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集成理论:哈克、戴维森和奎因_哈克论文

基本集成理论:哈克、戴维森和奎因_哈克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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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融贯论”是苏珊·哈克在批判基础论和融贯论的基础上提出的一种新的认知辩护理论。此前,戴维森在为真理和知识的温和的融贯论辩护时,实际上已在模糊地主张基础融贯论;而蒯因的整体论中的矛盾则暗示了基础融贯论,并直接启发了哈克。在这一视角下,把哈克与戴维森和蒯因联系起来进行比较研究,可以看到他们每个人建构的认知辩护理论对当代哲学寻求知识确定性所作出的独特贡献。

“基础融贯论”是哈克首创的哲学术语,其英文拼写是foundherentism,由哈克截取foundationalism(基础论)的前一半和coherentism(融贯论)的后一半拼合而成。简言之,作为一种哲学认知辩护理论,基础融贯论承认渗透在一个人信念之间的相互支持;但是,它既不要求由一个主体的经验所辩护的某个信念具有特殊地位,也不要求一个对于证据性质的简单的、单向度的模型。这是哈克对认知辩护提出的一种新诠释、新理论。具体来说:

在结构上,它……既允许渗透于信念之间的相互支持,也允许经验(experience)对经验辩护做出贡献;在内容上,它既不是纯粹因果的,也不是纯粹逻辑的,而是一个双面的理论,部分的是因果的,部分的是逻辑的;并且在本质上是有程度之分的,它不把“A的信念p得到辩护,当且仅当……”当作被解释项,而是把“A的信念p或多或少地得到辩护,这取决于……”当作被解释项。并且,我将要提供对于认可方案(即一个信念得到合理的证据的支持和它可能是真的这两者之间的联系——引注)的一种新的探索,这种探索在性质上既不纯粹是先验的,也不纯粹是经验的,而是非常温和的自然主义,允许关于人的认知能力及其限度的经验考虑以及关于逻辑的、演绎的特点的考虑都发挥各自的作用。(哈克,第2页。译文有改动)

哈克的基础融贯论,是批判两个古老且相互竞争的真理和知识理论——基础论和融贯论的结果。基础论主张,辩护须立足于这个世界,得到辩护的经验信念可以解释为直接由一个主体的感觉的和/或内省的经验所辩护的信念,或者是由被如此辩护的信念所支持的信念,等等。融贯论则视辩护为仅存于信念间的关系,得到辩护的信念可以解释为与一个主体的其他信念相融贯的信念。根据基础论和融贯论,辩护不是纯粹逻辑的观念,就是纯粹因果的观念,除此之外别无选择。但哈克认为,基础论和融贯论既没有穷尽所有的选择,也因此都面临着似乎是不可克服的困难。

基础论有两个可简称为FD1和FD2的基本论题:FD1主张,某些基本信念构成了认识论的基础,是直观明显、确实可靠、无需辩护的。FD2则主张,所有其他得到辩护的信念都是导出性的;一个导出信念要得到辩护,须借助于一个或多个基本信念直接或间接的支持。(哈克,第14页)

FD1根据不同的标准又可以进一步细分为不同的形态。首先,根据所谓的基本信念的实质特征,即基本信念是经验的还是非经验的,FD1可以分为FD1[NE]和FD1[E]:FD1[NE]主张某些基本信念是非经验的,即它们是自明的;FD1[E]则主张某些基本信念是经验的。其次,根据基本信念得到辩护的依据,FD1还可以分为感觉-内省论(FD1[E][,XEP])、外在论(FD1[E][,EXT])和内在论(FD1[,SJ]):感觉-内省论主张某些基本信念是凭借主体的经验(内省经验或感觉经验)得到辩护的,而不凭借任何其他信念的支持;外在论主张某些基本信念得到辩护,不是凭借任何其他信念的支持,而是因为在该主体的信念与使得该信念为真的事态之间,存在着因果或似规律的联系;内在论主张某些基本信念得到辩护,不是凭借任何其他信念的支持,而是依据它的内容,即它内在具有的自我辩护的特性。最后,根据基本信念得到辩护的强度,FD1还可以细分成较强和较弱的形态FD1[,S]和:FD1[,W]:FD1[,S]主张基本信念得到的辩护独立于其他任何信念的支持;FD1[,W]主张基本信念得到辩护,在某种程度上是但并非完全是独立于其他任何信念的支持,即辩护有程度之分。(同上,第14-16页)

