丝路基金、PPP与“一带一路”建设,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丝路论文,基金论文,PPP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坚持开放发展,推进“一带一路”建设,要“发挥丝路基金作用,吸引国际资金共建开放多元共赢的金融合作平台”①。这既为丝路基金未来发展指明了方向,也对其提出了更高要求。自2014年12月注册成立一年多以来,丝路基金先后启动了五单实质性跨境投资项目。在此背景下,社会各界越来越重视起初并不受关注的丝路基金。由于丝路基金是助力“一带一路”建设的金融创新模式,在推进境外投资过程中将会遇到很多值得深入研究的新问题。然而,理论界对其研究却明显滞后。尤其是对于丝路基金如何吸引境内外投资者参与“一带一路”沿线PPP项目建设方面的研究,可以说尚未开始。事实上,从丝路基金的投资原则和方式与“一带一路”沿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建设的融资需求看,这一研究既具有重要现实意义,也具备良好的理论基础。鉴于此,本文在简要介绍丝路基金对“一带一路”沿线投资的原则与方式及前期进展之后,从丝路基金吸引境内外投资者参与“一带一路”PPP项目建设的理论基础出发,基于博弈论视角对其作用机制进行初步探讨,在此基础上提出发挥丝路基金吸引更多境内外投资者参与“一带一路”PPP项目建设的几点建议,以期为丝路基金促进“一带一路”建设的顺利推进提供理论支持和决策参考。 一、丝路基金对“一带一路”沿线投资的原则、方式及前期进展 2014年12月29日,丝路基金(全称“丝路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在北京正式注册成立,其历史使命是重点致力于促进“一带一路”建设②。 (一)丝路基金投资的原则与方式 2014年11月8日,习近平主席在“加强互联互通伙伴关系”东道主伙伴对话会上宣布:“中国将出资400亿美元成立丝路基金,为‘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基础设施、资源开发、产业合作和金融合作等与互联互通有关的项目提供投融资支持。”③同年12月29日,国家外汇储备、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进出口银行、国家开发银行共同出资100亿美元在北京注册成立丝路基金。其中,国家外汇储备出资65亿美元,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和中国进出口银行各出资15亿美元,国家开发银行出资5亿美元。 丝路基金成立以来,坚持“对接、效益、合作、开放”四大投资原则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进行投资。其一,对接原则,即投资优先支持“一带一路”框架内互联互通需要,注重与投资所在国家和地区发展战略和规划相衔接。其二,效益原则,即投资于有效益的项目,实现中长期合理的投资回报,维护好股东的权益。其三,合作原则,即维护国际通行的市场规则及中国和投资所在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法规,注重绿色环保和可持续发展,与其他金融机构和投资者实现优势互补、合作共赢。其四,开放原则,即在运作一段时间后,将欢迎其他境内外投资者加入,或者在子基金层面上形成新的合作。 丝路基金是一种中长期开发投资基金,类似于中长期的私募股权投资(PE)基金,秉承“开放包容、互利共赢”的发展理念,通过以股权投资为主的多种投融资方式进行境外投资。一是开展股权投资,支持投资者海外运营方式和激励机制转型。丝路基金作为中长期开发投资基金,主要是通过股权投资帮助投资者解决对外投资中的资本金瓶颈问题、支持投资者在境外的项目拓展和运营,以及利用国际资源、市场、平台,形成互利共赢的产业链条,与所在国经济共同成长。丝路基金开展股权投资可以支持绿地项目,也可以支持投资者并购和各类产能合作。此外,丝路基金还在积极尝试包括优先股、IPO等多种股权投资方式。二是提供贷款融资,配套股权,提供更多融资便利。三是建立子基金或专项基金,对特定领域的投融资提供支持。