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国古代官吏考绩制度

论中国古代官吏考绩制度

吴琼[1]2003年在《论中国古代官吏考绩制度》文中研究说明中华民族立国悠久,已有四千多年未曾中断的历史,其中中国的文官制度也是源远流长,它对于维护国家机器的运转,保障古代的政治运作和经济文化的发展有着无法替代的作用,而中国文官制度中的重要一环就是被归纳为“扬清激浊”的考绩制度。考绩,顾名思义,目的就是通过确认每个官员的行政职能、职守责任及对国家的贡献,以达到对每个官吏实行有效的行政考核与责任监督。在一定意义上,考绩是对整个考选官员过程的再深化、再检验;也可以说是一种运用行政检察手段维持文官队伍秩序,整顿吏治,增强官吏素质的制度。 中国古代官吏考绩制度根据对官吏的考核情况,分不同的等级,予以升降赏罚。考绩和官吏的选拔与任用紧密相连,《尚书》记载,舜的时候,就有“巡视”的做法。经过秦汉两朝的发展,至唐宋明清时,古代考绩制度已经走向了完备化,形成一套严密的组织系统、考核标准和对各类不同职务官吏提出不同需求、分类考核以及考核与奖惩相结合的方法,对奖勤罚懒,扬善排恶,激励官员勤政廉洁,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中国古代官吏考绩制度是在皇权至上的指导思想下,伴随着封建专制制度而产生的,所以不可避免地带有明显的局限性。虽然不少朝代都制定了考绩的法律法规制度,而在实质的执行中很难做到公正无私。考察评价一个官员的优劣,往往取决于君主和手握考绩重权的各级官员的个人爱憎,造成了考绩的严重失实。综观中国古代的考绩制度,尽管有着不少弊端,但其在历史上所起的进步作用却是不容忽视的。本文从以下几个部分对该制度进行了论述: 第一部分:绪论。该部分从总体上介绍了中国古代官吏考绩制度的发展概况。 第二部分:中国古代官吏考绩制度的指导思想。封建皇权从思想上、行为上严格控制官吏,可以说是封建官吏考绩制度指导思想的首要内容。 第叁部分:中国古代官吏制度的具体内容。该部分从古代考绩制度的具体考绩机构、内容以及考绩的等筹划分,防止考绩失真的措施等四个方面对该制度的具体内容作了详尽的阐述。 第四部分:中国官吏考绩制度的特点。该部分对该制度的特点主要从叁方面进行表述:时间上的形成早、成熟早;形成上的制度化、“法治”化:程序上的自下而上,皇权控制。 第五部分:中国古代官吏考绩制度的评析及对当今社会的借鉴。一方面,该制度的形成和完善对中国封建社会的发展有着不可替代的重要的有益的促进作用;另一方面,由于封建社会内在的腐朽性,又导致了中国古代官吏考绩制度的必然衰败;最后,该制度对当今社会特别是行政官吏制度提出了建议。 第六部分:结语。

贾育林[2]2006年在《中国古代廉政法律文化及其现代价值》文中认为本文从法文化的角度,讨论了中国古代廉政法律文化及其现代价值。共有八章。 第一章为导论。首先对论文涉及的文化、法律文化、廉政、廉政文化、廉政法律文化、腐败、古代、价值、文化价值、体系等基本概念进行了界定。然后对选题的研究现状、选题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作了说明,并对为何选此课题谈了自己的感想。最后对研究的有利条件、研究的具体方法、论文的基本结构作了简要阐述。 第二章、第叁章为古代廉政法律文化的基本内涵。由于这部分是本论文研究的基础,且时间跨度长、涉及内容丰富,故用两章共八节的篇幅进行论述。包括清明吏治、思想为先的廉政法律思想;立法定制、整肃贪赃的历代反贪立法;注重德治、引礼入法的官德建设;选官任吏、严把入口的用人制度;定期考绩、陟优黜劣的考绩办法;严法酷刑、扼制腐败的有力手段;实行官禄、以俸养廉的保廉措施;强化监察、纠举贪吏的监督机制等,在对各自内容系统化、理论化概述的基础上,都作了简要评价,指出其优劣。 第四章为古代廉政法律文化的形成原因。共用六节的篇幅,从法律文化的视角对古代廉政法律文化的成因进行了理性思考和分析。认为:自然经济是古代廉政法律文化存在的经济基础;专制官僚政体是古代廉政法律文化形成的政治背景;儒家的伦理政治是古代廉政法律文化产生的思想根源;民为邦本的民本思想是古代廉政法律文化的哲学依据;修身正已是古代廉政法律文化的逻辑起点;防控失权是古代廉政法律文化的价值取向。 第五章为古代廉政法律文化的主要特点。共用六节的篇幅对古代廉政法律文化的主要特点进行了归纳和提炼。认为古代廉政法律文化呈现:因时定制、不断完善;法渊多样、内容散见;律文简约、阐释细微;重修官德、贵在内省;以官抵罪、权尊于法;法立政清、法废国亡等六个特点。 第六章、第七章为古代廉政法律文化的现代价值。这部分内容是本论文的重点,是本选题研究的目的所在、意义所在。共分两章共九节的篇幅对古代廉政法律文化的现代价值进行了论述。核心是提出现代廉政法律文化体系建设的构想。这就是:我国现代廉政法律文化体系的路径选择,既不能片面强调传统的重要,又不能简单照搬外国模式。应当从我国的国情出发,以本土化为价值

