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郊区农村集体企业股份合作制的重构:原因、过程与问题_股份合作制论文

北京郊区农村集体企业股份合作制的重构:原因、过程与问题_股份合作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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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合作制是中国农民在实践中创造出来的一种企业制度形式。它的出现改变了多年以来个人产权在集体企业中被忽视的局面,极大地调动了企业成员的积极性。北京市乡村集体企业改建股份合作制起步于90年代初期,在政府部门的推动下,经过多年的发展,目前,股份合作制在全市的乡村集体企业改制过程中占有着重要的地位。尽管政府颁布了具有指导性作用的法规和政策性文件,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各区县的企业采取了不同的作法。近年来,在外省市出现股份合作制向其他制度形式过渡的情况下,如何对京郊乡村企业中股份合作制加以完善和引导,需要有一个明确的认识。基于此,本文所要解决的问题是:解释股份合作制在北京市乡村集体企业中出现的原因、描述改制的进程和实际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政策建议。

一、京郊乡村集体企业改建股份合作制的原因

北京市乡村集体企业股份合作制改建是在该制度已经在全国范围内得到推广应用的背景下进行的。京郊乡村集体企业接受股份合作制具有两个前提条件:

一是国家调整宏观经济基础。始于七十年代末期的农村经济改革,促使经济调节机制从计划调节向市场调节转变。尽管至今市场机制还没有充分建立起来,但是农户作为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商品生产经营主体的地位已经得到确定和巩固。农民拥有了自主决策、自主管理、自主生产、自主营销等权力。个人权力主体地位的确定为非集体所有制经济的出现提供了条件,促进了多种经济成分共存局面的形成。

二是政府对经济成分认同程度的扩展,由过去的承认单一成分论转向允许多种经济成分并存。这就从法律角度保证了个人权力的实现,保证了财产权利和生产资料及劳动权利的实现,承认了个人财产权、生产资料索取权,承认了劳动权和劳动的索取权,由此形成了资本权与劳动权的双重自主权,为实现资本和劳动的重新联合提供了可能。

在北京市乡村集体企业进行股份合作制改建的过程中,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制度因素、经济利益和政府行为发挥了三重导向作用。

乡村集体企业产权制度模糊,即“人人都有,人人没有”,企业产权主体虚置。当企业成员的个人权利意识增强后,集体所有制中的产权制度安排无疑成为个人试图伸展权利的最大障碍。一旦企业成员想要获取权利的要求受挫,造成的直接后果是成员生产积极性下降或全部丧失,形成乡村集体企业中普遍存在着职工“出工不出力”的现象。而乡村集体企业的领导多是由社区政府直接任命,在某种程度上必须代表社区政府的利益,不然将丧失个人在企业中的职位。这就导致企业领导在进行企业行为决策时多会以政府指令作为一个主要参照标准,从而造成集体所有制企业行为异化。在缺乏有效监督的情况下,企业领导利己性行为严重,损害了企业整体利益,同时也引发出领导者与普通职工之间的敌对情绪,企业成员之间缺乏合力。社区政府作为乡村集体企业的实际控制者,直接干预企业经营活动,从企业获取自身所需的经济支持。政企不分的一种结果是企业经营风险增大,企业生产积累资金外流,资产更新缓慢。

经济利益的变化为集体所有制企业制度变革提供了更为直接的动力。北京市乡村集体企业发展的一大特点是,乡镇企业同城市企业紧密相联。乡镇企业多是在计划经济时期由城市企业以支农建农名义帮助创办起来的,长期以来依靠城市企业的技术等多方面扶持,形成了为城市企业提供配套产品的生产链条。这种生产联结关系导致两者之间具有“一损皆损,一荣皆荣”的特殊性。80年代,当城市企业发展止步不前时,乡镇集体企业不可避免地受到影响,产品销售渠道骤然缩减,企业效益下降。而生产要素的缺乏对集体所有制企业经济效益变化也起到了强化作用。企业生产是多种要素相结合的过程,资金要素和劳动力要素在乡村集体企业生产中具有相当重要影响。80年代国家进行经济环境治理,调整金融秩序,明令禁止和限制民间进行集资和债券的发行。这导致无论是社区政府出面为乡村集体企业贷款,还是企业自行在内部筹集资金都受到了很大的限制。尽管乡村集体企业经过多年的发展积累,自身具有一定的资金保障,但是,这种资金的额度很难满足企业扩张对资金的全部需求。资金的匮乏成为乡村集体企业发展的一大制约因素。而个体企业和私营企业的出现,使得集体企业成员在收益分配等多方面具有了潜在的、更为广阔的选择空间。这提高了人员、资金和技术等要素在不同性质企业间的竞争性和流动性。在市场环境中,乡村集体企业越来越受到来自个体企业和私营企业的压力和排斥。企业内部生产要素的不足和外部竞争环境的改变,导致了集体企业经济效益下降。

