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政策与地区间平衡发展,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财政政策论文,区间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我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的社会主义大国,地区间在经济发展上存在着较大差距。研究各地区的平衡发展是关系到国家经济繁荣和各民族共同进步的重要问题。本文试图就财政政策和各地区平衡发展的关系进行探讨。
一、我国地区间平衡发展的历史和现状
建国以前,中国是一个半封建半殖民地国家,各地区在自然地理、人口、资源等客观条件上差异很大,加之历代统治者实行的民族压迫和残酷剥削政策, 进一步加剧了地区间发展的不平衡状况。 到建国时的1949年,沿海地区的土地面积虽然只占全国总面积的11.34%, 但工业总产值却占到全国的77.6%,中西部地区土地面积占到全国总面积的88.6%,工业总产值仅占到全国的22.4%〔1〕。
建国以后,我国实现了民族平等,党和政府采取一系列政策和措施,对少数民族地区、落后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在政策和人力、财力、物力上给予了大力支持,加快了中西部地区、特别是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各地区之间不平衡发展有所改变。据《中国经济年鉴》提供的资料汇总,1980年中西部地区的工业总产值达到1871.86 亿元〔2〕,占全国工业总产值4992亿元的39%。 从全民所有制单位职工的平均工资和农民的人均收入来看,差别也在逐步缩小。1980年全民所有制单位职工平均工资,在有资料统计的15个省市区中,最高的为上海市,年平均工资为912元,最低的为西藏自治区,年平均工资为673元,最高为最低的1.36倍。1980年农民人均收入,有资料统计的8个省市区中 ,最高年收入的是上海市,为278元,最低的是云南省,为147.7元,最高的是最低的1.9倍〔3〕。
1980年以后,随着改革开放政策的深入贯彻,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各地区的发展出现了一些变化。在1990年以前,各地区发展的差距虽然已经有所扩大,但还不够明显,1990年以后的几年中,这种差别就明显扩大,而且有进一步拉大趋势。
先看1980年到1990年的情况,有资料可比的27个省市区中,工业总产值增长最快的是浙江省,增长8.59倍,1990年的工业总产值几乎等于1980年的10倍。增长最慢的是西藏自治区,增长1.05倍,1990年的工业总产值只等于1980年的2倍稍多一点。在27个省(市、区)中, 增长超过4倍的有10个省,东部地区占了7个,中部地区占了1个, 西部地区占了2个;增长不到3倍的有6个省(市、区),东部地区有3个,西部地区有三个(见表一)。
表一:各省(市、区)1990年比1980年工业总产值增长表
1980年 1990年 1990年比
地 区
(现价、亿元)
(现价、亿元)1980年增长(%)
北京
232.00 734.68 216.67
天津
194.00 679.93 250.48
河北
212.261123.23 429.83
山西
110.00 538.39 389.45
内蒙古
52.90 259.48 390.51
辽宁
456.001606.93 252.40
吉林
131.60 552.39 319.75
黑龙江 211.00 863.51 309.25
江苏
457.402764.10 504.31
浙江
149.401432.55 858.87
安徽
121.70 670.33 450.81
福建75.50 531.48 603.95
山东
322.902201.48 581.78
河南
169.901036.73 510.20
(1979年)
湖北
224.101008.19 349.88
湖南
168.40 712.66 323.19
广东
222.921902.24 761.40
(未包括海南省)
广西77.58 353.43 355.57
四川
246.171222.95 396.79
(1979年)
贵州44.70 218.16 388.05
(1979年)
云南61.38 345.25 462.48
西藏 1.50
3.07 104.67
陕西
107.17 442.58 312.97
甘肃82.79 277.67 235.39
青海13.90 55.24 297.41
(70年不定价)
宁夏13.67 64.75 373.66
