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国家审计监督存在问题及对策,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存在问题论文,对策论文,审计监督论文,国家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我国现行国家审计监督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1、行政型国家审计模式越来越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
济体制改革和政治体制改革的发展要求。
根据《宪法》和《审计法》的有关规定,目前我国国家审计
机关作为政府组成单位,一方面监督政府及其各部门财经运
行情况,另一方面接受政府领导、对政府负责,属于行政型国
家审计模式。这种体制具有浓厚的内部监督色彩,导致监督
无力和不公的问题在所难免,直接派生出审计在揭示问题的
广度和深度上难以有所作为,披露和处理违法违纪问题难以
到位,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难以真正落实。上述问题可分为
三个层次去认识。一是审计监督由政府设立和主管,相当于
政府内部审计,不可能有较高的权威、也无法独立和超脱,因
而其审计的绩效较低。二是审计机关体制隶属于各级政府,
政府决定本级审计机关的人、财、物,在这种基础上的同级监
督其效能更加弱化。三是由于不少领导有“肉烂在锅里”、“家丑不可外扬”的思想,致使审计结果的公示性不足。审计工作
的相对封闭和审计成果的保守运用大大削弱了审计应有的
2、审计法制建设滞后,极大地制约了国家审计监督作用
新修改的《审计法》将于今年6月1日起施行,但审计法
制建设相对滞后的局面仍未得到根本改变。主要表现在:1.
在当前经济和政治体制下,国家审计监督仍然难以保持独立
性和权威性,宪法、审计法应该在审计领导管理体制上进行
修正。2.部分法律的部门利益倾向比较严重。如国务院《财
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税收征管法》中对偷漏税收收
缴入库问题存在明显矛盾。前者认为对上年度的偷漏税收被
审计机关查处后,是一种违纪金额,应由审计机关执罚;而后
者规定各项税收征收应由税务机关执行。这对矛盾在审计执
法实际工作中存在突出。3.关于财政审计的法律规定过于
原则。《审计法》、《预算法》对财政审计都只用了一两句话进
行概括,对其中的一些基本问题,如政府领导人审查审计结
果的原则、权限,向人大常委会报告的事项,隐瞒不报重要问
题等行为的法律责任等都没有规定,致使具体操作中存在一
定的随意性,特别是审计出来的问题是否向人大常委会报
告、如何报告,有时不是依据事实,而是根据政府领导人好恶
取舍。4.《审计法》与《监察法》、《价格法》等法律法规存在着
职能交叉、重迭的情况,对单位重复检查、重复处理的现象屡
3、作为国家审计重要组成部分的财政审计,制度上有缺
陷,操作上难以到位。
《审计法》规定实行同级财政预算执行审计制度(简称“财政审计”)。当前财政审计存在的问题有:1.制度设计上
有缺陷。财政审计实质是在被监督人的监督下所进行的监
督,即政府所属的审计机关审政府,审计结果既要对上级审
计机关负责,更要对本级政府负责,还要向本级人大常委会
报告,当三者目标不一致时,审计报告就成了协调的产物而
非独立真实的材料。审计机关向本级政府提供的是审计结果
报告,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供的是经过反复筛选、过滤后的
审计工作报告,两者无论在形式上还是内容上都有较大差
异,审计工作报告的真实性和全面程度都有赖于行政首长的
开明程度。2.审计的范围不全面,工作中形成一些空白点。
如对于由各级国税系统组织完成的预算收入,各条管单位如
工商局、质监局等部门,中央与省属企业使用财政性资金以
及交纳地方税情况,地方各级审计机关无权审计,而审计署
和各级特派办由于力量有限也不能对之实行有效的监督,留