丝路基金也可与国际开发机构、境内外金融机构等发起设立共同投资子基金,进行资产受托管理、对外委托投资等。 (二)丝路基金投资的前期进展 丝路基金自成立一年多以来,边组建、边投资,稳步推进境外项目投资。截至2016年2月底,已经先后成功启动了五单跨境直接投资项目,吸引了中国和“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诸多投资者积极参与。(1)2015年4月20日,丝路基金与中国长江三峡集团公司、巴基斯坦私营电力和基础设施委员会在伊斯兰堡共同签署《关于联合开发巴基斯坦水电项目的谅解合作备忘录》,启动首单对外投资。这项投资,不仅支持了巴方清洁能源建设,也推动中国技术标准和装备走出去。(2)2015年6月5日,丝路基金与中国化工集团公司签署合作投资协议,通过股权加贷款的方式,联手投资意大利倍耐力(Pirelli)公司。这是丝路基金对发达国家高端制造业的首单投资项目。(3)2015年12月14日,丝路基金与哈萨克斯坦出口投资署在北京签署关于设立中哈产能合作专项基金的框架协议。这是丝路基金成立以来设立的首个专项基金。(4)2015年12月17日,丝路基金与俄罗斯诺瓦泰克(Novatek)公司在北京签署俄罗斯亚马尔液化天然气一体化项目交易协议,开启在油气领域的首单投资。(5)2016年1月19日,丝路基金与沙特国际电力和水务公司在利雅得签署关于共同开发阿联酋及埃及电站的谅解备忘录,开启在中东地区的首单投资。 二、丝路基金吸引境内外投资者参与“一带一路”沿线PPP项目建设的理论基础与现实需要 (一)PPP模式在外国的理论研究 PPP是Public Private—Partnership的缩写,中国官方将其称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学术界一般将其简称为“公私合作”,主要是指政府与私人部门在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建设方面建立的一种长期合作关系。PPP模式的雏形最早出现在英国。早在1706年,英国就成立了收费信托机构,负责收费公路的筹资、建设、维护和经营(贾康和孙洁,2009)。现代意义上的PPP模式主要出现在20世纪80年代初期的英国、加拿大等国家。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美国、澳大利亚等国也先后推出PPP模式。此后,PPP投融资模式在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建设、自然资源开发等大中型项目中得到了较为广泛的应用,并引起了各国学者的极大关注和重视。Vining et al.(2005)等指出,PPP模式是指在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实施公私合营、减少政府预算支出的一种新型模式。Bettignies and Ross(2004)认为,相对于传统的公共服务提供方式,PPP模式下公、私部门可以通过契约的方式,以较低的成本提供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产品。鉴于投资支出的长期性和收益的滞后性,这种模式还可以实现风险的分散(Hodge,2004)。私人部门可以通过收取运营费等方式保证收益。政府公共部门和私人部门进行合作,实现责任共担、利益共享,既提高了公共产品服务效率,也实现了私人资本的利益追求。随着PPP模式的应用和公共服务产品的增多,许多学者对这种模式在现实中的运营效果进行了检验。如,Bradford(2003)实证检验了美国安大略湖(Ontario)在20世纪90年代实施的两个公私合营项目的效率,指出PPP模式是一项经济学上的创新,对PPP模式给予了肯定。对于PPP项目的资金来源,Page et al.(2008)指出,应该鼓励养老基金、社保基金等为PPP项目融资提供长期资金保证。Dong et al.(2011)指出,最优资本结构是PPF模式成功运营的关键,可以将股权投资与债权投资相结合。Kim(2015)提出,可以通过市场化方式促进社会债券投资者基金参与到PPP项目投融资中来。对于PPP模式的运营风险,Becker and Patterson(2005)认为,应该加强项目谈判的透明度,通过竞争,增加私人资本进入公共服务领域的比重,避免政府权力滥用和腐败问题的出现。