FD2根据导出信念是整体地还是部分地借助基本信念的支持,也可以细分为纯粹的和不纯粹的两类,分别简写为FD2[P]和FD2[I]:FD2[P]主张,导出信念得到辩护,整体地凭借一个或多个基本信念的直接或间接的支持;FD2[I]主张,导出信念之得到辩护,至少部分地凭借基本信念的直接或间接的支持,即辩护有程度之分。FD1和FD2的诸子类彼此间可以充分组合,形成例如强的、纯粹的感觉-内省论的经验基础论,弱的、纯粹的外在论基础论,等等。(同上,第17页)

融贯论主张,辩护只关涉信念间的关系,并且一个集合内信念的融贯为那些作为其元素的信念提供了辩护。因此,融贯论赞成下述论题:(CH)一个信念之得到辩护,当且仅当,它属于一个融贯的信念集合。根据究竟什么样的集合是相关的、集合是融贯的之精确要求是什么这些思考,融贯论可分为不妥协的平均主义类型和温和的非平均主义类型:前者主张,在一个融贯的集合内,对于所有元素的辩护都恰好处于同样的水平上;后者则持与前者完全相反的见解。后者还可细分为两种形态:一种源于允许这样的可能性,即某些元素开始就能享有特殊地位,这种地位不依赖于它们与其他信念之间的关系,以致在权衡相互支持的关系时,给予初始信念的相互关联的权重最大;另一种则源于这样的可能性,即尽管没有任何信念有初始的特殊地位,但某些信念比其他信念能更深地嵌入到该融贯的信念集合中。与不妥协的融贯论不同,温和的融贯论隐含地承认辩护有程度之分。(同上)

详尽展现基础论和融贯论的上述理论形态,是为透彻、全面理解二者激烈的理论交锋所做的必要铺垫。基础论攻击融贯论的武器主要有哈克所谓的“无穷倒退论证”、“要求过多”的反对意见和“醉酒的水手论证”等。“无穷倒退论证”的要义是,融贯论的主张——一个信念得到辩护,是受到另一个信念的支持;另一个信念得到辩护,又是受到再一个信念的支持……如此往复——构成了一种恶性的无穷倒退的链条。除非这种倒退走到一个终点,否则原初信念将无法得到辩护。而基础论主张,必定存在可以作为终极理由的基本信念,因为不能像融贯论的理由链条那样合理地无穷倒退。对此,融贯论者辩解道:尽管他们确实主张相互支持关系渗透于信念之间,但理由的合法的相互支持并不等同于恶性循环。不过,融贯论者对这种“不等同”不能作出清晰的解释。对于融贯论,基础论还提出一种“要求过多”的反对意见,其大意是:相容性要求作为融贯的必要条件对于辩护而言太强了。(参见同上,第20、25页)因为融贯论似乎主张,一个主体如果具有不相容的信念,则他的任何信念都不能得到辩护。但是,即使一个得到辩护的信念被其他信念的整体所容纳,也不是所有的信念都彼此相关。基础论者刘易斯还以“醉酒的水手论证”给予融贯论以致命一击。他说,融贯论主张经验信念仅仅能够凭借相互支持关系得到辩护就像下述主张一样荒谬:两个醉酒且没有任何东西支撑的水手能够通过背靠背来相互支撑。(哈克,第26页)

