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代安徽地区的土地开发与利用,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元代论文,安徽论文,土地开发论文,地区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S-09;K0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4459(2008)04-0066-10
元代安徽地区①的土地从占有形式看主要分为官田和民田两大类型。其中,官田是指封建国家直接占有的土地,即国有土地,主要用作充当职田、屯田、赐田、草场、牧地等;民田则是指各类地主、自耕农等占有的土地,即民间私有土地,主要由民间自行支配和使用。元代安徽地区的官田和民田皆得到了有效开发与利用。学术界对元代安徽地区的土地开发与利用讨论较少,②至今未见专论。今掇拾史料,专文试探元代安徽地区的土地开发与利用问题,期于深化元代土地制度史研究有所裨益。
一、官田及其开发与利用
元代安徽地区官田的来源主要有前朝延续下来的官田、没官田、利用各种借口强行检括来的民田、直接购自民间的田地,等等。其中,前朝延续下来的官田:如蒙元政权与金、宋的长期战争,造成元代安徽地区特别是两淮一带大量田土荒芜,这些荒芜的田土,有不少原来即是官田,因战乱而成为无主之物。元朝统一后,大力推行垦荒,其垦荒政策规定:原来是官田的,仍归国家所有,原来是民田的,半年之内无人前来认领,也归国家所有,成为系官荒田。③没官田:如元朝政府对南宋权贵和犯有重罪之人采取没收财产的惩罚措施,常籍没其土地为官田。元朝平定江南后,“以宋谢太后、福王所献事产,及贾似道地土、刘坚等田,立总管府以治之”,④谢太后等人的田产籍隶江淮等处财赋都总管府。利用各种借口强行检括的民田:如大德年间,罗璧曾奉朝廷之命征括两淮屯田。⑤直接购自民间的田土:如至正年间,太平路地方官出钞万缗买冯村上腴田65亩,作为采石书院的学田。⑥
元代安徽地区的官田,主要被元朝政府用作充当职田、屯田、赐田、草场、牧地等。职田是元朝政府分拨给官员作为俸禄之用,有关元代安徽地区职田的具体情形,文献记载不详,此处不作讨论。这里着重讨论元代安徽地区屯田、赐田、草场、牧地的开发与利用情况。
(1)屯田 屯田是指由元朝政府直接组织军队和农民从事土地开发与利用、发展农业生产的一种形式。⑦所屯垦的田土的所有权属于国家,也即是官田。为实现解决军队粮饷供应、恢复发展农业生产等目的,元朝政府在安徽地区大力推行屯田,通过屯田进行土地开发与利用取得了积极成果。安徽是元代全国最重要的屯田区域之一。元代安徽地区的屯田,集中分布在两淮一带,影响较大的有安丰路境内的芍陂屯田,以及寿州、颍州、宿州、亳州、庐州、安庆等路州境内的屯田。上述各处屯田的开展,有效地促进了当地荒闲土地的开发与利用,使元代安徽可耕地面积得到了大幅度增加。
关于芍陂屯田。芍陂,即今安徽寿县南30公里之安丰塘,是中国历史最悠久的大型蓄水灌溉工程之一。它在农田灌溉、洪涝排泄、漕运沟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元朝政府曾多次对芍陂进行修缮和利用,并在此实施了大规模的屯田。芍陂屯田是元代安徽地区屯垦规模最大、收效最著、存在时间最久的一处屯田。
芍陂屯田经历了一个从试验到大规模屯垦的过程。至元十二年(1275),元朝政府籍南宋盐徒6000人于芍陂开展屯田,但不久即废弛。至元二十一年(1284)二月,江淮行省官员昂吉儿等献言称:“国家经费,粮储为急,今屯田之利,无过两淮,况芍陂、洪泽皆汉唐旧营立屯之地,若令江淮新附军屯田,可岁得粮一百五十余万石”;⑧并称:“安丰之芍陂,可溉田万余顷,乞置三万人立屯。”中书省提出建议:“发军士二千人,姑试行之。”⑨元世祖忽必烈采纳了上述建议,“遣数千人,即芍陂、洪泽试之”。⑩最初试屯芍陂,派兵2000名试种,布种2000石,岁获粳糯2.5万余石,获得了一定成效。在芍陂试屯成功后,元朝政府于至元二十三年(1286)七月正式成立芍陂屯田万户府,以经营和管理当地的屯田。此时,芍陂屯兵规模已达到5000人。至元二十四年(1287),刘济领兵2000人屯田芍陂,收谷20余万石。(11)至元三十年(1293),芍陂屯军增至14808名,屯田1万余顷。
