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农产品出口法律问题探讨_农产品论文

我国农产品出口法律问题探讨_农产品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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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产品出口贸易产业的发展,对于我国调整农业产业结构,加快现代农业的发展,更好地拓展我国的农产品市场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我国作为拥有9亿多农村人口的农业大国,农产品数量非常庞大,在农产品出口过程中还面临非常大的挑战以及市场竞争,特别是我国农产品出口的相关法律问题需要加以关注。在WTO框架下,我国一定要遵循公平竞争与市场准入之原则,更加积极地参与到农产品国际竞争之中,并且在面对WTO所设置的各类规则和别国使用各类保护性措施之时,一定要使用法律层面上的应对措施,努力突破农产品出口的难题,从而推动我国农产品出口贸易获得可持续发展。

      一、当前我国农产品出口状况分析

      近年来,我国农产品的进口和出口总值均在不断增加,但是进口总值之增长率大大超出了出口总值之增长率。据统计,2014年度我国优势农产品出口整体保持较快增长,但水果出口顺差降五成。2014年水产品出口217.0亿美元,同比增7.1%;进口91.9亿美元,同比增6.3%;顺差125.1亿美元,同比增7.6%。蔬菜出口125.0亿美元,同比增7.9%,增速同比回落8.3个百分点;进口5.1亿美元,同比增21.7%;贸易顺差119.9亿美元,同比增7.3%。水果出口61.8亿美元,同比减2.3%;贸易顺差10.6亿美元,同比减51.0%。以上数据所透露出来的信息告诫我们,我国农产品出口市场的发展速度已经滞后于别的国家。这不但是因为我国农产品的科技含量不高,更加重要的是因为我们对于全球农产品市场的了解还不够深入,造成我国的农业法律法规政策无法适应于全球市场的总体发展水平。应当说,我国的主要出口农产品的国际竞争力尚处在中等偏下的状况下,尚有较大的开发空间。如今,WTO对其成员国的农产品出口政策提出了大量新要求,这就需要我们更加深入地了解以上法律要求,以求让我国农产品出口贸易能够在相关法律的切实保护下能够实现利益的最大化。

      二、我国农产品出口中的法律层面应对策略

      (一)落实技术标准推进检验检疫法律制度建设

      面对西方国家对我国出口农产品所实施的各种技术性壁垒,我们所要做的最重要的就是要不断完善技术标准,从而推动相关法律法规机制趋向于完善。当前应用于我国农产品出口实践之中的法律规范主要有1989年颁布实施的《标准化法》、1992年颁布实施的《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和2002年颁布实施的《农业法》等。以上法律制度自身存在着内容较为粗放化、内容较为陈旧、缺乏可操作性等一系列问题,所以也就难以很好地适应于WTO体系之下的农产品出口贸易以及世界经济一体化发展之所需,就十分需要实施更加深入的变革,从而健全相应的法规制度体系。为了促进我国农产品出口体系实现进一步发展,不仅要深入了解与掌握全球通行的各类农产品技术标准以及检验检疫等标准,而且还应当在国家尚未出台有关法律法规的现实情况之下,由相关国务院主管部门结合自身职能出台办法和细则等有关的规章,从而保障农产品出口不至于受到影响。一方面是要深入探讨与全面掌握世界范围内农产品技术壁垒的状况,尤其是要加大对欧、美、日等全球三大经济体贸易壁垒最新状况的探讨。在针对国际公约和国际贸易协议等相关内容的研究过程中,应当全力发掘部分国际公约和协议中依据发展中国家的实际情况而加入的免收西方发达国家贸易歧视的相关保障性条款,形成应对贸易壁垒的电子资料库,从而供领导进行决策时加以参考。另一方面是要依据我国实际出台有关的农产品出口管理办法或细则加以修改,从而进一步提升与健全农产品出口的技术性标准和检验检疫标准等,努力实现和国际标准之间的无缝对接。在农产品出口上还应当强化立法工作。比如,要颁布实施相关农药管理和使用、农产品质量标准以及检验检疫标准等与农产品出口相关的实施办法或者细则,并且应用西方发达国家所实施的农产品技术、卫生以及检验检疫标准来切实规范我国农产品的种养殖、加工、包装以及物流等环节工作。在此基础上,我国的农产品企业应当不断提升本企业农产品的质量和检验检疫等能力,在具备条件的情况下,还可申请西方国家权威机构所实施的农产品认证,从而保障农产品出口过程中遭受到贸易壁垒。

