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创新收益占有的文献综述_模仿创新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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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者如何获得创新的价值是一个持续的问题,创新者不能占有创新的价值就不会有创新的产生。企业创新收益占有战略的有效性对于保护以创新为基础的竞争优势至关重要,直接影响企业的绩效[1]。1986年Teece在“Profiting from technological innovation:Implications for integration,collaboration,licensing and public policy”(简称PFI)一文中所做的努力打开了问题之门,20年后《Research Policy》杂志刊登纪念专刊,再次引发对这个问题的讨论。国外研究者对创新收益占有问题的研究已经有很多成果,国内对这个问题关注很少,对创新收益占有研究进行梳理是本文的目的。

1 创新收益占有问题的由来

创新收益占有问题的提出与创新的激励问题密切相关。Joseph Schumpeter(1950)[2]在“Capitalism,socialism and democracy”一文中首先提出了收益占有问题,认为只有对完备市场竞争的一定偏离才能给予创新者机会占有部分创新的收益。“垄断是创新的先决条件”。因此Schumpeter把占有较大市场份额的大企业看作是收益占有问题的解决方法,因为重要的市场地位可以有利于获取创新收益。然而,除了提出大企业有能力资助创新、吸收风险和获得垄断收益外,Schumpeter没有说明有利于大企业创新收益占有的确切原因。

Kenneth Arrow对知识的收益可占有性进行了开创性的研究,他在1962年的论文里以一个创新动机的模型对信息经济学进行了基础讨论。在Arrow看来,创新实则是一种信息产品的生产过程,而信息产品只要生产出来,将变成也应该变成一种公共物品,是其他人或者厂商可以免费或者低成本获得的。尽管这样可以达到信息的有效利用,但却无法为创新提供任何激励,从而不会有创新发生,因此Arrow在模型中简单地提出了收益占有问题[3]。但是Arrow在分析垄断市场时假设只有垄断者能进行发明,垄断者和发明者是同一个,忽略了创新收益如何在垄断者和外部发明者之间分割,这正是Teece所要研究的。

David J Teece(1986)对如何从创新中获取收益进行了研究,提出影响企业获取创新收益有三种因素:收益占有(appropriability)、互补性资产(complementary assets)、主导性设计范式(dominant design paradigm)[4]。在“PFI”发表以前,战略文献中很少有关于模仿的研究,也没有考虑知识产权和知识本质如何影响收益占有和技术商业化战略。PFI引入收益占有概念以来,这篇论文得到了广泛的注意,是创新领域被引用最多的文章,也是《Research Policy》杂志被引用最多的文章,收益占有范畴已经成为战略中被广泛认知的一个概念。

2 创新收益占有内涵

从创新收益占有的研究文献来看,存在对其涵义的不同理解。国外研究者在研究收益占有问题时为不同的研究目的服务,把appropriability与不同的词语(regime,mechanism,conditions等)结合使用或单独使用,给予了不同的含义。

(1)以资源基础理论为基础把收益占有定义为资源的一种性质(收益可占有性)。Collis和Montgomery[5]认为,有价值的资源是企业产生租金的源泉,资源的有价性主要从三个方面来考察:顾客需求(demand)、稀缺性(scarcity)、可占有性(appropriability)。由于资源产生的利润不一定被资源的所有者占有,可能流向第三方,因此产生了由资源产生的“租金”(rent)分配问题。“租金”的可占有性,是企业的竞争优势能否持续的来源之一,企业对已实现租的占有指租的分配及所有权的确定问题[6],也反映了企业资源被竞争对手复制的难易程度。收益占有被用来表示企业资源被模仿的难易程度,或者说企业的优势竞争对手被“侵蚀”的难易程度。

