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大学法学院 吉林长春 130000
摘要:我国是一个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内发挥作用的便是民商法,与此同时,在我国经济中发挥了非常大的保障作用的,也是民商法,但是在如今这个阶段,民众对于在民商法中所提到的连带责任了解的还不是很全面,所以在本篇文章中,主要研究的是民商法连带责任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关键词:民商法;连带责任;问题;对策
要想在法律实施的过程中,对责任人的合法权益进行充分的保障,就必须要按照民商法的相关规定来对违法行为做出处罚。但是,我国仍然处在一个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有很多的法律条文规定仍然需要去不断的完善,就比如划分连带责任就存在一定的不合理性,需要进行改进工作,其中最为主要的体现方式则是对债权人进行经济赔偿的过程中,往往会涉及到两个或者是多个债务人,所以在进行赔偿的过程中,债务人不仅要对自己的过失负有法律责任,也需要对连带关系的债务人负法律责任。
一、民商法连带责任中存在的问题
1.1债权人的责任划分不够明确
在我国,对实际的债务人进行划分责任的过程中,对债务人应当负有的责任划分的不是非常明确,在进行处罚和经济赔偿的过程中,就出现了一定的问题,就拿借车案例来说,小李把自己的私家车借给了自己的朋友小张,小张在借到车之后出去玩,因为酒后驾驶造成了行人的受伤,交警介入之后判定小张要对这起交通事故负全部的责任,但是因为小李把车借给了小张,所以也有连带的责任,如果小张没有办法赔偿伤者的全部损失,那么,小李就必须赔偿剩下的部分,但是这明显是非常不合理的,因为小李根本就无法预测小张会酒后驾驶,也许小李提前知道他会酒后驾驶之后便不会把车借给他了。但是如果小李知道小张会酒后驾驶,仍然借车给他,就必须要承担更大的责任,针对这,在民商法中的连带责任划分的界限是非常模糊的。
1.2民商法与实体法之间的联系不是很紧密
为了更好的对我国的法律环境进行规范,必须要对民商法与其它法律体系的共同执法功能进行强化,但是,目前在我国民商法实际运行的过程中,也存在着一定的问题,当其它法律体系发生一定变化的时候,连带责任也会在实体法中的应用跟随产生一定的变化,所以有的时候就会造成实体法中与民商法中的连带责任不同的现象发生,这样就会出现一定的混乱,造成执法人不知道该按照哪个规定来进行。
1.3民商法中对于连带责任的诉讼时效
我国有个法律对诉讼的时间做出了一定的规定,对于一般案件来说诉讼时间是两年的,但是这个两年时间主要是根据主债务达到履行期开始进行计算的。有的法律中对债务诉讼时效的规定却不同,一般状况下是6个月,但是对于这种连带责任的诉讼时效却是非常模糊的。
1.4不够科学妥善的选择权应用方式
经过分析我国社会的一系列侵权案件发现,法院再进行处理问题的时候,往往会选择多个因素综合起来来进行,会帮助原告一起诉讼所有的侵权责任人,在迎合原告的自主选择权利的基础之上,要防止法院的过度约束控制,尤其是在这些民商案件处理的过程中,把院大多数所采取的建议是简易式的,没有办法对相关受害人员的行为结果进行科学、人性化的指导,造成他们在实际起诉的过程中会出现一些不恰当的选择和决策,最终遭受很大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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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民商法中连带责任问题的解决对策
2.1执行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法律实施的过程中,既要严格的按照规章的制度来进行,判定连带责任的过程中还要结合具体的实际情况,对责任人的主观意识进行调查,然后再进行责任划分工作,要对所有当事者的权益进行充分的保障,就比如说在上文所提到的借车案件中,就必须要弄清楚被借车人是否真的把车借走之后会进行酒后驾驶,这一点是非常重要的,如果被借车人知道借车人会酒后驾驶仍然把车借给他,这就相当于默许了他的这种违法行为,并且提供了一定的工具,被借车人就需要承担更大的责任,但是被借车人不知道借车人在借车之后会进行酒后驾驶,仅仅知道借车人借车只是出去玩,不会有违法的行为,才把车子借给借车人,这种情况借车人就应该少承担一些连带责任。
