监狱行刑制度变革》文中指出按照现代刑法理论,刑罚执行不再是纯粹的对罪犯实施惩罚,而是要在惩罚的基础上,通过各种矫正措施的落实,将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使他们能够以健康的人格复归社会。行刑社会化是现代社会的一个热点问题,受到了国内外学术界和相关部门的广泛关注,它与封闭的监禁刑针锋相对,其目的就是为了克服和避免自由刑在执行过程中的不良后果,它通过拓宽监狱与社会的隔离程度,拓宽罪犯与社会的联系,促使罪犯掌握生活技能与相关的社会知识,塑造罪犯符合社会正常生活的信念和人格,最终成功回归社会。而这项制度在我国却表现出起步晚和发展缓慢的特点。造成这种现象的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人们的思想与社会化的行刑方式十分抵触,要想打破传统,需要付出很多的努力。本篇论文就用行刑社会化思潮这把利剑,直击监狱的封闭行刑方式,倡导我国监狱行刑方式的变革,与国际接轨,开创监狱行刑的新天地,提高罪犯的教育改造质量,充分发挥监狱行刑在预防犯罪中的重要作用!

宇文洲[3]2004年在《假释——社会化行刑方式》文中研究指明假释的产生源于监禁刑的弊端,是伴随着预防犯罪理论和不定期刑的实践而发展的。其出现和广泛施行,是刑法现代化、刑法刑事政策确定化的重要象征, 更是我国目前解决“监狱行刑悖论”,促进监禁罪犯的社会化过渡,减少重新犯罪的有效手段。当前,我国学界把假释和减刑一样,定位在刑罚执行制度的范畴。对假释的理论研究大多围绕假释适用对象、条件、功能等内容,着重于“释”的问题的研究,对假释后罪犯的继续矫正相对探讨较少。假释的适用也显得过于保守,近年来,全国监狱系统每年罪犯假释率只有3%左右,大大低于国外普遍假释率,也低于减刑20-30%的适用率。同时,由于立法滞后,社区矫正工作还没有全面推行,对假释后罪犯限于治安管理的范围,没有有效地落实对假释罪犯的继续矫正工作,假释的作用未得到有效发挥。本文力求通过把假释地位确立为社会化行刑方式来补充关于假释以及行刑社会化的理论研究。同时,也希望能够配合正在试点的社区矫正工作,为假释的适用范围和幅度的扩大,完善对假释罪犯的继续矫正措施,使监禁罪犯向社会守法公民顺利过渡,提高刑罚执行质量,最终减少刑释人员重新犯罪率,实现刑罚执行以“改造人为宗旨”的目的,提出自己的肤浅的建议。本文除导言、结尾、后记外,共分四个部分:第一部分:通过剖析监禁矫正中出现的监狱化人格、监狱亚文化、监禁代价较高等弊端,论述假释存在的必要性。同时论述了假释能够调动罪犯改造积极性、稳定监管安全、减少行刑成本、救济刑罚过剩、利于罪犯向社会化过渡等作用,体现假释的现有价值。第二部分:指出现行假释适用中存在的社会观念障碍、司法障碍、立法和刑事政策障碍、刑罚执行中的障碍等影响了假释的扩大适用,假释有利于罪犯社会化过渡作用没有有效发挥。第叁部分:提出假释重新确立的理论基础、现实基础,提出假释地位重新确立的建议,即由现在的刑罚执行的制度拓展为一种社会化过渡的行刑方式,体现假释是以监禁为前提,以最终合格公民回归社会为目标,以监禁罪犯到合格公民的转变为执行内容的行刑方式。突出当代假释是有别于传统行刑制度的一种开放式的社会化行刑方式。第四部分:笔者初步提出了通过制定统一的《刑事执行法》、修改假释条件、完善假释程序,设置专一职能的假释矫正机构、配备专职假释矫正人员等,探讨了重新定位假释的实现途径。

万维[4]2014年在《论狱内行刑社会化》文中研究表明行刑社会化是根据再社会化的基本原理,结合刑罚执行实际需要的发展状况,充分、有效地调动和利用综合社会资源,使刑罚执行制度和方式与社会进化程度同步发展的一种行刑方式。由于监禁刑的弊端和局限性的制约,监狱在行刑目的和手段方面产生了矛盾,导致监狱的功能和目的不能很好的实现,社会控制失位、又犯罪率比较高、“监狱化”和监狱感染等问题突出,监狱行刑效能低下。行刑社会化作为刑罚权运作的一种理念和模式是刑罚史发展的必然结果,它的产生有着深厚的理论基础,它体现着人道、效益等价值,是谦抑精神的体现,是刑罚轻缓化的必然趋势,是行刑资源和社会消化能力有限性的必然选择,代表着行刑发展的未来趋向。