新疆 31.40(1979年)219.93 600.41
从职工年平均工资来看,1990年,东部11省市(包括海南省,未包括广西自治区)中,除海南省略低于2000元外,其它10个省市均超过2000元,最高的是广东省,为2929元。西部9省区中, 高最的是西藏自治区,为3178元,超过2000元还有青海省、甘肃省、宁夏自治区、新疆自治区、云南省、陕西省和四川省;不到2000元的也只有一个贵州省,稍低于海南省。从农民人均纯收入来看,差距有所扩大。1990年最高的是上海市,人均纯收入为1664.65元;最低的是甘肃省,人均纯收入为398.99元。最高为最低的4.17倍,比1980年最高与最低之比的1.9倍,扩大了一倍还多〔4〕。
1990年以后,各地区发展差距明显扩大,而且越来越大。五年间,国民生产总值增长最快的是福建省,增长3.72倍,增长最慢的是甘肃省,增长1.35倍,不到福建省的一半;工业生产总值增长最快的是海南省,增长2.63倍,增长最慢的是山西省,仅增长了1倍。从地区看, 增长较快的多集中于东部地区,增长较慢的也多集中于西部地区。1990年,东部11个省市,即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辽宁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福建省、山东省、广东省、海南省(下同),国民生产总值为8846.96亿元,占全国国民生产总值17177.98亿元的51.5%;西部9个省区,即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自治区、新疆自治区(下同),国民生产总值为2810.08亿 元,占全国的16.36%。到了1995年,东部11个省市的国民生产总值达到30091.4亿元,占全国总计的52.12%,上升了0.72个百分点;西部9 省区(西藏为1994年的数字)为8716.9亿元,占全国总计的15.1%,下降了1.06个百分点。1990年的工业总产值,东部11省市为14653.88亿元,占全国总计的61.25%,西部9省区为2849.6亿元,占全国总计的11.9%。到1994年,东部11省市达到33954.3亿元,占全国总计的64.7%,上升了3.45个百分点;西部9省区达到6063.9亿元,占全国总计的11.16%,下降了0.74个百分点(见表二)。
表二:各省(市、区)1995年比1990年国民生产总值、工业总产值增长表
国民生产总值
地区
1990年 1995年 1995年比1990年
(现价、亿元)(现价、亿元) 增长(%)
北京500.72 1385.10176.62
天津300.31 928.70209.25
河北819.95 2846.40247.14
山西398.24 1088.90173.43
内蒙古286.62 839.62192.93
辽宁964.89 3044.10215.49
吉林393.90 1205.00205.92
黑龙江634.74 2020.00218.24
上海744.67 2462.80230.72
江苏
1314.39 5150.00291.82
浙江836.81 3450.00312.28
安徽606.54 2050.00237.98
福建465.84 2200.00372.27
江西417.15 1350.00223.62
山东
1332.13 5002.10275.50
河南895.74 2939.60228.18
湖北792.54 2391.40201.74
湖南702.64 2195.60212.48
广东
1471.84 5441.20269.69
广西392.33 1665.70324.03
海南 95.01 381.00301.01
四川
1146.63 3534.00208.21
贵州254.51 642.50152.45
云南395.99 1200.00203.04
西藏 24.45
陕西374.85 1027.90174.25
甘肃234.39 551.80135.42
青海 66.28 165.10149.09
宁夏 61.05 170.00178.46
新疆251.88 879.80249.29
工业总产值
地区
1990年 1995年 1995年比1990年
(现价、亿元)(现价、亿元)增长(%)
北京734.68 1715.40
133.49
天津679.93 1614.76
137.49
河北
1123.23 2500.84
122.65
山西538.39 1081.03
100.79
内蒙古259.48 632.05
143.58
辽宁
1606.93 3592.50
123.56
吉林552.39 1260.74
128.23
黑龙江863.51 1934.16
123.99
上海
1632.94 4556.77
