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馬樓吴簡舉私學簿整理與研究——兼論孫吴的占募,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走馬樓吴簡舉私學簿论文,兼論孫吴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私學木牘是長沙走馬樓三國吴簡最早公布的内容之一,引起了學界的熱烈討論。圍繞着“遺脱”是否成爲私學的必要條件,“舉私學”之“舉”如何理解,私學是否存在私人依附關係等問題,學界存在不少争議①。此後,刊布的采集竹簡中,爲數不多的賦税簡、户籍簡記録了私學需要服役、繳納限米,正户民也可以“給私學”。這些記録雖然豐富了學界對私學身份的認識,但是,對於上述疑問並未給予有力的回答。究其原因,主要在於私學木牘提供的信息有限,而采集竹簡的相關記録與私學木牘並無直接的關係。 私學木牘殘存上下兩道編痕,表明其曾編連爲簿書。倘若將私學木牘置於其所在的簿書中進行研究,探討私學身份的形成及其相關的行政運作,上述争議將迎刃而解。首批公布的發掘吴簡《竹簡[肆]》揭剥位置示意圖肆·22、23中私學簡聚集出現②,這爲我們整理“舉私學簿”③,並在此基礎上,檢討先行研究,解决疑難問題,加深對私學身份的認識提供了條件。 一、舉私學簿的整理、分析 《竹簡[肆]》中的私學簡大多聚集出現在第5盆中,另在第4盆清理號末尾肆·3943—3960中亦多見。因盆號、清理號前後相連,位置關係密切,應是關聯簡,可結合起來進行討論。第5盆竹簡係Ⅰ區c分段第3小段(Ⅰc3),含8個成坨竹簡和一些零散竹簡。其中Ⅰc3④下(揭剥圖肆·22)中的竹簡基本上爲私學簡④,並包裏着一塊私學木牘肆·4550①;而Ⅰc3⑤(揭剥圖肆·23)左上小圖部分多爲私學簡;此外,Ⅰc3⑥(揭剥圖肆·24)底端也有一塊私學木牘肆·4850①⑤。這3坨簡牘連續編號,位置相鄰,其中的私學簡牘很可能是從同一舉私學簿中離散的。從其形制來看,私學竹簡雖然殘斷較多,但簡寬約1.5釐米,其編痕内側間距約8釐米,與私學木牘的大致相同,符合編連爲簿書的條件。下面我們主要利用私學竹簡對舉私學簿進行初步的整理與研究。 先將揭剥圖肆·22和23中的私學竹簡按揭剥順序臚列如下: 揭剥圖肆·22上部分竹簡: 這些私學竹簡雖然保存不佳,大多殘断,很多字迹漫漶不清,極難辨識,但它們粘連成坨,舉私學簿的内容構成賴此得以保存。這有助於我們通過簡文格式及有限的文字記録開展集成研究。按簡文格式、内容,大致可分爲兩類,一類爲名籍簡,一類爲行政文書簡。名籍簡如下: 其中,簡1—6爲私學名籍簡(下稱“私學名籍簡Ⅰ”),記録着私學的籍貫、姓名和年齡(28)。簡7、8則爲官吏名籍簡(29)。 對於私學名籍簡,揭剥圖中有相關的行政文書簡: 此三簡位於揭剥圖肆·22中心,位置相鄰,内容相關,爲臨湘侯相君彙報的上行文書。其大意是,臨湘侯國條列私學年紀爲簿,並安排屬吏區光等人發遣私學送詣宫。“宫”,吴簡中有“建業宫”(簡肆·3835)的記録。然而,孫吴先後都武昌、建業,皆立宫。黄龍元年(229)九月,孫權遷都建業,武昌宫仍保留,徵陸遜輔太子孫登鎮武昌,領宫府留事(30)。赤烏十年(247),孫權爲繕治建業宫而下詔“徙武昌宫材瓦”(31)。後來,諸葛恪更起武昌宫(32)。甘露元年(265),孫晧又徙都武昌(33)。孫吴武昌宫當一直在運行。然而,吴簡中迄今未見“武昌宫”的記録,除了一例“建業宫”的記録外,一般省記作“宫”。考慮到長沙郡臨湘侯國與荆州的屬轄關係,我們推測,武昌宫在吴簡中一般省記作“宫”,而“建業宫”則記録全名。“今條年紀如牒”指的應是私學名籍簡Ⅰ。與簡9—11相關的行政文書簡還有: 簡12與簡11當皆爲發遣私學詣宫的行政文書簡。綜合看來,孫吴可能下令要求臨湘侯國發遣私學二十餘人,連同私學名籍,限時送詣宫。 然而,私學名籍簡並非一種,在關聯簡(第5盆散簡及第4盆肆·3943—3960中的相關簡)中還有兩類格式不同的私學名籍簡: 簡14—28(下稱“私學名籍簡Ⅱ”)數量較多,其記載的内容最爲複雜。簡29、30(下稱“私學名籍簡Ⅲ”)不同於私學名籍簡Ⅰ和Ⅱ,未記私學的籍貫、年齡。這三類簡中,私學名籍簡Ⅱ與Ⅰ、Ⅲ皆存在人名對應的簡例:簡19與4、簡23與2,簡14與29、簡16與30。不過,這些對應簡例的相關記載存在一些差異。烝喿、李在私學名籍簡Ⅱ中的籍貫爲長沙(郡),但在私學名籍簡Ⅰ中記作臨湘(縣),而私學名籍簡Ⅰ中也有籍貫爲南郡的蔡滿(簡5)。黄客、黄星在私學名籍簡Ⅲ中,既不記籍貫,又不記年齡,“狀”所記録的内容也與私學名籍簡Ⅱ中的不同。鑒於私學名籍簡Ⅱ數量最多,内容也最爲豐富,我們先從這類簡入手展開分析。 私學名籍簡Ⅱ最具特色的是記録了私學的“狀”,“狀”的書寫應有相關規定,揭剥圖肆·22中有行政文書簡: 可能是要求記録私學年紀、居處、籍貫等信息。較早公布的私學木牘文書,其内容與“狀”密切相關: 私學長沙劉陽謝達年卅一,居臨湘 都鄉立沂(?)丘。 十一月十五日右郎中竇通舉。(J22—2617、圖44) 侯旭東先生稱之爲“舉狀”(48),也記録了私學的籍貫、姓名、年紀、居處等。在揭剥圖肆·22、23及關聯簡中,涉及“舉”的簡例頗多: 其中簡32與33、簡34與35人名存在對應關係。而簡36則與較早公布的“舉狀”相對應; 私學弟子南郡周基年廿五,字公業,任吏,居 在西部新陽縣下。 嘉禾二年十一月一日監下關清公掾(52)張闓舉。(53) 這些簡例都應與官吏舉私學有關,其中簡35可能也是一份“舉狀”。簡34、36記有“右一人”,很顯然,之前應編有私學名籍簡。簡34記有“在所發遣”,説明其所指的私學尚未發遣,因此,之前不可能是發遣私學送詣宫的私學名籍簡Ⅰ。而私學名籍簡Ⅲ記録的是因各種原因導致未能發遣的私學,如簡29記録了私學黄客爲正户民,參照簡肆4850①“從史位周基所舉私學正户民,不應發遣”(54),黄客自然不在發遣之列。因此,我們認爲,簡34、36應逐一編連在私學名籍簡Ⅱ之後。考慮到簡34、36和私學名籍簡Ⅱ與“舉狀”在内容上高度重合,尤其是居處、本主等的記録。我們認爲,私學名籍簡Ⅱ有可能是根據“舉狀”書寫的,並且將舉主等信息附記其後(如簡34、36)。 關於“舉私學”過去存在不少争議,對“舉”字就有多種理解,或解釋爲“舉薦”“推舉”“選舉”(55),或爲“没入”(56),或爲“檢舉、舉報”(57),或爲“承認其身份地位”(58),或爲“登録”(59)。現在從揭剥圖肆·23中相關文書的記録來看: “舉私學”當即“選舉私學”,“舉”也就是選舉、推舉、舉薦的意思。《三國志·吴書,吴範傳》載“(孫)權追思之,募三州有能舉知術數如吴範、趙達者,封千户侯,卒無所得”(60),即同類用法。胡平生、侯旭東、李均明先生對“舉”含義的理解相近,但是,他們對“舉私學”的看法存在差異。胡平生先生認爲“舉私學”是舉薦私學入仕,李均明先生認爲是選舉私學爲吏,而侯旭東先生認爲是推舉爲私學。據簡肆·4850①“從史位周基所舉私學(姓名)正户民”,周基曾推舉一位正户民爲私學,很顯然,“舉私學”即舉爲私學。正因爲“舉私學”與選舉有關,相關簡中有“選舉”“功曹”“右選曹”的記録: 此外,已刊私學木牘的落款爲“詣功曹”。“右選曹”又見於簡壹·2105“右選曹尚書”、簡貳·7788“右選曹尚書郎貴債(?)”(64)。張温曾任選曹尚書,引暨豔爲選曹郎,後暨豔遷任選曹尚書(65)。吴簡“右選曹”的記録表明孫吴選曹分置左、右。不僅選官系統負責選舉私學,而且郡府、侯相等也重視此事。簡9—12記録了臨湘侯相君爲此親自上書;最早公布的“審實吏陳晶所舉私學番倚”木牘(J22—2659)中,南鄉勸農掾番琬乞求功曹列言郡府,以裁决審實私學的結果。 簡40記録了“限會”,當即限期期會。限會似乎是因爲“吏相推委”,於是,右選曹等要求官吏儘快舉私學(66)。這在揭剥圖中亦有相關簡例: 一般屬吏只需要選舉一人(68)。爲了推舉私學的順利進行,需要舉私學的官吏,臨湘侯國當製作了官吏名籍,如簡7、8,而“縣鄉吏牒”(肆·4645·17/5)可能是其標題簡。簡32—36記録的舉主司鹽都尉宋圭、監下關清公掾張闓、從史位樂咨也應有名籍簡。另外,還要求於“十一月朔”等日期進行期會(簡42)(69),關聯簡中還有相關簡例: 期會主要是爲了决定所舉私學最終是否應發遣,而主要的依據,則是所舉私學的遺脱或正户民身份。這在私學名籍簡中也有相應的記録。 有的私學名籍簡Ⅱ左下方或末端記録了簡要的户籍信息,如:“……石年廿九”(簡14)、“無有”(簡16)、“送共户”(簡23)、“有户”(簡27),其中,簡16“無有”的字迹明顯不同,應是補記。私學名籍簡Ⅲ簡29記録私學黄客爲正户民,而對應簡14所記録的“石年廿九”應該是與黄客同户之人。作爲正户民,黄客自然不應發遣。簡27陳凬亦如此。簡16的黄星“無有户”,没有户口登記,表明其身份爲遺脱,理應發遣。然而,據簡30的記録,可能是因爲有人替代了他,最後他也没有被發遣。而簡23的烝喿“(與)送共户”,應是正户民,關聯簡中也有相關記載: 49.基(?)喿校見名不得復重,部吏將送計課道里(75),其諸將所舉(肆·3994/5) “校見名”似乎表明烝喿在户籍簿中有記録。然而,又有簡文云: 50.爲已被書列未喿所言黄龍二年簿不處户(肆·4438)(76) 烝喿“黄龍二年簿不處户(數)”,也就是説,黄龍二年以前烝喿爲遣脱。他可能以此由進行申訴,纔得以發遣送詣宫,簡2即其私學名籍簡Ⅰ。