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权力分配的国家审计在监督体系中的定位_国家审计论文

基于权力配置对国家审计在监督体系中的定位,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权力论文,体系论文,国家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作为国家的中央行政机关,本应该用人民赋予的权

力为人民服务,然而随着权力的集中却出现了权力的滥

用,因此,亟须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

一、监督权力配置理论

从政治学的角度来看,在国家产生的同时,国家权

力也随之产生了,但是国家权力具有抽象性,所以政府

权力便成为国家权力的有效载体之一。学术界对政府有

广义和狭义之分,与之相对应政府权力也有广义和狭义

之分。狭义的政府权力就是指行政权力,即国家行政机

关执行法律、管理国家行政事务的权力。广义政府权力

则包括各类国家权力机构的权力,是立法、行政和司法

机构权力的总称。本文中的政府权力指的是广义角度上

的权力。德国历史学家弗里德里希·迈内克指出:“一个

被授予权力的人,总是面临着滥用权力的诱惑、面临着

逾越正义与道德界线的诱惑。人们可以将它比作附在权

力上的一种咒语———它是不可抵抗的。”正是由于权力

的这种特性,所以要将不同权力配置给不同的部门,降

低公共政治权力对个人利益的威胁,这就是通常所指的

权力配置,即行政权力配置。而也正是由于权力的这种

特性,所以必须对行政权力进行监督,由此就产生了监

督权力的配置问题。在我国,一般来说监督权力具体可

以分为两个部分,一个是作为行政权力内部的监督权

力,包括人大监督权力、司法监督权力以及政府机关内

部的监督权力(监察权力和审计监督权力);另一个是行

政权力之外的监督权力,包括人民群众监督、社会舆论

监督、人民政协监督和执政党的监督权力。监督权力的

配置就是要协调这些不同的监督权力,使其成为一个统

一和谐的整体,成为一个真正有效的监督体系,并且要

处理好谁来监督这些监督主体的问题。

二、从国家审计角度看我国监督体系的现状

更多的问题被查出来,并不意味着更多的问题被解

决,最终要看审计处理的落实情况。

1、纪检、监察监督薄弱

从表1可以看出处理落实情

况最差的是纪检、监察部门,落实

比例仅为22.4%和32.6%。为了

更有效地遏止腐败,1993年中共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国家监察

部合署办公,两块牌子、两项职

能、一套机构,各自的隶属关系不

变,只是地方各级监察机关要受所在地政府和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的双重领导。这样一