179.05
江苏
2764.10 8775.83
217.49
浙江
1432.55 4381.77
205.37
安徽670.33 2094.69
212.49
福建531.48 1621.96
205.18
江西425.75 1185.93
178.55
山东
2201.48 6220.50
182.56
河南
1036.73 2638.54
154.51
湖北
1008.19 2748.10
172.58
湖南712.66 1667.49
133.98
广东
1902.24 6733.93
254.00
广西353.43 1143.75
223.61
海南 44.32 160.78
262.77
四川
1222.95 3207.43
162.07
贵州218.16 473.57
117.07
云南345.25 994.99
188.19
西藏 3.07
陕西442.58 920.70
108.03
甘肃277.67 679.02
144.54
青海 55.24 142.52
158.00
宁夏 64.75 178.33
175.41
新疆219.93 741.22
237.03
上述数字说明,最近10年来,我国西部地区,无论是经济发展,还是人民生活水平,虽然都有了迅速的发展和提高,但与此同时,差距也在迅速扩大,我们必须正视它,正确对待它。
二、财政政策在我国地区发展中的作用
各地区无论是经济社会发展,还是人民生活提高,都和他们所处的自然环境、地理位置及历史状况有着很大关系,而且任何事物的发展都不可能是绝对平衡的,不平衡是绝对的。因此,目前我国各地区发展中出现的不平衡,出现的差距是符合事物发展规律的。这是问题的一个方面。但是,作为一个统一的社会主义国家,对这种不平衡任其发展下去则是不应该的。况且这种不平衡发展,既有客观方面的原因,即合理的因素;又有主观方面的原因,即不完全合理的因素。其中财政政策是政府工作中直接影响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因素之一。财政政策对地区经济发展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财政体制对地区经济发展的影响。
财政体制是决定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上级财政与下级财政之间分配关系的根本性政策。它决定各级财政的财力水平,对地方国民经济的发展有着重要影响。我国的财政体制是和经济管理体制相适应的,建国后近五十年来,我国财政体制大体经历了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建国初到1979年。这一阶段,我国实行的经济体制是计划管理体制,无论是经济社会发展,还是职工工资,都是由国家统一的计划来决定。与此相适应,实行统收统支的财政体制。在预算管理上,虽然有过多次调整,如建国初期的高度集中、统收统支,“一五”时期的“划分收支、分类分成、分级管理”,1958—1970年的“以收定支、总额分成”,1971—1974年的“以收定支、收支包干、保证上缴(或差额补贴)、结余留用、一年一定”,1975—1979年的“定收定支、收支挂钩,总额分成、一年一定”等等,从总体上看都是统收统支的预算管理体制。这种财政体制虽然对充分调动各地区发展经济的积极性有一定影响,但对于收拾旧社会留下的烂摊子,建立新中国的物质基础,保证各个时期国民经济发展,巩固无产阶级政权,以及各地区的平衡发展,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以工业总产值为例,原来比较先进的天津市、辽宁省和上海市1979年比1949年分别增长了29倍、46倍和23倍,而原来比较落后的内蒙古自治区1980年比1947年增长了115倍,甘肃省1979 年比1949年增长了64倍〔6〕。
第二阶段,从1980年到1987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党和国家的工作重点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要求对经济管理体制进行全面改革,作为经济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的财政管理体制,就成了这一改革的突破口。因此,1980年国家预算管理体制进行了重大改革,从过去的“一灶吃饭”改为“分灶吃饭”,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一定五年不变”的体制, 对民族自治区实行定额补助并每年递增10%的照顾,以后又先后批准云南、青海、贵州三省比照民族自治区的 体制办理。1985年,国务院发布了实行“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财政管理体制的规定。这两次预算管理体制改革,既充分考虑了经济较发达地区的利益,又在财力分配方面照顾了民族地区和经济落后地区的困难,极大地调动了各地发展经济和增加收入的积极性。
