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与劳动者权益保护(二)--中国加入WTO与国际劳工标准_国际劳工组织论文

WTO与劳动者权益保护(二)--中国加入WTO与国际劳工标准_国际劳工组织论文

WTO与工人权益保障(下)——中国入世与国际劳工标准,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劳工论文,权益保障论文,工人论文,中国入世论文,标准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国入世与国际劳工标准

一、中国关注国际劳工标准的意义

在入世的今天,中国已经同国际劳工标准(即国际劳工组织(ILO)通过的184项公约和19 2项建议书)紧密地联系在一起,而且越来越关注国际劳工标准,并加快批准国际劳工公 约的步伐。由此来看,我们对国际劳工标准的了解和认识的意义已经超过了以往的任何 时候,而且不能回避。这个问题又非常复杂,既有经济的原因,又有政治的原因,既有 国际的原因,又有国内的原因。例如,在1999年欧盟(EU)不承认中国彩电的成本,认为 中国彩电的价格之所以低,是因为中国用低于成本的价格在向欧盟倾销彩电,所以最终 对中国彩电课以44.6%的反倾销税,尚不包括14%的基本关税在里面。中国彩电失去欧盟 市场达3年之久,在2002年9月经中国政府同欧盟协商后,中国有7家彩电又重新进入了 欧盟市场。在这个案例中,中国彩电的价格为什么低,很显然是因为中国的人工成本低 廉,这是事实,但欧盟不承认中国在对外贸易中的这个相对优势。再例如,某些西方国 家借口中国或其他国家某些企业出口的纺织品是劳改犯生产的,即这些产品是“劳改犯 产品”(或称“监狱产品”),将这些产品全部退货,而且号召抵制“劳改犯产品”。

“相对优势”的例子和“劳改犯产品”的例子说明了什么问题呢?这些案例都同贸易有 关,又同相关的国际劳工公约有关。由于世界贸易组织(WTO)是一个经济类的国际组织 ,它不可能将违反国际劳工标准的投诉仅仅看作是违反国际劳工标准的问题,而是看成 一种贸易纠纷。因为不论是“劳改犯产品”还是“童工产品”,都涉及世界贸易组织的 成员在贸易往来中是否形成公平竞争的问题。所以,这类劳资纠纷的问题已经上升为世 界贸易组织成员间的贸易纠纷,而各成员间的贸易纠纷也有可能上升为政治纠纷。从90 年代中期起,国际社会,尤其是相关的国际组织,包括世界贸易组织、国际劳工组织、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世界银行(WB)、经合组织(OECD)等就开始酝酿、争论在国际 贸易中引进“社会条款”的问题。那么,什么是社会条款问题呢?它包括3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把国际劳工组织关于结社自由、废除强迫劳动、消除就业歧视和废除童工劳动 的8项“基本劳工人权公约”(或叫核心劳工标准)纳入到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贸组织 的所有有关的国际协定中,即在国际贸易协议中加入尊重工人基本权利的“社会条款” ;第二,开展“标签”运动,即要求所有国际劳工组织会员国承诺在自己的出口产品上 贴“标签”,保证该产品的生产过程符合基本劳工标准,如表明并非由童工生产或是劳 改产品等;第三,世贸组织和国际劳工组织成立联合咨询机构,监督检查“社会条款” 的执行情况,对违反者和受到指控而不采取纠正措施者实行提高关税等贸易制裁。而这 一潜伏着对西方国家有利的“保护主义”意图的做法遭到发展中国家的反对,至今未能 实行,但这种想法并没有寿终正寝,而且在某些领域已经取得了进展。“劳改犯产品” 涉及国际劳工组织通过的两个废除强迫劳动的公约,这两个公约的中心内容是废除一切 形式的强迫劳动,而劳改犯产品是强迫劳动的一种形式。虽然目前来讲国际社会还没有 完全将国际劳工公约中的核心劳工标准同国际贸易联系起来,但强迫劳动问题是惟一的 一项在世贸组织协议中本来就已经有相关规定的标准,它允许各国可以采取措施禁止劳 改犯产品进口。所以,任何产品一旦被西方国家认定是劳改犯产品,势必会遭到抵制。

从以上的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到在中国入世后,中国的企业必须要关注国际劳工标准 的问题,否则在企业遭到退货的情况下,还不知道是怎么回事。

二、国际劳工标准(International Labour Standards)

国际劳工标准是由国际劳工组织所制定的。国际劳工组织是在1919年成立的,总部设 在日内瓦,截止到2003年4月为止,国际劳工组织已有175个会员国。国际劳工组织是世 界上负责劳工事务的全球性的国际组织,在1946年成为联合国所属的专门机构。国 际劳工组织是联合国系统中惟一具有三方性机制的国际组织,三方代表(即政府、工会 及雇主组织)享有平等的地位。所以,国际劳工组织是一个国家间的组织。

国际劳工组织制定和推动实施的国际劳工公约(conventions)和建议书(

recommendations)是经国际劳工组织的所有成员国的三方磋商之后由国际劳工大会通过 的,又被称为是国际劳工标准,其目的在于促进对全世界劳动者基本权益的保护。自19 19年至今80年间(截止到2003年4月),国际劳工组织已制定了184项公约和192项建议书 。公约作为一种多边条约,应当经过会员国的批准。建议书旨在对各国的立法行动和制 订政策起指导作用,所以是不必批准的,因此不具有公约的法律约束。国际劳工公约由 国际劳工大会通过后,并非直接对会员国产生约束力,对一个公约批准与否,完全由会 员国自主决定。从批准公约的情况来看,据国际劳工局统计,截止到2003年4月7日,现 有国际劳工公约共得到175个会员国的7111次批准,各国平均批约数为40.63个。在175 个会员国中,批准60个以上公约的国家有35个,主要是发达国家;批准40个(不含40)以 下的有107个国家,多数为发展中国家;批准10个以下或未批准任何公约的国家占极少 数。

