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末女真社会氏族制度的瓦解,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女真论文,明末论文,氏族论文,制度论文,社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本文探讨了明代女真氏族制瓦解过程中,在经济发展、私有制与阶级形成方面的主要特征。作者认为,女真社会与毗邻先进社会间的差异构成其发展的基本前提,这种差异既表现为经济类型上渔猎与农耕的区别,又表现为社会形态上氏族制与封建制的并立。基于以上前提,作者还论述了导致女真氏族制瓦解阶段的几个特点。
满族的先民在明代被泛称为女真,依其社会发展水平以及地理分布,又分称为建州女真、海西女真、“野人女真”。明初女真人仍以传统的渔猎采集为主导经济,尚未脱离氏族制度的羁绊。15世纪前后,海西女真、建州女真从遥远的松花江流域辗转南迁到明朝辽东边外以后,农业经济和对外交换有了长足的发展。约自明嘉靖年间(1522—1566)以后,女真社会随着强邻压迫的减弱和对外交换的繁兴,有了较为迅速的发展。伴随着生产的进步和对外掳掠的扩大,个体家庭日益成为财产私有的单位并且日益加剧着贫富的分化。从氏族部落血缘组织和地域组织的各级酋长中产生出拥有某些权力并占有较多财富的部落显贵。本族和外族奴隶的日益增多,以及部落民依附地位的加强,逐渐形成阶级间的对立。古老的氏族部落组织越来越无力控制这个社会而逐渐走向解体,从而为女真(满族)国家的诞生奠定了基础。本文试从分析明末女真社会经济发展的诸特点入手,把握这一历史性的变革过程。
一、经济的发展及特点
居有优势地位的采猎经济长期抑制了女真社会内部分工的发展,社会发展缓慢。封闭的闸门一旦敞开,才使女真人获得崛兴的动力。了解明末女真对外交换的蓬勃发展,对认识该社会私有制形成与国家的产生具有特殊意义。
1.对外交换的发展
女真社会中的交换活动已有悠久历史。在女真和满语中,关于“买卖”这一交换活动,有两个意义相近的概念。一曰“hudasambi”(作生意),词根“huda”(或Kuda)在通古斯语和蒙古语中均指“亲家”即姻亲[①a]。“sa”是表示行为反复的附加词缀,“mbi”是动词词尾。这表明,在氏族部落时代,零星的互惠性质的交换活动,首先应是在姻亲氏族间以走亲形式进行的。这种现象,亦广泛见于其它各民族的早期历史中。而这种原始交易性质的变迁,反映在另一个有关词汇“maimasambi”中。除附加成分与前者相同外,词根“maima”,显而易见是汉语“买卖”的音转。买与卖,是建立在商品交换基础上的社会行为,比起早先单纯为了满足自身消费需要,以其所有易其所无,以物易物的互惠交换来,性质已迥然不同。这是因为:一个人或者社会实体,只要他(他们)将自己的产品卖给商人,就不可避免要同他所承担的传统社会经济义务决裂,并在经济领域引起一连串的连锁反应。词汇的变化又显示,女真人真正意义上的交换活动是在与明朝汉人接触后才大规模展开的。
明初统治者,在女真地区广设卫所,官其酋长,颁予敕书,以“来朝及互市”形式与女真人进行贸易。当时,明国力昌盛,商业活动直抵女真地域纵深的黑龙江流域。在辽东地区的开原,也与女真人展开互市贸易。当海西、建州女真的南迁逐步缩短了与南部文明社会的距离,乃至最终形成毗邻关系以后,交换活动基于社会内部生产力发展和外部广大消费市场双重需要的刺激蓬勃发展起来:女真人以皮毛、松子、蘑菇、人参、蜂蜜、牲畜等天然产品易换农业地区的农器、耕牛、手工业品、米盐绢布。两个类型不同的经济地区,以交换为媒介开始紧密联系起来。明末女真外贸的迅猛发展集中表现在以下四方面:
第一,互市贸易的繁荣。明初永乐四年(1406),于开原正式设女真马市,天顺八年(1464)增抚顺关市,万历初年续增清河、叆阳、宽甸诸市,贸易通道由当初一处增至五处;互市时间也由最初的每月一市缩短到明末的三日一市,以至一日一市[②a]。抚顺开市初,一日不过数十人,及万历年间入市者动辄数千人[③a]。随着互市地点增加,间隔时间缩短,边市规模日益扩大,成为经济交流的主要孔道。明初,女真人与朝鲜互市于庆源、镇城,“市盐铁牛马”。至明末,互市日繁,有的市场“月月开市,牛布诸物无所不有”。除正常的互市贸易以外,还有不定时的民间自由贸贩[④a]。