秦涛[3]2010年在《近现代中国公务员考绩法制研究》文中提出在世界各国政治制度由封建专制迈向近代宪政的过程中,执掌国家公权力的官员也从凌驾在人民之上的官僚特权阶层成为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公务人员,从“官吏”到“公务员”的转变不仅仅是一个词汇的变化,也蕴含了近代宪政确立的人权法制理念,对官吏的考绩不再是君主控制官吏的手段,而成为了人民对政府服务社会效果的评判。近代以来,资产阶级民主政治取代了封建专制,世界各国普遍以立宪的形式来保障公民的民主权利。然而“徒法不足以自行”,民主制度的运行公民权利的保障都需要国家机关行使管理社会的职能。国家机关作为组织是没有行为能力的,只能依靠自然人来行使职权,这些从事社会公共事务管理的人员就是公务员。东西方各主要资本主义国家在从封建君主专制国家向近代化的宪政国家转变过程中,各国的“官吏”也在从封建君主的私人仆从转变为对国家效忠的公务员。宪法主导下的法治国家为了确保官僚集团服务人民,各国代议机关都用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规范国家对公务员的管理,因此公务员的身份取得、职责范围、权利保障和人员范围都是由国家法律制度的直接规定而确定的。公务员的工作成绩直接关系到公务员的职责履行状况,它不单单是公务员职务升降、获奖受罚的依据,也直接反映了国家机关服务社会的能力与效果。因此,国家对其公务员的考绩也就成为民主国家公务员法律制度的重要内容。公务员考绩法能够起到对公务员的监督与激励的双重作用,其主要内容应该是以下叁个方面组成,首先是设定公务员的工作业绩目标,通过定期或不定期的考核来确定每个公务员的个人工作成绩,最后根据成绩来对公务员实施奖惩,以便达到提高国家机关工作能力的效果。第二次工业革命极大地促进了生产力的发展和社会进步,世界各国都不约而同地选择了官僚制来组织国家机关。根据马克斯·韦伯的研究,官僚制下的公务员集团具有高度的专业化程度,内部的控制方式是“上级命令——下级服从”方式,因此官僚制拥有极高的社会管理能力。上级通过对下级的考绩评估下级的个人素质与职务之间的关系,以此来决定公务员在等级官僚体系内的地位,公务员的考绩能够强化上级对下级的控制力度,能够提高公务员的专业性。因此,考绩手段是官僚制常用的管理手段。正是因为公务员的考绩制度对于官僚制的运行如此重要,民主国家必须对公务员的考绩制度立法规范,使官僚集团能够为保障公民权利高效地服务。因此,公务员的考绩规则必须法制化。一方面,近现代国家的官僚制不同于封建时代的官僚制,在一个民主法制化的宪政国家中,人民拥有主权,国家机关应该服务于该国社会,保障公民权利。组成国家机关的公务员是一个社会阶层,他们在国家机关中形成的身份等级使得他们更加容易服从其长官的命令而不是人民的诉求。特别是二十世纪以来,工业文明的极大发展导致了社会结构的剧变,个人本位让位于社会本位,国家权力中心从议会转移到了政府,行政权的扩张加剧了官僚集团的失控倾向,服务于人民的“公仆”也是人,有可能为自己私欲而滥用职权。因此各民主国家纷纷采用颁布公务员考绩法的方式控制官僚集团,使其在具有强大的社会管理功能的同时,也能受到人民的控制为人民服务。另一方面,公务员考绩规则的法制化有利于官僚制的稳定,韦伯认为,官僚制的统治意味着“没有憎恨和激情,因此也没有‘爱’和‘狂热’,处于一般的义务概念的压力下;‘不因人而异’,形式上对‘人人’都一样”。①因此官僚制的内部控制规则必须要以法律的形式出现,保证不受到长官的情绪影响。因此二战后,世界各国普遍采用了考绩法制的方式控制官僚制,也维护官僚集团的稳定性。