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巴塞尔协议对商业银行经营的影响,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商业银行论文,试论论文,巴塞尔论文,协议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本世纪七十年代末期,美国首先开始放松对金融业务的管制,进入八十年代以后,西方其它各国亦相继放松管制,这导致了各国的金融市场日趋全球化,银行业在国际范围内的竞争也渐趋激烈。在这种变革过程中,产生了两大日趋严重的问题:一是各国银行业经营的风险程度不断加大,大银行倒闭时有发生;二是各国银行业之间的不平等竞争日益加剧。在这种新形势下,国际清算银行所属“银行业务法规及监理作业委员会”经过与美、英、法、德、日、意、荷、比、卢、加、瑞典以及瑞士等12国中央银行行长商讨,于1988年通过并正式公布了“关于统一国际银行的资本衡量和资本标准的协议”,简称“巴塞尔协议”。本文通过对巴塞尔协议的内容综述来分析其对商业银行经营的影响。
一、巴塞尔协议的内容综述
巴塞尔协议的宗旨是通过制订资本对信贷风险资产比例和确定最低资本比率的办法来加强国际银行的稳定和健全,并且通过制订统一标准以消除在国际市场上各国银行之间相互竞争的不平等性。因此,该协议的中心内容主要包括两大部分:资本的构成以及风险加权的计算。
在资本构成方面,银行资本分为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两大类。前者包括实收资本(指已发行的完全缴足的普通股和非累积永久优先股)和公开储备,减去商誉;后者主要包括:未公开储备、资产重估储备、普通准备金或普通呆帐储备、带有债务性的资本工具以及长期次级债务。核心资本应占整个资本基础的50%,按协议规定,资本对风险加权资产的比率至少为8%,其中核心资本至少占4%。必须指出的是,核心资本是各国银行唯一相同的成分,而附属资本则视各国会计和管理条例而定,各国当局可自行决定每一成分的取舍。
在风险加权方面,巴塞尔委员会认为评估银行适当资本的方法是把资本与资产负债表内的不同种类资产以及表外项目所产生的风险进行挂钩,表内项目的风险权重有五种,即0%,0、10、20或50%,20%,50%和100%。风险权重为0%的资产是指OECD成员国政府发行的债券以及由这些国家政府提供抵押或担保的债权;风险权重为0、10、20或50%(各国自定)的资产是指对国内政府公共部门机构(不包括中央政府)的债权和由这样的机构提供担保的贷款;风险权重为20%的资产是指中央政府以外的公共机构和跨国开发银行拥有的债券;风险为50%的资产是指由房地产作抵押的贷款;风险权重为100%的资产是上述四类以外的一切资产,如对私人的贷款,对地产的投资,以及对非OECD成员国政府的债券投资等。表外项目按“信用换算系数”分成四类:10%,20%,50%和100%。“信用换算系数”是用以同资产负债表内相应项目的加权系数相乘而得出相对的加权化资产数。
巴塞尔协议的成员国基本是由当今世界上最发达的国家组成的,他们对国际经济起着举足轻重的影响。在国际经济日趋一体化,各国的相互依赖日趋增强的情况下,巴塞尔协议在成员国的实施也迫使了各个非成员国对此表示极大的关注,否则,他们在进入国际金融市场时将会受到种种歧视性的待遇,为了维持和提高本国银行业在国际金融市场上的地位,非成员国必须与巴塞尔协议保持一致。此外,尽管巴塞尔协议是针对经营国际性业务的银行制订的,该协议成员国的中央银行对其从事国内业务的银行也加强了监管。巴塞尔协议的标准亦适用于国内不从事国际业务的银行,其主要目的在于提高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性,以避免产生银行危机的“多米诺效应”。