Barral and Haas(2007)等通过分析PPP模式的司法管辖权问题,指出PPP模式的发展应注重法律风险。同时,也有许多学者(Datta,2009)建议应该在诸如医疗、教育、自然资源开发等更广泛的领域采用PPP模式。 (二)PPP模式在中国的应用与创新 1978年改革开放以后,中国开始出现具有现代意义的PPP模式雏形。之后,PPP模式在中国逐步发展起来。但是,直到2012年底,PPP模式在中国发展一直比较缓慢。2013年以来,随着城镇化、工业化的加速,需要大量资金投入到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供给;但新常态下财政收入的增速明显下降。这种财政收入和资金投入需要之间的这种矛盾,客观上就需要创新一种能够撬动社会资本投入到公共服务领域的体制和机制,于是PPP模式在中国迅速得到推广、运用和创新发展。2015年5月,中国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等三部委《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指导意见》,将PPP模式提升至前所未有的战略高度。该《指导意见》提出,要“在能源、交通运输、水利、环境保护、农业、林业、科技、保障性安居工程、医疗、卫生、养老、教育、文化等公共服务领域”广泛采用PPP模式提供公共服务④。此后,PPP项目在中国呈现爆发式增长。中国财政部PPP中心数据显示,截至2016年2月29日,全国PPP项目数量已经达到7110个,投资金额为8.3万亿元⑤。 (三)PPP模式在“一带一路”建设中的应用及存在的问题 由于“一带一路”沿线多是发展中国家,一方面,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建设、资源能源开发等比较落后,其投资需求很大;另一方面,政府财力有限,普遍缺乏建设资金,吸引境内、外社会资本参与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建设、资源能源开发成为其政府的一项重要政策目标。因此,PPP模式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建设、资源能源开发等项目融资中不断得到应用与推广。例如,1990年土耳其采用BOT⑥方式建设桑达勒杰克水电站及下游梯级娜日勒水电站,中国福建省机械设备进出口公司通过国际竞争招标的方式获得了该项目的合作经营权。又如,2014年以色列采用PPP模式建设单体最大地面太阳能光伏电站,中国中盛新能源有限公司获得了该项目的合作经营权。另外,捷克、斯洛伐克、匈牙利、斯洛文尼亚、塞尔维亚等国家也有不少采用PPP模式进行公路融资和建设项目的成功案例(Vining et al.,2015)。 不过,在各国PPP项目建设的实践过程中,也暴露出不少问题。对私人投资者来说,包括前期招投标耗时长、交易成本高、学习曲线陡峭、项目失败风险等。如在一项改造伦敦地铁的项目中,仅签订合同就花费4亿英镑,而项目的总成本也不过157亿英镑(刘晓凯等,2015)。对于跨境PPP模式来说,尤为如此。境外投资者若想成功获取项目投资标的,通常需要付出大量成本,包括与当地政府沟通协商的成本、项目投标前的评估成本以及项目在申请、谈判、磋商等环节的交易成本。这些成本具有沉没成本的性质,阻碍了境外投资者参与“一带一路”建设的积极性。在共建“一带一路”倡议下,中国政府与沿线国家和地区政府签订投资合作框架协议,通过丝路基金的引导机制,实现跨境直接投资项目同境内投资者的对接,在取得两国政治互信的前提下实现投资合作,可以显著降低境内外投资者对外沟通与谈判的交易成本和风险,提高其预期收益,从而有利于提高其采用PPP模式参与“一带一路”建设的积极性。 三、博弈论视角下丝路基金吸引境内外投资者参与“一带一路”沿线PPP项目建设的作用机制 如前所述,丝路基金吸引境内外投资者参与“一带一路”沿线PPP项目建设,既有现实需要,也有理论基础。接下来,本文基于博弈论视角具体分析其作用机制。 (一)没有丝路基金情况下“一带一路”PPP项目建设的博弈论分析 假设存在“一带一路”沿线政府(以下简称政府)、境内外私人资本投资者(以下简称投资者)两个局中人。对于政府来说,其总预算为b,其目标是在预算约束条件下提供的所有公共产品的总效用之和达到最大化,当社会提供的公共产品i达到社会总需求时,社会对产品i的投入成本为。