政府积极推动了乡村集体企业进行制度变迁。由于北京市的乡村集体企业对地区经济的整体发展具有着重要影响,当集体所有制企业经济效益滑落时,政府部门不得不考虑如何转变集体企业发展的劣势状态。对集体所有制企业性质认识的深化以及其他地区存在的改制示范效应导致北京市有关的政府部门开始提倡集体所有制企业进行制度变革,但是,由于当时的意识形态制约,政府部门所能提供的制度选择形式只有股份合作制。为了保证集体所有制企业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同时也为避免集体经济组织和企业在改制过程中遭受多重经济损失,政府成了集体所有制企业制度变迁主体。它鼓励集体所有制企业将集体财产进行清产核资,折股量化到个人,然后合作起来实行民主管理;颁布了一系列指导性法规文件;通过不断地向其他地区学习经验来进一步完善股份合作制在当地集体企业中的发展。

股份合作制作为传统集体所有制的替代制度形式,其存在发展是国家(政府部门)、企业和个人多方共同选择的结果。

二、京郊乡村集体企业改建股份合作制的进程

京郊乡村集体企业改建股份合作制的进程可以分成两个时期:一是企业的自发运作;二是企业在政府指导下的运作。具体又可分为四个发展阶段:

第一阶段:自发形成和出现。80年代初期,大兴县北臧村乡大臧村创办了一个建筑施工队。成立初期因人员数量、素质、设备等方面存在许多问题,企业生存困难。后来企业内部成员开始采取个人集资的方式,以解决资金、技术装备短缺的问题,当年取得收入后再按成员出资额进行分配。这初步具有了劳动与资本联合的特征。与此同时,通县城关乡滨河大队的集体企业中也出现了具有类似特点的做法。由于受当时的社会环境制约,这种有别于传统集体所有制的企业制度形式缺乏进一步发展的空间,只能在极少数企业内短暂地存在。同现在的股份合作制企业相比,这些企业的制度安排存在许多不确定性。企业内部缺乏有效的管理,没有设立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等组织机构,成员的出资结合具有较大的随意性,缺乏具体的企业章程约束。但值得肯定的是,这些企业的作法已经基本表现出劳动与资本联合的特征。

第二阶段:政府部门参与和积极引导下的发展。当股份合作制在全国范围内开始推行时,北京市有关政府部门开始关注这一新事物。1991年,北京市部分区县搞起股份合作制如何运作的试点。1992年,北京市有关的政府主管部门确立了指导企业改制的思想,组织郊县地区的行政领导和部分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到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地区进行参观学习,同时,提出对股份合作制试点企业实行所得税率按33%的标准征收并免除试点企业的“两金”。至1992年底,京郊共有79家乡镇企业进行了股份合作制的试点工作。

1993年,有关政府部门出台了第一个规范股份合作制试点工作的政策性文件,即《郊区乡镇企业股份合作制试行办法》,并大力推行乡村集体企业进行股份合作制的改建工作,提出了当年的努力目标,“争取一年之内实现800-1000家乡村集体企业股份合作制改建,”并把股份合作制试点工作列为1993年全市农业系统的“五大工程”之一。当年年底,全市的乡村集体企业进行股份合作制试点的个数达到1060家,正式运作的企业数目达到583家。试点企业股本总额达到8.19亿元,其中乡村集体股金额为6.34亿元,新募集股本金额为1.85亿元。