我国是一个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统治了二千多年的国家,而封建君主专制统治的工具恰恰是官僚制。两千年的政治实践使得我国古代的官吏考绩制度十分完备和发达,单就官吏考绩的标准、程序和方法等技术性指标而言,我国古代的官吏考绩与西方的近代公务员管理法制有许多相似之处。但是封建君主时代的官吏考绩与近现代的公务员考绩法制的根本区别在于国家主权的所有者发生了根本性变化。我国的政治法律制度的近代化肇始于二十世纪初的清末法制变革,对于我国这样一个“后发外生型现代化国家”,上层建筑的民主化并不意味着人民主权原则的落实,虽然封建官吏改变了称呼,被称为“文官”或“公务员”,但是官僚集团只是独裁领袖的附庸,考绩法制也沦为独裁领袖控制官僚集团奴役人民的工具。由于民族资产阶级的弱小,代表帝国主义和封建大地主利益的袁世凯建立了北洋军阀政府,辛亥革命后,资产阶级建立民主政治的诉求仍然是镜花水月。虽然如此,作为清末的改革者,袁世凯和后来的北洋政府领导人继续了文官考绩法制现代化的进程。北洋政府移植德日的文官考绩法制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是在法律制定上缺乏规划,使文官考绩制度既没有统一的法制,也没有统一的机关落实该法制,考绩法多以临时性的规范性文件出现,杂乱无章。加之北洋政府自身就是按照湘军淮军宗法关系组织起来的军阀政权,极为腐朽,在文官考绩上更是任用私人,卖官鬻爵,考绩法制被虚置,几成具文。北伐战争胜利后,南京国民政府按照孙中山先生的五权宪法理论建立了下辖五院的“万能政府”。为了规范公务员行为,南京国民政府不但颁布了《公务员考绩法》以及与之配套的大量法制文件,而且专设考试院行使公务员的考绩权,落实考绩法和其他公务员的管理法。这种理论设想本身就违背了官僚制的科层理论,上级主管不能对下级考绩将会导致官僚集团的工作效率大打折扣。因此,五权宪法制度下的考绩权从一开始就无法落实,不但在立法上考绩法与基本法的权属规定相抵触,在权力运行上,铨叙部也是有职无权。更为糟糕的是,五权合一的万能政府与国民党的党治理论相结合,导致了政府万能而人民无权的结果,国民党不但没能领导人民走向叁民主义的大道,反而成为了凌驾在人民头上的叁座大山,官僚集团完全脱离了服务人民的初衷,成为了人民的对立面。公务员考绩法制也遭到了专制的一步步破坏,先是因为不切实际而丧失了权威性,后又成为蒋介石个人独裁的障碍,被虚置了起来,我国近现代考绩法制的第二次实施也失败了。新中国的公务员考绩法制可上溯到十年内战时期,它随着人民政权发展而逐渐完备。红色根据地时期的干部考察办法较为强调对干部的监督,苏维埃政府的组织部门对干部的考绩还没有与奖惩相结合。抗战时期的特殊环境极大地完善了党的干部管理制度,干部的考绩制度也逐渐完备起来。建国后的干部考核工作由粗到细,逐渐条理化、经常化、制度化,与当时党的工作重心政治建设相结合,干部考绩侧重政治素质。改革开放后,干部考核逐渐正规化、法制化。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公务员考绩体系,对于国计民生的改善起到了促进作用。2005年《公务员法》的颁布更加速了公务员考绩制度法制化的进程。但是在公务员考绩过程中,唯GDP数据的形式主义不利于我国的发展与稳定,这要求我国在制定公务员考绩相关法律制度的同时,要注重公务员绩效目标的制定也要不断地借鉴先进的考绩法制理论,并加以实践。针对当前我国考绩法制的问题,我国应当强化人民民主参与,公务员考绩的法定程序中应该包含民主制定公务员绩效目标和民主参与考绩过程,以法制保障公务员权利的同时,依法保障人民的民主权利,将人民当家作主与公务员的工作效率结合起来,这样做不仅是建立服务型政府的时代要求,也是落实我国依法治国的宪法规定的必由之路。

