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两种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争论的评析
李 翀
(北京师范大学 经济与工商管理学院,北京 100875)
摘要: 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一卷指出,商品的价值量是由在正常生产条件下生产该商品所耗费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三卷指出,在社会需求异常的情况下,商品价值量是由在最劣或最优生产条件下生产该商品所耗费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马克思是否存在两种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理论,在中国经济学界引起长达60年的经久不息的论争。实际上,所谓第一种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说明的是正常情况下的价值量决定,所谓第二种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说明的是异常情况下的价值量决定,马克思只有一种价值决定理论并且两种情况的分析逻辑一致。本文以此为基础对论争双方的观点进行了评析,指出对所谓第二种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进行演绎不符合马克思的原意,将会对马克思政治经济学体系逻辑上的一致性造成不良影响。
关键词: 马克思;劳动价值理论;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商品价值量;价值量决定;价值量实现
一、两种社会必要劳动时间问题的提出
(一)马克思关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分析
商品价值量取决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马克思劳动价值理论的核心内容。马克思认为,商品价值的实体是无差异人类劳动的凝结,商品的价值量是由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按照马克思的解释,“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在现有的社会正常的生产条件下,在社会平均的劳动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下制造某种使用价值所需要的劳动时间。”[1]52
如果说商品的价值量取决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那么社会劳动时间取决于劳动生产率。马克思指出:“生产商品所需要的劳动时间随着劳动生产力的每一变动而变动。劳动生产力是由多种情况决定的,其中包括:工人的平均熟练程度,科学的发展水平和它在工艺上应用的程度,生产过程的社会结合,生产资料的规模和效能,以及自然条件。”[1]53
另外,商品的价值量与生产商品所耗费的劳动数量成正比,与劳动生产率成反比。马克思指出:“劳动生产力越高,生产一种物品所需要的劳动时间就越少,凝结在该物品中的劳动量就越小,该物品的价值就越小。相反地,劳动生产力越低,生产一种物品的必要劳动时间就越多,该物品的价值就越大。可见,商品的价值量与体现在商品中的劳动的量成正比,与这一劳动的生产力成反比。”[1]53-54
但是,生产商品所耗费的劳动的复杂程度是不同的,那么以什么类型的劳动作为计量基础呢?马克思指出:“人类劳动在这里也是这样。它是每个没有任何专长的普通人的机体平均具有的简单劳动力的耗费。简单平均劳动虽然在不同的国家和不同的文化时代具有不同的性质,但在一定的社会里是一定的。比较复杂的劳动只是自乘的或不如说多倍的简单劳动,因此,少量的复杂劳动等于多量的简单劳动。”[1]57-58
正由于商品的价值量是由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如果生产者生产某种商品耗费的劳动时间少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他在竞争中将处于有利地位,如果生产者生产某种商品耗费的劳动时间多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他在竞争中将处于不利地位,由此推动了劳动生产率的提高。
(二)马克思所谓第二种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表述
如前所述,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一卷指出,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在现有的社会正常的生产条件下,在社会平均的劳动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下制造某种使用价值所需要的劳动时间。但是,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三卷指出:“在一定的价格下,一种商品只能在市场上占有一定的地盘;在价格发生变化时,这个地盘只有在价格的提高同商品量的减少相一致,价格的降低同商品量的增加相一致的情况下,才能保持不变。另一方面,如果需求非常强烈,以致当价格由最坏条件下生产的商品的价值来调节时也不降低,那末,这种在最坏条件下生产的商品就决定市场价值。这种情况,只有在需求超过通常的需求,或者供给低于通常的供给时才可能发生。最后,如果所生产的商品的量大于这种商品按中等的市场价值可以找到销路的量,那末,那种在最好条件下生产的商品就调节市场价值。”[2]199-200
