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100010
摘要:在建筑行业快速发展的今天,我国建设工程招投标制度从无到有,至今已经历了近30年的发展历程,随着各项法律法规的制定和逐步完善,建筑市场也逐步趋于规范化,建设工程招投标由于具有相对公开、公平和高效,且能有效节约建设资金、保证工程质量等诸多优点,得到了越来越广泛的应用。同时,在应用实践中也不可避免地出现一些问题,需要我们分析原因并探寻相应的解决对策。
一、招投标的基本概念
招标投标是招标人对投标人进行遴选,在投标人之间选取其中的优秀者承担工程、货物及服务要素的一种交易方式,在此交易方式过程中,投标人之间在公平竞争环境下获取工程、货物或服务的权利。对一般采购项目来说,其较为完整的招投标过程可以进行表述为:由招标人先发出招标公告(或邀请)和招标文件,公布招标内容(含范围、技术标准、投标资格、合同条件等);潜在投标人如能满足招标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则可基于公平的竞争环境,编制投标文件投标,利用各自特点、发挥自身优势竞争;招标人根据《招标投标法》相关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由评标委员会按照评标程序,根据招标文件所规定的办法及标准,进行公正的打分或评价,打分后是否直接定标分两种情况:若招标人委托评标委员会定标,则依据打分结果直接确定中标人;若由招标人自行定标,则由评标委员会推荐出中标候选人,再由招标人按照相关规定定标,即确定招标人。最后公布中标结果,签订相应的合同。
二、评标方法
我国目前常用的评标方法有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和综合评估法两种。
(1)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合理低价法)。
评审委员会以经过初步评审合格的投标报价(即开标确认的投标报价)为基础,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计算方法、因素、标准进行计算,得出有效投标人的评标价,并对各评标价进行比较,根据比较结果排出名次,推荐中标候选人。值得注意的是,评标价格的计算基础为开标确认的投标价,若存在投标总价的算术错误,一般不予修正,以开标确认的投标报价(单价)为准。
(2)综合评估法。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通过打分法或其他方法,对投标文件响应招标文件的程度做出衡量,通常考虑的因素包括:投标报价、项目管理机构、施工组织设计以及其他评标因素(投标人财务能力、信誉、业绩等)。其中,对于投标报价的评审计算,计算出评标价后,可采用基准价得分法计算出价格得分,得到的是评标基准价,再根据规定办法计算得出各个投标人的评标价的评分。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即合理低价法,当招标项目技术含量不高,招标人对项目的性能方面无特别要求,或者招标项目使用通用标准时,这类较为简单、不复杂的项目可考虑使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更能体现投标报价最低(不低于成本价)的优越性;而综合评估法因能比较全面地从各个方面综合考察投标人的实力,得到了较为广泛的运用。
三、建设工程招投标存在的问题
1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不够完善
现行法律法规存在的主要问题是某些法律法规可操作性不强,弹性空间大,有些法律法规仅能在道德层面上对招投标各方当事人起到约束作用。在招投标实践中违法违规的事情常有发生,如招标人的暗箱操作假招标、投标人围标串标和挂靠、代理机构与招标人或投标人勾结违规操作等等,而真正受到法律处罚的并不多见。因此,建立完善的、可操作性强的法律法规体系对保护各方的利益,打击违法行为,确保招投标的公平、公正有着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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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建设单位招投标管理制度建设欠缺
