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专业学位教育与职业资格匹配的特点与问题,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日本论文,职业资格论文,专业学位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G643.7/3B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7667(2011)06-0025-06
发展专业学位,培养高层次应用型专业人才是近年日本研究生教育改革的一个重点。日本专业学位在发展过程中,一个显著特点是将专业学位的设置与相关职业资格准入直接挂钩,以此确保专业学位培养职业型、应用型人才的导向。那么,专业学位与职业资格准入究竟如何匹配,其利弊何在?本文希望通过对日本案例的分析,为中国的专业学位建设提供有效的借鉴。
一、专业学位设置过程中职业资格匹配问题的提起与目的
根据日本文部科学省的定义,日本的专业学位教育①是以培养专业应用型人才为导向的硕士研究生课程,[1]它一般根据某一特定行业,如法律、会计等的特殊需要而设。而职业资格指的是从事某一职业必须具备的学识、技术和能力等基本准入条件,它是专业化社会发展的产物。
日本的专业学位改革始于20世纪90年代末,主要由两方面因素促成。一方面,20世纪90年代以后,世界经济一体化及专业化社会的发展对高等教育的人才培养提出了新的要求。内阁咨询机构大学审议会在1998年发表的《21世纪的大学和今后的改革方针》的报告中,明确将具备高度专业能力与职业素质的专业人才与科研人才、创业人才并列为大学人才培养的三大目标。报告特别强调,随着经济结构的变化与国际竞争的加剧,金融、经济与法制领域面临新的问题,这些领域的人才培养非常迫切,有必要参考国际经验和标准,在硕士阶段设置相应的专业学位。[2]另一方面,20世纪90年代开始的研究生扩招使得人文社会科学的研究生,特别是硕士研究生的就业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如何强化人文社会科学硕士研究生的应用性能力培养,成为日本研究生教育发展的一大课题。在这两方面因素的影响下,1999年9月文部省(2001年后改名为文部科学省,简称文科省)修改《研究生院设置基准》,创设专业研究生院,②具体专业领域包括经营管理、法律、国际援助、公共政策、公共卫生等,为一些应用性及交叉性文科专业。[3]
专业研究生院虽然明确定位为培养应用型人才,但它是在现行研究生教育体系中运作的,其学位标准与普通的硕士学位究竟如何区别并无明文规定,在具体的培养内容及毕业资格的审核标准上存在诸多模糊,这使社会对其认可度始终较低。针对这种情况,2002年8月,日本中央教育审议会发表《关于在研究生院中培养高级专业技术人才》的报告,主张将专业研究生院与国家资格考试挂钩,优先发展急需高级专业技术及国际认证的领域,以此明确并强化专业研究生院应用型人才培养的职能。[4]
专业研究生院的发展困境使文科省意识到专业学位教育与职业资格进行对接的必要性,而同时期兴起的司法教育改革则为文科省实现上述构想提供了可能。20世纪90年代末兴起的司法教育改革的最大焦点是如何改变司法教育(文部省主导)与司法考试(法务省主导)各自平行的现状,将其与司法实习(行业协会主导)有机连为一体,以此强化专业人才的职业素质培养。这种转变的实质是要求专业教育与职业资格准入进行直接对接(匹配),只允许认证过的法务研究生院的毕业生参加司法考试。[5]
2001年8月召开的中央教育审议会法务研究生院分会确认了司法改革委员会的主张,并进一步提出:法务研究生院质量保障的特殊性在于它不是单纯的教育机构,而是培养司法从业人员的平台。有鉴于此,其质量保障应体现司法行业的特点与需要,通过与司法考试的直接对接来实现。同时,为了能及时体现行业发展的趋势,对其的质量保障与评估需由文部省等相关政府部门及行业组织共同操作。[6]上述意见可以看出:(1)专业学位教育与职业资格匹配是被视为专业学位质量保障的重要手段而受到关注;(2)由于肩负培养特定行业专业人才的使命,专业学位的质量保障与其课程规划须由大学及相关行业组织共同承担。围绕法务研究生院质量保障特点的讨论为改革专业研究生院提供了明确的思路,专业学位教育与职业资格匹配的框架由此形成,并直接体现在2003年由文科省颁布的《专业学位研究生院③设置基准》中。