成宗时,芍陂军屯曾一度两停两复。元贞二年(1296)十一月,元朝政府调芍陂屯田军修大都城,停种一年。大德元年(1297)十二月,元朝政府复立芍陂屯田。大德五年(1301),命“除洪泽、芍陂屯外,余令发还原翼”。而从大德九年(1305)五月再次复立芍陂屯田,并令河南行省平章阿散领其事的记载看,此间可能又因故停种了三年。大德九年十月,元成宗下诏要求芍陂等处屯田为豪右占据者,悉令收租,承认被侵占的屯田为豪强地主私有。
除军屯之外,民间力量也积极致力于芍陂一带荒闲田土的开发与利用,芍陂一带有大量民屯存在。至元二十五年(1288),尚书省鉴于芍陂、洪泽两处初立屯田,命河南行尚书省作长远规划,“务要屯田事早为成就,将已拨军人户计,更为召募江淮等处人户,愿入屯者,常加存恤,仍免一切杂役,务农其间,诸人毋得阻坏。”(12)到至元三十年(1293)三月,芍陂、洪泽两处共立民屯20处。(13)大德六年(1302)十二月,湖南衡州人袁舜一等率众起义,后起义遭镇压,湖南宣慰司将参与起义的农民2000余人发配到洪泽、芍陂屯田。与军屯相比,芍陂一带民屯的规模相对要小得多,但其效果值得肯定。
芍陂屯田一直延续至元末。如至元元年(1335),河南行省发生旱灾,曾赈恤芍陂屯军粮二月。直到至正十六年(1356),芍陂屯田仍见于史籍记载。不过,元末芍陂屯田已受到严重干扰,为了镇压农民起义,部分元朝将领在没有接到朝廷诏令的情况下,即便宜行事擅自调动芍陂屯军以抗拒农民军,影响了屯田的正常开展。至正十一年(1351),淮西廉访使陈思谦以颍州刘福通起义军东进,准备南渡淮河,亟调芍陂屯卒加以阻截。同一年,山东道董搏霄因军少,调动芍陂屯田军士助攻,重新夺回被起义军占据的朱皋镇。至正十六年(1356),刘福通所部起义军再次抢渡淮河,帖木儿不花便宜行事,调芍陂屯军予以抵拒。
关于芍陂之外的两淮屯田。除芍陂屯田外,两淮地区颍州、亳州、寿州、宿州等地荒闲田土分布较广,蒙元政府重视对这些荒闲田土进行开发和利用,因而当地屯田也开展得较早。宪宗元年(1251),蒙哥为加紧侵宋战争作准备,命其弟忽必烈总管漠南汉地军国庶事。忽必烈派遣杨惟中、史天泽等为经略使,在亳州、颍州等地开展屯田。
世祖即位初,寿、颍二州地多荒芜,中统元年(1260),忽必烈任命达鲁花赤负责当地的屯田事务。中统二年(1261),张弘略总率宣德、河南等路军屯戍亳州,且耕且战,在亳州境内开展大规模屯田。中统四年(1263),从河南军统司所请,将3400名屯田民屯戍沿边州郡,宿州万户张晋亨以“汴堤南北,沃壤闲旷,宜屯田以资军食”,分兵列营,以时种艺,选千夫长督导之。张晋亨在以宿州为中心的淮北地区所开展的屯田,“期年皆获其利”,收效显著。(14)据记载,至元二十五年(1288),灵璧县境内的屯田曾遭受雨雹等自然灾害的侵袭;至元二十七年(1290),元朝政府曾放寿、颍屯田军1959户为民。
在庐州一带,至元十四年(1277),淮西宣慰使昂吉儿以当地“军马多年征进,百姓每撇下的空闲田地多有”,规定:“圣旨到日,田地的主人限半年出来,经由官司,若委实是他田地,无争差呵,分付主人,教依旧种者。若限次里头不来呵,不拣什么人,自愿种的教种者。更军民根底,斟酌与牛具、农器、种子,教做屯田者。种了的后头,主人出来道是俺的田地来麽道,休争要者。”(15)对于那些无主荒田,任由民人垦种,并适当给予牛具、农器、种子等生产工具和生产资料的资助。
至元十七年(1280)十二月,昂吉儿又向朝廷奏请以军士屯田。次年十月,昂吉儿积极募民淮西屯田。至元二十年(1283)十月,中书省臣言:“押亦迷失尝请谕江南诸郡,募人种淮南田。今乃往各郡转收民户,行省官阔阔你敦言其非便,宜令其于治所召募,不可强民。”(16)该建议被朝廷采纳,淮南一带荒闲田土得到一定程度的屯垦。至元二十二年(1285),燕公楠置两淮屯田,募民开垦江淮之间的荒田,“劝导有方,田日以垦”。至元二十五年(1288)正月,元朝政府调拨平江盐兵屯田于淮东、西。同年,淮西道宣慰司同知罗璧请将两淮荒闲之田分给贫民耕垦,三年后量收其入。该建议被朝廷采纳,每年可收获粟数十万斛。至元二十六年(1289),元朝政府将淮东西屯田打捕总管府所属19所提举司,省并为两淮、安丰、镇巢等12所,后来又并省为8所,共有屯户11743余户,屯田15193余顷。大德二年(1298),元朝政府再次颁诏以两淮闲田给蒙古军屯种。
