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狱中的“关系”——女犯人和狱警的相处之道,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狱警论文,之道论文,监狱论文,关系论文,女犯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女性的犯罪率远远低于男性,所以女犯人一直以来都不是社会科学研究者关注的对象,对女犯的研究也一直被当做是对男犯研究的一个补充。回顾以往,尚可见一些男犯人与狱警间关系的研究,然而国内类似的关注女犯人的研究却还未曾得见,这不能不说是个遗憾。事实上女性拥有自己独特的语言风格和行为模式。具体到在处理和狱警的关系时,她们也应当有自己独特的表述方式。因此,应该以一种全新的视角来研究女犯,而不是简单地将其置于与男犯相比较的模式下来看待,这是本研究希望达到的目标之一。 一、关于犯人—狱警关系的研究回顾 以往的研究普遍认为,犯人通常会尝试建立以及参与反制度的“犯人亚文化”来应对令人不悦的监禁生活;如此,犯人与狱警之间的关系往往是对抗性的。由于共同感受着“监禁之痛”——即对自由、食物、服务、安全、自主性以及与异性亲密关系的剥夺——犯人普遍倾向于团结起来成为一个共同体来对付监狱这个“艰难”的环境(Sykes,1958)。于是,他们就自发地形成了犯人亚文化以及犯人社会体系,并以此来减轻监禁生活所带来的剥夺感。多位西方学者的研究(Clemmer,1966;Garabedian,1963;Schrag,1954;Sykes,1958;Sykes & Messinger,1960;Wheeler,1961)均显示,“男犯人倾向于组成一个统一的共生的结构,在这一结构下他们共享一个规范化的体系,而该体系成为当前监狱亚文化(prison code)①的缩影”(Tittle,1969:492)。而女犯人的情况却不同,根据西方学者的研究(Giallombardo,1966;Halleck & Hersko,1962;Kosofsky & Ellis,1958;Ward & Kassenbaum,1965),她们“既不是统一的集体,亦非孤立的个人”,她们倾向于“组成拥有亲密关系的初级群体,通常包括同性恋的接触以及一种类似家庭的关系”(Tittle,1969:492)。贾隆巴多(Giallombardo,1966)的研究发现,女犯的监狱生活大多与性以及类家庭关系有关;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她们希望在监狱中建立一种和在外界社会类似的生活方式,并以此应对监狱那令人不悦的生活环境。而迪特尔(Tittle,1969)则进一步表示,两种不同形态的犯人亚文化——女性的初级群体关系以及男性的共生关系——均是为了减轻监禁生活的“被剥夺感”以及和以狱警为代表的监狱环境进行对抗。当然,这种对抗的激烈程度不一样。男犯和女犯在监狱中主要的行为差别在于:男犯“在监狱中持久存在的对暴力的反抗”(Baldwin,1988:59),而女犯则相对较少卷入监狱集体暴力事件中。 二、关系:人际交往的中国式解读 “关系”是中国文化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它是中国人人际交往中的核心动力。在西方文献中,这一中文概念的拼音形式(即guanxi)被广泛应用,因其相对于另外两个翻译概念(即relationships和connections)而言更加具有说服力,也更能够保留其包含在字面意思之下的深刻而广泛的文化内涵(Gold et al.,2002)。这一概念的使用多数时候是为了表达一种与利益相关的人际联系,既包括经济利益,也包括社会和政治利益。而这种人际联系通常来源于扩大家庭的亲属、朋友、同学、同事以及同属某一社会组织的成员等。