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的结合_收益分配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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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04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 2529(1999 )02—0041—06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前,我国理论界一直把按劳分配当作同按生产要素分配相对立的社会主义个人消费品分配的惟一的制度性原则加以坚持。在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提出和实行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多元分配方式中,实际上包含了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的结合,但在理论上和政策上却没有明确提出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十五大报告正式肯定了把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结合起来的事实,明确提出了“把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结合起来”的观点和主张,具有重大的理论价值和实际价值,引起了广泛的学习和讨论。我想对讨论中的一些观点加以评论,并发表自己的一些看法,以期引起更深入的讨论。

一、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分配对象

这里所说的对象,是指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分配的是什么?是国民收入还是个人收入(本文所说的个人收入,主要指个人消费收入)?一种观点认为,按生产要素分配的对象是国民收入,按劳分配包括在按生产要素分配之中,资本主义社会的按生产要素分配和社会主义社会的按生产要素分配是分不开的。我认为,这种观点值得商榷。我的看法是:按生产要素分配的对象可以是国民收入,也可以是个人收入;十五大报告提出的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分配的对象是个人收入。

首先,按人的生产要素和按物的生产要素相结合分配国民收入早已有之。在人类社会的收入分配史上,大体上有三种分配模式:一种是按人的生产要素分配,如原始社会的平均分配、社会主义的按劳分配和共产主义的按需分配;一种是按物的生产要素分配,如按资分配、按土地分配;再一种是按人的生产要素和物的生产要素相结合分配,这里又有在宏观总体上相结合分配国民收入和在微观个体上相结合分配个人收入两类情况。事实上,在原始社会解体以来的各个社会中,从每一个社会的总体看,都是实行按人的生产要素和按物的生产要素相结合来分配国民收入的,只不过是对其中的一部分人如对奴隶主、封建地主和资本家实行按物的生产要素分配;而对其中的另一部分人如对奴隶、农奴、雇佣工人实行按人的生产要素分配;对介于两者之间的第三部分人如对平民、自耕农和富农、行东实行按物的生产要素和人的生产要素相结合分配个人收入,但这种情况在当时的社会经济生活中远不是基本的和主要的,只是处于从属地位的分配形式。

其次,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对按生产要素分配国民收入作过专门论述。马克思指出,“由每年新追加的劳动新加进的价值……分成三部分,它们采取三种不同的收入形式,这些形式表明,这个价值的一部分属于或归于劳动力的所有者,另一部分属于或归于资本的所有者,第三部分属于或归于土地所有权的占有者。因此,这就是分配的关系或形式,因为它们表示出新生产的总价值在不同生产要素的所有者中间进行分配的关系。”(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992.)因此, 马克思论述的按生产要素分配是以劳动价值论为基础的,因为马克思指的是由每年新加进的劳动新创造的价值在不同生产要素所有者中间进行分配,这同那些认为按生产要素分配必然否定或违背劳动价值论的观点是根本不同的。因此,按生产要素分配必然违背劳动价值论的说法不能成立。按生产要素分配不存在必然违背劳动价值论的问题,只有生产要素价值论才是否定和违背劳动价值论的。劳动价值论并不要求按劳动分光新创造的全部价值,恰恰相反,不折不扣的劳动所得是拉萨尔式的“糊涂观念”。这说明,价值的创造并不直接决定价值的分配。当然,马克思强调物的生产要素不创造价值,只能转移自身已有的价值,因此,物的生产要素参与新价值的分配具有不合理性。这是人们赞成的观点。但如果同时又认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物的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是对生产要素是价值创造的物质条件、是对生产要素在财富生产中起重要作用的承认,具有合理性,就会在理论上出现麻烦,这就是:你的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天然合理,我的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就不合理,这在逻辑上讲不通。因此,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只能用初级阶段的性质来解释,不能用要素贡献来解释。马克思这里论述的按生产要素分配的对象是国民收入的初次分配。所谓国民收入,是指每年新追加的劳动新加进的价值,即新生产的总价值。所谓国民收入的初次分配是指新生产的总价值分为工资、利润、地租三部分。马克思这里论述的是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中的分配关系。马克思强调分配关系不是自然关系,而是具有独特的历史暂时性的社会关系。