张国安[4]2008年在《论中国古代文官考绩制度及其现代借鉴》文中研究指明中国古代文官考绩制度源远流长,萌生于春秋战国时期,确立于秦汉时期,完备于隋唐时期,发展于宋元时期,明清时期为其集大成时期。经过长期的嬗变,中国古代文官考绩制度形成了考绩机构专门化、考绩内容实绩化、考绩程序规范化、考绩等第明确化、考绩奖惩一体化、考绩制度法制化等特点,对澄清吏治,提高工作效率,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中国古代文官考绩制度的优秀成果对我们现今公务员制度的改革与完善具有重要参考借鉴价值。

杜海棠[5]2016年在《中国传统社会廉政法制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中国传统社会是指先秦到清朝前期(1840年鸦片战争)以前的中国古代社会。以法治官是中国传统社会廉政法制建设的基本经验。手中握有权力的各级官吏有机会进行权钱交易、以权谋私,一旦整个官僚阶层贪贿成风,政以贿成,就会激化社会矛盾,影响统治的稳定和经济的发展。所以,历代有所作为的统治者都非常重视反贪立法的制定和法律的良好实施,惩贪饬吏,整顿朝纲,以保证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转。论文主要从四个方面展开论述:一,中国传统社会的反贪立法,即系统论述了中国古代社会各主要朝代惩治贪污贿赂的立法概况、主要内容等。二,中国传统社会反贪法律的实施,当反贪立法制定之后,如何贯彻实施就成为关键。中国历代统治者重视法律的实施,为此实行一系列与之配套的制度和政策,以强化实施效果。叁,保障廉政法律实施的制度设计——考课制度。在中国长达数千年的文明史中,对政府官员实行有效的考核管理是保障国家机器正常高效运转的关键,考课制度既属于廉政法制建设的范畴,也是廉政法制有效实施的制度保障,至今仍发挥着旺盛的生命力。四,保障廉政法律实施的制度设计——御史监察制度,在保障惩贪肃贿法律贯彻实施的各种制度设计中,无疑以御史监察制度最为引人注目。作为最高统治者治理国家的工具,御史监察制度充分发挥了“彰善瘅恶,激浊扬清”的职能,这在一定程度上打击了封建官吏贪赃枉法、索贿受贿、权钱交易等违法犯罪行为,对政治清明、社会稳定、经济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中国传统廉政法制建设是一个系统工程,反贪立法构成廉政法制建设的基石;对官员的考核制以督促其尽忠守法,廉洁奉公,勤政为民,奖优罚劣为核心内容,成为廉政法制实施的重要保障;而御史监察以惩贪肃贿,弹劾打击阴谋推翻现政权、投敌叛国、朋党、违礼等行为,构成廉政法制的最后一道防线,叁者有机结合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为我国当下廉政法制建设提供了宝贵的历史资源。

