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认罪认罚自愿性的保障研究论文

被告人认罪认罚自愿性的保障研究论文

被告人认罪认罚自愿性的保障研究

宗宣羽[1]

【摘 要】 2018年《刑事诉讼法》确立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这一制度实现了程序的简繁分流,极大提高诉讼效率,对被告人认罪认罚接受速裁程序快速审判起到积极作用,但在自愿性方面仍然存在着一些缺憾:检察机关的地位过于强大导致被告人被迫认罪、值班律师在量刑协商阶段无法提供有效的帮助,同时法院对自愿性的审查也缺乏法律上的肯定与支持等。积极转化思维方式、实现控辩两造平衡和加强法院对自愿性审查,对发现真实、提高诉讼效率,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 认罪认罚从宽 自愿性 控辩平衡 量刑协商

经过四年的试点改革工作,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终于在我国2018年《刑事诉讼法》中得到了肯定与确认。20多年来,我国刑事司法改革一直沿着两条线索向前推进:一是在被告人不认罪的案件中,推行审判中心主义的改革措施,使得刑事诉讼程序朝着公正化、正当化的目标发展;二是在被告人认罪的案件中推行“认罪认罚从宽”的制度安排,使得刑事诉讼程序朝着简易化、快速化方向发展。[2] 陈瑞华:《刑事诉讼的公力合作模式》,《法学论坛》2019年第4期,第11页。 两条道路看似互相矛盾,实则辩证统一。对审判权的重视势必造成案件压力向人民法院倾斜,而审判人员的数量在短期内无法增加到相应的水平,检察机关主导的认罪认罚制度恰好能缓解以上难题,帮助法院摆脱困境。与此同时,人民法院能将主要精力放在审理非认罪认罚案件上,有助于发现这些案件的实体正义、保护无辜者权利和惩罚犯罪,实现刑事诉讼法维护国家、社会秩序的终极目标。虽然提高司法效率已经成为当前我国司法改革的主线任务,但并不意味着可以忽视被告人的诉讼权利保障,认罪认罚不同于普通刑事诉讼程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观上承认犯罪事实,悔罪认罪,并非受到强迫、欺骗、威胁,而是甘愿受到相应的刑罚,以此换取减刑,这种情况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认罪认罚是否出于自愿就成了制度的基石。

一、被告人认罪认罚自愿性的意义

(一)被告人权利保障层面的意义

刑事程序的实体价值目标之一即为保护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各国的刑事诉讼法制定了若干规定以保护该权利,被告人的辩护权、质证权与辩护律师的阅卷权等均是维护被告人权利的有力保障。但与普通刑事程序不同,认罪认罚程序中缺少了对被告人权利的保护。该程序追求的不仅是实现实体正义,还追求以高效率的方式发现案件真实,合理配置诉讼资源。达到此目的的办法便是以被告人认罪认罚为先决条件,被告人承认犯罪事实、甘愿受到法律惩罚从而换取更迅速的审判与更轻的刑罚。为提高审判效率,对认罪认罚的案件不再进行法庭调查与法庭辩论,对被告人认罪认罚自愿性的有效保障就成为保护被告人不受检察机关胁迫认罪的唯一途径。

1.3 统计学分析 采用SPSS19.0软件进行统计学分析,计数资料以n(%)表示,率的比较采用χ2检验;计量资料以(±s)表示,均数比较采用单因素方差分析或重复测量方差分析,多重比较采用LSD检验,以P<0.05为差异有统计学意义。

(二)维护法律尊严层面的意义

对被告人认罪认罚自愿性的保护有利于维护法律的尊严。强迫被告人认罪认罚固然可以节省司法程序时间、提高诉讼效率,但在民众心中却造成了一种对司法机关的信任危机,割裂了公众心中犯罪与惩罚之间的因果联系,因为强迫认罪可能使无辜的人获得刑罚而犯罪者却逍遥法外,导致法律的预防功能不能再发挥作用。我们之所以能够忍受一种不正义,唯一的正当理由也是需要用它来避免另一种更大的不正义。[3] [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2页。 容忍被告人牺牲诉讼权利来换取迅速审判与司法效率在实践中具有正当性,但这均是以被告人自愿性为前提的,抛弃自愿性的认罪认罚,对无辜者施以刑罚会对刑事法律造成严重的破坏性,这种不正义将使法律的尊严荡然无存。因此,在认罪认罚从宽程序中保障嫌疑人、被告人的基本诉讼权利,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认罪认罚发自内心就成为一项重要议题。