从大的方面讲,国际劳工公约可分为两类:

一类是政治性标准,也称核心劳工标准或基本劳工权利类,基本人权类。它包括四项 基本劳动权利,这四项基本劳动权利主要体现在八项国际劳工公约中:结社自由(第87 号《结社自由与保护组织权公约》、第98号《组织权与集体谈判权公约》):这两个公 约是国际劳工标准中最重要的公约;禁止强迫劳动(第29号《强迫劳动公约》、第105号 《废除强迫劳动公约》):其核心是废除一切形式的强迫劳动,包括废除用于政治目的 的强制劳动或义务劳动;同工同酬以及消除就业歧视(第100号《对男女工人同等价值的 工作付予同等报酬公约》、第111号《(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其核心是实现就业机 会均等与待遇平等。中国已批准了第100号公约;禁止童工劳动(第138号《最低年龄公 约》、1999年第182号《最恶劣形式的童工公约》):其核心是有效地废除童工劳动,以 保证禁止和消除最恶劣形式(带有奴役性质的劳动,使用或提供儿童卖淫、生产色情制 品等,损害儿童身心健康的工作等)的童工劳动,第138号公约规定最低就业年龄为15岁 。童工问题是近几年国际社会普遍关注的一个问题,ILO在2002年2月已选定将每年的6 月12日作为“反对童工劳动世界日”。中国已经批准了第138号和182号公约。“核心劳 工标准”的概念最早是在二战后的五、六十年代就已经提出,但使其成为一个完整的体 系、并使之得到国际社会的公认是在90年代中期以后的事。

第二类是技术性公约,它又包括两类。一类是劳动专业类:包括促进就业、社会政策 、劳动行政、产业关系、工作条件、职业安全卫生、社会保障等方面的公约;一类是特 定人群类:包括关于妇女、童工和未成年工、老年工人、残疾人、移民工人、海员、渔 民、码头工人、家庭工等特定人群的公约。

ILO对执行国际劳工公约的情况虽然有一个监督机制,但它仅为道义上的监督。

三、中国对国际劳工标准的基本立场和态度

中国是国际劳工组织的创始会员国之一。国际劳工组织对中国来讲是一个非常重要的 国际组织,1971年11月16日,国际劳工局经过投票表决决定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国际 劳工组织的合法席位。中国自1983年6月恢复在国际劳工组织的活动后,截止到2003年4 月7日,中国共批准了23个国际劳工公约(其中3个核心公约)。

从中国批准国际劳工公约的情况来看,有这样两个现象:一是数量偏少,二是批准公 约的进度较慢。在我国不断改革开放和走向世界的大环境下,根据目前的国际形势和我 国的需要,加快批准公约的步伐已现实地摆在我们面前。首先,因为加快批准国际劳工 公约有利于中国参与全球化经济竞争。由于全球化发展最快的领域是贸易,而全球化的 社会层面问题主要涉及劳动者的基本权益,那么对劳动者基本权益的损害也主要是在贸 易自由化过程中发生的,所以国际社会对制定共同遵守的行为规则以便促进公平竞争的 呼声日益加强。而在国际劳工组织中,维护劳动者的基本权益基本是由国际劳工标准为 基础的。所以,对于这种发展趋势我们应该有清醒的认识,既要看到其体现发达国家保 护主义的一面,也要看到其具有维护劳动者基本权益的合理内容。中国应采取因势利导 的方针,包括根据我国的需要适时承认和批准一些基本公约。从总体上来说这将有助于 我国利用经济全球化带来的机遇。其次,加快批准国际劳工公约,将有利于我国劳动法 制建设的进一步完善,以改变中国劳动法制体系不适应市场经济需要的被动局面。再次 ,加快批准国际劳工公约将有利于中国在国际劳工领域活动中争取主动。近年来,在批 准公约尤其是基本公约问题上,我国面临的压力越来越大。国际劳工组织中的国际自由 工联(ICFTU)和少数西方国家,以中国批准公约较少为借口,对中国进行诬蔑和限制, 这对我们在国际劳工组织开展活动已造成不利影响。所以,中国越来越重视对公约的批 准情况和执行情况对中国是有利的。

当然,中国在批准公约方面应有自己的原则。首先,应积极借鉴国际劳工公约。国际 劳工公约中绝大部分都是技术性的公约,而且内容涉及的多是国内劳动问题,这类公约 无论是资本主义制度还是社会主义制度都可以采用。因此,只要适用于中国的公约,中 国可以采纳。其次,应批判式地吸收。我们必须从我国的需要和现实出发,吸收好的、 成熟的东西,拒绝或摒弃不合国情的、错误的东西。当然,对于有些与中国的法律不相 符的公约,中国暂时也不会考虑批准。再次,应实事求是,逐步接轨。根据国际劳工标 准的一些特点,再加上我国发展水平低,所以中国应该做到利用国际劳工公约的特点, 量力而行,逐步接轨。例如,我们应利用国际劳工公约和建议书“灵活性”的特点来为 中国服务。国际劳工组织在拟订条文之时,除一些基本劳工公约外,往往都考虑到某些 国家由于气候条件、发展水平和社会文化所造成的劳动状况的差异,因而规定一些必要 的变通办法,以适应各国的具体情况,这就是所谓的“灵活性”。

总的来看,在全球化的浪潮下,国际劳工标准日益受到国际社会的重视,中国也必须 正视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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