由此看來,私學名籍簡Ⅱ是所有舉私學者的名籍簡,私學名籍簡Ⅰ是發遣送詣宫私學的名籍簡,而私學名籍簡Ⅲ是未發遣私學的名籍簡。在判定所舉私學是否應發遣,應經歷了一系列的審實、期會的程序,所舉私學者(私學名籍簡Ⅱ)也因此而分爲發遣(私學名籍簡Ⅰ)和未發遣(私學名籍簡Ⅲ)私學兩部分。 還值得一提的是,對於該舉私學簿的内容,還有其他文書簡提及。在采集簡第38盆中,有5枚連續編號的相關簡: 從簡51和54的記録來看,應該是臨湘侯相君向長沙太守府彙報的上行文書。簡51記録了臨湘侯相君派遣潘羜、郭宋、黄原、區光等發遣私學,這當與簡11所記“區光發遣私學廣詣宫上道”相關;簡52提到了“户牒”問題,應與舉私學簿中審實所舉私學究竟是遺脱還是正户民有關;簡53提到“游、廣二人不在縣界”,其中,“游”極有可能就是私學牘肆·4550①·27①中所記的“張游”,而“廣”可能是簡11中記録的“私學廣”;簡54提到“等廿七人各到”,與簡12所記“等廿限到宫”指的應是同一件事。 根據以上的梳理、分析,揭剥圖肆·22、23所對應舉私學簿的内容可大致歸納、總結如下:孫吴向郡縣下達了選舉私學的政令,具體由選官系統執行。臨湘侯相君、丞琰接到政令後,要求功曹等機構嚴格執行。功曹等根據政令要求,依據官吏名籍(如簡7、8),通知官吏按其秩級選舉人數不等的私學。官吏按通知要求,推舉私學,並製作了舉私學文牘“舉狀”。功曹等根據呈上的“舉狀”,製作了私學名籍簡Ⅱ(如簡14—28)。在舉私學的過程中,臨湘侯國相關責任人員進行了多次期會,對所舉私學的遺脱或正户民身份進行了審查。對於符合規定的由遺脱而來的私學,根據其私學名籍簡Ⅱ製作私學名籍簡Ⅰ(如簡1—6),再安排屬吏區光等人發遣私學二十餘人,限期送詣宫。對於不符合要求的由正户民而來的私學,未被發遣,另製作了私學名籍簡Ⅲ。在這一文書行政過程中,比較關鍵的步驟是舉私學、審實私學和期會,這些都有木牘文書予以記録,下面詳細解析之。 二、私學木牘的解析 私學木牘文書按其内容、格式可分爲三類,第一類是官吏舉私學時所寫的“舉狀”文書: 牘1.私學長沙劉陽謝達,年卅一,居臨湘 都鄉立沂(?)丘。 十一月十五日右郎中竇通舉。(J22—2617、圖44) 牘2.私學弟子南郡周基年廿五,字公業,任吏,居 在西部新陽縣下。 嘉禾二年十一月一日監下關清公掾張闓舉。 第二類是審查、搜求私學的“調查”文書: 牘3.南(79)鄉勸農掾番琬叩頭死罪白:被曹敕,發遣吏陳晶所舉私學番 倚詣廷言。案文書,倚一名文,文父廣奏辭“本鄉正户民,不爲遺脱”,輒操(80)黄簿審實,不應爲私學。乞曹列言府。琬誠惶誠恐,叩頭死罪 十二月十五日庚午白(J22—2659、圖41)(81) 牘4.廣成鄉勸農掾黄原叩頭死罪白:被曹敕,攝録私學索簟詣廷言。案文書,簟(82) 名專,與州卒潘止同居共户,本鄉領民,不應給私學。願乞列言。原誠惶誠恐叩頭死 罪死罪。(柒,總54116[2])(83) 牘5.都市掾潘羜叩頭死罪白:被曹敕,推求私學南陽張游發遣(84)詣屯言。案文書,輒推問游外王母大女戴 取,辭:游昔少小,随姑父陳密在武昌。以黄龍元年被病物故。游轉随姊聟(婿)州吏李恕。到今年六月三日,游來(?) 取家。其月十三日,游随故郭將子男欽到始安縣讀書,未還,如取辭。曹列言南部追大 屯。又游無有家屬應詭(85)課者,謹列言。羜誠惶誠恐,叩頭死罪死罪 詣(86)曹 十一月十五日辛丑白(肆·4550①·27①) 先期研究主要圍繞牘3展開,討論最多,争議也最大。牘5是最新公布的,且包裹在揭剥圖肆·22中,所記録的内容與牘3、牘4有很大的不同。第三類是私學“期會”文書,在揭剥圖肆·24中首次發現這類文書的完整形式,如下: 牘6.君教若 丞琰如掾,期會掾烝若、録事掾陳曠校 兼主簿劉 恒省 十二月廿一日白從史位周基所舉私學 正户民,不應發遣事,脩行吴贊(肆·4850①) 牘5、牘6的刊布,爲我們深入分析私學身份提供了寶貴而重要的新材料。兹將這兩塊木牘文書依次考釋如下。 牘5中的“都市掾潘羜”,又被稱作“市掾”、“市吏”,在吴簡中常見,相關簡例如下: “都市”在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秩律》中已有記載:“都市、亭、厨有秩者及毋乘車之鄉部,秩各百廿石。”(90)“都市”之“都”當是總管的意思,如《史記·平準書》“置平準於京師,都受天下委輸”(91)。都市的主管是“都市嗇夫”,即“都市掾”的前身。至遲東漢時期,“市嗇夫”逐漸被稱作“市掾”(92)。如《後漢書·方術列傳·費長房》載其“曾爲市掾”(93),《成陽靈臺碑陰》記“縣令管君即請署門下議生、都市掾”(94)。“掾”與“嗇夫”一樣,皆爲一個部門的主管者。“都市掾”即爲市的主管者。其下設輔佐“都市史”,如“都市史唐玉”: 62.都市史唐玉叩頭死罪白:被曹勅,條列起嘉禾六年正月一日訖三月卅日吏民所私賣買生口者收責估錢言。(肆·1763①) 簡60所記的“史李珠”應爲“都市史李珠”的省稱。 在縣級機構中,“都市”的層級大致相當於諸曹、鄉部。劉向《洪範五行傳》介紹西漢中期以來的縣屬機構設置時,以十天干配十曹,十二地支配十二官,其中“寅爲市官,平準賣買,卯爲鄉官,親事五教”(95)。《薌他君石祠堂題字》載其仕進爲,“修身仕宦,縣諸曹、市、主簿、廷掾、功曹,召府”(96)。“諸曹”與“市”吏爲其早期所任之職,其職位、權勢要低於“主簿”“功曹”。 “被曹敕”,從落款“詣曹”來看,應是接受功曹的指示、要求。祝總斌先生指出,“敕”作爲一種文書專稱(敕書),漢代以來就特指君主文書,唯朝廷專之;而作爲一般誡諭、飭正之“敕”也一直在使用(97)。侯旭東先生則認爲,孫吴時“敕”這種形式的文書尚未由君主壟斷,縣曹下文可稱敕(98)。在我們看來,這裏的“敕”可能並非文書,而應理解爲一般自上告下的敕令。吴簡中,文書一般省稱作“書”,如“東鄉勸農掾殷連被書條列州吏父兄人名年紀爲簿”(J22—2453),以及常見的干支書。牘5中功曹下達的文書,應即後文的“案文書”(詳後),結合“被曹敕”和“案文書”來看,當是功曹給都市掾潘羜下達公文,敕令他“推求私學南陽張游發遣詣屯”,正如《漢書·龔遂傳》所載,龔遂爲渤海太守,“移書敕屬縣,悉罷逐捕盗賊吏”(99)。 “推求”,尋求、搜索之意。《後漢書·獨行列傳·王烈》云:“後有老父遺劍於路,行道一人見而守之,至暮,老父還,尋得劍,怪而問其姓名,以事告烈。烈使推求,乃先盗牛者也。”(100)牘5由“都市掾”來“推求私學”,而牘3和牘4中,則由“鄉勸農掾”提請“審實私學”。在審實私學時,往往需要核查其身份是“鄉正户民”“鄉領民”,還是“遺脱”,這就涉及了户口的管理。勸農掾在八月一般會“被書條列州吏父兄人名年紀爲簿”(J22—2543),對“州吏”“私學”這類身份特殊人口的管理,當是勸農掾的職責之一。而“都市掾”顯然没有此項職責。由都市掾來推求私學主要是因爲,牘5中南陽張游的私學身份是確定的,並不需要以户籍身份爲依據來進行審實。私學張游從南陽而來,又常年漂游在外,市爲四方之人交匯之所,市吏自然具有搜求這類人的職責。如蔡質《漢儀》云:“延熹中,京師游俠有盗發順帝陵,賣御物于市,市長追捕不得。”(101)《三國志·吴書·潘璋傳》云:“後爲吴大市刺奸,盗賊斷絕,由是知名。”(102) 私學張游原爲南陽人。漢末以來,袁術、張繡、劉表、曹操先後争奪南陽郡。至建安十三年(208),曹操征劉表,其子劉琮降,南陽郡此後屬曹魏(103)。由於連年征戰,南陽籍士人、民衆南遷者衆多,如蜀漢政權中的許慈、黄忠、李嚴、陳震、吕乂、王連、宗預等。孫吴政權與南陽郡亦頗有淵源,孫堅“至南陽,衆數萬人”,殺南陽太守張咨,與袁術聯合,討伐董卓(104)。孫堅亡後,袁術將其部曲歸還孫策(105),其中必有不少南陽人士。建安二十五年,曹魏“南陽陰、酇、筑陽、山都、中廬五縣民五千家來附”孫吴(106)。走馬樓吴簡中,也有不少吏爲南陽籍人士,如: 這些南陽籍南下的人士,本非長沙郡臨湘侯國人,當即所謂的“遺脱”。這些非本籍人士往往有新吏、州吏、待事史、私學之類的身份,充任吏職、私學應是孫吴政權安置這些人員的主要措施之一。 “推求私學南陽張游”的目的是“發遣詣屯”。“發遣”,派遣、差遣之意。《三國志·吴書·孫登傳》云:“使中使慰勞,聽復本職,發遣還郡。”(107)“詣屯”,即下文所記“詣大屯”,《三國志·魏書·張遼傳》云:“孫權復叛,遣遼還屯合肥,進遼爵都鄉侯。給遼母輿車,及兵馬送遼家詣屯,敕遼母至,導從出迎。”(108)“詣屯”當即前往軍隊戍守、屯駐之處。《三國志·吴書·步騭傳》云:“騭將交州義士萬人出長沙”,“(黄武)五年(226),假節,徙屯漚口。”(109)《三國志·吴書·吕岱傳》云:“黄龍三年(231),以南土清定,召岱還屯長沙漚口。”(110)長沙漚口應即大屯軍隊駐扎之地。簡壹·1737“廿八斛九斗一升運送大屯及給稟諸將吏士米一萬三千卅六斛”即供應大屯將士軍糧的記録。吴簡中,“發遣詣屯”的除私學以外,還有生口、叛士、罪人等,如: 由此看來,“發遣詣屯”可能是一種懲罰措施。如前所述,選舉私學多發遣送詣武昌宫。而牘5中極力搜求的私學南陽張游將發遣送詣大屯。可見,私學存在着兩種不同的去向。 “案文書”,吴簡官文書中常見的固定用語,參牘3和牘4。對於牘3中的“案文書”,學界有三種不同的理解,一爲“核查番倚的檔案”(113)、二爲“查考鄉吏手中保存的户籍類文書”(114)、三爲“‘案文書’的‘文書’,似乎應爲‘吏陳晶舉番倚爲私學文書’”(115)。然而,上述三種理解與牘5的語意頗爲捍格,與牘5句式相近的文書較爲常見,如“案文書,輒部會郭客料實”(牘肆·1763①)、“案文書,輒部歲伍五京、、毛常等隱核所部”(牘肆·4523①)。