第二,贡市贸易的发展。互市贸易主要是以民间贸易形式进行的。通贡则在部落上层与明朝之间进行:女真酋长以土产品为贡物入于明廷,后者以回赐名义赏给物品。入贡除表示政治上的隶属关系,同时也是商品交换的形式。朝贡领赏后,例于会同馆开市三日,与内地商贾两平交易。明初永乐、宣德年间,意在招抚,对于入贡的女真酋长来者不拒,“悉听其便”。正统以降,明国力渐衰,无力耗费巨资延揽。对于入贡人数与时间开始有所限制[①b]。嘉靖年间定:每年海西女真入贡千人,建州女真五百人。实际上各部竞相入贡,远远超过限额:嘉靖十年(1531),海西各部入贡人数“溢其旧几至一倍”;嘉靖十五年(1536),建州、海西入贡者多达二千余人;万历初年,建州女真势力坐大,每入贡千五百人[②b]。超过限额三倍,反映了贡市贸易发展的事实。明正统年间以后,女真人与朝鲜的贡市贸易,也有显著发展[③b]。
第三,价值尺度变化。女真社会内部分工不发达,用于交换的产品丰富多样,加之外部社会影响所致(如当时的朝鲜长期以绵布为基本价值尺度),长期未形成固定的价值尺度。及明末,银两开始真正进入流通领域。据《大明会典》卷一一三,嘉靖六年(1527)议准,入贡回赐准予折价。嘉靖四十三年(1564),明廷应女真酋长要求,将回赐抚赏全部改为折银。仅此一项,每年就有大批白银流入女真地区。,又见《全辽志》卷二,辽东互市税(马市抽分)均按银本位计值征敛,说明在大量的民间交易中,也由简单的以物易物向一般等价物的货币形态过渡。
第四,初级市场的形成。明末汉人、朝鲜人对女真地区土特产貂皮、人参、珍珠等需求甚巨。刘若愚《酌中志》卷十四载:当时明宫廷每年约需貂皮一万张,狐皮六万余张。同时,朝鲜人也普遍流行服用貂皮,据说达到了“年少妇女皆服貂裘,无此则羞与为会”的地步[④b]。朝鲜宫廷差遣人役赴咸镜、平安两界,一次购入转贸于女真的貂皮二万领[⑤b]。这种奢泰成习的追求,与封建社会晚期商品经济的畸形发展不无关系,对邻境女真社会却产生了积极影响。就貂皮贸易而言,东北境内所产貂皮量少、质次,远不能满足南方农业社会的需求。明朝消费的质高毛色纯黑的貂皮,大多来自迤北的黑龙江流域:今勒拿河上游各支流额尔古纳河流域、黑龙江上游的石勒喀河、下游的兴衮河(阿姆贡河)流域[⑥b],均需长途贩运。这些地方,也是珍珠、土豹皮、灰鼠皮的重要产地。于是,在上述地区兴起了主要为对外交换服务的商业通道。
女真地区与明朝贸易的通道,以开原为枢纽[⑦b],主要有两条:一自黑龙江下游溯黑龙江、松花江,更折向西南经今哈尔滨附近南抵开原;一自朝鲜咸镜南道,循豆满江东北行,经长白山北绕松花江上源,西南行至开原。与朝鲜贸易的干线也有两条:一由北方逆黑龙江、松花江,中经牡丹江流域的宁古塔(今宁安)、东京城,南抵朝鲜咸镜南道;一由北方经今吉林、新宾达朝鲜的满浦。以前一条最为繁荣[⑧b]。女真人与明朝和朝鲜的贸易干线并不是孤立的,而是彼此联系在一起。咸镜南道和东京城是重要的衔接点。于是形成西接蒙古、南通明朝、东南联结朝鲜,将广大女真地区连为一体的经济、交通网络。
以上缕述了明末女真对外贸易的几点变化。除汉人、朝鲜人外,与西邻蒙古人的贸易也还在发展。
对于任何民族说来,私有制形成和国家产生,都是以社会分工和商品交换的发展为前提的。明末女真社会的发展特点在于:其交换关系主要不是在社会内部分工有了很大发展的基础上,而是在与外部农业社会形成的区域性分工基础上繁荣起来的。或者说,是在毗邻消费市场的直接刺激下崛兴的。采猎经济类同于游牧经济的一点,它的产品只能满足人们最低限度消费。因此,一旦它与农业社会建立交换关系,结果只能是对后者形成严重依赖,即所谓“衣食皆易内地”[①c]。举凡日常所需,农业、手工业的主要生产资料均仰赖农业社会供给,为此又必须输出大宗的传统产品。这在渔猎、游牧民族与农业民族的交换关系中应是一种普遍现象。我们将看到这种交换关系对女真社会的双重影响:在主导方面,它成为私有制发展的有力杠杆,刺激了人们的物质贪欲,当这种欲望得不到满足时就将掀起冲突和战争;集体平均原则和互助合作的亲密关系被剥蚀,使个体家庭独立经营成为现实。在次要方面,由于它强化了传统经济,限制了社会分工和手工业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又会抵销社会经济的进步速度。
2.农业的发展
农业是女真社会里的古老经济成分,只是由于受到自然环境与社会环境种种不利因素的限制,始终停滞在较低水平,远不足以取代采猎经济的重要作用。
明正统十二年(1447),瓦剌蒙古在也先率领下大举东犯,曾迫令呼兰河一带居住的海西女真兀者卫酋长剌塔“馈送粮食”,并以“违言即肆抢掠”相威胁[②c]。说明海西女真中已有粮食生产,但数量、规模、水平不详。《朝鲜实录》提到兀者卫的经济生活时说:“所产獐鹿居多,熊虎次之,土豹、貂鼠又次之”,“牛马四时常放草野,唯所骑马饲以刍豆,若乏刍豆,切獐鹿肉,和水鱼饲之”[③c]。可见,当时的农业生产水平还很低,因为种植的豆粮不敷,所以才想出饲马掺以兽肉水鱼的权宜之策。