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三卷还指出:“只有在这种比例的破坏使商品的价值,从而使其中包含的剩余价值不能实现的时候,才会影响到必要劳动和剩余劳动之比。例如,棉织品按比例来说生产过多了,虽然在这个棉织品总产品中只体现了一定条件下为生产这个总产品所必要的劳动时间。但是,总的来说,这个特殊部门消耗的社会劳动已经过多;就是说,产品的一部分已经没有用处。因此,只有当全部产品是按必要的比例进行生产时,它们才能卖出去。社会劳动时间可分别用在各个特殊生产领域的份额的这个数量界限,不过是整个价值规律进一步发展的表现,虽然必要劳动时间在这里包含着另一种意义。为了满足社会需要,只有这样多的劳动时间才是必要的。在这里界限是通过使用价值表现出来的。社会在一定生产条件下,只能把它的总劳动时间中这样多的劳动时间用在这样一种产品上。”[2]717
正因为如此,有的经济学者认为马克思存在两种不同的商品价值量决定的看法,也就是存在两种不同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看法:一种是没有考虑供求关系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这体现在马克思《资本论》第一卷里;另一种是考虑了供求关系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这体现在马克思《资本论》第三卷里。马克思这两种不同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似乎存在矛盾,正是这个问题在中国经济学界引起了长达60年的论争。
二、关于两种社会必要劳动时间问题的论争
(一)20 世纪50 ~60 年代的论争
据孟捷考察,20世纪20年代,在苏联和德国曾经发生过关于两种社会必要劳动时间问题的论争,苏联经济学研究者鲁宾(I.I.Rubin)的《马克思价值理论论文集》记录了这场争论[3]。但是,这个问题在外国经济学界似乎没有引起人们广泛的关注。经济学者在讨论马克思关于商品价值量决定的时候,一般都采用了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一卷中的第一种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表述。
日本经济学者伊藤诚(M.Itoh)曾经总结道:“如果供给和需求的比率决定市场价值的水平,那么价值由生产这种商品的内含的抽象劳动量所决定这一点就会受到损害,而且这样做类似于边际主义以供给和需求决定价格的理论。为了避免这一立场,多数马克思主义者在传统上偏爱马克思对市场价值的第一种定义,把市场价值理解为由生产一种给定商品在技术上所需要的平均劳动时间所决定的。”[4]14
观察两组患者用药后24h出血量、产后出血发生率。产后出血诊断标准:胎儿娩出后24h内出血量超过500ml。
但是,在中国经济学界,关于两种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问题却存在长期的和广泛的论争。这场论争源于20世纪50年代,在20世纪60年代和80年代出现过论争的高潮。进入21世纪以后,部分经济学研究者又重新提出这个问题,并且把第二种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作为理论创新的方向。
这场论争是在20世纪50年代由魏埙和谷书堂引起的,1955年他们在《南开大学学报》发表了题为“价值规律在资本主义各个阶段中的作用及其表现形式”的论文,认为供给和需求会对社会价值的形成产生影响①。后来,这两位作者以该论文为基础,将其扩充为专著《价值规律在资本主义各个阶段中的应用及其表现形式》,于1956年由上海人民出版社出版[5]。1956年吴树青在《读书月报》上发表该专著的书评,肯定了这种看法②。1957年南冰等在《经济研究》发表了题为“论社会主义制度下生产资料的价值和价值规律的作用问题”的论文,提出了相似的看法③。1958年王章耀等在《学术月刊》上发表了题为“关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问题——与魏埙、谷书堂、吴树青诸同志的讨论”的文章,对他们的看法提出质疑④。1858年宋承先也在《学术月刊》上发表了题为“关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问题——也与魏埙、谷书堂两同志商榷”的文章,支持王章耀等的看法⑤。
第五,孟捷提出第一种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存在局限性,因而应该采用第二种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他在采用所谓第二种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时候,又把马克思提出的异常的社会需求条件一般化,认为市场价值随着供求的变化而调整,不仅市场价格由市场价值调节而且市场价值随市场价格调整。如果这样,就可以直接采用市场价格分析,没有必要再去分析受市场价格影响的市场价值,价值除了留下劳动这个实体以外其他分析都是多余的。而我们知道,马克思所以提出劳动价值理论,就是要分析隐藏在市场价格背后的实质和基础是什么,力求用价值解释市场价格。
