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约制度的经济学分析:博弈论视角_纳什均衡论文

承包制的经济分析———种博弈论观点,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承包制论文,经济分析论文,观点论文,博弈论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本文尝试性地用现代经济学的一个理论分支——博弈论的基本原理来分析我国企业改革中普遍推行的承包制这种形式。文章的主旨不仅仅为承包制的产生提供理论依据,而且更重要的是由此对中国政府与企业关系的一般性特征作出概括,认为在政府与企业关系这一问题上并不存在简单划一的评判标准,各种各样人格化的主体的行为千差万别,这是客观必然,也是一切经济现象的根源所在。

一、导言

在传统体制下,中国的政府与企业之间是一种命令服从关系,这种关系的维持靠的是命令发出一方的政府拥有极大的权力,而企业则是无条件地接受来自于政府的命令,以唯恐产生不利于自己的后果。改革后,政府与企业的关系发生了重大变化,其中之一就是出现了一种讨价还价关系。在这种关系中,既要求政府考虑企业的利益,也要求企业考虑政府的利益。只有这样,关系才能维持住,否则,就达不成契约,完不成交易。这种关系因此本质上是契约性和交易性的。

承包制是这种关系的集中体现。在推进和实施承包制的过程中,讨价还价的谈判成为政府和企业的主要行为。不单单是企业为降低承包基数和减少承包指标在向政府讨价还价,而且政府也为提高承包基数和增加承包指标在向企业讨价还价。

不管怎么说,承包制带来的或强化的政府与企业间的谈判关系比起传统体制下政府与企业间的命令服从关系,是一种进步。在传统关系中,企业完完全全是政府的行政附属物,是政府作为唯一所有者和经营管理者的庞大的托拉斯中的一个工厂①。财政上的统收统支和生产要素上的统一调拨等一系列做法,使企业根本没有自己独立的人格和利益可言。而在现存的谈判关系中,企业经过多年的改革实践已有了一定的独立利益,并且企业承包中基数包干超收分成、定额包干和递增包干等一系列做法能对企业起到一定的激励作用,因此才会有讨价还价活动。从企业家阶层的形成角度看,承包制无疑带来了行政干部与企业家的分野。以前的厂长、经理更多地带有政府行政干部的色彩,其关心的是自己行政级别的提高;而承包活动中的厂长、经理更多地带有企业家的色彩,其关心的是企业的增长。谈判关系的出现在某种程度上意味着企业家阶层开始从行政干部中游离出来,因为行政人员之间不讲讨价还价,而讲命令服从②。

政府与企业关系的变化,尤其是承包制的出现,为我们从新的角度分析研究中国经济活动,特别是政府和企业的经济行为,提供了可能。本文试图用博弈论的概念和框架来考察这一问题,着重于对承包制及其中的主体行为和相应的情形作出理论解释③。

二、承发包活动中政府和企业的策略选择及其均衡

承发包活动中政府和企业的讨价还价行为实际上是一种博弈行为。在这场博弈中,政府和企业作为相对的行为主体,它们的策略选择是至关重要的,会最终影响到均衡的实现,即最终签订什么样的承包合同,从而规定向政府上缴多少,企业自己留多少。但不管怎么说,它们都会选择相对使自己境况较好的策略,这可理解为:对政府来说,它会想方设法提高企业承包基数和增加企业承包指数,从而多增加政府收入;对企业来说,它会尽一切可能降低承包基数和减少承包指数,从而多增加企业收入。

假定可供政府选择的策略会分别使政府收入增加、不变(或相对少量的增加)和减少,我们将这些可能情况简称为“好”、“较好”和“坏”;相应地,企业的收入状况也可能有这样三种结果,也简称为“好”、“较好”和“坏”。

表1 博弈矩阵

如表1所示,政府和企业在不同策略下的境况就构成了一个博弈矩阵。其中,政府可能选择的策略是“一”和“二”,企业的则是“1”和“2”。不同策略的组合对双方境况的影响分别由四个小方框来描述。小方框内前一个词指的是政府的境况,后一个词指的是企业的境况。如,政府选择策略“一”和企业选择策略“1”时,前者的境况“较好”,后者的境况“好”。