元末,为解决军饷不给等难题,元朝官员曾于安庆等地新立屯田,从事土地开发。至正十二年(1352),驻扎于安庆的淮西宣慰副使余阙,为防徐寿辉所部农民军攻城,“集有司诸将议屯田战守策,选精甲外捍,而耕稼于中”。(17)元末安庆一带的军屯存在时间较短,后因战乱而停废,通过屯田进行土地开发与利用的效果有限。
元代中前期,由于在屯田经营管理方面采取了诸如制定屯田法,设立专业屯田军,官给牛种农具,免除徭役、从轻收租、遭灾免租,健全屯田管理机构等一些较为得力的措施,安徽地区的屯田进展较为顺利,通过屯田进行土地开发与利用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元代后期,由于屯田官吏过分欺压剥削屯户,地方势家豪右侵占、兼并屯田,屯田劳动力常被挪作他用,政府括占屯田,用人不当、管理不善,自然灾害破坏,社会动乱等不利因素的干扰,安徽地区的屯田出现了衰退、荒废的趋势,通过屯田进行土地开发与利用受到严重阻滞。
(2)赐田 赐田是指元朝皇帝赐给贵族、官僚、寺院道观的田土。所拨赐的田土的所有权属于国家,也就是官田。蒙古族原本从事游牧经济,不懂得农业和土地的价值。在元初及以前,蒙古大汗向贵族、功臣颁发的赏赐,主要是赐给他们民户以及银、钞、缎等,而不是土地。如,杭忽思的长子阿塔赤,至元十一年(1274)从下沿江诸郡,戍镇巢,民不堪命,南宋降将洪福以计乘醉而杀之。世祖悯其死,赐其家白金500两、钞3500贯,并镇巢降民1539户。(18)阿速军千户玉哇失,从丞相伯颜平宋,赐巢县户2052。(19)至元十八年(1281)七月,赏赐贵赤合八儿秃所招和、真、滁等户2820,俾自领之。(20)至元二十一年(1284),赏赐贵赤和州历阳县户4000、钞160锭。(21)同年,赏赐阿速拔都庐州等处户3409、钞136锭。(22)元初,世祖命籍建康、庐州、饶州租户1000为哈剌赤户,益以俘获1700户赐土土哈。(23)此外,至元年间,安丰、安庆、庐州等路有未附籍户1436,世祖命以其岁欠赋赏赐给床兀儿。(24)在这一时期,将安徽地区田土赏赐给功臣的例子较少,只有太宗八年(1236)将砀山地赏赐给贵族弘吉刺氏为分邑、宪宗将亳州地1000余顷赐给不怜吉带2例。(25)在忽必烈时代以后的较长时期内,上述赏赐方式有了明显变化。这一时期,随着农业生产日益受到重视,元朝统治集团中愈来愈多的人认识到土地的价值,知道通过土地可以榨取更多的财富。元朝皇帝将赐予土地视为对臣下的一种恩宠,而贵族、权臣也千方百计通过受赐的方式来获得土地。在安徽地区,皇庆元年(1312)三月,仁宗敕令亳州,将宪宗所赐不怜吉带地1073顷还其子孙。(26)致和元年(1328)九月,封燕铁木儿为太平王,以太平路地500顷为食邑。(27)元统元年(1333)十月,封撒敦为荣王,食邑庐州。(28)后至元元年(1335)十二月,拨庐州、饶州牧地100顷,赐宣让王帖木儿不花。(29)后至元二年(1336)四月,诏以太平路为郯王彻彻秃食邑。(30)至正四年(1344)五月,封脱脱为郑王,食邑安丰。(31)元代安徽地区的赐田大致包括已开发的田土和尚未开发或开发不足的田土等类型,主要供贵族、官僚、寺院道观等受赐主体自行使用,他们多通过租佃经营等方式获得土地收益。
(3)草场、牧地 畜牧业是蒙古族赖以生存的传统产业。元代畜牧业的发展主要被用于统治集团的奢侈性消费、军事供给、驿站配备牲畜、屯田所需耕牛、赐予或赈济等方面。为了加强对江淮地区的控制,元朝政府曾派遣镇南王出镇江淮、宣让王出镇庐州,这些宗王在辖地内皆置有一定规模的草场、牧地,江淮地区的马匹按例要交给他们。当时元朝政府在江北沿淮一带建有草地,(32)其中庐州境内的官营牧马草场是元朝政府直属的全国14个著名“牧马之地”之一。上述草场、牧地属于国有性质,为官田,皆得到了较好的开发和利用,它们的用途主要是用来饲养官马,为官府服务。
土地经营方式和地租形态是土地开发与利用的主要表现形式之一。元代安徽地区官田的经营多采用租佃制,即出租给佃户,收取地租。如在绩溪县境内,大德年间,“有官山硗确不可值,佃者贫莫输辄逃”,县尹张毅“遂以佃官田者并佃之,流逋悉归。”(33)当地的官田、官山均采用租佃制的经营方式。官田实行租佃制经营方式,在元代安徽地区具有一定的普遍性。
二、民田及其开发与利用