刘海天[6]2016年在《《群书治要》民本思想研究》文中指出本研究的主要对象是编纂于唐朝贞观五年的《群书治要》。《群书治要》节选了唐前经、史、子叁大部类中的六十五种文献,核心内容是与治国理政相关的理论经验。《群书治要》不仅是直接促成“贞观之治”的资政参考书,在流传至日本后,也同样带来了治世局面。可以说,《群书治要》是唐前治国理政智慧精华的总结,也是挖掘中国传统政治智慧的经典文献。但所憾目前针对《群书治要》的研究并不丰富。本研究以作为中国政治特色的“民本思想”为切入,梳理《群书治要》中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有关“民本”的具体表述,挖掘古代治国理政思想的当代价值,以此作为今日民族及文化复兴之参考。本研究主要采用文献研究和跨学科研究方法。在研究思路方面,参考了本土学术话语体系的叙述方式,在论文框架设计上借鉴了佛家天台宗阐释经典所使用的“五重玄义”,从释名、辩体、明宗、论用几个方面展开。论文以“一体”(天人合一)的理念贯穿始终,以此作为民本思想的哲学依据、理论源头,可作本文之“体性”。论文又以传统哲学思想中的“阴阳之道”、“中庸之道”为依据展开,以确立民本思想的实践原则,是为本文之“宗脉”。“阴阳”与“中庸”的具体“应用”,则表现于“德治”,即政治上的“德位相成”,经济上的“德本财末”,文教上的“德主刑辅”。因为“民本”是一种施政理念,而不是具体的施政方法,唯有通过“德治”,才能实现“民本”。故“德治”可以作为“民本”的代名词。通过运用此分析框架,不仅使民本思想的哲学推衍脉络清晰可见,同时也反映了中国学术“一以贯之”、中国文化“一体万用”的特点。以中国话语解读中国经典,才能贴近经典的本意。通过对《群书治要》的梳理,可知民本思想在政治上主要体现在“德位相成”,即为政者的爱民之“德”与为政者所居之“位”应相匹配。民本政治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君民、官民是一体共荣的关系,天下无私属而为人民共有。施政宗旨是为民谋利、以民为本,施政方法是权力集中、以君为主。但君主非专制,而是以君为主的共治。王道中对内圣外王、文德武功的追求,皆是立足于爱民,革命的本质是顺天应人、为民谋福。国家因爱民而设官,选拔官员以爱民之德、利民之能为主要标准,因此官员阶层并非固化,而是开放流动的。为了实现德治,国家会通过治吏提高行政力,故古代虽云“忠君”,其实质却是“忠于民”。在经济方面,民本思想主要体现在“德本财末”的理念上。即发展经济的目的是团结民众、惠利民众,经济与政治的互动规律为“财散人聚,财聚人散”。由“德本财末”,而产生了轻徭薄赋的使民思想和问疾救苦的养民思想。在生产方面,中国古人通过发展农业富民足民,安定社会。在消费方面,则重视节欲戒奢,以达到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在分配方面,古人以重义轻利为原则,认知到国财与民财一体共生,国家不可侵夺民财,要缩减贫富差距,促进社会公平。在文化教育方面,民本思想则体现在“德主刑辅”的教化方式上。确信人性本善是教化民众的起始点,也是尊重民众的根本体现。教化民众以伦理道德为先,唯有重德才能使社会和谐而人民安乐。教化应遵循自上而下的顺序,以在位者的修身为根本。礼乐教化是古代教化的主要形式和载体,通过内外兼修的方式化民成俗。刑罚是辅助教化、止绝恶行的必要手段,刑罚的目的不在惩罚而在威慑生耻,故用刑当以仁心公正而不可以暴虐偏私。刑罚之用应随顺天时,不可过节。法治是治民良方,但应注重简易而不繁苛。就德治与刑治的关系而言,德治为法治之本,这是由人性本善的特质决定的。通过政治、经济、文化叁个方面的研究,可以发现唐前关于“民本思想”的理论学说和实践经验都已经非常成熟。而对比古今政治可以发现,这些智慧已经在当代中国的各个领域得到具体应用,并成为了中国的特色和优势。古今政治智慧的历史传承,充分说明了中国道路的深厚历史渊源和宏大历史背景。通过对《群书治要》的研究,我们可以获得沟通古今的素材,获得继往开来的智慧,找到树立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的历史文化依据。

戴卫红[7]2006年在《北魏考课制度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考课制度,是政府对官员的行政才能、道德素养等方面进行考核的制度,它是中国古代传统政治制度的重要一环。纵观北魏考课制度发展的历程,它经历了形成、确立、演变、破坏四个阶段。在道武帝到冯太后听政这一时期,考课制度逐渐形成。由于胡汉二重行政体制的存在,考课对象主要是实行传统州郡县管理体制下的地方官员,对于中央行政体制中的外朝和内朝官员,直接的考课资料阙如。考课的方式包括派遣大使巡行、皇帝亲巡、吏民举告地方官员不法等,太武帝太延元年,创建了刺史、太守、县令层级考课的方式。地方官员的考课内容除农业(力)、赋役(财)、户口(恩)、法律(刑)、用人(政)五个方面外,仍着重于官员在经济上是否贪赃受贿。官员考课后的黜陟并没有形成定制,政绩优良的官员得到衣、马、布帛等赏赐,直到延兴二年才制定了“岁积有成,迁位一级”的标准,这是北魏第一次明确地将考课的陟赏与官级的升迁联系起来。而对考课为劣绩的官员的黜罚是相当严酷的,轻则杖罚、免所居官,重则处死。孝文帝亲政后,重用汉族士人进行官制改革,胡汉二重行政体制逐渐向一元制转化,从而考课对象扩大到全体官员,考课后的黜陟也直接关系到官品的降、升。而且,孝文帝以“论考之事,理在不轻,问绩之方,应关朕听”为指导思想,亲自掌握对官员的考课。太和十五年,考课制度作为一项政治制度明确的以法令的形式确立下来。最早确立的是针对地方官员的外考令,规定每年年终州、镇以下首先实行分级考课,刺史、镇将依据本州镇所辖郡太守、县令的政绩定其品第上报中央,在中央进行统一考课时,其政绩考核品第作为黜陟的依据。太和十八年在拓跋羽的建议下,中央官员的考课也形成定制,即由各曹长官负责本部门官员的考课,依其政绩,分为上、中、下叁等,上上、上中、上下、中等、下上、下中、下下七品,上下二等分别陟黜,中等守本。官品为六品以下的官员,由尚书省负责考课;五品以上的官员,皇帝与公卿论其政绩善恶。而且确定了“叁年一考,考即黜陟”的原则。孝文帝时,中央政府对全部官员进行考课,此时的中央集权可视为北魏之最强时期。宣武帝时期,考课制度在各个方面更加完善,同时由于政治环境的变化,考