关系中的双方通常在某些方面具有不平等的权力或社会地位:也就是说,一方拥有提供利益或服务上的优势地位,而另一方可以从这一关系中得到好处。关系并不是“一锤子买卖”,而是一个长久的联盟;它也不是一对一的状态,常常纵横交错形成一个网络。可以说,中国人的一生都生活在一个巨大的关系网络之中;这种关系网以互惠作为维系其存在的核心因素(Ostrowski & Penner,2009)。 在认识“关系”这一概念的复杂性和丰富内涵的基础上,笔者将其引入本研究,旨在探讨中国的女犯人与狱警的关系时赋予其中国文化的独特背景。在中国社会里,关系的建立有依赖于个人生活实践和自我结构而发展起来的(比方说朋友关系),也有依托于某种制度化的角色扮演而形成的(比方说工作关系、师生关系等)。这里,监狱中犯人和狱警的关系就属于后一种形式;两个群体分别扮演了“犯人”和“狱警”的角色,并在两者的互动过程中形成一种独特的关系。 在众多的描述监狱和犯人生活的西方文献中,虽然有很多关于犯人亚文化的研究,却鲜见有关于犯人的人际关系的讨论。鉴于“关系”在中国文化中的特殊地位,女犯人和狱警的关系必然和西方文献中所描述的情形有所不同,而探讨这一问题将是非常有意义和有价值的。 三、研究方法 本研究所使用的数据来源于笔者2007-2011年间所做的一项关于中国女犯人监狱生活适应状况的研究。在这一研究中,笔者对生活在中国东部地区一所女子监狱(监狱X)里的52名女犯以及看管她们的13名狱警分别进行了一对一的半结构式访谈。本研究涉及的所有道德议题在2009年9月7日获得香港大学非临床研究操守委员会(the Human Research Ethics Committee for Non-Clinical Faculties at the University of Hong Kong)批准,符合研究道德。本研究中所有参与者均为自愿参加。 笔者采用了“典型案例”(typical case)、“最大差异化”(maximum variation)以及“极端案例”(extreme or deviant case)三种策略选择女犯参与者。首先,当描述一个读者并不熟悉的社会现象或群体时,使用一些典型案例是十分有用的(Patton,2002)。本研究的研究对象——女犯人——属于并不为大家所熟悉的群体,而她们的监狱生活也算是不为社会大众所了解的社会现象,于是使用典型案例的方法很合适。具体来说,本研究的“典型案例”就是那些在实地调查期间在X监狱中生活的女犯人,而且她们须在与狱警的互动关系中有一些经历和切身体会。基于这个原因,那些初来乍到的女犯便被排除在本研究的参与者之外。其次,由于本研究试图考察不同类型的女犯与狱警间天系的差异,笔者选择招募不同背景的女犯参与本次研究,即使用了“最大差异化”这种策略。尽管本研究的对象都是女犯,但她们也拥有不同的受教育程度以及社会背景,并因不同原因而获刑,在监狱里从事不同的工作等等;而所有这些因素都可能影响到她们处理与狱警关系的策略。最后,为了强调某些女犯的“特殊性”,本研究还使用了“极端案例”这一策略——即选择那些“在某方面非比寻常”(Patton,1990:169)的参与者。采用极端案例法有利于考察那些能够“成功地”处理与狱警关系的女犯的“成功之道”;当然,出于比较的目的,那些在处理与狱警的关系方面相对“糟糕”的女犯也在研究之列。表1即为女犯参与者的基本信息。 狱警是本研究的另一个参与群体。那些直接接触犯人的狱警——而非监狱的管理者——成为本研究理想的参与者。共有13位狱警参与本项研究,她们都是女性。② 在数据收集时,笔者使用了半结构式访谈的方法,因其兼具结构式和无结构式访谈的优点——既有研究者根据研究目标事先设定的问题,也同时给予被访者足够的空间表达自己的观点。在这种模式下,不论是女犯还是狱警,都有机会对她们之间的关系问题进行解读。所有访谈均采取一对一的模式进行,时间控制在一到一个半小时之间。因为监狱规章制度所限,在访谈中没有使用任何录音设备,所有的问答信息都由纸笔记录。 在数据分析时,本研究使用了扎根理论(grounded theory)(Glaser & Strauss,1967)来产生主题——即女犯人处理与狱警关系的策略。