元代安徽地区民田的占有情况很不均衡,总的来说,可分为地主和自耕农两大类。各类地主和自耕农积极从事土地的开发和利用,以扩大自己的产业、增加自己的财富,或为了养活家庭人口。元代安徽地区各类地主占有的土地多少不等,既有占地数量较大的富豪地主,如元末休宁人程维宗拥有田产4000余亩、田庄5所、佃仆370余家,(34)休宁人程良臣拥有“田产至千亩”,(35)也有占地数量较少的中小地主。元初,安徽地区不少地方已存在着占有大量土地的富豪地主,如至元二十三年(1286)中书省在一份奏疏中提到:“淮西、福州、庐州那里有主的田地里,有气力富豪人家占着的也有。”(36)这一时期,安徽地区不少富豪地主开始通过各种手段以逃避地租赋税,说明他们对土地的开发和利用及土地收益已经十分重视。如在江淮一带,至元二十八年(1291)三月,“江淮豪家多行贿权贵,为府县卒史,容庇门户,遇有差赋,惟及贫民”。(37)当地豪家地主多通过行贿权贵、谋充官府职役的方式,以逃避差徭赋税。
元代安徽地区许多富豪地主通过掠夺屯田、强占民田、侵占学田或资本购买等途径来扩大自己的土地占有,以供自己使用。大德年间,包括芍陂屯田在内的两淮地区的土地,多被当地豪右侵占。大德九年(1305)十月,元朝政府下诏:“芍陂、洪泽等屯田为豪右占据者,悉令输租”。(38)通过征收租赋的方式,正式承认地方豪右对所占土地的所有权。至正初年,亳州境内“有豪民强占民田为己业”,(39)通过兼并民田来扩大自己的土地占有。元末,池州路“郡学有田七百亩为豪民所占”,(40)当地富豪地主通过蚕食学田来扩大自己的土地占有。此外,一些富民地主则通过开辟湖荡河滩、围湖造田等开发和利用土地的途径来扩大自己的地产,如元代虹县(今泗县)境内的东朗湖即被“淮东富民,涸泽为田”。(41)除掠夺、侵占等积聚土地的方式之外,一些富豪地主还通过购置方式来扩大自己的地产,如乃蛮人别的因,“平生节俭务本,俸禄给衣食之余,尽以买田园、马牛、农具,大名、安丰、陈、颍之田几二万亩,家僮几二百人。”(42)值得注意的是,一些境外的贵族官僚利用各种手段在安徽地区兼并土地。如元初,起家海盗、降元后以海运发迹的朱清、张瑄,“势倾朝野,江淮之间田园屋宅鬻者必售于二家。”(43)
就全国而言,元代北方的自耕农,每户耕田百亩左右;南方的自耕农,一般占有土地三、五十亩。(44)元代安徽地区的自耕农,一般占有少量的土地,供自己耕种。在皖南山区,一些自耕农所占有的土地数量极少,甚至不能养家糊口。如至元二十三年(1286),徽州路总管许楫在一份报告中说:“所领郡无百金之家,无千石之粟,田翁梯山焚畲,无平畴及顷者。稔岁犹采蕨、糜、葛,不粒食。”(45)虽然山地田土经过“梯山焚畲”式的开发和利用,但受山区自然资源贫乏等客观条件限制,仍解决不了众多人口的温饱问题。
在元代安徽地区,特别是徽州路境内,民田的另一种表现形式是族田。唐宋以降,徽州成为宗族制度盛行、宗族统治强固的地区。为了巩固宗族统治的基础和实现宗族的既定目标,元代徽州宗族纷纷设置族田。元代徽州族田主要被用作充当祭田、墓田、义田、学田等用途。如,后至元六年(1340),婺源茶院朱氏族人朱伯亮、朱樵隐、朱桂芳等捐输众存祖坟山地计4亩2角30步作为宗族墓田。(46)元代,休宁陪郭程氏族人程岘山、程文贵曾“置膳茔之田,定合族之约,俾后人世守之。”(47)休宁泰塘程氏曾设置墓田80余亩。(48)上述徽州宗族设置墓田的目的,主要是为了确保族内墓祭的顺利进行。又如,至正十一年(1351),黟县四都黄村人黄真元,“念祖宗先泽不忍没,效范公法买田六百三十余亩,立庄建祠,祀其先人。自始祖而下,冢木蓊郁,祭膰羶芗,族众百余口,日食岁帛、婚嫁丧祭,给支有等。延致硕师训其子弟,规式凡目,具有条理。”(49)该族的族田收入主要用于宗族内部祭祀、婚丧嫁娶、族人生活补助、宗族教育等方面。黄村黄氏宗族教育以族内义学集成书院为中心,其经费开支主要来源于族田中的学田的收入。(50)总体而言,由于徽州田土十分稀少、珍贵,为了满足宗族人口生存和宗族统治的现实需要,在确保山区和宗族社区生态平衡的基本前提下,元代徽州宗族对山地田土多已作了较为精心细致的开发和利用。徽州族田的开发和利用是颇为值得注意的重要经济现象和社会现象。