第三阶段,从1988年到1993年。这期间我国实行了地方财政包干的预算管理体制,并将1987年中央向地方的借款,调减地方支出基数。对上缴中央收入比例较大的地区,分别实行了“收入递增包干”、“总额分成加增长分成”、“上解额递增包干”等办法。对八个民族地区的定额补助递增的10%予以取消,其他有定额补助的省也定死了定额补助。这种预算管理体制对上解地区虽有一定影响,但影响不大,而对原来享受中央财政补助的地区,特别是民族地区影响很大,使他们的财政收支矛盾越来越突出。由于各地财政支出增长差距的扩大,加剧了东西部经济和社会发展差距的扩大(见表三)〔7〕
表三:各省(市、区)1993年比1987年财政支出增长表
单位:亿元
1987年 1993年
1993年比
地 区
财政支出
财政支出1987年增长(%)
北京 49.67
82.8166.72
天津 31.61
51.2764.45
河北 53.33 144.26
166.75
山西 41.95
75.7180.48
内蒙古45.56
88.2893.77
辽宁 80.37 181.10
125.33
吉林 53.23 103.1193.71
黑龙江66.00 124.9489.30
上海 50.15 119.66
138.60
江苏 68.00 163.87
141.00
浙江 51.24 125.04
144.03
安徽 44.53
72.0161.75
福建 39.99 113.88
184.77
江西 37.79
81.90
116.72
山东 75.22 188.36
150.41
河南 65.26 147.73
126.37
湖北 60.98 114.5887.90
湖南 55.93 132.03
136.06
广东 96.59 331.27
242.97
广西 47.70 107.49
125.35
四川 87.76 209.61
138.85
贵州 31.60
67.39
113.26
云南 53.86 200.62
272.48
西藏 9.13
21.60
136.58
陕西 37.81
75.4099.42
甘肃 31.36
63.17
101.43
青海 12.26
22.5483.85
宁夏 11.84
19.4063.85
新疆 33.69
64.7192.07
从以上数字可以看出,自1988年实行包干制的预算体制后,六年间的财政支出增长最快的省达到2.7倍以上,增长最慢的省只有61.71%。从东部地区和西部地区相比,东部10省市(不包括海南省)中有8 个增长都在120%以上,而西部9省区中只有3个增长在120%以上,其中一个还是中央加大补助的结果,其中尤以西北五省增长最慢。财力差距的扩大在造成经济发展差距扩大的同时,不可避免地造成了职工收入差距的扩大。 在这一阶段, 预算外资金增长的差距也在扩大, 从1987 年到1992年,东部地区的福建省、广东省、 浙江省的预算外资金, 分别由26.39亿元、67.16亿元、57.41亿元,增加到63.52亿元、151.49亿元、126.6亿元,分别增长了140.7%、125.57%和120.52%,而西部地区的青海省、四川省、甘肃省,只由6.15亿元、71.7亿元、18.8亿元分别增加到10.48亿元、119.65亿元、28.02亿元,仅增长了70.41%、66.88%和49.04%。
第四阶段,从1994年到现在。根据改革的需要。我国实行了分税制的预算管理体制。这种预算管理体制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是一种较好的预算管理体制,但目前还不够完善:一是还包含旧体制一些不合理的内容,如财政收入和支出都是以财政包干制时的数字为基数,这种基数本身就有很多不合理的部分;二是规范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还未建立,不但使分税制预算体制不够完整,而且使本来就捉襟见肘的边远贫困地区的财政陷入更加困难的境地,甚至连党政干部的工资都难以按期发给;三是在增值税的进项税的扣除上,对农产品等按10%扣除不利于以农牧业为主的经济比较落后地区。由于分税制预算管理体制目前存在的缺陷,使我国各地区财政收支的差距不仅没有缩小,而且还进一步扩大。东部11个省市的财政支出由1993年的1538.05亿元增加到1994年 的1912.65亿元,增长了24.4%,而西部9省区由744.42亿元增加到819.39亿元,仅增长了10.3%,一年间就差了14.1个百分点。从省市区之间比较,这个差距就更大了,增长最快的是上海市,一年时间财政支出就增长了59.49%,而宁夏自治区不仅没有增加,反而下降了0.11%, 云南省也只增长了1.55%。预算外资金也是如此,1994年比1993年,东部11个省市预算外收入增长了33.29%,西部9省区仅增长29.97%,相差3.32个百分点。增长最快的江苏省增长了48.19%, 西藏自治区不仅没 有增加,反而下降了38.41%。甘肃省仅增长10.58%,与江苏省相差37.83个百分点〔8〕。财力增长速度差距的拉大,必然使经济社会发展和城乡人民生活水平差距进一步扩大。