(2)延续了Arrow的思路,从知识保护的角度进行定义。Romano和Mueller[7]认为创新收益占有包括有效的留住和使用内部知识。收益占有是知识的产权及其运作的环境以保护发明不被模仿[8]。Cohen等提出收益占有通常可以反映出具有价值之知识外溢到公共领域的程度[9]。一种知识从不可能完全占有,而是位于完全占有到完全公开之间。在一定时间,不同类型知识的编码程度以及收益可占有是不同的,对于发明者来说要完全占有新知识产生过程的经济利益很困难,很多制度和市场条件对知识收益占有影响,而且,知识的实际收益占有因知识的特征不同。Cristiano[10]认为知识的收益占有取决于知识是隐性的还是显形的,累计性的、单一的还是复合的。因此,创新收益占有是企业的知识和创新被保护的程度,取决于创新核心知识的特征(显性或隐性)以及法律保护的有效性。

(3)以行业为研究对象,从产业组织角度认为创新收益占有描述了行业特征,经常把收益占有与条件或制度一起使用。在产业组织理论里,创新收益占有类似行业进入壁垒,Porter[11]在他的框架中强调了收益占有的重要性,认为企业试图影响产业环境以改进它们的市场位置并且加强收益占有。企业对其竞争优势的防护机制包括:专利和版权、与供应商签订专供合同、鼓励政府对进口产品征税,以及权衡等,企业试图通过这些机制来影响产业环境从而增加收益占有。一个行业收益占有机制的强度是企业能够获取自己创新产生租金的程度[12],取决于该行业所应用的知识特性。高收益占有意味着存在成功保护创新不被模仿的方式,而低收益占有表明经济环境以广泛存在的外部性为特征,保护创新收益的条件不好。不同的学者通过对创新收益占有机制的列举来研究创新收益占有,如Levin等认为专利、商业秘密、领先时间、学习曲线的形状、销售收入和服务等六个因素影响行业的创新占有条件,按照这个观点:在产业之间和产业内部,占有收益不同手段的有效性存在很大差别[13]。

(4)以企业为研究对象,把创新收益占有看作企业从创新中获利的一种能力。收益占有指资源的所有者获得等同于资源创造价值的能力[14]。Teece指出创新收益可以被四个群体得到:创新者(提出者、设计者或发明者而不是最终用户);以上的消费者;给以上群体的供应者;模仿者和跟随者。收益占有是指不同利益相关者从一项创新中为自己获得财务利益的能力。如果发明者能得到主要利益,就是所谓强收益占有;如果创新者得到的比其他利益相关者少就是弱收益占有。Helfat[15]把创新收益占有定义为企业不断增加获得R&D回报的能力,创新收益占有提供了一个内部机制使企业至少能够部分占有R&D回报,阻碍了技术知识的扩散。

此外,Trajtenberg[16]把收益占有分为事前占有和事后占有。事前占有强调创新者完全或部分占有创新收益的潜在能力,即创新者期望能获得多少收益回报,这取决于创新本身的特征(如科学基础)、创新企业的特征和市场结构。事后占有概念从另一方面定义了在创新引入后可以被创新者私人占有的社会收益的比例。Willman[17]区分了内部收益占有和外部收益占有,外部收益占有是一个企业的创新可能被其他人获得的程度,内部收益占有是单个企业能够从其他企业创新中获得收益的程度,取决企业内部能力、资源和组织。这两种分类对于思考创新收益占有的含义提供了有益的启示。

3 创新收益占有的构成要素

最早把创新收益获取引入创新研究的Teece(1986)在其提出的PFI框架中指出影响企业获取创新收益的因素有收益占有、互补性资产、主导性设计。收益占有是指商业环境方面包括企业和市场结构制约企业获取创新收益的能力的因素,收益占有的最重要维度是技术的本质和专利、商标、著作权等法律保护机制的有效性。如果创新的核心知识难以模仿,能够得到专利或其他知识产权的有效保护(知识产权的权利可以获得并能执行),收益占有就强,如果核心知识容易被模仿,这意味着核心知识是编码形式,不能得到法律的有效保护,收益占有就弱,当然有收益占有的中间状况,参见图1。