再次,在马克思设想的社会主义经济中,国民收入的分配不等于个人消费品的分配。在马克思的设想中,按劳分配是个人消费品初次分配的惟一方式,这又是由他设想的生产资料单一的全社会公有制的所有制结构决定的。马克思认为,在社会主义阶段,劳动者“除了自己的劳动,谁都不能提供其他任何东西,另一方面,除了个人的消费资料,没有任何东西可以转为个人的财产。”(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 卷)[M ].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304.)这就是说,在物的生产要素完全公有又由公家直接经营的地方和单位,是不可能有按物的生产要素分配个人收入的。因为这种分配关系不过表示人们对产品中归个人消费部分的各种索取权。中国社会主义建设实践的发展不同于马克思的设想。中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生产力的多层次性和经济发展的非平衡性,决定了生产资料所有制结构是一个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多元所有制结构,从而决定了个人收入分配方式的多元性即决定了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的结合。中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微观由市场配置资源,从而决定了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必须采取通过市场来分配的形式。市场配置资源是以市场价格为信号的,因而也可以说是市场价格配置资源。资源市场价格不仅是资源的配置者,也是个人收入的分配者。例如,利润作为资本的“价格”,既是一个收入分配范畴,又是一个生产范畴,即是资本和劳动在不同生产部门之间分配的主要因素。市场是根据效率原则来配置资源的,也就是根据市场价格的高低来配置资源的。哪里资源需求价格高,资源就流向哪里。“孔雀东南飞”、“民工潮”等就是劳动力资源流向出价最高的地方和单位的有力证明。成本决定资源市场价格的最低界限,需求决定资源市场价格的最高界限。资源市场价格的高低是资源稀缺程度的反映。

最后,把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结合起来分配个人收入,对我国来说是全新的东西。有一种观点认为,按生产要素分配在我国公有制经济中早就实行了,只是不规范。这种观点讲的是按生产要素分配国民收入,这在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早已存在,并不是什么新东西。如果说这种观点是指按生产要素分配国民收入采取通过市场来分配的形式,那么对我国来说还是新东西,要逐步规范。这是对的。但这只是问题的一个方面,另一方面,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来分配个人收入,对我国来说是全新的东西,过去劳动者只有工资收入和少量的存款利息收入,今天劳动者个人收入来源多元化了。十五大报告中讲的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指的正是这种情况,而不是指整个国民收入的分配。因为十五大报告中讲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是以“按劳分配为主体”(注: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文件汇编[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7.25.)的,而在国民收入分配中,按劳分配无需为主体也不可能为主体,因为同按劳分配的个人收入的分配形式相比,利税等国家集中的收入分配形式不可能是次要的分配形式,甚至土地占用费和资源税也不是次要的分配形式。按劳分配为主体是同公有制为主体相对应的,是相对于公有制为主体而言的,不是相对于公有资本的出资人得到的分配收入或分配形式而言的。

二、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的方式

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如何结合?理论界在这个方面的探讨甚少。我认为,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大体上有四种结合方式。

(一)从市场经济一般的角度来看,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是以部分和总体的关系相结合的,就是说,按生产要素分配是市场经济中收入分配的总称,按劳分配同按资分配、按土地分配一样,只是按生产要素分配的一种具体形式,一个具体项目。因为第一,劳动或劳动力、资本、土地、知识都是生产要素,劳动或劳动力只是众多生产要素种类中的一种生产要素,是同资本、土地等物的生产要素相对应的人的生产要素。按生产要素分配就是按人的生产要素分配和按物的生产要素分配,就是按劳分配、按资分配和按土地分配。第二,因为市场经济是市场配置资源的经济,市场配置资源就是市场配置人的生产要素和物的生产要素。市场配置资源是市场价格配置资源,同时,生产要素的市场价格就是生产要素所有者得到相应的分配收入的手段,因此,市场经济是通过资源的市场价格来分配收入的经济。第三,既然如此,为什么不只提按生产要素分配,为什么还要提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因为这里讲的是个人收入分配,而不是国民收入分配;因为市场经济一般是个抽象,按生产要素分配的一般也是个抽象,只提按生产要素分配就像只提市场经济一样,就会因为有了统一或有了共同点而忘记本质差别;如果真正把一般抽象出来,真正把共同点提出来和定下来,是为了免得我们重复,就是一个合理的抽象。