第三阶段:徘徊与整顿。由于政府部门和企业过分注重改制企业数目的增长变化,对股份合作制缺乏全面认识,导致改制企业执行结构存在偏差,暴露出许多问题,如改制企业依旧按集体所有制的管理模式进行运作;乡村行政部门不能真正对企业放权,企业不能实现自主经营;企业内部组织机构设立不健全或是不能完全发挥作用等。当改制企业亟需得到进一步指导时,政府出现失误性行为,出台的有关政策规定脱离了实际要求。1994年,北京市体改委出台了《股份合作企业暂行办法》。《暂行办法》仅以城镇集体为对象,政策影响范围不包括乡镇集体企业,导致乡村集体企业改制后无法进行工商登记。同年,国家实行税制改革。依据最新规定,改制企业可以享有的优惠政策丧失。北京市乡村集体企业改制工作因诸多不利因素的共同影响而陷入低谷,部分区县的乡村集体企业改制工作开始停止。也有一些地区的主管部门对试点企业不登记注册以刺激乡村集体企业进行改制。至1994年底,北京市郊区股份合作制试点企业数目达到1196家,正式运行的企业数目达到1001家,企业股本总额为9.79亿元,其中乡村集体股金额为6.96亿元,新募集资金数额为2.83亿元。

1995年,政府部门开始调整集体企业股份合作制试点工作的指导思想,不再采取过去的强制命令式,提出乡村集体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应当提倡多样化,允许乡村集体企业在改制过程中选择其他企业制度形式,如公司制。1996年,全市乡村集体企业在改制过程中出现了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租赁、拍卖、兼并等多种形式。这标志着政府对乡村集体企业改制的态度由“非股份合作制莫属”向“可以多种制度形式兼容并包”转变。

第四阶段:股份合作制在集体所有制企业中的深化发展。1997年,中共十五大报告提出“集体经济尤其要提倡和鼓励实行股份合作制。”以这种观点为导向,北京市有关政府部门再次将股份合作制作为乡村集体企业改制工作的重点。各区县在原有的基础上继续推行乡村集体企业改建股份合作制。1998年,全市共有892家乡村集体企业实现改制,其中593家建立起股份合作制,占当年改制企业总数的66.48%。1999年,除丰台区外,全市各区县又有536家乡村集体企业进行了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等多种形式的改造。以股份合作制为主的重组改制企业总数已经累计达到11595家,占全市乡村企业总数的89.9%。

三、京郊乡村集体企业改建股份合作制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集体股比例的适当性

京郊乡村集体企业改建股份合作制后,集体股占企业总股数的比例过大。改制初期,集体股一般占企业股份总额的60%-70%,高的地区可以达到80%。通州区城关镇滨河村的一个企业改制后,集体股比例高达89%。与初期相比,目前各地企业的集体股比例一般占到企业股份总数的1/3左右,但仍远远高于其他股份,集体股处在控股的地位。这种情况表明即使集体所有制企业在制度形式上有所改变,但乡村集体组织仍然保持企业大部分资产的所有权,企业从其他渠道所能获取的资金有限。

高比例集体股的存在可以使社区政府获取更大的经济收益。门头沟区某企业是当地一个利税大户,在改制之前仅按当年销售总收入的1%向当地乡政府上缴管理费用。1994年企业改建股份合作制后,因集体股占企业总股数的70%,乡政府每年可以从企业税后利润分配中较以前多获得40-50万元分红。获取经济利益的动机促使社区政府具有控制企业的意图,以参与企业利润分配的形式维持乡村正常的公益开支和社区内必要的以工补农的需要。

乡村集体企业制度改革的目的之一就是改革原有的政企关系。集体股比例过大事实上为社区政府保留下形响企业的制度性通道。如果集体股具有控股的地位,社区政府试图继续干预企业生产经营决策活动就具备了有力的借口,以股东身份参与企业活动,表达自己的意愿。这样,政企关系在改制前后不会发生本质变化,从而导致集体所有制企业制度改革的目的落空。