图1 收益占有框架

Fig.1 Income appropriability framework

资料来源:Teece & Pisano(1994)。

随着研究的进一步深入,有学者提出把互补性资产纳入Teece提出的收益占有的范围。Atkins[18]认为决定创新者获得创新收益的因素有:使用技术本身的本质、保护创新机制的有效性、支持创新所需互补性资产的本质。Vinod和Rao[19]认为收益占有是对创新活动产生技术知识进行保护的条件,取决于很多因素,一些是外生变量,如制度框架、法律系统和产业结构以及技术知识本身的特征;而其他因素如企业采取什么方式进行保护的决策是内生变量。在后续研究中,Rao[20]进一步提出知识产权保护和创新的可复制性联合起来决定了收益占有性的大小,但这二者对于企业都是外生变量,是企业难以控制的因素。与知识产权保护和创新可复制性不同,一个企业的营销资产是内生决定的,完全在企业的控制之下,因此一旦创新完成,在企业控制下的互补性营销资产就能决定技术创新的收益占有(参见图2)。

图2 收益占有的关键要素

Fig.2 Key determinants of income appropriability

资料来源:文献[20]。

Teece的思路是研究创新收益占有影响因素的主流,但也有其他角度的研究。Helfat(1994)除了互补性资产以外,强调了R&D的企业专有性影响企业占有创新回报的能力:当R&D过程有重要的隐性元素时,企业外部的其他人就很难复制这个过程,如果企业在复制动态路径以支持新工艺和产品发展方面有优越性,其他企业就只能追赶。重要的是,模仿(或发现有效替代)R&D过程或产出的难度阻碍企业间技术知识的扩散,反之则加强了收益占有,因为降低了企业间在R&D的直接竞争。Mayer和Subramanlam[21]探索了知识搜寻的两个不同方面:跨技术边界和跨行业边界的探索如何影响企业占有创新价值的能力,对热墨喷射印刷创新20年时间序列数据的分析发现,当企业跨技术边界探索时,创新价值的收益占有会增加;而当企业跨行业边界探索时,收益占有会降低。

Hurmelinna和Puumalainen[22]认为创新收益占有由保护创新成果及其产生收益的不同机制构成,除了Teece等提出的技术本质及知识产权保护等因素外,还有其他因素被忽视了,他们在对芬兰299家企业进行调查的基础上,对以前的研究结果进行扩展、合并和补充,提出了一个新的分类框架,见图3。

图3 创新收益占有构成

Fig.3 The composing of innovation income appropriability

资料来源:文献[22]。

4 创新收益占有与企业研发活动

(1)创新收益占有机制的有效性影响企业对创新成果的保护。企业可以选择不同的机制阻止竞争对手利用自己的知识资本投资,这些机制的可能性和有效性因行业和企业而不同,建立有效的收益占有机制可以促进企业从创新中获利[23]。收益占有难以直接测度,所以许多研究者通过比较不同收益占有机制的有效性来研究创新收益占有。Levin等[13]进行了有名的Yale调查,调查结果显示,在各种可用的收益占有机制中,对于工艺创新,专利是最无效的,领先时间、学习曲线优势以及商业秘密是优先选择的措施。对于产品创新而言,专利的作用稍好,高于商业秘密,但仍然在领先时间、学习曲线优势之后。Cohen等[24]进行了Carnage Melon(CMU)调查,由于YALE调查到CMU调查期间,收益占有条件产生了变化,所以特别重视各种收益占有的性质和强度及其产生的结果,比较两次调查是否因为相关的变化而产生调查结果的不同,基于1994年对美国制造业的1 478份问卷分析,结果表明专利实际是大多数制造企业最不强调的一种措施,商业秘密和领先时间反而更受重视。

