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关系_市场经济论文

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关系_市场经济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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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一项十分浩大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涉及的范围广、问题多,有许多新情况、新矛盾需要人们去研究和探索。笔者认为,就方法论而言,辩证地认识、处理好以下几个关系,对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至关重要。

一、制度与体制

弄清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与进行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关系,认识现代企业制度在市场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可以帮助我们从整体上明确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重大意义,增强搞好企业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自觉性。

一种经济体制要求有与之相适应的企业制度;一种企业制度又依赖和反映了一定的经济体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作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提出后,应当进行一系列与这个新体制相适应的制度建设,其中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一项必不可少的基础工程。众所周知,十四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框架,包括两大体系,三项制度。两大体系即统一、开放的市场体系和以间接调控为主的宏观调控体系。三项制度即现代企业制度、合理的收入分配制度和多层次的社会保障制度。在这个框架中,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处于基础性地位。因为,企业是市场的主体,如果主体不改革,不能成为独立经营、自负盈亏的法人实体进入市场,那么市场体系就因缺少支撑而无法建立,即使建成了市场,也会出现有场无市的局面;如果企业不能独立经营,依然政企不分,摆脱不了对政府的依赖,间接手段为主的政府宏观调控体系也很难形成;企业不打破平均主义大锅饭,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的收入分配制度及“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收入分配原则也难以贯彻;企业不摆脱沉重的社会负担,不在竞争中实现优胜劣汰,社会保障制度也就因此失去了主要对象而无从谈起。正是由于现代企业制度改革在整个经济体制改革中所起的这种特殊作用,决定了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构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内在要求,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必不可少的微观基础。这是一方面;另一方面,要建立现代企业制度,除了企业内部需要进行制度创新外,也需要一系列外部条件配合,有赖于整个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全面推进,寓于市场经济体制发展过程中。可以这样说,没有市场体系的建立和完善,没有政企分开,没有政府职能的转变,没有社会保障制度的确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一切努力都是徒劳的。由此可见,制度和体制之间是互为前提,相互依赖的关系。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明确企业在市场中的主体地位,能为市场经济体制奠定微观基础,将会推动和促进市场经济体制的发育和完善;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全面推进,各个领域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又能为现代企业制度改革,企业主体地位的确立,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和条件,加速现代企业制度的形成。

根据制度和体制的上述关系,我们在今后的改革中,应把握好宏观体制建设和微观基础再造的取向,从加快建立市场经济体制总体要求出发,充分认识深化企业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紧迫性,增强搞好改革的自觉性,争取早日再造市场经济体制的微观基础。同时又要看到,建立市场经济体制,是一个艰难曲折的过程,这个过程的长短,取决于事物发展多方面因素。由于受整个市场经济体制改革进程的制约,期望在较短的时间内完成企业改革,形成符合市场经济运行要求的现代企业制度是不可能的。因此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问题上,我们既要发挥主观能动性,加大改革力度,又要循序渐进,不可操之过急。

二、出资人与企业法人

按市场经济运行规律建立的现代企业制度,所有者与企业的关系,演变成了出资人与企业法人的关系,也即股东与公司的关系。这种关系与其他企业制度下的所有者与企业的关系是不同的。其区别在于,现代企业制度下的所有者对企业财产的权利进行合理分解,使出资人所有权与企业法人财产权相分离,出资人与企业法人各具有独立的财产权利及履行各自义务并承担相应责任。

作为出资人的权利,具体表现为以投入企业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出资人享有这些权利与其履行的义务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出资人必须依法向企业注入资本金,并履行资本保全的义务,在企业正常存续期间,出资人不能随意抽回其出资,只能依法转让。出资人一旦把资本金注入企业,即与出资人的其他财产区分开来,成为企业法人财产,出资人只以其出资额为限对企业承担有限责任。

作为企业法人的权利,具体表现为企业法人对出资人注入企业的资本金及其增值形成的财产享有独立的财产权利,拥有法人财产权,即企业依法享有对法人财产的占有、使用、限制性收益和处分权。企业法人依独立的法人财产对其经营活动负责,以其全部资产对企业债务承担责任。同时,企业法人行使法人财产权,受出资人所有权的约束和限制,必须对出资人履行义务,依法维护出资人权益,对所有者承担资产保值和增值的责任。