女真人早期农业经济的落后性,还通过作为生产力基本要素的生产工具的状况表现出来。在铁器未普及以前,简陋的农具主要是木质或骨质的。对此,清初满人还留有深刻记忆。康熙朝《清文鉴》卷十三“darguwan”(达尔关)条解释说:“古时满洲因无锄(homin),长木上置一锹状物,前推刈草,称锄草”。这当是女真人输入农业社会生产工具以前的原始农具,又被后人称作“关东锄”“木锄”或“满洲式锄”[④c]。而比较语言学的研究则进一步说明:这种木锄,可能是在最原始的农器——带尖木棍的基础上,经过不断改进,而发展成的一种简陋的复合工具[⑤c]。女真人就是使用如此粗陋的工具垦拓荒原的,其工效之低、费力之大不难想象了。
女真人的农业发展同样受到毗邻各民族的影响。女真语“种田”叫作“兀失塔林必”(usintarimbi),词根“tari”(耕作)源于蒙古语。[⑥c]在满语中,镰刀称“hadufun”,蒙语则称“hadugur”;铃铛麦,满语称“arfa”,蒙语作“arbai”,突厥语和匈牙利语则称“arpai”[⑦c]。上述几例,说明了蒙古语诸民族以及中亚突厥语民族与作为满族先民的女真人在农业方面的悠久联系。历史上,从中亚往东,中经蒙古高原,东抵大兴安岭东麓的科尔沁草原乃至东北大平原,其间并无不可逾越的天然屏障横断其间,这一广袤无垠的草原地带历来是骑马游牧民族纵横驰聘的场地,他们出没无常此伏彼起,在不断的迁徙中将比较先进的草原文化,其中包括某些农业生产的知识向东传布,是很自然的。至于南方农耕民族的影响,大概伴随海西、建州女真的步步南迁,才日愈强烈起来。
女真与农业民族的商品交换日益频繁,有力地促进了农业的发展。15世纪中叶,建州女真在向明廷朝贡的回程“沿途买牛,带回耕种”。海西女真也乘入市机会,以马易牛,并在朝贡回途,用所得彩币驽马市买耕牛[①d]。耕牛农器,同样是女真人与朝鲜人交易的主要对象。“牛以厚其农”,是农业生产的重要生产资料,以马易牛的普遍愿望,集中体现了农业经济兴起的需求。明末女真人从明朝买入的耕牛、农具数量颇为可观。有人据明朝档案统计:仅在万历十二年(1584)三月的17次马市交易中,就买进铁铧4848件;同月的29次买牛交易中,买进耕牛430头[②d]。
耕牛和铁制农器的大批输入,为荒地开垦、农业生产率提高、农业技术改造,提供了必要物质手段。海西女真哈达、叶赫诸部“地素饶沃”,拥有发展农业的良好自然条件,农业发展的成就尤为令人瞩目:“户知稼穑,不专以射猎为生”;建州女真地势“高下不等,苦涝旱薄收”[③d],虽不免有些逊色,农业的发展也是比较迅速的。16世纪初,明朝人卢琼在《东戍风闻录》中指出,建州女真“乐住种,善缉纺”。16世纪末,当地已是“无墅不耕”,山坡也得到开垦。农作物产量有了提高,达到落种一斗,在薄瘠地上收获一石,肥腴地上收获八、九石的水平[④d]。16世纪初,牡丹江流域的兀狄哈尼麻车部,田地沃饶,畜有犬豕鸡鸭,战马则饲以秕糠,所产粮食除自食外,余粮贸于深处狩猎居民。当地使用的农器都是用皮物从朝鲜交换来的[⑤d]。朝鲜人的这些亲所闻见表明:“野人女真”(东海女真)的局部地区,农业经济也在邻境朝鲜人影响下走向振兴。
纯粹的渔猎民族还处在文明社会的门槛之外。这是因为,渔猎、采集经济的分散性、不稳定性和流动性,不但抑制了社会分工的发展,排斥大规模社会组织的聚合,也极大地限制了奴隶劳动的使用,因而对私有制的形成与国家的建立起到阻滞的作用。黑龙江流域众多渔猎居民的社会制度,在南方文明社会将势力扩张到当地之前,始终未能突破氏族制度的樊篱,就是明证。农业的发展,则势必推动生产过程个体化;农业的定居生活方式,又为财产的积聚创造了条件,起到为私有制发展廓清道路的作用。
3.个体家庭经济的发展
在氏族部落时代,社会的基本生产资料由血缘组织集体所有。以后,随着生产力的提高和私有经济的壮大,财产的所有单位由氏族和家庭逐步缩小到个体家庭。自明初以来,女真社会的家庭已不再是家族(乌克孙)内单纯的生活单位,逐步成为独立的经济单位。明朝末年,努尔哈赤的六祖,即其祖父觉昌安等六兄弟,分居六处,远近相距二十里至五六里不等。以后进一步分衍为十二处[①e]。这表明:交换经济和农业经济的齐头并进,进一步割断了个体家庭与家族的经济联系。
家庭的财产在满语称作“boigon”,内容包括“一人所有之人、地、房”[②e]。这里所反映的显然是满族过渡到农业社会以后形成的财产观念,突出了对土地、房屋等不动产的重视,与其早先的私有财产范畴不完全符合。明代后期建州女真婚俗:“婿家先以甲胄弓矢为币而送于女家,次以金杯,次以牛二头马二匹,次以衣服奴婢,各因其家之贫富而遗之”[③e]。《满洲实录》卷一记努尔哈赤十九岁分家时所得“家产”,包括“aha ulha”,即“阿哈、牲畜”。可见女真人早先的私有财产有弓矢(既是生产工具又是武器)、牲畜、奴婢、衣物等等,仅限于动产,不包括农业居民视为生命之源的基本生产资料的土地。渔猎、游牧民与农耕民在私有制发展过程上是有所差异的。对游牧部落说来,被占有和再生产的事实上只是畜群而不是土地,而土地在每一个停留地都暂时为共同利用。土地的长期集体所有,是由游牧生产迁徙不定的生产方式所决定的。在这方面,女真人与之不无相通之处。传统的采猎经济使他们难以固着于一块土地。即使在栖息一地时,总是在一年当中的大部分时间外出行猎,因此难以形成土地私有观念。一直到进入国家时代,女真(满族人)真正成为一个农业民族以后,这种观念才逐步形成。
