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规划与环境规划空间管制协同策略研究论文_郑宇军

城市规划与环境规划空间管制协同策略研究论文_郑宇军

浙江大学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浙江杭州 310000

摘要:随着工业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城市规划和环境规划日益成为城镇化发展的两大着力点。本文主要讨论了城市规划和环境规划运用空间管制的方法,深入剖析二者在管制衔接过程中出现的一系列问题,并进一步对在城镇化发展过程中出现的一系列问题提出解决策略。

关键词:城市规划;环境规划;空间管制;协调发展

近年来我国城市乡村开发力度逐渐增大是导致当前环境问题出现的根本所在。开发力度逐渐加大,但是环境承载能力和对生态环境的保护力度仍然没有发生变化,更没有作为城镇开发的控制力量对开发力度加以约束,产生的严重后果就是城市环境发生结构性和局部性的环境污染。贰零一五年五月,国家相关部门发布有关建设生态文明等内容的相关文件,明确提出加强对环境的保护措施,有效促进绿色城镇化发展进程,大力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及时解决城镇乡村的土地使用问题,保护人类赖以生存的环境等多项规划合为一体,建立均衡适度的城市乡村建设体系,逐渐建成资源节约型、环境保护型的空间发展建设格局。同年十二月同样提出要把多项规划合为一体的处事理念,进一步规划城市乡村的建设发展方向。

空间管制是地域空间管理控制和实现资源合理配置的的有效调节形式之一,空间规划融合和协调的主要核心载体是空间管制协调。中国现如今主要推行的空间规划体系制度主要有城镇乡村规划、土地使用总体布局规划、主要功能保护区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等。各个类型规划本身都存在不一样的空间管理制度体系和形势。其中对于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城镇乡村规划、土地使用总体规划空间管理控制的协调对接已经进行了多方位的探索证实,已经得到比较鲜明的经验和理论。中共中央国务院展开对环境规划和主要功能分区规划的协调研究,但是因为城镇规划和环境规划空间管理控制之间发生的矛盾和冲突隐藏的比较深,致使城镇管理规划和环境规划之间的协调研究工作尚没有引发相关工作人员的重视。本文从空间管制作为出发点,深入研究在绿色新型城镇化背景之下的发展历程,城市规划与环境规划的空间管制协调发展策略。

一、城市规划和环境规划空间管制基本状况

(一)城市规划中的空间管制

空间开发管制的核心任务是综合管理开发建设活动中有关地域空间之间的差异性,是城乡规划的重要任务之一。二零零六年正式将空间管制方面的的内容纳入整体规划的必须性条例。二零零八年更加确定关于城市的总体规划以及镇总体规划的内容应该包括适宜、限制和禁止建设的地域范围,进而引领和掌控区域空间的开发状况,对于各种类型土地使用的开发使用方式和设施建设等基础性问题提出许多建设性解决措施。

(二)环境规划中的空间管制

环境规划主要是环境保护部门编制的,编制周期一般情况下是五年,环境规划作为我国一项环境保护制度对于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保护在时间和空间上的安排合理性具有重要意义,包括任务、目标、保障存世等多方面的内容。环境规划的空间特征并不显著,一般把污染物排放数量、环境质量状况作为控制指标。最近几年以来,伴随着城市环境整体规划的展开,环境功能区域划分等工作的顺利展开,环境规划渐渐转化为生态保护红线、环境安全质量底线、自然资源利用上限的空间管制的局面。

和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所不同的是,中国还没有指定专门的关于环境规划方面的规章制度或者条例,在一定程度上相较于其他国家,关于法治方面的知识基础较为薄弱。与此同时,环境规划空间管制的执行效力和地位没有得到认可的关键因素是环境规划编制技术和标准规范的缺乏。截至目前为止,环境规划中空间管制的主要方法是关于环境功能区域划分,环境容量的进一步分解,生态功能区域划分和生态保护红线划定等。