解决监狱的弊端和局限性的方法就是在西方国家实践了上百年的社会化行刑方式。西方国家在监狱行刑社会化方面的成熟做法主要有设置开放式监狱、开放式处遇制度、广泛采用累进处遇制、对罪犯进行社会教育和组织罪犯参加监外劳动等。实践证明,行刑社会化措施取得了比较好的罪犯矫正效果,较好的实现了监狱的行刑功能。与西方国家相比,我国行刑的社会化发展受到诸多因素的制约:观念保守,重刑思想严重;法律不完善,缺乏行刑社会化的制度保障;监狱整体布局不合理,分类制度落后等。我国迫切需要在监狱行刑社会化方面进行一些有益的尝试和改革。首先需要树立现代化的监狱行刑观念,加强监狱法治建设。其次需要转变监狱管理模式,完善罪犯调查分类制度和分级处遇制度,改变传统劳动改造管理模式,广泛吸收社会各领域专家参与,重视教育改造的作用。另外,构建多层次的刑释制度,增加半自由监禁等监禁形式、完善假释制度等,也是监狱行刑社会化的必然要求。

陈汝健[5]2010年在《行刑社会化背景下中国假释制度改革》文中认为假释制度的扩大适用跟执法理念的转变、相关配套制度的完善有很大的关系。行刑实践表明我国的假释率远低于减刑率。同时,国家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对假释罪犯的监督管理松散。且社会行刑的发展思路过于强调社会行刑与监狱行刑的差异,而忽视了两者的内在关联。处理不好社会行刑与监狱行刑的联系性与合作性,重返社会的罪犯将成为社会沉重的负担。因而,假释是理想的联接监狱、罪犯和社会的阶段性处遇制度。罪犯假释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多管齐下:在行刑社会化的理论基础上,假释制度作为社会化得行刑方式,在制度设计上应注重建构社会支持网络,只有实现了行刑主体社会化与行刑场所社会化的有机结合,行刑目标社会化与行刑内容社会化的良性运行,监狱化的弊端才能得到根治。修正我国社会行刑的发展思路存在的问题和管理体制问题。当前假释适用现状进行深入探讨,吸收和借鉴国外的优秀成果提出建议,区分叁个阶段,“入监后至假释前”、“假释裁定期间”、“假释后至解矫前”,构建相联系而又相区别的行刑制度。细化假释适用的实质条件为两个层次叁个部分,并辅之以程序保证落实。假释的程序包括叁个因子:一是建立可操作的服刑表现登记制度。二是累进处遇制度。叁是人格测量制度。叁项制度相互配合,相互制约,形成再犯预测的有效机制,保证假释裁定的准确性。引入双档案行刑登记制度,行刑档案作为假释裁量的重要依据、累进处遇制度作为假释的必要前置制度,法院派出行刑法官到监狱统筹假释制度的整体运行。假释制度的设计上让更多的社会力量参与,以法律保障多元主体参与社会行刑,形成稳定的社会行刑模式。

周昳澜[6]2007年在《未成年人犯罪行刑社会化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随着刑法的谦抑化和刑罚的轻缓化发展,刑罚执行制度也经历着变革,行刑社会化成为了刑罚执行的一个重要方式,随着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开展,我国行刑社会化的理论和实践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但同时,作为一个新兴事物,行刑社会化制度在我国仍许多不足。本文选择了未成年人犯罪作为切入口,主要阐述了未成年人犯罪行刑社会化问题在我国的现状和完善建议。未成年人犯罪相对于一般的成年人犯罪而言,其主观恶性通常较小,社会危害性较一般成年人犯罪轻,加之未成年时期是人生重要的转折点,更应尽量避免监禁刑对于未成年犯的心理烙印,因而,对未成年犯,除了应尽可能的适用非监禁刑等社会化的刑罚方式外,还应将其区别于成年犯罪行刑社会化,以更好地实现对于未成年犯的矫治。我国目前对于未成年人行刑社会化的法律规范比较模糊,既没有一个较为完善的体系,也不能充分体现未成年人犯罪处遇的特殊性,不能满足实践工作的需要。