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出黄宗羲定律的怪圈_农民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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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的、现实的词汇,现在正频频集中于中国的“三农”问题。明末清初的思想家黄宗羲留下的“黄宗羲定律”一夜之间家喻户晓,当代的一个乡党委书记“农民真苦、农村真穷、农业真危险”的疾呼顷刻间广为流传。

因为大厚重的历史积存,因为大强烈的现实期盼,当全体国民的平均水平刚刚越过梦寐以求的小康门槛后,不管是世居穷乡僻壤的农民,还是身处现代化都市的城里人,都不约而同地关注起中国的农民、农村和农业。

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系于中国农村的兴旺和强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成败依托于农村小康社会建设的成败。

具有划时代意义的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在中国的历史长河中曾多次导致改朝换代历史难题——农村税赋上,开创了一个新的时代,使农民负担问题第一次走上了减轻、规范、稳定的轨道。虽尚在发轫之时,且前路未必平坦,但开端已见实效。

中国的“三农”问题不仅仅是一个农村税赋问题,尚有很多巨大的压力需要化解,有很多沉积已久的难题需要破解,有很多脆弱的基础需要夯实。每个人都已强烈地感受到,当今中国,在破解“三农”问题的胶着状态上,有了前所未有的全方位布局,有了带着历史使命的巨大勇气,有了迎难而上的坚定决心,中国的农村大飞跃、大突破一定大有希望。

自有阶级社会以来,农民负担问题一直是一个古老而沉重的话题。在漫长的历史长河中,农民负担问题曾是历代政权更迭的主要导火索之一。

为了缓解社会矛盾,维护自身的统治,历代统治阶级都试图通过改革农村税赋制度来减轻农民负担。但是由于出发点不同,也没有抓住问题的本质,都没有从根本上解决农民税赋重的问题,反而形成愈改愈重的“怪圈”。明末清初思想家、史学家黄宗羲对农村税赋的历史系统地研究后得出结论:历史上每搞一次“并税”改制,就会催生出一次杂派高潮。后人把他的这一结论称之为“黄宗羲定律”。

如何走出这一历史“怪圈”,成为历代政治家、思想家深感困惑的一大难题。

刚刚担任新一届国务院总理的温家宝曾经说过,我们一定会走出历史上“黄宗羲定律”这个“怪圈”。今年开始在全国全面推行的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正是迈出打破这个“怪圈”的重要一步。

回顾历史认识解决农民负担的重要性

我国历史上的田赋附加正式开始于汉代,东汉末年开田赋附加先例。此后600多年间,史料未见田赋附加之记载。唐代宗大历初,凡青苗即征税,此外还加征地头钱20,虽未正式命名田赋附加,实质是一样的。明末开征田赋附加,当时叫田赋加派。清朝初期,建立了比较规范、统一的“地丁银制度”,但受明朝税赋加派的影响,一些地方以特殊需要为由,提出某些方面额外加征的要求,得到朝廷允准。至清朝晚期,田赋开始加派,也称田赋附加税。在国民党统治时期,苛捐杂税较之田赋附加又更为繁重和苛细,可以说到了无货不税、无物不捐的地步,虽几经明令废除,但只是一纸空文。

通观历史,田赋附加税是朝代灭亡之凶兆。有人说:“明之亡,不亡于崇祯,而亡于万历。”因为明朝田赋正式加派起于万历46年(1618年)的辽饷加派,前后递增加派三次,年额520万两白银,崇祯时又有助饷、均输、剿饷、练饷等加派税目,农民不堪重负,纷纷破产逃亡,加上连年灾荒,饥民遍地,被迫揭竿而起。这专陈田赋加派的危害,是有一定道理的。

新中国建立以后,党和政府对国家与农民之间的利益分配关系进行了调整,农民负担矛盾得以相对缓和。尤其是农村实现合作化和人民公社化以后,农民负担的主体由农户转变为集体,矛盾也就显得不那样突出。

改革开放以来,农村普遍实行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农民负担的主体又由集体逐步转变为农户,农民负担问题也就变得更加直接、敏感。纵观改革开放以来农民负担的变动情况,有其明显的阶段性,而且与农民人均纯收入的变动情况大致吻合。1978~1988年农民收入高速增长,农民负担运行平稳;1989~1991年农民收入增长停滞,农民负担高位运行;1992~1997年农民收入增长波动,农民负担也起落不定。自1992年起,农民人均收入增长步出低谷,开始回升,由1992年的784元提高到1996年的1962元,增长1.7倍,但到了1997年农民人均纯收入仅增长4.6%,增幅比上年锐减4.4个百分点,而且远低于1978~1997年年平均增长8%的速度。进入90年代,农民负担总体呈上升趋势。