(二)从市场经济一般的角度看,按劳分配和按资分配、按土地分配相互之间是平行关系,是以平行关系相结合的。因为劳动、资本、土地、知识作为生产要素是平行的,没有高低贵贱之分,没有可有可无之分。例如,在我国今天的股份合作制企业中,按劳分配和按股分配是平行的,因为股份合作制企业是在劳动联合基础上的资本联合。当然,从纵向历史发展考察,在不同历史时期,各种生产要素在生产中的贡献和作用又是不一样的。最先是劳动这种生产要素在社会生产中处于最重要的地位,然后是原材料、机器设备等物质资本取代劳动成为更重要的生产要素,再就是知识经济中的知识取代物质资本成了最重要的生产要素。但有史以来财富的分配总是向物的生产要素的所有者倾斜的,这种倾斜在今天的世界上还有扩大的趋势。但这种扩大趋势并不否定各种生产要素分配形式之间是平行关系,因为资本、劳动、土地、知识都是基本的生产要素,生产要素所有者具有根据自己投入的生产要素获得相应的收入的平等权利。

(三)从市场经济的特殊看,即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总体看,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是主次关系,是以主次关系相结合的。首先,这里讲的分配是个人收入的分配而不是国民收入的分配。如果认为这里指的是国民收入分配,那把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结合起来的提法就是不合逻辑的,就是站不住脚的。其次,“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公有制为主体就要求按劳分配为主体,因为公有制是按劳分配的前提条件。有主必有次,有主必有辅。既然按劳分配是主体,按生产要素分配就是非主体了。再次,多种分配方式并存是同时存在的意思,并存并非就没有主次,就不分主次。又次,这里讲的主次,既是一个定量的概念,又是一个定性的概念。所谓定性,是说按劳分配为主体体现和标志社会主义制度的性质。生产资料社会主义公有制是社会主义的制度性特征和标志,公有制为主体必然要求按劳分配为主体。所谓定量,是说全国劳动者通过按劳分配得到的个人收入在全国消费基金总额中总是占有较大的比重,而按生产要素分配的个人收入只占有较少的比重。最后,从发展趋势看,主次关系会不会倒转?一般不会,但可能性是存在的。目前,个人收入分配中按生产要素分配的比重在增大,但这种增大是正常的和不可避免的。随着公有经济在竞争中发展壮大,按生产要素分配的比重又会有所缩小,按劳分配的比重会再度逐步增大。关键在于国有企业改革的成功,在于公有制为主体的巩固和发展。

(四)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微观个体看,即从企业和劳动者个人看,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又有多种方式。撇开个人收入完全来自按劳分配或完全来自按生产要素分配这两种极端情况不说,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的微观结合大体上还有三种情况:一是主次型结合,即相当部分公职人员的个人收入主要来自按劳分配的工资收入,此外还有一定的存款利息收入、股票收入等非按劳分配收入,但其总量少于工资;二是倒主次型结合,即一部分公职人员按劳分配的工资收入少于按生产要素分配的收入,如少数股民的炒股收入,这种收入结构类型的职工的绝对数量有增大的趋势;三是并重型或中间型,即部分公职人员按劳分配的工资收入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的收入大体相当,这种结合类型的人数也在增加,但不稳定。

三、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与知识经济

知识经济是以知识为基础的经济,是建立在知识生产、分配和使用上的经济,知识取代劳动和物质资本成了最重要的生产要素。有一种观点认为,在知识经济条件下,按劳分配说不通了,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也就不存在了。我认为,知识经济没有否定按劳分配,更没有否定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

因为其一,当物质资本取代劳动成为最重要的生产要素的时候,并没有否定劳动价值论和按劳分配,马克思正是在机器大工业普遍兴盛的时代创立了科学的劳动价值论,提出了未来社会个人消费品的按劳分配原则的。因此,当知识取代物质资本成为最重要的生产要素时,也不会否定劳动价值论和按劳分配。

其二,在知识经济条件下,知识有三种存在形态,一是作为生活消费品,进入人们的生活消费,成为生活消费的对象,知识产品的生活消费再生产出高素质的人;二是知识作为资本品投资,成为生产要素,进入生产过程,要素所有者根据投资的知识资本参与收益分配;三是知识进入人脑,被人们所掌握,成为人力资本,成为具有更大劳动能力的劳动者。在这里,知识直接影响个人收入分配只有两种情况:一是知识作为资本品进行投资参与收益分配;二是知识被劳动者所掌握成为人力资本,作为人的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知识作为资本品投资参与收益分配和知识成为人力资本作为人的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二者并不矛盾,而是共存的和相互促进的。更多更好的知识作为资本品投资会生产出更多更好的知识产品,人们消费更多更好的知识产品又会成为更高级的人力资本,更高级的人力资本和知识资本投资又能生产更高级的知识产品。知识资本品作为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同知识成为人力资本作为人的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相结合实质是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

其三,任何经济形式中的生产都离不开作为生产主体的劳动者。知识经济是以人为中心的经济,具有创新能力的人才是成功的关键。在知识经济中,劳动者的创造性劳动更加重要,同时,劳动者的劳动更加复杂,密度更大,按劳分配不仅不会消失,反而会相应增大。