我們認爲,“案”爲依據、按照之意,“文書”即功曹下達的文書。“案文書,輒推問游外王母大女戴取”,即都市掾潘羜在接到功曹的文書後,立即按照文書的要求辦事,審訊了張游的外祖母戴取。“推問”,即審問,如《三國志·吴書·孫堅傳》云:“前移南陽,而道路不治,軍資不具,請收主簿推問意故。”(116)“外王母”,即外祖母。《爾雅·釋親》:“母之妣爲外王母。”(117)“大女”,即成年女子,漢魏時期,年十五以上或已婚的女子皆稱爲“大女”。 之後,牘文節録了戴取的證詞。“辭”即口供、證詞。證詞結尾又記有“如取辭”,“辭……如○辭”前後呼應,是文書中摘録口供、證詞較爲完整的書寫格式。這又見於張家山漢簡《奏讞書》:“十一年八月甲申朔丙戌,江陵丞驁敢(讞)之。三月己巳大夫禒辤(辭)曰……它如辤(辭)。”(118)吐魯番文書中則常見“辭……謹辭”的記録,如“北凉義和某年員崇辭爲眼痛請免屯守事”(75TKM91:28b)(119)。 戴取的證詞云:私學張游從前年幼時,跟從其姑父陳密在武昌。陳密於黄龍元年染病去世。張游轉而跟隨其姐夫州吏李恕。至今年六月三日,張游來到戴取家。七天後,張游隨已逝郭將之子郭欽,去零陵郡始安縣讀書,没有再回來。“聟”,即婿。肩水金關漢簡73EJT1:1亦記有“男子字游爲麗戎聟”(120)。《禮記·昏義》:“壻執鳩入,揖讓升堂,再拜奠,蓋親受之於父母也。”陸德明《經典釋文》云:“‘壻’,字又作‘聟’,悉計反,女之夫也。依字從士從胥,俗從知下作耳。”(121)“始安縣”,按《漢書·地理志》《續漢志·郡國四》,屬零陵郡(122)。 戴取的證詞提供了私學張游的行蹤。然而,張游讀書之地始安縣屬零陵郡,並不歸長沙郡臨湘侯國管轄,都市掾潘羜難以跨境追捕。於是,潘羜乞願功曹發文給零陵郡南部,請求對方追索張游,並將他發遣詣大屯。值得作出說明的是,釋文“曹列言南部追詣大屯”中有幾個字因筆迹漫漶、殘缺而難以辨識,“願(乞)曹列言”爲吴簡官文書固定用語,爲行上之辭,參牘3和牘4,“曹”上殘缺之字或爲“願/乞”。“南部”之上殘存筆迹,左半或從“β”,疑作“郡”字。“郡南部”當即零陵郡南部,《三國志·吴書·孫皓傳》云:甘露元年(265)“以零陵南部爲始安郡”(123),始安縣此前屬零陵南部。因“列言”爲下級對上級的彙報、請示,從都市掾潘羜“列言”功曹,再乞願功曹“列言”郡南部來看,這應是臨湘侯國都市掾發往侯國功曹,同時乞願功曹發文請求零陵郡南部追索張游的文書。 此後,都市掾潘羜還指出張游家屬没有“應詭課者”。“詭課”,吴簡中常見,如: 74.及禁絕釦租具錢一萬五千八百無所詭課應(壹·4341) 75.斛詭課負者簿入錢卅三萬八千一百米八十斛錢付縣吏(壹·4355) 76.其一百一十五斛負者見詭課貧窮無有錢入已列言依癸卯(貳·180) 77.其六十八斛九斗七升負者見詭課貧窮無有錢入已列言依(貳·186) “詭”,責成、要求之意。《後漢書·循吏列傳·孟嘗》:“先時宰守並多貪穢,詭人采求,不知紀極,珠遂漸徙於交阯郡界。”李賢注:“詭,責也。”(124)吴簡中也有“詭責”一詞,如: 79.其廿七斛六斗付大男毛主運溲溺詭責未入(壹·3140) 80.黄龍元年文入税吴平斛米四百九斛九斗五升料校不見前已列言更詭責(壹·3387) 81.民無有家屬可詭責者已列言依癸卯書原除(貳·139) “詭責”常接“未入”“負者”或“原除”,顯然與虧空、逋欠有關。而“課”,督促、徵收之意。《三國志·吴書·吴主傳》:“兵久不輟,民困於役,歲或不登。其寬諸逋,勿復督課。”(125)“詭課”,當即詭責課負,爲責成徵收虧欠之意。都市掾潘羜特地指出“游無有家屬應詭課者”,似乎是在說明,張游並非因其家户逋欠官府租税賦役而逃佚。 牘5和牘3落款皆爲“詣功曹”,既表明該文書發往功曹,又說明私學主要由功曹來管理,這與簡39、40有關“功曹”“右選曹”之類的記載相一致。牘5落款日期爲“十一月十五日辛丑”,牘3爲“十二月十五日庚午”,查陳垣《魏蜀吴朔閏異同表》,嘉禾二年十一月丁亥朔、十二月丙辰朔(126),與此相合。揭剥圖肆·圖22、23中,簡47、48記録了“嘉禾二年十一月丁亥朔”,且牘2舉私學也在“嘉禾二年十一月一日”。由此看來牘5年代當爲嘉禾二年。結合木牘文書的落款日期及簡肆·3958“者會明年正月旦遣皆遣吏與遣書到”,臨湘侯國功曹等機構很可能在嘉禾二年年底對私學進行了一次全面清查。 下面再來分析牘6。“君教”,吴簡中常見的公文用語。“君”應指臨湘侯國相,簡9記録有“嘉禾二年十二月五日臨湘侯相君、丞”,此外還有: 82.嘉禾二年十二月壬辰朔卅日辛臨湘侯相君、丞(127)叩頭死罪敢言之(肆·1476) 此兩人即牘6中的“君”和“丞琰”。此時臨湘侯相的姓名應爲“郭君”,如: 83.·右連年連空雜米三千五百二斛三斗八升合侯相郭君、丞區讓(肆·1230) 84.相郭君、丞唐(?)祁、録事主者周岑、石彭、謝進(肆·1297) 雖然臨湘侯相名“君”,但是,書佐似乎不會直書尊長之名,“君教”之“君”應作敬稱解。如嘉禾元年臨湘侯國相之名爲“靖”(簡壹·4396正、4410),但未見“靖教”之例。又如吴簡中有“府君教”(貳·3620)的記録,“府君”即對郡太守的尊稱,《三國志·魏書·華佗傳》云:“廣陵太守陳登得病,胸中煩懣,面赤不食,佗脈之曰:‘府君胃中有蟲數升。’”(128)“教”,乃行下文書的一種,爲長官對下的告諭,如謝承《後漢書》云:“(伍孚)爲郡門下書佐,其本邑長有罪,太守使孚出教,敕曹下督郵收之。孚不肯受教,伏地仰諫曰:‘君雖不君,臣不可不臣,明府奈何令孚受教,敕外收本邑長乎?更乞授他吏。’”(129) “丞琰”,即臨湘侯國丞(簡9、82),其姓名爲“丁琰”,如: “如掾”,“如”,往、去之義。“掾”,東漢、三國時期多爲職名,爲部門的主管者。而這裏應作動詞解,此種用法在漢簡中多見,如張家山漢簡《奏讞書》“·淮陽守行縣掾新郪獄”(136),“掾”當作辦理、處理解。 “期會”,約期聚會,爲秦漢以來行政過程中常見的辦公方式。此“期會”當從下,與“掾”連爲“期會掾”一職,如: 90.期會掾烝若、録事掾陳曠校(肆·1167) 91.期會掾烝若、録事掾陳曠校(肆·1305) 核對圖版,簡90、91上欄留空,簡文皆從上編痕處開始書寫。“期會掾”同“録事掾”一樣爲職名。與牘6格式相同的文書還有: 92.君教 丞紀如掾,録事掾潘琬、典田掾烝若校 主記史栂 綜省 嘉禾五年三月六日白 四年田頃畝收米斛數草(137) “録事掾”“典田掾”皆爲職名,“録事”“典田”自然不應從上讀,此亦可證牘6“如掾”後“期會掾”爲職名。“期會掾”一職,訖今爲走馬樓吴簡中所僅見。不過,自漢代以來,某些職能部門就設有掌管期會的官吏。如《後漢書·百官三》少府條:“左右丞各一人,四百石。本注曰:掌録文書、期會。”(138)《續漢書·百官五》州郡條:“主記室史,主録記書,催期會。”(139)《宋書·百官志下》:“(部縣)又有主記史,催督期會,漢制也。今略如之。”(140)簡92中就有“主記史”一職。我們認爲,孫吴在“主記史”之外,還設置了專理期會之職的“期會掾”。“期會掾蒸若”後來又擔任了“典田掾”(簡92)、“都典掾”(簡98)。 “録事掾”,顧名思義,爲負責書記、總録官署文簿的主管。該職在漢魏史料中常見,如中平二年(185)《郃陽令曹全碑》記有“録事掾王畢”(141),中平五年《巴郡太守張納碑陰》題名有“録事掾江州王”(142)。又《三國志·吴書·吕岱傳》云:“(孫)權親斷諸縣倉庫及囚繫,長丞皆見,(吕)岱處法應問,甚稱權意,召署録事。”(143)此“録事”當即“録事掾”之類的職位。“録事掾陳曠”在審理許迪案中任“中賊曹掾”(144)。録事掾陳曠應與期會掾烝若一起,在這次期會行政過程中主要負責“校”,即“校簿”,核查、審閱文書。《三國志·蜀書·楊戲傳》引《襄陽記》曰:“(楊顒)入蜀,爲巴郡太守,丞相諸葛亮主簿。亮嘗自校簿書,顒直入諫曰:‘……今明公爲治,乃躬自校簿書,流汗竟日,不亦勞乎!’”(145) “兼主簿劉恒省”,主簿在漢魏之際中央及郡縣官署普遍設置,爲門下吏之首,是極爲親重之官。從上引《薌他君石祠堂題字》“修身仕宦,縣諸曹、市、主簿、廷掾、功曹,召府”來看(146),縣主簿位在諸曹掾之上,是屬吏中地位尊高的大吏,與廷掾、功曹同爲綱紀,《晋書·孫鑠傳》云:“(孫鑠)少樂爲縣吏,太守吴奮轉以爲主簿。鑠自微賤登綱紀,時僚大姓猶不與鑠同坐”(147)。其職掌,按《續漢書·百官一》太尉條“黄閤主簿録省衆事”,《續漢書·百官四》司隸校尉條“主簿録閤下事,省文書”(148),縣主簿的職責亦當相仿,主要負責記録、檢閱文書簿籍。牘6“兼主簿劉恒省”,即劉恒兼領主簿一職,在這次期會過程中主管文書的檢閱。 劉恒的本職,據披露的《竹簡[柒]》相關簡文的記録: 簡94“功曹史劉”末字難以辨識,徐暢認爲也是“劉恒”(149),可從。據此,牘6劉恒當以功曹史兼任主簿。之所以這樣安排,恐怕還是因爲牘6是處理“舉私學”的文書,而這類事務與功曹密切相關,於是以功曹史劉恒來兼任。以相關曹吏兼任主簿,在吴簡還有其他簡例,如: 尹桓曾任曹史(壹·1059)、(左)户曹史(叁·3956、7796),以尹桓爲兼主簿,可能也是因爲所處理的事務與兵曹、户曹有關。值得留意的是,兼主簿劉恒、尹恒後來都遷任主簿: 97.主簿劉 恒(肆·1274) 98.君教 丞固還宫,掾烝循、潘棟如曹,都典掾烝若、録事掾潘琬校 已 主簿尹 桓省 嘉禾四年五月廿八日乙巳白(152) [注]“君教”上覆蓋有濃墨批字。