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债务负担#183;破产#183;保护银行权益,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债务论文,负担论文,权益论文,银行论文,企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讨论企业债务负担问题,1994年至1995年上半年期间比较热烈,1995年下半年以后温度便降下来了。在我看来这不是因为已经找到了解决企业债务负担问题的办法,而是要说的都说了,仍没有找到一个可操作的对策,存在的问题还是存在的问题,无计可施。现在来讨论这个问题不是要旧话重提,而是旧题新作。
旧债未除,新债又起,负担加重
有人说1993年我国国有企业(主要是工业企业)的资产负债率是76%,而1995年增加到83%,两年增加了7个百分点。增加的原因从个别企业来说贷款被“三项资金”(产成品、发出商品、应收帐款)占用,从总体来说体制还未建立起来,机制还未根本转变,整个经济的素质不高。据人民银行对248户国有大中型企业的调查,截至1995年6月低为止,向银行短期借款中“一逾双呆”的借款比1994年同期增长49.1%,中长期借款增幅为60.2%,主要原因是产成品资金上升、积压,应收帐款增加。在这248户企业中,产成品资金比上年同期上升1.36倍,而应收帐款比1992年同期增加3.1倍。可以说我国相当一部分企业已步入“贷款投入→产品积压→再贷款投入→再产品积压”的不良循环,在这种状况下,企业债务负担怎么能不加剧呢?
沉重的债务负担影响改革、发展、稳定
当前企业从金融系统融入资金的平均成本为13.3%,从其他渠道融入的资金的平均成本高达20%以上,企业的昨息负担很重。目前预算内工业企业流动资金贷款8000多亿元,如果按13%的年利率计算,则利息支出高1000多亿元,(有人统计1994年企业利息支出为1487.7亿元)。照这个利息负担水平,在目前资产负债率83%的情况下,企业的资产盈利率(包括盈利和计入成本的利息)必须要在9.2%以上,才能不亏本,可是据权威部门预测,我国目前国有资产盈利率在6%左右,这样借入资本越多亏损越大,照此匡算,多借入100元钱便亏损4.79元。
当前有发展前途的企业都“望债生畏”,没有发展前途的企业“三个包袱”很重(债务负担重,冗员负担重,社会负担重),破产不批准,兼并没人要,收购买不起,真是举步维艰。
不仅如此,国有企业债务负担已构成影响社会安定的因素。因为国有企业偿还不了国家银行的贷款,国家银行便只有两个选择:一是增发钞票兑付还债;二是将债转期以存代兑。前者实际是一种形式的债务支取代另一种形式的债务,不仅债权债务关系未消除,而且会引起通胀,货币贬值;后者实际是把债权债务关系拖下去,“前人借债,后人承担”,当然如果后人争气把经济搞上去了,能增强还债能力,但不可否认其中潜伏着不安定因素。
1995年国家银行的资金来源,如果以存量计算55%以上来自于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如果以增量计算80%以上来自储蓄存款。而国家银行的资金运用又90%以上被国有企业占用。这样,我国融资格局便形成老百姓的钱通过银行交给国有企业运用,不说这部分钱被贪污、挪用、流失、浪费,仅就付出的代价而言,也是政府沉重的负担,要知道三万亿储蓄存款每年的利息支出达三千多亿,它相当于GDP的6%左右。所以,在这样的融资格局下,储蓄不能有效地转化为投资,政府将额外付出代价去弥补。
广东的经验内地能借鉴多少?
为解决企业过度的债务负担,广东省曾做出了十条规定,这十条规定概括地说:(1)冲减,即分别冲销企业公积金,资本金,冲减银行呆帐准备金;(2)挂帐,即把负债暂时挂起来,等到效益好转后再偿还;(3)转资,即将“拨改贷”转为资本;(4)债权转股权,即将企业欠银行的贷款转为银行的股金;(5)转让债主,收回资金,用以还债;(7)税后利润用以还债;(8)将土地增值费、租金用以还债;(9)92年以前企业发生的政策性亏损财政弥补;(10)鼓励好企业兼并差企业,也就是转嫁债务。
广东的十条是在广东那种经济条件下产生的。在我看来不能忽视基本条件是:(1)企业的效益较好,有公积金、资本、利润用以冲减债务;(2)财政的实力较强,在条件退税、弥补政策性亏损减轻债务负担;(3)有的企业实力雄厚,有条件收购、兼并差的企业,承担债务。这表明要解决企业债务负担过重的问题,还必须要有条件,如果条件不具备只能“望债空叹”、“心有余而力不足”。减轻内地企业的债务自然可借鉴广东的做法,但条件不如广东,还需创造条件,创造条件要靠各方努力、配合,其中包括解放思想,政策导向。要知道企业负债不完全是企业行为造成的,目前企业负债过重相当大的程度上是政府行为造成的,政府行为造成的负债应由政策来偿还,所以减轻债务负担,我的想法是“多管齐下”:该挂帐的挂帐,该免的免,该减的减,该转的转,该冲的冲,该还的还,其中不排除把一部分国有资产卖了还债。有人可能对此认为要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但在我看来让资产流动会造成资产流失,不让资产流动也会造成资产流失。要看到在一定条件下让资产流动还会带来资产保值、增值。
需要从理论和实践上划清一批界限
解决企业债务负担过重的问题,需要从理论和实践上划清一些界限,如:
1.怎样看待资产负债率?
