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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关联企业避税,大家一般认为这是一个国际税收的概念,主要是指跨国企业之间利用不同税负环境和企业间的控制与被控制关系逃避所得税。各级税务机关对跨国企业反避税十分重视,并且有比较健全的税收法律制度和征管措施。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各种经济利益关系越来越复杂,内资企业利用关联企业规避税收、偷逃税款的问题逐渐显现出来,偷逃税的目的也不仅仅限于所得税。因此,所有企业利用关联关系不符常规交易而形成的偷逃流转税、所得税问题,都应该是反避税工作的内容。
一、关联企业偷逃税的主要方法
目前内资企业利用关联企业偷逃税问题,除类似外资企业通过转移定价逃避所得税外,多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出口退税,偷逃增值税、消费税和所得税等违法犯罪行为交织在一起。
1.利用税收政策偷税。在查处7·26案件时发现,河北省保定市200多家利用废旧物资的生产企业,为了达到偷税和二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获取非法利益的目的,通过前店后厂方式,自行成立独立核算的废旧物资经营企业,为生产企业大肆虚开废旧物资销售发票,用于抵扣增值税和偷逃所得税。这些关联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有的是同一人,有的是亲属关系。
2.利用异地设立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为了逃避税务机关的监管,一些不法分子在异地设立关联企业,首先将进口物资海关完税凭证等“四种票”做进项,对外地关联企业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其关联企业接受这些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再与购进的小规模纳税人产品相匹配,达到偷税或骗取出口退税的目的。在查处江苏省“涟水案件”时发现,其在当地设立的14户虚假皮革生产企业,经营者都来自浙江省温州市水头镇的皮革生产企业,在浙江取得农副产品收购发票做进项后,又大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给自己在浙江省温州市设立的生产企业做进项,偷逃增值税和所得税。
3.利用异地设立经营分支机构偷税。在查处“雷霆一号”专案时发现,香港某销售公司低价报关进口或走私进口货物给自己设在江苏的另一家销售公司。由于其经营的名牌服装获利空间最多的达进口原价的10倍,为了偷逃增值税和所得税,由江苏的那家销售公司非法取得来自深圳不法企业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做进项,提高服装价格,然后再卖给在上海、北京的分支机构,降低上海、北京分支机构的获利空间,达到偷逃增值税和所得税的目的。
4.利用关联企业骗取出口退税。在查处河北省“枣强案件”时发现,当地的一些经营者,既设立了生产企业,又同时参股开办了外贸企业,由生产企业非法取得进项后,以少报多、以次充好,虚假卖给外贸企业骗取出口退税。
5.利用税收优惠逃避税收。如广东省查处某生产电子专利产品的一般纳税人民政福利企业,享受先征后返的税收优惠政策。该厂人员配备约20人(大部分为残疾人员),规模较小,设备简陋,产品耗材低,专利人又没有收取专利费用,销售价格高达成本的8倍~10倍,增值额大,销售对象主要是该市的一家实业公司。经对综合征管系统的信息搜索发现,此实业公司和该福利企业同属另一专利研发机构,三者在投资人构成上互为关联关系,再加上专利产品没有可以比对的平均价格信息,使企业可以通过关联关系转移定价,规避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6.利用异地差别税率逃避所得税。有些生产企业为了享受政策规定的国家级开发区、中西部地区所得税15%的优惠税率,在这些地区注册经营机构和总机构,而生产机构远在其他地区,使集团汇总纳税享受优惠税率,规避所得税。
二、关联企业税收征管中存在的制度障碍
对关联企业的税收管理问题,涉及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比较容易处理,没有制度障碍。涉及偷税避税的,《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也作出了基本的法律规定。应该说,《税收征管法》不分内外资企业,对所有企业都具有普遍约束力,在对关联企业管理的基本税收制度上也并不缺失,但具体落实的制度措施还不尽完善。
1.缺乏一套系统的关联企业管理规定。对关联企业管理的规定散见于多部法律、法规以及为数众多的行政规章中,针对关联企业这一避税群体涉及税种的一揽子考虑还不够。例如,《税收征管法》虽然规定了关联企业的认定标准及调整方法,但在增值税、消费税管理条例中都出现了“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或其计税价格的规定。但这些法规对什么是“正当理由”没有解释。再如,《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也规定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外的企业,比照本规程执行”。但实际工作中,该规程只是在外资企业反避税审计中得到了落实。
2.缺乏纳税调整和核定税款的刚性标准。《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有本细则第五十四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下列方法调整计税收入额或者所得额:(1)按照独立企业之间进行的相同或者类似业务活动的价格;(2)按照再销售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者的价格所应取得的收入和利润水平;(3)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问题是,如果没有前两款规定表述的参考依据,那么第三款“合理的费用和利润”标准又是什么?没有具体的标准要进行调整,在实际工作中很难操作。
3.缺乏全面的关联企业申报制度。《税收征管法》明确规定,纳税人有义务就其与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向当地税务机关提供有关的价格、费用标准等资料。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但实际工作中只有三资企业实施了所得税关联企业申报,对其他税种和内资企业并没有实施,税务机关无法发挥最大的监控效率,对其他税种及内资企业的控管还有待进一步加强。
三、加强税收监管的建议
关联企业偷逃税款的情况给传统的税收制度和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战,必须加快研究应对措施。
1.重视关联企业偷逃税问题。各级税务机关要提高反关联企业偷逃税的意识,跳出反避税仅是国际税收的概念这一思维方式,加大监控力度,严厉打击各种企业利用关联关系的违法行为。全面考虑反关联企业偷逃税问题的征管和稽查,加大征管和稽查力度,打击利用关联企业虚开发票、偷逃流转税、规避所得税等违法行为。
2.完善税收征管措施。《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在三资企业的实施,为打击利用关联企业避税、偷逃税提供了经验借鉴,也为全面开展反避税奠定了基础。内资企业的反避税工作虽然涉及税种多,但不涉及国际交往,实施起来应该较容易一些。需要国家税务总局指定一个综合部门牵头,研究制定征管措施和制度规范,全面开展打击利用关联企业避税、偷逃税的行为。
3.实施关联企业申报,明确法律关系。如果说制定一套完备的、全面的反避税制度需要一定时间,涵盖主要税种的实施措施也是一个系统工程,那么最简单、最直接的措施是在所得税和增值税纳税申报过程中必须让企业申报关联关系企业,一方面提高纳税人的自律意识,另一方面为税务机关加大监控处罚力度提供法律依据,不如实申报的发现后要承担法律责任。同时,通过关联企业申报也可以提高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的针对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