(三)城市规划和环境规划空间管制的特征比较

城市规划和环境规划二者都遵循共同的理念就是分等级进行控制、核心保育,这是二者最大的相似性。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城市规划中的土地使用评定、四区评定、敏感区识别和环境规划中的生态保护红线管制是具有一定的一致性的。城市规划和环境规划所采取的规范标准具有一致性,生态功能区域划分和环境要素的功能区域划分的含义具有相似性。但是,城市规划的空间管制和环境规划的空间管制在规划导向与目标,编制路线空间特征,管控力度等方面仍然存在一定的差异。

二、城市规划和环境规划空间管制协调中存在的问题

(一)城市规划和环境规划空间管制管理和规划不能有效协调,使规划导向和目标不同。

因为环境规划和城市规划实施、管理、编制的主体不一样,规划导向和发展目标之间具有差异,空间管制的要求差别相对较大,所以致使相同的土地接受多重管理,政策措施难以协调一致,管制的解决措施也无法真正得到落实。环境规划和城市规划之间相交叉共同管理致使空间管制无法实施,在现实工作中也不能做出最合适、合理的规划。

(二)城市规划和环境规划的数据基础和规划的期限不一样,技术标准不相容,无法有效衔接

空间管制规划主要是对复杂多变的动态系统进行调整,然后依据时间、空间和环境的不断变化做出与之相对应的技术调整。而且,环境规划编制计划具有一定的滞后性,城乡规划又需要进行频繁的修改、编辑,这样便会更加加剧城市规划和环境规划的范围和期限的不协调性,致使空间管制的协调性运行起来相对困难。另外,环境规划的空间管制包括多种类型的管理控制要求,例如:综合性的环境功能区域划分、单个要素环境的功能区域划分、生态区域功能的划分、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地以及地质公园等具有特别保护地域构造等类型的区域管理控制要求。致使环境规划和城市规划空间管理控制衔接不够紧密的重要原因主要是环境规划空间管理控制各体系部门间的协调性差。

三、城市规划和环境规划空间管制的协调发展策略

(一)加强生态保护制定的法制化,建立生态保护大规划理念

加强对生态保护的法制化建设,首先要树立生态保护的发展观念,建立起人们关于生态保护意识的基础知识,树立生态环境保护意识,逐渐把生态保护的基本要求和资源环境的承受能力作为城市规划和环境规划的基本约束性条件,不断管理控制好城市的边沿开发、优化空间有利结构、加强对生态空间服务能力的功能建设,最终实现城市规划、环境规划的空间管制协调发展。

(二)不断完善城市规划和环境规划的空间管制技术的标准化建设

不断完善城市规划和环境规划的空间管制体系是二者实现空间管理控制有效衔接的根本保证,环境规划比城市规划起步早,相比较而言,环境规划更加缺少前瞻性,先导性的的管理和控制,具有一定的滞后性。所以,要有效实现城市规划和环境规划空间管理控制的有效衔接,要不断加快建立健全环境规划的法律制定体系,不断提升环境规划和空间管理控制在法律方面的地位,不断对环境规划的空间管理控制的技术水平加以完善。对于城市规划相比较于环境规划相对成熟,但是也要通过硬性的管制措施,坚决防止因多次规划修改编制导致的空间管理控制而缺乏稳定性的状况出现。

结语

中国目前在不断发展前进的道路上,正面临生态环境不断出现危机的时期,只有走生态环境建设的道路才能实现保护环境可持续发展。多种规划合为一体或者多种规划相互融合是实现绿色城镇化不断发展的重要环节,所以要加强城市规划和环境规划的法制化建设,更好的实现二者空间管制的有效衔接。

参考文献

[1]郭飞.城市规划与环境规划空间管制协同策略研究[J].城市建筑,2016,(33):47.

[2]邢艳军,田珍栋.城市规划与环境规划的协调性研究[J].产业与科技论坛,2013,12(6):195-196.

[3]邢艳军,田珍栋.城市规划与环境规划的协调性研究[J].大观周刊,2013,(8):281-281,274.

论文作者:郑宇军

论文发表刊物:《基层建设》2017年第15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7/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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