“已”爲批字。 由此看來,孫吴時期,由曹吏遷轉爲主簿前,很可能會以兼主簿的名義試守該職。 牘6左下雙行小字“十二月廿一日白從史位周基所舉私學正户民不應發遣事,脩行吴贊”記録了這次期會所處理之事。“十二月廿一日”爲這次期會的日期,如上所述,當在嘉禾二年。“白”,告語,負責處理此事的四人向臨湘侯國相郭君禀告。“從史位周基”,“從史位”一職,吴簡中多見,除簡34、35“從史位樂咨”外,還有: “從史位”在漢晋石刻中也常見,如東漢建寧四年(171)李翕《西狹頌》題名“從史位下辨仇靖字漢德,書文”(156),建寧五年李翕《析里橋郙閣頌》題名“從史位字漢德爲此頌”(157),晋泰始四年(268)《南鄉太守司馬整碑陰》題名“從掾位”下有“從史位”多人(158),歐陽修《南鄉太守碑陰》跋尾云:“又有祭酒,有史書,有書佐,有修行,有從掾位,有從史位,有史,有小史等。”(159)“從史位”似低於史書、書佐、脩行、從掾位,而高於史、小史。又《漢書·兒寬傳》云“寬以儒生在其問,見謂不習事,不署曹,除爲從史”,顏師古曰:“從史者,但只隨官僚,不主文書。”(160)“從史位”當與“從史”相類,爲隨從散吏。 “周基”又見於牘2,當爲同一人。周基原爲監下關清公掾張闓的弟子(161),南郡人,由張闓推舉爲私學,並稱他“任吏”。“任”當作能、堪、勝任解(162),“任吏”也就是具備爲吏的必要技能、勝任吏職之意。結合牘6的記録,所舉私學周基不久獲取了從史位。同樣的例證還有,“武陵從位宗賢”(簡101)原亦爲私學(簡壹·43“武陵宗賢”);而牘1中右郎中竇通舉薦的“私學謝達”,似乎後來也出任“縣吏”,如“石下丘縣吏謝達,佃田六町……”(5·231)。由此看來,所舉私學出任吏職應是當時常見的現象。 不僅如此,從牘2和牘6來看,私學周基被選任爲從史位後不久,也開始“舉私學”。“私學”之後的兩字因筆迹磨滅而不可辨識,當即所舉私學的姓名。“私學”爲“正户民,不應發遣”,與牘3和牘4所記録的“不應爲私學”“不應給私學”情况不盡相同。在我們看來,所舉私學是否正户民,最終關係到的是,私學是否應發遣!而審實私學及期會,最終也是爲了决定所舉私學是否應發遣。 文末“脩行吴贊主”。“脩行”一職,漢晋史料中常見,有時譌作“循行”(163)。據《論衡·程材》記載:“一縣佐史之材,任郡掾史;一郡脩行之能,堪州從事。然而郡不召佐史,州不取脩行者,巧習無害,文少德高也。”(164)在王充看來“文少德高”是脩行的重要特徵。又據漢安二年(143)《北海相景君碑陰》題名,“故書佐”下有“故脩行”十九人,後列幹、小史等(165);前引歐陽修《南鄉太守碑陰》跋尾,“修行”低於書佐,而高於從掾位、從史位、小史等。總的看來,“脩行”應是低級屬吏,地位高於從史位、私學。 “脩行吴贊”在吴簡中多有記録,如: 簡105記録了功曹史蔡珠禀報清公(當即牘2中的監下關清公)等人舉薦私學之事,文末亦記録着“脩行吴贊(主)”(參牘6),表明所舉私學由脩行吴贊主管。私學由“文少德高”的脩行主管,頗值得玩味,想必這些所舉私學雖然勝任吏務,但還需要修養德行。 總之,牘6文書行政的過程是:臨湘侯國相郭君下“教”,要求屬下約期處理從史位周基所舉薦、由脩行吴贊主管的私學是否應發遣一事。丞丁琰、功曹史兼主簿劉恒、期會掾烝若和録事掾陳曠爲此進行了期會,討論的結果是,從史位周基所舉薦的私學是正户民,不應發遣。期會由丁琰主持,烝若、陳曠負責記録和核查文書,劉恒負責文書最後的檢閱工作,並將文書提交給相郭君簽署畫押,表示同意,本次文書行政至此結束。 通過上述分析,我們對舉私學簿的内容構成、文書行政的過程有了比較全面的了解。然而,對於學界争議較多的,調查、期會過程中,私學與正户民、遺脱之間的關係,私學是否存在私人依附關係,尚未作正面的回應。下面,我們結合學界對審實私學的先行研究和舉私學簿帶給我們的新認識,討論這些問題。 三、舉私學與孫吴占募 根據牘3的記録,南鄉勸農掾番琬向縣功曹彙報,吏陳晶所舉私學番倚因爲是正户民,不是遺脱,所以不應爲私學。可見,按規定,“正户民”不應被舉薦爲私學,舉私學的對象主要是户籍簿上没有登録的“遺脱”。因此,臨湘侯國在發遣私學送詣宫時,會專門說明私學原來“無有名籍”(簡10)。倘若舉召“正户民”爲私學,經過調查和期會行政,這些人也不會被發遣。然而,這些未發遣的私學有專名的私學名籍簡Ⅲ,仍稱之爲“私學”,所舉正户民實際上仍獲得了私學身份,只是留在了當地服役。因此,我們認爲,地方官府在選舉私學的過程中,官吏應選舉遺脱爲私學似乎並未嚴格執行,只是發遣私學時才會嚴格限定其身份爲遺脱,這應當是爲了應付上級機構的追查。 官吏所舉私學之遺脱或正户民身份,地方官府一開始並未作嚴格處理。這主要是因爲,官吏嚴格按要求推舉遺脱爲私學並不容易,在這種情况下,舉私學實質上是孫權要求官吏將依附於他們的遺脱貢獻出來。可是,這又直接損害了自身的利益,官吏不情願應是普遍存在的現象。這時,地方長官既受到了皇權的逼迫,又面對着官吏的普遍抵制,在皇權與官吏群體的博弈中,主管者只好在兼顧雙方的同時,尋找對策,將舉私學應付過去。 因當時本來就存在正户民“給私學”,其簡例如下: 户籍簡107—110不僅記録民爵“公乘”,有的還要納筭,正户民給私學並無疑義(175)。而簡111記録的“故私學”似乎表明編户民給私學有一定的期限,不必終身服役。既然正户民可以“給私學”,只要不發遣詣官,主管者就可以上下其手,以此爲幌子將官吏選舉正户民爲私學遮掩過去。 值得說明的是,與正户民給私學看似捍格的是,牘4云:“(索)簟名專,與州卒潘止同居共户,本鄉領民,不應給私學。”有研究認爲,“本鄉領民”指國家控制的正式户口,亦即所謂國家正户。索簟“不應給私學”表明“凡屬國家正户民,均不應被徵召、徵發服私學之役。”(176)如此一來,就與簡106—110的記録相矛盾。爲此,我們不妨對於牘4進行重新解讀。 我們認爲,索簟“不應給私學”,問題出在“與州卒潘止同居共户,本鄉領民”之上。吴簡户籍簿中常見分計簡112—115,諸如簡114這類“其一户”的分計簡,訖今所公布的,都只記録一種身份。换言之,一户之内的男子通常只承擔一類吏役。如“草言府大男五杭不是卒子弟不應给卒事 八月卅日兼兵曹掾潘因(?)白”(柒·總49968),徐暢據此認爲,只有卒子弟才有給卒之資格(177);又如“縣吏黄諱年六十四 諱妻大女州年五十 諱子男原年廿九給縣吏”(178),縣吏黄諱之子黄原仍給縣吏,孫吴嘉禾年間吏卒身份當已有代際傳承的趨勢。至孫吴末年,陸凱視“分一家父子異役”爲惡政而上疏孫皓(179)。據此,索簟與州卒潘止同居共户,就意味着必要時索簟應“給州卒”,或服與州卒相近的吏役,但不應“給私學”,因爲“私學”與“州吏”爲兩種不同的身份。同時,文書還强調索簟爲“本鄉領民”,記録在鄉里户籍簿上,歸鄉吏管轄、統率,需要在本鄉服民役,因此,官府不能徵調去“爲私學”,發遣送詣外地服役。由此看來,正户民“給私學”是有條件限制的,同其他給吏一樣,一般從户品低下者且未承擔吏役的民户中選任。索簟不應給私學,並非因其正户民身份,而是其所在民户給州吏,其本人又需要在本鄉服役,故不能“給私學”。 “給私學”一般記録在户籍簿中,爲經常性的吏役征派,應歸户曹管理。而舉私學很可能只是孫吴臨時的舉措,訖今吴簡中的相關記録集中在嘉禾二年底,按要求針對的是“遺脱”,並被要求發遣送詣宫。如果正户民被推舉爲私學,並發遣至外地,就會影響當地的派役。所以,户曹最關心的,並非正户民在當地“給私學”,而是正户民被舉爲私學後,是否被發遣至外地。易言之,户曹並不關心正民户的私學身份,關切的是他們應留在當地服役。因爲一旦發遣至外地,就會影響户曹征派賦役的職能。爲此,户曹會對發遣正户民私學進行申訴,如: 簡116原注“‘遣’上左半殘缺,右半從‘攵’”(180),吴簡中“殳”常寫作“攵”,該字當釋作“發”,“發遣”一詞吴簡中常見(如牘3、5)。對於“”,既然謝達爲正户民,按牘3的記録,就應寫作“不爲遺脱”,而不必記作模棱兩可的“不應”。按牘6的記録“正户民不應發遣”,“遺”“遣”形近易譌,筆者認爲“不應”後亦爲“發遣”(“不應發遣”又見於簡叁·8399、8400、8402、8407等)。結合舉私學簿的内容,其文意大致是,户曹申訴,功曹將要發遣的私學謝達,原本是正户民,不爲遺脱,不應發遣。如前所述,私學謝達最終没有被發遣,而是選任爲縣吏(簡5·231)。 由此看來,成爲“私學”的途徑主要有二:一爲主要由功曹主持的“舉私學”,按規定其對象限定爲“遺脱”,且可能會發遣送詣宫或大屯;二爲主要由户曹操辦的“給私學”,其對象是部分“正户民”,在當地服役。然而,這兩種看似並行不悖的途徑,却引發了許多紛争(參牘3—6),其申訴與核查的重點則是“正户民”是否應爲私學,又是否應發遣。 舉遺脱爲私學,是孫吴安置流民的一項措施。令人疑惑的是,安置流民最常見的且行之有效的方式是政府下令“占上户籍”,令流民就地入籍,如吴簡中明確記録有“新占民户”(貳·3186、3198),規定了“方遠客人皆應上户籍”(肆·4483)、“受居方遠應占著户籍”(肆·4492)。而私學名籍簡Ⅰ記録的籍貫,將私學名籍簡Ⅱ中籍貫原爲長沙、居處在臨湘的私學,皆登記爲“臨湘”,很可能也將遺脱私學就地落籍。那爲何孫吴不直接這麽做,却先要求官吏按秩級推舉人數不等的遺脱爲私學呢?侯旭東先生將吴簡私學與孫吴的占募、領客制聯繫起來進行討論,拓寬了研究思路(181)。本文在此基礎上,申論舉私學紛争背後所反映的孫吴皇權與將權之間的占募之争。 漢魏之際,社會動蕩,流民現象較爲嚴重。在孫吴建國的過程中,流散、遺脱爲孫氏及其將領募兵的重要來源。