至于外在基础论——它关注主体的信念和使该信念为真的事态之间的联系——它招致的最强反驳是哈克所谓的“证据论反对意见”,后者指出外在基础论违背了下述直觉:使一个信念得到辩护的应该是主体所意识到的东西。违背的方式有两种:一种太弱了,因为它声称,即使主体没有支持某基本信念的证据,或者有反对它的证据,只要信念状态和使该信念为真的事态之间存在适当的联系,该信念就可得到辩护;另一种方式则太强了,因为它声称,即使该主体有支持该信念的合理证据,假如不存在上述联系,该信念也不能得到辩护。(同上,第28页)对于感觉-内省论的基础论以及外在的基础论来说,则易于遭到融贯论的“因果不相干论证”的如下反驳:基本信念被主体的经验所辩护是不可能的。因为辩护是一个逻辑问题,它只与信念之间的关系有关;而一个人的经验和他的信念之间只有因果关系,却不可能有逻辑的关系。(同上,第29页)

基础论与融贯论的激烈论战给人一种错觉,即似乎没有中间道路可以选择。其实不然,这两种相互竞争的理论在其某些子类之间有着近似性,例如,加权的融贯论与弱的、自我辩护的基础论,特别是与不纯粹的、弱的、自我辩护的基础论,就不乏类似之处。自我辩护的基础论像所有形式的融贯论一样主张,辩护仅出自信念之间的关系;加权融贯论允许某些信念具有某种特殊的认识论地位,这种地位不依赖于它们与其他信念之间的关系,这近似于所有形式的基础论。这种近似程度越大就越会形成一个中间地带,即基础论和融贯论尚未穷尽的可能理论之一,哈克称之为基础融贯论:“我所赞成的……理论,将允许经验与辩护的关联,但不要求任何类型的特殊信念,它们只为经验所辩护,而不需要来自其他信念的任何支持,这样的一个理论既不是基础论的,也不是融贯论的,而是介于这两者之间的理论”。(同上,第19页)基础融贯论有两个基本的主张FH1和FH2:FH1主张一个主体的经验是与其经验信念的辩护相关联的,但是不需要任何类型的具有特殊地位的经验信念,它们只能被经验的支持所辩护,而与其他信念的支持无关;FH2主张辩护并不只是单向的,而是包含着渗透其中的相互支持关系。(同上)基础融贯论倾向解释的是“一个人的信念p或多或少得到辩护,依赖于……”,这是基础融贯论的初始公式。它已经暗示了一些实质性的预设:它是与人有关的用语,而不是像“信念p得到辩护”那样的原始的与人无关的用语;辩护有程度之分;一个人相信某事是否得到辩护,或者在何种程度上得到辩护,可以随时间而变化;基础融贯论是感觉-内省论的。

可是,问题的关键在于经验与辩护何以相干?哈克认为,解决该问题的基本原则是区分信念状态(简记为“S-信念”)和信念内容(简记为“C-信念”),即区分某人相信某事和他所相信的东西。在一个信念状态与那个人的经验之间能够有因果关系;在一个信念内容与其他的信念内容之间能够有逻辑的关系。这表明一个人具有某种经验,此经验在因果上有助于他相信某事这个事实如何使得下述观点或多或少成为可能:他所相信的东西是真的,对于这一点的充分解释将不得不利用信念状态和信念内容之间的区分。他的特定的信念状态构成“S-证据”,而特定的语句和命题构成他的“C-证据”。对“他关于p的C-证据”的刻画取决于对“他关于p的S-证据”的刻画,后者是该理论的因果部分提供的;也就是说,哪些语句或命题组成了他关于p的C-证据,这取决于什么状态在支持他的S-信念p的力量中起重要作用。这样,他就可以依据下述转换实现从S-证据到C-证据的过渡:“他相信p的C-理由”指他所相信的C-信念,它构成了他相信p的S-理由;“他相信p的感觉-内省的C-证据”是指语句或命题,其大意是:他处于某个或某些特定的状态中——这样的状态构成了他相信p的感觉-内省的S-证据;“他相信p的C-证据”是指他相信p的C-理由和他相信p的感觉-内省的C-证据。(哈克,第78页)这表明,哈克的感觉-内省论的基础融贯论在从事一种双面的、状态-内容的探索。对此,斯特劳森评价说:“它清楚地揭示了基础论和融贯论说明的失败,并令人满意地综合了这两者中的合理因素”;齐硕姆也指出:“哈克对传统的知识论提出了一种新看法。对它的问题提出了合理的并且带有原创性的解决方案”。(见同上,封底)