可以看出,不管企业怎么选择,策略“二”对政府来说是最优的;不管政府怎么选择,策略“1”对企业来说是最优的,都能使自己避免“坏”境况。也就是说,在没有给定政府(或企业)的策略选择条件下,企业(或政府)都有一种最优策略。博弈论将这种策略称为优超策略,并将这种策略下实现的均衡称为优超策略均衡。在表1中,这种均衡由左下角那个小方框表示,这时政府的境况“好”,企业的境况“较好”。优超策略的存在意味着博弈双方可以都不要考虑对方的策略,只要按自己的最优策略行事,都能使自己达到最优结果,这一均衡结果对双方来说是唯一的。

然而,这种均衡在大多数场合中并不能实现,因为博弈双方的策略选择彼此之间具有较高的相关性。表现在承发包博弈中,政府的政策要考虑到企业的对策,企业的对策也要考虑到政府的政策。也就是说,企业究竟选择哪种策略只有在给定政府的策略条件下才能作出;政府究竟选择哪种策略也只有在给定企业的策略条件下才能作出。

也许在中国情况较为特殊,前一种情况意义更大(尽管后一种情况也存在④)。对此,我们详细讨论一二。

首先,在中国,政府具有双重身份,它既是社会行政管理者,又是国有资产的实际所有者或所有者代表。作为前者,它对企业提供社会服务,要求企业照常纳税;作为后者,它又要对企业进行经营管理,要求企业上缴利润。政府既要向企业收取社会管理费——税,又要向企业分享收益⑤。由于企业实际上是利税同时承包的,政府的特殊身份会使政府的发包策略对承包博弈结果的影响相当大。企业在承包谈判中不考虑到政府对企业利润的分享要求程度和通过税收手段对摊派费用的多寡,这是不行的,因为政府这两方面的要求都会转化为要企业承包的基数和指数。

其次,进一步地看,承包制的普遍推行是由政府发动的。政府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确保财政收入。满足政府的要求是企业实行承包制的首要原因,其次才是为了实现企业本身的利润最大化⑥。由于承包制带有浓重的首先确保政府财政收入的色彩,再加上一些制度因素在起作用,使得企业内部职工的收入(主要由工资和奖金构成)可上不可下,承包制被戏称为“自费改革”不是没有道理的。企业要在狭路上求生存,怎么能不在承包谈判中不多多关注政府的策略呢?

因此,我们不能再要求企业的策略选择对于政府的所有可能的选择来说都是最优的,只要求企业的选择对于政府的最优选择来说是最优的就行。所以,承发包活动中行为主体的策略选择不能再用表1来描述了。实际的情况可能如表2所示。

其中,当政府选择“二”时,企业选择“1”。这时政府的境况为“好”,企业的境况“较好”(由左下角那个小方框描述)。这可能是上面所谈的给定政府最优选择(即确保财政收入)条件下企业作出了最优选择所导致的情形。当然,另一种最优情形也是可能的。这时,给定企业选择,即企业选择“2”时,政府则选择“一”(由右上角那个小方框描述)。政府的这一选择对于企业的最优选择来说是最优的。

这两种最优选择实现的前提条件是政府和企业在承发包活动中必须相互合作。不然的话,这种均衡(两种均衡中的任何一种)就达不到。这种合作性均衡在博弈论中被称为纳什均衡,意味着在给定一方的最优选择后,另一方也作了最优选择。

表2 纳什均衡

纳什均衡既然是合作性的,这就意味着博弈双方都会趋利避害,以避免出现表2中其他的两种情形,即政府选择“一”、企业选择“1”和政府选择“二”、企业选择“2”的情形(由左上角和右下角两个小方框描述)。这两种情形是一种负和博弈,会使双方的境况都变“坏”。如:政府和企业在承发包过程中发生了直接的对抗、冲突,都采取一种不合作的态度,导致双方都受到了损失。具体表现无非是:政府强制性地提高基数、多压指数,企业没有动力了,导致生产下降,从而使政府收到的利税反而少了,当然,企业的日子也不好过;或者,企业无理地要求政府大规模地降低基数,削减指数,政府无法接受,甚至只能中止承包合同,反而使企业在原有合同中享受到的好处也没有了。