孫策認識到“漢祚中微,天下擾攘,英雄儁傑各擁衆營私”,於是,他向袁術求其父孫堅遺部,從其舅丹楊太守吴景,“收合流散,東據吴會”(182),又遣孫氏宗族如孫輔等人“招誘餘民,鳩合遺散”(183)。孫氏勢力得以迅速壯大。孫權統事之初,又遣諸將凌統、潘璋、朱桓、陸遜等召募遺散、伏匿,以爲部曲(184)。召募遺散、伏匿即推行“占募”。以凌統爲例。建安二十年(215),孫權率軍征合肥,爲魏將張遼所敗,賴凌統率親近三百人捍衛纔得還。事後,凌統“痛親近無反者,悲不自勝”,孫權“倍給本兵”,以示安撫。至於“倍給本兵”,似乎並非僅調撥軍隊給凌統,還允許了凌統進行“占募”。據《凌統傳》載: 統以山中人尚多壯悍,可以威恩誘也,權令東占且討之,命敕屬城,凡統所求,皆先給後聞。統素愛士,士亦慕焉。得精兵萬餘人。(185) “山中人”指的是山越及逋亡,是“正户民”之外的遺脱。孫權令凌統“東占且討之”。“占”,按《漢書·宣帝紀》“流民自占三萬餘口”,顏師古注“占者,謂自隱度其户口而著名籍也”(186),《後漢書·明帝紀》“流人無名數欲自占者人(爵)一級”,李賢注“占,謂自歸首也”(187)。凌統“東占且討之”,便是將山中遺脱入籍,以充兵役,亦即所謂的“占募”。不僅如此,孫權還敕令屬城“凡統所求,皆先給後聞”。“給”,可能與吴簡中常見的正户民任“給吏”(包括“給軍吏”“給州卒”等)有關。孫權既然已經允許凌統占募遺散,似乎不應敕令所在郡縣滿足凌統所求,供應給吏。因爲孫權一般只允許諸將“鳩合遺散”,如陸遜部伍東三郡,遭到了會稽太守淳于式的控告,稱他“枉取民人,愁擾所在”(188),說明孫權並不允許將領強募編户民。這與吴簡中正户民不應舉私學,更不應發遣的要求相一致。孫權例外的允許凌統徵調編户民,應當是對凌統以死護衛的特殊嘉獎。凌統也利用此機會大開占募,原來他痛失親近約三百人,通過占募居然得精兵萬餘人! 孫氏及諸將通過召募遺散,征討山越、宗部,分割勞動力,並確立了分配利益的領兵與復客制度(189),這固然迅速壯大了軍事實力。然而,聽任將領占募(孫吴立國後,占募逐漸從募兵轉變爲糾集部曲、私客等依附者),容易導致諸將勢力過大,形成尾大不掉之勢。即使孫權父子極力加强皇權,後來鄧艾仍認爲“吴名宗大族,皆有部曲,阻兵仗勢,足以建命”(190)。這反映了孫吴皇權與將權長期共存的事實。不過,共存的背後充滿了鬥争,孫權與諸將圍繞着占募權就展開了博弈。據《吴書》記載: 驃騎將軍步騭屯漚口,求召募諸郡以增兵。權以問(潘)濬,濬曰:“豪將在民間,耗亂爲害,加騭有名勢,在所所媚,不可聽也。”權從之。(191) 步騭屯漚口在黄武五年(226)至黄龍元年(229),值孫權稱帝前後。此時不僅三國鼎立的格局業已形成,而且孫吴政權日趨穩固,社會也逐漸安定下來,遺散日漸稀少。在這種情形下,步騭“求召募諸郡以增兵”,乞募的顯然並不止“流散”“伏匿”。因步騭爲臨湘侯,又屯兵長沙漚口,一旦孫權應允他占募,長沙郡縣會盡力滿足步騭所需,大量正户民就會通過募兵的途徑成爲步騭的部曲。孫吴豪將分駐各地,如果任由他們召募,不僅會導致編户民减少,强宗豪族也很可能會發展成爲地方割據勢力。東漢末年以來軍閥割據的殷鑒不遠,於是,孫權以擔心募兵耗亂民間、在所所媚爲由,拒絕了步騭的請求。 孫權不但不允許步騭召募增兵,而且開始普遍禁止諸將占募。黄武年間駱統上書稱: 尤以占募在民間長惡敗俗,生離叛之心,急宜絕置,權與相反覆,終遂行之。(192) 占募之所以“在民間長惡敗俗,生離叛之心”,從凌統、陸遜占募的情形來看,諸將占募時采取討伐、清剿等暴力手段應是普遍的做法,强徵編户民爲兵也應是經常的現象。至黄武年間,社會日趨安定,遺脱漸少,在此情形下,即使允許諸將嚴格按規定占募遺脱以爲兵,其難度也只會越來越大,以致後來諸葛恪感歎“國家勁兵之地,皆已空盡”(193),再開展占募無疑會將大量的正户民強募爲豪將部曲,影響編户民的穩定、政權的穩固。 孫權絕置諸將占募不僅是維穩,還有通過限制諸將募兵權以削弱將權,達到鞏固王權的目的。他之所以與駱統反覆磋商,恐怕是因爲王權尚未壯大到能急促地削弱諸將實力。事實上,孫權壓抑諸將招致了豪將的不滿。陸遜上疏陳時事曰: 頃年以來,將吏罹罪,雖不慎可责,然天下未一,當圖進取,小宜恩貸,以安下情。且世務日興,良能爲先,自非姦穢入身,難忍之過,乞復顯用,展其力效。此乃聖王忘過記功,以成王業。(194) 孫權稱帝後,偏安一隅,對待將吏的態度不再是忘過記恩,而是科法嚴懲。然而,因豪將權力過大,孫權限制諸將募兵權似乎進展的並不順利。據《陸遜傳》記載: (嘉禾)六年,中郎將周祗乞於鄱陽召募,事下問遜。遜以爲此郡民易動難安,不可與召,恐致賊寇。而祗固陳取之,郡民吴遽等果作賊殺祗,攻没諸縣。豫章、廬陵宿惡民,並應遽爲寇。遜自聞,輒討即破,遽等相率降,遜料得精兵八千餘人,三郡平。(195) 孫權此前已絕置諸將占募,中郎將周祗居然敢乞募於鄱陽!鄱陽時歸陸遜管轄,陸遜明知“此郡民易動難安”,周祗募兵却能成行,勢必得到了陸遜的默許。陸遜實際上違反了孫權的禁令。周祗募兵導致民變,陸遜則借此機會“料得精兵八千餘人”。不僅陸遜如此,據吴簡的記録,地方官府發遣生口、叛士、罪人、私學等送詣軍屯(參簡71—73),雖然這些人口身份特殊,但是,從本質上說也是將吏占募部曲。可見,即使孫權絕置占募,諸將也仍然在想方設法開立占募,壯大部曲。陸遜的違逆之舉,招致孫權的猜忌。陸遜去世後,孫權還“以楊竺所白二十事問(其子陸)抗,禁絕賓客,中使臨詰”(196)。 陸遜嘉禾六年的募兵屬非常之舉,此後,諸將募兵在《吴書》中鮮見。而吴簡所記録的發遣遺脱及身份特殊人口送詣大屯的人數也並不多。孫權絕置諸將占募應收到了成效,使兵權逐步集中到中央。後來諸將計劃增兵,不再是請求召募兵卒,而是乞求中央調撥軍隊。如陸抗臨終上疏云: 臣往在西陵,得涉遜迹,前乞精兵三萬,而至者循常,未肯差赴。自步闡以後,益更損耗。今臣所統千里,受敵四處,外禦彊對,内懷百蠻,而上下見兵財有數萬,羸弊日久,難以待變。(197) 陸抗在請求中央調撥精兵三萬而未被許可的情况下,並未如其父陸遜一樣强行募兵,而是再次上疏乞求增兵。這恐怕是孫權通過禁絕諸將占募等手段,削弱將權的結果。 耐人尋味的是,孫氏絕置諸將占募,自己却大開占募,還讓宗室諸王掌兵,努力擴大皇室的軍事實力。陸抗稱: 臣愚以爲諸王幼沖,未統國事,可且立傅相,輔導賢姿,無用兵馬,以妨要務。又黄門豎宦,開立占募,兵民怨役,逋逃入占。乞特詔簡閱,一切料出,以補疆埸受敵常處,使臣所部足滿八萬,省息衆務,信其賞罰,雖韓、白復生,無所展巧。若兵不增,此制不改,而欲克諧大事,此臣之所深慼也。(198) 内侍親近之臣開立占募,顯然是在孫皓的授意下進行的。皇室占募也不再局限於召募遺散,連士兵、編户民也成了投附者。在此一廢一立之間,將權與皇權此消彼長。爲了進一步削弱諸將勢力,孫氏還試圖剥奪豪將的賓客、部曲。陸遜去世後,孫權禁絕陸抗賓客(199)。又據《世說新語·政事》載: 賀太傅作吴郡,初不出門。吴中諸強族輕之,乃題府門云:“會稽雞,不能啼。”賀聞故出行,至門反顧,索筆足之曰:“不可啼,殺吴兒!”於是至諸屯邸,檢校諸顧、陸役使官兵及藏逋亡,悉以事言上,罪者甚衆。陸抗時爲江陵都督,故下請孫皓,然後得釋。(200) 孫皓時期,顧、陸大姓因役使官兵及藏逋亡而獲罪。至鳳凰三年(274)七月,孫皓還“遣使者二十五人分至州郡,科出亡叛”(201),孫皓未通過地方官府搜求亡叛,而是專派使者執行,所針對恐怕還是那些地方的強宗豪族。可見,孫氏對豪將的部曲、賓客有嚴格的限制。 吴簡所記録的嘉禾二年“舉私學”是分析孫權占募的一個切面。嘉禾年間,孫吴國勢基本穩固,諸將被委以方面之任。長沙郡臨湘侯國不僅先後有臨湘侯步騭、鎮南將軍吕岱屯駐長沙漚口,駐守武昌的太常潘濬也可以通過行政管轄進行遥控。吴簡中有不少關於步侯、吕侯、潘太常領有部曲、賓客的記録,如太常潘濬: 據簡118記載,太常部曲仍需要繳納租錢,簡119、120記録的是隨潘濬征討武陵蠻的作部工師及家屬(203),這些情况表明部曲並非諸將完全私有,對國家仍負有義務。不過,簡121却記作“大常客不應發遣”。該簡的前後簡爲: 這些簡因淤泥粘連的緣故,清理號相連,記録了臨湘侯相郭君、丞丁琰,以及私學、選舉、推求、發遣或不應發遣,内容與舉私學簿密切相關,且簡寬(約1.2—1.5釐米)、字迹風格與私學簡相近,很可能是從舉私學簿離散的。由此看來,簡121所記“大常客不應發遣”,應是官吏推舉了太常客爲私學,但地方官未將該私學發遣送詣宫。既然官吏敢推舉太常客爲私學,表明孫吴允許甚至鼓勵官吏這麽做,但臨湘侯國並未將其發遣,應是不敢得罪潘濬的緣故。由此可一瞥地方官在孫權和豪將夾縫之間窘迫的處境。 孫權在嘉禾二年實行“舉私學”,本是爲了追奪將吏、官屬的部曲、私客,以達到削弱雄踞地方豪將的勢力。孫權稱帝以後,國家逐漸安定下來,但豪將强大的實力仍是皇權的隱患。具體就長沙郡而言,據吴簡的記録,客居於此的“遺脱”,或占上户籍、或充任吏職,或成爲官府、豪族的依附者,流散在外者當日漸稀少。在這種情况下,孫權推行選舉遺脱爲私學,顯然不僅在於召合遺散,其主要用意還在於從官吏手中剥奪投附者,達到削弱地方實力派的目的。爲了不至於招致豪將、官僚的强烈反對,孫權在“選舉”的名義下(通過推舉的方式使舉主獲得知人、提攜屬下之類的虛譽,减小阻力),要求官吏按級別推選遺脱爲私學,並要求所舉者應具備爲吏的必要技能(“任吏”),再由功曹選任吏職,或發遣送詣宫服務。因遺脱日少,連從史位這樣的小吏都被要求選舉私學,舉私學的人數並不少。孫權還要求所舉私學要勝任吏務,實際上是要豪將、官僚貢獻出依附於他們的優秀人才。