巴塞尔协议对各国银行业的影响是多方面的。从宏观上来看,一方面,巴塞尔协议的实施增强了国际银行系统的稳定性,以避免产生银行危机的“多米诺效应”。一家跨国银行的危机可能诱发多国国际银行业的危机,同时国际银行业的危机又可能蔓延为国内银行业危机。另一方面,巴塞尔协议的实施减少了国际银行业竞争的不平等,使得国际银行业按照相同的“游戏规则”进行竞争,为国际间银行监管提供了统一的标准和依据。但也有人认为:由于各国会计和税收制度的不同扭曲了各自银行资本充足度的可比性,因此,巴塞尔协议有可能不仅未实现平等竞争的目标,而且在某种程度上,使得该问题变得更为严重。而事实上,巴塞尔协议中对发展中国家明显的国别歧视,则进一步加剧了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银行业的不平等竞争。从微观上来看,巴塞尔协议的实施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了各国银行业的面貌,改变了各国银行业的发展方向。
二、巴塞尔协议对我国商业银行经营的影响及其对策
中国人民银行已颁发了《商业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考核暂行办法》(下文简称《办法》)。按《办法》规定从1994年开始我国商业银行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制订分步实施计划,至1996年底达到该《办法》规定的要求。但是,这些要求与巴塞尔协议的标准相比仍存在较大的差距。最为明显的是:制订巴塞尔协议的两大宗旨之一就是为了消除银行业之间的不平等竞争,在《办法》未出台前,我国四大专业银行在金融业中已占据了垄断地位。他们的各项存款占全部金融机构总存款的89.2%。贷款余额占全国总贷款余额的90.7%。我国其它的商业银行根本不可能与他们平等竞争。但此次《办法》中规定对四大专业银行按增量进行各项指标的考核,而其它商业银行则按存量进行考核。人民银行这种区别对待的做法,固然有其迫不得已的苦衷,但是这样就有可能不但不会改变四大专业银行在我国金融业中的垄断地位,相反却会进一步强化这种垄断,那么也就根本谈不上追求平等竞争的目标,并且这种人为造成“双轨”的做法将在很大程度上阻碍四大专业银行向商业银行改革的进程。尽管我国的商业银行目前实施巴塞尔协议仍存在不少的困难,但我们应当尽快采取相应的措施加以克服。
(一)巴塞尔协议对我国商业银行经营的影响
巴塞尔协议对各国银行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银行的资本构成以及资本充足率已成为衡量一个银行或一国银行业经营状况的国际标准。该协议虽不具备法律条文的效力,但它已成为国际上约定的行为准则。我国银行业要走向国际化,就必须实施和遵守巴塞尔协议,如何分步尽可能快地达到该协议的标准,是我国银行业面临的重要课题。
首先,巴塞尔协议中规定了银行资本构成以及资本充足率等指标,我国的商业银行(尤其是四大专业银行)与之相比存在较大的差距,这将使我国银行业的对外业务活动受到不利影响。我认为,我国商业银行目前实施巴塞尔协议的最大困难在于如何在短期内达到真正意义上的而不是帐面上的资本充足率的要求。一些实证分析表明:我国商业银行的核心资本比率均能达到4%的国际标准;若通过发行长期金融债券来补充资本,那么总资本比率也能很快地提高至巴塞尔协议规定的8%的最低要求。暂且不论这些实证分析抽取样本的可靠性以及核心资本定义的准确性,单就发行长期金融债券来补充资本在我国目前的可操作性而言,就存在可商榷之处。在我国当今通货膨胀率高达两位数的经济运行环境下,确定期限长达5年以上的金融债券的利率水平将是十分困难的。若该利率水平过高,那么发行银行就会承受不了;反之,若过低,发行银行又可能筹资不足。由于债务的利息和本金支付均是强制性的,所以发行长期债券的商业银行,按照国际惯例,必须建立起相应的偿债基金。