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社会转型“新的阶段”与党内民主战略地位的认识,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战略地位论文,党内民主论文,阶段论文,社会转型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D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410X(2009)06-0008-05
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提出,“我国发展呈现一系列新的阶段性特征,出现一系列新情况新问题”,“世情、国情、党情的深刻变化对党的建设提出了新的要求,党面临执政的考验、改革开放的考验、市场经济考验、外部环境考验是长期的、复杂的、严峻的,落实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任务比过去任何时候都更为繁重和紧迫。”对于这段描述,从社会转型的角度来认识当前“新的阶段”的含义与特征,这个“新的阶段”对我国人民民主实践的影响,以及党内民主在当前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中的战略地位,意义十分重大。
一、“新的阶段”的含义与特征
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中国社会已经发生了一些非常重要的、根本性的变化。这些变化有的可以看做是80年代的延续,而另外的一些则意味着重要的转折。”[1](P1)“这个新的社会不仅在重塑着我们社会生活的新的框架,而且在向我们提出一系列新的挑战。”[1](P2)中国社会已经进入社会转型的新阶段,由此,改革推动中国社会发展呈现出三个典型特征:
首先,资源分配上从扩散向积聚转变。80年代,改革首先在社会边缘地带推进,在社会的主体人群利益没有受到损害的情况下,社会边缘部门或人群(如城镇失业人员、回城知识青年、农民、进城务工人员等)率先获得了改革的收益,并创造了就业机会,推动了一些经济部门的繁荣,带动了全社会生产总值的增加。有人把早期的改革称为“增量改革”,即在不“动”体制“存量”的情况下,释放旧体制中部分人群参与到经济改革的大潮中去,做大经济蛋糕,增大经济总量;90年代以来,上述资源配置方式发生了根本性转变,表现为四个主要渠道;一是改革中实施的价格双轨制导致一部分人先富起来,其中“三差”(价差、利差、汇差)是根本原因①;其次是1987年-1992年土地开发热,政府以低价把土地出租给开发商,开发商在以后的土地增殖中获得了巨大的利润级差;第三是国有企业改革中的国企低价转让,导致一部分国有资产流失到私人腰包;四是腐败致使社会资源流失到少数腐败官员手中。四个补充渠道:一是随着礼俗社会的回归,通过礼品馈赠、“送礼”等形式使社会中有较高社会地位的人群获取了更多的物质资源;二是随着人口迅速增加,由于劳动力供给丰盈,劳动者在与资方博弈中处于弱势地位,劳动力收益率与资本和技术的收益率差距拉大;三是不完善的税收体制在某种程度上并没有起到调节贫富差距的作用,反而一定程度上助长了资源向一部分人群积聚;四是一些地区黑恶势力介入了社会资源的配置。随着资源配置向积聚发展,必然导致“一部分先富起来”,出现贫富差距,当贫富差距到达一定程度后,社会中不同人群之间的文化、生活习惯便出现了断裂。
其次,在生产与消费结构上,如果说80年代我们仍处于生活必需品时代,那么90年代以来则进入了耐用消费品时代。在生活必需品时代,由生产决定消费,生产多少,人们就消费多少,家庭的开销大量花费在生活必需品上。在这个时期,农村与城市的关系比较紧密,农民生产的农产品剩余一部分以低价供给城市,另一部分则以市场价格销售;而在耐用消费品时代,消费决定生产,生产跟着消费走。这时,随着城市富裕人群的增多,出现了购买耐用消费品的倾向,如购房、旅游、教育、娱乐、汽车消费等等。于是,城里人的消费与农民的关系越来越弱,甚至连城里人消费的农产品都从国外进口。由此便出现了一种新的市场化背景下的城乡二元结构。如果说由自然和行政主导的城乡二元结构在当前均有被打破的趋势,那么由市场化主导的城乡二元结构则有强化的趋势,这是当前城乡差距拉大的主要原因。
最后,我国加入了WTO,融入全球化的进程。在全球化进程中,我国社会出现三种不同性质的产业浪潮并存的局面,即以传统农业为标志的第一次产业浪潮,以工业为标志的第二次产业浪潮,以信息化为标志的第三次产业浪潮。由于各次浪潮之间彼此有时代之隔,处于第一次浪潮的人群相对容易融入第二次浪潮的低级阶段(如劳动密集型产业),第二次浪潮的人群进入第三次浪潮则不那么容易,而第一次浪潮中的人群则基本进不了第三次浪潮。各次浪潮的并存是我国社会转型的典型特征,由于产业壁垒的存在,加剧了产业差距和阶层差距;加入WTO的第二个影响是由于劳资之间收益率差距的扩大,使劳资矛盾、劳资纠纷数量增加。