出资人与企业法人这种基本财产关系,也就是各自对企业财产拥有的权利、承担的责任及履行的义务,通过法律给予确认,均受法律保护和约束,任何人不得侵犯其财产权。为维护这种财产关系,通过企业法人财产制度、产权交易制度和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建立、规范,有效地实现出资人所有权与企业法人财产权的分离,较好地适应了社会化生产大规模、专业化发展和市场经济激烈竞争的客观要求。

公司制的产权组织形式,是这种关系的典型表现形式。在公司制企业,股东作为企业的所有者组成股东大会,这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行使出资者权利,并委托代理人组成董事会,代表全体股东在股东大会闭会期间行使权利;股东不再参与公司的日常决策和具体经营管理,这类事务交由各类经营专家去负责。因此,现代企业制度下所有者与企业生产经营的关系相对淡化,成为一种间接控制的关系。

国有企业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实践中,必须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明确所有者与企业的基本财产关系。笔者认为,国有企业中的国有资产属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职责,是国有资产的所有者代表。经国务院授权的机构,对经营性国有资产进行配置和运用,作为企业中国有资产的出资人,依法享有出资者权益,并以出资额为限对企业承担有限责任。而企业法人对其法人财产拥有完整的法人财产权,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对此《决定》讲得非常明确:“国有资产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企业自主经营。”因此,我们必须通过深化企业改革,尽快完善企业法人制度,建立国有产权管理和运行体制,探索国有产权实现市场运营的具体方式;同时,要对国有企业区别情况,分类分期进行公司制改组,以真正实现出资人所有权与企业法人财产权的分离,明晰产权关系,增强企业活力,使国有资产高效运营,确保国有资产增值。

三、转机与建制

十四届三中全会提出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后,有的人把转机(即转换企业经营机制)与建制(即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割裂开来,对立起来,认为这是内容不同的两种改革思路,这种认识有片面性。其实转机与建制两者密切相关,从一定程度上说转机是个过程,是手段;建制是目标,是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大厦的基础工程。

企业经营机制是指所有者与经营者、劳动者之间通过采取一定的经济利益形式和经济组织形式,运用一定的调节机制,确定权力分配、责任分担和利益分享的制约关系,由此所有形成的决定企业经营行为的机制。我国国有企业的经营机制不适合市场经济的要求,这个问题早在80年代中后期就已为人们所认识。但是囿于当时的理论与观念的局限,我们并未认识到企业制度与企业经营机制之间的关系,因此在后来企业改革的实践中,我们试图通过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达到转换企业经营机制的目的,改革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不尽如人意,大中型企业的经营机制仍然不活,包袱沉重,亏损额较大,经济效益难以走出低效的漩涡。针对这种状况,十四届三中全会认真总结了10多年来企业改革的经验教训,在充分讨论,听取各种意见的基础上,提出了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问题。指出现代企业制度,具有产权关系明确、企业享有法人财产权、政企分开、机制灵活、管理科学等特征。事实上,企业经营机制是企业制度的功能表现,有什么样的企业制度,意味着企业所有权、控制权和决策权,在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就有什么样的安排,因而企业就有什么样的经营机制。过去寻转换企业经营机制人们搞不清怎么转,转到哪里,现在清楚地看到就是从适应计划经济的经营机制,转到适应市场经济的经营机制。转机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建制,而要真正实现建制,转机是必由之路。这两者的内容是密切相关的,是个统一的整体。有的人之所以把转机与建制对立起来,看作是两种不同的改革思路,就在于没有确切地把握经营机制与现代企业制度之间的关系,同时又往往从企业制度的意义上理解企业经营机制的内容,把现代企业制度等同于股份制或股份公司。

弄清了转机与建制的关系,改革中需要明确的是,由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需要多方面的条件,目前还只能在很小的范围内进行试点,大多数国有企业应全面贯彻落实转换企业经营机制《条例》,在转机上下功夫,注意把转机的目标定在理顺产权关系,培养市场主体,建立新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现代企业制度上,从各方面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创造条件,打好基础。忽略企业经营机制的转移,企图“一步到位”、“一口吃一个胖子”的想法是不现实的。在这样的情况下建立的现代企业制度,就有“换汤不换药”的可能,出现新一轮的“翻牌公司”。

四、统一性与多样性

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这是我国企业的改革方向。那么这是不是意味着所有企业今后都要建立这种制度呢?这里有个正确认识和处理实行现代企业制度和其他多种企业制度并存的关系问题,也即统一性和多样性的问题。