巴塞尔协议中也要求发行银行对这些债务作好足够的分期摊还安排。因此,我认为目前我国四大专业银行在产权关系未理顺,经营机制未健全的前提下,欲通过发行长期债券来补充银行资本的做法,至少在近期是不可行的。1994年开始至1996年中国人民银行规定执行的《办法》中,也未参照巴塞尔协议的标准,将发行长期债券纳入附属资本的范畴。此外,根据建设银行总行研究所的计算资料表明,1986年至1992年,四大专业银行和交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除中国银行基本保持不变外,其余各行均大幅度下跌,最大跌幅高达50%以上。这是与在我国现行的财政体制条件下不可能大量增补银行的资本,而银行信贷资产质量却连年下跌分不开的。另据抽样调查,我国银行系统的呆帐率高达30%以上,据此计算,1992年底我国银行处于有帐无实状态的贷款将是其同期自有资本的3倍还多。因此,我国四大专业银行面临最重要的任务就在于如何尽快地达到真正意义上而不是帐面上的资本充足率的要求。
其次,巴塞尔协议对我国商业银行的资产负债管理将产生重大的影响。目前,我国商业银行实行的资产负债管理,严格来讲,仅仅是以资金来源制约资金运用。与科学意义上的回避利率风险的资产负债管理相比,还存在一定的差距。但是,这已不难看出,从1994年起开始执行《办法》中的有关指标,已逐渐向巴塞尔协议的标准靠拢,巴塞尔协议的原则仍是我国商业银行资产负债管理的基础。在管理战略上,巴塞尔协议将促使我国的商业银行从片面追求速度忽视效益的粗放型经营,转向追求效益的稳健经营。在管理对象上,按照目前人民银行《办法》的规定,我国商业银行的表外业务仍处于放任失查的状况。但是,随着表外业务的进一步发展,迟早会参照巴塞尔协议的要求将其纳入管理的范畴。在管理方法上,巴塞尔协议将促使我国商业银行更加注重资产的质量,根据风险权重的大小进一步加强资产的风险管理。
最后,根据巴塞尔协议的规定,由于我国被纳入100%风险权重的非经合组织(OECD)的成员国,而各大国际银行为了达到该协议规定的资本充足率的要求,除了筹集资金增加实力外,还可通过调整其资产组合结构,进一步强化其资产风险的管理来达到目的,这就增强了我国商业银行在国际金融市场上筹集资金的难度和代价。
(二)我国实施巴塞尔协议应采取的对策
首先,在明晰我国四大专业银行产权关系的基础上,确立追求盈利极大化的经营目标。商业银行的经营目标是在保证流动性的前提下,在可接受的风险范围内,追求盈利的极大化。目前我国四大专业银行之所以不能以追求盈利极大化为经营目标,最深层次的原因在于其产权模糊,这个问题不解决将涉及专业银行改革的其它一系列问题。如果国家将产权都垄断起来,那么国家也就必须统负盈亏,同时也就诱发了专业银行经营的无利润目标,这是因为国家作为出资者并没有向专业银行明确提出资本报酬率的要求,假如上缴利润少比上缴利润多无须承担更多责任,甚至会得到更多的局部利益,那么谁也不会追求盈利极大化的目标。关于四大专业银行产权结构的改革,当今理论界比较一致意见是:银行产权模糊已成为企业产权改革的一大障碍,专业银行已在很大程度上取代财政成为企业资金大锅饭的供应者,继续阻碍着企业产权关系的明晰化,因此专业银行应采取股份制的形式完成向商业银行的转化,通过国家控股理顺商业银行内部的产权关系。但是,国务院《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中明确规定,此次改革不能改动四大专业银行的产权结构,必须保留专业银行全资国有的完整性,按我个人的理解这可能是基于下述原因:专业银行商业化的成功与否,取决于整个工商企业、国有企业的产权制度改革,而在此改革没迈大步以前,专业银行商业化的改革也就难以跨出实质性的一步,这也就决定了专业银行商业化过程的渐进性。上述理论界与决策层的观点似乎陷入了循环论证的怪圈:按理论界的观点首先必须改革专业银行的产权,因为它阻碍了企业产权的改革;而按决策层的观点似乎是首先应改革企业的产权,因为它制约了银行产权的改革。