因此,本文在对比国外未成年人犯罪行刑社会化制度有益经验的基础上,对于我国未成年人犯罪非监禁刑的行刑社会化方面的现状、不足作了较为系统的探讨,并对于现有制度完善和新制度的建设提出了一些构想。本文正文除结语外,共分为五章。第一章:行刑社会化理论概述。本章前一部分重点分析了行刑社会化这一概念,确定了本文中行刑社会化的内涵;后一部分,则简要讲述了行刑社会化理论的思想起源及发展。第二章:行刑社会化与未成年人犯罪。本章前一部分,先从总体发展趋势和主体构成上对我国目前未成年人犯罪的现状进行了分析,而后从犯罪动机的产生、犯罪行为的实施过程、犯罪组织的形式、犯罪次数等方面对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进行了总结。本章后一部分,首先从未成年人犯罪处遇的特殊性上论述了未成年人犯罪行刑社会化的必要性,然后对于未成年人犯罪行刑社会化的可行性进行了阐述。第叁章:国外未成年人犯罪行刑社会化制度。本章主要介绍了美国和英国在未成年人犯罪刑罚社会化方面的一些具体制度,并对德国的未成年人犯罪缓科制度作了简介。通过对国外优秀制度的介绍,为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刑罚社会化制度的构建提供有益的经验。第四章:我国未成年人犯罪行刑社会化制度实践与不足。本章对我国目前主要的未成年人犯罪社会化刑罚制度作了介绍,分别指出各具体制度的不足之处。本章通过对于现行法律规范不足的阐述,为我国未成年人犯罪行刑社会化制度的完善指明了目标和方向。第五章:我国未成年人犯罪行刑社会化的完善与相应制度建设。本章针对第四章所指出的目前我国未成年人犯罪行刑社会化制度法律规范的不足之处,提出了相应的完善建议,并且对于某些新制度的构建提出了笔者的看法。由于我国农村及外来流动人口中未成年人犯罪社会化处遇制度的问题比较突出,本章第叁部分对农村及外来流动人口中未成年人犯罪社会化行刑方式的适用问题作了特别的论述。

曹海雷[7]2010年在《刑事执行法论纲》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社会主义法治要求刑事法律体系完整、统一和协调。我国目前刑事实体法和刑事程序法已经日益完备,但刑事执行法律却显得相对薄弱,其内容体系不完备、不科学,难于适应刑事法律体系的发展。刑事法学理论界和实务界对制定一部统一的刑事执行法的呼声也越来越高。从实践角度来考察,制定一部独立的刑事执行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因此,本文将对刑事执行立法的相关理论及实践问题进行探讨,以资我国刑事执行立法。全文共包括四章,约十二万字。第一章刑事执行法概论。本章首先阐述了刑事执行的概念与特点,指出刑事执行既包括刑事诉讼中的执行,也包括刑罚执行活动中的行政行为。刑事执行具有公民基本权利的广泛性、刑事执行主体的特定性、刑事执行程序的复杂性等特点。第二节着重讨论刑事执行的价值,指出刑事执行主要有公正、人道、效率叁大价值,其中公正价值包括行刑理性、行刑平等、行刑公开、行刑参与、正当程序等内涵。人道价值包括行刑人道,需将罪犯作为人来加以对待,采取合理、文明、科学的方式以及行刑手段科学合理;效率价值包括行刑资源合理配置、行刑期限适当、行刑方式合理等内容。第叁节讨论了刑事执行的主体。我国目前刑事执行主体具有叁种模式:一是裁判权或决定权主体同时是唯一的执行主体;二是裁判权或决定权主体参与执行,或者说裁判权或决定权主体同时是执行主体之一;叁是裁判权或决定权主体不是执行主体,不参与具体执行,而将生效裁判或决定交付其他机关执行。我国刑事执行主体以上叁种模式并存的现状,是我国现行刑事执行中诸多问题难以解决的根源所在。要解决这些问题,必须实行执行一体化。第四节则讨论了刑事执行的程序。刑事执行程序指将生效的裁判内容付诸实施的过程中,刑事执行主体必须遵守的法定程序。刑事执行程序既是生效裁判内容的实现程序,也是刑事执行权的运作程序。刑事执行程序包括交付执行的程序、具体执行的程序、执行变更程序和执行监督的程序。