套整合的机构,即是党的代表,又是行政的代表,从理论

上说监督力量会更强,但从上表数据来看,可能还存在“上级监督不到、同级监督不了、下级不敢监督”的现

2、司法监督配合不力

我国的司法机关包括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人民

检察院通过行使检察权,人民法院通过行使审判权来实

行监督。表中数据显示两年中对审出的问题已经立案的

比率都不足50%。这说明我国的司法机关的工作效率

还有待提高。虽然司法机关的独立性要高于审计署,但

在人大任命法官的体制不严格,党政合一、人事任免受

同级党委的制约较大以及法院、检察院设置行政化等因

素的影响下,司法机关的地位也不是很独立的。

3、审计监督权威难保证

政府机关内部的监督从表中来看就是审计机关的

审计监督权力,即要求被审单位自行纠正和审计决定处

理处罚。其中,要求被审单位自行纠正的落实情况很不

乐观,大约一半的问题没被纠正。而审计决定处理处

罚的情况稍微好一些,2002年平均能达到74%,但

2003年较2002年有很大的滑坡,仅为49.6%,特别是

应减少财政拨款和补贴的落实情况以及应调账处理的

情况有很严重的恶化,审计监督权力的权威性难以保

证。

注:上表根据2003年和2004年《中国审计年鉴》中的“全国审计机

关分行业审计情况统计表”中的数据计算的。

三、构建有效的监督体系

我国监督体系中主要的六个监督权力主体根据其

具有的处理处罚权的大小可以分为三个层次,①舆论监

督、群众监督、人民政协监督无处理处罚权;②审计监督

具有有限的行政处理处罚权;③司法监督和纪检监察监

督具有较强的处理处罚权。既然监督体系是一个体系,

那就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本文主要以审计监督为中

心来构建这个体系,如图一所示。

1、利用群众、舆论和人民政协的监督成果,集中审

计力量,加大审计力度,降低审计风险

我国的国家审计事业只有二十几年的历程,相对于

社会审计需要来说,人力和物力都比较紧张,而且审计

是一项具有很大风险的工作,审计人员的职业判断在审

计过程中将起到很大的作用。因此,就非常有必要利用

群众监督、舆论监督和人民政协的监督成果,弥补自身

资源的缺乏。舆论监督的作用在一定程度上已经体现出

来,下一步关键是加强群众监督。群众是最了解实际情

况的,审计机关可以通过群众了解被审计单位的情况并

在审计工作中充分利用这些信息。然而群众慑于权力的

威胁不愿主动揭露问题,对此审计机关应该建立一个透

明监督的信息平台,群众可以自由地在上面发表自己对

腐败问题的看法,人民政协也可以从各自的专业角度发

表各自的见解。这不同于现在的信息化审计,而是审计

信息化,一种新的审计方式,前者指的是财政信息,而后

者则是指监督信息,即利用已有的监督信息进行审计。

对于群众、人民政协以及舆论监督信息中所反映的重大

问题,审计机关应进行重点审计,以改变以前那种随机

抽取被审单位的审计方式。这样就可以集中有限的人力

物力进行审计,审计的作用力度大大加强,从而可以发

现更多的问题,降低在一无所知的情况下所要面对的高

审计风险。与此同时,由于群众、舆论和人民政协所关心

的问题得到了审计机关的重视,这使他们更加积极、主

动地行使自己手中的监督权力,这就从根本上保证了监

督权力不被虚置。

2、审计监督的权威要由司法监督权力和纪检、监察

监督权力来保证

在监督体系中群众监督权力、舆论监督权力和人民

政协的监督权力是没有处理处罚权的,他们只能反映问

题,却不能解决问题。司法、纪检监察部门才是真正的解

决问题的监督权力主体。而审计监督权力处于以上两者

之间,虽有一定的处理处罚权,但却是很有限的处理处

罚权,所以审计所发现的问题是否能够解决最终还要取

决于司法和纪检监察部门。审计机关按照严格的审计程

序进行审计后,出具审计报告,并将发现的问题按不同

的情况移交给司法、纪检监察处理。司法部门和纪检监

察部门监督权力的有效行使,将保证审计监督的有效进

行,要根治腐败,不仅在于发现腐败,更重要的是打击腐败、遏制腐败。但与其他监督相比,司法监督权力是一种

消极权力,“不告不理”乃是司法活动的通则,即未经正

式起诉,法院不得擅自审理案件。所以审计监督权力在

监督体系中的地位是不容忽视的,首先,审计机关应将

除关系国家机密之外的所有的审计结果在监督信息平

台上进行公示,并对不同的情况制定不同的处理意见。

其次,审计机关应将需要移交给司法和纪检监察部门处

理的问题进行统计,并办好移交手续。移交手续明确了

审计监督和司法、纪检监察监督的各自的职责,审计监

督的职责主要限于发现问题,而处理问题的职责则归于

后者。在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的监督权力主

体,它有权对司法和纪检监察监督进行再监督,从而形

成纵向的监督体系以保证审计监督的权威。

3、构建循环监督系统,真正发挥国家审计的监督作用

我们已经构建了一个监督权力由低到高的监督体

系,但这不是一个有效的监督体系,谁来监督最高的监

督权力呢,拥有最高监督权力的就是全国人大吗?要克

服纵向监督体系的缺点,必须建立一个循环的监督体

系,而在这个体系中最高监督权力的拥有者是群众,而

不是全国人大,因为全国人大在某些时候并不能真正代

表人民的利益。审计机关在办理的移交手续中应明确规

定司法和纪检监察部门不但要对每一问题进行答复,而

且必须定期对问题的处理情况在监督信息平台上给予

公示。对于这些处理情况,群众可以发表个人意见,如果

在发表意见中有绝大多数的“不满意”意见,审计机关有

权向人大提交报告,要求进行重新处理。作为处于行政

部门内部的国家审计来说,其职责不是发现滥用行政权

力的情况,而是遏制行政权力的滥用,对处理处罚权是

否有效行使的监督正是有力的保证“遏制”职责的实

从监督权力配置的角度来看,国家审计在整个监督

体系中起着非常重要的协调作用,它是促使群众监督权

力对行政权力有效监督的枢纽。国家审计作为整个监督

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其监督权力的行使,一

方面要借助于群众监督权力、舆论监督权力和人民政协

监督权力所提供的监督信息;另一方面,审计机关又要

站在群众的角度监督审计所发现问题的处理情况,真正

维护人民的利益,从而得到人民的支持,推动整个监督

体系的有效运转、完善和发展。国家审计从根本上把各

种原来分散的、孤立的监督权力有效地结合在一起,最

大地发挥了群众监督的广泛性和司法、纪检监察监督处

理处罚的权威性。国家审计在整个监督体系中协调整合

作用是不容忽视的,它不是简单意义上的对经济的监

督,而是通过经济监督的手段来带动整个监督体系的有

效运转以达到对行政权力的政治监督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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