从世界各国企业发展史看,企业制度经过数百年的变革,不断演进,至今形成了个人业主制、合伙制和公司制等三种主要企制度,这三种制度相互并存,各展其长,在社会经济发展中发挥着各自优势和作用。我国通过10多年的改革,也出现了类似情况,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份并存,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合营企业、三资企业、私营企业和个体业主共同发展,相得益彰。这说明客观事物是多种多样的,不可能简单划一,各种企业制度能长期存在并发挥作用,总有其存在的客观根据和客观原因。我国企业为数众多,行业分布极广,情况千差万别,以某种企业制度作为模式,统一改造所有的企业,既不可能也无必要。按唯物辩证法要求,一切应从实际出发,不搞“一刀切”,不搞“一律化”。既要坚持统一性,把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作为国有企业改革的主要方向,按规范化的要求进行改革,形成规范化的公司章程、建立规范化的组织机构,健全规范化的财务会计制度;又要允许多样性,建立起适应不同生产力水平,不同企业实际状况的不同类型的各具特色的企业制度,让这些企业制度在不同经济成份,不同的行业和领域中发挥不同的作用。

基于这种认识,对各类企业的改革应实行分类指导。可根据不同企业的性质和实际情况,有区别地进行改革,建立不同模式的企业制度。是否可作这样考虑:1、对经济活动外部性较强的,涉及国家安全、国防、尖端技术的某些特别行业和生产特殊产品的企业,仍应保持国有国营的形式,由国家直接管理。但管理的具体方式、方法应吸取、借鉴现代企业制度的管理经验,提高管理水平。2、凡属公益性行业企业和基础产业生产,因其投资大,生产周期长,收益迟或收益率低,私人资本一般不愿进入,这类企业可按公司制进行改组,但国家应控股。3、凡具有竞争性行业的国有大中型企业,一般说其产品变化快,企业经营风险大,此类企业大部分应改组为有限责任公司,对容易造成垄断行业的企业,可进行股份有限公司改造,大量吸取社会资本,形成多元投资主体持股的规模更大的企业集团公司。4、对数量众多的国有小企业,按企业实际情况,有的可改组为有限责任公司;有的可改组为股份合作制;有的可采取承包、租赁方式实行国有民营;有的可拍卖、产权转让给个人,形成业主式企业制度。

五、政与企

明确政与企的关系,这对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至关重要,在过去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与企业是一种行政隶属关系,企业是政府的附属物,其生产经营活动均听命于政府。而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在现代企业制度条件下,企业的经济活动以市场为中心,企业生产什么,怎样生产,为谁生产等重大决策均由企业根据市场信号自主决定。这样对原来的政企关系必须加以改革,由行政隶属关系转为间接的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关系。政府作为宏观经济的管理者和社会经济生活的调节者,不能直接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主要通过法律的和经济的手段,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确保市场机制引导企业的活动,大体上符合整个宏观经济的发展目标。企业作为市场经济活动的主体,充分进入市场,以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为目的,按市场需求组织生产经营。它们依法向政府纳税,不再承担政府任何行政职能,这种新型的政企关系,是我们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前提,也是市场经济有序发展的客观要求。

建立这种新型的政企关系,必须首先搞好政府改革。在企业改革与政府改革矛盾的两个方面中,政府是矛盾的主要方面。政府既是改革的领导者,又是改革的对象;既是改革的动力,搞不好又可能成为改革的阻力。因此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就要求政府必须自觉进行革命。如果政府不首先转变观念和职能,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就会流于形式。政府改革的主要任务,一是要把政府的社会经济管理职能和国有资产所有权的职能分开,积极探索国有资产管理和经营的合理形式和途径,通过构筑国有资产出资人和企业法人间的规范的财产关系,强化国有资产的产权约束。政府与企业的关系,从社会经济管理者和被管理者角度看,要用行政法来调整;从国有资产所有者和法人财产支配者角度看,要用民法来调整。原有体制下政府把两种职能集于一身,混淆了政府与企业的不同职能,在管理企业时往往利用行政约束代替产权约束,结果是国有资产没有管好,却把国有企业给管死了。二是要把政府的行政管理职能和企业的经营管理职能分开。政府主要通过法律法规和经济政策等宏观措施调控市场,引导企业;政府对企业的监督管理要逐步通过市场中介组织来实现,要组建一批行业组织,通过行业组织实现由部门管理到行业管理的过渡。要大力发展律师、会计师、审计师、资产评估事务所等市场服务监督机构,通过这些中介组织沟通政府与企业的联系;要取消政府与企业间的行政隶属关系,企业不实行行政级别,企业员工不纳入国家公务员序列进行管理;要规范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企业依法纳税;要把企业承担的政府与社会职能分离出去,分别由政府和社会组织承担,恢复企业的企业性质。以上是政企分离的基本要求,涉及到国有资产管理和经营机制,宏观和中观经济管理体制、社会保障体制等各项配套改革,有赖于一系列制度的建立和形成,仅靠企业自身是难以实现的,需要各方面协调推进。