Harabi[25]为了检验瑞士保护技术创新的竞争优势其不同方式的有效性,在对Yale调查进行轻微调整的基础上,于1988年对来自制造行业的127个不同商业领域企业的358个专家(主要是R&D管理者)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如下:对于工艺创新,领先时间被认为是最重要的收益占有机制,对于产品创新,优越的销售和服务是最重要的机制,对于产品和工艺创新,专利是最无效的收益占有机制。专利在瑞士环境下只有少数行业有效:化工、制药,还有少数机械和电子行业。Arundel[26]利用1993年CIS(European Community Innovation Survey)来自挪威、德国、卢森堡、比利时、丹麦、爱尔兰和荷兰等7个欧洲国家2 849家制造企业创新与专利方面的调查数据,分析了企业规模与商业秘密和专利的采用关系、企业进行专利或商业秘密决策选择的信息来源、企业技术水平和所在行业性质对是否申请专利还是选择作为商业机密的影响。调查结果显示对于产品创新,最重要的是领先时间优势,其后依次是商业秘密、复杂性、专利和设计注册;对于工艺创新,依次为领先时间优势、复杂性、商业秘密、专利和设计注册。Sattler[27]对1 800家德国企业进行调查,分析专利、秘密、设计的复杂性、长期雇佣关系、领先时间在保护新产品竞争优势的有效性,研究显示对于特定创新类型的企业和产业来说其他创新收益占有方式比专利更有效。

(2)创新收益占有的意义不只在于对创新成果的保护,而是通过对创新成果的保护实现对技术创新的激励。正如Levin等[13]指出,企业要能够占有足够的回报才有动机投资于R&D,因此创新收益占有研究的一个方向就是对收益占有、溢出效应和R&D投资的经济学分析。在经济学分析的模型中,发明者的收益占有环境完全由技术和法律条件决定,通常可归纳为知识产权系统。知识产权法律提高了模仿者的模仿成本,同时给予权利人带来市场力量,由此产生的垄断利润可以强烈地吸引厂商率先发明一种产品。但是,即使存在专利等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一项新发明的发明者获得的回报也可能低于新发明对社会的价值,知识产权保护不能完全消除溢出效应,溢出效应和模仿是企业占有创新收益所要解决的问题。Cohen等[9]指出,创新收益占有通常可以反映出具有价值之知识外溢到公共领域的程度,Vinod和Rao[19]认为创新企业过多投资于R&D会受到创新收益占有问题的损害,也就是因为模仿的存在不能获得所有的创新收益。研发收益占有程度的差异,将造成企业研发投入的预期报酬不同,企业在衡量其技术创新等无形资产与市场价值时所面临环境的差异,尤其是收益占有程度的不同,将会影响新技术的市场价值[28],即使是处在同一产业的企业,对于研发的重视程度也会不一样。低水平的收益占有会对R&D投资产生阻碍作用,收益占有强则会增加企业的R&D投资动机。总而言之,企业技术创新的收益占有程度越高,代表企业越能掌握利润的创造,进而影响企业投入研发的程度。Dosi等[29]试图从理论和实证方面对收益可占有性特别是知识产权对创新动机的作用进行严格评估,认为收益占有对激励创新是必要的。

5 创新收益占有与企业战略

战略和创新在过去是相互独立的研究领域,Teece(1986)的PFT框架开启了二者的联系之门。Teece探索了战略、创新和收益占有的联系,为了把这些问题置于一起研究,他把交易成本经济学、演化经济学和知识产权的法律理论引入了创新和战略研究,为创新、市场进入时间和随后的市场成功和失败提供了一个简单的框架,在Teece的基础上,不同的研究者从创新收益占有的角度探讨知识产权保护的强弱、行业中互补性资产和主导设计如何影响新创企业和在位企业的战略选择。

5.1 新创企业的战略选择

什么决定商业化战略的成功?Gans等[30]提出创新回报关键取决于商业化战略与经济环境的协调,商业化环境有两个关键要素:知识产权保护和在位企业对互补性资产的所有权。新企业在商业化创新时有两个选择:①在产品市场与在位企业竞争;②在技术市场与在位企业合作,通过技术许可、战略联盟或被收购。如果技术市场运转正常,那么合作战略提供更多的回报;如果技术市场不完备,与在位企业合作风险更大,那么新创企业更倾向于竞争。