交付执行程序应遵守即时交付原则、文书交付原则;具体执行程序应遵守严格遵守执行根据原则、切实维护被执行人合法权益原则、依法强制执行原则、依法公开执行原则等。执行变更程序指在生效裁判的执行过程中,由于出现了新情况,需要对生效裁判的内容或者执行的场所进行变更时的法定程序。执行变更程序应当包括发现、汇报新情况的程序和对生效裁判的内容或者执行场所进行变更的程序。执行监督程序,是指对具体执行过程中的违法现象进行监督,以纠正执行违法现象的程序。具体执行中的违法现象可以分为不严格按照执行根据执行和侵犯被执行人合法权益两大类。第五节对域外和我国刑事执行制度的发展沿革进行了较为细致的考察。我国古代的刑事执行立法,存在诸法合体、实体与程序不分的特点。在执行主体上,因我国古代中央机构设置上的行政与司法不分、地方上行政长官兼理司法,这就导致了我国古代刑事执行主体往往是行政官员,且我国古代刑罚执行带有较大的伸缩性,对不同的族群在法律适用上有较大的差异。另外,值得特别注意的是,我国古代的刑事执行存在野蛮与文明交织,反人道与人道并存的情况,但从总体上看来,随着社会的进步,尤其是我国刑事执行的近代化转型完成以后,野蛮的行刑方式逐步淡出历史舞台,文明的行刑方式逐渐占据主导地位。域外的刑事执行立法可追溯到公元前1798年诞生的《汉穆拉比法典》,域外各国古代的刑事执行立法同样存在刑罚和刑罚执行极端残酷性、执行目的报复性、刑罚适用的不平等性和阶级性等。但自近代起,由于受到文艺复兴、宗教改革和启蒙运动的影响,域外各国的刑事执行制度的发展呈现出刑罚宽缓化、罚金刑适用的拓宽、行刑方式的社会化、强化罪犯的分级处遇、罚金易科制度的推行、恢复性司法理念扩张以及对未成年人的特别保护等。第二章域外刑事执行制度考察。第一节指出域外刑事执行的立法模式大致可归纳为两种模式,一种为实体法与程序法综合模式,以英国及法国为代表,如英国的刑事执行立法主要见于其《监狱条例》及《刑事司法厅法》;法国的刑事执行立法则主要见于《法国刑事诉讼法典》的相关章节。另一种为独立法典模式,比较典型的国家有德国、丹麦、俄罗斯等国家。各国刑罚体系大体上可以分为一元制刑罚体系、二元制刑罚体系以及叁元制刑罚体系。第二节主要对英国、丹麦、德国、俄罗斯、法国等国家的刑事执行立法进行了相应的考察,介绍了各国监禁刑、非监禁刑以及执行变更程序的有关规定。通过考察,可以发现世界各国的刑事执行立法具有执行方法的科学化、行刑理念及实践的人道化、刑事执行制度的社会化、刑事执行立法形式的法典化等特征与规律。这些国家的立法经验均有值得我国刑事执行立法借鉴之处。第叁节则在第二节的基础上对域外各国刑事执行的共同规律与特征进行了总结,如制定统一的刑事执行法渐成趋势、刑事执行的根本目的主要是矫正犯罪、执行方法出现科学化趋势、刑事执行制度社会化等,而我国亦可从中得到启示,如指导理念的修正、权力运行模式的变革、制度设计上的优化以及救济机制上的完善。第叁章我国刑事执行立法和实践考量。第一节主要分析我国刑事执行立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包括立法位阶缺乏权威、立法形式分散、立法内容重复冲突、立法衔接不畅、部分法条过于简约、法律规范供应欠缺、立法理念滞后等问题。而我国现行刑事执行体制则存在决定机关和执行机关不分、执行机构职能不顺、执行机关设置交叉、对罪犯的教育改造工作缺乏指导等问题。第二节评析我国刑事执行实践中存在的问题。监禁刑执行机制主要是监狱运行机制问题,存在监狱等级与分类不合理、监狱行刑模式封闭性有余、开放性不足等问题。非监禁刑执行,包括财产刑执行、社区矫正工作、暂予监外执行和缓刑,均存在比较突出的问题。财产刑包括没收财产和罚金刑,存在立法疏忽、司法解释纰漏、部门利益冲突以及罚金刑虚置现象。社区矫正工作存在理念滞后、责权脱节、教育改造适用性差异等问题。暂予监外执行存在立法矛盾、执行主体混乱、交付环节脱节、管理不到位问题。缓刑则存在立法矛盾、执行操作等问题。执行变更问题集中在减刑和假释,这也是司法实践中相当突出的问题。笔者较详细地从立法和实践等多个层面分析了其中的根源。