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来农民就业岗位再造及政策支持,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岗位论文,农民论文,未来论文,政策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些社会学家认为,21世纪的中国农村,将面临着耕地减少、人口增长、就业困难的三大挑战。在这三大挑战中,由于政府对加强耕地保护和后备土地资源开发利用的强硬措施的落实,使占用耕地已经得到控制;又由于计划生育政策的成功和人的生育观念的转变,使人口的生产基本走上了遵循计划的轨道,人口总量的增加,将在21世纪中叶走向负增长。相比之下,农民的有效就业问题,成为影响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突出问题。对此,也有国外学者预言,在21世纪,中国要解决占世界人口六分之一之众的农民的就业问题,其难度要大大超于20世纪解决他们吃饭问题的难度。让广大农民既安居又乐业,是在21世纪前半叶必须完成的重要任务。
一、就业岗位的再造
21世纪初叶,中国农村劳动力供给与需求的矛盾将会有所增大,这是一个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现实问题。指望通过短时间的努力就能从根本上消除这种矛盾,是一种理想主义;采取顺其自然或无所作为的态度,只会使后果更严重;走上利用一切积极因素再造就业岗位,才是争取解决问题,取得理想效果的明智选择。
1.拉长传统农业的产业链条,就地安置。
在现有农业内涵吸纳劳动力职能萎缩的同时,通过内部生产结构的调整和资源的综合开发利用,延长传统农业的产业链条,仍然是21世纪解决农民就业问题的一条重要途径。一是对农业后备资源进行综合开发,创造就业岗位。中国有5亿亩可开垦宜农荒地,11.7亿亩宜林荒山荒坡,6.7亿亩宜牧草坡,4000万亩淡、海水面和2亿亩滩涂尚待开发,如果把其中的50%利用起来,就可以安置一大批剩余劳动力。二是提高复种指数,创造就业岗位。目前全国农业复种指数为155%。 按农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到2010年可提高到165%,相当于增长1.4亿亩耕地,考虑到生产集约水平提高的因素,也可以安置1000万劳动力就业。三是通过调整种植业结构,在棉花高产区扩大棉花的种植面积,发展庭院经济、特产农业等,创造就业岗位。四是通过发展以转化粮食和饲料工业为基础的畜牧业来创造就业岗位。五是发展水利经济,组织专业队伍进行职业性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增加劳动积累的用工量。据预测,利用好上面这些途径,至少可使1.3亿劳动力就业。
2.把发展乡镇企业与小城镇建设结合起来,离土就乡安置。
在未来的一个时期中,乡镇企业生产规模的扩大速度,要比90年代有所降低,大批企业工作的重心将转向企业素质升级和结构调整,不大可能再出现吸纳劳动力的高潮。但是,如果把乡镇企业的发展同小城镇建设结合起来,则可开拓出一条宽阔的就业之路。
到2010年,中国的小城镇可能在现有的31559个发展到6万个。新兴的小城镇自然要汇入国家工业化的大潮流,在产业政策的规范和经济发展总体战略的引导下,首先发展第二产业,并与城市工业实行有效的对接,成为就业岗位的增长带。同时,对现有小城镇进行改造,可大大扩充其就业岗位的生成能力。据有关部门测算,乡镇企业向小城镇集中,形成若干新的工贸小区,可使就业能力扩张50%以上。
经济发展的实践证明,同量资金投入第三产业,所创造的就业岗位是第二产业的3—4倍。1994年全国第二产业投资4914.3亿元,净增加就业岗位444万个;第三产业投资4433.7亿元,净增加就业岗位1386万个,相当于第二产业吸纳人数的3.48倍,由此可见,在小城镇中发展第三产业,创造就业岗位的潜力巨大。
3.加快工业化、城市化、现代化进程,吸收农民进城就业。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城市发展与农民就业情况的变化,也可以看出城市化进程对安置农村剩余劳动力的突出贡献。1988年至1995年,随着城市规模的不断扩大和经济的快速发展,每年有456 万人口从农村迁徙到城市,城市化的比重已由1980年的19.39%上升到1995年的28.85%。
按照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的远景规划,预计到2010年,中国人口的城市化水平将达到45%以上,届时还可吸收4800万农村劳动力到城里就业。工业化推动城市化,城市化的发育程度,关联着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进城就业。虽然这“三化”是个缓慢的过程,但它是历史的必然趋势。这个定义是许多经济学家一致的认同。就中国目前城乡结构看,大批农民到现有城市或新兴城市就业,不是可以不可以的问题,而是如何能加快转移速度的问题。