假设政府所提供的公共产品有N种,由于预算有限,实现所有公共产品的供需平衡非常困难。当政府在预算约束下提供的N种公共产品总效用达到最大化时,对i的投入成本为。由于预算约束的限制,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供给不足,为提高社会公共产品总效用,政府需要引入投资者,采用PPP模式共同建设该项目。如果引入的私人资本来自国外,这种项目称为跨境PPP项目。 从投资者方面来看,其投资收益函数为Y(k),资产池(可用于投资的总金额)为k,假设投资者有N种投资策略,目标是实现总的投资收益最大化。投资者若想成功获取项目投资标的,通常需要付出大量成本,包括与当地政府沟通协商的成本、项目投标前的评估成本以及项目在申请、谈判、磋商等环节的交易成本。假设投资者在参与PPP项目时会产生交易成本c。这些成本具有沉没成本的性质。谈判结束后,若政府放弃PPP模式而选择独资模式,投资者的收益为;与此对应,若投资者不参加项目招标过程,所对应的收益为。若谈判成功,投资者参与公共产品i的投资,投入资金为。假设投资者参与跨境PPP项目的公共产品投资时,会获得本国政府的税收优惠或补贴。由于投资者参与跨境PPP项目投资存在风险,设风险系数为,则其参与跨境PPP项目投资的收益函数为。 由此,政府、投资者的博弈支付矩阵如下: 该支付矩阵的纳什均衡解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下面我们将分情况进行讨论: 1.当时,相比于政府独资模式而言,政府采用PPP模式产生的社会总效用小于其独资模式的社会总效用,政府会选择独资模式提供公共产品,也就没有跨境PPP模式的存在。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可能有:政府对公共产品i的投资过程中,发现选择PPP模式进行投资比选择独资模式对公共产品i的投入更大,即,并且投资者的引入所带来的公共产品i的社会效用的增加不能弥补其他公共产品部门由于政府投资减少所带来的社会效用的减少。 这种情况说明,即使政府有意愿选择PPP模式,但是在谈判或招标过程中,股权结构和资本结构的安排不能使政府获得较大的收益,政府会选择独资模式提供公共产品,政府独资模式的策略是占有策略。如此看来,跨境PPP项目参与方只有在股权结构和资本结构方面达成都有利于双方的协议时才可能产生合作。 2.当时,政府采用跨境PPP模式产生的社会总效用大于其独资模式的社会总效用,因此政府会选择跨境PPP模式提供公共产品。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可能有:(1),即投资者的加入增加了产品i的社会效用。由于政府减少对产品i的资金投入,对其他公共产品的投入增加,从而使社会总效用相应增加;(2),即使谈判结果是政府相对增加对公共产品i的投入,但是由于合理的资本结构使得公共产品i的社会效用的增加大于其他公共产品部门由于政府投资减少所带来的效用损失,从而使得PPP模式下公共产品的社会总效用仍然大于政府独资模式下的社会总效用。此时,政府会优先选择PPP模式提供公共产品。 在上述第二种情况下,政府和投资者博弈的均衡解是否存在,取决于投资者参与跨境PPP项目与不参与所带来的收益的大小比较。即的大小比较。当时,纳什均衡的解为(不参与、公私合营),与此对应的支付为,此解为无效解;当时,投资者参与公共产品i的生产所带来的收益大于不参与的收益,此时纳什均衡的解为(参与,公私合营),对应的支付为。 综上所述,投资者参与跨境PPP项目的收益取决于投资者的生产率水平、参与谈判的交易成本大小、政府税收优惠或补贴的力度以及投资国政治、经济、文化风险等因素。就博弈论分析的结果来看,存在投资者参与跨境PPP项目的纳什均衡解,并且在该结果下达到帕累托最优。 (二)丝路基金吸引境内外投资者参与“一带一路”沿线PPP项目建设的作用机制 我们分中国境内投资者和中国境外投资者两种情况进行讨论。 对中国境内投资者而言,丝路基金可通过以下方式促进其参与“一带一路”沿线PPP项目建设。首先,丝路基金可降低中国境内投资者参与“一带一路”沿线PPP项目建设的交易成本。