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对“盗版”维护作者权益_海盗论文

反对“盗版”维护作者权益_海盗论文

反对“海盗行为”维护作者权益,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海盗论文,权益论文,作者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1980年国际出版协会第21次大会的文件将“不经版权所有者授权,不支付报酬,在大多数情况下亦不注明出处,而擅自复制他人受版权保护的作品”的行为称之为“海盗行为”。此种海盗行为主要涉及书刊、音像、电影和计算机软件的复制发行。此种行为违反本国版权法与国际版权公约,损害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创作者与传播者的合法权益,严重阻碍科学文化事业的发展,是一种犯罪行为。

“海盗行为”是一种普遍存在的社会现象

早在双边版权协定和国际版权公约缔结之前,翻版他人图书攫取利润的现象,在欧美一些国家就相当普遍。

今天,计算机软件的盗版已成为版权界最头痛的问题。美国软件出版协会负责人Ken Wasch先生说,1993年美国国内的盗版活动,使该协会会员遭受到了16亿美元的损失。如果加上国外的盗版,共损失约75亿美元。美国国际知识产权联盟的统计表明,对美国的图书、电影、录音制品、计算机软件进行盗版活动,不仅发生在南美、东南亚、非洲的发展中国家,德国、日本、意大利、俄国、西班牙等发达国家也相当严重。尽管统计方法的科学性和统计数字的准确性值得怀疑,但这些统计数字至少可以说明一个问题:盗版作品是一个全球性的问题。

谁在中国进行“海盗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1991年6月1日生效,《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分别于1992年10月15日和10月30日在中国生效,《保护录音制品制作者防止未经许可复制其录音制品公约》1993年4月30日在中国生效。版权具有严格的地域性,应当说,在1991年6月1日之前,中国人对外国作品的任何使用,均不构成侵犯版权,也就不存在海盗行为。进入本世纪90年代,情况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中国有了现代化的版权法,且加入了国际版权公约,与130多个国家开始互相保护版权。未经授权,擅自复制发行他人(包括外国人)的作品,就有可能侵权,甚至构成海盗行为。

与世界上许多国家相比,中国建立现代化版权制度起步较晚。尽管近十几年来做了大量的工作,也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绩,但整个社会的版权观念仍然相当淡薄,版权所有者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意识与能力还比较差。版权法律实施以来,侵权行为时有发生,在某些地方,盗版他人图书、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的严重侵权活动甚为猖獗。就本人所掌握的情况来看,当前在中国进行盗版活动的主要是两种人:一种人是不懂法,更不懂知识产权。另一种人是一批不法之徒,专以盗版为生,在他们看来,搞市场经济就可以不择手段去赚钱。什么书好销,他们翻印什么,什么音带走俏,他们翻录什么。为了牟取暴利,他们肆无忌惮地进行盗版活动,甚至与海外的不法之徒互相勾结,盗版海外的激光唱盘;他们不仅把此种盗版唱盘在国内倾销,而且还抛向国际市场。前一种人是无知的法盲,后一种人是以身试法的强盗。他们的共同特点是窃取他人智力劳动成果,牟取个人私利。同其他国家从事海盗活动的人一样,他们是商品经济的产物,是一股扰乱市场经济秩序,损害人类文明的破坏力量。

中国政府严厉打击“海盗行为”

对图书、音像制品、电影、计算机软件的盗版活动,不仅严重地损害了作者和出版者等作品传播者的利益,挫伤他们创作和传播作品的积极性,而且扰乱文化市场和经济活动的正常秩序,严重地威胁着合法的图书出版业、音像出版业、电影业、电子软件产业的生存与发展。此外,对外国作品的盗版活动,严重地损害我国的国际声誉,影响我国对外经济贸易和对外科学文化交流与合作。为了发展我国的科学文化事业,维护国家的声誉和法律尊严,更好地执行改革开放的政策,我国政府对盗版行为采取严厉打击的态度。针对近年来南方沿海地区激光唱盘盗版比较严重的情况,国家版权局、新闻出版署等7个中央有关部门去年4月联合发出了《关于加强激光唱盘、激光视盘复制管理的紧急通知》,要求有关省、市人民政府对现有激光唱盘和激光视盘生产线进行整顿,对生产盗版激光唱盘和激光视盘的厂家进行处罚。政府有关部门已下令浙江、海南2条激光唱盘生产线和广东4条激光唱盘生产线停业整顿。去年4、5、6三个月,广东、上海、北京、江苏、福建、湖南、湖北等10多个省、市,出动数千人对音像市场进行突击检查,收缴大批非法复制的激光唱盘、激光视盘音像盒带。国家科委等有关部门正在组织对软件市场的清查,以打击软件盗版者。

为了更好地保护作者和版权业界的合法权益,加强对文化市场和版权产业的管理,加大打击盗版活动和其他严重侵犯版权行为的力度,去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侵犯著作权的犯罪的决定》。根据该决定,凡以营利为目的,擅自复制发行他人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且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或特别严重情节的为犯罪行为,除处罚金外,可以处7年有期徒刑。明知是上述规定的侵权复制品而进行销售的,也是犯罪行为,除处罚金外,可以处5年以下的有期徒刑。该决定还对制作出售假画、法人侵犯著作权的犯罪等问题作了规定。此外,犯该决定规定之罪,造成被侵权人损失的,除追究刑事责任外,还将依法判处赔偿损失。这个规定既体现了中国政府严厉打击盗版活动的决心与意志,又是国内外版权所有者同我国国内的盗版者进行斗争的有力武器。只要我们充分地运用这个武器,狠狠地打击各种不同形式的盗版活动,并结合典型盗版案件的处理,通过各种新闻媒介进一步宣传这个规定,宣传著作权法和其他版权法律,侵犯版权的现象就可逐渐减少,盗版者就会成为人人喊打的过街老鼠。

文学艺术作品的盗版问题由来已久。随着复制技术越来越先进和交通运输越来越方便,盗版活动不仅有增无减,而且各国的盗版者互相勾结,结成国际性的盗版团体,进行有计划有组织的大规模跨地区盗版活动。针对这一新的特点,各有关国家的政府应当采取合作态度,共同商讨打击海盗行为的对策,共同努力,互相支持,采取联合行动,逐步地把盗版活动打下去,加强对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那种无视本国的盗版活动,一味指责其他国家,甚至借口外国盗版活动影响其对外贸易,对其他国家施加压力的政策是不可取的。我们愿意与其他国家政府的版权机构、非政府的版权保护团体、协会合作,依法采取有力措施,坚决制止和严厉打击盗版活动,为国际间的文化、科技、经贸合作创造有利条件。

标签:;  ;  ;  

反对“盗版”维护作者权益_海盗论文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