在确定主题之后,笔者采取两个步骤给数据编码。第一步是为参与者所述内容做开放式编码(open coding)。在此步骤中,笔者尝试保留访谈记录中的细微差异,因而创造了数量较多的编码。在编码的第二阶段,笔者进行了轴心式编码(axial coding),即在开放式编码之后将那些较为相似的内容整合起来进一步归类,形成较为精炼的几大板块。两步编码之后,在大主题下,一些更加细化的小主题显现出来;此时,访谈记录便被整理成具有很强逻辑关系的故事。 四、研究发现 尽管女犯的经历和感受千差万别,但她们在与狱警的关系方面却涉及着相似的主题。代表监狱管理方的狱警与被监管者犯人之间天生拥有不平等的地位,这是双方关系的核心要素。不过,在西方文献中反复提到的“类家庭”式的用来应对监狱不良生活环境的群体性亲密关系在中国女犯的生活里并未出现;相反,她们在应对这种由于制度性的角色安排所造成的与狱警的不平等地位时,发展出一些其他类型的适应策略。 (一)女犯与狱警间地位的不平等 尽管大多数女犯表示狱警对她们是“公正的、和蔼的和人道的”,她们还是表达了自己因地位的不平等而对狱警产生的畏惧之感。这种地位不平等的集中体现便是对女犯在狱中“工作”的安排。对女犯来说,“工作”绝不仅仅是一个简单的劳动岗位,它意味着整个监狱生活。而女犯的工作表现也与她们在狱中所受待遇,以及减刑和假释的机会有着直接的关系。 在监狱X中,多数女犯在监狱所辖的服装工厂工作。其中人数最多的是在流水线上工作,也就是女犯俗称的“踩机子(即操作缝纫机)”。如果细分来看,流水线工作又有诸多不同的工序,每一道工序就又可以成为一个更加细化的工作岗位类型。除此之外,还有一些虽然不在流水线上“踩机子”,但仍在工厂车间中工作的女犯,她们的工作种类有机修工、技术员、线长、调度员等。另外,X监狱里还有一些非工厂类的工作岗位,例如厨师、艺术团演员、辅导员、清洁员等。 在不同岗位上的女犯做着完全不同的工作,与之相联系地过着不一样的生活;这和在正常社会中的工作与生活状态类似。每个女犯都希望能得到一个“理想的”工作。虽然不同的女犯对“理想的”工作岗位的认识是不一样的,但无论如何,如果能够被安排在一个自己觉得“理想的”岗位上,就意味着能在狱中拥有一个相对容易的生活状态。然而在这一点上,她们却毫无决定权。 1.“弱势”的女犯 狱警通常根据自己的判断分配给女犯“适合她们的”工作。理论上说,女犯也可以向狱警提出关于担任或者更改某一工作的请求,但其是否能够被接受则完全取决于狱警的判断。且无论狱警安排女犯从事何种工作,她们唯一能做的便是服从,而没有抵抗或者拒绝的可能。在调查中,几乎所有被访者都提到了这个事实,比如说这一位: “我们在这里的工作都是警官安排的,一般自己是不能选择的。我觉得警官安排我做现在的工作(做报表)是件很幸运的事儿。要是当时她们让我去踩机子的话,那我可能就比较郁闷一点了;不过,就算是那样安排了,我也只能服从。虽然我们的工作不能选择,不过提提自己的要求也是可以的;至于警官会不会考虑,就要看你的表现怎么样,还有就是要看警官觉得你是不是适合某一项工作。”(P-Case No.13) 由此可见,在监狱X里,所有工作分配和安排都是由狱警作出的。那么狱警是依据什么来决定将女犯安排到不同的工作岗位上的呢?下文就将从狱警的角度来谈谈对女犯工作安排的问题。 2.“强势”的狱警 狱警普遍强调对女犯工作岗位的分配是在全面考虑其个人背景和表现因素的基础上进行的,会尽可能做到公平、公正。 “我们对犯人工作岗位的安排,主要依据其刑期、表现、文化水平、身体健康状况、年龄等等,将其安排在比较适合她的岗位上。这里大部分的犯人都是从事机缝劳动,我们这里主要是服装加工企业,机缝劳动是根本。犯人刚来的时候都是先做一些简单的工序,慢慢再过渡到复杂工序。也有些犯人水平有限,不能够适应复杂工序,那么就留在简单的工作岗位上。大家的机会都是均等的,只要她想学、想做并且能做得好,我们是会给她们机会的。但是如果她表现不好的话,我们也不会将其安排在重要岗位上。”