二、认罪认罚从宽程序中被告人自愿性保障存在的问题

(一)认罪认罚程序中被告方地位相对弱化

2018年《刑事诉讼法》在试点适用办法的基础上强化了检察机关的地位,法律规定对于检察机关提出的精确的量刑建议,人民法院应当采纳,赋予量刑建议权以法律刚性。量刑建议的法律刚性进一步强化了认罪认罚从宽和速裁程序案件中检察机关的主导作用。[4]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课题组:《刑事速裁程序的实践解读与理性思考》,《中国检察官》2018年第23期,第2页。 在侦查阶段,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的压力只局限于对犯罪事实的承认,犯罪嫌疑人的认罪陈述会被侦查机关记录在案,随案卷呈递到检察院。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司法机关,行使起诉职能,其身份地位相对于嫌疑人一方有着明显优势。而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不仅对“认罪”产生影响,还对“认罚”阶段的量刑协商起到决定性作用。嫌疑人会面临一个两难的境地:不认罪也许能获得无罪判决;而认罪虽可能获得减刑,但最终量刑还是要靠检察院决定。因此,有部分嫌疑人会持观望态度,直到做出明显不利于自己的判断时才会提出认罪,这就有违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设计的初衷了。

2.扩大权利行使范围。笔者建议将值班律师介入时间提前至认罪认罚案件侦查阶段。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侦查阶段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侦查机关应将相关情况记录在案,随案卷提交检察院。值班律师的提前介入不仅有利于更快更全面的了解案件,同时可以尽早帮助嫌疑人选择认罪认罚程序,维护嫌疑人的快速受审权,从诉讼早期提高司法效率。

3)经济发展程度:一个地区或区域的经济发展情况直接影响了部分电能替代技术的推广应用。例如电动汽车的充电设施配套设置建设以及公路发达程度等都会影响电动汽车的广泛推广应用。

(二)法院对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审查基本流于形式

2018年《刑事诉讼法》规定法院适用刑事速裁程序一般不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但应当在宣告前听取辩护人的意见和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有实证研究显示,92.1%以上的认罪认罚案件法院均对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6] 谢文英:《法院对检察机关量刑建议采纳率为92.1%》,《检察日报》2017年12月24日第1版。 由于被告人一般在最后陈述阶段不会对量刑协商结果提出异议,法院一般不会进行实质审查,这就导致法院审理基本流于形式,被告人不仅因程序原因丧失了辩护权,同时诉讼权利也得不到保障。

对于未聘请律师的被告人,在缺乏法庭调查与法庭辩论的刑事诉讼中得不到有效的律师帮助,只能在最后陈述阶段进行自我辩护。倘若此被告在审判之前被迫认罪认罚,接受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出卖”了自己的诉讼权利,而在审判阶段法院对于自愿性的审查流于形式,未发现被告人认罪认罚的非自愿性,同时被告人又得不到专业律师的指导,极容易导致无辜的被告人获刑或者有罪的被告人获得不相适应的刑罚。在此情况下,“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改革便失去了意义,专属于审判机关的审判权被前置到了检察机关,法院也就沦为了检察院的傀儡。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犯罪嫌疑人权利的保障有赖于值班律师制度的实施。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于认罪认罚案件,检察院应当听取辩护人或值班律师意见,同时为值班律师提供必要便利。尽管法律肯定了值班律师在认罪认罚程序中的作用,但值班律师仍旧处境尴尬:首先,值班律师不具备辩护人身份,不享有阅卷权,在无法全面了解案件的情况下参与到量刑协商中,直接影响被告人的实体权利,不利于有效帮助被告人。其次,由值班律师工作的地点所决定,被告人主观上会误认为值班律师是检察院的“眼线”,从而拒绝帮助,法律未规定值班律师的帮助义务,造成了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得不到有效保障。最后,法律虽然规定了检察机关在量刑协商阶段应当听取值班律师的建议,但缺乏立法上的保障。根据试点改革的情况,在检察官与嫌疑人进行量刑协商过程中,值班律师一般都不能在场参加,[5] 前引[2],陈瑞华文,第15页。 导致值班律师对嫌疑人帮助不够,量刑协商的双方协商变成了单方的“提前审判”。以上情况,将导致辩护一方的地位相对弱化。