其实,较之哈克,戴维森早已在从事类似的探究;只是他的探究显得模糊。这在很大程度上缘于戴维森受困于术语的选择,即戴维森没有像哈克那样自创新术语,而是只在原有术语中进行选择,可它们都难以完全适合戴维森之意。戴维森明确地为真理与知识的融贯论辩护,认为“这一理论与真理符合论是一致的”,“但是这种辩护所依据的论证旨在表明融贯性产生符合性”。(戴维森,第336页)但是,戴维森又认为现存的融贯论没有一种配称作“真正的”融贯论,以致他后来后悔把自己的观点称作融贯论。(同上,第362页)至于戴维森所谓的“符合论”,也根本不同于其他哲学家提倡的归属于与融贯论对立的基础论之符合论,后者主张一个信念的真只有通过把该信念与实在严格对照才能判定。戴维森说,“关于这样一种对照的看法是荒谬的。……我的口号是:无需对照的符合。”(同上,第337页)因为无法把任何东西以有益的和可理解的方式说成是符合于语句。戴维森后来承认,使用符合概念“是一个错误。这个错误在某种程度上仅仅是用语不当,但术语使用不当会引起概念混乱,因此这里就出现了概念混乱”。(同上,第361-362页)经过一番挣扎,戴维森最终选取“温和的融贯论”这个术语来指称他所辩护的理论。

与哈克一致,戴维森也认为基础论和融贯论都是成问题的:对知识的经验基础的探究容易导致怀疑论,而融贯论又似乎不知如何对一个人相信他的信念(如果这些信念是融贯的)为真这一点提供理由。这会使我们对怀疑论者提出的问题陷入要么做出错误的回答、要么无法做出回答的二难境地,即戴维森须与哈克一样解决经验与辩护的关系这个难题。戴维森主张知识依赖于经验,而经验又最终依赖于感觉。但这是对因果性的“依赖”,并非对证据或辩护的“依赖”。戴维森否认这是一个真正的难题。他说,破解这个难题,只需为我们的大多数信念为真这个假定找到一个理由即可。(同上,第348-349页)应强调的是,主张“一个融贯的信念集合体中的大多数信念是真的”,是戴维森所要辩护的真理和知识理论的核心论点,也是戴维森判定一个信念真假的重要的(似乎也是唯一的)根据。据此,如果一个人的某信念与其他为真的大多数信念的集合是融贯的,则他的这个信念就是真的。对于我们如何知道一个融贯的信念集合体中的大多数信念是真的,戴维森论证如下:

我极力主张,对一个人的言语、信念、愿望、意向以及其他命题态度的正确理解导致得出这样一个结论:一个人的大多数信念必定是真的,因此,便可作出一个合理的推断,即一个人的任何一个信念只要与其余的大多数信念相融贯便是真的。因此,……任何一个具有思想的人,从而特别是任何一个想知道他是否有理由假定他关于他周围环境的性质的看法一般来说是正确的人,都必须知道信念是什么,……如何发现和解释信念。这些都是一些完全一般性的事实,当我们与他人交流时,或当我们试图与他人交流时,乃至当我们仅仅是料想我们在与他人交流时,我们不能不利用这些事实。因此,在一种相当强的涵义上,我们可以被说成是知道存在有这样一种推断,它支持任何一个人的信念(包括我们自己的信念)在总体上是真的。(同上,第349页)