三、若干进一步的探讨及应用

前面我们对承发包博弈作了一般分析,强调了合作在其中的重要性。在这里,我们对前面的理论观点作进一步的推演及应用,并力求对承包制推行和实施过程中的两个最受人们关注和最受人们指责的问题作出解释。这两个问题我们概括为:(1)“一户一率”;(2)“重开谈判”或“重签合同”。

1.“一户一率”与纳什均衡

传统上对承包制的指责原因之一无非是说承包制导致了政府与企业利益关系的“一户一率”,具体就是承包基数和承包指数的“一户一率”⑦。应该说,这种指责是不尽恰当的。但如何来反驳呢?笔者对这种指责意见的批评主要可归结为这样两个方面:

一是目前中国政府的双重身份及其所产生的双重行为导致了“一户一率”。因为,作为社会行政管理者的政府向企业收税可以通过制定统一的标准而使之制度化、法律化和规范化,但作为国有资产实际所有者或所有者代表的政府对于分享企业的收益却不可能做到这一点,因为企业的实际经营状况不会整齐划一,其中既会有盈利,也会有保本,还会有亏损的。政府对企业的收益分享程度不会“一刀切”(也不应“一刀切”),而是千差万别的。这就象我们据有若干企业的股票而成为这些企业的所有者,得根据这些企业实际经营状况的好和坏来决定不同程度的收益分享,获得相应的股息和红利那样⑧。

二是企业的“起跑线”不同导致了“一户一率”。企业的“起跑线”不同,包括因产品类别、品种、结构的不同,也包括企业设备的机械化、自动化程度以及自然资源的条件和人员素质、教育水平的不同,还包括国家根据市场(或国民经济)对该企业产品的需要程度和企业的实际资源、设备老化程度所考虑的近期和远期发展而引起的投资的差异,等等。所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利润率的差异⑨。

总之,这两方面的原因导致了“一户一率”。

可以看出,这两种认为“一户一率”的存在有其客观必然地站在为承包制辩护的立场上的观点,更多的是种政策争论,更多的强调的是技术性因素,有着重大的缺陷。因为它们不能回答这样的问题:政府具有双重身份及所导致的双重行为这一条件不存在时,“一户一率”难道就能避免吗?相类似的,如果企业的“起跑线”一样的话,是不是“一户一率”就消失了呢?由于不能回答这样的问题,实际上就似乎把“一户一率”问题更多地涂上了中国特有的油彩,即这一问题是在中国的特殊条件下才产生的。其实不然。我们必须承认,“一户一率”在经济中是普遍存在的。

根据上一节的讨论,我们很容易地看到:纳什均衡点并不只有一个。比较表1和表2,表2中的纳什均衡点就有两个。如果我们再将假定放宽,令政府的选择性策略不仅仅是“一”和“二”,而是无穷个:“一”,“二”,…,“m”;再令企业的选择性策略也不仅仅是“1”和“2”,也是无穷个:“1”,“2”,…,“n”(m和n都是无穷大的数)。那么,纳什均衡点也就会有无穷个⑩。

这一推论对“一户一率”问题的含义在于:政府和企业作为承发包博弈中的两个行为主体,它们最终所达到的合作性均衡在理论上有无限多种可能。所有的企业在承包基数和承包指标上都不一样这种极端情形(真正的“一户一率”了)也是允许的。如果是从这一内容来理解政府对企业收益分享程度的千差万别导致了“一户一率”,尚且还说得过去(仅仅是如此)。

但是,强调企业的“起跑线”的不同,则是再怎么说也说不过去了。可以料想,即使企业理想地处于同一条“起跑线”上,政府与企业之间的所有博弈结果也不会相同(11)。“起跑线”的相同与否是与均衡性结果不相关的,尽管“起跑线”的不同理应加大产生不同结果的可能性。不过,有意思的是,我们还可以设想出这样一种情况:“起跑线”不同但均衡结果相同。如两个企业各方面生产能力不同,但承发包博弈的结果却是政府对要求它们承包的基数和指数大致相同,这显然得归因于具体的博弈过程(包括策略选择等因素),当然,都是合作性的结果。