二、专业学位与职业资格匹配的现状
文科省从2003年起在现行研究生教育体制外创设“专业学位研究生院”,与现行的硕士研究生教育平行。由此,日本研究生学位体系由单一的硕士—博士模式转为在硕士层面分为学术型的普通硕士与应用型的专业学位,整个研究生学位体系由硕士、专业学位及博士构成。至2010年,日本在法律、会计、公共政策、公共卫生、教育、技术管理、知识产权7个领域设置专业学位研究生院184所,其中法务研究生院74所,会计研究生院17所,经营/技术管理研究生院(MOT)32所,公共政策研究生院8所,知识产权研究生院3所,公共卫生研究生院3所,教育研究生院25所,其他类型22所。[7]在校学生总计2.3万人(其中法务研究生院为1.5万人)。[8]
专业学位研究生院与此前的专业研究生院相比,不仅是名称的变更,更重要的是在学位体制与培养方向上更为明确。首先,专业学位研究生院所授的学位是与普通硕士学位平行的专业学位,这样在硕士层次形成了学术硕士和专业硕士两类学位系统。学术硕士以培养学术研究人才为主(必须提交学位论文),专业学位则以培养应用型专业人才为主(可不提交学位论文,而以解决实际问题的课题替代),硕士层次的职能分化因此更为明确。
其次,专业研究生院与专业学位研究生院在日语中虽仅一字之差(从“專門”改为“專門職”),但由于在学位名称中加入了“职”字,表明专业学位研究生院是以特定行业的人才培养为导向的。至2009年,明确与行业准入(职业资格考试)进行对接的有法律、会计和知识产权3类。另外,公共政策专业学位也正探讨与国会议员政策秘书资格考试进行对接的可行性。[9]已经与相关职业资格考试进行对接的3类专业学位,主要呈现出两种倾向:
(1)专业学位为参加职业资格考试的必要条件
这种对接模式的特点是专业学位与职业资格关联直接明确,参加职业资格考试的前提是必须获得相关领域的专业学位。其典型代表是法律领域。
法务研究生院的设置与司法考试制度的改革紧密相关。2004年制定的新司法考试制度规定,从2011年起,司法考试的资格原则上必须是法务研究生院毕业。非法务研究生院的毕业生如欲参加司法考试,须先通过预备考试,证明其具备与法务研究生院毕业生同等的能力素质后,方可报考。司法考试资格为5年内3次有效,期满仍未通过者须回法务研究生院重读。
2004年至2011年的过渡期内,司法考试采用新旧两种考试机制并存的双轨制,即只限法务研究生院毕业生报考的新司法考试和向所有人员开放的旧司法考试同时并存。不过总的趋势是稳定新司法考试的合格率,逐步降低旧司法考试的合格率。目前,每年的法务研究生院毕业生约5,000人,新司法考试的合格率基本维持在40%,即2,000人左右。与此相比,旧司法考试每年报考人数高达2~3万人,而合格率仅为1%。[10]
(2)专业学位为参加职业资格考试的优先条件
这种对接模式的特点是专业学位获得者在参加职业资格考试时享有一定的优惠待遇。采用这种模式的主要是会计研究生院与知识产权研究生院。这两个专业学位的毕业生在参加相关国家资格考试时可享受一定的优待,免除部分考试科目。
知识产权研究生院是培养从事有关专利、商标及著作权保护的专业人才的专业机构。其相对应的国家资格考试为辩理士④考试。根据2007年修订的《辩理士法》的规定,2008年以后的知识产权研究生院入学者,在获得专业学位后的两年内参加辩理士资格考试可免除其中的工业所有权考试科目。同样的情况也出现在会计研究生院中。根据新修订的《会计师法》,获得会计专业学位的,在参加会计师资格考试时可免考财物会计、管理会计及审计3门科目。
采用不同的模式对专业学位与职业资格考试进行匹配,主要取决于该学科领域专业化程度的高低。不过不管采取何种模式,专业学位与职业资格考试对接使专业学位的应用型人才培养方向得以明确。
三、专业学位与职业资格匹配的特点与条件
专业学位与职业资格匹配的关键是专业学位教育的内容及专业人才培养的质量必须符合行业准入的要求。以日本目前匹配关系最密切的法律领域为例,为了实现这一目标,主要采取了以下措施。