其四,我国现阶段的经济是传统的农业经济、现代工业经济和当代知识经济并存的三元经济。传统的农业经济不仅自身在继续发展,而且受到工业经济的影响——农业工业化和产业化,受到知识经济的影响,出现了知识型农业。工业经济也受到知识经济的影响,表现在工业产品的知识含量和价值含量迅速增大。农业经济、工业经济和知识经济在我国的并存发展会延续一个较长的历史时期。三元经济并存发展且相互影响不是对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否定,而是使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更为复杂,更加具有多样性,具有新的内容和形式。

四、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实质

有一种观点认为,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实质是按生产要素在财富生产中的贡献分配。这种观点是不能令人同意的。

劳动和自然界一起是财富的源泉的观点中的“财富”指的是使用价值而不是价值。因此,生产要素(自然界)是生产使用价值的一个源泉,而不是价值形成的源泉。而劳动不仅是使用价值的源泉,也是价值的源泉。因此,生产要素在财富生产中的“贡献”指的是生产要素是使用价值生产的一个源泉,是价值创造的物质条件。问题是,按生产要素分配的是价值,生产要素在使用价值生产中的贡献又怎能成为价值分配的尺度呢?

其实,财富的生产只有劳动还不够,劳动只能改变物质的形态,改变物质的形态“还要经常依靠自然力的帮助。”就是说,自然力对财富的生产也是有贡献的。如阳光对水稻的生产是有贡献的。根据按贡献分配的观点,阳光岂不是也要参加收益分配?阳光是没有所有者的,把阳光的贡献据为己有,岂不是没有贡献也参与了收益分配吗?岂不是把别人(阳光)的贡献据为己有吗?岂不是贡献少收益分配多吗?

同时,用生产力价值论来论证按贡献分配的合理性也是欠妥的。因为生产力讲的是人和自然的关系。生产力始终只是有用的具体劳动的生产力,它事实上只决定有目的的生产活动在一定时间内的效率,它只跟使用价值的生产有关,而同价值的形成无关。这正如马克思所指出:“不管生产力发生了什么变化,同一劳动在同样的时间内提供的价值量总是相同的。但它在同样的时间内提供的使用价值量会是不同的:生产力提高时就多些,生产力降低时就少些。”(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60.)可见,生产力价值论混淆了使用价值和价值,用使用价值代替价值,用生产力使用价值论代替生产力价值论,是不能成立的。

另外,生产要素的贡献由其边际收益产品来度量和表现,这也只是理论上的,在实践中不具有可操作性。例如就劳动这种人的生产要素而言,不同劳动者的劳动能力有很大差别,提供的劳动有很大差别,按劳动贡献分配要落实到每一个劳动者身上,就要能对每一个劳动者的劳动提供的边际收益产品加以准确具体的衡量,具有可操作性。如果不能具体准确计量任何一个劳动者在某一时候的劳动的边际贡献,那我们又如何根据劳动的边际贡献来分配呢?不知道谁能对一个企业或单位的各个劳动者的劳动的边际贡献加以准确的计量?

按贡献分配论旨在说明,各种生产要素对财富的生产都是有贡献的,因此,按生产要素的贡献分配不仅完全合法,而且天然公平合理。但问题在于,既然对社会主义而言生产要素贡献论能够成立,按生产要素贡献分配顺理成章,那在资本主义社会生产要素贡献论也能成立,按生产要素贡献分配也天然合理。但这样一来,从古到今的剥削、剥削阶段、剥削制度就统统不存在了。你总不能说生产要素贡献论只适合社会主义社会,而不适合资本主义等其他社会嘛。

说按贡献分配是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实质,充其量只是“尺度”意义上的实质,它不是社会经济关系的性质意义上的实质。从社会经济关系的性质的角度讲,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实质是社会主义性质的分配关系,因为它是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的。从分配对象的实质的角度说,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实质是新创造的价值的分配,是个人收入的分配。从目的角度说,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实质是使一部分人先富起来,最终实现共同富裕;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事实上,分配的对象是新价值,那就应该根据生产要素在新价值形成中的贡献来分配。而物的生产要素只能转移自身的价值,不能创造新价值(贡献),因此不能用物的生产要素在新价值创造中的贡献来说明新价值的分配。按贡献分配论者无需这么做,他们是用生产要素在使用价值生产上的贡献来说明价值的分配的,这难道能够成立吗?

收稿日期:1998—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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