1993年党中央、国务院要求对农民负担实行严格控制,明令取消了中央国家机关37项涉及农民负担的收费和基金项目以及43项达标升级活动,纠正了10种错误的收费方法,当年就出现农民负担绝对额下降的局面。但是由于农民负担多年高位运行的惯性,1994年农民负担增幅便以高出农民人均纯收入增幅12.6个百分点的速度快速反弹,1995年农民负担继续在高位运行。针对农民负担快速反弹的局面,党中央、国务院于1996年底作出了《关于切实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决定》,1997年农民负担增长的势头又受到抑制,农民负担增幅低于农民人均纯收入的增幅1个百分点。

当前农民负担重的五个根源

当前我国农民负担之所以沉重的主要根源在于:80年代中期以来,我国大多数地区农民收入处于缓慢增长的状态下,一方面现行的农村管理体制带来了庞大的公共支出需求压力,这种需求压力又转化成农村地方政府向农民收取费用的有力动力,农业税实行的“轻税政策”的结果更使农村地方政府旺盛的收费需求得不到有效的满足,从而为农村税外负担的产生提供了肥沃的土壤;另一方面现行的税外农民负担管理政策、法规本身就存在严重的缺陷,农村税外负担收取和管理缺乏有效的约束机制,进一步助长了农村税外负担的不断膨胀。可以说,农民负担沉重是在农民收入增长乏力的情况下,农村地方政府巨大的支出压力和向农民收费缺乏有效约束双重作用的结果。

——农村地方政府巨大的支出压力,是农民负担不断膨胀的原动力。由于农村改革不彻底,乡镇政府还承担着许多计划经济时代遗留下来的任务,既要收粮、收税、管计划生育、落实种植计划,还要作为经济主体去从事各项投资、经营活动。前者经常和农民的利益发生冲突,后者如果脱离实际也会和农民的实际利益不一致。随着农村改革的不断深化,农民自主权的增加,这些任务执行起来往往遭到农民或明或暗的抵制,乡镇政府为了完成任务只好增加工作人员,导致农村地方政府的机构、人员不断膨胀,维持其正常运转的费用也越来越高,可谓“食之者众,生之者寡”。为了保持农村地方政府的正常运行,无疑需要一笔巨大的开支,这笔沉重的支出压力是农村地方政府向农民收费的直接原动力。

——农村税外收费缺乏有效的约束机制,是农民负担沉重的催化剂。长期以来,农业税实行“轻税政策”的结果,使广大农村尤其是农业集中产区政府的公共支出入不敷出,只能采取税外收费的形式加以弥补,最终使得许多税外收费得以合法化。这些税外收费不像税收那样有很强的法律约束力,随意性较强。加上目前农村基本上实行的是一种“多收多支”收费机制,更使农村乱收费有恃无恐。农民人均纯收入以乡、村为单位统计,现行的统计体制和统计力量根本不能保证其准确性。因此,一些地方人为地虚报农民人均纯收入数据,以便更多地向农民收费。“三提五统”的收取尚且如此,其他收费更是可想而知了。

——农村财政分配体制混乱,事权大而财权小。无钱办事,只好向农民伸手。以分税制为基础的我国国民收入再分配体制应包括事权、支出、收入及转移支付四个部分,而明确划分中央与地方的事权是其基本前提。在事权确定后,根据事权来定支出,从而确定各级政府应得的收入。而我国现行的分税制的实际情况,则是先划分了中央与地方的收入,在事权的划分上,中央与地方、地方各级政府之间的管理体制仍很混乱,造成了事权与财权的分离,尤其是农村基层政府及村民自治组织,往往是有事权而无财权,只好向农民伸手。如农村办教育本应是农村地方政府财政支出职能,但地方财政收入远远不能满足其支出需要,只能以税外收费的形式来弥补其收入不足。