但遗憾的是,戴维森的这个论证还嫌薄弱,以致会遭到质疑:如何正确理解乃至解释一个人的信念?此疑惑不解,又何谈知道某人的一个融贯的信念集合总体中的大多数信念是真的?戴维森回应说:“如果我对信念与意义的关联方式和解释者对它们的理解方式做出说明,那么,一个说话者认为是真的大多数语句便的确是真的。因为,解释者可运用的唯一的方法自动地使说话者的信念与解释者的逻辑标准一致起来,从而相信说话者具有很明白的逻辑真理。”(戴维森,第354页)解释者可运用的唯一方法就是依赖赞同一个语句与引发这种赞同的原因之间的因果关系;后者是识别信念和意义的一个合理的起点,因为说话者赞同一个语句,既依赖于这个语句对他而言所具有的含义,也依赖于他对世界的信念。而且,“一个希望他的话被人理解的说话者不可能就他在什么场合赞同语句这个问题系统地欺骗将要成为他的解释者的人”。(同上,第351页)这样,信念和意义就易于被公共地识别,理解信念也因此成为可能。

信念和意义的关联方式即相互依赖:一个语句的含义部分依赖于使之在某种程度上为人信赖的外部环境,部分依赖于该语句与其他具有不同程度的可信性并因此被视为真的语句的关系。这些关系可直接翻译成信念,因此意义依赖于信念。另外,信念同样依赖于意义,因为“了解信念的精细结构和个体特性的惟一途径,是通过说话者和对说话者所说的话作出解释的人用来表达和描述信念的那些语句”。(同上,第350页)信念和意义的这种相互关系在很大程度上是解释者从事解释时所依赖的。更重要的是,“信念本来就一般来说是真的”(同上,第358页),只是有些可以为假。这是戴维森依据的更深层的基本原理。据此,某人的一个融贯的信念集合体中的大多数信念就可为真。由于理解他人的信念已具备合理的起点,则解释我们如何知道某人一个融贯的信念集合体中大多数信念是真的也就成为可能。当然,戴维森所要求的是彻底的解释。假如一个解释者有充足的知识亦即是全能的,且他完全能够获知一个说话者的话语含义及其信念,那么他就达到了彻底的解释。彻底的解释必须遵循宽容原则。宽容原则“在对那些对之赞同的原因依时间、地点而异的语句的解释中发挥作用,这也就是说,当解释者得到说话者的一个语句,而说话者在他所辨认的条件下恒常地赞同这个语句,那么,解释者便把这些条件作为说话者的那个语句的真值条件”。当然,这并非戴维森的而是蒯因的宽容原则,而戴维森心仪的是比蒯因更为宽容的原则,他对蒯因的宽容原则作了如下推广:“在我们能够做到的情况下把说话者所接受的东西解释为真的”。(同上,第353页)戴维森认为,这可以使宽容原则支持那些尽可能地保真的解释,从而有利于相互理解,有利于做出较好的解释。(同上)

然而,戴维森对其核心论点的论证仍有严重缺陷:第一,戴维森更深层的基本原理“信念本来就一般来说是真的”,用哈克的话说,“这听上去太好了而不会是真的”。(哈克,第60页)第二,全能的解释者在戴维森的笔下出现得太过突兀,而且缺乏对其合法地位的有力辩护。全能的解释者只是戴维森想象的产物,但却扮演着戴维森核心论点的庇护神的角色,即只有他才能确保人们大多数的信念是真的。这导致戴维森的论证有些荒诞。第三,戴维森的宽容原则宽容到了一种难以企及的程度,以致不可能成为现实的,因为遵循它的现实解释者皆为生命有限的可错者而非全能的,不可能做到必然正确地解释说话者本质上一般为真的信念。第四,戴维森似乎混淆了“真理”和“一致”两个概念,因为他在为真理与知识辩护时却寄希望于全能的解释者与说话者达成一致,但一致并不等于真理。