王云鹏[8]2003年在《论中国古代的考绩制度》文中研究指明考绩制度是中国古代官吏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所谓考绩 ,就是按照一定的标准和秩序 ,对官吏的功过与政绩进行考察或考核 ,从而分别等第 ,以定黜陟。在不同的历史时期 ,古人对考绩的称谓不尽相同 ,如考课、考核、考校、考功。虽称谓不同 ,但就其基本内容而

王保庆[9]2004年在《传统文化与执政党建设研究》文中认为老祖宗不能丢,一是马克思主义不能丢,二是中国传统文化不能丢。传统文化是中国先进文化的活水源头,我们党要始终代表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就必须顺应历史潮流,遵守执政规律,批判继承传统文化,挖掘其现实价值,推进中国传统文化现代化进程。执政党建设是一项伟大而又艰巨的浩大工程,搞好党的建设需要调动一切有利因素。而中国传统文化已深深融入中华民族的思想意识和行为规范之中,甚至内化为人们的一种文化心理和性格,并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传统文化不仅对建党和党建初期具有深刻影响,而且对新形势下的执政党建设也有借鉴作用和重要启示。中国传统文化既是执政党建设的历史前提,也是执政党建设的现实基础。执政党建设要批判地继承传统文化,既要深入挖掘传统文化的优良传统,又要注意克服传统文化中的不良因素。 本文主要采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对中国传统文化进行批判地继承,从执政党建设与传统文化结合的现实需要出发,研讨优秀民族文化的现实价值及其对执政党的当代功用,为党建理论研究及执政党建设提供有益补充和借鉴。 传统文化对中华民族的形成和国家的稳定发展产生过重大作用,其中包含许多合理的因素,我们应该以马克思主义的历史唯物主义为指导,对其进行研究,“剔除其封建性的糟粕,吸收其民主性的精华”,从中吸取于今有益的东西。传统文化中的修身原则、道德理想、民本意识、尚贤思想、廉政观念、治国方略、用人之道、管理智慧等经过改造完全可以为今所用,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新形势下的执政党应从中汲取政治营养,加强和改进执政党建设。 本文首先从回顾传统文化在中国共产党建立过程中的作用、对建党思想产生的深刻影响出发,寻找传统文化与执政党建设的结合点,阐述其结合的合理性和现实必要性,指出传统文化与执政党建设相结合应注意的几个问题。其次,阐释了中国传统文化概念的形成,总结了传统文化的核心、特质和基本精神,论述了传统文化的当代价值。再次,本文分别对传统文化与党的思想建设、传统文化与境:的政治建设、传统文化与党的组织建设、传统文化与党的制度建设、传统文化与党风廉政建设、传统文化与党的执政能力建设作专题研究,就实事求是的思想传统与党的思想路线、民本主张与党的宗旨、传统文化与弘扬培育民族精神、传统富民经济思想与党的基本路线、传统社会理想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传统治国思想与党的德法并重执政理念、传统用人思想与党的干部队伍建设、古代人才选拔及其现实价值、传统官德思想与党员干部的思想道德建设、中国古代具体制度对党的制度建设的启示、传统廉政文化与反腐倡廉思想、古代家训与领导干部的家风建设、传统文化对党风廉政建设的影响及其当代功用等专题作详细论述,对继承借鉴传统文化的积极因素加强执政党建设进行系统深入地研究。最后,本文还专门就传统的封建专制、官本位意识、官僚主义、宗法观念及其他封建没落思想等消极因素对执政党建设的不良影响作了深刻剖析。 总之,加强新形势下的执政党建设,要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叁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在吸收借鉴一切西方文明成果的同时,古为今用,以扬弃的态度,科学、严肃、谨慎地对待传统文化,对传统文化进行批判地继承,促进传统又化现代化,发挥其当代价值和现实功用,为执政党建设的创新和发展补充政治营养,从而全面推进新世纪新阶段党的建设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伟大工程。