2.2在进行民商法连带责任判定的过程中结合实体法
在进行连带责任认定的过程中,有的时候会出现民商法和实体法之间出现矛盾的现象,这就需要对责任划分进行综合考虑之后来进行,必须要对民商法与实体法之间的联系进行强化,只有这样才能对责任划分的效力进行保障,更好地达到法律的规范作用的目标,对所有责任人合法权益进行保障,从而真正体现法律的公正性。
2.3对连带责任的具体制度进行完善
在民商法中对连带责任规定的过程中,有很多条例规定的还不是很清楚,我们中国是一个法治化的国家,所以必须要从制度上来完善对连带责任的规定,虽然我国已经在民商法中对连带责任已经进行了规定,也付出了一定的努力,但是中国的国情是比较复杂的,各地的情况又是不同的,所以需要重视许多的情况,在中国人们的法制观念在不断的强化,造成对民商法中连带责任的规定进行改革的愿望便不断的增加,所以在这种状况之下,我们可以借鉴一些比较发达国家的方法以及这些国家曾经出现的问题和他们的改善方法,并结合我国的具体情况,在全国范围内进行调研工作,然后再完善我国民商法中连带责任规定的法律制度。
我国的根本大法是《宪法》,它的法律效率是最高的,所以在这根本大法中就必须要对你商法中研带责任的法律地位进行明确的规定,责任划分要具体到人,还必须要考虑出台一系列的连带责任划分法,对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进行明确,各地应当公开的指标种类进行明确,在当前大数据时代信息的传播途径的基础之上,借助微信,短信,微博等方式向有关的民众进行推送。在信息公开的过程中,必须要严格按照我国的规定流程来进行。对于所涉及到的费用以及所需要使用的社会资源,都要按照我国的标准来进行,并且还要向人民群众进行公示,这样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防止贪腐情况的再次发生,为了确保重要信息能够传递到个人还应该创建送达回执制度。
2.4把民商法中的连带责任与侵权行为法结合
在民商法中,要想追究也带责任,必须要发起必要的公共诉讼,你要的公共诉讼又分成了两类,一类是固有必要公共诉讼,另一类是类似必要公共诉讼。第一类是指所有的诉讼标准均一致,所有的当事人必须要发起诉讼,而且法院要对这些发起的诉讼进行一起受理的工作,这一种诉讼方式要求所有的当事人对起诉和受诉必须要一同进行处理。第二类诉讼方式中的客观因素受牵连属性较多,法院需要将被起诉以及起诉的人员进行共同的审理,并且把整个过程结合在一起,与此同时,所有人在法院审理的过程中也可以进行单独的被诉。
三、总结
连带责任是中国民商法中一项非常重要的内容,在民商法律关系中的当事人承担着非常重要的法律责任,所以必须要对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进行有效的保障,然而在我国,连带责任划分中还存在着一定的问题,仍然需要选取相关的方法来进行补充,所以在本篇文章中,首先研究了民商法连带责任中存在的问题,即债权人的责任划分不够明确、民伤法与实体法之间的联系不是很紧密、民商法中对于连带责任的诉讼时效以及不够科学妥善的选择权应用方式,其次研究了民商法中连带责任问题的解决对策,即执行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进行民商法连带责任判定的过程中结合实体法、对连带责任的具体制度进行完善以及把民商法中的连带责任与侵权行为法结合。
参考文献:
[1]刘盛.试论民商法的连带责任[J].法制与社会.2017(34).
[2]刘思聪.浅析民商法的连带责任[J].法制与社会.2016(12).
论文作者:姚美娇
论文发表刊物:《中国经济社会论坛》学术版2018年第2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8/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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