首先,在入口管理方面,按照行业准入要求选拔合格学生入学。日本的专业学位研究生院因负有扩大应用型人才培养及解决高等教育大众化背景下文科硕士生就业难问题的双重使命,所以在招生时对考生的职业工作经历一般不做限制性要求。但为了确保选拔的人才具备接受职业训练及今后从事职业工作的潜能,对考生会做一定程度的能力甄别。以法务研究生院为例,考生在参加各校自主招生考试之前,须先参加全国统一的适应性考试。该考试的特点是不以知识考试为目的,主要测试考生的推理判断、分析判断、阅读及表达能力,以此确认考生是否具备从事法律工作的素质与能力。目前,日本主要有两个机构提供适应性考试,分别是代表教育界的独立行政法人——大学入学考试中心和行业团体——日本律师协会。两者考试内容相似,考生可任选其一报考。
其次,在过程管理方面,加强规章制度建设,按照行业准入要求明确基本的教学内容及质量保障底线。文科省在法务研究生院设置之初即明文规定法务研究生院的教学以法律实践能力的训练为重点。[11]具体而言,即改变传统法学教育以系统讲授专业知识为主的教学模式,强调法律知识传授和实务技能训练的结合,注重培养学生掌握司法实践所需的学识和应用能力。全部课程分为四大模块。其中,法律实务基础课程为课程体系的重心所在,具体内容包括法律文书的撰写、法庭模拟辩论等。
由于法务研究生院强调实践教学,原本以法学研究和理论传授为主的大学法学教授难以充分胜任这一任务。为确保实践教学的质量,从在职的司法从业人员中选派实践教师就成为关键。日本国会为此相继制定了《法务研究生院教育与司法考试协调的法律》以及《向法务研究生院派遣法官、检察官以及其他一般性国家公务员的法律》。而且规定:法务研究生院的专任教师的20%必须具有5年以上的实践经验,政府作为支持,应派遣在职的法官、检察官前往大学担当教学工作,从制度层面确保专业学位的教学质量符合行业需要。
再次,在出口管理方面,强化外部评价的杠杆作用,确保人才培养的质量标准。目前,针对法务研究生院的外部评估机构主要有3类:行业组织的日本律师协会、大学基准协会以及半官方组织的大学评估与学位授予机构,分别从不同的视角对法务研究生院进行评估。三者的共同点在于结果的评估重于过程的评估,即把评估的重点放在教学内容的完成度与教学目标的达成度上,重视学生学到什么,职业素质能力达到何种程度,而非教师教了什么。
从上述措施看,要实现专业学位教育与职业资格的匹配,关键有三点:
第一,调整质量观,根据行业需要制定相应的质量标准,力求专业学位的人才培养质量符合行业实际需要。专业学位教育是培养高层次专业人才的研究生学历教育,它不同于一般的职业教育,在质量标准上必须体现学术性。但是,专业学位毕竟是以专业人才的培养为目的,应用性与职业性导向是其最大特点,这使其质量标准与一般的学术学位有很大区别。日本的法务研究生院从起始阶段就反复强调专业学位“培养的是从事法律实际工作的专业人员,其教学内容及完成度应以法律实践而非法学理论研究作为标准”。[12]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这种质量标准主要通过对法务研究生院的评估与认证来加以体现与引导。如日本律师协会的评估体系将所有指标分为九大类,毕业生是否达到“从业人员必须具备的素质与能力”被列为主要指标。具体而言,这一指标的评估要求学校首先明确司法从业人员必须具备的专业素质与能力,在此基础上根据行业准入要求提供相应的课程内容并设计合适的教学方法。[13]
第二,行业协会在人才培养及质量保障中应发挥主导作用。行业协会是从业人员的职业组织,它既是行业准入的监控者,同时也是专业学位毕业生的主要接收方。从保障行业工作的服务质量及提高从业人员的素质角度出发,它理所当然有权对专业学位的培养质量及毕业生的出口规格提出要求。专业学位与职业资格要有效对接,行业协会理应发挥积极主导的作用。
作为法律领域的权威性行业组织,日本律师协会的作用贯穿于司法教育及司法考试体制改革的全过程,法务研究生院能顺利建立与发展也与律师协会的积极推动有密切联系。日本律师协会在2000年11月的临时总会上通过支持创办法务研究生院并以主导姿态参与其建设的决议。随后即在协会内部成立了法务研究生院中心,其具体职责包括:向法务研究生院派遣实践型教师,研究司法考试及考试通过后的司法实习问题,确定质量评估标准等。[14]实际上,从前述的入口审核、培养过程及出口标准制定等方面看,日本律师协会都积极参与,并发挥着主导作用。行业协会由于熟悉行业实际需要,在培养方案的制订、人才培养质量标准的确定等方面作用明显。通过行业协会的参与与主导,行业需要及行业准入标准能够直接渗透到专业学位的人才培养内容与过程中。