(三)减刑奖励对被告人诱惑不大,没有形成完善的认罪认罚量刑体系

3.建立值班律师与辩护律师工作衔接制度。目前,值班律师制度的一个重大缺陷在于值班律师存在的阶段过于短暂,在对案件事实不了解的情况下参与被告人的量刑协商,而在真正处置被告人实体权利的审判阶段值班律师又不在场,被告聘请的律师由于未在审查起诉阶段参与量刑协商,在审判阶段又必须协助自愿性的审查,这对辩护人来说无疑是一大难题。对于未聘请律师的被告人,只身一人面对法庭审判,加之《刑事诉讼法》对检察院的量刑建议给予法律强制力,在辩护权缺失的情况下被告人权利的保障更是无从谈起。审判后通过上诉等方式进行权利救济也并非明智之举,实证研究显示,美国纽约市的被告人经由上诉审判所受的宣告刑通常比接受辩诉交易者所受的宣告刑要重136%,[8] 王兆鹏:《美国刑事诉讼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47、151-156页。 部分检察官会基于报复心理对不接受量刑建议的被告人加重刑罚控诉。因此,与其说在事后进行救济不如在程序伊始就设立完善的制度。

三、保障被告人认罪认罚自愿性的制度设想

(一)转变思维观念,在制度创新的同时保持思想的先进性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确立打破了传统的报偿观念,被告人认罪后削减刑罚容易给被害人及其他公众造成一种误解,尤其当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从而获得减刑的判决会给公众一种“花钱抵罪”的感觉。这种思维上的误区是需要时间矫正的,只有在不断的程序适用中使公众形成一种对惩罚犯罪的新认知,即刑罚的适用并不是只为了惩罚犯罪行为,更重要的是以此方法消除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而当被告人真诚悔罪、认罪认罚,对公共秩序不再有危害时应当解除对犯罪人的刑罚,使其回归社会。公众思维的转变需要司法机关及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任重道远。

各个国家对法院在辩诉交易中的地位都有着明确规定。在美国,检察官与辩护律师就出入罪、罪名、刑罚种类和刑期等方面进行协商,在互利互惠的前提下经过商讨得出“协议”,“协议”本身具有合同效力,法院只是进行形式上的审查。在德国的控辩协商制度中,法院参与控辩双方就量刑问题的协商,在达成一致后快速了结案件。可见,美国的辩诉交易中控辩双方地位平等,法院并不会实质性介入其中,而德国辩诉交易的达成有赖于法院。

(二)保持控辩平衡,充分发挥值班律师制度价值

我国的特殊性在于认罪认罚程序是在检察机关主导下进行的,法院对检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议均应当予以采纳,法庭调查与法庭辩论环节在认罪认罚审判程序中并不适用,这导致法院对量刑意见的审查主要是对被告人自愿性的审查。因此,借鉴德国的控辩协商制度,我国应加强法院对认罪认罚程序的干预程度,在审查自愿性的同时对量刑协议内容进行实质性审查,充分听取值班律师意见,还原量刑协商阶段控辩双方商讨细节,在证明标准不降低的前提下对现有犯罪证据进行审查,排除合理怀疑,确认被告人的认罪认罚出于自愿。同时将非法证据排除与程序转化制度引入认罪认罚程序中,如果发现有证明被告人非自愿认罪的证据应及时进行审查,在确认被告人的认罪非出于自愿时及时转换为普通程序审理,并对以非法方式获得的证据予以排除,禁止在接下来的普通程序中作为对被告人不利的证据而适用。