孫權實質上是在剥奪豪將、官僚的依附者,以增强“宫”的實力,也就是加强皇權。 然而,官吏舉私學直接導致了地方豪將、官僚及其部下依附者的離去,損害了他們的利益。爲此,一些官吏想方設法極力避免損失,迫使正户民等假冒遺脱被舉爲私學。然而,正户民被舉私學會削弱帝國的統治基礎,也未達到剥奪投附者的目的。基於這方面的考慮,孫權還規定要發遣一定數量的私學送詣宫。地方官當然不敢犯欺君之罪,至少這部分私學一定會發遣所舉遺脱者,因社會上流散的能勝任吏務的遺脱太少,官吏不得不推舉依附者,這樣就確保了一定數量的投附者從豪將、官僚那裏剥離開來。這一做法似有效果,如監下關清公掾張闓舉其弟子勝任吏務的南郡周基爲私學,被功曹選任爲從史位。 與此同時,主管者還面臨着來自官吏的巨大壓力。他們或選舉正户民爲私學,或將臨湘侯國領有的遺脱推舉出來。舉正卢民爲私學,本是違規現象,然而,我們在吴簡中絲毫看不到對相關責任人的處罰,相反,這些被舉正户民在私學名籍簡Ⅲ中仍稱之爲“私學”(參簡29、116),主管者實則默認了推舉正户民爲私學的有效性。對於户曹、勸農掾而言,只要這些正户民私學不被抽調出去,留在當地,與“給私學”並無二致,對當地的賦役徵派就没有太多不良的影響。他們不會糾纏於此而開罪衆同僚。對於臨湘侯相、丞、功曹來說,他們既要對中央負責,又要順從於盤踞附近區域的潘濬、步騭、吕岱等豪將。從私學名籍簿來看,发遣的私學大多是居住在臨湘鄉丘上的“遺脱”。這些“遺脱”雖然未登入户籍成爲國家的正户民,但是,仍在臨湘侯國的控制之下,安排有本主進行管理,應是從屬於臨湘侯國的依附人口。官吏極不情願推舉本人的依附者,正户民舉私學又有限制,於是,他們又將臨湘侯國領有的遺脱選舉出來。這種做法最終爲臨湘侯國所接受,是豪將及同僚脅迫的結果,由官府負擔絕大部分由舉私學帶來的損失。 吴簡所記“舉私學”是孫吴皇權與將權圍繞占募博弈過程中的一個回合。孫權試圖通過舉私學剥離豪將、官僚的依附者,下令選官系統和地方官府來執行。然而,在具體操作時,地方官面對的是軍政、民政各級機構的官吏。是否貢獻私屬勞動人口,又是否切實執行相關規定,對於主管者及官吏而言,其實是一榮俱榮,一損俱損。最後,他們還是選擇了維護自身的利益,聯合起來,主要將地方官府控制的人口推舉出來。這對於孫權而言,雖然直接控制的人口增加了,但是,所增加的大多是原來半官方性質的遺脱,實際上並不利於地方官府的運作和穩定,其争奪豪將、官僚私屬的目標也並未較好地實現。相反,這一舉措促使豪將、官僚進一步加强私屬的依附性、隱秘性。從這一角度而言,孫權推行舉私學所取得的成效十分有限。正因爲如此,吴簡中“舉私學”的記録集中在嘉禾二年底,舉私學可能只是臨時行爲,旋即而廢,在《三國志·吴書》也未留下任何直接的記載。因這些推舉而來的私學與正户民“給私學”的身份一致,即使孫吴廢止了舉私學,他們同其他“給私學”者一樣照常服役,并等待着選任爲吏。舉私學的停廢對孫吴上下及私學本人並不會造成太多的影響。 最後,我們再來談一談私學身份。胡平生先生認爲,私學享受着復除官役或减免租税的優待,可以通過舉薦而入仕,私學與没入逃亡者無關(204)。王素先生則認爲私學屬於非國家正户,由逃亡户口產生,爲“吏役”之一種,服私學之役者,皆有本主,依附性似較“諸吏”更甚(205)。侯旭東先生認爲,私學起源當和學業傳授分不開,還享受免役的待遇,與舉主之間帶有依附傾向的私人關係(206)。王子今、張榮強先生認爲,私學是民間儒學教育體制下的受教育者(207)。于振波先生認爲,私學是外地求學的書生,受現居住地官府的管理,並不是依附人口(208)。李迎春先生認爲,私學就是吏的一種,其產生與秦漢時期的學吏制度有着密切的關係(209)。鄧瑋光先生認爲,私學表示學吏者的身份(210)。對於私學身份的分析,牘2、牘5和牘6提供了三點重要的信息:其一,所舉私學應勝任吏務;其二,私學到始安縣讀書;其三,所舉私學由脩行吴贊管理。由此看來,私學應具有一定的知識、德行修養,還需要熟悉爲吏技能。私學周基原爲監下關清公掾張闓的弟子,私學張游跟隨州吏李恕,又外出到始安縣讀書,從這些來看,吴簡中的“私學”與傳世文獻中記録的“私學”,即私人辦學、求學並非决然不同,而是有所聯繫。過去,有研究將吴簡私學與秦漢以來的學吏聯繫起來進行討論,自有可取之處。對於正户民給私學者,他們是官府挑選出來,在服役的同時,學習爲吏技能,以作爲吏員的後備。對於遺脱被舉私學者,他們原本是追隨官吏等學習技能的人,很多已成爲依附者。孫吴不過是希望以“舉私學”爲名,將這些人從官吏那裏争奪過來,擔任國家的吏職。總之,我們認爲,私學是爲國家所承認的,在服役的同時,學習知識技能,將來可能被選任爲吏的人。私學本身還不是嚴格意義上的“吏”,而是正户民、遺脱成爲正式吏過程中的過渡身份。 ①相關研究請參見胡平生《長沙走馬樓三國孫吴簡牘三文書考證》,《文物》1999年第5期,第48—51頁;王素《長沙走馬樓三國孫吴簡牘三文書新探》,《文物》1999年第9期,第43—46頁;胡平生《讀長沙走馬樓簡牘札記(二)》,《光明日報》2000年4月7日第3版;王素《長沙走馬樓簡牘研究辨誤》,《考古學研究(五):慶祝鄒衡教授七十五壽辰暨從事考古研究五十年論文集》,科學出版社,2003年,第975—976頁;侯旭東《長沙三國吴簡所見“私學”考——兼論孫吴的占募與領客制》,《簡帛研究二○○一》下册,廣西師範大學出版社,2001年,第514—522頁;秦暉《傳統中華帝國的鄉村基層控制:漢唐間的鄉村組織》,《農民中國:歷史反思與現實選擇》,河南人民出版社,2003年,第237頁;于振波《漢晉私學考述》,《走馬樓吴簡初探》,文津出版社,2004年,第175—224頁;王子今、張榮强《走馬樓簡牘“私學”考議》,《吴簡研究》第2輯,崇文書局,2006年,第67—82頁;李均明、宋少華《〈長沙走馬樓三國吴簡〉竹簡[四]内容解析八則》,《出土文獻研究》第8輯,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年,第182—186頁;王素、宋少華《長沙走馬樓三國吴簡的新材料與舊問題——以邸閣、許迪案、私學身份爲中心》,《中華文史論叢》2009年第1期,第13—26頁;鄧瑋光《走馬樓吴簡所見“私學”考》,《東南文化》2010年第3期,第66—72頁;李迎春《走馬樓簡牘所見“私學”身份探析》,《考古與文物》2010年第4期,第52—55、58頁;李恒全《走馬樓三國孫吴簡牘“私學”考論》,《南京師大學報(社會科學版)》2012年第4期,第48—54頁。 ②長沙簡牘博物館、中國文化遺產研究院、北京大學歷史學系走馬樓簡牘整理組編著《長沙走馬樓三國吴簡·竹簡[肆]》,文物出版社,2011年。 ③目前未見該簿書的標題簡。因該簿書主要記録了臨湘侯國選舉私學的過程,且簡文中多見“舉”私學,暫且簡稱該簿書爲“舉私學簿”。 ④私學簡泛指私學簿中的所有簡牘,其中有的簡牘雖然未記録私學,但它們是舉私學文書中不可或缺的組成部分。 ⑤具體情况詳見《長沙走馬樓三國吴簡·竹簡[肆]》附録一《簡牘平面分布圖、總立面示意圖、揭剥位置示意圖·總説明》,第755—757、792—793頁。 ⑥“司鹽”,原釋作“臨”,“司鹽都尉宋圭”又見於簡肆·4581,今據圖版改。爲避免注釋繁冗之嫌,釋文修訂情况僅在首次出現時出注。 ⑦簡號“肆·4524·1/5”依次爲卷次、整理號、示意圖編號和盆號。 ⑧該簡寬約1釐米,内側編痕間距約6.8釐米,較窄,顯然不屬於私學簿,應剔除。 ⑨核對圖版,該簡殘存左半,字迹殘缺。 ⑩“音”,核對圖版,疑作“書”。 (11)“坐”,原闕釋,今據圖版補。 (12)“二”,原釋作“……”,今據圖版改。 (13)“壬寅書”,原釋作“王寅”,今據圖版改補。 (14)“喿”,原釋作“軍”,今據圖版改。 (15)“卅”,原釋作“廿”,“卅”“廿”形近,核對圖版,字迹中間裂開,當作“卅”字。 (16)“黄”,原釋作“監”,核對圖版,疑作“黄”。 (17)“詣”,原釋作“訢”,今據圖版改。 (18)“”,原釋作“”,今據圖版改。 (19)“丞”,原闕釋,今據圖版補。 (20)核對圖版,字迹殘缺,難以辨識。 (21)“”,原闕釋,核對圖版,字迹依稀可辨,據補。 (22)“君教”,原釋作“枚”,今據圖版改。 (23)“蔡”,核對圖版,疑作“劉”。 (24)“”,原釋作“入關有分”,今據圖版補改。 (25)“到”,原釋作“”,今據圖版改。 (26)“”,原闕釋,今據圖版補。 (27)“牒”,原闕釋,今據圖版補。 (28)與此格式相同的官吏名籍簡還有:私學(肆·4583/5)、私學臨湘鄧青年廿一(叁·8398)。 (29)關聯簡(第5盆散簡及第4盆肆·3943-3960中的相關簡)中與此格式相同的官吏名籍簡還有“”(肆·4081),按:“”,原闕釋,今據圖版補。在發掘簡第5盆散簡中還有3枚:從史位南郡董年(肆·4585/5)、右郎中盧江鄭晊年五十晊叔父鄉年七十二(肆·5223/5)、右郎中南郡王整年卌(肆·5224/5),其簡寬在1釐米以下,明顯窄於私學簡,且記録了官吏的年紀,應不屬於私學簿。 (30)《三國志》卷四七《吴書·吴主傳》,中華書局,1959年,第1135頁。 (31)《三國志》卷四七《吴書·吴主傳》引《江表傳》,第1147頁。 (32)《三國志》卷四八《吴書·三嗣主傳》引《吴録》,第1152頁。 (33)《三國志》卷四八《吴書·三嗣主傳》,第1164頁。 (34)“言”,原闕釋,今據圖版補。 (35)“”,原釋作“居”,今據圖版改。 (36)“”,原闕釋,核對圖版,部首“宀”可辨識,“各”下部筆迹殘缺,該簡“狀”下爲上編繩,殘存“各”字依稀可辨,該字即私學之名,另外,“黄客”又見於簡肆·3943,今據補。 (37)“丘”,原闕釋,今據圖版補。“……石年廿九”寫在簡左下,今調整。 (38)私學名籍簡Ⅱ釋文修訂、標點及解析,另請參見王素、宋少華《長沙走馬樓三國吴簡的新材料與舊問題——以邸閣、許迪案、私學身份爲中心》,第19—24頁。 (39)“”,原闕釋,核對圖版,殘存“子”,今據圖版及格式補。 (40)“”,原闕釋,王素先生釋作“豐”,核對圖版,“狀”下“星”字依稀可辨,“私學黄星”又見於簡肆·3976/5,今據補。 (41)“户”,原闕釋,今據圖版補。 (42)“”,原釋作“縣”,今據圖版改補。 (43)“”,原釋作“公”,核對圖版,字迹漫漶,不可辨識,“狀”下之字亦不作“公”,今據刪。 (44)“劉”,核對圖版,不可辨識。 (45)“共”,原釋作“兵”,核對圖版,疑作“共”。“送”字之前疑有兩字。 (46)“凬”,原釋作“風”,今據圖版改。 (47)“”,原釋作“鄧”,核對圖版,疑作“”。 (48)侯旭東《長沙三國吴簡所見“私學”考——兼論孫吴的占募與領客制》,第516頁。 (49)“草”,原釋作“”,今據圖版改。 (50)“圭”,原闕釋,今據圖版補。 (51)“”,原闕釋,今據圖版補。 (52)“掾”,原釋作“揚”,今據王素先生意見改,見其作《長沙走馬樓簡牘研究辨誤》,第976頁。 (53)胡平生《讀長沙走馬樓簡牘札記(二)》。 (54)“遣”,原釋作“遺”,今據圖版改。 (55)胡平生《長沙走馬樓三國孫吴簡牘三文書考證》,第48—51頁、《讀長沙走馬樓簡牘札記(二)》;侯旭東《長沙三國吴簡所見“私學”考——兼論孫吴的占募與領客制》,第516頁;李均明《長沙走馬樓吴簡所反映的户類與户等》,饒宗頤主編《華學》第9、10輯,上海古籍出版社,2008年,第274頁。 (56)王素《長沙走馬樓三國孫吴簡牘三文書新探》,第44頁。 (57)秦暉《傳統中華帝國的鄉村基層控制:漢唐間的鄉村組織》,第237頁。 (58)于振波《走馬樓吴簡初探》,第211—213頁。 (59)王子今、張榮强《走馬樓簡牘“私學”考議》,第70—72頁。 (60)《三國志》卷六三《吴書·吴範傳》,第1423頁。 (61)“推”,原釋作“候”,今據圖版改。 (62)“部”,原釋作“郵”,今據圖版改。 (63)“”,原釋作“送”,今據圖版改。 (64)“債(?)”,核對圖版,疑作“倩”。 (65)《三國志》卷五七《吴書·張温傳》,第1330頁。 (66)采集簡第39盆中有簡叁·8394“右五人選舉未得人重絞促得人言”,可能是從私學簿中離散的(詳後),由此可見舉私學是强制完成的任務,且存在相當的難度。 (67)“”,原闕釋,今據圖版補。 (68)采集簡第39盆中有簡叁·8395“其一人他坐不應舉人”,該簡也應是從私學簿中離散的(詳後),由此看來,舉私學針對的是在任官吏,如果犯事“他坐”,就會喪失舉私學的資格。 (69)臨湘侯國爲舉私學進行了多次期會,如“者會明年正月旦遣皆遣吏與遣書到”(肆·3958/4),至嘉禾三年正月,仍然進行了期會。 (70)“若”爲濃墨批字,覆蓋在“君教”之上。胡平生先生認爲該批字應釋作“曹”,見《長江流域出土簡牘與研究》,第608頁。 (71)“琰”,原釋作“”,核對圖版,該字從玉,“丞琰”又見於簡壹·6095、簡貳·4472“丞丁琰”,今據改。 (72)“掾”,原闕釋,今據圖版補。 (73)“遣”,原釋作“遺”,今據圖版改。 (74)“贊”,原闕釋,“脩行吴贊”又見於簡肆·2907(原釋作“詣行”,當據圖版及詞例改)、簡肆·3993(原釋作“偮行吴貸”,當據圖版及詞例、專名改)、簡叁·4261(“贊”可據圖版補),核對圖版,字迹大致可辨認,今據改。 (75)“里”,原釋作“異”,今據圖版改。 (76)簡肆·4439·21/5簡文内容與此相似:“列著未所言黄龍二年簿不處户數下到其亟隠”,“”,原闕釋,今據圖版補。“”原釋作“還”,今據圖版及簡肆·4438·20人名對應關係改。 (77)“潘”,原釋作“番”,今據圖版改。 (78)“”,原闕釋,今據圖版補。 (79)“南”,原釋作“東”,簡報釋作“南”,今據圖版及簡報改。 (80)“辄操”,侯旭東先生據謝桂華先生意見,釋作“曹窮”。侯旭東《長沙三國吴簡所見“私學”考——兼論孫吴的占募與領客制》,第514頁。 (81)簡號、圖版見《長沙走馬樓二十二號井發掘報告》,《長沙走馬樓三國吴簡·嘉禾吏民田家莂》,文物出版社,1999年,第33—34頁。 (82)“一”,原闕釋,参簡J22—2659“倚一名文”,該木牘底端“一”字或磨損,今據文意推補。 (83)王素、宋少華《長沙走馬樓三國吴簡的新材料與舊問題》,第16頁。 (84)“遣”,原釋作“遺”,今據圖版改。 (85)“詭”,原釋作“詔”。“詔課”,凡此一見。“詭課”則見於簡壹·4341、4355,簡貳·180、186,簡叁·3424。“詭”“詔”形近。核對圖版,該字末筆非橫畫,不應作“詔”。今據詞例及圖版改。 (86)“”原釋作“户”,核對圖版,字迹殘缺,“工”依稀可辨,簡1審實私學文書作“詣功曹”,今據改。 (87)“都”,原釋作“北鄉”。吴简中訖今所見“北鄉”釋文皆未安。簡壹·6982、貳·8454、8864字迹僅餘小半,難以辨識;簡壹·3683所記之“北”筆迹漫漶,下文所記“上利丘蒸贛”,又見於簡壹·459“東鄉上利丘蒸贛”,“東鄉”二字可辨識,兩簡日期接近,據此,簡壹·3683“北鄉”應爲“東鄉”。核對圖版,“都”字構件“土”“日”“阝”皆大致可辨。今據改。 (88)“羜”,原釋作“邦”,“羜”“邦”形近,今據圖版及專名改。 (89)“羜”,原闕釋,今據圖版補。 (90)張家山二四七號漢墓竹簡整理小組《張家山漢墓竹簡[二四七號墓](釋文修訂本)》,文物出版社,2006年,第80頁。 (91)《史記》卷三○《平準書》,中華書局,1959年,第1441頁。 (92)参見裘錫圭《嗇夫初探》,《裘錫圭學術文集·古代歷史、思想、民俗卷》,復旦大學出版社,2012年,第84—85頁。 (93)《後漢書》卷八二下《方術列傳·費長房》,中華書局,1965年,第2743頁。 (94)洪适撰《隸釋》卷一《成陽靈臺碑陰》,中華書局,1986年,第16頁。 (95)參見陳喬樅《齊詩翼氏學疏證》卷二引蕭吉《五行大義》,王先謙編《清經解續編》第五册卷一一七七,上海書店,1988年,第105頁;嚴耕望《中國地方行政制度史·秦漢地方行政制度》,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年,第235—237頁。 (96)羅福頤《薌他君石祠堂題字解釋》,《故官博物院院刊》1960年第2期,第179頁。 (97)參見祝總斌《高昌官府文書難考》,《敦煌吐魯番文獻研究論集》第2輯,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1983年,收入其著《材不材齋史學叢稿》,中華書局,2009年,第429—436頁。 (98)侯旭東《長沙三國吴簡所見“私學”考——兼論孫吴的占募與領客制》,第515頁。 (99)《漢書》卷八九《循吏·龔遂傳》,第3639頁。 (100)《後漢書》卷八一《獨行列傳·王烈》,第2696頁。 (101)《後漢書》卷四五《周景傳》引蔡質《漢儀》,第1539頁。 (102)《三國志》卷五五《吴書·潘璋傳》,第1299頁。 (103)《三國志》卷一《魏書·武帝紀》,第7—30頁。 (104)《三國志》卷四六《吴書·孫破虜傳》,第1096頁。 (105)《三國志》卷四六《吴書·孫討逆傳》,第1101頁。 (106)《三國志》卷四七《吴書·吴主傳》,第1121頁。 (107)《三國志》卷五九《吴書·孫登傳》,第1366頁。 (108)《三國志》卷一七《魏書·張遼傳》,第520頁。 (109)《三國志》卷五二《吴書·步騭傳》,第1237頁。 (110)《三國志》卷六○《吴書·吕岱傳》,第1385頁。 (111)“”,原闕釋,今據圖版及李均明先生意見補。參見李均明《走馬樓吴簡“草刺”考校》,《史學月刊》2008年第6期,第87頁。 (112)“堅”,核對圖版,“堅”疑爲編痕,“”疑爲“面”字。 (113)胡平生《長沙走馬樓三國孫吴簡牘三文書考證》,《文物》1999年第5期,第50頁。 (114)侯旭東《長沙三國吴簡所見“私學”考——兼論孫吴的占募與領客制》,第515頁。 (115)王素《長沙走馬樓三國孫吴簡牘三文書新探》,第45頁。 (116)《三國志》卷四六《吴書·孫堅傳》,第1096頁。 (117)周祖謨撰《爾雅校箋》,雲南人民出版社,2004年,第49頁。 (118)張家山二四七號漢墓竹簡整理小組《張家山漢墓竹簡[二四七號墓](釋文修訂本)》,第92頁。 (119)唐長孺主編《吐魯番出土文書(壹)》,文物出版社,1992年,第64頁。 (120)甘肅簡牘保護研究中心等編《肩水金關漢簡(壹)》下冊,中西書局,2011年,第1頁。 (121)陸德明《經典釋文》卷一四《禮記音義》,中華書局,1983年,第217頁。 (122)《漢書》卷二八上《地理志上》,第1595—1596頁。《續漢志》卷二二《郡國四》,第3482—3483頁。 (123)《三國志》卷四八《吴書·孫皓傳》,第1164頁。 (124)《後漢書》卷七六《循吏列傳·孟嘗》,第2473頁。 (125)《三國志》卷四七《吴書·吴主傳》,第1140頁。 (126)陳垣《魏蜀吴朔閏異同表》,《二十史朔閏表》,中華書局,1962年,第223頁。 (127)“”,原留空,核對圖版,留空處有簽名,“王”旁清晰,今據圖版及嘉禾二年侯丞專名補。 (128)《三國志》卷二九《魏書·華佗傳》,第801頁。 (129)《三國志》卷六《魏書·董卓傳》引謝承《後漢書》,第175頁。 (130)“固”,原釋作“夜(?)固(?)”,今據圖版改。 (131)“琰”,原釋作“”,今據圖版及專名改。 (132)“唯”,核對圖版,疑作“有”。 (133)“琰”,原闕釋,核對圖版,筆迹稍殘,今據圖版及專名補。 (134)“”,原釋作“疢”,今據圖版字形改。“疒”“广”常混同,參見顧藹吉編撰《隸辨》卷六《偏旁·疒部》(第221頁),“”爲“疒”的俗寫字形。“固”,同“痼”,《漢書》卷八二《王商傳》“商言有固疾”(第3372頁)。“疢痼”,即“疢篤”、“疢重”,乃積久難治之病,如《晋書》卷五六《江統傳》“疢篤難療”(第1531頁)、《晋書》卷七九《謝玄傳》“陛下體臣疢重,使還藩淮側”(第2084頁)、《南史》卷二○《謝莊傳》“兩脅癖疢,殆與生俱,一月發動,不减兩三。每痛來逼心,氣餘如綖,利患數年,遂成痼疾。岋岋惙惙,常如行尸”(第556頁)。 (135)“琰”,原釋作“恢”,今據圖版及專名改。 (136)張家山二四七號漢墓竹簡整理小組《張家山漢墓竹簡[二四七號墓](釋文修訂本)》,第98頁。 (137)該牘圖版及釋文參見宋少華主編《湖南長沙三國吴簡(五)》,重慶出版社,2010年,第28頁。 (138)《後漢書·百官三》,第3597頁。 (139)《後漢書·百官五》,第3621頁。 (140)《宋書》卷四○《百官志下》,中華書局,1974年,第1257頁。 (141)王昶撰《金石萃編》卷一八《郃陽令曹全碑》。 (142)洪适撰《隸釋》卷五《張納碑陰》,中華書局,1986年,第63頁。 (143)《三國志》卷六○《吴書·吕岱傳》,第1383頁。 (144)參見胡平生、李天虹《長江流域出土簡牘與研究》,湖北教育出版社,2004年,第611頁。 (145)《三國志》卷四五《蜀書·楊戲傳》引《襄陽記》,第1083頁。 (146)羅福頤《薌他君石祠堂題字解釋》,第179頁。 (147)《晋書》卷三三《孫鑠傳》,第1009頁。 (148)《續漢書·百官一》,第3559頁;《續漢書·百官四》,第3614頁。 (149)上引兩條簡文轉引自徐暢《走馬樓簡所見孫吴臨湘縣廷列曹設置及曹吏》,《吴簡研究》第3輯,中華書局,2011年,第343頁。 (150)“謙”,核對圖版,無誤。“謙”“兼”字通。《墨子·明鬼下》:“此二子者,訟三年而獄不斷。齊君由謙殺之,恐不辜;猶謙釋之,恐失有罪。”王念孫注:“‘謙’與‘兼’同,言欲兼殺之,兼釋之也。”《讀書雜誌》中册《墨子三》,中國書店,1985年,第79頁。 (151)“”,原釋作“”,今據圖版改。 (152)該牘圖版及釋文參見宋少華主編《湖南長沙三國吴簡(四)》,第29頁。 (153)“,原釋作“掾”,今據圖版改。 (154)“賢”,原闕釋,今據圖版補。“宗賢”又見於簡壹43“……子五既(?)宗賢……”,核對圖版,“子”上闕,“五既(?)”疑作“武陵”,釋文應改爲“學武陵宗賢”。 (155)“五”,原闕釋,今據圖版補。 (156)王昶《金石萃編》卷一四《李翕西狹頌》,《石刻史料新編》第1輯第1册,新文豐公司,1977年,第238頁。圖版見《北京圖書館藏中國歷代石刻拓本滙編》第1冊,中州古籍出版社,1989年,第141頁。 (157)洪适《隸釋》卷四《李翕析里橋郙閣頌》,中華書局,1986年,第54頁。 (158)洪适《隸續》卷二一《南鄉太守司馬整碑陰》,第450頁。 (159)歐陽修《集古録跋尾》卷四《南鄉太守碑陰》,《石刻史料新編》第1輯第24册,第17866—17867頁。 (160)《漢書》卷五八《兒寬傳》,第2628—2629頁。 (161)對於“私學”與“私學弟子”,于振波先生認爲:“看不出私學與私學弟子有什麽區別,只是在吴簡中,前者出現的次數遠多於後者,估計前者是後者的簡稱。”參見其著《漢晋私學考述》,第217—218頁。我們認爲,牘2中記録“弟子”的用意主要在於注明張闓與周基的師生關係。吴簡中,生徒拜謁師長時進呈的名刺(J22—2697)記有“弟子黄朝再拜,問起居,長沙益陽,字元寶”(正)、“弟子黄先再拜”(反)。 (162)參見李均明《長沙走馬樓吴簡所反映的户類與户等》,第274頁。 (163)裘錫圭《考古發現的秦漢文字資料對於校讀古籍的重要性》,《裘錫圭學術文集·語言文字與古文獻卷》,第367—368頁。 (164)黄暉撰《論衡集釋》卷一二《程材篇》,中華書局,1990年,第540—541頁。 (165)洪适《隸續》卷二一《南鄉太守碑陰》,第427—428頁。 (166)“”,原闕釋,今據圖版及專名補。 (167)“脩”,原釋作“詣”,今據圖版及官名改。 (168)“”,原釋作“掾”,核對圖版,難以辨識,“功曹史蔡珠”又見於簡叁·122,今據改。 (169)“壬寅”,原釋作“王審”,今據圖版改。 (170)“公馬”,原釋作“駕(?)”,今據圖版及專名改。“清公”又見於牘3,簡叁·3563記録有“上、下關馬張、清公”。 (171)“舉”,原闕釋,今據圖版補。 (172)“脩”,原釋作“偮”,今據圖版及官名改。 (173)“贊”,原釋作“貸”,今據圖版及專名改。 (174)竹簡[柒]中的與私學相關的材料均見王素、宋少華《長沙走馬樓三國吴簡的新材料與舊問題》,第19-24頁。 (175)簡110、111“私學”書寫在“公乘”與“姓名”之間,其實也應是“給私學”,只是書寫格式不同而已。“給吏”直接稱“吏”的現象在吴簡中常見,如嘉禾四年吉陽里應役户籍簿中記録的“給吏”者,在嘉禾四年吏民田家莂中直接記作“吏”,簡壹·10182“給縣吏”張惕在田家莂4·21直接記作“縣吏”。 (176)王素、宋少華《長沙走馬樓三國吴簡的新材料與舊問題》,第16—17頁。 (177)徐暢《走馬樓簡所見孫吴臨湘縣廷列曹設置及曹吏》,第333頁。 (178)此簡文轉引自侯旭東《長沙走馬樓三國吴簡所見給吏與吏子弟——從漢代的“給事”說起》,《中國史研究》2011年第3期,第37頁。 (179)《三國志》卷六一《吴書·陸凱傳》,第1402頁。 (180)王素、宋少華《長沙走馬樓三國吴簡的新材料與舊問題——以邸閣、許迪案、私學身份爲中心》釋作“故(?)”,第19頁。 (181)侯旭東《長沙三國吴簡所見“私學”考——兼論孫吴的占募與領客制》,第518—521頁。 (182)《三國志》卷四六《吴書·孫討逆傳》引《吴歷》,第1102頁。 (183)《三國志》卷五一《吴書·宗室·孫輔傳》,第1211頁。 (184)《三國志》卷五五《吴書·凌統傳》,第1296—1297頁;卷五五《吴書·潘璋傳》,第1299頁;卷五六《吴書·朱桓傳》,第1312頁;卷五八《吴書·陸遜傳》,第1343—1344頁。 (185)《三國志》卷五五《吴書·凌統傳》,第1296—1297頁。 (186)《漢書》卷八《宣帝紀》,第248頁。 (187)《後漢書》卷二《明帝紀》,第96—97頁。 (188)《三國志》卷五八《吴書·陸遜傳》,第1344頁。 (189)參見唐長孺《孫吴建國及漢末江南的宗部與山越》,《唐長孺文集》第1卷《魏晉南北朝史論叢》,中華書局,2011年,第1—26頁。 (190)《三國志》卷二八《魏書·鄧艾傳》,第777頁。 (191)《三國志》卷六一《吴書·潘濬傳》引《吴書》,第1398頁。 (192)《三國志》卷五七《吴書·駱統傳》,第1336頁。 (193)《三國志》卷六四《吴書·諸葛恪傳》,第1436頁。 (194)《三國志》卷五八《吴書·陸遜傳》,第1349頁。 (195)《三國志》卷五八《吴書·陸遜傳》,第1352頁。 (196)《三國志》卷五八《吴書·陸抗傳》,第1354頁。 (197)《三國志》卷五八《吴書·陸抗傳》,第1360頁。 (198)《三國志》卷五八《吴書·陸抗傳》,第1360頁。 (199)《三國志》卷五八《吴書·陸抗傳》,第1354頁。 (200)《世說新語》卷上《政事》,中華書局,1999年,第101—102頁。 (201)《三國志》卷四八《吴書·孫皓傳》,第1170頁。 (202)“二”原釋作“一”,今據圖版改。 (203)參見拙作《走馬樓吴簡兩套作部工師簿復原整理與研究》,《簡帛研究二○○九》,廣西師範大學出版社,2011年,第162—237頁。 (204)胡平生《長沙走馬楼三國孫吴簡牘三文書考證》,第401—403頁;《讀長沙走馬樓簡牘札記(二)》。 (205)王素《長沙走馬樓三國孫吴簡牘三文書新探》,第43—46頁;《長沙走馬樓簡牘研究辨誤》,第975—976頁;王素、宋少華《長沙走馬樓三國吴簡的新材料與舊問題——以邸閣、許迪案、私學身份爲中心》,第13—26頁。 (206)侯旭東《長沙三國吴簡所見“私學”考——兼論孫吴的占募與領客制》,第514—522頁。 (207)王子今、張榮強《走馬樓簡牘“私學”考議》,第75頁。 (208)于振波《漢晉私學考述》,第175—224頁。 (209)李迎春《走馬樓簡牘所見“私學”身份探析》,第52—55、58頁。 (210)鄧瑋光《走馬樓吴簡所見“私學”考》,第66—72頁。标签:武昌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