一句话,“一户一率”的存在有着极为深刻的经济含义,而不单单是一种政策性产物。

(2)“重开谈判”或“重签合同”与重复博弈

一般说来,由于经济学中著名的“囚徒的两难困境”(prisoner's dilemma)问题的存在,纳什均衡被认为是不一定会导致帕累托有效率的结果。也就是说,如果企业的最优选择不是在给定政府的最优选择条件下作出的(因为政府经理凭借手中的权力相“威胁”,以将其最优选择作为前提条件),或者政府的最优选择不是在给定企业的最优选择条件下作出的(相应地,因为企业往往依靠掌握的信息相“欺骗”,以将其最优选择作为前提条件),那么,能找到一个更有效率的均衡点。这一不断寻找的过程看作是帕累托改进。本质上,这是一种正和博弈,即提高了总体效率,增加了联合收益。但是,这一寻找过程究竟是一种什么样的机制呢?

具体联系到前面有关合作性博弈和纳什均衡的讨论,可以看出,一次的合作性博弈和纳什均衡对于是先给定政府的选择还是先给定企业的选择这样的问题不甚关心,只关心的是,在任何一种给定条件下,博弈当事人都会找到一种最优的选择。问题是如果给定条件发生了变化,或者根本不存在,那么这种给定条件下的最优选择还能是最优的吗?

在承发包博弈中,这种前提条件的给定是很重要的,因为这实际上意味着是先保证政府利益还是先保证企业利益。尤其是,如果利益得到保证的一方实现了自己的最优后而“毁约”时,另一方希望能在保证对方利益的前提条件下也实现自己的利益不也就落空了吗?!譬如说,企业履行并完成了合同,并按合同规定向政府上缴了利税,从而保证了政府的财政收入,与此同时,企业也希望按承包合同的有关规定留下相应的利润,这时,政府却通过其他种种手段,如增收一些其他费用或将税率朝有利于自己而不利于企业的方向调整,使企业的实际留利比承包合同规定的大为减少,就是该情况的具体写照。当然,另一方面,企业也有诸如此类的“毁约”行为,如借口要素成本的上涨而少缴或干脆不上缴有关承包的金额。

如果博弈是一次性的,即承包就搞这么一轮,以后就不搞了,政府与企业之间就不再签订承包合同了,或者,这是最后一轮的承包,那么,政府与企业双方恐怕都有担心对方“毁约”的忧虑。如果承包谈判是一种重复博弈的话,即双方要多次合作,那么每个当局者都会确立起自己的信誉,同时也以此激励对方树立起信誉。双方深知,不讲信誉,不守诺言的最终受害者是其自己。因为博弈论已经证明了在重复博弈条件下,最好的取胜策略是一种“针锋相对”的策略,即以你在上一次博弈中的策略作为我在这一次博弈中的策略。也就是说,你上一次“合作”,我这一次也“合作”;你上一次“毁约”,我这一次就“不合作”。这种机制被认为能使无限多次合作性博弈达到有效率的结果,即根除“威胁”和“欺骗”。

依此看来,承包制中普遍存在的“重开谈判”或“重签合同”实际上是一种提高博弈效率的机制。“重开谈判”或“重签合同”指的是在一次承包合同结束时,或由于形势的变化明显出现利益分歧时,承发包双方(政府和企业)重新就承包内容进行谈判,并对之进行调整,最终重新签订承包合同(12)。

一般的承包合同中都普遍写有允许缔约双方在必要时对上一次博弈结果再进行谈判调整的明文条款。如《上海第二纺织机械厂全员承包经营责任制合同》(13)附则中有一条是:“本合同执行期间,遇有国家较大政策变化或发生不可抗拒的因素,对实现合同有困难时,双方可协商修订本合同或作出补充规定。”又如,《长春市水泵厂经营承包合同书》(14)第二十条是:“由于国家政策、法规和其他客观环境发生预料不到的重大变化,确需变更合同时,需经合同双方协商,方可修订或作补充条款,并送到有关部门备案,修订后的合同或补充条款与原合同有同等法律效力”。这实际上就是我们在此所赞扬的重复博弈的有关安排。尤其是其中突出地将需要重开谈判和重签合同的条件界定为国家政策法规发生预料不到的重大变化,实际上是对政府行为进行了一定的约束。

