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义务教育不可冒进,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义务教育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作者在《教育发展研究》2002年第6期上撰文指出,义务教育的实施不可冒进。无论从教育投入,还是与世界各国义务教育年限的比较及从实施义务教育相关因素的分析和地方教育立法权限看,延长义务教育年限的做法是不适宜的。教育发达地区可以率先普及12年教育,但不宜采用义务教育的方式。具体来说:①从教育投入的现状以及未来若干年对教育投入的发展态势看,有些地区尚不能足以支撑12年义务教育。②从世界各国义务教育情况的比较看,实行12年义务教育制度只是少数国家特有的情况,并非主流。我国义务教育发达地区应将着眼点放到努力提高义务教育的质量上,而不能一味攀比义务教育的年限。③义务教育年限的高低是由多方面因素所决定的,不仅仅取决于经济发展状况。义务教育在保证公民基本受教育权利的同时,不应妨碍公民的其它基本权利的实现;从赋予义务教育的目标任务看,它主要是满足公民学习基本需要和社会发展基本需要的教育;从教育民主化发展趋势看,义务教育在为公民提供教育机会均等基础的同时,在提高教育选择权的程度和提供多样化教育方式等方面,还有一定的局限;义务教育的推进也需要一个发展过程,在延长义务教育年限问题上,还要考虑到我国推行义务教育历史很短这一实际。④从我国地方所拥有的教育立法权限看,各省市是否具有延长9年义务教育的立法权,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首先,超越了地方的立法权限。其次,地方立法的有关内容有同教育法律和教育行政法规相抵触之嫌。因此,实施义务教育是一个复杂的问题,延长义务教育的年限需要慎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