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国民健康保险对我国新型农业合作建设的启示_保险论文

日本国民健康保险对我国新型农业合作建设的启示_保险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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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目前我国新农合运行现状,以新农合筹资水平提高为契机,借鉴日本国民健康保险实施过程中的成功经验,可考虑在如下几个方面着手,进一步完善新农合运行机制,促进新农合建设不断迈上新台阶。

(一)完善新农合筹资保障机制,不断提高保障水平

《国民健康保险法》在日本国民健康保险的推行及实施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保证了医疗政策的稳定性和持续性。就目前我国新农合筹资机制来看,政府在如何保证资金动态增长以及如何保证资金拨付及时足额到位等方面尚未建立起相关的制度保障机制,这就导致了新农合在很多地区由于筹资水平过低而面临财务困境。因此,有必要把筹资政策制度化、法律化,以能确保新农合长期稳定运作。同时,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政府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和农民筹资水平都应有所增加,否则保障水平就会相对降低。

(二)加快推进商业保险机构参与,建立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

日本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是一个较为完善的多层次保障体系,农民除了可以享受国民健康保险、农民年金,解决基本的医疗和养老问题外,还可以根据自身需求和经济状况,选择性地加入更高层次的养老保险和商业人寿保险。商业保险机构参与新农合经办服务不仅有利于引入竞争机制、改革政府公共服务提供方式,有利于强化新农合经办服务意识、提升经办服务水平,而且有利于提高商业保险机构开发非基本医疗保险产品的能力,满足农村居民差异化医疗保障需求,促进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建设。

(三)健全合作医疗管理机构组织,完善规章管理制度

日本国民健康保险管理机构层次划分清晰,各层次职责界定明确,从而保证了复杂的医疗保险体系能够有序运行。在新农合实施过程中,合作医疗资金筹集、补偿、管理等工作的有效开展都离不开合作医疗管理组织机构。应成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及办公室,落实县、镇合管办人员编制,设立专职工作人员,保证对合作医疗工作投入充足的人力和精力;对包括县、镇、村在内的各级合管机制的职能进行合理分配和明确界定;健全新农合管理规章制度,包括制定科学具体的合作医疗实施办法,规范统一基本医药目录、诊疗目录,对供、需、管三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以合同的形式加以明确等;在合作医疗实施过程中,要加强督导检查,促进新农合制度的切实贯彻执行和规范运作。

原题《我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发展及对日本的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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