在共建“一带一路”重大倡议下,中国政府与沿线国家政府签订投资合作框架协议,通过丝路基金的引导机制,实现国内投资者与境外项目的对接,在取得两国政治互信的前提下实现投资合作,从而显著降低境内投资者对外沟通与谈判的交易成本,激励其积极参与到“一带一路”沿线PPP项目建设中来。假设投资者前期项目沟通、谈判等环节的交易成本为c。丝路基金支持下其参与“一带一路”沿线PPP项目的交易成本为αc(0<α<1),由于αc<C,所以丝路基金有助于降低境内投资者参与“一带一路”沿线PPP项目的成本,α越大,交易成本降低幅度越大,对投资者来说,其所获得的相对收益越大;其次,丝路基金可降低投资者参与“一带一路”沿线PPP项目的风险。“一带一路”倡议通过加强双边和多边政治互信,深化了双边和多边经济合作,极大程度地减少了投资者境外投资的政治风险,降低了其投资的外部风险。如果丝路基金通过股权投资的形式与投资者建立合作机制,在改善投资者资产负债表的同时还可以实现投资项目的风险共担,从而降低投资者境外投资的内部风险。假设丝路基金支持下投资者的投资风险为,丝路基金为境内投资者“走出去”提供资金支持,投资者所获得的资金支持为k′,且。从投资者收益函数来看,β值越大,其收益变化越大,丝路基金的资金支持对其收益的影响越显著。在该情况下,投资者参与“一带一路”沿线PPP项目的收益函数为,由于小于,所以在丝路基金的支持下,中国投资者的收益提高,从而提高其对外投资的动力。由此可见,丝路基金对中国境内投资者提供资金支持后,投资者风险减少的同时收益增加。丝路基金有效影响了投资者的决策,从而进一步促进了政府和投资者达成纳什均衡(参与,公私合营)的可能性。 丝路基金支持下的跨境PPP项目吸引国内投资者参与的同时,也将促成国外投资者的积极加入。从跨境PPP模式的博弈论分析结果来看,凡是满足纳什均衡条件的投资者均会采取参与PPP项目的投资决策。从境外投资者的角度来看,首先,在对外投资的收益方面,对于在资本和技术占主导优势的发达国家投资者而言,“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自然资源、劳动力资源等要素禀赋同投资者的资本、技术等要素形成互补。在全球经济放缓、国内市场饱和等经济发展局面下,“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也将成为下一个战略投资市场。而对于投资东道国的投资者而言,这些投资者熟悉当地市场而且具有廉价劳动力资源优势,可凭借这些优势参与PPP项目。在与外国投资者合作的过程中,可学习管理经验和技术,提高投资者劳动生产率水平。其次,在对外投资的风险方面,境外投资者面临东道国的政府干预风险与政治风险。丝路基金支持的跨境PPP项目以政府间取得投资谅解备忘录、建立政治互信为前提,使投资项目的外部风险存在隐性的国家担保,这将大大降低境外投资者对这方面风险的疑虑。投资者投资的风险仍然满足,对应的投资者收益也会提高。因而,在对外投资过程中,境外投资者参与丝路基金支持的跨境PPP项目可实现降低风险、提高收益的目标。从中国成立的中外合作投资基金的投资经验来看,多方合作更容易实现优势资源的互补,通过与熟悉当地市场的境外投资者、国际金融机构合作等途径,可进一步降低投资者独自进入市场的风险,从而实现投资东道国和境内外投资者的共赢。 四、主要结论和对策建议 从以上分析可以得出:丝路基金可以通过改变投资者收益函数、降低“一带一路”沿线PPP项目的成本、扩大资产池、优化资本结构、降低境外投资风险等方面来吸引和促进国内外投资者参与“一带一路”沿线PPP项目建设。境内外投资者参与跨境PPP项目的收益取决于投资者的生产率水平、参与谈判的交易成本大小、政府税收优惠或补贴的力度以及投资国政治、经济、文化风险等因素。就博弈论分析的结果来看,存在投资者参与跨境PPP项目的纳什均衡解,并且在该结果下达到帕累托最优。投资者参加跨境PPP项目的生产函数与在国内进行投资的生产函数之间的差异会影响到投资者的收益,从而影响投资者做出投资与否的决策。丝路基金通过扩大投资者资产池,优化投资者资本结构,从而提高投资者收益,但不同投资者所获得的收益并不相同。另外,由于公共产品的提供具有生产期限长、收益慢的特点,投资者抗风险能力的高低直接决定了投资者是否参与跨境PPP项目。对境内投资者来讲,丝路基金的作用主要体现在降低投资者参与跨境PPP项目的交易成本、扩大资产池、优化资本结构和降低投资风险等方面,丝路基金在有效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基础上,促进了政府和投资者达成纳什均衡(参与,公私合营)的可能性;对境外投资者来讲,丝路基金支持下的跨境PPP项目在吸引国内投资者参与的同时,也将促成国外投资者的积极加入。