      (二)加快完善卫生和植物卫生防范体系

      因为农产品的生产周期普遍较长,而且生产、加工与包装、物流等各个环节相当繁琐复杂,一旦农产品进口国对我国所出口的农产品提出新要求之后再加以适应的话,就会十分被动,以至于产生极大之损失。所以,应当全面运用WTO的相应规则,形成我国农产品出口的防范体系,这是我国农产品实施自我保护与提升农产品出口竞争力的重要保障。鉴于卫生和植物卫生体系的影响相当大,所涉及的面也非常广,稍微出现疏忽就可能会对我国农产品的出口造成非常严重的损失。因此,一旦某一成员国采用了某项对于某一种农产品会产生重大损失的卫生和植物卫生方面的举措,则这一措施肯定会得到这类农产品全体出口国的重视。我国应当设置专门化机构以收集与研究主要农产品出口和主要贸易国有可能使用的各项技术性壁垒举措,其中自然也涵盖了农产品,从而便于在出现问题时立即采用相应的举措。我们要合理地运用各成员国依据《SPS协定》透明度之规定所设置的咨询点以搜集有关的信息,并且切实掌握相关标准和动态,并且更加深入地了解到各项细节,健全完善防范体系,为本国农产品出口企业提供有效的服务,让我国的国内农产品企业利用该途径更早地得到相关信息,从而能够在最短的时间内采用各项应对举措,避免由于卫生和植物卫生举措而产生的各类损失。

      (三)建立健全农产品原产地保护的地理标志制度

      所谓地理标志,主要是指能够标示出产品来源地的一种商品化的标记,同时也是一种和现代知识具有差别的传统化的资源。地理标志具备了地缘性、客观性以及永久性等鲜明特征,主要用在产自于特定地理来源的那部分商品。此类商品因为具备了可归因于产地之品质,所以最为常见的情况是以地理标志为主要产品的名称。地理标志属于自然与人文资源,不仅是一种稀缺性资源,而且还是不可再生资源,所以,地理标志业已成为全球各国共同加以保护的对象。我国自从1995年起受理地理标志注册之后,一共受理了地理标志申请达到了500余件,当前已经核准注册的达到200多件。地理标志是具备地方特色的品牌,能为当地的区域品牌企业以巨大的商机,而且还能推动地方经济取得新的发展。在地理标志保护过程的自身是对农产品质量进行监督以及对生产过程进行控制的过程。我国目前有大量的地方特色化农产品,比如,重庆涪陵的榨菜、新疆的哈密瓜以及福建安溪的铁观音茶等。但是,当前我国地理标志保护相关法律规范只散见于《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部分法律之当中,却无专门化的地理标志法律制度。我国在加入到TRIPS协定之后,依据该协定之原则对《商标法》实施了相应的修改,从而把地理标志列入管理范围之中。如今,我们一定要充分借鉴西方国家的先进经验,持续健全完善涉及农产品原产地保护等内容的地理标志制度,在有条件的前提下通过专门立法之形式加以保护。要积极运用国际规则以及专门法律法规对农产地地理标志实施全面而科学的保护,这样一来不但能够为当地经济的发展注入足够的活力,同时还可直接加快农民群众的增收步伐。

      (四)改进农业补贴相关法律制度

      当前我国在农业补贴等方面所实施政策调整仅仅是暂时的,唯有在法律法规健全的情况才能做到长远。因为我国的农业补贴牵涉到公共财政方面之支出,所以唯有完善农业补贴方面的法律规范,才能让其得到权力来源和程序等方面的依据,进而才有可能得到较为稳定的财政支持政策。当前,我国正在致力于推进农业补贴的透明化以及可预见性,这就表示要进一步加快农业补贴的法治化程度,确保农业补贴具有透明化以及科学化,在世界贸易组织的框架下,应当采取积极措施,进一步改进农业补贴相关法律制度。一方面是要更加认真地贯彻国家对于农业产业的支持举措,有效强化对农产品所实施的财政投入以及保护工作力度。要不断提升政府一般性服务支出以及粮食公共储备方面的支出,逐渐健全完善我国农业收入的支持机制、农业结构调整支持机制以及保障农业产业取得可持续发展的支持机制等。另一方面是要深入学习和借鉴西方国家的农业补贴相关法律制度,结合我国实际状况实施出台和现行法律保持一致的配套性措施,不断健全我国农业补贴方面的法律机制。比如,美国政府规定了在直接组织农业保护措施上,一般在五年左右时间就需要对有关农业法案加以调整,而农业法案的主要内容就涉及了农业补贴的具体种类、数量、农产品的生产控制、储备以及均衡上市、征税、出口贸易保护等诸多方面,从而在切实稳定美国农产品的价格、提升财政对于农业支出的作用、加大对农民群众的补贴力度等方面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以起到维护美国农业生产保持良性运转,最终实现提升美国农产品在国际市场中的竞争力这一目标。有鉴于此,我国在改进农业补贴相关法律制度时可以充分学习与借鉴其他国家的先进经验,深入了解我国各省(市、自治区)在农业补贴上的实际操作状况,深入总结经验,吸取其中的教训,进而出台全国统一的农业补贴法规,其中应当明确实施农业补贴的基本原则、主要目标、实施补贴的农产品类别、补贴对象、标准以及实施办法等,同时还应强化对农业补贴资金的监管力度,切实减少那些不必要的挪用以及侵占,进而形成更加稳定的农业补贴管理办法,保障农业补贴的发放具备更高的透明度,进而实现农民群体利益的最优化。

      联系电话:010-58410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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