——农村政府行为不规范,部门利益膨胀,多方伸手,损害农民利益。一是农村少数基层干部片面追求所谓的政绩,超出本地财力,大兴土木,加重农民负担。二是有关立法对收费主体界定不够明确,造成多头收费,更有一些部门为了部门利益,巧立名目,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向农民伸手,损害农民利益。三是为了达到上级部门强行下达“达标升级”指标,只得向农民强行收费。四是部分乡村干部腐败,为建房子、买机子(手机、BP机)、购车子、上馆子,千方百计找“点子”,借机向农民乱收费。

——平均分摊的农村公共支出筹集制度,使一部分低收入农民的负担问题更加突出。“三提五统”的“高压线”是不超过当地农民人均纯收入的5%,由于这是以乡或村为单位计算的,低于当地农民人均纯收入的那部分农户的负担,就有可能超过这个“高压线”。按我国农村居民收入基尼系数0.33计算,意味着有近50%的农村人口的负担超过5%。现阶段我国农村收费实际收取做法基本上是按地亩或人口平摊,使从事农业生产和低收入农户处于不利的地位,这部分负担能力本来就很低下的农户就会感到更加沉重。

从以上分析可以得出以下几点结论:一是农民负担问题与农民收入密切相关,提高农村生产力水平,增加农民收入,提高农民承受负担的能力,增强地方政府的财政实力,是解决农民负担沉重问题的根本出路。发展农村经济重点是大力发展农村非农产业,使农村公共支出来源合理地向非农产业转移。二是解决农民负担问题必须从源头入手,大力精简农村政府机构,釜底抽薪,切断农民负担激增的原动力。要精简机构则必须贯彻以市场为取向的改革,给农民以完全生产、经营主体的地位,使农村地方政府不必再去控制农民的生产经营活动,大部分农村干部和工作人员成为多余,精简机构才能成其为可能。三是农民负担问题之所以久治不愈,说明农民负担的存在有其制度性根源,单靠行政命令式的一时一事的减负政策来治理农民负担问题,没有触及制度本身,只能是治标不治本,稍一放松就会快速反弹。只有在大力发展农村生产力前提下,从改革、理顺农村分配关系入手,采取法律、制度、行政等综合治理的方式,农民负担才能长期得到控制。四是当前减轻农民负担的重点,应该放在减少农民的各种税外负担上。五是在制定农村税费政策、措施时,要因地制宜,充分考虑不同特点地区、不同收入水平等方面的具体情况。

打破“黄宗羲定律”出路在改革

从以上情况可以看出,当前农村税赋过重的主要原因是各种税费过多过乱。要解决农民负担过重的问题,首先必须规范税制,明确理顺国家、集体和农民的利益分配关系。在坚决废除各种乱收费的同时,必须进行农村税费改革,减轻、规范、稳定农民税赋。

所谓减轻,就是要合理确定农民的税赋水平,从根本上治理对农民的各种乱收费,切实减轻农民负担。这是这次农村税费改革的核心问题。

所谓规范,就是从制度上规范国家、集体和农民之间的分配关系、分配方式、分配方法。这是减轻农民负担的制度保障。

所谓稳定,就是在减轻和规范的基础上稳定,农民的税赋一经确定就要保持长期不变。这有利于稳定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持久地调动农民的积极性。之所以强调农民负担水平一经正式确定,要保持长期稳定,主要是基于以下三点考虑:第一,税赋制度时间不能太短,更不能朝令夕改;第二,农业生产的发展有一个较长的周期,特别是农民的投入产出有一个过程,要给农民积极发展生产以稳定的预期;第三,实现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大幅度提高农民收入,需要有一个较长的过程,让农民休养生息是一个长期的方针。

本世纪中国农业肯定会有大的发展,农村生产力会有大的提高,农民收入也会不断增长。但是,也要看到,农业现代化是整个现代化中最困难的部分;农村实现小康、进而达到比较富裕的程度,也是全国人民实现小康和富裕最繁重的任务。中国地区发展不平衡,最困难、最落后的地方在农村。归结到底,最重要的还是“减轻”,这是农民接受不接受、拥护不拥护我们改革的关键所在。正是基于此,改革必须明确把减轻农民负担作为基本出发点,农民负担在减轻的基础上,进行规范并保持长期稳定,以调动农民的生产积极性,进一步解放和发展农村生产力。这样,才能防止重蹈历史上“并税改制”的覆辙,打破“黄宗羲定律”的怪圈。