于是,社会转型的新阶段表现为我国当前社会中存在的“五大社会差距”(即贫富差距、城乡差距、地区差距、阶层差距、产业差距)和“两种新趋势”(社会分层的凝固化、社会流动的缓慢化)。与社会差距扩大相伴而行的是社会对立,当前我国社会中个别群体之间的对立已出现苗头,如社会上存在的对财富、资本、干部的不信任倾向。据人民大学的一项社会调查显示:在“穷人与富人”、“政府官员与老百姓”、“城里人与乡下人”、“有财产者与无产者”、“管理者与被管理者”、“高学历与低学历”、“工人与白领”等差异人群之间,差异最大的两类人是“政府官员与老百姓”,50%的受访者表示“政府官员与老百姓之间容易发生冲突”,其次是“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穷人与富人”。(见下表)
二、“新的阶段”背景下的人民民主实践
一般说来,社会差距越大,社会越容易断裂与对立。社会对立将孕育社会冲突,社会冲突最直接的场域一般都在基层社会,包括城市社区和农村乡镇。社会冲突的形式包括诸如干群冲突、劳资冲突等等。90年代末以来,我国基层社会尤其是乡村社会出现了不少干群冲突,为了消解冲突,许多地方都通过扩大基层民主的办法来提高政府的公信度,改善干群关系。在农村,推动基层民主的动力因素很多,诸如遏止乡镇干部腐败、摆脱债务危机对乡镇工作的影响、消解农民对乡镇干部的抗议、保持农村稳定等是主要原因。如1998年四川省遂宁市市中区步云乡的直接选举中,时任区委书记的张锦明在谈到发起改革的原因时说:“新桥乡和保石镇干部集体挪用、贪污群众集资款项的事情,群众对乡镇干部以及对乡镇干部的产生方式发生了信任危机”,直接导致镇长候选人的公推公选活动的展开[3]。
以1998年和2001年的两次换届选举为例,四川巴中市推行“公推公选”的原因是为了摆脱乡村债务危机对乡镇工作的影响;影响四川省南部县“公推公选”活动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干群关系紧张,南部县在乡镇选举前经常有群众告状,到县委静坐要求撤换某干部的事件。来自基层群众的不满甚至发展到体制内,1996年县委提名的14个乡镇候选人,有4个候选人被乡镇人大会否决,这是前所未有的。
如此看来,在推进基层民主的诸目标中,消解社会冲突的意图非常明显,即寄希望通过扩大民主的方式来遏止基层社会的干群冲突。但是在社会差距扩大的背景下,基层民主是否改善了乡村社会的稳定状况?回答这个问题比提出这个问题困难得多。尽管从1987年《村组法》(试行)、1989年《居民委员会组织法》颁布到1998年《村组法》取消试行,1998年全国各地探索乡镇长直接选举或“公推公选”、乡镇党委书记在党员中直接或间接选举等等,但时至今日,从表面上看,基层民主与社会稳定之间仍难以找到关联度。比如,以群体性事件为例,2005年中国社科院出版的《社会蓝皮书》披露,从1993年到2003年间,中国群体性事件数量已由1万起增加到6万起,参与人数也由约73万增加到约307万。
相反,社会差距扩大还在某种程度上制约着基层民主,使选举变形。以乡村社会为例,当前社会差距的扩大主要表现在普通农民与农村强势群体之间。农村强势群体包括乡村两级干部、乡镇企业经营者、私有企业主(包括在外务工经商“成功人士”)、粮食收购店、派出所、工商、税务等乡镇七站八所人员。社会差距扩大的背景下,基层民主会发生各种变形:
1.投票率下降。影响投票率的因素很多,如利益、动员、候选人的吸引力等等。一般说来,越是涉及到自身利益,越容易参加投票。所以,越是经济发展水平高的乡村,村民的投票率越高,相反,则投票率低。同时,按照国外学者的研究,一个社会的投票率高低与社会资本(social capital)存量、与邻里间的信息交换(neighborhood information exchange)呈正相关②。而在社会差距扩大的背景下,尽管一部分人与另一部分人生活在同一个地区,但是彼此利益却有相当大的区别。比如,在普通农民与乡村强势群体对立的情况下,农民会认为选举只是形式,自己的投票与谁能当选并没有直接关系,因而像早期选举中出现的外出务工人员回家投票、邮寄投票、委托投票的现象大大减少,即使生活在本地的农民也懒于投票。2006年在对华北西村的研究中发现,村委会上报统计表上的有效选票是3014张,达到了人口的70%,而对他们的200多份各户抽样问卷显示,回答“参加过”选举的不足1/3[4]。又如,外出务工人员投票率很低,据统计,2001年-2003年的乡级人大代表选举中,全国18周岁以上的农村人口共计6.73亿左右,但在直接投票的选民只有5.60亿左右,有1.1亿农民未能在乡级人大选举中履行投票权。