从跨境PPP模式的博弈论分析结果来看,凡是满足纳什均衡条件的投资者均会采取参与跨境PPP项目的投资决策。对境外投资者而言,丝路基金的作用主要体现在通过国家层面的合作,以政治互信为前提,使投资项目的外部风险加入国家信用的隐性担保,从而大大降低投资者风险,提高投资者收益。境外投资者参与跨境PPP项目,以利益捆绑、风险共担的方式还会进一步促成投资项目的成功。另外,“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强大的市场吸引力也使得境外投资者的广泛参与有望成为现实。 基于上述结论,为更好发挥丝路基金吸引投资者共建“一带一路”沿线PPP项目,我们提出以下对策建议: 其一,中国政府与“一带一路”沿线政府要在政治安全、文化交流等方面建立良好的合作框架,减少投资者对外投资风险,减少投资者与外国政府的沟通谈判成本,从而提高投资者共建“一带一路”沿线PPP项目的积极性。 其二,从博弈论分析结果来看,由于大投资者的抗风险能力较强,资金实力雄厚,在技术和管理方面也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因而按照市场规律这类投资者会成为丝路基金支持下参与跨境PPP项目的重点投资者,为鼓励投资者开拓“一带一路”沿线市场,政府可对这些投资者适当提高税收优惠力度。另外,对那些生产效率较高但抗风险能力与大投资者相比相对较弱的投资者尤其要加大支持力度,这类投资者是提高丝路基金使用效率最具潜力的投资者。 其三,为扩大投资主体、降低项目风险,丝路基金需要积极谋求国际合作,实现风险共担、利益共赢,境外投资者的广泛参与有助于增加项目投资成功的可能性。 其四,在丝路基金的具体运作模式上,涉及股权结构分配,政府、投资者责任分担等细节操作,应该加强熟悉国际以及东道国投资的相关法律法规,对中国国内而言,应该建立起PPP模式的相关法律监管机制。同时,鉴于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投资风险大,丝路基金在发挥项目引导作用的同时,也应加强投后管理,协助投资者衡量经营风险,建议后期以债权的形式为投资者提供流动性资金支持;最后,PPP模式在中国兴起时间不长,很多投资者不太了解,缺乏PPP模式运作的经验,行业协会或者贸易协会可以对投资者参与“一带一路”沿线PPP项目进行经营和风险管理方面的培训,为投资者提供信息资讯等。 ①《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M].人民出版社,2015(11):28-30。 ②丝路基金官网[EB/OL],http://www.silkroadfund.com.cn/cnweb/19854/19874/index.html,2016年2月26日。 ③习近平.联通引领发展,伙伴聚焦合作——在“加强互联互通伙伴关系”东道主伙伴对话会上的讲话[N].人民日报,2014-11-9。 ④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指导意见[EB/OL].http://www.gov.cn/zhengce/content/2015-05/22/content_9797.htm,2016年2月29日。 ⑤全国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库[EB/OL].http://www.cpppc.org:8082/efmisweb/ppp/projectLivrary/toPPPMap.do,2016年2月29日。 ⑥“Build-Operate-Transfer”的缩写,即“建设—经营—转让”,PPP模式的一种方式。标签:公共产品论文; 丝路基金论文; 财政部ppp项目库论文; ppp融资模式论文; 项目成本论文; 一带一路论文; 建设投资论文; 丝路论文; 中国模式论文; 社会风险论文; 基金风险论文; 风险成本论文; ppp培训论文; 合作模式论文; 基金收益论文; 境外投资论文; 跨境支付论文; 投资论文; ppp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