尽管戴维森的论证模糊和存有问题,但依然可见其中模糊地建构着哈克所谓的基础融贯论。因为,第一,戴维森承认辩护具有状态-内容的双面特征。他在《一种融贯论》一文中强调指出,仅仅按照语句集合表述的融贯论是不合理的;对于辩护的解释,不能绝对地根据语句集合的融贯,而要根据信念集合的融贯。既然“不能绝对地根据语句集合”,那就似乎可以“相对地根据语句集合”。(见同上,第69页)但戴维森为什么只说“要根据信念集合”呢?戴维森在解释辩护时对信念的两种界定给出了答案。他一方面把信念界定为“某人认为真的语句”,另一方面又界定为“由它们的拥有者的身体内外的事件引起的状态和原因”。(哈克,第69页)根据这样的信念集合的融贯来解释辩护,辩护自然就具有了哈克所谓的状态-内容的双面特征。戴维森在行文中首先讨论的是信念内容,对此,能够评价为语句之间是否相互融贯;其次讨论的是信念状态:它们因果地互相关联,并且与其他状态或事件诸如感觉经验相关联。第二,戴维森主张信念通过它与意义的联系而是内在地真实的,意义乃至知识依赖于经验,而经验又最终依赖于感觉。戴维森把真理理论视为经验理论,他认为一个德国人说“‘Schnee ist weiss’是真的当且仅当雪是白的”这一点并非偶然,正是雪的白色性质使得“Schnee ist weiss”为真。换言之,要判定这种类型语句的真假,必须对任何经验科学做出让步。第三,戴维森的辩护概念及其所辩护的理论坚持一种整体论,比如,他说“我建议我们应当放弃这样一种看法,即认为意义或知识是以某种充当证据的最终源泉的东西为根据的”,“我现在还建议放弃观察句与其他语句之间的区别”。(戴维森,第348页)这种对基础论的排斥意味着对整体论的提倡。这与哈克“否认纯粹知觉的信念与其他经验信念的明显区分”(哈克,第70页)的主张是一致的。总之,戴维森的温和融贯论与哈克的基础融贯论具有许多近似之处。除了上述几点,这种近似之处还包括它是感觉经验的、承认信念是内在真实的,以及具有整体论色彩。当然,不容混淆的是,哈克在明确地建构基础融贯论,而戴维森则在模糊地主张它。

更有意思的是,基础融贯论倾向早已存在于蒯因的理论中,不过它应该被理解为蒯因整体论中的矛盾因素的产物;或者说,它是蒯因整体论不彻底的表征。

蒯因的整体论也旨在为真理和知识辩护,它鲜明地拒斥包括近代唯理论和经验论以及现代逻辑经验主义在内的基础论。蒯因的整体论起初是激进的,主张“我们关于外在世界的陈述不是个别地而是仅仅作为一个整体来面对感觉经验的法庭的”,“具有经验意义的单位是整个科学”。(《蒯因著作集》第4卷,第46、47页)后来,蒯因又把其激进的整体论温和化,主张:“其一,对观察检验而言,一个陈述的可怀疑性一般来说只是一个程度问题,而且一些陈述(观察陈述)是单独地被这种检验所怀疑的;其二,就当前的科学实践而言,我们认为科学的重要时段而不是科学整体具有观察结果是更确切的。”(Gibson,p.83)激进也好,温和也罢,蒯因整体论的要义包括:第一,我们的信念或知识是作为一个整体面对感觉经验法庭的。第二,在顽强不屈的经验面前,对信念和知识整体内部的某些陈述的再评价必将引起整体内部的重新调整,因为它们在逻辑上是相互联系的,而逻辑规律也不过是系统内的另外某些陈述,并不具有特殊地位。基于同样的理由,在任何情况下整体内部的陈述都可以免受经验的修正,假如在整体内部其他陈述之间做出足够剧烈的调整。第三,经验处于信念或知识整体的边缘,由直接的观察陈述到具体科学的陈述再到逻辑、数学的陈述等,受经验的影响程度逐级递减。第四,没有内涵实体,感觉接受器的刺激是人们最终获得其世界图像时所不得不依据的全部证据。第五,理论语句分为场合句和固定句;观察句作为特殊的场合句,在蒯因的信念或知识整体中具有极其特殊的地位,因为它扮演着无需证明或自我证明的基本信念的角色,可以单独地接受经验的检验,并可以独立地具有经验意义。