卫兴华对两种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问题提出自己的看法。他指出,价值量取决于平均生产条件下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有两个前提条件:一是自由竞争,二是供求大体均衡。如果供求关系出现了异常不平衡,价值量将由最劣或最优生产条件下的劳动时间决定。但是,卫兴华在论文中讲了一段语焉不详的话:“供求关系的平衡只是一种偶然……例如,如果当需求超过供给引起价格的上涨时, 劣等条件或更劣条件的产品亦为社会所需要,从而进入社会生产的范围,参加价值的平均化过程。”[6]这似乎又意味着供求关系影响价值量的决定。
土坝劈裂灌浆防渗加固机理是多方面的,首先是坝体内部应力的分布规律为劈裂灌浆提供了可能性,再就是灌浆过程中的泥浆的劈裂充填作用、浆坝互压作用、坝体湿陷固结作用、坝体内部应力调整作用等。
宋承先正是根据卫兴华的这段话批评他把供求因素看作是决定价值的因素,从而混淆了市场价格与价值这两个不同的范畴。另外,宋承先还否认卫兴华提出的在供求异常不平衡的条件下价值量决定发生变化的看法,他认为供求异常不平衡影响的是市场价格而不是市场价值。他是这样解释这个过程的:在需求量异常小于供给量的情况下,优、中、劣三种生产条件提供的供给量大于需求量,市场价格长期低廉,中、劣生产条件提供的供给量逐渐退出市场。因此,在供求平衡的条件下,价值量由优等条件下的个别价值决定。宋承先坚持认为,马克思只有一种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理论[7]。 对于宋承先的批评,卫兴华提出了反驳,认为他对自己的看法有误解[8]。
骆耕漠反对关于第二种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看法。他指出关于商品价值量存在两个问题:一是价值量决定问题,二是价值量实现问题。前者取决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后者受供给与需求影响。他还指出,如果认为价值量由第二种必要劳动时间决定,就错误地把供求因素引入价值决定的分析,把价值决定与价值实现混为一谈[9]。
无效:表示经过治疗后患者的免疫抗体依然呈现阳性。有效:在经过治疗后,患者有两种或是两种以上的抗体转为阴性。显著:治疗后,患者的所有免疫抗体均转为阴性,并顺利受孕或是分娩。总有效=有效+显著。
萧步才同意骆耕漠的看法,他从经济思想史的角度论证这个问题。他指出,所谓第二种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涵义萌芽于法国经济学家布阿吉尔贝尔,由法国经济学家西斯蒙第奠定基础,最后由法国经济学家正式提出,对此马克思已经提出了批评。如果认为价值量取决于第二种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就取消了马克思劳动价值理论和资产阶级供求论的界限[10]。
许多经济学者都参与了这场论争,就这个主题发表的论文多达数十篇。如果对这个时期的论争作一个归纳,那么情况如下:一部分经济学者认为马克思有两个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范畴,供求是影响价值决定的因素。另一部分经济学者认为马克思只有一个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范畴,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三卷有关的表述或者是说明异常情况下的价值决定,或者是说明价值实现问题,或者是说明市场价格变化问题。
(二)20 世纪80 年代的论争
1982年,谷书堂和杨玉川在《经济研究》发表了题为“对价值决定和价值规律的再探讨”的论文。他们指出,在供求平衡的条件下,商品的价值量由相当大数量的该商品生产条件下的社会价值决定,因而有可能按照中等条件、优等条件和劣等条件耗费的劳动时间决定。在供求一般地不平衡的条件下,劣等生产条件或优等生产条件的个别价值将会参与社会价值的平均化。在供求极大不平衡的条件下,商品价值由优等或劣等生产条件下的个别价值决定。他们还借用马克思的话指出,实际需要的商品量和市场的需求量是不同的,前者是指社会劳动在各个生产部门的分配量,它与价值量决定有关。当投入到某种商品生产的社会劳动量过大,该商品产量将超过社会需要,超过社会需要的那部分社会劳动浪费掉了,该商品在市场上代表的社会劳动量小于它实际包含的社会劳动量。因此,认可第二种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并不意味着认可供求决定价值[11]。 谷书堂和杨玉川的论文又一次引起中国经济学界的论争。
王永治等支持谷书堂和杨玉川的看法,他们认为第二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第一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发展,有了前者后者就变的没有意义了。第一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只考虑价值形成而没有考虑价值实现,只考虑中等生产条件而没有考虑实际存在劣等、中等和优等生产条件,它只是第二种含义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个别情形[12]。