如前所述,土地经营方式和地租形态是元代安徽地区土地开发与利用的主要表现形式之一。元代安徽地区民田的经营方式,大致分为两类:一类是自己经营,如占地数量较少的自耕农或小地主等;一类是租佃经营,如占地数量较多、自己无法完成耕种的中等地主、大地主等。在一些地方如皖南山区,租佃关系较为发达,租佃经营十分盛行。元代安徽地区民田地租的征收,以实物地租为主,也存在货币地租。实物地租有分成租、定额租两种形式。分成租的征收,如元末徽州路黟县境内,因屡经战争摧残,“里无居人,田皆荒秽不治”,县尹周君儒为了恢复生产,“下令远近之民有能耕吾废田者,比秋成十分其入,耕者取其六,田主收其四”。(51)在秋收时,田主和佃户实行四六分成。定额租是在分成租基础上形成的,就是事先确定固定的租额。定额租使地租数额固定化,有助于调动佃户生产积极性和提高单位面积产量。定额租在元代安徽地区较为流行,是租佃关系发展中的进步现象。元代徽州路一带常以租计田,这是定额租在民田中得到充分发展的反映。如,至正六年(1346)八月三日,徽州胡德玄因无钞支用,“情愿将合得夏田一亩二十六步半,计租一十八秤,尽数立契出卖与十五都郑廷芳名下为主”。(52)元代,祁门十五都黄龙源人郑立郎因无钞支用,将“共合得……山一十二步、夏山一十五步,共计租两秤”,“尽数立契出卖与同分山(人)郑廷芳名下为主”。(53)休宁人汪士龙抚养妻侄成立,“畀之田以租计百有五十”。(54)此外,元代中期,政府在江南地区推行助役法,让富民出田为助役田,祁门县尹钟友谅重修儒学,奖劝邑民助田31亩1角1步半,岁入租351秤半,这也是徽州路民田征收定额租的具体事例之一。(55)在元代徽州路境内,有些地方的族田,在实物地租征收方面,佃户除交纳租谷外,还要交纳信鸡等实物,这是当地较为常见的一种额外的附加剥削。如休宁陪郭程氏宗族规定:“每年租谷、田信鸡并系当首之家收贮,于内先支纳官税粮,余者收贮,不可另用。”(56)
元代安徽地区民田租税征收货币地租的情况在徽州路境内较为流行。至元十五年(1278),徽州路总管府确定该路各州县夏税征收数额时,特别规定了民田地租的交纳标准:歙县明德乡上田,每亩税钱180文,凡5亩2角为钱一贯;婺源州上晚田,每亩税钱42文5分5厘,凡23亩2角为钱一贯;休宁县忠孝乡上田,每亩税钱120文,凡8亩1角为钱一贯;祁门县上田,每亩税钱75文,凡13亩1角为钱一贯;绩溪县仁慈乡上田,每亩税钱222文5分1厘,凡4亩2角为钱一贯;黟县会昌乡上田,每亩税钱198文,凡5亩有奇为钱一贯。延祐二年(1315),徽州路经理自实田土后,确定了次年该路夏税地租征收数额,“计拨定合征夏税茶租、地租中统钞363锭15两6钱6分9厘”;其中,歙县有粮额成熟田土夏税茶租、地租中统钞93锭38两3钱5分5厘。(57)就目前所见,货币地租主要存在于皖南徽州路境内,其他地方极为少见,说明货币地租的征收在元代安徽地区存在较为明显的地域差异,发展极不平衡。
三、学田、寺观田及其开发与利用
元代安徽地区的学田、寺观田这两种土地的占有情况较为复杂,既有官田,又有民田,应区别对待。(58)
(1)学田 元代安徽地区路、府、州、县学、官办书院等各级地方官学大都设置有学田,学田收入主要用于孔庙祭祀、师生廪膳、接济贫病儒生、修理庙宇等。这些官学所拥有的学田,属于官田性质。官学学田的数量多少不等,少的数十亩,多的上百亩。如在元代,歙县紫阳书院有学田30亩;(59)太平路采石书院有学田96亩;(60)舒城县龙眠书院有学田200亩;(61)太平路儒学有学田414亩;(62)太平路丹阳书院有学田600亩;(63)池州路学有学田700亩。(64)
元代安徽地区官学学田主要来源于:(1)前代旧有官学学田。旌德县学学田中即有一部分来源于南宋地方官设置的县学田产:“嘉定中,县令方俌没灵源浮屠田三百余亩,归学为诸生廪饩。元至正中,达鲁花赤亦怜真征方令所没田及地侵于豪右,核实增租至二十石有奇。”(65)太平路黄池镇境内的丹阳书院,为南宋景定五年(1264)贡士刘某所建,郡守朱公在得到朝廷赐额后,拨僧寺没官田2顷给其食,这笔田产在元初一度得到继承。(66)(2)地方官府拨给的官田。前述太平路黄池镇境内的丹阳书院,宋末初创时,地方官曾拨僧寺没官田给其食,后僧寺又将田产夺回,结果使得书院30多年没有学田,至大年间,地方官“割天门书院之有余以补不足”,“俾天门书院归田于丹阳,以亩计者凡四百”。(67)(3)民间捐献。元贞元年(1295),黟县县尹刘德重建县学两庑,邑人则“增置侧近学田”;至正元年(1341),县尹陈真孙因经费紧张,曾劝民助田养士。