王东洋[10]2007年在《魏晋南北朝考课制度研究》文中研究指明中国古代官僚政治能够长期存在,有着其自身内在的逻辑和诸多制度上的支撑,如选举制度、考课制度、监察制度、致仕制度等。考课制度作为其中重要的制度之一,是按照一定标准,由相关部门组织实施,对在职官员的政绩、品行和年劳进行考评,并根据考课结果对之升降赏罚的官僚管理制度,通过奖优罚劣、褒善惩恶,来保障官僚队伍的活力和效率,这对于官僚制度的自我完善和长期发展起到重要推动作用。魏晋南北朝时期,虽然大都处于分裂状态,皇权相对弱小,门阀制度得到空前发展,但考课制度仍然存在,而且独具特色,形成了与门阀制度相适应的考课体制。论文第一章探讨了魏晋南北朝时期的考课对象。该时期的考课对象主要包括中央官、州郡县长官、内外长官之属吏、散官、武官等。魏晋南北朝将中央朝官纳入考课体系,并制定了相应的考课法,改变了过去偏重地方官考课的倾向。北魏乡官被纳入考课,说明北魏皇权已经深入基层政权。考课对象不断扩大的趋势,反映了魏晋南北朝皇权逐渐加强的趋势。第二章探讨了魏晋南北朝时期的考课标准。考课标准包括官员的品行、政绩和年劳,是随着时代的变化而逐渐定型的。“政绩”标准是考绩制度确立后最初的标准,其具体表现形式可以通过数字化展现出来。品行标准和年劳标准的确立有个历史发展过程。“品行”是伴随着评估方式的变化(即借助九品中正制这一平台)和法律儒家化的背景而逐渐纳入考课标准的。年劳与政绩、品行之间具有一定的矛盾性,但因能反映官员的任期、履历及勤恪,能够适应官僚制的运转,也逐渐成为考课的一个标准。唐代“四善二十七最”的考课标准,正是品行、政绩和年劳标准在魏晋南北朝和隋代长期发展演变而形成的有机统一体。考课标准的变化,加速了儒家和法家在治国理念上由冲突走向最终融合,促使考课的性质在魏晋南北朝发生重大变化。春秋战国的上计制度标志着考绩制度的正式确立,其严格按照政绩标准选拔、考核官吏,轻视品行,这说明最初的考绩制度是法家思想的实践,而与儒家所提倡的德行无涉。两汉官员的品行由“乡举间选”来予以保障,并由监察机关纠弹,但当时考课法令多由法家制订,体现的主要是法家思想,品行尚没有正式成为考课标准。自魏晋始,政绩和品行同为考课的正式标准,法家注重的才能(政绩)与儒家注重的德行(品行)这两大因素逐步结合于一体,两家思想主张均通过考课制度而更好的实现。考课的性质最终通过品行标准的纳入而定型。通过考课制度而对官员的品行和行政进行调控,是中国古代官僚政治的一大特色。第叁章探讨了魏晋南北朝时期的考课管理机构。中央和地方分置相应的考课管理机构。中央设置考功曹,为文武长官考课的管理机构。考功郎隶属及其职掌在魏晋迄唐曾出现变化,反映了选举与考课各司其责体制的逐渐形成。中央开府长官和州郡县长官置有功曹,为本府属吏考课的管理机构。中央考功曹和内外长官所置功曹分别对长官和属吏进行考课,二者配合共同完成长官和属吏的考课任务。隋加强中央集权,剥夺地方守宰自辟僚属权,将天下百官及其僚属的考课收归尚书考功曹(司)统一管理,从而实现了长官考课和属吏考课管理机构的一体化。第四章探讨了魏晋南北朝时期考课制度的运行机制。该时期的考课制度形成了较为完善的运行机制,包括几个紧密相联的环节:考课信息的收集、考课等第的确定、考课中的监察校正机制、考课后的奖惩以及考课周期与考课年限等。考课信息的收集是考课的起点,它包括多种途径和方式,其中自下而上的途径有上计制度、其他官员汇报制度、民众对地方官的评价等,自上而下的途径有巡行制度、九品中正制度等。各项制度和方式密切配合,共同完成考课官员的信息收集任务。考课管理部门将官员的考课信息汇总整理,根据考课标准,来确定考课等第。魏晋南北朝考课等第的划分沿用汉制九等法,但有所发展,尤其是北魏的叁等七品划分法,是为了加速对官员升降赏罚的政治需要,凸现了考课的黜陟功能。考课等第的确定参照了多种因素,如一定的地域范围和比较对象。朝廷加强对考课过程的监察和考课后考簿的管理。监察机构(如魏晋的侍御史课第曹)参与考课的过程。对涉及官员的经济政绩的监察,则建立和完善了勾检制。针对武官军功考课,北魏采用叁个系统文书(内外考簿、吏部任命书、中兵勋案)相互对校,形成了互相监督、层层纠弹的机制。考课后的奖惩是魏晋南北朝考课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对官员本身的仕途升降和死后的待遇均有重要影响。文官考课后的奖惩逐渐与官阶相挂钩,武官考课后的奖惩促使军阶与官阶相联系,对当时官制的发展演变影响甚巨:官品秩序为官员考课后的升迁提供了依据,而官员考课后的职务及官阶升降反过来又促进了官品秩序的完善和发展,这对于提升庶族寒素的地位、削弱士族门阀的特权以及皇权政治的恢复、加强均有重要意义。魏晋迄隋官员任期出现较大变动,但考课周期与任期在时限上大体相应。