尽管在私有财产的范畴上与传统农业民族有如上差别,其个体家庭经济的壮大依旧是氏族制度瓦解的催化剂。由子女继承财产的父权制,促进了财产积累于家庭中,并且使家庭变成一种与氏族对立的力量。个体经济壮大的必然结果,是家庭间的贫富分化。15世纪末,女真人家庭在筹办婚礼的经济能力上已经表现出明显差异:富家馈送聘礼约花费三四年时间,贫家筹措十年以上,仍有因未足其额而不能完婚者[④e]。各部落中因孤弱贫寒不能自存而到朝鲜边境乞食的贫民络绎不绝。贫富家庭分化已是社会中普遍现象。16世纪初,努尔哈赤伯父阿哈纳求聘萨克达部长巴斯翰妹,为其所拒。原因是阿哈纳“家贫”。巴斯翰“爱栋鄂部长克彻殷富”,遂以妹妻其子[⑤e]。财产占有的多寡,即所谓“贫”、“富”的标准已成为人们缔结婚姻的基本依据,这从一个侧面反映出社会成员贫富分化日愈深刻的变迁。
明末女真人对外交换的扩大,将内部的传统采猎产品的生产纳入商品生产的轨道,是促使家庭分化的重要因素。
采猎产品本不具有交换价值,与农业社会进行交换,才转变为商品。由于交换路途遥远,以及交换活动的扩大,社会内部出现了专业或者半专业的商人。牡丹江流域的都骨、尼麻车部往来朝境、海西等地从事贩运的人络绎不绝[⑥e]。有的人家用貂皮向朝鲜人易换农器,再将生产出的粮食与“深处兀狄哈”猎户换取毛皮,又利用入明朝贡市互市机会换取匹缎,于辗转贸易中牟取利润。于是“多储匹缎布物,一人所有貂鼠皮,可至三百余张”,蓄积愈富[⑦e]。交换的产品既然为财产的积累提供了可能性,便常常不是用于交换,而是作为原始货币的储备。在这里,貂皮、匹缎实际起着货币储藏与交换的双重职能。当时与朝鲜贸易,貂皮一张可换大牛一头[⑧e]。可见这些积累囤聚的人户已成为富户。从当时朝鲜人的报告可以得知:富户与贫户区别显著[①f]。
二、阶级对立的形成
社会经济的发展与贫富家庭的分化,终于在社会中形成对立的阶级。
1.显贵阶级的形成
女真社会中的噶栅达(村长)、穆昆达(族长)、国伦达(部长),本来是部落内地域组织和血缘组织的大小首领,是社会生活的管理者和组织者,世袭惯例的形成为他们提供了世代把持社会权力的机会,一些富裕而有权势的成员逐渐成为部落的贵族。
显贵阶级私有财富的积累,主要通过以下途径:
第一,对外交换。女真各部门的互市入贡大多是在酋长组织下进行的。明朝制度,对朝贡或互市的女真人均置备酒食、牛羊以为慰劳之资,酋长所受待遇远高出一般部民[②f]。酋长入京朝贡则获得更大经济利益。据《大明会典》卷一一一,朝贡正赏:都督每人赏彩缎四表裹,折钞绢二匹;都指挥每人赏彩缎二表裹,绢四匹,折钞绢一匹,织金苎丝衣一套。以下指挥、千百户、镇抚、舍人、头目,均按等递减。此外还有回赐,即对贡物的变相给价。原来每贡入一匹马,赐彩缎二表裹,折纱绢一匹;貂鼠皮每四个,生绢一匹。嘉靖四十三年以后俱改为以银折给。据估计,每名入贡者可以得到二十两银左右的赏赐[③f]。朝贡酋长于回程中“行李多至千柜”,所购除满足日常需要,主要目的还是“借贡兴贩以规利”[④f]。建州女真酋长王杲控制抚顺交易时,与部下来利红等“贩貂皮人参松板以为利”,隆庆末年,他一次贡马五百匹,方物三十包[⑤f]。足见已成为家资富足的部落显贵。对外交换成为部落上层致富的渊薮。
第二,对外掳掠。部落显贵觊觎邻人的财富,获取财富已成为最重要的生活目的之一,为了满足无厌的贪欲,他们“互相战杀,甚至骨肉相残”。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掠夺对象已由传统的人口、牲畜,进一步扩大到敕书。所谓敕书,是明政府颁给女真大小酋长的官职委任状,也是后者市易朝贡,领取抚赏、回赐的凭证。“每一道(敕书)验马一匹入贡”[⑥f]。可见它不但是酋长身分的证明,也是拥有财富多少的象征。自明正德年间开始,随着对外交换活动的扩展,敕书之争逐渐兴起,而后愈演愈烈。万历时,各部落的争斗已达到“日以争敕构兵”的白热化程度。明嘉靖年间定:海西敕书一千道,建州敕书五百道[⑦f],各部酋长持敕书分别入贡。掠夺战争的加剧,促使敕书由分散走向集中。嘉靖年间,海西哈达部创始者王忠把持贡道要冲,抢劫它部敕书,以后杀死与之角力争雄的叶赫部酋祝孔革“夺贡敕”,海西敕书都成为他的禁脔[⑧f]。