2.贿选。由于有强势力量的存在,乡村贿选十分普遍,而源头大都来自强势力量,且都有十分明显的动机,即当选后控制乡村社会资源配置的权力,谋取更大的利益。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最新数据,在2008年全国立案侦查的涉农职务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中,农村基层组织人员4968人,占42.4%。其中,村党支部书记1739人,村委会主任1111人[5]。据民政部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司副司长王金华在2008北京国际新闻中心举行的集体采访时透露,在我国农村基层村委会选举中,贿选等一些无序竞争现象有增多趋势[6]。
3.黑恶势力介入。在乡村社会对立出现的情况下,黑恶势力一般与强势力量有紧密联系,通过黑恶势力游说、强行拉票或收买选票,强势力量可以成功当选。一旦当选后,黑恶势力又充当保护伞,比如在税费时代为了从普通农民那里征集劳动剩余,个别基层政权不惜动用黑恶势力。
4.宗族或宗教势力介入。在我国乡村,最容易介入并获取农民支持的组织是宗族,这是我国家庭社会的基本特征,也是普通农民被有效组织起来的最直接、最迅速的渠道。因而,在社会断裂的背景下,宗族组织的介入使对立变得更加复杂,有时候是候选人之间的对立,有时候是强势力量内部之间的对立,有时候表现为普通农民与强势力量之间的对立。无论哪种对立形式,宗族的介入都会对选举民主的公正性产生负面影响。正如一份地方党委2003年的调研报告显示:近年来,个别地方宗族势力死灰复燃,渗透到乡村基层组织建设中,对选举工作产生不良影响。在个别地方由于家族势力、地域位置、群众受益程度不等,几个不同姓氏的家族或不同村社的群众为了选“本族人”、“自己人”,便在选举中开展不正当竞争,致使乡(镇)长选举候选人提名分散,甚至直接引发矛盾冲突。
除了在乡村基层民主如此,在城市基层民主中,由于社会差距的扩大进一步弱化了人们的利益联结,近年来也出现了一些新倾向:如在城乡结合部出现的贿选、城区选民的政治冷漠以及虚高的投票率,等等③。因而,在社会差距扩大的背景下,民主选举难以从根本上消解社会冲突,相反社会差距扩大本身还会使民主变形,降低选举的质量,破坏民主的形象。
三、“新的阶段”应该更加凸显党内民主的战略地位
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是我国现代化进程的重大战略目标,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现代化。为了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必须提高民主实践的质量,扩大民主的范围。今天我国社会转型进入新的阶段已经影响了乡村基层民主的气质与口碑,需要寻找一种带动和示范力量,否则将导致人民民主质量恶化,出现公民的无序参与,影响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的宏图。
如果说人民民主是人民主权理论的延伸,是现代国家政权建设的基本要求,体现了人民对国家权力的代表、管理、监督等诸多环节的参与,那么党内民主产生的背景、逻辑却有自身的特性。尽管如此,它们仍共同构成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两翼,二者的良性互动推动了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向前发展。从起源上看,党内民主形成于党内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长期以来我们在民主与集中两个方面一定程度存在不足,但是扩大党内民主并不等于放弃集中,民主与集中不能割裂。党内民主形成的现实逻辑之一是改变传统的权力过分集中、一元化的党内领导体制,建立新的权力代表和权力生成机制,变党内授权中由上向下的“少数人选人”、“少数人选少数人”的局面为“多数人选人”、“多数人选多数人”的局面;党内民主形成的逻辑之二是改变传统的汇报机制中信息由下向上的单一流动。在传统的汇报机制中,信息的由下向上的单维流动往往使汇报过程中出现信息滤波、信息截流、信息杂音,这种单维的信息流动有两个弊端:一是层层向上汇报导致信息失真,而失真的信息将影响上级决策的质量;二是汇报过程中转移了责任,将责任层层向上转移,以至许多事情最后无人负责。所以,进一步扩大党内民主的根本目的在于畅通党内信息,变过去信息由下向上的单维流动为上下畅通的“圆弧”流动。信息流通一旦形成圆弧,就基本消除了失真的可能性(而党代表可以扮演形成信息流通圆弧“连接点”的角色)。所以,保证党员主体地位与民主权利、完善票决制、完善党代表大会制度和党内选举制度、完善党内民主决策制度、党务公开制度等,都是为了克服传统的党内授权和汇报机制中存在的弊端,不断提高党的战斗力和执政能力。