(68)在旌德县境内,至正年间,儒士程昌右、程宗德向县学施田200亩。(69)前述太平路境内的名下,但因经费丹阳书院,至大年间,地方官曾割天门书院学田400亩归其仍“未足以赡”,“士之有田者数十家,暨官之好义者一二人,各出力□,初或十亩,或五亩,有八亩、七亩者,有四亩、三亩、二亩□。积少而多,所得之田,以亩计凡二百。”(70)(4)购置民田。后至元三年(1337),歙县紫阳书院学田出现不足,“郡守嘉议公忽先慨然自任,命天台杨某、直学吴国英节缩浮费,为市田图,岁会其赢,得钱以贯计若干。既而教谕蒋某摄书院事,与直学贡某积赀益加,又得钱以贯计若干,买田三十亩有奇,为养士之助。”(71)太平路境内的采石书院,因长期没有学田,造成校官不至、生徒废业的停废局面。至正年间,地方官“出钞万缗,买冯村田,为亩六十有五,咸上腴焉。”(72)
元代安徽地区许多地方的官学学田经常受到寺庙僧侣、地方豪强等各种势力的侵蚀,一些地方官在任上积极从事恢复学田的工作。至元年间,太平路儒学因受战乱冲击,圣殿、堂庑、祭器、载籍俱废,路学产业损失殆尽。至元二十八年(1291),钱塘人白珽出任太平路儒学正,“尽心修葺,复侵地十余亩修建天门、采石二书院。”(73)延祐年间,泾县县学学田多被当地寺庙所占,延祐五年(1318),山东益州人苏济上任后,即“复浮屠氏侵田以廪诸生”。(74)延祐年间,无为州学学田多被侵占,河南人王硕出任本州同知后,“尝承监司檄清理学田诸项,夙夜究心,搜隐抉漏,凡得田一百十九顷有奇,米数视原额增倍”,使州学教育重新出现廪有余粟、帑有余财、士得所养的可喜局面。(75)后至元年间,池州路地方豪右侵占路学学田700亩,池州路调所属建德县尹吴师道“究治之”,师道“即为按其图籍,悉归于学。”(76)元末,旌德县学田产多“侵于豪右”,至正年间,达鲁花赤亦怜真予以收复,“凡山荒水损,悉为推究”。(77)元代,休宁县学“田亩间为豪家占据,学不得而理者兹有年矣”,县尹丁敬上任后,“首以学校为己任”,与僚佐、耆儒等“日讲其事,弊者新之,失者复之”;“复其县之南乡土名王公坑等处水田若干亩,又虑其久而无所考,遂详记于石,为之久远。”(78)将恢复县学学田作为自己施政的重点内容之一。
元代安徽地区官学学田的经营多采取租佃制方式,地租形态有定额租、分成租、货币地租等类型。如元代滁州学田中,水田、陆地纳一定数额的米、麦,而柴山、鱼潭、白地均纳钞,(79)既有定额地租,又有货币地租。值得注意的是,包佃制在一些地方学田经营中开始出现。如太平路儒学田414亩为秦钰承佃,(80)其承佃学田的规模远非一家人所能耕种,当属包佃无疑。
除了上述官学和官办书院之外,元代安徽地区还存在大量的民办书院、义学、书塾等民办学校,这些民办学校也依靠学田收入来维持正常的运转。目前所见元代安徽地区的民办学校,主要集中分布于徽州路境内,且多由当地宗族或族人创办,各类民办学校所拥有的学田的规模多少不等。如元代,休宁商山书院有学田250亩,为婺源人汪同创办。(81)婺源考川明经胡氏创办的明经书院有学田400亩,为族人胡淀、胡澄所捐;(82)该族学田收入主要用于祭祀、教师俸禄、开办小学:“田三之二为春秋丁祭、山长俸给,三之一开义塾。”(83)黟县黄村黄氏集成书院有学田600亩,为族人黄真元所捐。(84)婺源程氏遗安义学有学田300亩,为族人程本中所捐。婺源中山祝氏创办的中山书塾有学田200亩,为族人祝寿朋所捐。上述民办学校的学田,属于民田性质,多由民间自主开发和利用。
总体而言,由于官府和民间各种社会力量的重视,元代安徽地区学田得到了较为充分的开发和利用,为当地教育的顺利发展奠定了良好的经济基础。
(2)寺观田 元代,寺观僧侣、道徒在政治和经济上享有特殊优遇。他们通过各种手段,广占田土,成为大大小小的地主,即寺观地主。寺观占有财富的数额十分惊人。以大护国仁王寺为例,该寺院是至元七年(1270)忽必烈的皇后察必所建,寺址在大都城西高良河滨。至大元年(1308),政府派人对该寺财产加以整理,祖籍徽州路休宁县人程钜夫为该寺做了一个恒产之碑。据该碑文记载,该寺在江淮一带的财产有:隶河间、襄阳、江淮等处提举司提领所者,得水地13651顷、陆地29805顷68亩有奇,江淮酒馆140,湖泊津渡61;税务、闸坝各一;江淮牛之隶官者133。(85)于此可见,该寺在包括安徽地区在内的全国许多地方占有数额巨大的地产,是一个极具代表性的寺观大地主。上述地产的构成,既有前代遗留下来的土地、皇室赏赐的土地,又有信徒捐献的土地和购自民间的土地。其中,皇室赐田为官田,其余土地属于民田性质。元代,寺观地主较为贪婪,他们往往凭借自身拥有的各种特权,将手伸向包括安徽地区在内的全国各地的各类田土,并通过对这些田土的掠夺式的开发,攫取巨额财富。