至此,蒯因整体论已暴露出一个矛盾:一方面,蒯因声称包括逻辑规律在内的任何陈述面对经验时都不具有特殊地位,都不能免于修正,都不能独立具有经验意义;另一方面,蒯因却赋予观察句以特殊的地位,充当无需证明或自我证明的基本信念,允许它独立地具有经验意义。这个矛盾其实就是真理和知识的基础论和融贯论之间的矛盾,它使蒯因招致许多批判。戴维森甚至据此矛盾将蒯因的整体论批判为基础论,并以此为他所青睐的温和的融贯论辩护。他认为,蒯因为真理或知识辩护的方式有问题,由于为了断定信念如何为真,蒯因把他的信念整体与经验法庭相对照,而这种对照是讲不通的。因为,我们根本无法跳出我们自身之外找到引起我们所意识到的那些内部事件的东西。一旦我们追溯经验、所予、感觉刺激的范型、处于信念与信念通常所论及的对象之间的中介这些东西,就势必会增加解答因果关系和逻辑关系(辩护)问题这个认识论难题的难度,因为这些东西只能为我们提供因果性中介,而不能提供逻辑性(辩护)的中介,这样我们便向怀疑论洞开了门户。所以,戴维森称蒯因的认识论是糟糕的认识论。(戴维森,第346页)它是不彻底的整体论,包含着应当抛弃的关于概念图式和经验内容的教条,包括关于观察句与其他语句之间的二分法。

其实,蒯因本人却青睐于其整体论的矛盾中融贯这一面,因为他原本好像就是想建构一种关于真理和知识的融贯论。对此,我们可以通过把蒯因整体论的另一个重要论题“经验对信念或知识整体决定的不充分性”与上述“任何陈述都不能免于修正”这个论题相结合推知;也可根据蒯因强烈地反对基础论的初衷推知。但无论如何,蒯因整体论的矛盾却暗示出一种新的证据理论或辩护理论,即哈克为之命名的基础融贯论。首先,蒯因曾经谈到“感觉证据”,谈到“由人们的感官所传递的信息”以及激发主体赞成观察句的“表面刺激”;其次,蒯因承认系统内语句间的调整支持可以对抗经验的检验,强调“语句彼此之间的相互激发性”,并认为“解释者和被解释者之间能够相互支持”。(Quine,pp.9ff.)对照哈克的理论,前者表明对基础融贯论下述特有观念的同情:主体关于一个信念的证据不可能只是有关其他信念的问题,而必须包含感觉-内省证据;后者表明对基础融贯论下述特有观念的同情:证据支持关系将根据系统整体内的语句的相互支持来构想,支持关系不能是单一方向。

哈克的基础融贯论思想直接源于蒯因整体论的矛盾中蕴含的基础融贯论因素对她的启发。她承认,蒯因提出了一个新的证据概念即“感觉证据”,它指称这样的感觉经验:它们既被设想为激发了主体的信念,也由于这种激发又被设想为支持了主体的信念。(哈克,第127页)此外,蒯因对信念获取方法的可靠性的关注也令哈克深受启发。蒯因说,我们“可以在自然科学之内提出如下问题:人们何以能凭借可达到其感官表面的有限作用来增强对科学的控制?……假如我们彻底深入地了解它,我们应该能够看出科学到底在何种程度上是人的自由创造”。(《蒯因著作集》第4卷,第515页)受蒯因这种观点的启示,哈克创立了基础融贯论的初始公式,即基础融贯论倾向解释的主题:“一个人的信念p或多或少得到辩护,依赖于……”。(哈克,第20页)从哈克、戴维森和蒯因的工作中,我们可以看到一些当代哲学家是如何秉承、重构自柏拉图以来的认知辩护理论,不懈地寻求知识的确定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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