然而,长期以来由于改革的阶段性特征以及时代背景的变化,在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中长期存在“两种滞后”的情况:一是改革开放以来到十六大前夕,党内民主的实践基本滞后于人民民主的实践;二是改革开放至今,城市基层民主的实践基本滞后于农村基层民主的实践。对于“第一个滞后”,尽管1987年党的十三大报告已经明确提出“以党内民主来逐步推动人民民主,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一条切实可行、易于见效的途径”,但由于时代背景变化以及改革重心的调整、探索需要一个过程等原因,党内民主仍处于试行阶段,并没能对人民民主起到带动和示范作用,相反人民民主却蓬勃发展。如村民自治的发展与完善,城市城区建设中的直接选举因素的引入,市、县、乡国家机关领导人的“公选”或“直选”,基层社会的各种民主听政和民主恳谈活动的发展,县乡人大代表选举中引入预选、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秘密写票、公开计票、自荐等选举办法,行政改革中建立分权与制衡机制的试点,在公共政策中强调“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价值基点并强调政策过程的民主化和科学化,实行工会直选并积极建立劳资协商机制,基层妇代会试行“公选”或“直选”模式并积极维护妇女权益,等等。对于“第二个滞后”,其原因可能会复杂得多,比如乡村社会是“熟人社会”,乡村人群的利益联结强于城镇的“陌生人社会”,民主参与受利益联结度的影响,利益联结越强,参与率越高。于是,假若乡村选举是产生农民致富的“带头人”的话,而城市社区选举则是寻找社区居民利益的“守夜人”。这种差异是客观存在的。另外,“第二个滞后”受“第一个滞后”的影响,与农村相比较,由于受上级党委与基层党组织在地理与层级距离更近的原因的影响,城市民主实践的范围有限、进度缓慢;最后,“第二个滞后”的形成也符合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基本逻辑,即在政治权力的外围进行探索与试点,成功以后再向“中心”突破。
经过一系列试点与总结经验,在建立对于“新的阶段”的时代背景的正确认识之后,党的十六大提出“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对人民民主具有示范和带动作用”,党的十七提出“党内民主是增强党的创新活力、巩固党的团结统一的重要保证。要以扩大党内民主带动人民民主,以增进党内和谐促进社会和谐。”这表明,全党对党内民主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中的战略制高点的地位有了新认识,即:在新的阶段,应该以扩大党内民主去示范并最终改善人民民主实践的质量,最终提升整个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质量;以党内民主的推动去带动城市社区民主,形成新的阶段里我国基层民主的新的增长点——城市基层民主。据此,我们有理由相信,为了克服“两个滞后”,在今后一段时间,大力推进城市基层的党内民主将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中的又一新亮点。
注释:
①据有学者估计,1987年,中国全部控制商品的价差在1300亿元以上,利差约为200亿元,汇差约为500亿元,以上“三差”总计在2000亿元以上。1988年,商品差价在1500亿元以上,利差在1138.8亿元以上,汇差在903.43亿元以上,三项合计在3569亿元以上,约占当年国民收入的30%。参见胡和立:《1988年我国部分租金的估算》,《经济社会体制比较》1989年第5期。
②参见Putnam,Robert.1993.Making Democracy works:Civic Traditions in Modern Italy,Princeton,NJ: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Grosser,Jens et al.2006."Neighborhood Information Exchange and Voter Participation:An Experimental Study",American Political Science Review,100(May),147-63.
③一些学者的研究发现,城市社区表面的高投票率与一人多票是分不开的:一方面,家庭而非个人是最基本的投票单位,通常一个家庭只有一名成员亲自投票;另一方面,无限制的委托投票赋予了社区积极分子事实上的“复票权”。这种虚高的投票率局面实际上是政府、党总支/居委会、积极分子和选民共谋的结果。熊易寒:《社区选举:在政治冷漠与高投票率之间》,《社会》,2008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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