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克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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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各项建设工程的推进,一方面促进了社会生产力的提高和社会进步,另一方面也使相关的利益矛盾得以凸显。本文结合城市规划中的公众参与体系的产生背景和特点,分析城市规划中公众参与方面存在的问题及不足,最后提出改善城市规划公众参与的对策,以促进城市规划更加透明合理。
关键词:城市规划;公众参与;问题;对策
城市规划涉及到城市发展的各个方面,以实现城市资源的有机调配为目标,公众参与源于西方国家,意在保持社会稳定,提高决策民主程度。城市规划与公众参与相结合,在我国规划领域尚未发展成熟,需要我们对相关问题加以探讨,总结改善途径。
一、城市规划中公众参与在我国形成的背景和特点
(一)理论背景
随着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我国在社会结构方面出现了分层化现象,不同的社会群体在利益的分配和占用上呈现出了差异化。社会分层标示着社会民众出现了观点和利益上的不同,因此在价值观念方面难以做到同步一致。
随着城市建设的规模扩大,现阶段出现了一些资源开发和使用上的矛盾,如房地产建设如火如荼,但购房人群却没有相应的同步提升,归结原因,没有准确把握公众的需求是重要影响因素之一。因此,城市建设规划呼吁公众的有效参与。
(二)城市规划中公众参与的特点
城市市民和城市的利益群体组织是城市规划参与者的两种重要构成。作为城市市民来讲,他们关注的更多是与自身切身利益紧密相关的各项活动,城市市民参与城市规划,主要是寻求民主,表达意见,确保城市规划不触及到城市市民的根本利益,对城市规划的长远性的预测上效果不明显。
城市的利益群体掌握了较多的信息资源,对城市规划会产生更大的影响,基于自身的利益取向,城市利益群体参与城市规划,更大的目标是实现利益的寻租行为,试图以对城市规划构成影响的方式寻求私利[1]。实力资本较为雄厚的地产建筑企业,会趁此时机提出不合理的要求,一方面阻碍了城市规划的实施,另一方面也间接损害了城市发展利益。
从这两个方面的参与特点我们可以看到,城市规划公众参与要区分市民和利益群体之间的意见类型,在综合各方意见后,共同决策,实现多方的协调统一。
二、现阶段我国城市规划公众参与中存在的问题
(一)缺乏健全的法律法规保障
在实行依法治国的政策背景下,公众要真正参与到城市规划中,离不开相关法律法规的保障。现阶段的规划法律,如《城乡规划法》,虽然在公众参与城市规划有所涉及,并进行了法律条文的规定,但却并没有对参与主体加以明确,在相关参与公众的权利规定及法律程序等方面也没有明晰,过于将重点集中于规划部门的行政授权上,公众参与部分的立法工作不够健全[2]。
此外,在公众参与的具体的方法和程序步骤上,也没有进行相应的明确,缺乏针对性的制度保障。
(二)规划人员缺少与公众的交流沟通
在实施规划时,规划人员仍然局限于传统的规划思维,将规划理解为专业技术性强的复杂工程,在意识上摒弃了公众的参与这一规划步骤。由于城市规划与城市管理部门联系密切,规划人员将更多的精力放在与城市政府之间的协调沟通上,往往是两者在规划上形成一致共识后,再在表面上征询公众意见,使公众参与流于形式。
(三)缺乏充分的社会宣传
社会的多数媒体并没有将太多目光关注在城市规划的广泛宣传上,致使公众获知城市规划的渠道更窄,在宣传方式上也不够多样。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在宣传不到位的情况下,如有涉及自身的利益问题,容易使公众与规划建设者产生利益摩擦,制造社会矛盾。
(四)公众的参与不够主动,参与效果有限
一方面,受长期的思维模式影响,大部分公众将城市规划视为政府及规划人员的工作,在心理上将自己加以排除,主动参与的意识不强;另一方面,政府及规划部门在公众参与意识及能力的培养开发上力度不够,使公众参与的效果不明显。
(五)公众参与的渠道不畅通