2.企业成员均衡性持股原则的可行性

股份合作制的理论特征之一是提倡企业全体员工持股,以此将个人劳动贡献与个人经济利益直接联系起来,以调动企业成员的积极性。在实际运作过程中,企业成员间均衡性持股的要求会受到多种因素的制约。首先,企业成员持股均衡会受到个人经济实力的限制,如果要求职工全部且均衡地入股,则忽视了职工的实际认购能力。不同的企业对每股股金额的规定并不相同。例如,海淀区某企业的每股股金为1万元,而房山区的一个企业的每股股金仅为100元。据调查,前个企业在改制时之所以只有36个入股,仅占当时全厂职工总人数的1/2,其中原因之一就是每股股金额过高,一些职工非常希望入股,但是,个人无力如数交纳起所需支付的股金。其次,职工在入股时会有一定的经济利益预期。尽管个人能力有限,他(们)很难对企业未来发展做出明确的判断,但是,当其对本企业发展不抱有乐观估计时,不入股就是躲避风险的最好选择。

京郊乡村集体企业在改制过程中,企业是否可以进行改制以及什么样的企业进行改制都会受到政府部门意图的影响。伴有政府意图在内的改制过程很可能会出现这种局面:企业各方面表现好时职工可能缺乏充分的经济能力来入股;表现差时职工又不愿入股,而且也很难吸收外部资金的加入。尽管社区政府做出了“企业净资产按规定计算核定有关费用后为‘零’或负数的,可采取‘零’价出售,购买者在承担原有企业债权、债务和妥善安置原有企业职工的同时,注册资本金由购买者注入”的规定,但它不希望自己的经济利益在改制过程中遭受损失,不可能将经营状况不好的企业无偿地赠送给某个人或组织,或以极低的价格将企业转手出售。在这些条件的制约下,乡村集体企业的原经营者具有了明显的优势。首先,他有购买企业资产的优先权;其次,乡村集体企业改制时多强调经营者以前的贡献,经营者可以无偿得到企业部分股权,因此分配到其名下的股份要多些;第三,集体企业产权转让时很少进行市场拍卖,企业资产评估多由乡村政府、中介机构和经营者三方决定。而经营者长期把持企业实际账户,具有压价的可能性,导致最终出价会低于资产的实际价格。这种优势为经营者在改制过程中取得控股地位提供了条件。

经营者能够取得控股地位的原因还在于企业与乡村政府长期采用的激励机制以及由此形成的经营者人力资本积累两方面的影响。作为企业所有者的乡村政府通过任命代理者来实现对集体企业的管理。乡村政府与企业经营者之间形成了委托一代理关系。但是,在这种委托—代理关系中,委托人的利益很难不受到代理人的侵蚀,因为委托人缺少明确的监督代理人的手段。首先,乡村政府没有可观察企业经营者绩效的股票市场,只能凭借企业历年来经营状况对经营者的努力做出判断;其次,乡村政府拥有的所有权不可交易,经营者在服从社区政府指令情况下,潜在的控制权的接管不能对经营者形成压力;第三,企业内部会计制度不健全,经营者可以操纵账目,有虚报利润、隐瞒亏损等真实结果的条件,集体企业的经营者和社区政府之间存在着极大的“信息不对称”现象。

监督机制的缺乏使得乡村政府对经营者的激励和监督主要是通过控制权预期进行的,即乡村集体企业的经营者只要保证企业能够正常运行、获得利润就可以保住个人职位。同剩余索取权相比,控制权预期对调动经营者的积极性具有间接作用,由于在职消费、成就感以及隐性货币收入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激发出经营者的工作热情。而控股地位的取得,确保了经营者控制权预期的稳定,有利于经营者注重企业的长远发展。可以认定,在缺乏企业成员人人均衡持股的条件下,经营者或少数成员持大股现象的出现是对人人均衡持股原则的否定。

3,股权流转及空间的限定性

股份合作制企业吸引股东投资后,在承认股东权利的同时也应允许股东“用脚投票”。股权流转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乡村集体企业优化资源配置的一种必然选择。通过产权的流动可以从本质上表现出企业与市场经济的有机结合,但是股份合作制又要求劳动者和股东身份合一,这就产生了如何限定股份合作制企业股权流转空间的问题。