(PO-Case No.3) 多数狱警表示她们允许女犯表达对工作类型的偏好和自己的想法。不过在狱警眼中,很多犯人的请求是“不合理的”,因此并非所有犯人的要求都可以被满足。对此,一名狱警这样解释: “如果犯人认为自己不适合某一岗位的工作而提出要更换劳动岗位,我们一般都是会考虑的。我们会首先分析她的要求是不是合理。如果是合理的要求,我们会根据她的表现和实际情况进行岗位的调整;而如果是不合理的,我们就会对她进行教育。其实犯人在刚接触一个新的岗位的时候都会有点不适应,但是大多数情况下过段时间也就适应了,所以遇到这种情况的时候我们通常会尽量鼓励她们做好手头的事。”(PO-Case No.5) 可见,狱警在大多数情况下不会轻易答应调整已经为女犯安排好的岗位。一名犯人以自己的亲身经历证实了这种倾向: “我以前做过服装工作,不过那时不是流水线,而是一个人完整地做一件下来,所以对数量的要求不是那么高。现在是流水线工作,首要的就是必须要跟上进度。刚来的时候我听说一天要做五六百件觉得不可思议,怕自己完成不了连累大家,就跟警官说‘我不适合做服装’。警官就说我以前都做过怎么会不适合呢,人家没做过的都能做。然后警官就让我先熟悉一下,适应适应。后来我就熟练了,也觉得没什么了,现在我一天做五六百件也不觉得辛苦。”(P-Case No.22) 对于那些较年长或身体状况不太好的女犯,狱警表示会考虑其健康状况而为她们安排较为轻松的工作。这里确实很难判断狱警是否仔细分析过每位女犯的长处和短项,并以此为基础分配给她们合适的岗位;但至少可以肯定,狱警在女犯工作岗位的分配上拥有完全的决定权。 (二)“取悦”狱警的适应策略 为了应对与狱警间地位的不平等,女犯采取了和对抗截然相反的应对模式——服从(甚至是取悦)。她们认为对抗狱警是不明智的,因其手中掌握着很多有利于自己的“资源”(工作岗位的分配,以及与之相联系的减刑和假释的可能性),因此,和狱警“搞好关系”就成为女犯监禁生活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总的说来,她们大多会选择服从狱警,按狱警的指令行事(消极方式);而那些足够“聪明”的女犯则会寻找各种机会主动取悦狱警(积极方式)。 1.消极方式 服从狱警的安排,是取悦狱警的第一要务。在监狱X中,女犯都生活在不同的小组③里,每一个小组由一位专门的狱警负责管理,该狱警就被称为小组的“分管警官”。分管警官有权直接决定所负责小组中所有女犯的各种事务。因此,分管警官是女犯们在监狱生活中首先必须服从的人。对此,一名年轻的被访者说道: “我们的分管警官就像家长一样,什么都管。她对我们每个人的了解比任何人都清楚,每个星期都会找我们谈话。我们在任何时间、任何方面遇到问题都可以跟她说;当然,我们也得听她的话。”(P-Case No.13) 年轻的女犯在说起分管警官时,都使用了类似“家长”、“管家”等词语;而较为年长的女犯则较少这样表述,尽管她们也认为分管警官是她们监狱生活中最密切交往的角色之一。分管警官的核心任务是每周一次与分管小组里的女犯进行“谈话”。这种谈话通常分为四种情况: “第一种是就事论事,这种情况占绝大多数;第二种是表达关心,犯人在坐牢期间会发生很多变故,遇到这种情况我们都要去表示关心;第三种是批评教育,比方说哪个犯人违规了,劳动上出了什么问题,或者态度不认真,我们要及时地进行教育;最后一种就是纯粹地了解情况,有时我们为了了解犯人的情况也会找她们过来谈谈话。”(PO-Case No.11) 分管警官有权根据自己从与女犯的谈话所获得的信息,加上其日常观察所得,决定其分管小组中每一名女犯可以获得的考核分数(这和减刑与假释的机会相关);分管警官的意见对女犯的工作安排(通常是在狱警会议上决定,但主要听取分管警官的意见)也起很大的作用。因此,几乎所有的女犯参与者都认为分管警官是她们在监狱中需要服从的第一人。就像这位被访者所言: “我现在就是什么都听我们分管警官的,警官让我干什么我就干什么。”