微课热是暂时的,但微课是长期的,教育工作者应当时刻以学生为中心,在微课的设计、应用过程中,应当遵循教育规律,提高学生的主动性,使微课真正为教学、为学生服务[6],如若不然,微课只是一种教学工具,对学习起不了实质的作用。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在于,以法律正当程序原理为根基,促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服刑,心服口服,把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紧密地结合在一起,构成一个完美的司法民主程序。[7] 杨立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理解与适用》,《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9年第1期,第4页。 这就需要双方互相妥协让步,嫌疑人、被告人放弃部分诉讼权利来换取更轻的刑罚,司法机关以不充分行使刑罚权作为条件提高诉讼效率、合理配置司法资源。但在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所能给予被告人的减刑优惠种类匮乏,所减刑期幅度不大,对被告人的诱惑有限,以致多数被告人认罪态度暧昧、保持观望态度,觉得证据不利于己时便以认罪认罚作为换取减轻刑罚、及时止损的筹码。这样的认罪认罚并非出自真心实意,仍不能消除主观恶意,仍存在隐性社会危害性,同时对于预备实施违法犯罪的“旁观者”也不会起到教育作用,最终达不到刑事处罚的一般预防与特殊预防的功能。这种认罪认罚实际已经有违于制度设计目的,演变成了被告人与司法机关的心理博弈。

对于在审判阶段被告人聘请律师的案件,法律应制定相应的配套法律,保障值班律师与辩护人有效衔接,各司法机关应为其有效衔接提供便利条件。对于被告人未在审判阶段聘请律师的案件,应规定值班律师出庭配合法官审查被告人认罪认罚自愿性的义务,一方面有利于帮助法官对案件有充足的了解与认识,便于采纳检察机关合理的量刑建议;另一方面有利于法院更好地实现审判权,促进庭审实质化。

(三)加强法院对认罪认罚程序的干预程度,促进自愿性审查的去形式化

在认罪认罚从宽程序中居主导地位的检察机关也需要完成思维的转变。罪刑相适应一直是贯穿刑事法律核心的原则,该原则强调的是对同一个犯罪应当给予同样的刑罚,公正不偏私,但其更注重阐述刑罚应与犯罪行为相适应,不得以重刑处罚危害不大的犯罪行为。罪刑相适应要求司法机关精准量刑,但司法实践中这种要求基本不可能实现,定罪是量刑的基础,精准量刑依赖于精准定罪,犯罪黑数的存在导致实体正义的实现本身具有相对性,而追求精准量刑也就变成了“自我安慰”的说法。随着立法技术的完善,各国普遍引入辩诉协商等制度,这再一次挑战了罪刑相适应原则的法律地位。当然,不可否认的是,罪刑相适应原则在惩罚犯罪方面仍然起到保障实体权利、维护被告人诉讼利益的作用。笔者认为,检察院在量刑协商阶段应当摒弃僵化的罪刑相适应思维,在坚持罪刑相当基础上,开拓思路,针对不同个案、不同情形,结合被告人实际状况,充分考虑被告人的认罪悔罪态度与社会危害性,实现刑法个别化,完成刑事诉讼法所赋予的使命。

1.丰富值班律师权利种类。笔者建议赋予值班律师“准辩护人”的法律地位,丰富值班律师权利种类,肯定其阅卷权。按照现有法律规定,值班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才介入到案件中,在不了解案件事实的情况下向检察机关提供法律意见,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实体与程序问题加以指导,这对嫌疑人也是一种不负责任。赋予值班律师准辩护人身份,使其参与到案件之中,有利于更好地行使律师帮助权。阅卷权是律师行使辩护权的必要条件,也是值班律师了解案件全貌的有力工具,如果将赋予值班律师准辩护人身份比喻成赋予其战场战士的身份,阅卷权就可以称为战士手中拥有的杀伤力最强的武器。