京郊乡村集体企业改建股份合作制后,股票流转的空间大致可以划分成三个范围:本企业内部、社区内部和社会,其中以企业内部流转为主。股权流转空间限定在本企业内部,所改变的是内部劳动者之间的持股数额分配。在持股比例相差不悬殊的情况下,股份重新分配的结果能够维护股份合作制企业出资人与劳动者合一的本质特征。面向社区集体经济成员的流转超出企业内部职工的界限,就单个企业而言是突破了出资人和劳动者合一的原则,但从乡村集体企业的资产可以划归全乡村农民集体所有的角度看,这种流转仍具有一定的内部性。而允许企业股权流动超出企业边界、面向社会的“大流转”可能导致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出资人和劳动者完全分离。当溢出的股权比例达到一定份额时,这类企业也很难再归入股份合作制范畴了。至于一些企业对股票做出不可流转的限定则是忽视了股份合作制制度本身所具有的流动性要求,结果是企业走向封闭,融资渠道单一,不利于吸引外来资本的加入,进而影响企业资信度,阻碍企业规模扩大。

4.组织机构设置的完整性

从基本制度特征上看,股份合作制的组织制度实质上就是股份制的制度形式。股份合作制企业内部机构要由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三个机构组成。股东会由股东即企业的出资者组成,是企业的权力机构,决定企业的重大事项。董事会是企业的经营决策机构,对股东会负责。监事会由股东和本企业的职工组成,是企业的内部监督机构。三个机构相互独立,权责分明,相互制约,以保证投资者的利益,同时也可保证企业能够独立自主地开展经营活动,从而对企业的高效管理提供可靠的制度保障。实际中,各地企业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机构设置不健全。机构设置缺位最直接的后果就是阻碍企业内部的制衡机制充分发挥作用,因此,内部各方联系不会较改制前有多大的改善。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力图通过引入股份合作制而扭转集体所有制的设想必将落空。

5.利润分配的随意性

股份合作制企业的税后利润分配应坚持按劳分配和按股分配相结合的原则。而在实践中这项原则很难得到坚持。通常,企业认定成员的劳动报酬已经通过工资支付,因此没有必要再进行按劳分配,而且成员劳动贡献难以准确计量。

理论对于是否坚持按劳分配原则存在着一定的争议。认为应当按劳分配的依据是,它是合作制的惠顾性原则在股份合作制中的体现。通过提倡按照出资者和劳动者身份合一的、职工当年的劳动贡献标准进行分配,体现出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劳动联合的特性和所有权的实现形式。而由于股份合作制企业是现代企业的一种组织形式,资本、技术、土地和劳动等生产要素都要求按市场化原则取得相应的报酬。如果非要拿出一部分红利用于按劳分配,势必会减少资本要素的应得报酬。这就会挫伤非劳动要素所有者的积极性。解决这种争论的关键在于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分配制度如何设计,是否坚持股份合作制的本质特征。

京郊乡村集体企业改建股份合作制之后,企业提取分配和积累的比例具有很大的随意性,或是偏重于高分配,或是进行高积累。政府要求股份合作制企业应当坚持分配和积累同步进行的原则,利用分配方式调动投资者的积极性,借助积累防止资产的分光吃净。由于股份合作制企业实行内部人持股,职工具有股东和雇员双重身份,容易造成职工作为股东的利益和作为雇员的利益之间的相互冲突,理性的个人一般倾向于获取高额收入,从而导致出现高比例分配,这种做法可能会严重地削弱企业长远发展力量。而股份合作制企业的高比例积累会使股东个人利益受到影响,因此,反对企业进行高比例积累的理由就是它会降低股东们的积极性。但调查发现企业在进行高比例积累时,常常会以未来高回报率为由而征得股东的认可。理论和实践之间的差异再次体现出来。

6.表决方式的有效性

关于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会的表决方式,法规规定实行一股一票制。而理论认为,在企业绝大部分职工相对均衡持股的条件下,可实行一股一票制,以适当体现资本的价值和地位;对没有很好坚持这一原则的企业则可实行一人一票制,以体现民主管理的特点。京郊乡村集体企业改制之后,权力机构的表决方式或是采取一人一票制,或是采取一股一票制,以一人一票制形式居多。这种操作结果与法规存在着差距。

