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国家审计监督存在的问题及对策_审计法论文

当前国家审计监督存在的问题及对策_审计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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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现行国家审计监督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1、行政型国家审计模式越来越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

济体制改革和政治体制改革的发展要求。

根据《宪法》和《审计法》的有关规定,目前我国国家审计

机关作为政府组成单位,一方面监督政府及其各部门财经运

行情况,另一方面接受政府领导、对政府负责,属于行政型国

家审计模式。这种体制具有浓厚的内部监督色彩,导致监督

无力和不公的问题在所难免,直接派生出审计在揭示问题的

广度和深度上难以有所作为,披露和处理违法违纪问题难以

到位,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难以真正落实。上述问题可分为

三个层次去认识。一是审计监督由政府设立和主管,相当于

政府内部审计,不可能有较高的权威、也无法独立和超脱,因

而其审计的绩效较低。二是审计机关体制隶属于各级政府,

政府决定本级审计机关的人、财、物,在这种基础上的同级监

督其效能更加弱化。三是由于不少领导有“肉烂在锅里”、“家丑不可外扬”的思想,致使审计结果的公示性不足。审计工作

的相对封闭和审计成果的保守运用大大削弱了审计应有的

2、审计法制建设滞后,极大地制约了国家审计监督作用

新修改的《审计法》将于今年6月1日起施行,但审计法

制建设相对滞后的局面仍未得到根本改变。主要表现在:1.