《满文老档》卷七九至八一载努尔哈赤夺自海西哈达部敕书三百六十三道,即其中的一部分。王忠藉夺取敕书,达到控制各部门贸易权的目的,蓄积益富,从而为其侄王台建立海西部落联盟准备了条件。建州女真的五百道敕书,原为强酋勒勒把督、王杲、鹅头等分领,其中王杲不过占有十八道,说明社会中敕书占有也是相当分散的。努尔哈赤起兵后领有父、祖所遗的三十道敕书,以后兼并诸部夺取敕书。到万历十六年(1588),他遣人入贡明廷时“执五百道敕书受年例金币”[①g]。以后熊廷弼曾追述说:“自建州之势合,而奴酋(指努尔哈赤)始强,自五百道之贡赏入,而奴酋始富”[②g]。敕书的集中也就意味财富与权力的集中。这正是部落显贵间“争敕构兵”的原因所在。
第三,剩余劳动的剥削。明末以前,女真酋长的经济来源虽然部分依靠部民的贡献,还不能脱离社会生产。与此同时,已开始了对奴隶劳动的剥削。明初开原百户杨木答兀裹胁开原城千余军民逃入阿木河以后,吾都里酋长猛哥帖木儿一家曾“分执为奴使唤”。以后,各酋长家庭均占有数量不等的家内奴隶[③g]。据《朝鲜世祖实录》卷四五,兀良哈酋长柳尚冬哈到朝鲜钟城寻找逃奴时,对当地官员说:“我以牛马购奴婢,若不及还,亲操耒耜必矣”。由于明末农业生产的发展,使奴隶具有了越来越大的使用价值,部落酋长为了掳掠人口频繁扰害明朝边境(说详后文)。努尔哈赤的六祖家族,曾被邻人讥为“家贫”,但从努尔哈赤分家和起兵前后的记载可以得知,各家均占有男女奴仆[④g]。至于部落酋长中的富裕家庭,自然占有更多的奴婢了。“奴婢耕作,以输其主”[⑤g],对于奴隶全部剩余劳动的占有,构成部落显贵经济上致富的一条重要途径。
频繁的战争中,一些失败的部落溃灭了。胜利的部落显贵控制了越来越多的依附民(诸申)。他们开始通过贡赋(阿勒班)的形式无偿占有依附民的部分剩余劳动,构成剥削收入的又一来源。
胜利的军事统帅和大酋长在经济上不断增长他们私有财富的同时,开始摒弃“族长”(穆昆达)“村长”(噶栅达)“部长”(国伦达)一类部落酋长的传统称名,代之以“汗”“贝勒”“昂邦”等尊贵的显号。
“汗”(han)本是古代北方游牧民族柔然、突厥、回纥、蒙古使用过的酋长尊号。自明末哈达部王台称汗以后,汗成为女真社会中凌驾于各部部落显贵之上最高统治者的称号。汗号的出现,意味着经济上占统治地位的显贵阶级势必要成为政治上的统治阶级,同时把氏族部落的管理制度变为掠夺和压迫人民的机关。这时的汗,虽然“威服远近”,毕竟还不是统一国家的君主。各部酋长多僭称“贝勒”(beile)。贝勒,继金代女真“孛极烈”的余绪,清代多译为王[⑥g]。《满洲实录》对译为“王”或“君”。贝勒一般为汗所辖制。这说明,特权阶级中的主要集团已经日益从社会中分离出来,而且需要专门的官员——昂邦(amban)来管理他们的内部事务,并维护其特权。
2.阿哈——奴隶阶级
在显贵阶级形成的同时,也就形成了它的对立物:阿哈与诸申。
阿哈(aha)意即奴隶,又可称作“包衣”(booi),全称为“包衣阿哈”(booi aha),包衣和包衣阿哈均指“家奴”。从这一语言的含义里已说明了他或她最初的工作性质和工作范围。
明朝初叶,女真地区已存在奴隶这种成分。15世纪中叶以后,明朝和朝鲜双方的文献,开始大量记载女真人掳掠汉人和朝鲜人为奴的事件。《朝鲜成宗实录》八年(1477)五月丁卯条载:“野人(泛指女真人)剽掠上国(明朝)边氓,做奴使唤,乃其俗也”。朝鲜人被掠为奴的也不少。奴隶主以被掳者“转相买卖,辄得厚利”[①h]。阿哈为主人驱使,从事耕农、采参、砍柴等各种劳役,更多的则“为奴作妾”[②h]。
建州女真聘礼中包括奴婢,说明阿哈与牛马一样,成为私有财产的一部分。阿哈与额真(主人)住在一起,往往缺食少穿。剩余生产品全部被主人占有。阿哈没有人身自由,小有过失就被侵责不已,一旦逃跑就可能被“打杀”[③h]。反映了奴婢所受的非人待遇。
另一方面也应看到,由于社会中阶级对立关系尚未发育成熟,奴隶通过“收养”[④h]、娶妻纳妇等途径改变奴婢身分的也大有人在[⑤h]。如朝鲜人金吾未十余年被掳,娶女真妇,“初虽被掳,连婚野人,任意生业出入自由”,成为社会中的自由民。明初永乐年间,杨木答兀胁迫辽东居民千余人入吾都里部,除绝大部分被明政府陆续索还,余剩者(即所谓“杨里人”)很快“任意居住”[⑥h],成为某个酋长的依附民。因知当时奴隶身分尚不稳定,与自由民没有不可逾越的界限。