据报道近年来国有企业的资产负债率在升高,但如果纳入通胀因素,情况可能又当别论,因为在通胀条件下,企业的实物资产会增值、货币资产会贬值,从而能够减轻企业的债务负担。因此,考察企业的资产负债率的高低,需要考察在通胀下企业资产负债的现值及结构变动。
2.如何看待资不抵债?
资不抵债通常是以期末存量进行比较,它是静态的认定,如果从动态分析,情况有可能另当别论,因为观察状况的时间延长,就给了企业资产负债一个较大的流动空间,在这个空间内资产可能流动增值,负债可能流动减值(如偿还了以后再借)。因此,考察一个企业是否资不抵债,要跳出静态分析。
3.如何看待该不该破产?
如果按照有关法规的规定,资不抵债的企业就要破产,可是结合我国的实际,需要考虑以下问题;(1)资不抵债是怎么造成的。我国相当一部份企业是靠负债建立起来的,还未生产经营就已负债累累,如果决策失误,由此造成的损失,该谁承担,难以用公司法去解释,要由投资人承担风险,因为投资主体没有具体到人而且投资主体没有选择自由,而是长官意志,政府行为。如果企业相当一部分负债是政府行为造成的,因而产生资不抵债,则表明这样的资不抵债不是由于企业经营活动失误。在这种情况下破产,模糊了政府行为的失误;(2)在社会主义公有制下,国有企业的破产也就是破公家的产,公家的代表是政府而实际承受者却是社会公众,因而,要不要破产,还要考虑社会公众的承受力;(3)我国国有企业的负债绝大部分来源于国有银行,因而企业破产实际上是破银行的产,即强制性地减少对银行的负债,从银行来说即强制性地减少自己的资产。但银行也是负债经营的企业,在经营中需要靠资产去抵消负债,如果因企业破产银行的资产减少了,则要考虑因此削弱了银行的偿债能力后,靠什么去弥补。
4.老债处理了,新债怎么办?
如果把1993年7月以前的债务算老债,老债按冲减、挂帐、转移债权债务关系、出售资产等方式处理,那么新债如何办?《经济日报》报道,据调查,债务加重的8%,债务减轻的占4%,债务无变化的占16%,这种状况表明相当一部份企业不是良性循环,基本上处于:贷款投入→产品积压→再贷款投入→再产品积压的状况。要改变这种状况,恐怕只有从优化结构着手,要优化结构就要淘汰低劣产业、企业、产品。现在改革发展的现实是不仅优化困难,淘汰也因难,因为淘汰不仅涉及到企业利益、个人利益,也涉及所在区域的政策利益。在这种情况下,要照顾各方的利益就不行,换句话说,为了保某一方利益,就要牺牲另一方利益。这表明:市场经济不能事事处处讲均衡,市场经济要承认差别;市场经济要付出代价;市场经济要承认一些人先富一些人后富;市场经济要非均衡发展。
5.企业破产,怎样保护银行的权益?
当前,人们对破产的积极性较高,认为寻求企业出路的上策,迟破产不如早破产。我们认为这当中夹杂着“破罐子破摔”的成份。在这里应看到:一些企业借破产之名,行废债之实,而所废之债主要是银行的债。为了保护银行债权人的利益,我们认为:(1)应推行申报破产企业级别审查受理制度,这里的级别不按行政级别,也不是按规模级别,而是明确规定我少万元负债的企业要申请破产,必须由相应的法院审查受理。如负债在500万元以下的企业申请破产由基层法审查受理;负债在500万元以上至2000万元的企业申请破产,由中级人民法院审查受理;负债在2000万元以上的企业申请破产,由高级人民法院审查受理等。(2)严格按法律程序办事。企业申请破产要提供有关的会计报表和债权债务清册,由于企业老帐太多,债权债务关系复杂,加上人事关系几经变动和各种复杂因素,往往使得申报的资料质量不高,数据不实,与理想的有很大距离。为了避免这种状况,法院在受理破产企业申请接受有关资料时,就要企业法人代表对资料的真实度负法律责任,不能夸大或缩小债权债务。(3)对破产企业的破产财产实行监护制度。按国际惯例,法院受理破产案件时,由临时接管人接管企业财产;当法院宣告企业破产后,临时接管人成为破产企业财产的清算人,负责对企业的财产清理、估价、变卖和分配。这个过程中银行作为债权人应选派人员对破产财产进行监护。这不仅是为了保护债权人(银行)的利益,而且是为了减少破产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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