凤良志不同意谷书堂、王永治等的看法,他指出,第一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与社会分工无关,与劳动生产力有关,它只受到供求变化的间接影响。但是,第二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以社会分工导致各个生产部门提供的产品满足社会需求为前提,它不是劳动时间的凝结而是社会需要的使用价值在一定生产力水平下所耗费的劳动时间,它将随着社会需求的变化而变化。因此,第二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不符合马克思的原意[13]。
选择2015年6月—2018年5月在我院实习的福建中医药大学中医学专业40名本科生为研究对象,按随机数字表法分成实验组和对照组,每组20名。实验组中男9例,女11例,年龄20~24岁,平均年龄(20.2±1.8)岁;对照组中男7例,女13例,年龄20~25岁,平均年龄(21.4±1.6)岁。两组实习生学历层次、教学经历、年龄、性别比较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均由资历相同的2名临床主治医师进修带教与指导,具有可比性。
陈振羽是两种社会必要劳动时间问题论争的积极参与者。按照他自引的论文目录,他在20世纪80~90年代共发表13篇研究该主题的论文。2000年,陈振羽发表了题为“第二种意义社会必要劳动价值论辨析”的文章,他指出关于第二种意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把价值实现的条件误认为是价值决定条件,把供求关系误认为是价值决定条件,把参与决定实现的价值误认为参与决定价值。他还指出第一种意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完全撇开供求关系,并没有把供求均衡作为前提条件[17]。
马晓华则提出自己的看法,他认为价值量的决定有一个本源和三个层次:一个本源是抽象的社会劳动。三个层次的第一个层次是供求一致的分析,也就是第一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第二个层次是供求不一致的分析,也就是第二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第三个层次是再生产过程的分析。前两个层次的分析都是静态的过去情形的分析,而第三个层次是动态的未来情形的分析[15]。
对于两种必要劳动时间论者,笔者试图对他们的共同观点或个别观点作出如下回应:
20世纪80年代的这场论争一直延续到90年代,发表的论文过百篇,但是在实质性问题上并没有很大的进展,论争双方主要是为各自的论点寻找新的论据。
(三)进入21 世纪以后的论争
进入21世纪以后,关于两种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论争又重新出现。
高温对体外唾液链球菌clpP基因表达的影响 … ……………………………… 朱铭慧,等(12):1396
许精德也不同意谷书堂、王永治等的看法,他的根据如下:第一,马克思明确提出政治经济学必须假定供求一致以撇开供求变化引起的假象。第二,第二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最终取决于第一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当第一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随着劳动生产力的提高而减少时,第二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也将减少。第三,第一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价值决定,第二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价值实现[14]。
张素芳则不同意陈振羽的看法,她认为价值量是由两种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价值决定的。一方面,生产者的个别劳动时间只有与平均生产条件下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相同,他的劳动才能全部转化为价值,这就是第一种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另一方面,他的个别劳动时间能否转化为价值,还取决于他生产的商品是否为社会所需要。即使他的个别劳动时间是平均生产条件下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但如果生产的商品卖不出去,他耗费的劳动也不能转化为价值。她还认为,价值决定和价值实现是不可截然分割的。商品转化为货币实现价值,是“惊险的跳跃”,这不仅由第一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所决定,而且还受第二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制约[18]。
第三类以北京为代表:为应对区域环境压力和解决区域供热问题,2000年后北京地区陆续建设了一批以陕京线为气源的天然气热电项目,形成了四大热电中心及一批燃气热电厂,主要有北京京丰、京阳、京桥等电厂。