(P-Case No.22) 而另一名女犯则提到,即便她对分管警官的决定感到不快,也不敢提出任何质疑。 “有时候被我们分管警官批评了,虽然心里面不服气,也不好反驳,就只能自己忍着。”(P-Case No.4) 除了分管警官之外,其他狱警的要求女犯也需要服从。比方说,她们在工厂里工作时就必须服从当天车间生产的主管狱警的安排;而当她们参加学习或娱乐活动时,也须遵从当时负责该活动的狱警的要求。这正如一名女犯总结的: “警官说的话肯定都要服从啊,不管是哪个警官,不论是让我们做什么事情都要服从的。”(P-Case No.42) 通过服从,女犯可以给狱警留下“听话、顺从”的好印象,从而大大减少被扣分的可能;并且由于表现良好,她们也有可能得到较多的被安排在能获得更多分数的岗位上工作的机会。而这些都直接影响着她们是否能够获得减刑和假释的机会。 2.积极方式 除了服从这种消极的方式,一些女犯还尝试用更积极的方式来取悦狱警。具体可包括以下三种形式:打小报告、和狱警拉家常以及适当地故意表现自己。 第一种:打小报告,也就是偷偷向狱警汇报监狱中其他女犯的情况或在监狱中发生的但狱警可能还不知道的事情。这种方法被视作一种不能公开的“不光彩行为”,因此虽然许多女犯在用,却甚少有人承认。比方说,一名参与者这样提到: “上个月在车间劳动时,我和我的搭档吵了架,也不是什么大事,就一点小摩擦。本来吵完了也就算了,结果没想到第二天就被人举报了。我没想到就这么吵两句还会被举报,结果我们都被扣分了,到现在我连是谁举报的都不知道。”(P-Case No.19) 几乎所有狱警都表示她们喜欢这种类型的女犯,或者至少不会反对打小报告这种行为,这在某种程度上表明女犯的一种愿意与狱警靠近的立场。因此尽管这种方法不够“光明正大”,仍然有不少女犯会选择这样做。一名女犯在表达了对这种人的厌恶的同时又提到了对她们的“理解”: “很多人都是当着警官的面表现得又温柔又体贴,背着警官就尽做些可恶、讨厌的事。她们专门喜欢在背后打小报告,狡猾得很。不过我想这也是现实所逼吧,毕竟在这里面想要多拿分是要付出很多努力的,但是扣分就太容易了。大家都要为自己着想,想在警官面前争个先进,也顾不了别人那么多了。”(P-Case No.23) 与此相比,第二种方式——与狱警拉家常(即定期或不定期的和狱警闲聊天)——就更加能够被大家接受。有6名年轻的女犯提到她们倾向于把年纪稍长的狱警当做自己年长的家庭成员(甚至妈妈)看待。 “我觉得这里的警官就像是妈妈一样,我对她们很依赖,主要是心理上的依赖吧。我喜欢跟警官说话,我觉得能学到很多东西;她们会经常开导我,教我一些自我调节的方法、做人的道理,让我学会调整心态。”(P-Case No.31) 也有一些稍年长的女犯表示她们喜欢和狱警聊天,尽管有些狱警的年龄和她们的子女一样。 “我要是遇到什么事情,或者心情不好的时候,第一个就是去找警官。就是平时没什么事,也可以和警官聊一聊,说说自己的想法,聊聊家里的事什么的,我觉得这样挺好。虽然她们年纪不大,但我觉得警官的想法总归比我们全面和正确。”(P-Case No.20) 虽然拉家常不能为女犯带来“直接的好处”,但却是一个可以和狱警拉近关系的好方法。狱警通常不会拒绝与犯人交谈,因为这不仅能近距离了解犯人的心理动态和现状,也是犯人表现出改造意愿的一种行为。 女犯取悦狱警的第三种方式:在适当的时候故意表现自己。通常有一定社会阅历的女犯会使用这一方法。比方说,一位狱警提到她之前分管的一名女犯时颇为满意地说道: “她原来是个大企业的高管,非常聪明能干,很多工作上的事情比我们想的都要周全。她做事情也很主动,根本不需要我们操心。我很喜欢她,有时候遇到什么事还愿意跟她讨论讨论。我觉得,我从来没有把她当成一个犯人看待。”(PO-Case No.7) 故意表现自己不是件坏事,如果表现得当还能赢得狱警的喜欢甚至“尊重”。不过,在监狱中,绝不是表现得越突出越好,在13位被访狱警中有8位认为女犯的积极主动应该适度。过分的表现不但不能取得良好的效果,反而会引起狱警的反感。对此,一位狱警这样解释: “我们一般比较喜欢那些听话的犯人,让做什么就做什么。