4.拓宽国际劳务合作空间,走出国门就业。
对于中国这样的经济文化落后、人口众多、资源贫乏的发展中国家来说,大批剩余劳动力要立足于国内就业,这是无可非议的。在和平与发展成为时代的主题,开放成为世界潮流,国际合作领域将不断拓宽,各国之间的经济联系越来越密切的新世纪,倘若把劳动力的就业仅仅局限在国内,这是不开明的选择。通过开展国际劳务合作,不断扩大劳务输出,是解决农民就业问题的一条不可忽略的崭新渠道。据山西运城地委王大高的资料:原南斯拉夫每年向国外提供的劳务,要占全国劳动力总数的10%;只有3000万人的巴基斯坦,向国外输出的劳务达321万人,每年为国家创汇100亿美元, 劳务输出成了这个国家的主要创汇产业。而我国的劳务输出,尽管这几年开了禁,做了尝试,但年输出量只有20至30万人,还不及非洲一个中等人口国家的输出量。与这些国家的差距,就是中国开展劳务输出的潜力。
从世界各国劳动力供需总量以及结构和资源开发的情况看,中国劳务输出的着眼点应该是:非洲的农业开发;俄罗斯远东地区的林矿产资源开发;中东地区的石油、天然气开采;欧美发达国家的城市环卫、餐饮和家庭服务领域。适应国外就业范围的扩大和层次的提高,在劳务输出工作指导上,进行思路转换,是十分必要的。总结以往的经验,要把重体力型的劳务输出与服务型、智力型结合起来,不断提高输出劳动力的适应能力;要把工程承包与纯劳务性输出结合起来,大力开拓新的国际就业领域;要把官方组织的劳务输出同民间自由的劳务输出结合起来,积极鼓励农民到国外投亲靠友和自谋职业。总的原则是:在遵守我国及输入国家(地区)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多形式、多途径、多层次、多方位地输出剩余劳动力,着眼于整个地球去解决中国的农民就业问题。
二、就业的政策支持
在21世纪初期,要妥善地安置数量大的农村剩余劳动力,使他们得以稳定地就业,是把中国社会这个最大的包袱转变成推动经济发展的财富的战略选择。能否使绝大多数农村劳动力有业可就,不仅关系到第三步战略目标能否实现,而且关系到农村基层政权能否巩固,关系到中国社会能否稳定。在严峻的就业形势面前,如果只满足于过去那种流动劳动力的组织和引导,放手让基层去寻求就业出路上,就显得工作力度的欠缺和措施的权宜之计。因此,必须转换思维方式,着眼于治本,调整相关政策,完善配套法规,为劳动力就业创造宽松的社会环境。
1.明确政府安置农民就业的责任,纳入全局工作规划。
把农民就业纳入国民经济及社会发展的中长期目标,统筹规划城乡劳动力的开发利用,有利于多渠道解决农民就业,特别是有利于城市有组织、有计划地吸纳农村劳动力进城就业。同时,应把就业任务分解落实到政府制定的经济增长、投资、财政、金融、税收、外贸、教育和人口等各项重要政策中去。城市规划和建设,要充分考虑农村劳动力向城市的转移。劳动部、人事部、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应组织有关人员对农村劳动力就业问题进行专题研究,弄清楚劳动力供需的阶段性变化,以正确处理城乡关系、工农关系和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为基本前提条件,对农村劳动力的转移提出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对“八五”以来18个省、区、市开展的农村劳动力开发就业试点工作,有必要进行跟踪调研,对不同类型地区农村劳动力开发就业规划、组织和途径进行效果评估,认真总结各地的创造性经验,因地制宜地进行推广。
2.建立和完善竞争有序的劳动力市场,促进劳动力资源与其他生产要素的优化组合。
劳动力市场是生产要素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没有发达的劳动力市场,就没有完善的生产要素市场。建立劳动力市场的目的,就是运用价值规律和竞争机制,使劳动力的供需双方直接见面,双向选择,以实现人力资源与生产资料的合理配置。
在指导思想上,要坚持运用市场配置劳动力资源的方向,努力建立起国家调控市场,市场调节需求,城乡通开,公平竞争、开放有序、沟通全国的劳动力市场体系。
(1)工作的重点是发育劳动力中介组织。 积极发展职业介绍所、乡镇劳动服务站以及民办的各种劳动就业服务体系,逐步形成能够覆盖城乡的就业服务网络。网络建设要从基础工作做起,由低级向高级发展。在尽快投入运作的基础上,不断完善和提高。市场的功能不单是解决就业问题,还应该搞好市场的预期预测,按照市场对各类人才的需求,开展就业培训,不断提高劳动力的素质和岗位技能。
(2)要注意改善劳动就业的“软环境”, 不断提高市场的发育程度和组织水平。建立健全一套符合国际惯例要求的劳动力市场管理制度。
(3)要运用现代化的管理手段, 建立起市场预测预警系统和综合管理系统,搞好市场营运的基础设施建设。
3.处理好加强管理与放开搞活的关系,完善宏观调控机制。