徐跃华等指出,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一卷和第三卷中分别运用了短期和长期分析方法。在马克思的短期分析框架下,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不变量,因而可以作为度量个别价值的标准,因此需求不影响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从而不决定价值。在马克思的长期分析框架下,虽然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可变的,但是它最终收敛于第一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最终结果仍然是需求不决定价值[19]。
孟捷认为马克思第一种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看法存在局限性,第二种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看法是合理的选择。第一种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认为市场价格只能围绕着市场价值调整,而实际上市场价值也会随着市场价格变化而调整。他指出,在均衡的前提下,市场价值等于中等技术条件下的个别价值。在非均衡的条件下,单位产品的市场价值等于生产率较高或较低企业的个别价值。在非均衡进一步发展的情况下,单位产品的市场价值偏离一切个别价值,市场价值对市场价格的调节作用不复存在。他指出:“由新李嘉图主义者(指英国经济学者斯蒂德曼-引者注)挑起的这场论战,暴露出市场价值第一种理论的局限性,同时也使第二种市场价值理论成为唯一合理的发展方向,但令人遗憾的是,并不是所有的马克思主义者都明确地意识到这一点。”[4]15,46,52
笔者认为,进入21世纪以后的这场论争在实质性问题上依然没有很大的进展,但对问题的分析深度有所提高,如魏峰把第二种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研究看作是新趋势[20]。
三、笔者对两种社会必要劳动时间问题的评析
(一)马克思价值量决定理论逻辑一致
1. 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形成机制
笔者认为,马克思只有一种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理论,没有两种相互矛盾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理论。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一卷和第三卷表达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决定是同一种理论在两种不同情形下的表达:前一种情形是正常的情况下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决定,后一种情形是特殊情况下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决定。
以多学科融合、多技术集成、多目标服务为特色的土地质量地质调查,在服务支撑土地管理,乃至自然资源综合管理上,具有独特的优势,地调人应毫不犹豫地投入到生态文明建设的主战场,发扬地质“三光荣”精神,再做贡献、再立新功。
马克思在分析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时候指出:“既然商品的价值由生产商品所耗费的劳动量来决定,那末一个人越懒,越不熟练,他的商品就越有价值,因为他制造商品需要花费的时间越多。但是,形成价值实体的劳动是相同的人类劳动,是同一的人类劳动力的耗费。体现在商品世界全部价值中的社会的全部劳动力,在这里是当作一个同一的人类劳动力,虽然它是由无数单个劳动力构成的。”[1]52
(3)过程质量检查。不动产质检工作对成果质量的控制方法为做好今后各类重大专项成果控制提供了一个很好的思路。从承担单位的准入机制到首件成果的质量把关,再到多次不同层次的过程质量监督检查,做到一周一汇报,一周一总结,有技术问题及时沟通解决等方式,均有效地保证了最终成果的质量。因而在后续各类重大专项工作中,可借鉴该类做法,加强过程质量监控力度,从而提高成果质量。
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三卷还指出:“竞争首先在一个部门内实现的,是使商品的各种不同的个别价值形成一个相同的市场价值和市场价格。”“如果满足通常的需求的,是按平均价值,也就是按两端之间的大量商品的中等价值来供给的商品,那末,个别价值低于市场价值的商品,就会实现一个额外剩余价值或超额利润,而个别价值高于市场价值的商品,却不能实现它们所包含的剩余价值的一部分。”[2]201,199
这就是说,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在正常的社会需求条件下在生产者的相互竞争过程中决定的,耗费劳动时间多的生产者将在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耗费劳动时间少的生产者将处于有利地位。因此,马克思很清楚地解释了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形成过程和形成机制问题。
2. 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分析的前提条件
从表1可以看出,同转速发电投资少,收益也低;变极发电一次性投资高,收益较高,但综合收益低,而且对抽水运行影响大;变频发电投资较高,收益高,对抽水运行无影响。因此,在发电水头较低的情况下,变频发电是最理想的选择。