这两种看似对立的观点,实际上各有其合理的一面,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专业银行产权改革的难度较大,涉及各方面的利益,同时也就决定了专业银行产权的改革只能是一个复杂而渐进的过程。但该过程不能因为难度大而停滞。初步设想,可先试点后推广。譬如将上海地区的分行改组成总行控股下的子公司式银行,通过不断地摸索,总结经验,然后再推广至全国。上海分行改组成总行控股的子公司银行后,将具有独立法人的地位。但是受总行的控制,总行原来下拨给上海分行的自有资金转化为上海分行的资本金,这也是总行以股东身份对上海分行投入的股本,根据其规模的大小分享不低于目前的资本回报率,而上海方面也可以投资入股,使国家和地方的利益目标达到统一。
其次,在健全银行经营机制的前提下,提高资产负债管理的水平。专业银行向商业银行的转变必须建立起“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求平衡、自担风险、自我约束和自我发展”的经营机制。政策性业务与商业性业务相分离是该机制运行的前提条件。如果两类业务相混合,专业银行就根本不可能在业务上自主经营,贷款基本上受到各级政府以及上级行的控制。专业银行还可在政策性旗号的掩护下,产生信贷的倒逼迫机制,资金上自求平衡就不可能做到。并且一旦产生亏损又归罪于政策性贷款,财务上自负盈亏和责任上自担风险亦成了一句空话,最终也就不可能形成财务上自我约束、竞争中自我发展的机制。只有在两类业务相分离,银行经营机制健全的基础上,才能进一步提高我国银行的资产负债管理水平。但目前我国银行的经营仍受国家指令性的信贷规模控制,利率尚未市场化。在这种情况下,现阶段我国银行资产负债管理的核心内容应当是提高贷款的质量,通过调整存量、优化增量,来达到降低贷款风险权重的目的。我国四大专业银行的贷款规模在同业中占的比例很高,但质量并不高。据估计,我国专业银行的贷款资产1/3抓不住,1/3是呆帐,只有1/3能够正常运转。在向商业银行的变革过程中,专业银行应努力争取将呆帐贷款该移交的移交给政策性银行,该报损的报损,抓不住的应通过贷款改投资等各种办法尽可能地抓住,从而达到调整存量的目的。对于银行信贷增量部分的管理,应不失时机地推行一整套严密有序的信贷管理模式,将长期来形成的定性、经验型的管理方式逐步过渡到规范化、定量化的管理方式。健全对银行信贷客户的信用评估、风险度测定、贷款方式的选择,以及信贷风险权重的管理等。按照《办法》的规定,专业银行应尽可能地使用风险系数较小的贷款方式,如担保贷款、抵押贷款,改变目前基本采用风险系数为100%的信用贷款方式。总之,各大专业银行应通过调整存量、优化增量,以防范和控制贷款风险为中心,努力降低信贷风险的权重,从总体上提高银行的信贷资产质量。只有在信贷资产质量提高的基础上,通过各项比例控制的指标,才能实现负债总量与资产总量、负债结构与资产结构的合理匹配与平衡,否则,如果我国银行处于呆帐状态的贷款,其绝对数上已经超过,甚至数倍于银行的自有资本,那么我国银行的资产负债管理还从何谈起。
再次,拓宽筹资渠道来克服巴塞尔协议对我国不利的国际筹资环境。一方面,从商业贷款的来源来看,我们应尽可能从那些资本充足率较高国家的商业银行来获取(例如从欧美国家,而不是日本);另一方面,从筹资的结构来看,除了继续借入商业贷款以外,我们应努力争取具有援助性质、条件优惠(如期限较长、成本较低),但用途受限制的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还要积极争取对外贸易信贷、半官方性质的项目贷款,发行国际债券以及国际租赁等方式来拓宽筹资的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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