2.国家投资对地区经济发展的影响。
投资是扩大再生产的重要条件,国家投资是以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主义国家经济增长的重要因素,而国家投资的分配是受国家经济政策和财政政策支配的。为了改变生产力布局畸轻畸重的不合理状况,党和国家在“优先发展重工业”的战略指导下,从1952年至70年代初,我国建设重点大规模西移,在中央投资的带动下,国家在西部建立了一大批能源、原材料生产基地和重工业基地。“一五”期间的156项工程西部占1/5,国内建设的694个限额以上项目,西部也占了1/5。“三五”时期,我国按一、二、三线进行战略整体布局,集中力量建设三线大后方,西部许多省成了三线建设的重点,使西部地区经济和社会事业有了较快的发展,东西部的差距明显缩小。进入80年代,特别是进入90年代后,国家建设重点转移到了东部地区,东西部之间的差距迅速扩大。以西北地区与东部地区部分省为例,1983—1993年的平均投资增长速度,西北地区的陕西为8.1%,甘肃6.5%,宁夏10.7%,青海3.8%,新疆11.4 %,而东部地区各省则快得多,浙江省为17.4%,广东16.9%,福建15.4%,江苏14.9%。1990年全国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为4281.21亿元( 扣除不分地区的投资数),其中东部地区为2457.11亿元,占全国的57.39%,西部地区为647.32亿元,占全国的15.12%。到1995年,全国全 社会固定资产投资为19445.2亿元,比1990年增长354.2%,其中东部地区为12806.4亿元,比1990年增长391.0%,占全国的65.86%,比1990 年上升了8.47个百分点,西部地区为2387.4亿元,比1990年增长268.81%,占全国的12.28%,比1990年下降了2.84个百分点。以上数字说明 ,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东部地区的增长速度要比西部地区快得多。这就必然造成东西部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差距的进一步扩大〔9〕。
3.国家财政政策对地区经济发展的影响。
财政政策除了财政体制、国家固定资产投资外,还有一些对民族地区、落后地区的特殊优惠政策。这些优惠政策对民族地区、落后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曾经起到了很重要的作用,有的还正在发挥着特有的作用。“支援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对欠发达地区的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就起了很好的促进作用。扶贫资金对贫困地区摆脱贫困也起了很好作用。但是,有些优惠政策,随着财政体制的变化,实际上已名存实亡,或者不复存在。例如,1963年党中央、国务院制定的民族自治地区财政体制规定,民族地区的预备费应比一般地区增加2%,达到支出的5%,并按上年决算的正常支出核给5%的民族机动金,在1980年全国统一实 行财政包干的管理体制时,在核定收支包干基数时,改变了原来按年核拨的规定,使这一对民族地区的优惠政策实际上已名存实亡。又例,对民贸企业的资金、利润、价格的“三项照顾”政策,也随着财政包干体制的实行,已不复存在。至于中央财政对民族地区、落后地区的专项补助,由于80年代以后中央财政资金向东部地区倾斜,增加很少或几乎没有增加。以青海省为例,1987年中央财政对青海省的各种补助为10.09 亿元,1993年为10.16亿元,六年间仅增加700万元,增长不到1%,这 和全国财力、中央财政收入的增长速度是不成比例的。对民族地区、落后地区的优惠政策的减少或弱化,在一定程度上对东西部地区差距的扩大起到了促进作用。