(四)完善减刑激励制度,为被告人认罪认罚提供契机

完善减刑激励制度在一定程度上给予被告人量刑优惠,不仅符合刑罚相适应原则,同时在“看得见、摸得着”的范围内为被告人提供认罪认罚的机会,设身处地为被告一方考虑问题,同时被告一方在幅度较大的认罪认罚优惠政策下很快能够选择最有利于己的方式——认罪认罚,减少持观望态度的可能性,基于此,完善量刑优惠政策,加大减刑力度能够使被告人自觉自愿认罪认罚。

综上所述,在方铅矿磨矿浮选流程中,必须选择合适的磨矿条件,确保适宜的矿浆电位,使矿物表面生成尽可能多的疏水性元素硫,同时,减少亲水性物质的生成,这样才能保证较高的浮选回收率。

世界各国为激励被告人达成辩诉交易会提供丰厚的减刑优惠,这种优惠附带各种条件,目的是在实现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的同时合理安排诉讼资源。英国推行逐级折扣制度,所受刑罚受认罪的时间影响,“被告人做出有罪答辩的阶段越早,所能享受到的量刑折扣就越大”,[9] 周欣:《欧美日本刑事诉讼——特色制度与改革动态》,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60页。 以此方式鼓励被告人认罪认罚。在我国认罪认罚程序试点期间,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法院创立的“321”阶梯式从宽量刑机制就很好地鼓励了被告人及时认罪认罚,在该机制中被告人最后被判决的刑期长短与认罪认罚时间挂钩,根据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认罪时间的不同所折扣的刑期也就不同,最高可折扣30%的刑期。对认罪翻供后再认罪的,均可适用以上激励方法。[10] 参见按海涛、李松荣:《找准撬动改革的支点——福建省厦门式集美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调查》,《人民法院报》2018年3月29日第5版。 山东省济南市也推出了类似政策以鼓励被告人及时认罪认罚。

除了上述化合物外,随着现代结构鉴定技术的发展,柳属植物中的其他成分,如脂肪酸、糖醇、苯甲酸、酯类等化合物也被分离鉴定出来,其中共有6种新化合物,见表7[7-8,11-12,16-17,19-20,22,26,29,31]。

笔者认为,我国认罪认罚程序可以建立以“认罪态度”为标准的量刑激励机制。将评判被告人认罪的“认罪态度”具体化为“认罪时间”和“认罪行为”两方面。被告人认罪时间划分为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与审判阶段,将被告人全盘承认犯罪事实的行为定义为“积极认罪”,需要诱导才承认犯罪事实的被告行为定义为“基本认罪”。结合“认罪时间”与“认罪行为”,综合判断被告人“认罪态度”,从而给予不同的量刑幅度:对在侦查阶段“积极认罪”的被告人最高可减少30%的刑期,在审判阶段“基本认罪”的被告人最低给予5%的减刑奖励,使得每个认罪认罚的被告人均享受到与其认罪态度相适用的刑期激励制度。这种“认罪态度”的评价标准也将作为审判阶段法院自愿性审查的审查对象,以此保障被告人的认罪认罚不受司法机关权力腐败的困扰。

【Abstract】 The Criminal Procedure Law of 2018 established a lenient system for confession and punishment.This system has realized the simplification and diversion of procedures, greatly improved the efficiency of litigation, and actively responded to speedy trial of the defendant's confession and punishment.But there are still some shortcomings in the voluntary ways.The procuratorial organ authority is too strong, which leads to the defendant being forced to plead guilty, the on-duty lawyer being unable to provide effective help in sentencing negotiation stage, and the court lacking legal affirmation and support for the voluntary review.It is of great significance to actively transform the way of thinking, balance the prosecution and defense, and strengthen the court’s voluntary review, so as to discover the truth, improve the efficiency of litigation, and perfect the confession and punishment system.

【Keywords】 guilty plea leniency, voluntary, balance between prosecution and punishment, sentencing negotiation

中图分类号: D915.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2—9285(2019)04—0063—05

[1]宗宣羽: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2017级国际法学硕士研究生。

(责任编辑: 刘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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