明末以前女真奴隶制因素未得到正常发展,是由于内外多重原因制约的结果。首先,明代前期,女真人尚“以猎兽为生,农业乃其余事”[⑦h]。由于农业生产长期未能将传统生产排挤出经济领域,致使奴隶的使用范围受到很大限制。奴隶主仍然要参与采猎生产,还不存在大部分人养活一小撮寄生者的事实[⑧h]。其次,外部社会的打击与限制。在任何一个社会中,奴隶制的形成发展都是以奴隶的充分来源为保障的。女真人奴隶制因素的发展曾一次次激化了与强邻明朝与朝鲜的矛盾,其结局不外乎大兵压境,生灵涂炭,生产力被破坏[⑨h],奴隶制发展因外部封建社会的有力干预而被遏制。女真人南迁以后毗邻明朝和朝鲜而居,有利的地理环境,为奴隶逃跑提供了便利条件;部落“散居草野”“虽有酋长,不相统属”[⑩h],社会中尚未形成特殊的强制手段等等,也都是影响奴隶制正常发展的重要原因。明代后期,女真社会奴价,一名幼童值马一匹,成人多值牛马二十余头或牛马十七头,衣七领。远远高出清初努尔哈赤年间一人一牛的标准[(11)h]。奴价高而不降,以至被视作“奇货”[(12)h],说明奴隶劳动还不能成为社会中的主导劳动形式。
进入16世纪以后,女真社会私有制的发展,农业经济的振兴,以及外部明朝、朝鲜两大强邻逐步走向衰弱,为奴隶制的发展创造了前所未有的有利契机。掳掠汉民的规模愈演愈烈。明正德十年(1515),建州女真王鞑子等分兵寇掠新安堡,叆阳堡军民百余人;翌年,千余人突入叆阳堡掳掠人口。据《明实录》隆庆元年至万历十四年二十年间所载,累计招还被掳人口7300多人。能够招还的只是被掳者的少数,可见被掳汉人数量之多。朝鲜人被掳为奴的也相当可观,建州女真酋长王山赤下多次入朝境掳人,不但掳朝鲜人,还掳其它部落女真人。被掳者“结项牵去”不以为意,或者自家为奴,或者互相买卖,以牟厚利[①i]。
促使氏族制度走向尽头的,不仅是外族分子的涌入,而且还有本族甚至本部落奴隶的产生,女真人本部之民原不相为奴,待努尔哈赤起兵,宣布将违令朝境采参的部民“一一闻见摘发其身杀妻子为奴”[②i];犯罪者家属从原属的社会组织中被分离出来,以奴隶身分另有隶属,这种现象的发展,不能不造成部落成员之间的对抗。
觉罗哈拉是满族著名氏族,在八旗满洲《氏族通谱》卷十八所载八大穆昆中,有所谓“阿哈觉罗”一支。“阿哈”奴隶之义,阿哈觉罗氏,无一例外均系包衣籍出身。满洲包衣籍旗人,在入关以后身份地位虽逐渐提高,但他们的祖辈曾经隶属奴籍当是事实。据此看来,阿哈觉罗穆昆大概不是哈拉组织正常分衍而成的某一血缘分支,而是基于共同为奴的历史而被单独打入另册的氏族成员。然而,也就是在这部分人沦为阿哈的同时,与之同一哈拉的少数族人,即所谓“爱新觉罗”(金觉罗)的一支,却已跃升显贵阶级的代表了。觉罗哈拉内部的分化不过是女真民族阶级对立日愈深刻的缩影。
阿哈作为所有权的客体,可以被任意买卖、赠送、继承,乃至被杀害;劳动产品全部归主人所有,是社会中身分地位最低下的阶级。
3.诸申——依附民阶级
贫富家庭的分化,使大部分部落民形成人数众多的诸申(jusen)阶层。诸申,与朱理真都是女真民族同一族称在不同时代的译写。万历十一年(1583),苏克苏浒河部的四名部长率先投附努尔哈赤,并对他说:“念吾等先众来归,毋视为编氓,望待之如骨肉手足”。这里的“编氓”,满文即写为“jusen”[③i]。四部长因率先投附功,请求努尔哈赤不要像对待诸申那样对待自己,而应像兄弟那样加以恩养的事实表明:“诸申”已随着女真民族的分化成为下层阶级的属名。
申忠一《建州纪程图记》记努尔哈赤属下诸申的话:“前则一任自意行止,亦且田猎资生,今则既束行止,又纳所猎”。这两句话,言简意赅地概括出诸申经济社会地位的变化。前一句说明,部落时代的诸申狩猎为生,行动不受任何人约束,是身分自由的部落成员;后一句表明:当社会中出现显贵阶级以后,他们经济上不能再自由支配自己的产品,必须将其中一部分无偿提供给统治者,同时行动上受到日益严格的限制,身份地位明显下降了。
康熙《清文鉴》将“jusen”释为“manjui aha”(满洲的奴仆)。乾隆《五体清文鉴》卷十同条除沿用其满文释义外,蒙文体对译为“albatu”(阿勒巴图)。“albatu”是由蒙语“alban”派生的词汇,词根“al”含有取、夺的意义。在含有许多蒙古词成分的雅库特语中,“alban”还有“强求、勒索”之义[④i]。在蒙古语中义为“服役贡赋”,即力役与课赋的总称[⑤i]。据此,蒙古学家认为:阿勒巴图是指“负担赋税义务的人”或“纳贡的人”,即封建领主的属民[⑥i]。诸申的领有者与蒙古封建领主的身份自当别论。但是,在以“阿勒班”形式为部落显贵(汗、贝勒)提供各种无偿劳役和实物贡赋这一点上,与阿勒巴图是相同的。王台为哈达汗,将昂邦(大人)分遣各处,敛取金银、财宝、葛布、以及鸡豚鹰犬。
关于诸申“阿勒班”的具体内容,从《建州纪程图记》中可知有以下几项:劳役,驾牛运木,“每一户计其男丁之数,分番赴役,每名输十条”;守堡,“军者以各堡附近部落调送,十日相递”;纳粮,“各处部落例置屯田,使其部酋长掌治耕获,而临时取用”;兵役,“动兵时,则传箭于诸酋长,各领其兵,军器、军粮使之自备”。