执行监督则存在监督缺乏权威性和可操作性、检察机关发现和纠正违法的手段有限、监督对象不完整等问题。鉴于刑事执行立法和实践存在上述种种问题,制定统一的刑事执行法已成为系统解决诸多问题的必然选择。第四章我国刑事执行法立法构想。第一节主要讨论了有关刑事执行的立法原则,包括遵循科学理性原则、合理体现民主原则、移植与继承相结合原则。第二节对我国制定刑事执行法的结构及内容作出了初步设计。在《刑事执行法》的整体结构方面,刑事执行法宜包括总则、分则(分论)、附则叁部分。总则规定刑事执行法的宗旨、任务、基本原则、执行主体及协助机构、被执行人及其法律地位、执行行为及对执行活动的监督等。分则规定刑罚的执行,包括非监禁刑的执行、监禁刑的执行、死刑的执行,以及执行变更、执行监督等几部分内容。非监禁刑的执行包括被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罚金、没收财产以及徒刑缓刑的执行;监禁刑的执行包括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执行;死刑的执行包括死刑立即执行和死刑缓刑的执行;执行变更主要规定假释、减刑等。在设计《刑事执行法》主要框架的基础上,本文对刑事执行法构成中重要的内容进行了重点论述。刑事执行的基本原则应包括人道性原则、个别化原则、社会化原则。在刑事执行主体方面,主张实行刑事执行一元化体制,克服多元化产生的行刑资源浪费等问题。第五节分别对监禁刑、非监禁刑以及刑罚执行变更等问题的立法提出了建议。第六节则着重对刑事执行监督进行了阐述,讨论了刑事执行监督权力的配置问题。

季忠芳[8]2004年在《监狱制度变迁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本文针对中国监狱制度理论与实践的困境,运用正在兴起的新公共管理理论,试图建立一个理性的监狱制度分析框架。本文突破传统监狱之刑罚执行机关的狭隘观点,认为监狱乃是一个特殊的公共组织,亦是一种社会治理结构。监狱管理必须建构国家与社会的互动主体关系,监狱制度的创设应该充分尊重监狱民警与服刑人员的理性回应,监狱制度的变迁应该符合监狱发展的内在机理。 本文考察了监狱制度变迁的各种因素,特别分析了社会制度变化对监狱制度的影响,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国家-刑罚、社会-矫正、市场-生产的未来监狱叁元治理模式。国家与罪犯的关系从法律强制关系转向社会契约关系,国家负责对罪犯自由的限制和监管,非政府组织将承担起教育改造罪犯的主要职责,监狱生产将运用市场调节机制,引入私营企业参与经营,服刑人员劳动将从强制性劳动向以市场化契约劳动为主的形式转变。 本文分析了监狱的四大内在矛盾:改造与生产之间的矛盾、惩罚与矫正之间的矛盾、封闭的监狱与开放的社会之间的矛盾、服刑人员监狱化与服刑人员再社会化之间的矛盾。针对当前正在推行的监狱改革政策,本文作了简要的评述,并且提出现阶段监狱改革的理性建议。

廖斌[9]2005年在《监禁刑现代化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本文主体内容分为五部分。分别从监禁刑的涵义、监禁刑的历史发展与特点,监禁刑的价值、现代化与监禁刑现代化之分析、我国监禁刑的内容的现代化、行刑的现代化等方面进行了系统论述。 第一章,监禁刑的发展历史与特点。文章分析了监禁刑的含义,指出它应该包含剥夺人身自由、时间、特定的行刑场所、劳动等要素。文章对中国与西方监禁刑的发展历史进行了比较分析,指出我国古代的监禁刑及其理念比西方的监禁刑产生的要早,并且理念至今都有较大的启示意义,但这种在封建制度下的监禁刑因受制于生产力发展水平,决定了它是不能与现代社会监禁刑同日而语的。在近代晚清社会,由于西方文化的进入,晚清政府也被迫走上监禁刑现代化之路,而半封建半殖民地的封建社会制度就决定了其外发型监禁刑现代化改革之路只能是归于失败。当代中国的监禁刑发展是成就与问题并存,但整体上,我们已初步建立了与现代化相适应的监禁刑体系,但现代化之路仍需我们不断探索。