当然,能在自己的职责范围内更加积极主动一点更好。不过不能太过分,要是整天想做什么就做什么那肯定是不行的,还是要以听我们警官的安排为前提。”(PO-Case No.10) 在狱警面前自我表现需要相当的技术,通常只有那些“聪明的”女犯才会尝试,因此该方法在女犯中并不十分流行。在所有被访者中,只有5位表示她们会尝试用该方式取悦狱警。 (三)个人化的应对模式 由以上的分析不难发现,中国女犯并非采用群体化的方式来应对监狱的不良环境,这与已知的西方研究结果是有差别的。而之所以中国女犯普遍采取一种个人化的、而非组建以及加入“犯人亚文化”的群体化应对模式,究其原因,在于中国女犯间信任的缺失。 女犯在监狱中都被安排在小组中生活,狱警决定了每组人员的组成。工作的安排也同样是由狱警决定的;故而在工作伙伴的选择上,女犯也没有话语权。并且根据监狱的规定,不在同一小组或者不搭档工作的犯人是不能够随意交谈和联系的。也就是说,在监狱里,女犯被迫与指定的同伴在一起生活、工作,而无权决定自己的交往对象。一名女犯如此形容: “在监狱里面的人际关系和在监狱外面大不一样。在外面和谁来往不和谁来往都是可选择的。和谁关系好就可以整天在一起,假如关系不好就可以一刀两断。在这里面就不行了,没得选择,过得好不好都要每天在一起。警官在分小组的时候肯定不会考虑你们是能相处得来还是相处不来。而且关系好的或者是同案犯的一般都不会被放在一个小组,应该是为了避免我们搞小团伙吧。不同小组之间虽然也可以来往,但是如果想和其他小组的人说话什么的都要请示。所以我们一般没什么特别的事也不会相互串门。”(P-Case No.13) 有一些被访者说,自己在刚入狱时不了解状况,把监狱当成学校、拿狱友当同学来相处,结果发现根本行不通。即使一些稍年长的犯人也表示,自己在外面生活这么多年也没有遇到过这么“复杂”的人际状况。在监狱中和人交往并不容易,全因犯人之间无法自由往来和结交朋友。在社会中,尽管人们依然可能在一些特殊的情形下被置于一个特殊的制度环境中,且被迫与某一特定人群交往——例如学校、军队或工作机构等——但其仍然有权与他人自由联系。并且,如果人们实在不能再忍受机构内的人,他们还可以选择退出该机构。而在监狱X中,女犯却无法无视同在一个小组里或者搭档一起工作的那些“不喜欢”的人,因为她们必须和这些人在一起。此外,女犯年龄、背景均相差较大,而交往的对象又多受限制,这就导致多数女犯在与人交往时采取“小心谨慎”的处世之道。有一名被访者曾这样谈到她的经历和看法: “在外面接触到的基本都是一个圈子里面的人,大家的背景、想法也都差不多,知根知底的;在里面呢,什么样的人都有,大家互相都提防着,谁也不晓得对方心里面怎么想的,对方的人品如何,来历是什么这都不知道。而且你就算是真诚地对待别人,恐怕她也会觉得你是有什么企图的。”(P-Case No.51) 在监狱中,女犯彼此间交流的话题很少,尤其不会谈论真情实感,“言多必失”的顾忌是切实存在的。在监狱里,多数被访者认为其彼此间不存在真正的友谊;在这里,每个人都必须依靠自己独立生活。 五、讨论和结论 如前文所述,相较于男犯人,女犯人较少愿意组成犯人亚文化继而产生严重的违规或暴乱行为;相反,组成类似家庭式的亲密关系在西方的女犯人中较为普遍。因此,女犯人通常被认为没有男性那么暴力,但却更加追求一种情感上的亲密关系。然而根据本研究的结果显示,不论个人的社会背景如何,中国女犯人的生活并不符合“情感型亲密关系”这一模式;相反,她们通常以个人化的方式来应对监狱环境。本研究还发现,中国的女犯人不仅选择一种个人化的监狱生活方式,而且还非常愿意遵守监狱的各种规章以及与狱警合作。 从具体分析来看,有三大因素致使中国的女犯人作出如是的行为选择:第一是如同鲍德温(Baldwin,1988)的研究所发现的那样,女犯的暴力倾向不明显,并且受到传统文化影响,比较易于服从和畏惧权威;而第二个因素则和中国监狱中的实际情况有关,那就是女犯人的群体内部几乎不存在任何形式的信任,而这阻碍了群体性结构的形成;最后,女犯愿意和监狱方合作,则很大程度上源于她们清楚地看到自己和狱警之间地位的不平等,只有合作才能使自己的监狱生活变得较为好过,也更有可能缩短自己的监禁时间。 