由此可见,诸申的“阿勒班”是将劳役、兵役及实物贡赋统统包括在内的总括语。出兵时,军器军粮“使之自备”,既说明兵役的沉重,同时也反映出诸申拥有自己独立的经济。
《满洲实录》卷三满文体记:“若无阿哈,额真何存?若无诸申,贝勒何生?”可以视为明末女真社会阶级关系的高度概括。阿哈,作为额真的私产,与之结为相互依存的经济关系;阿勒班,则是显贵阶级束缚诸申的经济锁链。显贵阶级为了保证阿勒班的来源,必须加强对诸申的人身控制;而诸申阿勒班的提供,又以拥有一定的独立经济为前提,这就决定了诸申有别于阿哈的依附民身份。
应该强调指出的是,加入依附民队伍的,除女真人外,还有大批外来人的民族成分。自明初开始,就有不少汉民、朝鲜人因躲避差徭课赋,逃入女真地区[①j]。明末,辽东民人在天灾人祸驱迫下大量流向女真地区。万历三十四年(1606),辽东明将李成梁在建州女真侵逼下将垦拓已久的宽奠等六堡后撤时,当地六万居民迫于生计,“强壮之人大半逃入建州”,日久天长在女真地区形成“蛮子城”一类汉民聚居地[②j]。与此同时,不堪苛赋重役的朝鲜边民“相率而流入于胡地者多”。特别是北边六镇的居民,竟以女真之地为“乐土”,逃入者不可胜数[③j]。如果认为这些流民大批沦为女真人的奴仆,显然有悖常理:尽管封建制与奴隶制同属于剥削制度,但剥削方式与剥削程度毕竟存在巨大差别,特别是到封建社会末期,地主阶级既无权买卖佃户,更无权杀死农民。这些来自比较先进社会下的流民当然不会接受残酷的奴隶制剥削,而女真统治者基于农业发展的需要,也不会拒绝采取比较和缓的剥削方式,以招徕外来的农民。因此比较合理的推测是:这些外族流民的大部分加入了向显贵阶级交纳“阿勒班”的依附民阶级。
综上所述,在明末的女真社会中,形成了显贵、依附民、奴隶这样三个阶级。
社会中涌进了数量庞大的新分子——朝鲜人、汉人、外部落的女真人,引起了重大后果:他们不是任何一个部落或血缘组织的成员,而是外族的奴隶和被统治者,传统的氏族部落制度完全无法适用于外族人员以及奴隶、依附民的管理,无法进行有效的统治。当这种情况不能再维持下去时,氏族部落制的旧秩序便走到了尽头。
注释:
①a 《通古斯——满语比较辞典》,列宁格勒1975年俄文版第423页。参见贾敬颜、朱风合辑《女真译语蒙古译语汇编》,天津古籍出版社1990年版,第237、253、319页;〔俄〕史禄国:《北方通古斯的社会组织》,内蒙古人民出版社1984年译本,第287页。
②a 周远廉:《清朝兴起史》,吉林文史出版社,1986年版,第10页。
③a 《明神宗实录》,日本京都大学文学部编:《明代满蒙史料·明实录抄》卷568,四十六年四月甲辰,昭和29年本。
④a 《朝鲜太宗实录》,日本东京大学文学部编:《满蒙史料·朝鲜王朝实录抄》卷11,六年二月己卯;五月己亥,1982年本;《朝鲜仁祖实录》卷27,十年九月壬子。
①b 《明太宗实录》卷48,五年二月己丑;《明英宗实录》卷58,四年八月乙未。
②b 《明世宗实录》卷123,十年三月庚寅;卷184,十五年二月甲辰;卷185,三月丙寅;卷187,五月癸亥;卷189,六月庚子。谈迁:《国榷》卷82。
③b 〔日〕河内良弘:《忽喇温的朝鲜贸易》,载《朝鲜学报》第61辑。
④b 《朝鲜成宗实录》卷57,六年七月辛酉。
⑤b 《燕山君日记》卷60,十一年十月甲寅。
⑥b 〔日〕河内良弘:《明代东亚的貂皮贸易》,载《东亚史研究》30卷1号。
⑦b 《全辽志》卷6《外志》,辽海丛书本。
⑧b 《明代东亚的貂皮贸易》。
①c 《明神宗实录》卷3,隆庆六年七月辛丑。
②c 《明英宗实录》卷153,正统十二年闰四月戊寅。
③c 《朝鲜世宗实录》卷84,二十一年正月己丑。
④c 〔日〕羽田亨:《满和辞典》,昭和47年本,第82页。
⑤c 见《通古斯——满语比较辞典》第199页。在黑龙江下游各渔猎民族中,达尔关(达尔基)有鱼镖、鱼叉、带刃的木棒、挂鱼网的长竿等义。
⑥c 《女真译语蒙古译语汇编》第164页、267页;而蒙古语“tari”应源于契丹语的“提烈”(tirie),见武圭《燕北杂记》,载《说郛》本第4卷9页上。
⑦c 参见〔俄〕叶·伊·杰列维扬科《黑龙江沿岸的部落》,吉林文史出版社1987年译本,第49、407页。
①d 《明英宗实录》卷300,天顺三年二月庚午;卷83,正统六年九月丙辰;卷52,四年闰二月己丑。
②d 阎崇年:《努尔哈赤传》,北京出版社1983年版,第230页。
③d 苕上愚公:《东夷考略》,《清入关前史料选辑》(一),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5年版,第69页。
④d 《朝鲜宣祖实录》卷71,二十九年正月丁酉。