现阶段的城市规划系统,缺乏有效的监督反馈机制。公众在参与渠道方面不畅通,很难讲自身意见反馈相关部门。即使涉及到自身利益,需要进行正当的申诉时,也没有快速的畅通渠道做保障。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虽然规定了城市规划需要经过公众参与这一必经步骤,但在公众建议如何收集、能否采纳、如何确保公众建议的有效性等方面还存在大量的研究空间。
三、改善城市规划公众参与程度的对策
(一)优化城市规划体系,明确公众参与的地位
公众参与带有极强的监督属性和透明度,能够对相关政府部门在行使权力时,形成一种监督的氛围,从而有效震慑违法及滥用职权现象。联系到现阶段的城市规划,公众参与还并未成为城市规划的法定的必要环节,公众也并没有被法律赋予明确的决策权。
要做到城市规划的科学性,就要有效接纳公众参与,提高公众参与的积极程度。这就需要政府部门认识到公众参与的重要地位,在城市规划体系中,对公众参与做出明确规定,加强宣传力度,使公众参与真正发挥作用。
(二)完善城市规划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公众参与具体实施方法
西方国家在民主建设上起步较早,在公众参与的法律保障方面比较健全。在与城市规划有关的法律中,就包含了公众参与及公众咨询的内容,如法国的《地产指导法》,在随后的法律法规中又加以不断完善,形成了《城市指导法》等各项法律法规,提供了公众参与的立法保障[3]。
我国现阶段的城市规划公众参与尚处于发展初期,各项工作不够完善,因此要加快公众参与的立法节奏,对公众参与的方式、范围、途径及权利等实施方法做出明确规定。需要做好以下的配套制度建设:
1.立法要实现公开化,建立科学系统化的城市规划文件公开机制及会议公开机制,建立完善听证会论证制度。
2.立法要实现具体化,对公众参与的内容和程序进行具体细化,对城市规划在编制、审批、执行和复议的流程规定公众参与的内容和方法。
(三)规划人员要转变规划思路,发挥协调沟通作用
城市规划人员在进行规划时,因为自身的行业属性,往往参照政府的意愿为主,缺乏与公众的有效沟通,没有把公众参与作为城市规划的立足点,使城市规划和公众利益之间难以保持同步,容易引发社会矛盾,给城市规划形成阻力。因此,规划人员要认识到自己的沟通纽带作用,转变规划思路,及时听取公众的意见,反馈政府规划管理部门。
(四)加强宣传,提高公众的参与意识和参与能力
规划部门要采取多种方式实现规划的公开透明性,如开展咨询会议、规划通报会议及借助电视、互联网等信息手段对城市规划的内容、指标、范围等进行公示,使公众从多种渠道获知规划方案。此外要定期举行规划研讨会,邀请公众参与,聘请城市市民作为规划的监督专员,在报纸、电台等传播媒介中增设意见采集区,有效吸收公众意见。
最后,要注重提高公众的参与能力,培养公众在社会事务上的洞察力和分析判断的能力,建立公众参与的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公众积极性,并在规划考评方面,将公众参与度作为相关规划部门规划成效的衡量因素。
结语
随着经济发展,公众素质的不断提高,人们的参与维权意识越来越强,在此背景下,国家适时将城市规划和公众参与有机结合,既是规划工作的实际需要,也是民主建设的重要体现。本文分析了城市规划公众参与的形成背景和特点,对现阶段城市规划公众参与的不足进行总结,最后提出了相关的改善对策,以期为相关规划人员提供参考,制定出符合各方利益的城市规划方案。
参考文献:
[1] 谢薇薇.论我国城市规划中的公众参与[J].福州党校学报,2014,(2):43-45.
[2] 石功敏.当代我国城市规划中的公众参与研究[J].房地产导刊,2014,(24):12.
[3] 王娇娇.浅论法国城市规划中的公众参与--兼谈对中国城市规划中公众参与的启示[J].华人时刊(中旬刊),2013,(5):1-2.
论文作者:邓克敌
论文发表刊物:《基层建设》2015年13期供稿
论文发表时间:2015/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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