六、创造与借鉴

一般所说的现代企业制度,是社会化大生产和市场经济相结合的产物。我们这里讲的现代企业制度,是既具有中国特色,又体现世界上发达国家企业制度某些基本特征,把我国企业改革的成功经验和创新做法与国际惯例和通行做法结合起来的一种企业制度。这样,我国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过程中,就有个创造与借鉴关系的处理问题。

人们都清楚地知道,在我国社会主义条件下,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必须与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结合在一起,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以按劳分配为主体,这一点是任何时候都不能动摇的。这对我们来说完全是个崭新的课题,迄今为止,世界上还没有哪一个国家的现代企业制度具有上述特色。就此而言,我国所要建立的现代企业制度,无任何先例可借鉴,无任何经验可参考,一切全靠自己去探索,是一项前所未有的开创性事业。比如改制过程中如何找出国有制企业与市场经济的结合点,保持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对企业实行股份公司改造时,如何保证国有资产不流失,切实做到保值和增值;在政企分开后,企业中党组织的核心作用如何体现,“老三会”与“新三会”的关系如何处理;企业分配在允许实行按资分配的情况下,如何坚持公平原则,实现共同富裕。诸如此类的问题,是我国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中所特有的新情况、新问题,需要我们解放思想,敢于开拓创新,在改革实践中去解决这些难题,探索出一整套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有效途径和实施方式。

另一方面,我们又要看到,现代企业制度作为与社会化大生产和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一种企业制度,其资产由众多出资者联合投资组成,产生出资者股份所有权和企业财产权相分离。在这种情况下,便由个人企业经营管理制度变为实行企业产权法人制度、债务清偿有限责任制度、公司制管理制度。从现代企业制度这些基本内容来看,现代企业制度是解决企业资产如何营运和管理的具体制度。所以它不是所有制范畴,而是企业体制范畴,它本身不分姓“社”或姓“资”,是人们在长期实践中创造的一种文明成果,属于人类共同财富。在资本主义条件下,私有制企业可以实行现代企业制度,而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公有制企业同样可以选择现代企业制度。就这一点而言,我国所要建立的现代企业制度与世界上其他国家主要是发达国家的企业制度,必然存在一些必须共同遵循的一般规律和运行规则,具有若干共性。而西方发达国家的现代企业制度,经过了上百年的演变、发展,创造了一整套行之有效的制度和方法,积累了许多好的经验。笔者认为,凡符合国际惯例,有利于促进企业生产力发展的好制度、好方法、好经验,我们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中应该大胆加以吸收借鉴,拿来为我所用,以便少走弯路,减少曲折。同时也助于促进我国企业与国际市场接轨。在这个问题上,我们同样要解放思想,跳出姓“社”姓“资”的束缚,勇于突破陈规。

正确认识和处理创造和借鉴的关系,实践中应注意防止两种倾向:一种倾向是,只看到我国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特殊性,一味强调现代企业制度的“中国特色”,并以“中国特色”为借口对别国的经验、做法,包括国际上通行的惯例一律拒之门外。另一种倾向是,不从实际出发,只看到现代企业制度的共性,一味强学习、借鉴、良莠不分,肓目照搬照抄别国经验和做法。这两种倾向都有害无益,会延缓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进程,加大改革成本,不利于促进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正确的做法应该是,从我国的国情出发,既坚持中国特色,走自己的路,创造出具有自身特点的现代企业制度;又认真学习和借鉴别国一切反映社会化大生产和市场经济一般规律的现代企业制度经验和做法,吸收其合理的有益部分,把创造和借鉴结合起来,这是我们必须始终坚持的基本立场。因此,我们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时,应注意把握以下三点:一是资本主义现代企业制度中有的东西,社会主义现代企业制度不一定都必须有。二是资本主义现代企业制度中没有的东西,我们也可从社会主义实际出发,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聪明才智,大胆开拓创新。三是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现代企业制度中共有的东西,其具体内容或形式也会有所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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