⑤d 《朝鲜成宗实录》卷276,二十二年十一月戊子;卷276,二十四年四月丁未。
①e 《满洲实录》卷1。
②e 康熙《清文鉴》卷13,康熙47年内府刻本,第19页。
③e 《朝鲜成宗实录》卷159,十四年十月戊寅。
④e 《朝鲜成宗实录》卷159,十四年十月戊寅。
⑤e 《满洲实录》卷1。
⑥e 《朝鲜成宗实录》卷255,二十二年七月丁亥;《朝鲜世宗实录》卷37,十一年十月甲申。
⑦e 《朝鲜成宗实录》卷255,二十二年七月丁亥。
⑧e 《朝鲜中宗实录》卷1,元年十月庚戌;卷5,三年二月辛卯。
①f 《朝鲜成宗实录》卷170,十五年九月丙戌。
②f 《辽东志》卷3,页30上;〔日〕稻叶君山:《清朝全史》,中华书局民国4年再版,第48—49页。
③f 丛佩远:《明代女真的敕书之争》,载《文史》1986年,总第26期。
④f 《明神宗实录》卷495,四十年五月壬寅。
⑤f 瞿九思:《万历武功录》,载《清入关前史料选辑》(一),第42、35页。
⑥f 《万历武功录》第17页。
⑦f 《大明会典》卷107,台湾文海出版社影印本。
⑧f 《明世宗实录》卷235,十九年三月己未;苕上愚公:《东夷考略》;冯瑷:《开原图说》卷下,玄览堂丛书本。
①g 《满洲实录》卷1,卷2。
②g 《明经世文编》卷48,中华书局1962年影印本。
③g 《朝鲜世宗实录》卷33,八年七月癸卯;卷36,九年四月甲戌;卷78,十九年九月戊戌;《朝鲜世祖实录》卷38,十二年二月辛巳;卷39,十二年七月丁丑等。
④g 《满洲实录》卷1。
⑤g 〔朝〕李民寏:《建州闻见录》,辽宁大学历史系1978年本,第43页。
⑥g 见《三朝北盟会编》卷3,光绪4年刻本。《满洲实录》对译为“王”或“君”。
①h 《燕山君日记》卷17,二年八月乙亥。
②h 《朝鲜世祖实录》卷45,十四年三月壬戌;《朝鲜成宗实录》卷255,二十二年七月丁亥;《朝鲜睿宗实录》卷2,即位年十一月癸亥。
③h 《朝鲜世祖实录》卷35,二十年七月丁丑;《朝鲜成宗实录》卷255,二十二年七月丁亥。
④h 《朝鲜中宗实录》卷50,十九年三月己卯;卷53,二十年二月癸丑。
⑤h 《朝鲜世宗实录》卷71,十八年二月己未;三月癸酉;五月己未;卷84,二十一年壬戌;《朝鲜睿宗实录》卷8,元年十一月癸巳;《朝鲜成宗实录》卷122,十一年十月丙寅。
⑥h 《朝鲜世宗实录》卷95,二十四年二月丙申。
⑦h 《朝鲜成宗实录》卷170,十五年九月丙戌。
⑧h 参拙文《明代女真社会的酋长》,《中国史研究》1995年第2期。
⑨h 仅在明宣德八年(1433)至成化十五年(1479)短短四十五年间,婆猪江(今浑江)流域的建州女真即被兵五次(宣德八年,1433年;正统二年,1437年;成化三年,1467年;成化十四年,1487年;成化十五年,1479年)。朝鲜、明军每次入讨,均以“可屠者屠之……尽灭乃已”为宗旨(《朝鲜成宗实录》卷110,十年闰十月甲子)。
⑩h 《燕山君日记》卷6,二年七月癸酉。
(11)h 《朝鲜成宗实录》卷152,十四年三月己酉;卷250,二十二年二月甲子;卷253,二十二年五月壬午;参卷290,二十五年五月辛丑;《燕山君日记》卷44,八年五月庚寅等。王钟翰:《满族在努尔哈齐时代的社会经济形态》,《清史论文选集》(一),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79年本,第169页。
(12)h 《朝鲜成宗实录》卷250,二十年二月甲子。
①i 《燕山君日记》卷17,二年八月己亥。
②i 《朝鲜宣宗实录》卷78,二十九年八月己酉。
③i 《满洲实录》卷1。
④i [苏]符拉基米尔佐夫:《蒙古社会制度史》,中国社科院民研所1978年译本,第二编注226。
⑤i 《蒙古社会制度史》第228页。
⑥i 内蒙古文学所编《蒙汉辞典》“albatu”:纳贡者、臣仆,义为承担赋役的,又叫属民。参见《满文老档》(太宗)卷37,天聪五年四月十二日条,领主杀害所属阿尔巴图,要罚筵席所用牲口三百。说明身份与阿哈(蒙古称勃斡勒)不同。
①j 《明英宗实录》卷103,八年四月庚戌;《明宪宗实录》卷191,十五年六月甲午;《明宣宗实录》卷90,七年五月丙寅;《鲁山君日记》卷12,二年十二月癸巳;《朝鲜世宗实录》卷72,十八年五月乙未等。
②j 海滨野史:《建州私志》卷上;《明神宗实录》卷455,三十七年二月甲寅;卷524,四十二年九月壬戌。
③j 《朝鲜中宗实录》卷53,二十一年十二月壬申;卷55,二十年十一月壬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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