龚艺华(2006)的研究发现,在一些中国的男犯人之间是存在某种信任关系的。然而这种信任在女犯群体里却不那么明显。她们的确愿意运用各种不同的策略与其他女犯维持良好的关系,不过这些关系都是策略性的和刻意维持的。这些关系都是十分功利性的,并不是我们通常意义上所谓的基于情感和信任的“朋友关系”。根据她们的逻辑,人人都有可能在背后打她们的小报告,甚至诬陷她们。因此女犯觉得只有自己才是最可靠的,别人都不能够轻易相信。女性的天性导致她们较男性更加神经质、脆弱和腼腆,并且也更加胆小。在这种情况下,与其冒险信任他人,不如选择自我保护。与其信任不可信的其他犯人,还不如选择与狱警“搞好关系”;因为狱警才是能够给她们带来“好处”的人。而她们的西方同伴之所以愿意组成对抗监狱制度环境的共同体,有一个可能的解释是她们并没有遇到缺乏信任的问题;而另一个可能的原因便是即使是与监狱方合作也并不一定能为其带来很多的好处。 女性学家常常会强调,监狱不是一个真空地带(Thomas,2003),而是受到更大的社会文化背景的影响。笔者认为,这种影响并不仅仅局限在女性学家所强调的社会性别建构这一议题上,而是具有更广义的文化特质。总的来说,女犯的监狱行为和她们对待监禁的态度均反映出中国文化中一个很重要的特点,即实用主义。中国文化受到儒家思想的广泛影响;而儒家思想弘扬的就是一种实用主义的处事原则(彭立荣,2003;余建明、邹菊如,2005)。根据韦伯(Weber,1951)的发现,由于中国人受儒家思想的影响很深,他们相对基督教徒而言更加具有实用主义倾向,因为他们相信生活的目标是对现实世界的适应。并且因为这样一种实用主义的倾向,中国人总是“计算”在给定的环境下,什么才是对自己最有利的选择。具体到本研究,实用主义也深深影响了女犯对待“犯人—狱警”关系的态度。她们对建立起统一的对抗性的犯人亚文化的冷淡态度反映出她们的实用主义倾向。经过“计算”,建立亚文化去“对抗”监狱机构并不明智,因为她们无法从中得到任何“好处”;另外,建立亚文化就必然存在群体间的信任问题,而信任其他女犯却被认为是危险的。就是因为所有的女犯都是实用主义的,所以她们都会在合适的情况下最大化自己的利益。如此一来,亚文化的建立基础——信任——也就不存在了。 当然,女犯并非全都心甘情愿地服从监狱方的管理,如果从社会学的角度来看,和监狱方合作以及服从狱警的管理都可以被看做一种“印象整饰”(impression management)(Goffman,1958)的过程,用来在狱警面前获取必要的好感。正因为和狱警的“关系”在女犯的监禁生活中非常重要,我们能够在监狱中观察到女犯的行为在很大程度上是来源于“实用主义”的考量。她们虽并不一定真心实意接受监狱方的高高在上,却都明白服从以及维持与狱警的良好关系是获得较好监禁生活的保证,这也就是她们发展出许多不同的“取悦”狱警策略的原因。 *本文是在笔者的博士论文(香港大学,2011年)中文译稿的基础上修改而成的。该博士论文原为英文,在博士论文翻译过程中得到葛又诚先生的很大帮助,在此表示感谢。 注释: ①此处监狱亚文化特指犯人为了对抗监狱强制压迫性环境而自发形成的一种亚文化。在这一亚文化中,犯人共享一套自发形成的行为准则和价值观。 ②在中国的女子监狱中,所有直接与女犯接触的狱警全部为女性。 ③“小组”既是一个居住单位,也是一个管理单位。在监狱X中,一个小组通常为16人,居住在同一个监舍中,拥有自己的组长和分管狱警,在监狱活动时也常常以一个集体的形式出现。监狱中的“关系”:女性囚犯与狱警相处的方式_女犯论文
监狱中的“关系”:女性囚犯与狱警相处的方式_女犯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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