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主席被迫下岗现象应引起注意,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工会主席论文,现象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目前,企业改制工作正在紧锣密鼓地进行。据基层反映,一些企事业单位在实行减员增效,安排职工下岗分流中,把工会主席也列为下岗分流的对象,采取“一刀切”或提前退休的做法,强迫工会主席下岗。
今年5月,江西省航务局港航工程处在宣布下岗人员名单时, 工会主席也被列入其中,而且第二天就要交待工作,事先连个招呼都未打。新建县建筑材料厂在安排职工下岗时,仅仅是召开一个厂长办公会,即决定免去厂任期内的工会副主席职务(该厂工会主席空缺,由副主席主持工会日常工作)。类似这样事件在其它地区也有发生。笔者认为,这种随意安排任期内工会主席下岗的做法是与法律法规相悖的,应引起各级领导和工会组织的重视,并应立即予以制止或纠正。
为进一步加强工会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工会在深化企事业改革中的应有作用,维护基层工会的社团法人地位,保障工会干部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我们建议:
一、应进一步加强对《工会法》、《劳动法》及工会法实施办法(各省均有)的宣传力度,提高企业管理者自身素质和法律意识,企业重大改革方案,应经过职代会讨论后再实施,认真规范职工下岗分流的操作程序,防止盲目性和随意性,做到依法办事。
二、根据《工会法》的规定,工会主席的合法权益必须得到保障。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确因工作需要调动的,应事先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级工会的同意。劳动部在《关于企业工会主席签订劳动合同问题的通知》中也规定:“企业工会主席作为劳动者,也应当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但考虑到劳动制度转轨时期的实际情况,在订立劳动合同的方式上,对尚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工会主席,可以和党委书记、经理一样,与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签订劳动合同。已经与企业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工会主席,双方应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不经本单位工会委员会和上级工会同意,企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说,工会主席在任期内,凡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不经本单位工会委员会和上级工会同意,用人单位不得与之解除劳动合同。根据这一规定,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或用人单位与工会主席所签合同的期限应与工会主席的任期相衔接,对在任期内已作出下岗决定的应予以纠正。
三、根据全总关于基层工会法人资格登记办法及《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基层工会组织具备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条件的,依法取得社团法人资格,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工会主席或主持工作的副主席为法定代表人。依法取得社团法人资格的基层工会与建立工会的企业法人是各自独立的法人主体,其工会主席在任期内未经上级工会组织同意和履行法律程序,不得随意变更其工会法定代表人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