从上面的分析中可以看出,财政政策和地区经济的平衡发展有着很大的关系,它可以促进地区之间缩小差距,也可以造成地区之间差距的扩大,这就是财政政策在国民经济宏观调控上的重要作用,也是财政的重要职能。我国在建国后到70年代,各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差距的逐步缩小,财政政策起到了很大的作用,80年代特别是90年代,东西部差距的扩大,财政政策也起到了很大的作用。
三、为缩小我国东西部地区差距应实行的财政政策建议
地区间的平衡发展是我国国民经济稳定、高速、健康发展的重要内容和条件,没有地区间的平衡发展,就不会有我国国民经济长期的稳定、高速、健康发展,就不会有我国社会的长期稳定。由中共中央建议的、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把我国地区间的平衡发展,逐步缩小东西部地区差距,作为发展战略提了出来,作为肩负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职能同时又为国民经济宏观调控重要手段的财政税收工作,应在实现这一战略中发挥重要的作用。
1.改进和完善财政管理体制。
这里说的财政管理体制,包括了预算管理体制、税收管理制度、预算外资金管理体制和企事业财务管理体制。
(1)改进和完善预算管理体制。 我国现行的分税制预算管理体制,从本质上讲是比较好的预算管理体制,它是在正确划分事权的基础上划分中央和地方的财政收支。但从目前来讲,还有很多不合理、不完善的地方,需要加以改进和完善。在事权划分上有些不够明确,例如政府的管理,我国目前是由中央和地方分别实施的,所需经费也就分别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负担。但行政区划的划分、机构的设置、人员编制的确定,最终是由中央确定的,这显然是有矛盾的。在财政收入和支出的确定上,不是根据可能和需要确定,而是延用了包干体制下的基数法。在增值税增量的分配上,不是根据各地地方财政收入占全部财政收入的比例大小确定不同的比例,而是全国实行“一刀切”的政策,这就使各地区的财政收入增长处于不平等的地位。在转移支付制度上,还未制定出科学的、比较规范的中央财政向地方财政的转移支付制度,用于转移支付的资金不是根据中央增加的财政收入和平衡地区间财政需要测算出来的,而是在其它支出不合理挤占(如出口退税)的情况下能够安排多少资金来进行安排的,这就使转移支付制度不能充分发挥应有的作用。对于改进和完善预算管理体制,我们建议:第一,在事权的划分上,要根据事权的最终决定权来进行划分,只有在这样的事权划分基础上划分的财政收支才是合理的;第二,彻底摒弃基数法,实行科学的因素法,以此来确定各地的财政收入和支出;第三,根据各地的地方财政收入占全部财政收入的比重确定各地增值税增量的分配比例;第四,制定科学的、规范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并排出实施时间表,使各级政府既有增收节支的压力又有振兴财政的信心。
(2)完善税收制度。我国现行的税收制度, 从本质上讲也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但从有利于各地区平衡发展上看也有不够完善的地方。例如,在强调税制统一性的同时,对民族地区、落后地区的照顾不够,从而在税收上使发达地区与欠发达地区实际上处于不平等的地位,不利于缩小地区之间实际存在的差距。在增值税的进项税的扣除上,对农产品等产品的扣除比例不利于欠发达地区的发展。我们建议,在研究改进和完善税收制度时,应充分考虑我国目前地区发展中正在不断扩大的差距,确定各地区不同的税率,从而使民族地区、落后地区的税负稍低于发达地区,以利于这些地区吸引资金,开发资源和发展地方经济,使税收制度在缩小地区差距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3)改进和完善预算外资金管理体制。我国目前的预算外资金, 从性质上讲,绝大部分是财政资金,只有一小部分是用于弥补企业性质的事业单位支出的服务性收费。我们建议,要采取措施,把属于国家财政资金性质的预算外资金,按照预算资金进行管理,作为预算收支,列入预算管理,或者作为第二预算管理,由财政部门制定办法,逐步统一管理起来。只有这样,才能比较完善地反映各地区的财政收支全貌,有利于中央统一研究分析各地区的平衡发展,有利于逐步缩小地区发展上的差距。
(4)改进和完善企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制度。 企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是财政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各地区在发展上存在较大的差距,为了逐步缩小这种差距,财政在对企业和事业单位财务管理上也应有所区别。例如在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比例上,在对事业单位的经费定额上,在对专项费用安排比例上,对民族地区、落后地区应该给予必要的照顾,使它们在生产和事业的发展上能够得到比较宽松的环境,从而得到比发达地区较快的发展。