1)组织采用何种方式占有新技术开发的收益取决于专利的有效性和行业中互补性资产的数量。当一个创业者建立一个新企业以应对新技术的发展时,一般这个企业不拥有分销系统及专业化制造能力等提供竞争优势的互补性资产,在有的情况下,创新者得到专利、著作权或商业秘密的有效保护,能够在一定时间内获得垄断利润,即使创新者没有占有互补性资产,知识产权的保护为其提供时间去获取互补性资产。但是互补性资产很难通过市场机制获得,因为它们经常需要与新技术一起专业化,专业化创造了资产的专有性,使得把这些资产处于企业控制之下非常重要。已有企业对互补性资产的控制使新企业从市场上购买这些资产时面临谈判问题。如果互补性资产是一般性的,一个契约关系就足以获取资产,创新者可以简单地把技术许可出去,专业化的研发企业就是这样的创新者;如果互补性资产是专业化或共通性的,契约关系就存在风险,因为一方或双方需要对不可逆的投资承诺资本,如果双方关系结束,这些资产毫无价值。相应地,创新者希望自己拥有这些专业化资产或共通性资产。因此新企业经常必须从零开始建设这些资产或者通过建立战略联盟或伙伴关系以获得互补性资产。

2)主导设计也会影响企业的战略选择。创新企业的技术或产品如果成为行业标准,企业就能获得超额利润,但是为了让自己的产品或技术被采纳为标准,企业不得不公布若干细节,这种公开会损害企业最初的竞争优势,所以企业寻求在互补性资产方面获得竞争优势。在收益占有机制较弱的环境中接近互补性资产比迅速发展技术更有利于企业,但是创新者要想优先接近最好的互补性资产所有者并不容易,Funk[31]提出创新者和互补性资产的持有者都可以从一个多层次的主导设计中获利。创新者可以与互补性资产持有者共享优先信息来获得对互补性资产的优先权,但是创新者必须控制互补性资产的至少一项技术特征以避免互补性资产持有者与他人分享利润,互补性资产持有人也可因为产品成为主导设计而获利。

5.2 在位企业的战略选择

创新领域一个富有建设性的研究方向关注为什么在位企业面临激进技术变化时会失败?这方面的研究追溯到熊彼得理论关于破坏性创新的论断。Tripsas[32]通过对1886到1990年间Typesetter行业竞争历史的大量数据分析来揭示创造性破坏的过程,提出最终在位企业相对于新进入企业的绩效取决于三个因素的平衡和相互作用:投资,技术能力和通过专业化互补性资产实现的收益占有。

1)互补性资产是影响在位企业战略选择的重要资源。由于其在产业内的地位,在位企业一般拥有成功开发和销售新技术所必需的资产,当并不拥有互补性资产的企业进入新的技术领域时,在位企业可以观望等待,直到互补性资产的复制过程接近结束再进入新的技术领域。事实上,这种惯性经常是有利的,然而,多数互补性资产最终能被复制。当新企业开始构建他们自己独特的专业化资产时,在位企业将不得不进入新的技术领域,否则会失去其竞争优势。一旦一些在位企业开始进入,其他在位企业就会跟随,否则就会被先行者锁定在市场外。因此,在位企业评估技术变革的一项重要任务是要明确哪些互补性资产是目前最重要的,而哪些在新技术领域里比较重要。Rothaermel[33]认为当在位者企业拥有对于新技术商业化关键的互补性资产时,可以通过与新进入者的合作在采用激进技术变化时占据位置。在行业层面,可以发现在位者倾向于建立利用互补性资产的联盟(开发联盟)而不是着重于建立新技术能力的联盟(探索联盟)。