西方国家在商品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通过资产阶级的启蒙思想灌输与资产阶级革命,这种内发型现代化之路,完成了其早期监禁刑现代化。到了现代垄断资本主义时期,由于人道主义思想和对人权观念的重视,轻刑化思想得到了体现,监禁刑则更多地体现了对犯罪人的教育和生活的改善、人道化氛围的增加。西方各国都在不同程度上体现了这些方面的内容。但是到了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以后,西方国家针对现代社会新类型的严重犯罪,又出现刑罚“趋重”的现象,监禁刑的惩罚性功能体现得更加突出,“轻轻重重”的刑事政策所表现的是更多地向“重重”的方向发展。这也印证了现代化是一动态的变化过程。 第二章,现代监禁刑的价值。研究监禁刑的现代化,就必须确定现代监禁刑的价值。刑罚根据综合论的提出,是刑罚价值观现代化的基本标志。在刑罚根据综合论的影响下,监禁刑的价值也从最初的单纯强调报应发展到重视威慑,到重视剥夺犯罪人的再犯罪能力,再发展到重视犯罪人的再社会化。在以教育刑主义为核心的现代刑罚根据综合论的指导下,监禁刑的内涵与执行方法都逐渐丰富,成为最适应刑罚综合论需要的刑罚方法。文章指出,尽管监禁刑本身可能存在缺陷,但是监禁刑仍然具有重要价值。监禁刑由于其执行方式和执行内容的多样性以及时间上的可分性,因而成为罪刑相当原则最基本的刑罚载体,从而实现报应正义。在自由日益成为人类最基本的存在价值的情况下,监禁刑由于其剥夺或限制自由的基本特征而具有强烈的惩罚性与谴责性,从而使得监禁刑有利于实中国政法人学博圣:学位论文监禁刑现代化研究现一般顶防;在教育刑主义的影响下,监禁刑丰富了行刑内涵,逐渐成为教育刑主义的主要载体,促进犯罪人的再社会化;监禁刑剥夺犯罪人的自由,将其监禁于特定设施,从根本上消除了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在整个刑罚体系中,惟有监禁刑能够满足现代综合刑罚根据论的需要,实现刑罚的各种价值,因而尽管监禁刑存在这样那样的弊端,但是这只能成为监禁刑现代化的理由而不是废除监禁刑的借口。 第叁章,现代化与监禁刑现代化。现代化是指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转变过程。“它是多层面同步转变的过程,是涉及到人类生活所有方面的深刻变化,概括起来,现代化可以看作是经济领域的工业化,政治领域的民主化,社会领域的城市化以及价值观念领域的理性化的互动过程。”现代化意味着向传统的挑战,并产生相应的后果,它可以是“内发型”和“外发型”两种发展过程的现代化。现代化作为社会系统的一种变迁过程,科学与科学化是其不断前行的不竭动力;民主与民主化是其构建政治制度的基础和价值追求;对个人主体性的尊重必然会体现人文主义精神和人道主义观念的渗透。我们也必须清醒地认识到,现代化不等于西方化。监禁刑现代化就是指监禁刑适应现代社会的一种变化更新过程,它要求监禁刑要适合于现代社会控制犯罪和改造犯罪人的要求,其价值理念、刑罚的设定、调整与实际执行应当与现代社会相协调,以符合现代社会和谐发展的需要。监禁刑的现代化包括监禁刑制刑、量刊、行刑的现代化,其核心就是寻找和建立能同时满足“对犯罪的报应与预防,对犯罪人的惩罚与改造”这一综合刑罚目的的监禁刑制度。它在客观要求上,体现着叁个相互联系的现代社会的法治精神的过程:一是程序与内容的民主化;二是制度的科学化,它包括形式内容(即规范本身)的科学化,还包括实质内容一一规范的实际运行科学化;叁是规范与实施的人道化。从监禁刑这“叁化”的目标上看,就是追求监禁刑不断地与现实社会相协调,最终实现社会体系整体的现代化发展。在现代化过程中,要注意对传统文化影响的扬弃,要注意国际化对监禁刑现代化的影响。 第四章,论我国监禁刑制刑的现代化。文中针对相对确定刑刑期存在幅度过大、法定量刑情节粗疏,提出缩小刑期幅度、细化犯罪情节、规范量刑情节等改革以保证监禁刑量刑真正落实监禁刑的民主化精神。针对制刑中,现行监禁刑刑种之间不协调所反映出的问题,建议监禁刑刑种的设置走单一化道路,并辅之以行刑多元化的制度。 第五章,监禁刑的行刑现代化。监禁刑现代化最终在行刑现代化中得以完成,它包