第三,建立有效的沟通平台,保证大学与行业协会各司其职,互相协作。行业协会的主导作用并非意味着办学单位的无所作为。2004年,由设置法务研究生院的各大学联合组成法务研究生院协会,负责协调法务研究生院相关事务。与行业协会重点关注专业学位的教学内容及质量标准不同,法务研究生院协会的职责重点在如何明确与完善办学过程中各项运行机制及制度建设等实施细节,确保行业协会制定的质量标准得以实现。具体内容包括教师的专业研修与聘任、适应性考试及招生选拔方式的改革、教学条件和教学设施的完善等。[15]这些方面虽不直接与职业资格考试关联,但能有效保障与完善教学内容和质量标准,使之符合行业准入的要求。
总体而言,行业协会的作用在于确定人才培养的质量标准,而大学协会的作用在于细化完善培养过程及配套措施,两者通过有机的衔接共同发挥作用。日本在2007年5月成立法务研究生院协议会,参加者包括法务研究生院协会、日本律师协会,以及文科省、法务省和最高法院等政府职能部门。协议会的具体职能是法务研究生院的成绩认定标准及与司法考试成绩的关联。[16]从制度层面而言,大学协会与行业协会的意见通过上述平台有机协调,确保专业学位教育与职业资格考试匹配的实现。
四、专业学位教育与职业资格匹配的问题及对策
专业学位与职业资格匹配虽然有利于明确专业学位的应用性、职业性导向,不过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也有不容忽视的问题存在,最明显的是对教学内容的影响。以法务研究生院为例,在整个日本司法人才培养机制改革的制度设计中,职业资格考试作为培养过程中的一环,其作用在于以行业准入的标准提供最基本的(而非最高标准的)质量保障底线,它需要与专业教育、资格考试通过后的司法实习等共同构成一个完整的人才培养过程。正因为如此,专业学位教育不能仅满足于保证学生达到行业准入的最低要求,更重要的是要保证学生在今后的职业生涯中具备自我发展的能力。
但在实际运作过程中,由于职业资格考试的合格率是一个最简单明了的硬指标,因此极易成为评判专业学位教学质量的唯一标准。不少学校为了提高合格率,专业教学完全围绕应试教育展开,专业学位教育由此极易退化为职业资格考试的补习机构。更重要的是,由于专业教学完全围绕资格考试展开,各校的专业学位教育无论在教学内容还是教学方法上均有趋同的倾向,学校的特色无从体现。这是近两年对法务研究生院评估中发现的普遍问题。[17]
针对这种情况,日本目前采取的主要对策是调整和强化外部质量评估,以此改善应试教育倾向。具体而言,即调整评估重点及其系数,在对培养过程及内容进行评估时,增加教学体系中自主特色课程的评分系数;同时将学生通过司法考试后进入司法实习阶段的表现也列为评估内容之一,以此促使专业学位的教育能从长远的职业发展角度,而非仅以通过职业资格考试为目的来进行设计。这种对策成效如何,由于施行时间不长,有待今后的观察。
专业学位教育与职业资格考试匹配,就实质而言是一种产学结合的人才培养模式。它以应用型专业人才培养为导向,以行业准入标准为专业教育的质量保障底线,通过两者的对接,促使行业组织与教育组织在人才培养的目标与质量规格上有机的结合。
不过,在具体实践过程中,专业学位教育与职业资格考试分属教育及行业部门管理,牵扯到不同的部门利益,两者能否有效匹配的关键在于能否构建超越部门利益的协作平台。日本专业学位中法务研究生院的发展及与司法考试的衔接程度远超其他专业学位的原因即在于此。
在专业分工日趋细化的当今社会,高级专业应用型人才的培养已成为高等教育越来越重要的使命。虽然专业学位教育在与职业资格的匹配中也产生了一些问题,但两者的匹配明显有助于强化学校与行业用人单位的结合,推动专业学位教育与人才培养更切实地面向社会、面向行业发展的需要。正因为如此,包括日本在内的一些发达国家在发展应用型文科及新兴的应用型交叉学科时,普遍推动专业学位教育与职业资格的匹配。这也是专业学位教育发展的一个值得关注的趋势。
注释:
①日语中专业学位为“專門職学位”。目前,文部科学省认可的专业学位主要有7类。其他如建筑、医学等,虽然职业性、应用性较强,与职业资格也有明确的衔接,但其学位未被文科省列入专业学位之中,故不在本文研究范围中。
②日语中专业研究生院为“專門大学院”。
③日语中专业学位研究生院为“專門職大学院”。
④辩理士(Patent Attorney)在日本及英德等国是专门从事知识产权保护的特种律师。辩理士资格考试的通过率一般为6.8%。