2.增加对中西部地区的投资,加快经济和社会发展。
为了实现党中央提出的缩小东部与中西部差距的战略,还必须加大对中西部的投资。我们建议:第一,根据各地区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水平,确定各地区投资增长速度,保证落后地区的投资总水平高于全国平均的水平,投资增长速度快于发达地区的增长速度;第二,在国家投资的地方配套资金上,要根据各地区财力状况和投资效率,确定不同的配套比例,使国家投资切实得到落实;第三,在制定外商和发达地区向落后地区投资的优惠政策中,使在落后地区投资较在发达地区投资能够得到较多的收益,从而增加外商和发达地区对落后地区的投资。由于实行这种优惠政策造成落后地区财政收入的减少,应该由中央财政给予必要的补助;第四,加强落后地区基础设施建设。落后地区之所以落后,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基础设施较差,这既影响他们的经济发展,也影响专业人员向这些地区流动,还造成了这些地区劳动力素质的低下。因此,必须切实加强落后地区的铁路、公路、航空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切实加强落后地区科学、教育、文化、卫生等设施的建设,从而保证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
3.恢复和制订对民族地区、落后地区的优惠财政政策。
对民族地区、落后地区实行优惠的财政政策,是加快民族地区、落后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政策,是缩小各地区发展差距的重要手段。没有优惠的财政政策,落后地区与发达地区差距的缩小是很难实现的。因为民族地区、落后地区所处的地理环境比较差,自然条件比较恶劣。例如,青海省相当一部分地区地广人稀、交通、通讯基础设施相当落后,人民生活水平低下,即是用同样的投入,也很难在这些地区取得与发达地区同样的产出。因此,只有给予特殊的优惠政策,增加对这些地区的投资,才能逐步加快发展,缩小与发达地区的差别。因此,我们建议:第一,恢复原来行之有效的现在实际上已被取消的优惠财政政策,如财政支出中预备费高于一般地区2%的规定,5%的民族机动金在核定各地支出时应计算进去,对民族企业应恢复或制定照顾政策,在核定各地财政收入时也应从理论收入中扣除;第二,对现有的优惠政策,如“支援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三西农业建设专项基金”、“支援贫困低产县资金”、“以工代赈资金”、“扶贫专项贷款”和“中西部乡镇企业专项贷款”等,实行按中央财政收入同步增长的办法,保证这些资金也能够有所增加;第三,设立西部地区发展基金,专门用于西部地区的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并随着中央财政收入的增长而增长;第四,在中央财政支出中安排一部分资金,用于解决落后地区拖欠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工资等财政欠款,使落后地区的财政不被历史欠帐所拖垮。
地区平衡发展和财政政策,是一个十分复杂的问题。本文作为抛砖引玉,希望能引起经济理论界对这一问题的重视,并进行深入研究。
注释:
〔1〕陈民:“区域经济”见盛斌、 冯仑主编的《中国国情报告》,所引自《财政研究》1995年第10期,第14页。
〔2〕未包括江西省(因无数据),有的省区用的是1979年数字。
〔3〕资料来源:《中国经济年鉴(1981)》有关文章。
〔4〕资料来源:《中国经济年鉴(1981 )》和《中国统计年鉴(1991)》。
〔5〕见《当代中国财政》(下)第310页。
〔6〕资料来源:《中国经济年鉴(1981)》。
〔7〕资料来源:《青海省财政统计资料(1988 )》和《中国财政年鉴(1994)》。
〔8〕以上是根据《中国财政年鉴(1994 )》和《中国财政年鉴(1995)》上的数字计算的。
〔9 〕见甘肃省财政厅课题组:《改善西北地区投资环境的财税政策研究》载《财会研究》1996年1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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