农村税费改革的三大原则

第一,要首先考虑减轻农民负担。这是这次改革的第一位目标。不能不算财政平衡账,但不能光算财政平衡账,更重要的是要算农民负担账。减轻还是加重农民负担,绝不是少拿多拿几个钱的问题,而是保护还是挫伤农民积极性的问题,是促进还是阻碍农村生产力的问题,是增强还是丧失农民群众信任和拥护的问题。这次农村税费改革,决不能把以前的不合理负担合法化。如果把过去的集资、摊派和各种不合理收费都纳入新的负担范围,变为税或者附加,名正言顺地向农民征收,那我们的改革就走偏了方向。要改就要减轻农民负担,换汤不换药,还不如不改。

第二,要把改革的力度同各方面能够承受的程度很好地结合起来。税费改革方案的制定,既要考虑使农民负担有相当的减轻,又要考虑县乡财政的承受能力,保证乡镇政府履行职责、基层政权正常运转所必需的经费开支;既要考虑全国的统一要求,又要考虑各地的实际情况,坚持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中国太大,各地情况千差万别。即使经过试点,今后中央也只是制定大的原则,不可能包罗万象。各地要根据中央的原则来确定各地的改革方案。解决乡级财政的收支平衡问题,一方面要调整国民收入分配结构,适当向基层倾斜,包括这次增加的农业税收,主要应给乡镇政府。另一方面,要加强预算约束,量入为出,节约开支。

第三,要把税费改革与地方机构改革结合起来统筹考虑。乡镇政府职能过宽、机构臃肿、支出膨胀,是造成农民负担过重、财政入不敷出的重要原因。农民负担重,是因为“办了一些不该办的事,养了一些不该养的人,收了一些不该收的钱”。这是比较符合实际的。现在一般乡镇干部都有上百人,多的有两三百人,甚至四五百人,其中很多是自聘人员。“食之者众,生之者寡”。一些地方搞了那么多的达标升级、形象工程,没有预算约束,不仅向农民摊派,而且使乡镇政府严重负债。这种情况无论如何不能再继续下去了。要下决心精简乡镇机构和人员,首先把不在编人员减下来,在编人员也要大幅度精简。村组补贴干部的人数也要减少,提倡村组干部交叉兼职。乡镇政府如果仍然管很多不该管、管不了、又管不好的事,人员膨胀、支出膨胀的问题就会继续存在。精简机构解决不好,减轻负担就不可能从根本上解决。规范农村税费制度是这次农村税费改革的一个重要方面。改革后,国家要采取规范的方式筹集收入,政府与农民的利益关系主要通过税收来体现,对农民主要采取以农业税收为主的分配方式,把农民的负担纳入法制化、规范化管理轨道。在税收制度设计和征收方式上,一定要照顾农村的实际,符合农民的意愿,适应农民的文化水平,简便易行,有利于基层操作和农民监督。

农村税费改革是一项十分复杂的工作。首先,农村税费改革涉及农民、基层、地方财政以及有关部门的实际利益,是农村利益关系的一次重大调整,牵一发而动全身,稍有不慎,就可能引发新的矛盾。其次,中国农村情况各地很不相同,有相对发达的地区,也有落后的地区。各地农民收入的主要来源也有很大差别,有的主要靠种植业,有的主要靠乡镇企业。一个省甚至一个县也是这样,一种办法很难适应不同地区的情况。改革必须从当地的实际出发。再次,农村税费改革是在过去问题积累多年、积累较深和当前农业结构调整、农民增收遇到较大困难的情况下开展的,许多问题,如精简机构、人员,调整支出结构,难度很大,不可能一蹴而就。必须充分考虑这项工作的复杂性和艰巨性。

纵观中国历史上几次大的税赋改革,秦汉的“什税一”、“三十税一”,唐代的“租庸调”,明代的“一条鞭法”,清代的“摊西入亩”等,每次改革都对当时的经济和社会生活产生了重大影响。对这次农村税费改革涉及范围之广,影响程度之深,我们要有充分的估计。这项工作搞好了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促进农村生产力的发展和农村社会的稳定,对整个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但是,改革中的困难和风险也不容忽视,如果考虑不周,工作不细,实施中出现偏差,将可能出现不良后果。因此,在实施过程中,必须坚持积极稳妥的方针,有计划、分步骤地进行,一切经过试点。要通过试点,积累经验,完善政策。