权利机构表决方式的选择原则可以考虑两方面,一是能否保证所有者充分发挥权力,二是能否实现表决方式的高效性。一人一票制可使每名股东都有平等参与企业经营决策的权力。同集体所有制时期的管理模式相比,这会调动股东特别是职工股东的积极性。一股一票制则完全依照股东所持有的股份数来决定个人在企业经营决策中的地位,小股东表达意愿常常会受到限制。而两种表决形式折衷的结果就是在一人一票的基础上适当地增加大股东的票数。决定选用哪一种表决形式的关键是股份合作制企业中产权的分布,如果企业真正能够实现股东较为均衡地持有股份,那么任何一种表决方式的效果都不会有很大的差别。而在产权结构分布的多样性的前提下,不同的表决方式就会有差异。因此,如果能严格规定出股份合作制的本质,那么企业权利机构表决形式也就不会存在过多的差异。

7.非集体企业改制的干扰性

一些个体、私营企业有挂靠集体企业的名义,即所谓的“戴红帽子”的企业,转制成为股份合作制,使企业改制的实际结果更加多样化。平谷县某企业始建于1985年,当时是以大队支农名义筹建,后来几经转变,现已由当地的刘氏兄弟二人掌握,并且以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名义进行了股份合作制改建,结果是全厂的股份仍由兄弟二人把持,而对外宣传是股份合作制。实际上这种企业很难再属于股份合作制范畴了。

在改革进程中个体、私营企业注册为集体企业的原因是,以集体所有制的名义获得市场进入资格,避免政治风险,获得集体企业所能享有的税收、信贷、地租、能源等多方面的优惠,减少与政府部门交往时的成本。在市场体制不健全、要素市场不完善、相关法律缺乏的情况下,私营企业挂靠集体企业是一种对自身发展极为有利的选择。当地社区政府也可通过支持这些企业的发展来获取一定的经济利益。随着体制约束的放松,各类企业进入市场所需要的条件日趋平等,如果个体、私营企业再继续冒用集体企业的名义进行所谓的股份合作制的改建工作,只会使股份合作制的制度安排变得更加异质化。

四、政策性建议

在不能准确断定股份合作制未来演化方向的情况下,制定、引导京郊乡村集体企业进行股份合作制改建的一个基本出发点是,考虑如何使该制度克服已经显现的弊端,发挥更大的作用。对此,本文认为在具体操作上,可以集中考虑以下内容:

1.完善股份合作制的制度建设。对该制度的完善工作可以集中在下述三个方面:

产权制度:进一步明晰产权,合理设置股权。积极吸引企业外部投资主体入股,实现股权结构的多元化。通过股权的转让、企业扩股和招股的形式,解决集体股在企业股权结构中所占比例过大的问题。改变人人均衡性持股的要求,实行股权在不同的企业成员间的差额性分布,提倡首要经营者持大股,中层领导普遍持股,职工自愿入股的原则。企业股权流转空间可以进一步放宽到社区范围内。

组织制度:建立健全企业内部的各级组织机构,真正发挥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三者之间的制衡作用。在明晰股份合作制本质的基础上,选择表决方式。实现企业的财会制度、人事管理制度的规范化。

利润分配制度:坚持按劳分配和按股分配相结合的原则,处理好积累与分配的关系,兼顾企业各方利益,将企业长期、短期发展并重。

2.全面认识现存的企业制度选择集的内涵,消除股份合作制没有后继变化的误解。允许企业根据各自特点对公司制、股份合作制、兼并、承担债务的“零价出售”和拍卖等多种形式进行选择。

3.对现在的集体所有制名下的企业进行合理分类,将个体、私营企业从中剥离出去,防止集体企业股份合作制改建过程中存在过度的制度性扭曲。对这些企业提倡分类指导,促使它们向适合自己经营特点的制度目标发展。

4.进行配合企业制度变迁的辅助性制度改革,特别要加快社区政府职能的转变,消除社区政府事后寻租的权力基础。政府部门要保持政策的颁布具有一定的衔接性和稳定性,向企业提供较高的诚信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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