有经济学者(如陈振羽等)认为,马克思关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分析抽象了社会需求因素,即在分析中完全不考虑社会需求的因素。笔者不完全赞同这种看法。试问一下,没有社会需求,生产者相互之间如何进行竞争?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又如何形成?难道是生产者们聚集起来计算各自的成本,然后得出一个加权平均数吗?在这里,笔者所以说“不完全赞同”,是因为马克思确实在一定程度上抽象了社会需求因素,只分析了正常的社会需求这种一般情形以及过大和过小社会需求这两种极端情形,而把具体的需求和供给的相互作用留待讨论市场价格的时候去分析。从本文第一部分所引用的马克思《资本论》第三卷两段话中的第一段话所提到的“需求超过通常的需求”,以及从本文本部分所引用的马克思《资本论》第三卷中提到的“如果满足通常的需求的”,都可以看到马克思以“通常的需求”作为分析的前提条件。
有经济学者(如许精德等)认为,马克思是在需求量等于供给量的条件下讨论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决定的,他们的根据是马克思说过“在政治经济学上必须假定供求是一致的”[2]212。笔者否定这种看法。试想一下,如果需求量等于供给量,这意味着生产者按照不同生产条件生产的某种商品数量正好等于社会需要这种商品的数量,也就是生产者按照不同生产条件生产的全部商品都可以卖出去,这样就可能是个别价值低的生产者先出售商品,个别价值高的生产者后出售商品,全部商品都可以按照生产者的个别价值出售,这样根本就不存在所谓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决定问题。实际上马克思说这句话的意思是笔者在前面讨论马克思是否完全抽象掉供求关系时所指出的:如果要研究市场价格的实质或者基础,必须对供求关系进行一定程度的抽象,也就是马克思紧跟着这句话所说的:“要撇开由供求变动引起的假象来进行考察”[2]212。
第三,王永治等认为,第一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只是第二种含义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个别情形。笔者的看法正好与之相反,第一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反映了一般情况下价值量的决定,而所谓的第二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只反映特殊情况下价值量的决定。关于这个问题笔者在前面已经进行了详细的分析,这里就不再赘述了。
因此,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在正常的社会需求条件下由生产者的相互竞争决定的。按照马克思的分析,当不同生产者把耗费不同劳动数量的产品拿到市场出售的时候,只要存在正常社会需求的条件,生产者相互之间就会形成一种竞争的关系,耗费劳动数量越少的生产者就会处在越有利的地位。
3. 异常条件下的价值量决定
“我喜欢学习成绩好,会踢足球,开朗幽默……”叶子一点都不避讳,连珠炮似地描绘着她理想中的白马王子,只是全程都专心对付着餐盘中的鸡排,没有正眼看我一眼。这些要求每一条都能将我秒杀,空气中似乎每个分子都是锐利的,扎疼了我的自尊。酝酿许久的“喜欢你”,还是没敢说出口。
再来考察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三卷中关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分析。笔者认为,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三卷中的分析与在《资本论》第一卷中的分析逻辑上是一致的,只是社会需求的条件变化了,不再是正常的社会需求,而是异常的社会需求。在社会需求很强或者很弱的条件下,生产者的竞争关系发生了变化。在社会需求很强的条件下,生产者的竞争强度减弱了,在社会需求很弱的条件下,生产者的竞争强度加强了。这样,最劣或者最优生产条件成为基本的生产条件,在这样的条件下生产商品所耗费的劳动时间就成为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这不是相互矛盾的两种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理论,这是逻辑一致的一种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理论在正常和异常的社会需求条件下所表现出来的差异。
先来考察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一卷中关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分析。按照马克思的看法,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在现有的社会正常的生产条件下,在社会平均的劳动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下制造某种使用价值所需要的劳动时间。但是,每一个劳动者的劳动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并不都是平均水平,那么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如何形成的?它的形成机制又是什么?