下了监督的空档。3.对挖挤上级财政收入、买税卖税等行为
处理不力。分税制的财政体制划分了中央、省、市、县各级财
政收入种类和分配比例。然而部分地方政府眼睛盯的是上级
财政收入,采取混级入库和人为变更税种的办法挖挤上一级
财政收入,甚至不惜成本买卖税收,将不属于本级行政区的
或不属于本级的财政税收,通过两地税务部门之间的交易行
为变为本级财政收入。这些问题因为往往带有政府色彩,即
使是审计出来了也难以得到有效处理。4.审计观念相对滞
后。当前的国家审计仍只注重财政收支的合法性而轻视合理
性和效益性监督。审计部门的审计手段、方法仍处于半手工
操作阶段,缺乏对财政部门内控制度的审计分析评价。
二、国家审计监督的改进方向
作为高层次社会经济监督活动的国家审计,其自身的结
构和机制,是决定其作用与效果的关键所在。只有一切从实
际出发,严格遵循审计自身发展的客观规律,才能科学地把
握审计的未来发展趋势,创造更加适合时代特征与要求的、
健全完善的社会主义审计监督体系。
1、适用立法型国家审计模式,是国家审计监督成功的基础。
中外审计的发展历史表明“财审分立”是建立和健全审
计机制的基本原则;维护审计机构的独立程度和权威性,是
有效实施审计监督的基本条件;而国家政治、经济体制的特
点,则是决定审计发展趋势的基本依据;审计内外环境顺应时代潮流的变化,影响审计体制建设基本方向。因此,应积极
考虑修改《宪法》和《审计法》中有关审计机关设置和领导的
规定,解决体制上存在的问题,解决同级监督和内部监督软
弱无能的局面。根据我国国情,此项工作可做两步走。第一
步,理顺审计管理体制。近期审计机关可保留由政府管理的
格局,实行垂直领导。即中央国家审计机关仍由国务院领导;
省级以下各级设立审计机关实行垂直管理;机构、经费、人员
都由省级统管,各级的业务工作任务以主管部门为主,地方
可根据情况安排一部分,但不得干预审计机关依法处理,确
保独立审计原则的贯彻执行。第二步,再过十年左右,进一步
改革国家审计体制。即将我国行政型国家审计模式转变为立
法型国家审计模式,将国家审计机构置于人民代表大会之
下,成立人大审计工作专门委员会,直接向人民代表大会负
责,以提高国家审计的独立性和权威性,更好地发挥国家审
计的职能与作用。审计对经济领域的具体经济行为强有力的
监督功能,正是人大财经监督的薄弱之处,借助审计力量,提
高人大对财经工作的监督质量具有不可抵挡的作用。因而不
久的将来国家审计向立法型转变是有基础并可预见的。在目
前审计体制尚未完全理顺的情况下,要尽可能地克服审计公
示性不足的缺陷,提高审计的透明度。随着政务公开和审计
逐渐社会化,审计机关要以开放的心态搞审计,吸纳必要的
新闻参与,加大宣传、争取社会支持,审计结果必须有选择地
定期向社会公布。人大也应在促进审计结果公示方面加大工
2、建立健全有关法律法规,是国家审计监督成功的保
要对现有的与审计有关的法律法规尤其是部门和地方
性规章进行清理、修改和完善。1.制订《内部审计法》及实施
细则。该法与《宪法》、《审计法》、《注册会计师法》将构成我国
完整的审计监督法律体系框架。2.细化《审计法》、《预算法》
关于财政审计的法律规定,增强可操作性。3.对《审计法》与《税收征管法》、《价格法》、《会计法》、《监察法》等存在职能交
叉重迭的地方,认真研究、妥善修改,维护法律的完整统一
性。4.为适应知识经济时代的发展要求,针对出现的新情况
新问题加强审计立法研究工作,并逐步建立一套新的审计标
准准则以指导审计工作实践。
3、搞好财政审计,是国家审计监督成功的关键。
财政审计是审计工作中永恒的主题。目前应该从以下方
面完善财政审计制度。1.进一步理顺审计体制,确保审计工
作的独立性。2.审计项目要实行属地管理,确保一个行政区
域内的所有部门和单位(不论是哪一级管理的)都能接受审
计监督。审计署应下放省以下国税系统的审计监督权限,将
其交由地方审计机关进行。3.建立财政审计目标责任制。明
确上级审计机关及具体组织执行的审计机关应负的职责和
奖惩措施,实行分级负责制。4.更新审计观念。既要注重财
政收支的合法性,又要注重合理性和效益性,并突出重点、查
处大案要案。要建立统一的财政审计方法操作指南,进一步
规范审计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