四、小结

承包制是在中国经济体制改革浪潮中出现的。它实际上是一种在体制变革条件下使政府的企业的利益关系得到界定、调整的契约安排。不管承包的具体内容如何,它们都是政府和企业合作的结果。政府和企业只有合作才会使各自的利益不受到损失。如果双方“针尖对麦芒”,必然“两败俱伤”。

在以往(包括现在)对处理政府与企业关系时,都曾注意到,政府拥有权力,它能对企业施加“威胁”,明确要求企业按政府的口味行事;而企业拥有信息,它能对政府进行“欺骗”,暗暗将政府行为引入自己的轨道。承包制也遇到这样的问题。承包制中有关重复博弈的契约安排,使得政府“胁威”和企业“欺骗”的可能性大大降低。即使出现利益问题,它也为“大家可以坐下来慢慢商量”和“求大同存小异”提供了一条实现途径。

另外,博弈论是一种一般理论。它不单单能用来分析中国经济中的承包制谈判,也理应能用于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个人与企业等方面的讨价还价活动。这些问题对于理解、研究中国经济都是很重要的。本文只能算是在一个方面作了解释性的(而非探索性的)尝试。

注释:

①无怪乎国外有经济学家(如日本的上宫隆太郎)认为中国没有企业,只有工厂。

②⑤⑧参见陈郁:《论证府与企业间的谈判——兼论承包制》,《经济学家》1989年第4期。

③本文所涉及到的博弈论的概念的详细说明,参见H·范里安:《微观经济学家:现代观点》,三联书店上海分店1992年版,第591-610页。

④实际上,政府的发包策略选择只有在给定企业承包策略条件下才能作出这种情况不是不存在的。如:承包者可能是本企业的主要领导,也可能是本企业的中层干部和机关干部,还可能是其他的人或“外来者”(三者的比例分别是85%、8.3%和6.7%,参见中国企业制度改革研究课题组编:《承包制在实践中》,经济管理出版社1988年版,第199页)。可以料想到,企业承包主体的不同必然会有不同的策略,因此政府的发包策略也相应会有所不同。

⑥根据有关方面问卷调查,54.6%的企业认为“上级要求承包”是本企业实行承包制的首要原因,其次才是“为了在承包期内实现本企业的最大利润”。同④,第196页。

⑦国内有关方面的文献浩如烟海,在此不作列举。

⑨参见陈郁、杨继良:《为承包制辩护——从与所得税制度的比较角度进行的分析》,《上海经济研究》1991年第1期。

⑩这与帕累托最优不是一个点,而是一条契约线,即这条契约线上的任何一点都是帕累最优点,这一含义是一样的。

(11)一个形象的事例是:在下棋这场再典型不过的博弈中,对弈双方的“起跑线”是一样的(可以假设为较量的总局数是偶数且双方棋手轮流执先),但对弈结果显然是不会完全相同的。每位棋手胜负的可能性并不一样。即使两位棋手实力完全相等(实际上这是不可能的),胜负的天秤还是会由于某种原因而倾向其中一方。因为下棋这种博弈过程太复杂、太复杂了(尤其是围棋),人们不可能穷尽每一种可能和结果。不然的话,计算机就会成为顶尖高手,所向披靡。五子棋就是如此,可以通过计算机设计出“先走必胜法”,这是因为五子棋的对弈过程太简单了,可能结果太容易被穷尽。因此,五子棋永远成不了一种比赛项目。强调“起跑线”的相同与否是影响最终结果相同与否的主要因素无异于将围棋类同于五子棋。

(12)笔者以前曾对比情形采取一种批评态度(参见陈郁:《论证府与企业间的谈判——兼论承包制》,《经济学家》1989年第4期。),看来大可不必。

(13)(14)国家体改委生产体制局、首都企业家俱乐部编:《企业承包指南》,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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