建立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劳动用工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首要的是要注意处理好加强宏观调控与微观放开的关系,坚持宏观调控到位,微观放开搞活的原则。各级政府要把工作的着力点放到在运用市场配置劳动力资源的基础上,着重管好市场,规范市场行为,提供政策保证,力争建立起有利于劳动力流动的公平、公开、公正的社会择业制度。在需要控制人口规模的大中城市,应从宏观上控制总量,调整用人结构,在劳动力就业规划上,明确招用农村劳动力的行业、工种及相应的标准。
4.打破城乡分割的户籍壁垒,完善农村劳动力进城务工经商到稳定定居的移居政策。
一批农村劳动力能到城镇找到相对稳定的就业岗位,有的还将年复一年地干下去,一个不可辩驳的事实说明,城镇的运转和开发建设需要他们。从长远战略上看,总不能让这样的民工三年、五年乃至更长时间作为户籍在异地的“二等公民”生活下去。他们既然能在城镇中就业,政府就应考虑他们定居的问题。珠江三角洲上的一些乡镇,外来就业人口已数倍于本地人口。社会成员结构的变化,对社会的管理体制提出了现实的挑战。不能使这部分劳动力合法定居,每年一度的民工潮,就将周而复始地“痉挛”下去。我国所实行的城乡二元管理的户籍制度,在某些地方已经制约了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到了非改革不可的时候了。
说改革户籍制度,并不意味着全面放开,而是通过一些行之有效的改革措施,分层次、有区别地解决阻碍经济与社会发展的一些实际问题。
(1)在严格控制特大城市、大城市落户指标的前提下, 对按产业政策进城就业的民工,实行有条件的开禁。对于按照产业政策到特大城市、大城市就业的农民,可采取第一年办暂住证(有效期一年),第二年换发居住证(有效期三年),第四年可凭居住证、就业合同、居住房产证明,批准落户。
(2)适当放开中等城市和县级市的户籍管理。对进城从事二、 三产业二年以上,有劳动部门就业手续和工商部门的营业执照,有固定住所,按规定缴纳城市增容费的,应批准落户。
(3)基本放开县城和建制镇的户口。 只要有相对稳定的职业和固定住所,缴纳一定的城镇建设统筹费,即可批准落户。
5.采用优惠政策,鼓励发展乡镇企业和加快小城镇建设。
乡镇企业和小城镇对解决农民就业问题的载体作用,已经成为无可辩驳的事实。将乡镇企业的发展与小城镇建设结合起来,是指导农民就业工作的一条原则,应在其指导下,制定具体办法和优惠政策,吸引乡镇企业向小城镇适当集中,以增加吸纳农民就业和联带就业的能力。
在乡镇企业方面。宏观政策上应予以特殊的扶持,减轻乡镇企业的社会负担。在产业布局上,国家应考虑将劳动密集型产业和农副产品加工业向小城镇扩散。特别应注意扶持中西部乡镇企业的发展。这样可以实现劳动力的就近就业,可以降低安置成本。
在小城镇建设方面。应结合户籍制度的改革,对小城镇实行鼓励开发、自主创业、自谋职业的优惠政策,吸引技术、资金和人才,大力发展二三产业。在建设资金的筹集上,要走政府、企业、农民共同出资、多元化筹集建设资金的路子。其中,搞活小城镇房地产市场,以地生财,是一条重要途径,应不断完善运作规程和管理办法。应允许农民利用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收益,带资进镇重新安家立业。市(县)一级应给小城镇适当放权,以增加镇一级的统筹协调能力,避免多头管理,提高办事效率。同时,进行社会保障、文化教育、医疗保健、社区服务等一系列配套改革,努力把小城镇建设成吸纳农村劳动力的优选载体。
6.加强立法和执法监督,规范招用工行为和保护非农就业农民的合法权益。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安置农民就业,必须建立可靠的法律法规体系,用以规范各方面的行为,对于离开土地的农民来说,大多数人将在乡镇企业、外资企业、个体和私营企业等非国有企业中就业。这些年情况说明,由于这类企业发展快,相应的法律法规不健全,对执行已有的法律法规监督不够,侵害民工合法权益的问题比较严重。因此,加强这方面的法律法规建设,搞好执法监督,切实保护再就业农民的合法权益,已成为当务之急。
在认真贯彻、严格执行《劳动法》的同时,应抓紧制定《就业法》、《劳动力市场法》、《职工权益保障法》《劳动合同法》和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最低工资标准、农民流动、迁居等法律、法规和条例,逐步形成比较完善的劳动法规体系和劳动力市场运行规则,使劳动就业服务组织、用工单位和劳动者几个方面的行为都得到规范。各级劳动部门应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劳动监察等项工作中自觉发挥作用,积极做好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