黄宗羲定律:一道历史难题

明末清初的重要思想家黄宗羲是研究农村税赋最深入、最系统的学者之一。黄宗羲(1610—1695),浙江余姚人,明末清初思想家、史学家。他在《明夷待访录·田制三》中说:“唐初立租庸调之法,有田则有租,有户则有调,有身则有庸。租出谷,庸出绢,调出缯纩布麻,……杨炎变为两税,人无丁中,以贫富为差。虽租庸调之名浑然不见,其实并庸调而入于租也。相沿至宋未尝减庸调于租内,而复敛丁身钱米。后世安之,谓两税,租也,丁身,庸调也,岂知其为重出之赋乎?使庸调之名不去,何至是耶!故杨炎之利于一时者少,而害于后世者大矣。有明两税,丁口而外有力差,有银差,盖十年而一值。嘉靖末行一条鞭法,通府州县十岁中,夏税、秋粮、存留、起运之额,均徭、里甲、土贡、雇募、加银之例,一条总征之。使一年而出者分为十年,及至所值之年一如余年,是银力二差又并入于两税也。未几而里甲之值年者,杂役仍复纷然。其后又安之,谓条鞭,两税也,杂役,值年之差也。岂知其为重出之差乎?使银差、力差之名不去,何至是耶!故条鞭之利于一时者少,而害于后世者大矣。万历间,旧饷五百万,其末年加新饷九百万,崇祯间又增练饷七百三十万,倪元璐为户部,舍三饷为一,是新饷练饷又并入于两税也。至今日以为两税固然,岂知其所以亡天下者之在斯乎!使练饷、新饷之名不改,或者顾名而思义,未可知也。……嗟乎!税额之积累至此,民之得有其生者亦无几矣。”

这意思是说:唐初的租庸调制度本来分为土地税(即“租”,征收谷物)、人头税(“庸”,征收绢)和户税(“调”,征收麻布)。晚唐杨炎改革为两税法,全都以贫富(即占有土地的多少)为标准来征收,虽然没有了户税和人头税的名目,其实这两项征收已经并入了土地税中。相沿至宋朝,一直没有从中减去户税和人头税,然而却在此之外重又开征新的人头税目(“丁身钱米”)。后人习以为常,认为“两税”只是土地税,“丁身”才是户税和人头税,其实那是重复征收的。如果当初不把庸、调之名目取消,何至于此?所以杨炎的税制改革一时有小利,给后世留下大害。到明代,在两税、丁口税之外,又征役(力差)和代役租(银差)。本来是十年轮一次的。嘉靖末年改革为一条鞭法,把两税、丁口、差役和各项杂派全都归并到一起征收,原来每十年中轮值一年的差役负担,如今分摊到十年里征收了。这实际上是把银、力二差又归并到了两税中。但不久每到轮值之年,各种杂役又纷纷派了下来。后人习以为常,认为“条鞭”只是两税,而杂役则是该着轮流当差的,谁知道那也是重复征收的?如果当初不取消银差、力差的名目,何至于此?所以一条鞭法也是一时有小利,却给后世留下大害。到明末,朝廷又先后加派旧饷(辽饷)500万两,新饷(剿饷)900万两和练饷730万两。户部尚书倪元璐要改革,又把三饷归并为一,实际上是把这些杂派又并入了正税(“两税”)。如今(黄宗羲写作时的清初)人们以两税之征为理所当然,岂知其中包含的三饷加派正是导致明朝灭亡的原因之一!设若三饷之名目不改,人们或许还会顾其名思其义,知道这是税外的加派。以后再加不得了。天哪!这样每改革一次,负担就加重一层,老百姓还有生路吗?

就这样,黄宗羲揭示了一个历史现象,即:历史上每搞一次“并税”改制,就会催生出一次杂派高潮。后人把这种现象称为“黄宗羲定律”,并用公式表示:

两税法=租庸调+杂派

王安石免役钱法=两税法+杂派=租庸调+杂派+杂派

一条鞭法=王安石税法+杂派=两税法+杂派+杂派=租庸调+杂派+杂派+杂派

倪元璐税法=一条鞭法+杂派=王安石税法+杂派+杂派=两税法+杂派+杂派+杂派=租庸调+杂派+杂派+杂派+杂派

地丁合一=……=租庸调+杂派+杂派+杂派+杂派+杂派。

田赋附加的由来及危害

田赋附加正式开始于汉代。东汉初(公元30年),恢复了西汉的三十税一的田赋制。到公元166年,汉桓帝因对羌族用兵,耗费很大,开征田赋附加,每亩附加10钱。公元185年,汉灵帝以修缮宫室为名,再征田亩附加税,每亩10钱。至此,三十税一的田赋制度名存实亡。此年,即公元186年,爆发了黄巾大起义。东汉末年开田赋附加先例,此后600多年间,史料未见田赋附加之记载。唐代宗大历初,令天下苗一亩税钱15;又以国用迫急,等不到秋天,凡青苗即征税。此外还加征地头钱20。虽未正式命名田赋附加,实质是一样的。此时,离唐朝灭亡已经不远了。大约又过了700多年,明末开征田赋附加,当时叫田赋加派。最早始于嘉靖30年(1551年),叫额外提偏。正式加派起于万历46年(1618年)的辽饷加派,前后递增加派三次,年额520万两白银。崇祯时又有助饷、均输、剿饷、练饷等加派税目。农民不堪重负,纷纷破产逃亡,加上连年灾荒,饥民遍地,农民被迫揭竿而起。有人说:“明之亡,不亡于崇祯,而亡于万历。”这专陈田赋加派的危害,是有一定道理的。

清朝初期,建立了比较规范、统一的“地丁银制度”。但受明朝税赋加派的影响,一些地方以特殊需要为由,提出某些方面额外加征的要求,得到朝廷允准。这个口子一开,赋外之赋、差外之差、关外之关(滥设税卡拦阻)、税外之税的现象越来越多,其中多数是官员的生财之道。至清朝晚期,田赋开始加派,也称田赋附加税。附加税一词由此而来。各省甚至各县征收田赋附加税有一定的“自主权”,以四川为甚。光绪27年(1901年)全省征收的田赋正税和附加税合计350万两白银,而咸丰四年(1854年)田赋正税仅70万两,四川是这一年以后开征田赋附加的。

民国成立,田赋附加税愈来愈沉重。河北定县的田赋附加税,1927年比1912年增长了353.25%,正税增长了63%;江苏南通县的附加税额,1927年比1913年增长了近5倍。浙江松阳县一位老人说:“逊清光绪20年以前,田赋尚无附税。附税之征收,始于光绪20年(1894年),而达于繁重苛杂,乃为民国16年(1927年)以后之事实。”河南太康县一位老人说:“……(田赋)附加,在清代甚少,至民国4年以来,虽民国5年及民国6年有所减少之事实,但至民国17年,即增至每两征收洋1.7元余,民国21年,更增至6.7元余。”在蒋介石直接统治的江苏省许多地方的田赋附加税,到1933年也已超过正税10余倍至26倍以上。江苏江宁县有个叫谢公证的人,1930年第二期缴纳田赋正税即地价税2.015元,同时交9项附加税共计24.928元,这9项附加税是:征收费、水利费、清丈费、保卫团亩捐、教育费、公安费、党务费、自治费、农业改良捐。江苏省宜兴县1927年有3项附加税,每亩共计3.646元;1928年骤增至9项,税额提高到14.79元。这9项附加的名称是:省附税、县附税、征收费、普教亩捐、农民银行亩捐、筑路亩捐、扩充公安局捐、县预算不敷亩捐、漕折加征。其中后面6项是1928年新增添的。田赋附加税是当时县的最主要的财政经费来源。在国民党统治时期,苛捐杂税较之田赋附加又更为繁重和苛细,可以说到了无货不税、无物不捐的地步。虽几经明令废除,但只是一纸空文。今日废,明日暗增;废除的少,增加的多。那个时期,摊派之风盛行。有省指令摊派的,有县长呈准摊派的。每一摊派,都层层加码。甚至当地保安团长、民团团长,也擅自摊派。此外,还有田赋预征。四川样桐县,1926年预征到1957年。

通观历史,田赋附加税是朝代灭亡之凶兆,它从来是个坏东西。总括起来说,赋税,特别是农业赋税,历朝历代都非常关注。《管子》“权修篇”载有:“赋敛厚则下怨上矣,民力竭则令不行。”“欲为其民者,必重尽其民力”。说的就是,如果赋税繁重,就会使百姓怨恨朝廷;民力枯竭,会使法令无法推行。要使农民努力耕作,就必须做到不耗尽民力,做到与民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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