四、结语
综上所论,元代安徽地区的官田和民田多已得到了有效开发与利用。官田用途较广,主要用作充当职田、屯田、赐田、草场、牧地等,占有主体单一,为封建国家。在官田中,屯田最为发达,分布较广,延续时间较长,影响较大,在全国具有重要地位。民田占有主体多元,包括官僚地主、一般富户地主、宗族地主、自耕农、民办学校、寺院等,民田主要供土地拥有者自行使用。在民田中,族田、学田较为发达,地域特色明显。在经营方式上,官田一般采用租佃形式;民田或由所有者自己经营,或采用租佃形式。在地租形态上,官、民田地租均以实物租为主,也存在货币租,但尚不普遍。元代安徽地区各类田土的开发与利用,既有效扩大了可使用土地的面积,又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军队、百姓等各类人群的温饱和粮食供应问题以及学校教育的经费问题,对这一时期安徽境内社会、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
注释:
①安徽于清康熙六年(1667)建省,今安徽地区在元代归属于河南江北行省和江浙行省管辖。
②截至目前,主要有陈高华、史卫民、邱树森、张金铣、周继中等先生的研究初步涉及元代安徽地区土地开发与利用的讨论。参见陈高华、史卫民:《中国经济通史·元代经济卷》,经济日报出版社,2000年,第241-291页;韩儒林主编:《元朝史》,人民出版社,1986年,第359-374页;王鑫义主编:《淮河流域经济开发史》,黄山书社,2001年,第596-600页;周继中:《元代河南江北行省的屯田》,《安徽史学》1984第5期。
③《元典章》卷19《户部五·田宅·开荒展限收税》。
④《元史》卷89《百官志五》。
⑤《元史》卷166《罗璧传》。
⑥民国《安徽通志稿》金石古物考5,张允《太平路采石书院增修置田记》。
⑦关于元代安徽地区的屯田,陈高华、史卫民、张金铣、周继中等先生曾作过有益的研究。可参见陈高华、史卫民:《中国经济通史·元代经济卷》,第189-205页;王鑫义主编:《淮河流域经济开发史》,第596-600页;周继中:《元代河南江北行省的屯田》,《安徽史学》1984年第5期。
⑧《元史》卷132《昂吉儿传》。
⑨《元史》卷100《兵志三》。
⑩《元史》卷132《昂吉儿传》。
(11)(元)虞集:《道园学古录》卷13《刘济墓碑》。
(12)《元典章》卷17《屯田户计》。
(13)《元史》卷17《世祖纪十四》。
(14)《元史》卷152《张晋亨传》。
(15)《元典章》卷19《户部五·荒田、荒闲田土无主的做屯田》。
(16)《元史》卷12《世祖纪九》。
(17)[明]陈邦瞻:《元史纪事本末》卷26《东南丧乱》,中华书局,1979年。
(18)《元史》卷132《杭忽思传》。
(19)《元史》卷132《玉哇失传》。
(20)《元史》卷11《世祖纪八》。
(21)《元史》卷95《食货志三》。
(22)《元史》卷95《食货志三》。
(23)《元史》卷128《土土哈传》。
(24)《元史》卷34《文宗纪三》。
(25)《元史》卷118《特薛禅传》、卷21《成宗纪四》。
(26)《元史》卷24《仁宗纪一》。
(27)《元史》卷32《文宗纪一》、卷95《食货志三》。
(28)《元史》卷38《顺帝纪一》。
(29)《元史》卷38《顺帝纪一》。
(30)《元史》卷39《顺帝纪二》。
(31)《元史》卷41《顺帝纪四》。
(32)据《元史》卷174《郭贯传》记载,至元二十七年(1290),保定人郭贯拜监察御史,“承诏分江北沿淮草地,劾淮西宣慰使昂吉儿父子专权,久不迁调,蠹政害民。”
(33)弘治《徽州府志》卷4《职制·名宦》。
(34)《休宁率东程氏家谱》卷3,明刻本,藏上海图书馆谱牒研究中心。
(35)万历《程典》列传6卷之第2卷《本宗列传上》,明万历刻本,藏安徽省图书馆古籍部。
(36)《元典章》卷19。
(37)《元史》卷16《世祖纪十三》。
(38)《元史》卷21《成宗纪四》。