毛莉姝[10]2007年在《论刑事政策中的行刑社会化路径》文中研究说明作为19世纪刑罚领域里最具有革命性的思潮和理论,行刑社会化在刑事近代学派的带领下,在刑罚人道主义价值目标的催使下,在教育刑理论和刑罚复归理论的深化中,在缓刑制度和假释制度的实践里,逐渐成长为一种改变刑罚固有模式和风格的新生力量,掀起了世界刑罚领域里彰显着人性与文明的一次灵魂洗礼!时至今日,行刑社会化在经历了近两个世纪的千磨万砺后,在主导着当今刑罚理念与实证的探索中,仍然需要进行自身的不断完善。理论与实践雄辩地证明了,行刑社会化不仅仅是一个刑法学的问题,它涉及整个刑事法学领域,特别是刑事立法与司法对行刑社会化的影响和制约。于是,需要在刑事政策层面,用刑事一体化的眼光来看待和解决该问题。而在此起着关键作用的乃是刑事政策对刑事法律制定、适用和执行的宏观指引。笔者认为,将行刑社会化问题放在刑事政策的高度去认识,以刑事一体化的视角去剖析,不仅可以看到行刑社会化真实的理论面目,而且可以捕捉到这一古老命题当今的时代气息。本文正是以这样的方式展开对行刑社会化的研究,文章分为五个部分,包括前言、叁个章节和结语,共四万余字。第一章:刑事政策视野中的行刑社会化。文章在开篇之初系统地介绍了行刑社会化的基本理论,首先以简洁的篇幅和叙明性的方式阐明了行刑社会化的涵义及其理念诞生和发展的历史进程,然后在对行刑社会化产生的根源做了追溯后,提出了行刑社会化的诞生并非简单的刑罚进化的产物,而是为了回应刑事政策的需要所产生的结果,从而引出了在刑事政策中解析行刑社会化的研究路径。在剖析了行刑社会化是涵盖刑罚的立法、司法和执行的全部过程后,通过梳理刑事政策对行刑社会化立法、司法和执行的指导意义,明确了刑事政策对于行刑社会化的重要作用乃至根本上的影响力,这为下文从刑事政策的高度,从刑事立法、司法和执行各个环节,分析当前中国行刑社会化的现状及困境、探索未来中国行刑社会化的制度构建,拟定了合理且必要的前提。第二章:行刑社会化的现状及刑事政策困境。该部分首先阐述了中国在行刑社会化立法和实践中的现状,一方面肯定了中国为推进行刑社会化的实现而做出积极探索,另一方面,指出了由于在重刑刑事政策影响下,中国刑事格局呈现出刑事立法规定的畸重、刑事司法一味动用重刑和刑事执行强调严惩罪犯的特点。然后,分析了在此刑事格局之下中国行刑社会化在刑事立法、刑事司法和刑事执行叁个方面所遭遇的现实困难,指出了改革和完善中国行刑社会化制度的必要性和重要性。第叁章:行刑社会化制度的刑事政策路径。该部分将以前文的内容为基础,一以贯之地采用以刑事政策为指导,首先,剖析了当前中国在刑事政策上宽严相济的选择和“轻轻重重、以轻为主”的趋向。然后,在由此所形成的新的刑事格局中,在刑事立法上呼吁对刑法制度进行改革和对监狱制度进行完善;在刑事司法上强调公、检、法在各司其职的范围内为行刑社会化提供司法上的保证;在刑事执行中倡导对行刑模式进行改革,确立社区矫正与监狱矫正两种行刑模式的合理定位。这是本文的重点所在,亦是文章在对中国行刑社会化的研究中新的视点,力求以较为理想的模式探索出中国行刑社会化得以实现的真实道路。

参考文献:

[1]. 行刑社会化背景下社区矫正问题研究[D]. 马健博. 苏州大学. 2017

[2]. 行刑社会化思潮下的监狱行刑制度变革[D]. 吴斌. 湘潭大学.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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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释——社会化行刑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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