2)技术能力对在位企业同样重要。新技术企业更可能与那些全面理解新技术的主导企业建立联盟。因为众多的新技术或同一技术的不同版本经常为主导地位而相互竞争,直到主导设计的出现[34]。如果在位企业因研发能力不强而对新技术的理解有限,那么对这种新技术的生产和营销也不会太有效。新技术的成功开发和商业化需要研发、生产和营销的密切整合,如果主导企业缺乏理解和吸收新技术所必需的研发能力,他们就不太可能利用其专业化的生产和营销资产来商业化新技术。Henderson和Clark[35]提出一种思想:一些创新是架构性的,要求重构现有的组织和技术能力。企业由于内部惯性和阻力在重构时存在困难,导致企业面临这些创新时会失败。尽管在位企业也会投入巨资开展新技术开发活动,但相应的刚性管理方式却会抑制探索性创新,因此,在位企业在应对突破性技术变革的战略选择中,应该努力构建和形成对技术变革的机会认知,并据此积极投入到突破性技术开发竞赛中,以创造并取得突破性技术变革所带来的收益。

6 对现有研究的简单述评

(1)从最初及最广泛的定义来看,收益占有被用于解释企业如何获得所创造的价值、利润或者说经济租,从这个意义上看,影响企业获取价值的任何因素均可归结为此,市场竞争、产业结构等都在研究范围之内。

从Arrow(1964)开始这个概念与创新联系起来,尤其是Teece(1986)的工作把之引入到创新和管理研究领域中后,成为创新研究不可绕过的内容,PFI框架奠定了创新收益占有研究的基础,但是Teece对收益占有的定义范围较窄,对创新收益占有问题的研究显示了这是一个范围更广的概念,许多后来的研究者把互补性资产纳入收益占有这个概念内,但是对创新收益占有的研究一直没有形成统一的概念使用和范畴界定。

(2)过去关于创新收益占有问题的研究主要关注了创新收益占有的方式和创新成果的可占有性两个角度,对企业占有创新收益的能力这个主观角度研究较少。如果说创新收益占有涉及创新收益占有的主体——企业,创新收益占有的客体——创新成果(知识、技术、资源),以及占有创新收益的方式或者机制三个部分,则过去对创新收益占有问题研究的很大一个组成部分就是对收益占有的客体和方式研究,而对企业占有创新收益的能力这个主观角度研究较少,原因可能是过去的研究经常把创新收益占有看作是外生变量,是由企业所在行业的技术特征以及知识产权保护方式决定,甚至把收益占有性强弱看作是行业的特征,随着研究的不断发展以及企业所处竞争环境的变化,研究者开始注意到创新收益占有是企业试图控制的内生变量,因此从企业占有创新收益的能力研究创新收益问题不但很重要,而且符合这个问题的本质。

(3)过去的研究假定企业已经有了创新成果,企业面临对技术的商业化问题,研究包括两个方面:①如何实现对创新成果的保护,研究不同收益独占方式对技术创新成果保护的有效性,这方面的研究以实证研究居多;②研究企业关于互补性资产的战略选择,对互补性资产的研究主要遵循交易成本理论的思路,企业根据不同的知识产权保护条件及技术的发展,来决定自己对互补性资产的获取是通过交易还是内部发展。互补性资产对于创新收益获取的重要性及互补性资产的特点决定了企业获取互补性资产的方式。虽然强调了互补性资产对于企业的重要性,但是研究的侧重是创新企业与互补性资产所有者的关系,以及在位企业与新创企业的竞争。在给定企业已经拥有互补性资产的情况下,企业如何利用互补性资产进行技术创新,目前对这种情形的研究还比较欠缺。

(4)过去的研究确定创新收益占有影响企业的技术创新,但是研究的角度是创新收益占有对企业创新动机的影响,分析在不同的创新收益占有条件下,企业的R&D动机强弱,以及由此采用的R&D方式。这方面的研究主要是对收益占有、溢出效应与研发投资之间的关系进行经济学的分析,缺乏管理学的实证研究。

目前关于收益占有的研究基本上都是国外的研究成果,国内研究较少[36~38],在纪念Teece的文章发表20年之际,国外学者再次重申了创新收益占有问题不仅没有解决而且更为重要,不仅是因为全球竞争加剧了创新的重要性,一个需要强调的原因是中国和印度这样的国家已经加入了全球竞争的舞台[39]。因此,在我国的现实背景下,研究创新收益占有是目前研究中需要填补的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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