(39)《元史》卷185《盖苗传》。
(40)《元史》卷190《儒学二·吴师道传》。
(41)(元)赵汸:《东山存稿》卷7《李君生墓志铭》。
(42)(元)黄:《金华黄先生文集》卷28《答禄乃蛮氏先茔碑》。
(43)(元)长谷真逸:《农田余话》卷下。
(44)陈高华、史卫民:《中国经济通史·元代经济卷》,第281页。
(45)道光《徽州府志》卷8《职官志·名宦·许楫传》。
(46)《婺源茶院朱氏家谱·文翰录·批田入祠记》,转引自赵华富:《徽州宗族研究》,安徽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84-285、291页。
(47)(元)朱升:《永思亭记》,(明)程敏政辑撰,何庆善、于石点校:《新安文献志》卷15,黄山书社2004年版,第395页。
(48)万历《程典》图4卷之第3卷《茔兆图》。
(49)嘉庆《黟县志》卷7《人物志·尚义》;道光《徽州府志》卷12之5《人物志·义行二》。
(50)嘉庆《黟县志》卷10《政事志·书院义学》。
(51)(元)赵汸:《东山存稿》卷3《黟令周侯政绩记》。
(52)《至正六年胡德玄等卖田赤契》,转引自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徽州文契整理组编:《明清徽州社会经济资料丛编》第2集,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11页。
(53)《元代祁门郑立郎卖山赤契》,转引自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徽州文契整理组编:《明清徽州社会经济资料丛编》第2集,第12页。
(54)(元)陈栎:《定宇集》卷9《恕斋居士汪公墓志铭》。
(55)参见桂栖鹏:《元代江南地区封建租佃关系的进一步发展》,《南京大学学报》1995年第4期。
(56)弘治《休宁陪郭程氏本宗谱》附录《休宁陪郭程氏赡茔首末》,明弘治十年刻本,藏安徽省图书馆古籍部。
(57)弘治《徽州府志》卷3《食货二·财赋》。
(58)陈高华、史卫民:《中国经济通史·元代经济卷》,第282页。
(59)[元]唐元:《筠轩文稿》卷10《紫阳书院增置学田记》。
(60)民国《安徽通志稿》金石古物考5,张允《太平路采石书院增修置田记》。
(61)[元]揭傒斯:《文安集》卷10《舒城县龙眠书院记》。
(62)民国《安徽通志稿》金石古物考5《太平路儒学归田记碑阴》。
(63)[元]吴澄:《吴文正公集》卷20《丹阳书院养士记》。
(64)《元史》卷190《儒学二·吴师道传》;乾隆《池州府志》卷38《名宦传下》。
(65)乾隆《旌德县志》卷3《学校志·学田》。
(66)[元]吴澄:《吴文正公集》卷20《丹阳书院养士记》。
(67)[元]吴澄:《吴文正公集》卷20《丹阳书院养士记》。
(68)嘉庆《黟县志》卷10《政事志·学校》。
(69)乾隆《旌德县志》卷3《学校志·学田》。
(70)[元]吴澄:《吴文正公集》卷20《丹阳书院养士记》。
(71)[元]唐元:《筠轩文稿》卷10《紫阳书院增置学田记》。
(72)民国《安徽通志稿》金石古物考5,张允《太平路采石书院增修置田记》。
(73)乾隆《太平府志》卷22《名宦志》。
(74)嘉靖《宁国府志》卷8《人文纪上》。
(75)乾隆《无为州志》卷14《名宦》。
(76)《元史》卷190《儒学二·吴师道传》;乾隆《池州府志》卷38《名宦传下》。
(77)乾隆《旌德县志》卷3《学校志·学田》。
(78)道光《休宁县志》卷21《艺文·纪述》,阿思兰《复学田记》。
(79)《安徽通志稿》金石古物考5《滁州学田记》。
(80)民国《安徽通志稿》金石古物考5《太平路儒学归田记碑阴》。
(81)[元]赵汸:《东山存稿》卷4《商山书院学田记》。
(82)[元]胡炳文:《云峰胡先生文集》卷9附录上,李惟诚、余元起《明经书院赡学田碑》。另,元人吴澄《明经书院记》作350亩。
(83)[元]胡炳文:《云峰胡先生文集》卷1《与草庐吴先生书》。
(84)嘉庆《黟县志》卷14江泽民《黄氏厚本庄记》。同书卷10作630余亩。
(85)[元]程钜夫:《雪楼集》卷9《大护国仁王寺恒产之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