考课年限逐渐由“叁年一考”转向“一年一考”。考课周期和考课年限,均是国家解决官僚职位与侯补官员之间供需矛盾的手段,其变化反映了官员的升降速度及其变化。第五、第六章,分别探讨了魏晋南北朝时期的上计制度、巡行制度与考课制度的关系。魏晋南北朝沿袭两汉之制,上计制度仍然存在,并继续发挥着考课地方官员的作用。魏晋南北朝通过自上而下的巡行制度,遣使四方,纠弹、考课、黜陟地方官。上计制度和巡行制度既是考课信息收集的手段,本身亦是考课制度的重要方式。第七章通过考察魏晋南北朝时期的九品中正制与考课制度的关系后,认为九品中正制度中的考课要素是适应当时门阀制度下的特殊考课要求的。九品中正制度是适应魏晋南北朝门阀社会的政治形势而产生的,既能照顾到士族门阀的优势地位,也体现了皇权在门阀制度下对选举与考课的控制。九品中正制的考课作用对于士族门阀和庶族寒人是不同的。九品中正制虽在曹魏时期较为重视德行和才能,但西晋及其以后,门第和品行成为最主要的标准,对于官员的治绩不太重视。这对于门阀士族是十分有利的,他们仅仅凭借其门第和自我标榜的德行就可轻易获取官职并不断升迁。而寒人庶族只有通过才干和治绩,通过国家的考课,才能取得不断升迁的机会。所以寒人庶族与士族门阀对于考课标准的重视不一,前者更重视“治绩”,后者更重视“德行”。九品中正制度能起到某种形式的考课作用,正是门阀制度下考课制度所具有的特征之一。九品中正制的考课功能,对于皇权政治的恢复起了一定的作用。第八章探讨魏晋南北朝时期民众对地方官的评价及其影响。民众对于地方官的评价,内容涉及地方官的“治绩”和“品行”,与乡里清议有一定的相关性,同时也是国家了解该地方官政绩和品行的一个重要途径,对地方官的考课结果产生了直接或间接的影响,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门阀制度下考课所具有的时代特征。总之,从上述考课对象的扩大化(中央官、州郡县长官、属吏、乡官、武官等)、考课标准的兼容化(品行、政绩、年劳)、考课管理机构统一化(隋代由吏部统管)和考课的运行机制的系统化(紧密相连的考课环节)、考课方式的多样化(上计制度、巡行制度、九品中正制等)来看,在门阀士族居于重要地位的魏晋南北朝时期,考课制度不仅存在,而且有较大发展,形成了与门阀制度相适应的考课体制。门阀士族的政治意愿通过制度化的九品中正组织来实现,地方社会由大族豪强主导的乡里清议也在一定程度上通过民众对地方官的评价形式来实现。门阀士族对于考课的制约及影响,是魏晋南北朝时期考课制度的重要特征。魏晋南北朝官员的考课结果是国家、门阀士族与民众舆论叁个方面共同发挥作用的,叁者的互相配合共同构成了官员考课较为完整的考课体系。魏晋南北朝时期考课制度发展到一个新的水平,在中国古代考课制度发展史上居有重要地位,对隋唐政治制度和历史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

参考文献:

[1]. 论中国古代官吏考绩制度[D]. 吴琼. 安徽大学. 2003

[2]. 中国古代廉政法律文化及其现代价值[D]. 贾育林. 中国政法大学. 2006

[3]. 近现代中国公务员考绩法制研究[D]. 秦涛. 武汉大学. 2010

[4]. 论中国古代文官考绩制度及其现代借鉴[J]. 张国安. 行政与法. 2008

[5]. 中国传统社会廉政法制研究[D]. 杜海棠. 江苏大学. 2016

[6]. 《群书治要》民本思想研究[D]. 刘海天. 中共中央党校. 2016

[7]. 北魏考课制度研究[D]. 戴卫红.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 2006

[8]. 论中国古代的考绩制度[J]. 王云鹏.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3

[9]. 传统文化与执政党建设研究[D]. 王保庆. 湖南师范大学. 2004

[10]. 魏晋南北朝考课制度研究[D]. 王东洋. 华东师范大学.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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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古代官吏考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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