随着建设单位工程项目的推进,“建起一幢楼房,倒下一批干部”的情况并不少见,不但对建设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影响了建设工作的延续性,造成工期延误,而且随着设项目招投标腐败现象的日益增多,往往会使建设单位的社会形象受损。在此背景下,一些建设单位纷纷制定相关管理制度,以遏制招投标案件增长的势头。目前,一些建设单位招投标制度存在不够健全,操作性不强,无监督和相互制约的机制等问题,导致管理漏洞多的现状难以改变,在招投标操作中对一些关键环节上出现的问题也难以把握。在目前形势下,如果不依托一套健全的制度和管理细则,就不可能做到权责分明、有监督、有制约,招投标工作也不可能按规定流程整然有序地进行。招投标工作人员不能严格执行制度规定而各司其责,就会导致招投标各种腐败现象滋生。
3 投标方存在的问题
(1)围标、串标
围标、串标可能发生在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也可能发生在投标人与投标人之间,无论是哪一种方式的串通,都严重影响了招投标“公开、公平、公正”的环境,给工程质量带来隐患。围标、串标之所以屡禁不止,一方面是由于利益所驱动,另一方面陪标等违法行为只能从标书的雷同、保证金账户等方面寻找蛛丝马迹,发现一些疑似围标、串标现象,若想在法律上取证认定存在一定的困难,且与围标、串标等违法行为的所得利益相比,现行法律规定的处罚力度不大,因此建设项目招投标中常常出现围标、串标的现象。
(2)假借资质和挂靠行为
为了能保证中标,一些企业掌握着多个投标单位的证件,假借其他企业的资质,或者以挂靠的方式直接或间接参加投标,不但给建设单位资格审查工作带来困难和不便,一旦无资质或不满足资质条件的企业以直接或间接手段拿到了工程项目,小则影响工程质量,大则可能出现工程事故,造成严重的后果。尤其是在建设单位自行组织招标时,更有些投标企业与作为招标方的建设单位达成某种共识,假借他人资质参与投标,甚至有些陪标企业“被投标”了自己都不知情,由于投标企业与招标人互相勾结,利用“被投标”企业以前在建设单位存档的资质等资料假借其名义报名参与投标,实质上是使用其名义来陪标。这样,一些投标企业在建设单位招标时便得以长期中标,而这些投标企业往往达不到相应的施工条件及资质条件,招标时挂靠满足资质条件的企业参加投标,凭借与招标人的关系顺利拿到项目后,马上转手倒卖合同,不仅损害了其他投标人的利益,更是搅乱了招投标市场应有的公平竞争环境。
4代理机构不规范行为
在建设工程招投标实践中,代理机构的一些不规范行为也对招标过程的公平、公正造成了不良影响。代理机构的不规范行为主要有代理机构之间恶性竞争、帮助招标人违规操作、与投标人共同操纵招标结果等。
5行政监督不力
建设单位项目招投标如果没有行政监督这条缰绳,就会像脱缰的野马一样处于失控状态,而建设单位的行政监督部门往往未能找准自己的位置,表现为出现监督缺失和监督越位的情形。
四、建设工程招投标的评标对策
针对建设项目招投标中存在的问题,可以寻求到相应的解决办法和对策。解决制度和监督不力方面的问题,可以在国家层面上完善法律法规体系、在建设单位内部建立相关招投标制度和监督机制;解决招标人、投标人以及代理机构存在各种违法或不规范行为的问题,可以采取对建设招投标重要环节管理(包括:重视设计环节及其招投标、把好工程量审核关、合理确定招标控制价、合理确定评标方法等)的对策,电子招投标是招投标发展的大趋势,也可以采用能使交易公开透明化的电子招投标,能在较大程度上保障招投标活动的公正性,建设工程招标项目的评标阶段是整个项目招标过程的核心,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结果推荐中标候选人,是直接影响中标结果的关键环节。在详细评审阶段,选择不同的评标方法有可能会得出不同的评标结果,因此,如何视项目情况选择恰当的评标方法,遴选出最优的中标人有着重要的研究意义。
五、结论
招投标制度在建设领域的引入和实施,促进了我国建筑市场的繁荣与发展,提高了建设工程质量,节约了工程投资。目前建设项目招投标存在着招投标各方不规范操作、以权谋私等种种现象,给社会和招投标市场带来了不良影响,加快建设项目招投标规范化进程刻不容缓。分别从法律法规制度、招标方、投标方、代理机构、行政监督方面分析我国建设项目招投标现状与存在的问题,就评标方法方面提出了解决对策和建议,提倡推行采用合理低价法评标,并对合理低价法进行优化。
参考文献
[1]常路彪,张云波,章凌云.工程招投标中业主与承包商的动态博弈阴,建筑经济,2008,12(6):104—106.
[2]李军坡.城市建设管理中的招投标机制分析与研究[D】.天津:天津大学管理学院,2006.
论文作者:王悦
论文发表刊物:《建筑学研究前沿》2017年第36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8/5/31
标签:招投标论文; 评标论文; 建设单位论文; 投标人论文; 项目论文; 资质论文; 制度论文; 《建筑学研究前沿》2017年第36期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