在当前经济和政治体制下,国家审计监督仍然难以保持独立

性和权威性,宪法、审计法应该在审计领导管理体制上进行

修正。2.部分法律的部门利益倾向比较严重。如国务院《财

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税收征管法》中对偷漏税收收

缴入库问题存在明显矛盾。前者认为对上年度的偷漏税收被

审计机关查处后,是一种违纪金额,应由审计机关执罚;而后

者规定各项税收征收应由税务机关执行。这对矛盾在审计执

法实际工作中存在突出。3.关于财政审计的法律规定过于

原则。《审计法》、《预算法》对财政审计都只用了一两句话进

行概括,对其中的一些基本问题,如政府领导人审查审计结

果的原则、权限,向人大常委会报告的事项,隐瞒不报重要问

题等行为的法律责任等都没有规定,致使具体操作中存在一

定的随意性,特别是审计出来的问题是否向人大常委会报

告、如何报告,有时不是依据事实,而是根据政府领导人好恶

取舍。4.《审计法》与《监察法》、《价格法》等法律法规存在着

职能交叉、重迭的情况,对单位重复检查、重复处理的现象屡

3、作为国家审计重要组成部分的财政审计,制度上有缺

陷,操作上难以到位。

《审计法》规定实行同级财政预算执行审计制度(简称“财政审计”)。当前财政审计存在的问题有:1.制度设计上

有缺陷。财政审计实质是在被监督人的监督下所进行的监

督,即政府所属的审计机关审政府,审计结果既要对上级审

计机关负责,更要对本级政府负责,还要向本级人大常委会

报告,当三者目标不一致时,审计报告就成了协调的产物而

非独立真实的材料。审计机关向本级政府提供的是审计结果

报告,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供的是经过反复筛选、过滤后的

审计工作报告,两者无论在形式上还是内容上都有较大差

异,审计工作报告的真实性和全面程度都有赖于行政首长的

开明程度。2.审计的范围不全面,工作中形成一些空白点。

如对于由各级国税系统组织完成的预算收入,各条管单位如

工商局、质监局等部门,中央与省属企业使用财政性资金以

及交纳地方税情况,地方各级审计机关无权审计,而审计署

和各级特派办由于力量有限也不能对之实行有效的监督,留

下了监督的空档。3.对挖挤上级财政收入、买税卖税等行为

处理不力。分税制的财政体制划分了中央、省、市、县各级财

政收入种类和分配比例。然而部分地方政府眼睛盯的是上级

财政收入,采取混级入库和人为变更税种的办法挖挤上一级

财政收入,甚至不惜成本买卖税收,将不属于本级行政区的

或不属于本级的财政税收,通过两地税务部门之间的交易行

为变为本级财政收入。这些问题因为往往带有政府色彩,即

使是审计出来了也难以得到有效处理。4.审计观念相对滞

后。当前的国家审计仍只注重财政收支的合法性而轻视合理

性和效益性监督。审计部门的审计手段、方法仍处于半手工

操作阶段,缺乏对财政部门内控制度的审计分析评价。

二、国家审计监督的改进方向

作为高层次社会经济监督活动的国家审计,其自身的结

构和机制,是决定其作用与效果的关键所在。只有一切从实

际出发,严格遵循审计自身发展的客观规律,才能科学地把

握审计的未来发展趋势,创造更加适合时代特征与要求的、

健全完善的社会主义审计监督体系。

1、适用立法型国家审计模式,是国家审计监督成功的基础。

中外审计的发展历史表明“财审分立”是建立和健全审

计机制的基本原则;维护审计机构的独立程度和权威性,是

有效实施审计监督的基本条件;而国家政治、经济体制的特

点,则是决定审计发展趋势的基本依据;审计内外环境顺应时代潮流的变化,影响审计体制建设基本方向。因此,应积极

考虑修改《宪法》和《审计法》中有关审计机关设置和领导的

规定,解决体制上存在的问题,解决同级监督和内部监督软

弱无能的局面。根据我国国情,此项工作可做两步走。第一

步,理顺审计管理体制。近期审计机关可保留由政府管理的

格局,实行垂直领导。即中央国家审计机关仍由国务院领导;

省级以下各级设立审计机关实行垂直管理;机构、经费、人员

都由省级统管,各级的业务工作任务以主管部门为主,地方

可根据情况安排一部分,但不得干预审计机关依法处理,确

保独立审计原则的贯彻执行。第二步,再过十年左右,进一步

改革国家审计体制。即将我国行政型国家审计模式转变为立

法型国家审计模式,将国家审计机构置于人民代表大会之

下,成立人大审计工作专门委员会,直接向人民代表大会负

责,以提高国家审计的独立性和权威性,更好地发挥国家审

计的职能与作用。审计对经济领域的具体经济行为强有力的

监督功能,正是人大财经监督的薄弱之处,借助审计力量,提

高人大对财经工作的监督质量具有不可抵挡的作用。因而不

久的将来国家审计向立法型转变是有基础并可预见的。在目

前审计体制尚未完全理顺的情况下,要尽可能地克服审计公

示性不足的缺陷,提高审计的透明度。随着政务公开和审计

逐渐社会化,审计机关要以开放的心态搞审计,吸纳必要的

新闻参与,加大宣传、争取社会支持,审计结果必须有选择地

定期向社会公布。人大也应在促进审计结果公示方面加大工

2、建立健全有关法律法规,是国家审计监督成功的保

要对现有的与审计有关的法律法规尤其是部门和地方

性规章进行清理、修改和完善。1.制订《内部审计法》及实施

细则。该法与《宪法》、《审计法》、《注册会计师法》将构成我国

完整的审计监督法律体系框架。2.细化《审计法》、《预算法》

关于财政审计的法律规定,增强可操作性。3.对《审计法》与《税收征管法》、《价格法》、《会计法》、《监察法》等存在职能交

叉重迭的地方,认真研究、妥善修改,维护法律的完整统一

性。4.为适应知识经济时代的发展要求,针对出现的新情况

新问题加强审计立法研究工作,并逐步建立一套新的审计标

准准则以指导审计工作实践。

3、搞好财政审计,是国家审计监督成功的关键。

财政审计是审计工作中永恒的主题。目前应该从以下方

面完善财政审计制度。1.进一步理顺审计体制,确保审计工

作的独立性。2.审计项目要实行属地管理,确保一个行政区

域内的所有部门和单位(不论是哪一级管理的)都能接受审

计监督。审计署应下放省以下国税系统的审计监督权限,将

其交由地方审计机关进行。3.建立财政审计目标责任制。明

确上级审计机关及具体组织执行的审计机关应负的职责和

奖惩措施,实行分级负责制。4.更新审计观念。既要注重财

政收支的合法性,又要注重合理性和效益性,并突出重点、查

处大案要案。要建立统一的财政审计方法操作指南,进一步

规范审计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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