还有经济学者指出,马克思不是自己也说“必要劳动时间在这里包含着另一种意义”吗?笔者认为这又是一种误解,马克思这样说并不表明马克思有两种不同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理论。马克思是伟大的哲学家,逻辑思维十分严谨,他怎么可能明知自己有相互矛盾的两种理论而又把它们同时写进《资本论》呢?从这句话的上下文来看,马克思是在分析劳动投在不同的生产部门时说的,从这句话所在篇章来看,马克思是准备分析地租的时候说的。因此,需要在特定语境和分析结构中理解“另一种意义”。
笔者认为,“另一种意义”有两种含义:第一,从再生产的角度看,产品是按必要的比例进行生产并卖出去,劳动时间才是必要的。这就是说,马克思认为,在商品价值实现以后,体现在之中的劳动时间才能说是必要的。显然,就像许多经济学研究者所理解的那样,马克思是从价值实现这个角度说的,他没有商品价值量在正常需求条件下随着供求变化而调整的意思。第二,随着对农产品需求的持续性增长,农产品生产价格取决于最劣土地的生产价格,较优土地与最劣土地的生产价格之差形成了级差地租。这就是说,马克思是从社会需求长期地持续增长导致正常社会需求的条件发生变化这个角度说的,他也没有商品价值量在正常需求条件下随着供求变化而调整的意思。
(二)笔者对两种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论者的回应
胡寄窗认为,是否存在两种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问题是一个严肃的问题,必须要弄清楚。《资本论》第三卷是恩格斯修订的,恩格斯在修订《资本论》第三卷时曾为《哲学的贫困》第二版写序言,恩格斯在序言中仍然明确指出价值量是由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马克思只有一种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理论,即使在《资本论》第三卷所表述的情形中,价值量仍然取决于绝大多数生产者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如果认为存在两种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劳动价值理论将陷入二元论的困境[16]。
第一,这部分经济学者都认为马克思存在两种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笔者在前面解释了这个问题:这属于正常条件和异常条件下的价值量决定。即使如此,这部分经济学者仍然可以说,不论是正常条件或异常条件,不是明摆着存在两种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吗?对此,笔者认为应该指出的是,经济理论一般都是在正常条件下去研究经济问题的,但是任何正常条件都会存在例外的情况。例如,不论是马克思主义经济学者和西方经济学者都认可,在现象形态上存在一个规律:假定其他条件不变,某种商品的需求量随着该商品市场价格的上升而减少。但是,即使偏好、收入等条件不变,在粮食歉收的情况下,粮食的需求量将随着粮食价格的上升而增加。按照这部分经济学者的逻辑,我们是否可以说存在两种需求规律,一种规律是价格上升导致需求量的减少,而另一种规律是价格上升导致需求量的增加?实际上,任何经济理论的结论都可能有例外情况,不能用例外情况来否定经济理论本身,如果纠缠这些例外情况就无所谓什么经济理论了。况且,马克思的所谓第二种价值决定理论还不是例外情况,只是前提条件发生了异常的变化。
第二,这部分经济学者大都用马克思所说的实际需要的商品量和市场的需求量的差别来划清他们的观点与供求价值论的界限,实际上这两个概念没有太大的差异。马克思明确地解释了这种差异:“我说的是下面二者之间的差额:一方面是实际需要的商品量;另一方面是商品的货币价格发生变化时所需要的商品量,或者说,买者的货币条件或生活条件发生变化时所需要的商品量。”[2]211显然,实际需要的商品量是市场所需要的商品量最主要的组成部分,实际需要的商品量的变化一定带来市场需求的变化,但市场需求的变化不是完全由实际需要的商品量的变化带来的。说价值量受实际需要的商品量调节与说价值量受市场需求的调节没有本质的区别。
还有经济学者(如孟捷等)认为,马克思对第一种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分析采用的是均衡的分析方法,对第二种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分析采用的是非均衡的分析方法,而非均衡是常态。笔者认为,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的研究中确实采用了均衡分析方法,社会资本再生产理论就是例证。显然,只有理解了事物的均衡状态,才能更好地认识事物的非均衡状态。但是,正如笔者在前面讨论马克思是否把供求一致作为分析前提时所指出的,马克思关于第一种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分析并不存在所谓均衡的前提条件。马克思反复讲“通常的需求”这句话,很明确是指把正常的社会需求作为前提条件。如果一定要所谓均衡和非均衡的概念,那么只要不是严重的失衡,都属于马克思所说的正常社会需求的条件。
第四,张素芳认为价值决定和价值实现不可截然分割是对的,但是价值决定和价值实现也不是等同的。当然,张素芳本人并没有这么看,但由于这是论争的核心问题,笔者借这个论点展开分析。商品的价值是生产者在生产过程中耗费的劳动凝结成的,但是商品的价值量是在交换过程的竞争中形成的。在社会需求为正常的条件下,大部分商品被销售出去以后其价值量得以实现,可能有小部分商品没有能够销售出去其价值量不能实现。这些没有销售出去的商品与销售出去的商品是同时被投放到市场,它们的价值量是同时决定了的,只是小部分商品的价值量现在没有得到实现,体现在其中的劳动量就浪费掉了。马克思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提出“另一种意义”的必要劳动,即得不到实现的劳动就浪费了,但不能否认这部分商品价值量已经决定。价值决定与价值实现是两个不同的问题,不可能出现下面这种情况:由于这部分商品没有销售出去,必须扣除这部分商品的劳动时间并对销售出去的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重新计算,买卖双方再来一个重新结算。
1961年,魏埙和谷书堂在《价值规律在资本主义各个阶段中的作用及其表现形式》第三版中再次重申了他们的看法:“供求状况在一定条件下(劳动生产率不变)可以调节社会价值,使之或是与社会平均条件下的个别价值相一致,或是和优等或劣等条件下的个别价值相一致。”[5]6他们的看法再一次在中国经济学界引起热烈的论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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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孟捷认为,对于扬·斯蒂德曼在他所著的《按照斯拉法思想研究马克思》中提出的对马克思价值转化为生产价格的分析的批评,只有采用第二种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才能回应,这有点武断了。实际上,经济学界不少学者已经对斯蒂德曼的批评作了回应,笔者在30年前出版的《价值与价格论——对有关世界难题的思考与探索》一书中就直接利用斯蒂德曼方程组求解了他认为不可求解的生产价格[21]。
当然,这些回应是否正确可以讨论,但用供求决定价值来求解这个问题无异于削足适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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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笔者对单一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论者的回应
笔者认可单一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论者的基本观点,但对部分学者的论证也存在不同看法。关于马克思价值量决定理论没有全部抽象社会需求的因素以及没有假定供求一致这些问题,笔者在前面已经进行了分析,这里主要论及他们对所谓第二种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看法。许多参与论争的经济学研究者都指出,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三卷提出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不是价值决定问题,而是价值实现问题。
笔者认为,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三卷被用以证明存在第二种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话有两段,一段是关于另一种意义的必要劳动时间的话,这主要是分析价值实现的问题,但是另一段是关于需求异常大于或小于供给的话,这明显是分析价值决定的问题。因此,应该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或者在马克思劳动价值理论的论证体系中加以解释,或者提出不能代表马克思的思想而加以舍弃,但不能否认马克思分析的就是价值决定问题。
四、结语
价值量决定问题是马克思劳动价值理论的核心问题。任何经济学者在研究马克思政治经济学的时候都要尊重逻辑、尊重事实。如果马克思某个经济理论存在逻辑上的缺陷,就应该从逻辑上弥补这个缺陷。如果马克思某个经济理论不符合新的历史条件下的历史事实,就应该根据历史事实去发展这个理论。但是,我们必须尊重马克思的原意,必须保持马克思政治经济学体系逻辑的一致性。笔者认为,所谓第二种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只是第一种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特殊情形,它不是一种独立的价值决定理论。如果对所谓第二种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加以演绎和发挥,将会破坏马克思政治经济学体系的逻辑一致性。
注释:
①参见魏埙、谷书堂:《价值规律在资本主义各个阶段中的作用及其表现形式》(《南开大学学报》,1955年第1期)。
②参见吴树青:《一本关于价值规律的著作——评介“价值规律在资本主义各个阶段中的作用及其表现形式”》(《读书月报》,1956年第10期)。
③参见南冰、索真:《论社会主义制度下生产资料的价值和价值规律的作用问题》(《经济研究》,1956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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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参见王章耀、萨公强:《关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问题——与魏埙、谷书堂、吴树青诸同志的讨论》(《学术月刊》,1958年第2期)。
⑤参见宋承先:《关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问题——也与魏埙、谷书堂两同志商榷》(《学术月刊》,1958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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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 F0- 0
文献标志码: A
DOI: 10.3969/j.issn.1009-3699.2019.06.014
收稿日期: 2019-06-11
基金项目: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编号:16AJL002).
作者简介: 李 翀,北京师范大学经济与工商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从事马克思经济学、西方经济学、世界经济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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